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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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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谱系学:从惩罚到规训的权力分析视角——福柯《规训与惩罚》评述

谱系学:从惩罚到规训的权力分析视角
——福柯《规训与惩罚》评述

一、引言
      法国著名哲学家福柯之所以被冠以“思想怪杰”之名,多是因为其学术往往蕴含有丰富奇特的创造力,立论新颖,另辟蹊径,读来总有耳目一新之感。而“谱系学”这一概念也正可体现其独创性,它贯通了福柯学术思想的始终,不仅仅是一种深刻的哲学观点,更是一种分析方法,可谓是哲学方法的社会学运用。就《规训与惩罚》而言,福柯便是运用谱系学的微观权力分析视角,解析了法国刑法史从“酷刑”到“监狱”之演进的内在的权力演化逻辑——那是一段从1757年达米安受刑起、直到1840年前后监狱诞生的欧洲惩罚制度的演变史。虽说叙述的是一个个生动的历史故事,可这些故事的背后又何尝不蕴藏着福柯对人之主体命运的关注以及对现代性的批判和反思。
      通观全书,我们可以发现福柯思想的主要旨趣在于阐明现代社会中作为权力对象和工具的主体的形成过程、原因和处境。而本文所关注和把握的核心便在于他所谓“权力谱系学”这一分析方法的内涵,并以此为理论基点,重点探讨和梳理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所论及的权力演进的历史过程。

二、关于究竟何谓“谱系学”的探讨——对于总体思想框架及行文逻辑的把握
        “谱系学”究竟为何意?这个翻译术语多少让初识福柯思想的读者看后觉得新奇而又不知所云。“谱系”二字在汉语语境下多指“家系、血统、宗谱”,使人联想起宗族家谱的树状图式结构。其英文为“genealogy”,含义与汉语基本对应。那么“权力谱系学”是什么呢?强为之解,便猜想可能是研究权力从上向下渗透时所发生的受理承续关系或者分化过程的学术流派之一。
          然经查考,便发现“谱系学”这一概念来自尼采的《道德的谱系》,是一种基于尼采权力意志之上的哲学。我们有必要对尼采提出的“谱系学”概念有所认识,因为这是整个“谱系学”思想的源头,福柯虽将其改造,但其思想的基本精神应是传承的。
          尼采所谓的“谱系学研究”的涵义在其《权力意志》一书中有所涉及,其意义盖是“从道德史、词源学、心理学乃至生理学、病理学的角度剖析道德偏见的起源”。那么“谱系”体现在这种“族群式”的多角度这一分析特点吗?似乎也不是,因为据福柯的所谓“谱系学”理论,这种分析方式对真理进行了解构,认为真理的被发明往往具有偶然性,而其背后往往是权力在运作,甚至是一种利益计算。从这一意义来看,因为福柯与尼采在思想上有师承关系,那么两家的“谱系学”其精神的同一性让我们这样认为,既然福柯的“谱系学”强调的是对“公认之正确”的解构力,便可由此推知尼采之所谓“道德谱系学”盖在强调对“公认之道德标准”的解构。反观尼采,此意亦可通,故应无误。
            在福柯的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中,有幸查到福柯本人对“谱系学”的定义:“让我们用‘谱系’这个词来代表冷僻知识和局部记忆的结合,这种结合使我们能够在今天建立有关斗争的历史知识,并策略性地运用这一知识。这就是我在最近几年与你们一道建造的有关谱系的暂时的定义。”“这些谱系是冷僻学问和流行知识的结合的产物,只有废除总体性话语及其等级体系在理论上的特权地位,他们才能建立起来。”
由上述引文可知,“谱系”指的是“冷僻知识和局部记忆的结合”,是“冷僻知识和流行知识的结合的产物”。这种定义怎么理解呢?我们可以从考察他所谓“谱系学”的任务开始考察,然后便可反推知“谱系”这个词的真正恰切的意解。不难发现,福柯所述“谱系学”的任务,总体来说就是解构“总体性话语”的“特权地位”,关注非主流的边缘知识,以打掉自以为“真”的独断的本质主义理论身上带有的那股不可一世的傲气。
福柯认为,所谓本质主义是“一种僵化、封闭、独断的思维方式与知识生产模式。在本体论上,本质主义不是假定事物具有一定的本质,而是假定事物具有超历史的、普遍的永恒本质,这个本质不因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知识论上,本质主义设置了以‘现象—本质’为核心的一系列二元对立,坚信绝对的真理……以及‘绝对的主体’,认为这个‘主体’只要掌握了普遍的认识方法,就可以获得超历史的普遍有效的知识”。在福柯看来,“本质主义”即是一种文化专制式的绝对主义。福柯试图通过抽掉对“绝对普遍真理”之神的信仰前设,从而彻底颠覆“本质主义”,回到完完全全的“相对主义”路径上去。
            于是,为了抽掉对“本质主义”的信仰基础,福柯找到了历史的研究进路,通过对“既定之真”的历史性追根溯源或历史性的演绎,将研究对象在时间纵深的各横断剖面上进行投射——根据不同横断剖面的比较分析,我认为福柯其实内在蕴含了两种不同的思维过程:
              思维①:对研究对象进行历史倒叙,进行原子论式的还原,最后发现当下所谓的“本质”在历史时间的倒叙过程中分解成了分属各个领域的零散基质。此理绝似佛家之“因缘和合”论,因缘散,和合分,万有便归于虚空寂灭状。同样,福柯得出了本质皆为虚妄之结论。这种“谱系学”的研究逻辑似乎是这样的:首先在思想层面,是从当下的拥有公认的“整全统一”状态开始,通过历史性倒叙的谱系追溯,最终将那种“整全统一”肢解为分离零散的原始部件;然后用历史演绎的逻辑行文,即从原始部件状态开始向当下状态进行部件的归位,让读者意识到当下之状态本自空无。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通过“谱系学”的追溯,福柯发现真理只是历史的一种建构、一种相对性的地方性知识,真理和知识的出现充满偶然性,并与权力紧紧纠缠在一起,于是颠覆了“本质主义”所坚持的“普遍真理”观。
              思维②:在历史的追溯过程中,发现当下之所谓恒定不变的本质,恰恰仅是过去某特定历史时期的状态,而通过历史演绎这一状态在现代社会已绝异于过去了,于是达到解构当下“本质主义”者所持具体理论的目的。《规训与惩罚》行文的主体逻辑框架便是依此思维做出关于权力的谱系学分析的,它表明权力亦不存在“本质主义”话语体系中所谓恒定不变的中心化、主体化“本质”,在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权力形态也在变,且存在着“微观化”的弥散趋势。
此两种谱系学思维方式大致可图示如下:             
时                                  时
间                                  间            A







