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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主题: 孙新华读研以来所读书目(更新至2011年6月10日)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夏柱智
阳光阳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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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读的这些书,对理解近代的社会学思想很有帮助,可惜我没有时间安排了
坚韧坚持,开心开放
Posted: 2010-06-18 12:47 | 100 楼
孙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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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4日至2010年6月14日读书:1、孔德:论实 证精神,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2、斯宾塞:社会学研究,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3、〔法〕马里埃蒂:实证主义,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4、 狄尔泰:历史中的意义,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5、狄尔泰:人文科学导论,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6、李凯尔特:李凯尔特的历史哲 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7、〔英〕德兰逖:社会科学——超越建构论和实在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8、科塞:社会思想名家 (孔德至韦伯部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9、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三联书店2000年版10、欧阳静:策略主义与维 控型政权,博士论文
    上个月主要主要看了给予涂尔干和韦伯很大影响的实证主义先锋——孔德、斯宾塞和新康德学派的一点著作。下面是一个小结。主要选择方法论这个角度将两者加以比较。由于要交一个作业,所以呈现出来的是论文的形式。可能还存在很多问题,敬请大家指教。
   
实证与人文、实在论与建构论的交响
——涂尔干与韦伯的方法论比较

摘要:本文选取方法论这一视角试图对韦伯和涂尔干加以比较。首先对涂尔干和韦伯的方法论进行概述,然后将它们加以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历史渊源和认识论基础进行了简单的爬梳。笔者发现,如果具体研究是以“方法论”为基础,方法论又植根于“科学观”,那么科学观则是由其认识论决定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层层递进的关系。他们二人共同演奏的这一“实证与人文、实在论与建构论的美妙交响乐”,构筑成了社会学“三重奏”中的“两重”,启迪着后人,但他们之后的社会学家除了聆听还有超越的使命。
关键词:涂尔干与韦伯  方法论  实证与人文  实在论与建构论 

一般认为,社会学有三大传统,即实证社会学、解释社会学和批判社会学,涂尔干、韦伯和马克思分别为此三大传统的杰出代表和集大成者。他们三人也各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当然分别体现了三大传统的特色——并一直影响着以后的社会学的发展。本文试图比较其中的韦伯和涂尔干的方法论。
  现有资料没有明确显示过处于邻邦的韦伯和涂尔干有过任何交锋,尽管他们年龄相仿且在各自国家都是一流的社会学家。所以,我们无以获得两人学术对话的任何痕迹——像韦伯对马克思的回应那样。幸运的是他们都在方法论上颇有建树并为我们留下了这方面的专论 使我们有迹可查,本文便主要立论于这两部著作。当然他们的方法论的部分论述及其具体运用散见于他们的各种具体研究中,但是“百变不离其宗”,其主要精义已在这两部著作中得到了体现,而且具体研究也是以其方法论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讲,研究他们的方法论意义非常重大。
  在下文中,笔者试图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在第一部分,首先对涂尔干和韦伯的方法论进行概述,然后将它们加以比较,以呈现出它们的异同;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两者的历史渊源和认识论基础,试图揭示它们如何而来、对前人是如何扬弃的,并在此基础上展示它们各自的认识论。最后一部分也是结论部分,对本文加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这两种方法论的继承和超越。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且对两位大师的理解还很不够,因此在论述中难免挂一漏万,甚至可能歪曲了两位先贤的本意,鉴于此,敬请各位方家不吝赐教。
一、涂尔干和韦伯方法论的素描与比较
(一)涂尔干方法论概述
