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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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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利用法律的机会人人平等(刘慧琴)

斯兵塞这本《社会静力学》撰写的背景,正是人类处于掠夺性状态向社会性状态的过渡阶段。人类已繁衍到不得不多多少少互相接近的情况下生活了。人类的自相残杀、国家分为统治阶层与奴隶阶层……这些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的生活片段显然与现在的社会格格不入,为了让人类能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首先,作者提出了“第一原理”——一条正确的社会关系准则: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意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若做到了此原理,则有助于人们产生最大幸福。这个由“第一原理”产生人类具有相同权利的观点异于边沁门徒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后者会生多数暴政,侵犯少数人的权利。
    作者在提出了人人具有相等的权利后,分别对人类的财产权、思想的财产权、妇女的权利、儿童的权利、政治的权利进行了阐述。他鼓励财产权及思想的财产权的确立,这些都是人类在不影响他人相同的自由下行使各自机能的自由。他指出重视知识产权对于人类社会进步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斯兵塞是反对社会主义的,因为他认为这种组织形式剥夺了人类的财产权。在其中,人类共同劳动,但忽略个人的劳动贡献,而是将产物平均地分给每个人。这是一种不公平,与他的“第一原理”相悖,每个人应该都有追求事物的自由,而非被分到同等的份额。此外,他提到妇女的权利和儿童的权利被得到重视和认可是与社会摆脱野蛮的程度相呼应的。他认为国家的职责是实行保护的职能,即维护人们的权利,实现同等自由的法则。而国家的决策者靠着经验在经济、教育、卫生、济贫等方面的过分干预已超过了它的职能范围,反而侵犯了人们的权利,对此作者持反对态度。
    综上,我认为《社会静力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一是提出人人都有相同的权利且对不同的权利结合现实状况进行论述,得出随人类的进化,人们会重视这些权利的。而其二是对政府职责限制的讨论。政府是人类让出一部分权利而组成的,人类对它的委托是保护权利,而在现实中,政府已在许多方面干预了人类行使的自由了。
    斯兵塞在“国家的职责”一章中提到在腐败的司法行政之下,司法官员的名字被用作欺诈和贪婪的同义词。法律为有权有财的人玩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极高,这便使许多贫穷的人得不到公正的审判或是稍有资产的人大伤元气、耗尽财产,结果可能还是败诉。一些人认为这种法律机制十分恰当,因为高昂的法律价格可阻挡微不足道的不公正行为进入法庭,诉讼案会因此大量增加,令执法部门难以应付。斯兵塞对其的反驳是“舍弃公正的审判就会助长不公正的行为。”法律的价格越是高昂,那么越是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操纵,他们就会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权利,造成许多不公正的行为。“假如法律的实施是及时、免费和可靠的,现在召唤人们去做欺诈行为的那些机会和可能性就会消失了。因为只有双方都真诚,相信自己是正确的那些案件,才会要求司法的仲裁,而这毕竟是少数的。”由此作者得出,降低法律的“门槛”只会使诉讼案减少,使人们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从而维护人们的权利。
    我认为斯兵塞的这个降低法律门槛的观点十分值得借鉴,尤其值得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借鉴。从西方土生土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了多国宪法的根本,我国在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上已确认了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此外,我认为还人人都应有同等的机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认识的基础上逐渐做到利用法律的机会人人平等,使得人人都能维护自身的权利。
    近几年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许多就是因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缺乏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机会而发生的,最终导致了不少悲剧。此外,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因工受伤而得不到合理赔偿、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动迁费等等,也都是因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造成的许多社会问题。而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主要原因则是法律的“门槛”太高,支付法律的成本可能比胜诉得到的赔偿还要多,他们不能通过这个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因此,弱势群体倾向于“忍气吞声”,但是一旦有某个导火线就会激发冲突,形成群体性事件。这些活生生的例子警示我们是时候降低法律的门槛,拓宽人们表达诉求的渠道,维护个人权利。
    我认为可通过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逐渐做到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利用法律的机会人人平等。针对法律“门槛”太高,中国政府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经费严重短缺,许多地区只能抬高受助者的条件,导致许多人得不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人员远远不足,中国的律师只占中国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五;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够大,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有许多农村地区尚未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这些问题造成的结果当让是还有许多弱势群体被拒之门外,法律依旧对他们遥不可及。针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出之外,还应拓宽资金来源。例如,可以建立非营利组织为弱势群体像企业、个人募得资金,并合理运用这笔资金,使其帮助法律援助的发展。
    第二,在高校扩招法律专业的学生,为法律援助提供强大的后备军。建立高校与法律援助中心的联动机制,让大学生到法援处实习。这既可以解决法援中心的人手问题,还可给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此外,还应鼓励学生将来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使他们明白这项工作的深渊意义,即能帮助社会上弱势群体维权,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用来帮助他人。
    第三,在县级尤其是广大农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利用法援资金给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们同等的维权机会。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利用法律的机会人人平等,我认为它是完善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它不仅能够使人们适时维护权利,而且能够像斯兵塞说的那样,可减少许多不公正的行为。此外,还可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当人们能适时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那社会上由于未能及时维权造成许多人认为社会不公正而形成反社会人格,通过伤害身边的人泄愤的事件以及许多的群体性事件也会逐渐地减少,从而降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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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5-09 13:57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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