                                                  A

    图一:谱系学思维①                      图二:谱系学思维②
                  福柯在解构“本质”过程中所运用的历史法,便相当于一种“寻根问祖”的行为,它是对今之所是的一种家谱式追溯和演绎。“家谱”支脉繁杂,其实就是一大堆历史细节的堆积,因此福柯说“谱系学是灰暗的、细致的和耐心的文献工作。它处理的是一堆凌乱混杂、残缺不全,并几经誊写的羊皮纸文件”。到此我们已经弄明白“谱系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了。“谱系”二字究竟还就是汉语本来的那个意思,而“谱系学”是一种针对“本质主义”的历史倒叙和演绎相结合的解构工具。

三、谱系学分析出的现代权力形态——微观权力学
              前文已经提及,《规训与惩罚》全书在描述展示刑法变迁的历史的背后,其实就是在用谱系学的方法分析历史事实背后渗透的权力的变迁史。“本质主义”是福柯的批判对象,因而他用谱系学解析权力变迁史的过程,便是试图对传统权力理论这种“本质主义”理论进行解构的过程。
            我们需要先讨论一下传统的权力理论究竟是如何看待权力的,以便明确福柯批判的对象何以值得他去批判。传统权力理论主要的关注点集中在政治领域,所谓“权力”其实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以“国家政治权力”为权力的主要意涵的传统权力理论大致可分为两种理论模式—— 以马克思的阶级统治理论为代表的“利益—冲突”模式,和以韦伯的权力观为代表的“权威—合法化”模式——他们都强调权力的“集中性”和“主体性”。比如,前者认为“权力是一种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服务的”,而后者将其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中,某一行动者自己的意志即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些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不难看出,在他们看来,权力都有一个发出者作为“权力主体”或“权力中心”,权力集中操控于这个“主体”或“中心”之手。他们这些传统权力理论者,都试图从宏观的角度总体性地描述社会中的权力现象,都试图以此寻得一个“本质”的普遍性的解释原则。
                福柯将这种传统权力理论定性为“宏观权力学”,而福柯反对用这种权力中心化的传统权力理论模式在分析现代社会时的运用,开创出了“微观权力学”。通过谱系学历史倒叙式的追溯,传统权力理论话语中的现代“权力”被解构为一种弥散的、无主体的、非中心化的网络或“场”,那是一种关系性权力,“通过不计其数的点来实施,在各种不均等和流动的关系的相互作用中来实施”。即是说,每个人都处于相互交错的权力网中,他们既可能是被权力控制之对象,亦可能同时成为权力的实施者。
     