涂尔干毕生致力于社会学学科的独立这一伟大事业,而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则是任何一个学科首先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涂尔干,2009)中便主要用力于此。
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它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这体现了社会事实的两大特性:外在性(独立性)和强制性(普遍性)。这就从研究对象上将社会学区别于哲学和心理学等学科。
在研究方法上,涂尔干主要是强调观察和解释两个阶段。它首先提出观察社会事实的最基本的准则:“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这是他“方法论的基础”(涂尔干,2009:7)。所谓“物”,即客观存在的事物 ,如同自然的事实,他意图使社会事实同“物质之物”(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同等的地位”(涂尔干,2009:7)。他反对用观念(“通俗观念”或“预断观念”)代替存在,“用思想分析替代实在的科学分析”(思想分析即使借用事实也只是作为观念的证据或例子),而主张回到“第一手材料即感觉”上来。无疑,他认为我们的感觉能够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而形成“准确表达事物的概念”,即“表示事物的本来面目的概念”(涂尔干,2009:61)。只有这样才可以将“科学研究的根基建立在坚固的土地上,而不是建立在流沙上”(涂尔干,2009:63),才可以使社会学“从它还没有摆脱的主观阶段走出来,而走向客观阶段”( 涂尔干,2009:49)。在以上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涂氏还提出了三条具体的操作准则:(1)“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涂尔干,2009:50);(2)“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涂尔干,2009:54);(3)“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涂尔干,2009:63);
对社会事实进行观察只是社会学研究的第一步,下一步则是要对观察所得事实进行解释。他区分了原因解释和功能解释,并认为不仅应该对它们分别研究,而且应该首先研究前者,再研究后者,因为前者为因,后者为果(涂尔干,2009:109-110)。社会事实只能用社会事实来解释:“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涂尔干,2009:122);对于社会事实的功能也一样适用:“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涂尔干,2009:122)。此外,他还认为一切比较主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他指出有两种社会环境——社会容量和动力密度——可以影响社会事实。

(二)韦伯方法论概观
    下面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理解与解释的结合;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的区分。
1、理解与解释的结合
韦伯为社会学下的定义是: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韦伯,2005:3)。社会行动是韦伯社会学中最基本的分析单位,然而对于社会行动的分析不能不触及当事者本人的“主观意义”,其实社会生活就是由各种“意义”交织而成的网络。因此对意义的理解就是社会学家必须要面对的任务。韦伯将“理解”分为两种:“直接观察的理解”和“诠释性的理解”。后者由于包括动机理解在内,对于行动的“意义关联”能够更妥当地予以掌握,因此也更为韦伯所青睐。
因果性解释本是自然科学的通用准则,韦伯将其引入社会学。在他看来,我们研究社会行动,不仅要对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进行诠释性的理解,而且还要去解释它。而且理解和解释也是相互关联的。“只要行动在一个可理解其动机的意义关联中,我们的理解可以视作是实际行为过程的一个解释。因此,对一个涉及行动意义的学科而言,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的意义关联”(韦伯,2008:10)。也就是说理解中包含解释,解释也要以理解为铺垫,在韦伯的学说中,理解其实是解释的前提和必经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解就是一种解释,解释也是一种理解。这就是为什么韦伯的社会学被称为“理解社会学”或“解释社会学”。
2、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的区分
韦伯认为研究者应该区分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经验的现实证明自身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无限杂多,我们的认识无以将其穷尽,我们能做的就是一种改造或新的建构,与现实性相比,认识总是一种简化。“有限的人类精神对无限实在的所有思想认识都潜在地依赖于下面的前提:每次只是这个无限实在的一个有限部分才构成科学探讨的对象,惟有它才应在‘值得认识的’意义上是‘根本性的’”(韦伯,2008:23)也就是说,我们面对无限杂多的现实,要进行选择,犹如“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但何以选择?关键在于这种文化产物同文化价值有无联系,有则取之,无则去之。但是,这种文化价值是个人的还是时代的,是特殊的还是普遍的?
