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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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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子一月读书汇报



一月阅读书目(截至1月22日)
1、涂尔干:《道德教育》
2、涂尔干:《原始分类》
3、吉登斯:《杜尔凯姆》
4、渠敬东:《现代社会中的人性及教育》
5、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6、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7、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8、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
这里主要结合最近的阅读谈谈惩罚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进路。一种是以启蒙时期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为代表的政治学、法学惩罚理论,一种是以19世纪古典社会学奠基人涂尔干为代表的道德学说惩罚理论,最后一种是以20世纪思想家福柯为代表的权力技术说惩罚理论。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惩罚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惩罚权和法律来源于由个人对自己少量自由割让所形成的社会契约,惩罚权只能掌握在代表社会契约的立法者手中,法律是惩罚权的实行工具,法律应该与刑罚相对应。惩罚权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对犯罪的刑罚,惩罚权必须排除对个人的刑讯和对个人处以死刑,惩罚或刑罚并不能使社会变得更好,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重要。他认为法律的产生是因为个人希望结束长久的战争和毫无自由保证的时光,只有法律才能将人联合成为社会。他继承了启蒙思想中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来组成一个国家的君权,而由人们割让出自己的“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便形成了惩罚权。也就是说惩罚的权威来源于个人对自由的转让,即来源于社会契约。可以说社会契约就是惩罚权的基础,只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贝卡里亚在建构自己的刑法理论时所使用的社会契约论在个人对自由割让的程度上不同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来源于个人对自己自由的大部分转让,而贝氏则认为社会契约只是来自于个人对自由的少量割让。虽然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的理论建构中则非常重要,如贝氏就由这点出发而否定了国家所享有的处死个人的权利,并认为对个人处以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也就是说贝氏认为惩罚并不天然包括对个人生命的剥夺。贝卡里亚认为君主对个人自由的保管是不完善的,还必须防止这种自由不受每个人的侵犯,于是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在这里刑罚作为惩罚的最严厉也是最明显的形式就是一种“易感触的力量”。在论及惩罚权的使用者时,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享有这一权威”,看来惩罚权是由立法者独享的,也只有法律才能成为惩罚权具体化的工具。法律就是惩罚权力的外在表征,但贝卡里亚也辩证地认识到对法律解释权的滥用和法律的含混性将会导致法律权威的削弱,为了克服这两个弊端,只能依靠社会契约这座坚固的石碑来抵抗时间和欲望对立法者及法律的稳定性的侵袭。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该是与犯罪相对称的,“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他从牛顿的物理理论中汲取了理论的营养,认为刑罚最为一种“政治约束”的作用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的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犯罪就是对社会契约的严重违反,其特征就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对国家造成的损害。犯罪行为之间依照对社会利益侵害程度的大小而形成一个无形的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惩罚阶梯。贝卡里亚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认为刑讯对国家惩罚权的运用益处的,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对惩罚权合法性本身的动摇,因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惩罚权的暴力使用只会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而是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惩罚的政治目的在于对其他人的威慑,其权力的行使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这样能够减轻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而刑罚的及时性会使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得到突出,会使惩罚权产生持续的作用力。贝卡里亚反对对犯人处以死刑,他认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在社会契约达成之时个人根本没有把准许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力割让给社会,所以死刑应该被排除在惩罚权的范围之外。