  传统社会    现代社会
谱系学思维①    福柯    相对真理
相对真理
    本质主义    绝对真理    绝对真理
谱系学思维②    福柯    中心化的宏观权力
弥散化的微观权力
    本质主义    中心化的宏观权力    中心化的宏观权力
                      表一:本质主义与福柯的对比

            值得注意的是,“微观权力”的分析是从君权崩解之后开始的。因为福柯运用上文所提之“谱系思维②”做权力的谱系研究时,仍然承认了在君权至上的特定历史时期,“宏观权力学”的运用是有效的。传统的“宏观权力理论”认定这种权力的中心化、主体性是超历史的普遍有效的权力“本质”,而福柯在权力谱系的历史追溯中找到了“酷刑”这一传统社会的刑罚形态——这是一种君权至上的权力结构,权力是人格化的,直接体现君主个人的意志,其权力的主体性和中心化毋庸置疑——正好与传统权力理论相契合。但福柯通过历史演绎,发现在君权崩解之后权力结构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重组,中心化的宏观权力一转而成为弥散化的微观权力,因此君权时代的过去就标志着“宏观权力”的解体,此后的社会权力分析就要以“微观权力”的分析方法代之了。

四、探讨分题:涂尔干之“压制性法律”与福柯之“酷刑”的权力观比较
            从行文结构上看,《规训与惩罚》是以对“酷刑”这一刑罚形态的描述为起点而历史地展开权力的谱系学演化的。福柯关于“酷刑”的论述不禁使人联想起涂尔干涉及“压制性法律”与“机械团结”的相关内容,于是衍生出此探讨分题。
            涂尔干所描述的压制性法律的实施状况,与福柯在酷刑的讨论中所引述的场面几无本质差别,那么为什么要将福柯在权力谱系历史追溯的第一阶段“酷刑”与涂尔干的“强制性法律”进行比较讨论呢?因为我在试着将《社会分工论》与《规训与惩罚》相比较时发现,这两位社会学家在分析和解释这一极为相似的法律实施场面之时,其关于权力的见解是大有分歧的。
              以下我将具体阐述涂尔干与福柯对上述概念的论述,以期展示分歧而后讨论之。
                  “社会团结”是贯穿涂尔干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概念,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此概念区分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试图通过讨论这两种社会团结方式中前者向后者的转型,而达到从理论上认识和把握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变迁之本质的目的。由于社会团结不可直接测定,社会道德凝聚程度的变化更属于“内在事实”而无法给予直接描述,涂尔干于是秉持其“以社会事实释社会事实”这一社会学方法之准则,便引出“法律规则”这一“外在指数”代替我们无法掌握的内在事实。研究“法律规则”的变迁过程,以揭示社会团结状态的变迁过程,这是涂尔干研究社会转型的基本方法。
                  “强制性法律”是以原始社会或传统农业社区为典型表现的“机械团结”这种社会结构的“外在指数”。在论述“强制性法律”与“机械团结”社会结构的关联时,涂尔干着重强调的是“集体意识”的作用:这类社会的分工不发达,社会成员的同质性程度高,于是形成高度一致的集体意识,即一种共同信仰和情感认同,正是以集体意识为纽带,社会秩序和成员间的联系得以维系,形成“机械团结”的社会结构。“集体意识”之判准即相当于法律之判准,因而行为一旦触犯集体意识即被视为犯罪。此行为威胁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某特定个人的利益,罪犯被视为集体的敌人,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集体意识”造成对罪犯性质的集体认定,这种人人皆知、人人认可的状态使压制性法律不必规定道德义务,故而压制性法律仅仅以施加痛苦这种非理性方式宣泄受到伤害的集体感情。