韦伯认为,毋庸置疑,“价值观念是‘主观’的。在对家谱的‘历史’兴趣和对可以想象的最大的文化现象的兴趣之间……存在着一个无限的‘意义’阶梯,它的等级对于我们任何一个人来说都将有一个不同的次序。同样,他们是可以随着文化的特点以及支配人们观念本身而在历史上发生变化的。但显然不能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甚至文化科学的研究可能只是这种意义上的‘主观’结果,它对一个人有效而对其他人无效。相反地,所不同的只是它们使不同的人感兴趣的程度。换言之,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以及这种研究深入因果关系的无限性之中达至多远。这取决于支配着研究者和他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它如何起作用呢?在研究的方法中,主导的‘观点’虽然——如我们还要看到的——对于他所运用的概念结构的构成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但在这些概念的运用方式上,显然研究者在这里与别处一样受到我们思想规范的约束。”(韦伯,2008:34)
显而易见,韦伯在承认这种“文化价值”“主观性”的同时,更论证了它的的“时代性”,也就是说它既具有特殊性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就是“价值关联”的内涵。其实说到底,无论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都要通过价值关联来选取研究对象。
“价值关联”是必然要做出的,因为我们要选择材料;但是“价值判断”则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不利于研究的客观性。所谓“价值判断”是研究者对于对象采取的一种“态度”,而这种态度的“主观源泉”是“完全具体的、高度个别化地形成的和构建起来的‘情感’和‘愿望’或者可能是关于某种仍旧具体地形成的‘应当’的意识”(韦伯,2008:98)。因此,可以看出“价值判断”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本身包含评价者的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它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含有“应该是什么”的预设。与此相对应的是“事实判断”,它以经验材料为指引,在研究中悬置价值,追寻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因此,韦伯主张在通过价值关联挑选好研究对象后,具体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坚守“事实判断”,即“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有人说“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韦伯首先提出来的,其实休谟早就提出来了,但韦伯将其运用于社会学还是值得肯定的。
而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则是连接价值关联和事实判断的桥梁。它是一种根据价值关联提炼出的一个逻辑一致、内在统合的而又自洽的思想秩序,也就是说它帮助我们将现实非理性的现象安顿成一个理性的秩序;但它本身不是现实,而只是存在于思想中的乌托邦,它是由片面强调现实中的某些因素而整合成的一个理想的概念工具;它最主要的功能则是让我们用这一理想类型与我们研究所得的资料加以对比,以检视现实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或远离这种理想类型(韦伯,2008:39-40)。也就是说,抽象的理想类型不是作为目的,而是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认识现实的目的。不难看出,理想类型是价值关联的一种具体表达,同时它又被用来检视现实,认识事实,从而将“价值关联”和“事实判断”或“价值中立”勾连了起来。

(三)两种方法论的比较
1、社会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在这一点上,韦伯和涂尔干的差别很大,甚至可以说截然相反。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要效法自然科学。这主要体现在他对社会事实普遍性和外在性的规定、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以及对规律性的追求(涂尔干,2009:48),此外,他还经常将社会学与自然科学相类比(涂尔干,2009:7、9、102、115、136、149-150),也能体现这一点。不过他也指出,社会现象较之于自然现象更为复杂:“社会现象和生物学、物理-化学诸现象相比,仅仅是社会现象要更为复杂而已”(涂尔干,2009:136)。而韦伯则认为社会科学(当然包括社会学)有别于自然科学。他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即文化产物具有个殊性,对此只能借助于诠释性理解才能把握其内在意义。不过韦伯并不否定社会科学的经验“客观性”,并借取了自然科学的“因果性解释”。
2、研究对象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社会事实”,相对于个人它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也就是说他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且对个人具有约束力。而韦伯认为社会学应该以研究“社会行动”为使命。社会行动无非是由具有内在价值和意义世界的个人发出的动作,因此他具有“内在性”和“主观性”。由此可见,两者的差别:一内一外,对于个人是一“扬”一“抑”。
3、观察与理解