涂尔干在自己的第一本著作《社会分工论》中就在论述压制法和机械团结时就对惩罚问题进行过相关的探讨,从犯罪的中论证了惩罚的压制作用,随后在《刑法演进的两个规律》和《道德教育》中也再次对惩罚问题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和道德的考察。总体来看,涂尔干法律思想中的的惩罚就是一种“道德过程”,惩罚来源于对犯罪所冒犯的道德的恢复需求,惩罚形式的演化过程实际上就是道德意识的进化过程,旧的惩罚形式的衰落实际上是原有道德意识的丧失,新的惩罚形式的形成则意味着新的道德意识的崛起,而惩罚在世俗的道德教化中则是一种道德权威,表现为一种具有强大的规训作用的道德力。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涂尔干认为惩罚产生于犯罪,它在法律体系中是犯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确定了惩罚,惩罚是由犯罪导发出来的,惩罚由于其动力来源于一种特殊的反抗情绪,它是“由一种具有等级差别的反抗情绪构成的”,惩罚“所制定的规则本身就是社会相似性最本质的表现”,惩罚的根本特性在于它的报复性和抵偿性,其目的在于运用来源于社会的反抗情绪恢复“对道德的冒犯”。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对惩罚的论述,可以说是他惩罚思想的最早表露,其中对惩罚的论述没有独立的地位,书中只是分散地对惩罚的来源、惩罚的性质、惩罚的社会作用进行了粗略的说明。也就是说,惩罚在其学说框架中还没有占据重要的地位,就像法律在涂尔干眼中不过是研究社会团结对社会整合作用大小的中介工具一样,惩罚也不过是涂尔干为了研究机械团结与压制法的中犯罪问题时在思考的征程中所无法逾越的一个山头而已,用涂尔干的话说就是:“犯罪的特性乃在于它所确定的惩罚”,他对惩罚研究的目的最初是为了证明自己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确定的,正是为了这一点,涂尔干才觉得有必要将惩罚的特性展示出来。涂尔干认为最为初级的惩罚会形成一种显著的感情上的对抗作用,这样的惩罚对惩罚者而言是没有丝毫的好处的,是一种纯粹的为了惩罚而进行的惩罚。也正是如此,涂尔干才认为惩罚的本性就是“对报复欲望的一种满足”,即使在分化社会中惩罚的报复性质依旧没有多少变化,而只是更换了一套惩罚的外衣而已。涂尔干坚持认为“一种实践的性质并不因为实践者的意识发生改变而发生改”,惩罚的过去和现在在本质上都应该是一致的。即使惩罚意味着报复,那也不一定就只是意味着肆无忌惮的残忍,因为“报复是一种自卫的武器,自然也有自己的价值”,特别是在分化社会中,有组织的系统的报复能够更好的对社会本身进行有力的保护。涂尔干认为惩罚既然作为一种对于未来的保障,而压制法中总是保持着“犯罪的严重性与惩罚的严重性相互一致”,那么惩罚作为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集体意识的社会工具,就是一种“对过去的抵偿”,这样惩罚就具有了抵偿的性质,也正是这样,惩罚才具有了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在分析压制法的机械整合功能中已进行了涉及,这里就不再赘述。所以,无论社会如何演变,惩罚的报复性和抵偿性没有丧失,现在的惩罚依旧是祖先留给给我们的惩罚,都是“对道德的冒犯”。
其次,涂尔干通过对刑罚演进规律的历史考察,发现惩罚的形式在社会的进化过程中由早期的残酷刑罚逐步过渡到通过监狱而进行的监禁,由对个人身体的直接惩罚到对个人自由的剥削。惩罚在量上的强度在社会发展中逐渐减弱,在质上则是由各种肉刑演变为根据罪行的轻重而采取的个人监禁。这样,涂尔干惩罚思想便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涂尔干遵循了自己早期惩罚理论中的基本观点,对惩罚的形式的演化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并总结出了惩罚形式演化中的量变规律和质变规律。虽然笔者在压制法的演进中已经分析了涂尔干的惩罚演化的规律,对压制法演进分析就是对惩罚形式演化的分析,这里我们就可以省些笔墨了。我们在此则更侧重于在惩罚形式演化中的道德因素的分析,意在说明涂尔干对惩罚形式的演化实质上是道德意识演化过程中的需求。
最后,涂尔干在对儿童道德教育的论述中讨论了广义上的惩罚,在诸多方面对自己早期思想中的惩罚思想进行了修正和扩展,他认为惩罚来源于一种道德权威,惩罚的本质功能在于“维护良知”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惩罚除了威慑的功能,还具有维护道德意识的功能,惩罚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化工具。惩罚的威力不在于它的使用而在于它的形式,一旦惩罚得到实施,那么它本身所具有的力量就会得到削弱,因此对惩罚的使用必须十分的谨慎和小心。涂尔干对惩罚的最后论述集中于《道德教育》一书中,书中主要讨论的是关于儿童道德教育的问题,其中对学校中惩罚的运用的论述集中反映了涂尔干晚年对惩罚问题的思考。在书中,惩罚早已超越了他早期著作中的刑罚意义,而是成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道德教化的工具。惩罚是一种帮助学校完成儿童世俗道德教育以实现纪律精神的措施之一,涂尔干在书中主要讨论的就是这种惩罚工具究竟是怎样在学校用进行运用的。这种对惩罚的道德理解有点类似于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对惩罚所作的权力理解,福柯将惩罚视为一种权力技术,认为惩罚在社会中是无所不在的,因而权力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弥散型的是无所不在的。涂尔干认为惩罚不仅仅具有威慑的功能,还具有其他的重要的本质意义上的功能。他指出惩罚必然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惩罚就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过失或是补偿了过失。