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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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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赟的读书报告

10月书单
《叫魂》
《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个曾从事语言学习、而如今面临社会科学方面研究的学生,毫不夸张的说,初次读这两本书的过程是煎熬和困惑的。在我看来,语言学习在乎于长时间的记忆与练习、从而达到熟练交流运用的地步;而社会科学,可能更注重于对实践和知识的理解与思考,才能形成自身对某一事物的想法。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我目前还并不能对这两本书的内容有全面的认识,也无法形成一篇完整的读书报告。所以在此我只简要谈一下对《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这本书的理解。
《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是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为首的研究小组对发展中国家农村基础设施相关的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本书一共十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它从两个维度分析了农村基础设施的不可持续性。第一,作者认为,农村基础设施的不可持续问题不仅仅是由于维护不足,而且也与基础设施开发阶段中的设计、融资、建造、使用等其他阶段密切相关;第二,从人的属性和物品的属性来看,人是“有意”理性的,在做出决策的时候,往往会权衡需要付出的成本和可获得的收益,同时人也是有限理性的,每个人所拥有的信息都不尽相同,而信息的不对称就会给人以寻求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比方说,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同时需要科学知识和时空信息也就是所谓的地方知识,这两种知识的拥有者不同,就会在参与群体中产生一系列规避责任、搭便车等行为。
其次,在作者看来,农村基础设施的不可持续性根本上是由于不良的制度激励所导致的,所以作者也把重点放在了对制度的分析上,他们首先设计了一套评价制度绩效的标准,并根据这套标准,比较了当时广泛存在于农村基础设施中的简单市场、细分市场、用户团体以及集权与分权的制度安排,得出其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他们认为比较理想化的制度安排——多中心制度,并阐述了这种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可行性以及对其实施过程中的普遍性顾虑都依次做出了解答。虽然这种制度安排显得更具综合性,也有效的解决了前面所提到的几种制度安排的局限,但是,这种制度的关键在于给公民提供机会自主组建治理当局并选举官员,事实上,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民是否真正的有意识、有能力去组建政府、选举一个合格、合适的官员,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具有探讨空间的问题。
最后,正如作者提到,没有一种制度安排能不付出显著成本就彻底解决可持续的基础设施难题。我也认为,针对任意事物的任何一种制度、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都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显性或隐性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力求一种更趋于完善的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建立对已有制度所产生问题的配套解决机制。

11月书单
《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
《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
《多中心治道与发展》
                  公益物品或服务供给中的“多中心”理念
《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一书是奥斯特罗姆教授关于警察服务的研究成果,《多中心治道与发展》和《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是收录的一些分别涉及公共池塘资源管理与公益物品或服务供给方面的论文。这三本书虽然都倾向于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具体对象进行研究,但是警察服务也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所以我就结合《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和《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两本书谈一下“多中心”这一理念在公益物品或服务供给中的应用。
公益物品或服务是与私益物品或服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私益物品来说,在存在可靠的产权归属、资源分配和冲突解决程序的条件下,市场对其的生产和配置是有效的;而在公益物品或服务的供给过程中,斯密秩序理论下的市场组织逻辑失灵,依霍布斯的主权国家概念来处理公益物品就成了选择。虽然,集权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模经济、控制了搭便车问题、并充分利用了科学知识,但是,在庞大的官僚机构中,信息丢失、回避责任、预算最大化和寻租腐败等问题,使得政府在垄断提供和生产地方性公益物品和服务方面同样遭受了失败。与此同时,集权的失败导致分权的努力,然而分权制度下许多重要的决策制定权实际上依然掌握在全国政府手中、单中心的制度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因而行政分权下的公益物品或服务供给也没能产生效用。这时候,更复杂、更具综合性的“多中心”理论就为公益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带来了希望。
首先,在私益物品市场中,通常只区分生产与消费两种行为,生产与提供之间的区别并不被人所重视。而对于公益物品或服务来说,区分生产、提供、消费这三种行为;生产者、提供者、消费者这三个行为主体却充满着政治与行政上的意义,生产者是负责生产某一公益物品或服务的实体、消费者是寻求某种公益物品或服务的集体消费单位、提供者则是做出安排联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中介。在“多中心”理念下,公益物品或服务的生产、提供和消费者并不是固定与独立的,而是在不同的综合层次混合和搭配运作。比方说政府部门,它可以选择自己进行公益物品的生产并把它提供给某一消费单位、从而使自己兼具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直接警察服务就是这样的例子;它也可以与私人企业或者另一个公共机构签约合作,使别人来提供生产,而自己作为对方的消费者或者是只作为公益物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生产者;另外还有经常作为集体消费单位的社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身同时有效地完成生产、提供、消费这三个方面的角色。
其次,对于公益物品或服务的供给,“多中心”承认大规模机构和单个管辖单位在提供资本密集型或具有规模经济属性的物品或服务方面更容易产生绩效。但是,相比于单中心理论一味强调“大的就是美的”,多中心却意识到了较小规模机构和多个管辖单位在提供某些物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的优势。以警察服务为例,针对无线电通讯、入警培训、犯罪实验室分析和拘留服务这样的辅助服务,如果警察机构间没有有效的组织安排来获得这方面的帮助,那么由大规模的、充分一体化的机构进行辅助服务生产和提供可能更合理。而针对巡逻、交通控制和犯罪调查这样的直接服务,为小规模警察机构所服务的公民却可能比中心城市生活的公民得到更好的服务,而且服务成本较低;另外,依据奥斯特罗姆教授等人对警察服务的研究,也证明在大城市地区,警察机构的数量多有利于警察绩效的提高,也就是说,在存在许多其他管辖单位进行警察服务生产和提供的情况下,警察服务的效率会提高。但是必须注意,多中心所提到的多个管辖单位并不仅仅是强调管辖单位的数量,而是在于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多样性,即公民在面临每一个具体问题时,能够选择最适合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管辖者。
最后,多中心也为公益物品和服务的协作生产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背景。对于公益物品和服务来说,如果生产者单方面投入、而消费者采取被动接受的态度,那么公益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多中心理念下,一方面要求公共官员创造条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公益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享用中;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及时表达自己的偏好,介入公益物品和服务的供给安排,这也是多中心所提倡的自主治理的一种表现。
综上,“多中心”确实为公益物品或服务的供给提供了一种有别于集权、分权的理念选择,但是,也正如这几本书同时所强调的,没有任何一种理念或制度安排能完美解决所有公益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问题,在公益物品或服务的供给过程中,无论运用任何理念或制度,都必须考虑到公益物品或服务的性质、范围、公众偏好等诸多现实情况和具体情境。

Posted: 2017-11-21 23:08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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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继续加油!!
Posted: 2017-11-22 20:18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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