研究对象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他们研究方法的迥异。由于社会事实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尤其是后者),研究者只能像自然科学家一样采取从外部观察的方法,将其视为“物”加以考察。而社会行动由作为意义体的个人发出,因此对其内在意义的理解便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观察和理解也体现了“内外”之别。
4、因果解释
在通行于自然科学中的因果解释应该应用于社会学研究这一点上,两者达成了共识。涂尔干说:“因为因果定律已在其他自然的领域里得到证实,即其作用范围已逐渐由物理-化学世界扩大到生物学世界,进而由生物学世界扩大到心理学世界,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把它用于社会学世界也同样是恰当的”(涂尔干,2009:149-150)。而韦伯也明确提出在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解释的同时,要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解释。尽管他们都主张因果解释,但在因果关系上却有不同的看法:韦伯主张“多因多果论”,这已成社会学界的共识,而涂尔干则主张“单因单果论”——“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涂尔干,2009:138)。限于篇幅,恕不能在此展开。
5、对象选取
如上文所述,韦伯借用价值关联选择研究对象,将那些与文化价值有关联的事物选取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将无价值关联的事物拒斥在外。涂尔干也论述了选择研究对象的问题,这体现在观察准则亚定理的第二条:“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他特别强调,“这个定义显然应该毫无例外地和不加区别地包含具有这一相同特点的全部现象,因为我们既没有任何理由,又没有任何办法从它们当中进行选择”(涂尔干,2009:54)。在涂氏看来,我们没有理由也无办法进行选择,而只能将所有符合定义特征的全部现象收入定义中。当然他还有关于社会类型或社会种划分的论述,但这种划分标准犹如他所说的“定义”一样只是起到了“筐”的作用用以承载符合它的全部现象。
6、客观性
社会学研究的客观性也是他们共同坚守和追求的。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三篇文章中都有对“客观性”的探讨。“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分,即给科学研究划清界限,因为科学研究只属于“事实领域”,是“价值无涉”的。类似于韦伯,涂尔干在观察准则的亚定理第一条明确提出:“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他指出这些预断包括,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等。由此可见,他们在此的共通性。但涂尔干接着在亚定理的第三条又提出了另一个层面的客观性:“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他认为“一切客观性的条件,是要有一个固定的、始终如一的、使表象能够联系起来的、能使感觉排除一切变化不定的因素即主观因素的基准点”(涂尔干,2009:62)。因此感觉所触及的客体越固定,它就越客观。他认识到个别事件随时随地都在改变它们的面貌,即处在永不停息的流动性之中,所以与个别事件不可分离的社会生活就会受到个别事件的影响而变化不定。但它同时认为,社会生活同时具有一种既能使自己保持同一性又能使自己“结晶化”的特性,比如,集体的习惯除反映它所制约的个人行为以外,还以法律条款、道德准则、民间格言、俗语和社会构造的事实等固定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它们是长久不变的,不以个人为转移的“固定客体或永恒标准”,是固定化了的社会生活,因此是客观的,通过它们研究社会生活就是合理的。
韦伯同样认识到个体的流动性:“无比巨大的事件之流向着永恒奔腾不息。推动人们的文化问题总是不断以新的色彩重新形成,因而始终同样无限的个别事物之流中对我们具有意思和意义、成为‘历史个体’的东西的范围也变动不定”(韦伯,2008:34)但在韦伯看来,正是由于个别事件的流动性和个殊性,它们才具有特殊的研究意义。那么何以从这种流动性和个殊性之中达至客观性?他认为关键在于支配着研究者和他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它对一个人有效也对其他人有效——“只有对于所有向往真理的人都有效的东西,才会是科学的东西”(韦伯,2008:34)。综上所述,它们都看到了个别事件的流动性,但在达至客观性的路径上分道扬镳:涂尔干否定了这种个别事件,将其拒斥于研究对象之外,而选择结晶化了的社会生活;而韦伯则认为正是这种流动性才是社会学的独特对象,而借用价值关联中文化价值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探索出了通往客观性的道路。

二、两种方法论的历史渊源和认识论基础
上面简单爬梳了涂尔干和韦伯在方法论上的论述并择取若干方面进行了比较。但如果要对它们有更深入的理解还得将它们放入各自的学术脉络中加以把握把我并从其认识论基础上加以梳理。
(一)历史渊源
本文无意于追问两者的最终源头,因为原因的追寻无疑是无法穷尽的。笔者仅仅试图从对两者方法论有直接影响的两个流派中的几位思想家着手,探讨其间沿革及后来者对前人的扬弃,以有助于对本文主题的把握。
1、孔德、斯宾塞对涂尔干的影响