  传统社会时期    现代社会时期
福柯    君权至上    弥散化的微观权力
涂尔干    同质群体意志权力至上    异质利益集团的多元弱化权力

                我们可以试着用福柯的权力式话语体系来描述涂尔干“强制性法律”状态下的社会结构:集体拥有至上权力,集体权力将法律规范和义务渗透入社会成员之间,若社会成员的行为冲破法律规范之界限,集体权力则以“酷刑”为手段对此越轨社会成员施加报复,组织了毁灭邪恶的仪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福柯在对“酷刑”的分析中却将涂尔干“强制性法律”状态中权力的掌控者“集体”全部置换为“君主”。法律体现了君主意志,法律效力体现了君主力量,罪犯是君主的敌人,他的罪行使君权受辱,冒犯了君主个人的人格和人身,惩罚是君权的行使。那么集体在哪里?集体在断头台下,体验君主至高权力从对罪犯肉体的暴力报复中重新恢复所带来的恐怖。集体并没有用“集体意识”审判罪犯,他们往往因公开处决仪式所体现的罪恶的恐怖和无敌的权力而深感自身也受到不受限制的合法暴力的威胁,于是其同情心使民众立场倒向罪犯,特别在感到处决不公正时,他们会用暴力和骚乱争取对犯人的赦免,“这些处决仪式本只应显示君主的威慑力量,但却有一个狂欢节的侧面: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嘲弄,罪犯变成英雄,宠辱颠倒”,最后到18世纪或稍晚,某些刑事司法实践似已不再得到下层民众的支持。
              我们暂且认同涂尔干的理论,认为此时法律既然是“强制性”的,那么社会结构中一定是“机械团结”,即社会成员同质性强,存在“集体意识”。然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集体意识”却并不倾向于使用“强制性”的“酷刑”。福柯在集体意识之上预设了君权的存在,而涂尔干的“机械团结”社会似乎是没有君权的,或者君权隐于集体之公共权力之下,而这种状态显然是与社会历史的实际发展不尽相符的。
                    这里涉及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历史变迁问题。原始社会时期国家与社会之胶合状态自不必说,希腊城邦亦是如此:每个自由公民都是政治性动物,社会与政治紧密胶合,独立自存之“政治”领域根本不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并无区分。对于此时期之社会情状,涂尔干的“强制性法律”较有解释力。
                古罗马时期以降,市民社会分化出各阶层,阶层利益各有不同,每个阶层都是政治化的,它们是政治活动的能动者。拥有君权之君主在此时期才开始出现。君权何以产生之问题,以及君主权威的合法性何以获得之问题,福柯对此俱不予回答。权且借鉴社会契约的相关理论和韦伯的合理性理论,将涂尔干的理论对象与福柯的理论对象用历史的方法调和之:
            同质性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即“社会公意”,后来发展为由一人总其成,此人是为君主,通过“神道设教”等方式获得其神召权威,巩固其合法性。这个过程若以图示之,便如上下颠倒的图二。
            君权至上,君主利益固有其私。而市民阶层能在君权的笼罩下参加政治活动,于是君主及其统治集团与市民阶层常有利益博弈,虽然君主貌似权威无上,然市民阶层却可通过政治活动的参与(公开处决仪式的参与便是一例),以从下往上之力量改变政治轨道,甚至解构和推翻君权——福柯在历史演绎过程中也提到过这一点。
            问题就出在这里:古罗马以后之社会既已出现利益分化,则社会结构又不似涂尔干所述之同质性极强的“机械团结”,可能算作从典型“机械团结”社会向典型“有机团结”社会的混杂的过渡时期,然从福柯引证的各种历史事实来看,法律形式仍属涂尔干所谓“强制性法律”,且其强制性丝毫不减从前。不知涂尔干将对此作何解,因为这意味着用“强制性法律”作为“机械团结”社会结构之外在指征的失效。
              对于福柯亦生一问:福柯的谱系学何不继续向前进行历史追溯呢?若再向前追溯,便可能与涂尔干思想相结合,得出下图: 
[ 此贴被冯川在2009-10-10 23:12重新编辑 ]
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Posted: 2009-10-10 23:06 | [楼 主]
王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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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得相当深入细致,一本书读出这么多的东西,确实很厉害。如果系统的把福柯的书读完,感觉会很不一样的。

以后要在量上加强。
一心一意读好书
Posted: 2009-10-18 01:09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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