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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绍光:政体与政道:中西政治分析的异同(9)
  •  2014-07-31 20:13:41   作者:王绍光   来源:爱思想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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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250,250); TEXT-INDENT: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可以说,孔子以后的儒家在治国方略上存在着两种主张,一派以孟子为代表,强调“德治”;另一派以荀子为代表,强调“礼治”。如汉儒董仲舒主张“以德善化民”,[55] 而贾谊主张“以礼义治之”(《治安策》)。[56]

       需要指出的是,孔子讲治国之道时,虽然强调“德礼”,但从未放弃“政刑”,他自己便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57] 强调“礼治”的那一派儒家虽然也讲“仁”为“礼”之本,但相对于强调“德治”那一派儒家,他们更重视法与罚。例如,荀子主张“隆礼重法”:“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大讲“刑政”、并称“礼”“法”的荀子,对后世历朝历代治国方式的实际影响很大。汉以后,人们谈到“礼”与“法”的关系时,经常引用的两句话就是明证:“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8]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59] 这恐怕也是谭嗣同感叹“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的原因。[60] 梁启超甚至说:“二千年政治,,既皆出荀子矣”。[61]

       法家 吕思勉对荀子治国思想的评价是“专明礼,而精神颇近法家”。[62] 荀子“近法家”,但毕竟与法家不同。荀子“隆礼重法”是以礼治为主导,而法家对德治与礼治都持否定的态度,只主张“以法治国”(《管子·明法》);“事断于法”(《慎子·君人》);“据法而治”(《商君书·更法》);“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与儒家针锋相对,法家思想家都反对“先德而治”(《商君书·开塞》)。管子的理由是:“夫君人之道,莫贵于胜。胜,故君道立;君道立,然后下从;下从,故教可立而化可成也。夫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君人者不可以不察也”(《管子·正世》)。商鞅的理由是:“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商君书?说民》)。他的结论很清楚:“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韩非子对德治的观点也一样:“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奸劫弑臣》);“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法家思想家更反对礼治,因为在礼治下“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而且礼被用来当作“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上》)的标准。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区别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但他们认为,这种区别与治国无关,甚至可能妨碍治国。[63] 管子说,“凡先王治国之器三,攻而毁之者六。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六攻者何也?曰:亲也,贵也,货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号令毋以使下,非斧钺毋以威众,非禄赏毋以劝民。六攻之败何也?曰:虽不听,而可以得存者;虽犯禁,而可以得免者;虽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威众,禄赏不足以劝民,若此,则民毋为自用。民毋为自用,则战不胜;战不胜,而守不固;守不固,则敌国制之矣”(《管子·重令》)。如果“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64]的危害如此之大,那么应该怎么办呢?管子的回答是“不为六者变更于号令,不为六者疑错于斧钺,不为六者益损于禄赏。若此,则远近一心;远近一心,则众寡同力;众寡同力;则战可以必胜,而守可以必固,非以并兼攘夺也,以为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管子·重令》)。

       法家之所以看重法,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一视同仁,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治国不仅在原则上要“一断于法”,而且在执法上,要做到“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尤其对知法犯法者要严惩不贷,“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

       法家之所以主张法治还有一个理由,设计治国之术不应着眼于最好或最坏的情况,而是要着眼于一般的情况。儒家的“德治”假设人性善、墨家的“贤治”假设可以找到贤者治国,这都不可取。“治也者,治常者也;道也者,道常者也”(《韩非子·忠孝》),因为“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韩非子·难势》)。对大多数既不是贤君、也不是暴君的中材之君而言,实行法治是他们唯一的选择:“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韩非子·难势》)。何况,“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还不如“守中拙之所万不失”(《韩非子·用人》)。这种中不溜秋、笨拙但万无一失的治国之术就是法治。

       除了“法”以外,法家也重视“术”与“势”。韩非子写了《定法》讨论“法”与“术”的关系;写了《难势》讨论“法”与“势”的关系。但在三者之间,“法”才是治术的主体,它是用来治民定国的。而“术”是用来“潜御群臣”(《韩非子·难三》)的,因为“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但“徒术而无法”与“徒法而无术”(《韩非子·定法》)都不能治国。“势”不过是君主至高无上权力权威的别称。虽然“势”是治国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处势”还必须“抱法”。因此,韩非子的思想说到底是以法为本,兼摄术、势。

       “法治”对治国如此重要,那么理想的法治是种什么样的状况呢?管子的描绘:“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君主是立法者,但他的权力受到三重限制。第一,君主不能随心所欲,立法必须符合人性:“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管子·形势解》)。而且,“令”和“禁”都不能过多(《管子·法法》)。第二,君主不能朝令夕改,“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颉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 (《管子·法法》)。第三,君主本人要守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法法》)。这就是说,管子理想的“治世”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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