    涂尔干深受实证主义先锋孔德和斯宾塞两人的影响。从涂氏著作中对两位前人的引用和回应就可见一斑,尽管很多时候是对他们的批判。所谓实证主义,(从广义上说)是指“试图将自然科学里的方法应用到社会科学,并因而预先假定科学的统一性”,“一个更为基本的观念是,实证主义将科学看作是对外在于科学的客观存在的研究”(德兰逖,2005:1)。(从这两点来看,涂尔干的方法论完全符合实证主义的定义。)作为19世纪后启蒙时代意识形态的实证主义是与自然科学的兴起并占据统治地位密切相关。孔德创立的具有逻辑依赖性和历史连续性的科学秩序为: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作为唯一基本目标的社会学要依赖于之前的生物学等学科的发展(孔德,1996:70),而且也应该借鉴它们的研究方法。斯宾塞对此也有类似的看法:“为有效地进行社会学研究,必须有一种从所有这些科学(除了以上学科外,他还添加了逻辑学、地理学等)中诞生出来地思维习惯”(斯宾塞,2001:290)。观察和预测是他们的核心概念,孔德提出“真正地实证精神主要在于为了预测而观察,根据自然规律不变的普遍信条,研究现状以便推断未来”(孔德,1996:32)。简言之,他们都坚信科学的统一性,以自然科学的标准为标准。涂尔干在这一点上继承了他们的观点。涂尔干方法论中的几乎所有思想——社会事实地特点、将其视为物来观察、观察地准则以及因果解释等——都体现了这一点。
2、新康的主义对韦伯地塑造
韦伯深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其中狄尔泰(1833—1911)、文德尔班(1848—1915)和李凯尔特(1863—1936)居功甚伟。“这三个人把披着现代外衣的古典康德学说传授给他,并使他有机会形成自己的一套方法论——与他们的教诲部分一致、部分对立”(科塞,2007:214)。他们三人都致力于将文化科学(或人文科学)从建立的更好的自然科学中区分开来,并使之独立。他们认为康德哲学太过于建立在自然科学的基础上,而忽视了文化科学。康德主要探讨的在何种条件下知识是可能的,而他们追问的则是文化知识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说他们将康德有关“纯粹理性批判”的概念转移到“历史理性批判”(德兰逖,2005:44)。
狄尔泰在哲学史上享有“历史领域的康德”的美誉。他认为存在两个世界: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分别由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加以认识,这两个领域具有“不可比性”(狄尔泰,2004:9)。自然科学可以通过观察物质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并进行因果解释,而精神世界里的人类生活是有意义的,因此当我们认识社会生活和历史时,不能像认识自然界一样把它们当作外部的东西,而只能当作内在的东西,借助“神入”他人的内在状态而理解他们的意义世界。因此,如果说“意义”是人文科学的前提和基础的话,那么“理解”便是把握具有如此意义的社会生活和历史的基本手段。狄尔泰反对因果解释,“解释”在他那里是辅助于理解的,“只要人们需要通过运用理解的艺术把握某种陌生的东西,他们就需要进行解释”(狄尔泰,2002:18)。因此他的解释有点像韦伯的“诠释性理解”的“诠释”,只是具体内涵上有些微的差别。由此,面对不具确定系统的精神世界,他说“任何建立在确定原则基础上的系统的计划,不管是黑格尔的思辩的唯心主义,还是孔德、穆勒的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都注定要失败”(狄尔泰,2004:183) 。
此外,狄尔泰还区分了人文科学的历史、理论与实践的任务,并且他特别强调的是实践的任务,他说既然人文科学的主要任务是实践的,它们的理论主张不应该仅仅是概括为“是什么”,而应该是“应该是什么”。他写道:“因为人文科学已经有所发展,除了现有的知识以外,它们还应该包括一种价值判断系统的意识与价值、观念、法则和规则,与形塑未来的目标也应该有关”(狄尔泰,2004:184) 。
李凯尔特不同意狄尔泰的划分,不过,显然他在有些方面受到了狄尔泰和和他老师文德尔班的启发。他主要从质料和形式两个方面将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加以区分。从质料(对象)上来看,现实分为“自然”和“文化”两个部分。所谓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的、诞生出来的、任其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而文化或者是按照预计目的直接产生出来的,或者虽然已经现成,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留着的(李凯尔特,2007:29)。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有无“价值”,前者无,而后者有。他的“价值”类似狄尔泰的“意义”。而从形式上划分,可以将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更确切地说是“历史的文化科学”)。他的这一划分源于他的认识论。他认为现实具有“连续性与异质性”或称为“异质的连续性”。所谓“连续性”,即现实中的一切都在渐进地转化,不停地流动着,没有任何飞跃;而所谓“异质性”则是指每个现实之物都具有自己特有的、个别的特征,现实中的一切都不是绝对同质的,而是互不相同的。也就是说现实在广延上和内涵上都具有无限性,是由茫无边际的杂多组成。所以科学不可能如实地反映现实,而只能在概念上把现实的连续性和异质性分开,也就是说对现实加以改造:一种把现实地异质的连续性改造为“同质的连续性”,在此基础上就可采用“普遍化的方法”,以发现普遍联系和规律,这便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另一种则将现实改造为“异质的间断性”,而对此只能采用“个别化的方法”,从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性方面叙述一次性的发展,这即是文化科学的方法。
然而,即使是改造后的文化现象依然是无限的杂多,而我们的研究无以也无需全盘收录,那就面临着选择的问题。在李凯尔特看来,选择的依据就是“价值联系原则”,即“与文化财富所固有的价值的联系”,有联系则是“本质之物”,即成为研究对象,无联系则为“非本质之物”,排除在外。而这种文化价值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是得到普遍承认的。
