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4—2011.1.14
1.亚里斯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2.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
3.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演讲录 法律与文学》;
4.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与黄宗智:《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论文);
5.星野英一:《民法上的人》(薄书);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论文);周光权:《刑法学知识传统中的“人”》(论文)。
《尼各马克伦理学》中认为人的最高追求是至善,而至善的最高层次是幸福,并具体讲述了道德德性与具体德性。在正义一卷,主要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普遍正义。其中,分配正义又有按量分配的正义与按比例分配的正义,与当下的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有契合之处;矫正正义理论则为法学中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平衡提供了理论根据上的启发。
《国家篇 法律篇》中谈到人定法的来源问题较有价值。西塞罗在书中认为世间万物是神创造的,并且神也创造了人,神与人沟通的渠道是共有的理性。神为万物所立之法是为自然法,而人能凭借自身的理性对自然法有所领悟,再将这种领悟到的自然法书面化便成为了实在法。当人间的实在法违背了自然法则的时候,便不成其为法律了,有“恶法非法”的意蕴。另外,人的灵魂是永恒的,存在进入神界的可能性。
卡多佐的三本书重点关注的是美国进步时代后的司法问题,对我国当下也具有非常大的启发意义。经过进步时代后,社会急剧变迁,按照传统的机械司法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容易引发法律与社会的张力。卡多佐认为司法裁判主要有四种方法:逻辑的或者称为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遵循先例或惯例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四种方法并不冲突,而是协调起作用的。因为法律必须稳定,才能让人对行为有合理的预期;但社会又在急剧变迁,社会追求的价值也在不断变化,因而法律也必须有所回应。这种情况下,卡多佐认为可以考虑社会学的司法方法,即在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综合考虑社会的正义观、社会的整体福利等因素来裁判,而不是僵化地解释、适用成文法或先例。在司法通过这种方式顺应时代需求的同时,不断推进先例的改革,促进法律的成长,调和法律的悖论。另外,书中对美国法律的重述、医学与法律、法律与文学、法律职业等的论述都很精彩,文字也非常优美。
陈瑞华与黄宗智论述的研究方法极为相似,都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式。中国现今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学者们用西方的理论难以解释当下中国的一些问题,但不能削足适履,只能改造西方的理论。在西方的理论能解释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但在西方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尝试着建立自己初步的理论模式来解释,然后再予以抽象一般化,做出中国学人的学术贡献。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理论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能自负地将一些理论绝对化。
“法与人”相关的三篇文章都考察了近代以来法律上“人”的形象,大抵与社会的主流意识相关,进而影响到法律体系的变迁。刑法上的“人”经历了刑事古典学派(以康德、黑格尔的意志自由学说为代表)的“抽象理性人”到刑事实证学派(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人的实证考察为代表)的“具体危险者”的变迁,从注重绝对抽象的理性人考量,转为注重具体个人的境况考察,让人成为了人,而不仅仅是符号。民法上“人”的形象经历了“强而智”的绝对理性人(商人形象)到“弱而愚”的社会边缘人(流浪者)的形象变迁,反映出不同时代法律追求的价值各异。当前,部分学者提出构建法律中的“生态人”、“风险意识主体”、“规范意识主体”等“人”的形象。
2010.11.12—2010.12.13
1.柏拉图:《政治家篇》、《法律篇》;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3.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
4.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
5.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
6.论文:约五十余篇。
这是加入我们读书会第一个月的读书情况,但这个月读的书远不够多,在周一的读书汇报会上,被大家震撼了八个小时,也整整自责了八个小时。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将化自责为力量,努力丰富自己的头脑,请大家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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