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肥力低,耕作难度大,以致无法耕种。可见,一方面是可用作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垦殆尽,另一方面则是“补得了数量、补不了质量”的流于形式的占用耕地补偿。法律制度的执行基础薄弱,法律的执行及其执行效果就会偏离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

        根据以上分析,在保护耕地安全的两大制度中,比较有执行基础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制度的严格执行某种程度上也能达到保护耕地安全的目的。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有二:第一,政府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批地行为,即不能作出越权批地、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接受商业贿赂批地等违法行为。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遵循最大限度保护耕地的原则选址。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土地执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的服务与指导行为———程序性义务的积极履行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程序性权利对应着政府的程序性义务,农民程序性权利缺失,说明政府履行程序性义务不到位。因此,为了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政府必须积极履行程序性义务,诸如信息提供义务、告知义务、说明理由义务、听取意见义务、价格指导义务、纠纷裁处义务等。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有积极探索。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村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并明确规定了这些机构的职能,包括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土地流转价格指导、监控受让方履约、调解和仲裁流转纠纷等。在国家层面,2009年6月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1011正式施行,对于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可见,政府加强服务与指导行为,积极履行各项程序性义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才能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情社情的判断,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已进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进入这样的阶段和时期,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方式、速度等较之以往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以及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老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应有清晰的问题意识并及时予以化解,以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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