与此同时,他还区分了价值与评价的不同。他认为价值与现实的联系有两种方式:一种联系方法是价值附着于对象之上,并通过这一点使对象变成财富;另一种方式是价值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通过这一点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李凯尔特,2007:83)。他认为实践上的评价(后者)和理论上的价值联系(前者)是两种就其逻辑实质而言有原则性区别的活动(李凯尔特,2007:84)。历史学家仅仅遵循价值联系原则,确定哪些历史条件是本质的或非本质的,是有意义的或无意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个对象作出评价,因为评价始终必须是肯定的或否定的。他举例说,“历史学家作为历史学家来说可以不必对法国革命对于法国或欧洲有利或者有害这一点做出决定。这是一种评价。但是任何一位历史学家都不会怀疑在法国革命这个名词下所包括的哪些事件对于法国和欧洲的文化发展来说是有意义的或主要的。因此,必须从其个别性方向把它们作为本质成分包括到欧洲史叙述之中。这绝不是实践的评价,而是理论的价值联系”(李凯尔特,2007:84-85)。
由此可见,新康德学派对韦伯的影响是再明显不过的了。他从狄尔泰那里吸收了关于“意义”和“理解”的学说,但对其关于价值评价的理论则加以否弃;他承继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学说”和“特殊性和个别性”的学说,但是韦伯认为“研究者的价值观影响着他的选择,而李凯尔特则认为存在着全人类共有的文化价值观”(科塞,2007:215)。同时,在韦伯的方法论中,我们还能找到他从自然科学中借鉴而来的“因果解释”和“客观性”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韦伯学说是在综合了前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独特理论,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新康德学派的影响是最关键的和根深蒂固的。

(二)认识论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涂尔干与韦伯的差异已更加清晰,他们具体的方法论学说根植于他们的“科学观”即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涂尔干承继了孔德和斯宾塞以自然科学的标准为楷模的原则,因此他们被称为“实证主义社会学”传统。而韦伯受新康德主义学派尤其是其中的狄尔泰和李凯尔特的影响,认为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可化约,它们有着截然不同的对象和方法,故被冠以“解释社会学”或“人文主义”的传统。如果我们继续追问下去,他们这种科学观的不同植根于他们认识论的差异。
吉登斯指出,实证主义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确信所有的“知识”或所有被认为是“知识”的知识都能够以一些术语的形式被表达出来,这些术语直接涉及可以通过感官理解的某些实在,或实在的某些方面;第二种含义为人们相信就像在经典物理学中所归纳的那样,科学的方法和逻辑形式也可以应用于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吉登斯,2003:235)。前者为其认识论,后者是“科学观”。与此相应,解释社会学的含义也可以概括为两种层面:在认识论方面,认为实在与知识之间有一无法逾越的鸿沟,因此知识无以原本地反映实在,而只能是对无限复杂的实在的一种简化,是在思想中的新的建构或改造;而在科学观方面,它认为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是无法化约的,因此自然科学的方法不适应文化科学,有些方面是截然不同的,当然也不否认两者存在某些共性。前面在对两者的历史渊源的分析中主要涉及科学观部分,下面梳理下两者的认识论基础。
总体而言,涂尔干和韦伯的认识论分属于“实在论”与“建构论”。所谓实在论,是指认为我们的认识可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即“物自体”。涂尔干的方法论中明显体现了这一点,他说社会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物”,我们通过观察(感觉)能够认识它,他攻击的主要对象也是“用观念代替实在”的唯理论,而且他说,我们应该将符合某一定义的全部现象纳入定义之中,因为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办法进行选择。从这些都可以看出他是位经验主义的实在论者。而韦伯建构论的特点体现的也是相当明显。他认为现实是无限的杂多,我们的认识无法反映这些现实,而只能改造它们并进行新的建构,认识较之于现实总是一种简化,而这种简化借助于“价值关联”以进行挑选材料。
其实在康德以前的欧洲哲学界一直有两大派别在认识论上进行着不断的论争,即大陆的“唯理论派”和英国的“经验论派”。唯理论最早由笛卡尔创立,后经斯宾诺莎、莱布尼茨和沃尔夫等人而得以发展,他们推崇绝对的理智,即强调先验的观点,主张人心中有一些先验的观念,我们凭借着这些观念去把握知识,一切知识的基础就是理性直观的知识,而理性的知识有些是不证自明的和不言而喻的。与此相对应的是海峡对岸的经验论,它由培根开创先河,并经过霍布斯、洛克到贝克莱和休谟等人而获以发展。他们注重经验,注重从感性经验和感觉里面获取知识,最有代表性的是洛克的“白板说”:人心本来犹如一块白板,所有的知识都是由外界印在人们心中所留下的印迹。其实近代实验科学就发端于此。实证主义一派中的孔德、斯宾塞和涂尔干承继的正是经验论的这一思想。
康德试图调和这两大流派,并且他做到了。他认为物自体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无法认识它,不过我们的思维结构(也称认识之网)能够建立起一种对象观念,即现象,它能够反映观念,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观念,从而为我们所认识并形成科学知识。这种知识之所以是客观的(具有普遍必然性),乃因我们的思维结构具有普遍性。(邓晓茫,2005:第一章)
