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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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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问题的摘录

(综合 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 陈岳《国际政治学概论》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

之所以想写这篇摘录,是因为看了夏柱智学长的《民族国家与暴力》,文章最后讨论了关于中国建构自己的民族国家的问题,突出了费孝通的功绩。我想这岂止中国是如此呢,费孝通也并非独创所谓“多元一体格局”。中国的民族问题和许多国家都是相通的。

政治国家——民族国家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是指“一个拥有其自己的政府的国家的地域”或“一个人原籍、出生、居住或拥有其国籍的地域——祖国或家乡”。
        现代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包括“政治国家”(state)和“民族国家”(nation)。
        “政治国家”(state)是指“永久性占有某个特定地域、在政治上组织在一个几乎完全摆脱了外来控制并拥有强制性权力以维持其内部秩序的主权政府之下的实体”,或“由一个政府领导的有组织的政治共同体”,具体地讲就是“政治系统中的所有分支之和”。这是一个涉及由政府领导的在政治上有组织的人群的法律性和领土性概念或“政治—法律”概念。把握这一概念须用宏观抽象的视角,它强调的核心是“政府”,“政治国家”的图景是站在权力结构的最高位置向下俯瞰而看到的。
        在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始终与君主权力相联系,可以说是“君主主权”的,在这种“帝国—国家”中“君主—王朝利益”占主导地位。此时的国家只能算为“政治国家”。在历史发展的逻辑上,政治国家先于民族国家而存在于世。在很多情况下,是国家(政府结构)创造出了围绕它的民族,是政府通过政治权力将地理上分散的各部族在观念上聚在一起,中央集权的政府通过教育和语言向大众灌输“中华意识”或“法兰西意识”。因此“中华民族”或“法兰西民族”是其国家出于便利而发展创造出来的。
        当西方君权衰落之时,国家主权的行使渐渐从王朝的个人控制逐步转变为公共代表机构的控制,“君主—王朝利益”转变为“民族国家利益”,人们不再忠诚于领主或国王,这时要把群众整合凝聚起来,建立对共同体的认同,只有通过“民族意识”这一文化手段来达成。民族主义正是这种忠诚转向特定民族的结果。以1648年欧洲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为标志,国际社会此后进入逐渐确立“民族主权国家”体制的过程,这一体制表现为由主权国家政府间直接进行政治交往。1789年法国大革命,法国人第一次实际运用了民族主义观念,用以鼓舞整个民族,使之整合为一个单元行动。
      “民族国家”(nation)是指“具有近乎共同血统、历史、语言等,并构成为国家或居住在某个地域的人类共同体”,或“具有一个或多个民族并拥有一定领土和政府的人类共同体”。民族国家主要是一种民族性的概念或“精神—文化”概念,是以构成民族国家的人们的传统、语言、文化和认同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的图景是以具象的某个人类群体为起点,通过信念、符号和价值向上凝聚而成的。
                         
民族的界定

        国际学术界对“民族”的界定分歧较大,概括起来分为三派:
        客观派,强调民族构成的客观因素(地理条件、宗教信仰、肤色、种族、语言、习惯,以及共同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代表人物有马志尼、斯大林。马志尼定义民族时强调“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倾向和共同的历史传统”。斯大林强调“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主观派,强调人的情感与意愿。法国历史学家勒南认为,民族是一个群体,组成群体者的意愿使他们构成一个社会。共享国家领土的人口必须对共有的过去有强烈的意识,并且期望有一个共同的未来,“民族是逐日进行的公决”,意即如果人民愿意,这个民族就存在,如果他们不愿意“合在一起”,他们就会分开。
        还有将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的综合派,认为民族是社会的和文化的人类群体。当人们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经济制度和历史的时候,他们就会发展出共同的亲和关系、价值、看法和行为方式。民族的生成是出于共同的利益、价值和习惯,根植于一个有关共同祖先的神话,提供一种有关这个民族的共同想象。一般来说,民族构成因素中,最重要的是要求统一的政治意愿,而地理、种族、语言、文化等实在因素则都是政治意愿用以构造民族共同体的原材料。所谓意愿,说到底就是民族情感。共同的感情使他们更愿意彼此合作,希望处于一个政府之下,并且希望这个政府完全由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治理。

民族主义与独立建国问题

        尽管民族主义的文化构成因素因时因地而异,但所涉及的问题在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民族主义的根本目标是政治目标,包括民族自治、民族自决乃至建立民族国家。19世纪下半叶开始,欧洲民族主义基本都包括这一基本原则:每个民族都应构成一个国家,而这个国家应当包括整个民族,甚至只应包括这个民族。概而言之,即是希望政府范围应大致与民族范围一致。
        现在全世界大约有6000个语言群体,2000多个民族,但得以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却只有193个。这就是说世界上的绝大多数民族没有自己的单独国家。在现有的国家中,单一民族的国家很少。这里所说的单一民族国家,并非只有一个民族,而是这些国家的单一主体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人数极少,从而构成了人们所说的“最同质”的民族国家。
        民族主义可以建立国家,亦可以肢解国家。
        民族主义是一种很好的鼓动性旗帜。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如果用民主作为口号召集人民,也许至多只有几百名知识分子走出来,但如果以民族主义为旗号,就可能涌现出上万的人。
        民族主义的精神思想和实际行为都是围绕民族利益产生的。由于强调把忠于自己的民族和国家放在第一位,因此很容易激起一种非理性的、偏执的利己情绪,而置其他民族的利益于不顾。
        在多民族的范围内实行民主式表决,就使少数民族处在一种绝对少数的地位。他们永远不会成为多数,永远无法自决,除非在国际力量的支持下诉诸武力。事实证明,民族自决与人民民主决不是一回事。民族自决并不排除压迫少数的可能性。
        阿克顿认为,把个别民族造就成国家,就会造成容不得异己的国家,而一个真正自由的、无压迫的国家,应该是容纳多民族的国家。
        对于构成民族的任何群体来说,回顾只能适可而止,否则人们只能找到差异性而看不到共同性。民族主义是一种向后看的原则,它唤醒人们的民族历史意识,其结果往往会揭开历史的伤疤,激起人们的民族情绪。若向后看到底,没有谁从来就是这块土地上的主人。
        现在的问题是国际社会对于民族分离问题似乎还找不到适当的标准,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国际社会对于要求独立的国家应予承认,还达不成共识。什么情况属于内政问题,什么情况属于民族自决问题,换言之,什么情况下国际社会应支持统一,什么情况下应支持分离,显然是不可能有一般的回答的。


小感想

        西方本义的民族国家在现实中一个也不存在,大多数民族国家都是多元一体格局。任何我们所认为的民族,本身就都可以无限微分,但又都可以人为积分。“民族”是被政治权利塑造的,只是一个政治符号。合法性只是一种感觉,用历史理性去还原真相是可怕的。
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Posted: 2010-04-16 16:04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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