但是这是压制体系中的惩罚,那么广泛意义上的惩罚对过失的抵偿功能又是如何发生的呢?涂尔干认为人们服从规范,是因为规范被赋予了一种声誉,一种道德力,这种声誉的能量与它控制的潜能是相应的。如果规范不被人遵守,那么便会导致道德力的破坏,持续的不遵守规范则会造成社会中道德的败坏。那么惩罚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这种道德力,保证社会中的良知不受到干扰。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效仿者,而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它们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功能需要向它们表明,这种信仰仍然是正当的。涂尔干认为学校中的惩罚会导致两种后果,即“尊重规范与害怕惩罚”和“希望避免受到惩罚”,而这两种惩罚结果具有很大的区别,前者相比于后者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惩罚权使用,使惩罚具有非同一般的惩罚功能。正如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所指出的,因为学校中的儿童通过教师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权威感使孩子们感受到“学校行为守则能使自身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优势地位的力量,孩子们不敢向它们提出挑战”。涂尔干认为教师虽然体现着道德权威却不是道德权威本身,道德权威高于教师和孩子们之上,教师只是将自己所体会到的道德力通过自己的语言、行为传递出来,形成一种作用于儿童的道德权威,一旦发生对道德力的破坏,惩罚就会发挥自己的功能。也就是说惩罚的功能并不在于为规范赋予权威而在于保障规范权威的存在和免受破坏。如果儿童违反了学校的纪律精神,教师就会对犯错的孩子进行训斥和责难,“给有过失的人贴上标签,疏远他,排斥他,使他周围变成一片空白,把他与举止端庄的人隔离开来。”这种训斥和责难就是惩罚的主要形式。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则将惩罚视为一种权力技术,一种保卫社会的肉体政治学。他认为自己对惩罚历史的考察并不是一种终结,而是一种全新的研究的开始,是为后来的各种规范化权力的研究所做的一次背景解读。他认为非法活动的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被改造,因此社会的治理需要建构关于惩罚权力的新结构和新技术。福柯认为惩罚权已经从君主的报复转为保卫社会了,新的刑法应该通过新的惩罚符号的技术而赋予惩罚权力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手段,这样才能应对整个弥散的非法活动领域对社会统治带来的挑战。他指出肉体将再次以新的形式成为主要角色,新的肉体政治学将取代旧有的惩罚的符号—技术。福柯指出历史上存在着三种权力技术学:
君主及其威力      社会共同体                            管理机构(监狱)
标志              符号                                  痕迹
仪式              表象                                  操作
被消灭的敌人      处于恢复资格过程中的权利主体          受到直接强制的个人
受折磨的肉体      具有被操纵的表象的灵魂                被训练的肉体
而符合时代发展的惩罚权力技术则是第三种权力技术学,因为这是一种全新的对肉体的驯顺技术:规讯权力的兴起和监狱的诞生。这种技术对人的肉体的训练是全方位的,就控制范围而言,是对身体的“零敲碎打”,这种权力就是一种支配活动人体的微分权力;就控制对象而言,是通过机制、运动效能、运动的内在组织对各种力量的控制的作用来进行权力技术的施展;就控制模式而言,是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
福柯认为规训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了四种个体或是一个综合个体的四个方面:
单元性  空间分配:封闭、单元定为、空间分类、因素交换
有机性  对活动的控制:时间表、动作的时间性规定、肉体与姿势的关联、肉体与对象的联结、彻底使用
创生性  创生的筹划
组合性  力量的编排
在规训的手段上则表现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正是这样一种惩罚与规训的技术才构成了全新的现代社会。
我最大的天赋就是勤奋。
Posted: 2011-01-23 18:23 | [楼 主]
魏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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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很有体系,很见功力。

建议今后把读书报告通过帖子的编辑功能发到一个帖子里,这样方便大家阅览。

快快乐乐过新年
学 问
Posted: 2011-01-25 16:16 | 1 楼
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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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多谢师兄的鼓励,以后帖子就集中发出了。
我最大的天赋就是勤奋。
Posted: 2011-02-07 13:13 | 2 楼
耿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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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错啊
Posted: 2011-02-23 14:14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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