这已然具有建构论的色彩。新康德学派继承了康德这一传统,只是将其运用于区分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尤其是李凯尔特的建构论和“价值联系原则”(与康德的“思维结构”有异曲同工之妙)明显带有康德的影子。韦伯从新康德学派得受康德哲学的启蒙,继续发扬了这一建构论思想。从这个角度来讲,似乎韦伯的认识论基础更加综合——康德对于经验论和唯理论的整合,而涂尔干则主要受到经验论的洗礼。
这里应该思考的是这种认识论与它们各自的科学观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笔者看来,认识论正是科学观的基础。具体观之,在实证主义认识论看来,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虽有不同,但本质上讲均属实在的范畴,即“物自体”,我们的感官能够如实地反映它,并通过观察能够获取客观的知识。既然如此,那么自然科学的方法和逻辑形式自然可以运用于社会现象的研究。建构论在康德那里只是致力于建立自然科学的知识基础,而新康德学派接过建构论的大旗却将其运用于区分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在他们看来,人类的认识无法直达物自体,而只能是一种新的建构,这种建构在自然和文化之间又有区别,用李凯尔特的话说就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同质的连续性”,而文化科学的对象则是“异质的间断性”,鉴于此,就应该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加以把握,前者借用“普遍化的方法”,而后者适用“个别化的方法”。而韦伯基本上接受李氏的原理。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具体研究是以方法论为基础,方法论又植根于科学观,那么科学观则是由其认识论决定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层层递进的关系。

三、承继与超越(代结论)
本文的标题为“实证与人文、实在论与建构论的交响”,这一点通过前文的梳理,相信已比较明显。实证与人文其实和实在论与建构论其实是一回事,只不过后者是前者的认识基础,也就是说,如果说实证与人文是他们方法论和科学观的总结,那么实在论与建构论则是他们认识论的概括。这两大传统其实在涂尔干和韦伯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哲学界并成为西方哲学界两大针锋相对而又不相上下的流派,只不过他们将它们引入(而非首先)社会学并将其发扬光大罢了,而且从此以后成为社会学三重奏(三大传统)中的两大交响乐。这里所谓的“交响”不仅仅是指它们在社会学的舞台上同台演奏了一个多世纪,而且是指它们之间难解难分的交融,比如二氏都坚守社会学研究的因果解释和客观性。
但是作为这一交响乐听众的社会学家,如果仅仅作为一个听众,那便是不称职的,因为他们还承担着修改和完善乐谱的重任,舍此社会学便无以前进和发展。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二版序言”中坦言:“显而易见,我所规定的准则,实际上将来也必然有所修正。根据我个人十分有限的实际经验,我认为这些准则将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扩大和丰富,也必会有所发展。另外,说到方法,我们所能做到的永远只能是暂时的,因为方法要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改进”(涂尔干,2009:6)。韦伯也有类似的说法:“在学术工作上,每一次‘完满’,意思就是新的问题的提出;学术工作要求被‘超越’,要求过时。任何有志献身学术的人,都必须接受这项事实……将来总有一天,我们都会被别人超越;这不仅仅是我们共同的命运,更是我们共同的目标”(韦伯,2004:166)。他们都道出了学术的本质——在于超越和过时。其实,他们之后的有所成就的社会学家无不对他们的学说有所超越和发展,在方法论上吉登斯的《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吉登斯,2003)便是一杰出的代表。从这个角度来说,涂尔干和韦伯的方法论已经过时。但又没过时,因为超越必须建立在承继和吸纳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完善乐谱必须在原有乐谱的基础上完成。可以说,涂尔干和韦伯的交响乐乐谱至今还焕发着不尽的生命力启迪着后来者继续谱写美妙的悦耳之声。



参考文献:
〔1〕德兰逖.2005.社会科学——超越建构论和实在论.张茂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2〕邓晓芒.2005.康德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3〕狄尔泰.2002.历史中的意义.艾彦、逸飞译.中国城市出版社.
〔4〕狄尔泰.2004.人文科学导论.赵稀方译.华夏出版社.
〔5〕吉登斯.2003.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6〕科塞.2007.社会思想名家.石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7〕孔德.1996.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
〔8〕李凯尔特.2007.李凯尔特的历史哲学.涂纪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9〕斯宾塞.2001.社会学研究.张宏晖、胡红波译.华夏出版社.
〔10〕涂尔干.2009.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
〔11〕韦伯.1999.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华夏出版社.
〔12〕韦伯.2004.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3〕韦伯.2005.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4〕韦伯.2008.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
〔15〕朱元发.1988.涂尔干社会学导论.香港三联书店.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Posted: 2010-06-23 15:00 | 101 楼
魏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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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很强悍啊!
看的我汗颜
学 问
Posted: 2010-06-23 19:48 | 102 楼
拼命九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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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推荐一本,蒯因,《词语与对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踏雪留痕!
Posted: 2010-06-27 14:13 | 103 楼
刘大龙
美梦易醉,红颜易老,莫若苦练内功,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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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兄读书越来越强大了,除了佩服,就是学习!
Posted: 2010-06-27 14:33 | 104 楼
wonderful
抉心自食,拼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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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
比我读得好,思考得深刻,忒深刻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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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6-27 23:56 | 105 楼
杜鹏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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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师兄的整个帖子都浏览了一遍,师兄真厉害!!我也要继续加油了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Posted: 2010-06-28 11:26 | 106 楼
孙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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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3楼拼命九郎于2010-06-27 14:13发表的  :
好,推荐一本,蒯因,《词语与对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谢谢,我也想这一段时间围绕这一主题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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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6-29 22:36 | 107 楼
孙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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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4楼刘大龙于2010-06-27 14:33发表的  :
师兄读书越来越强大了,除了佩服,就是学习!

过奖了,我还有很多要向你们学习,共同努力、奋斗!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Posted: 2010-06-29 22:38 | 108 楼
孙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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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05楼wonderful于2010-06-27 23:56发表的  :
超越!
比我读得好,思考得深刻,忒深刻咧~

师兄过谦了,你们永远是我学习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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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6-29 22:41 | 10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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