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人们都非常重视政治制度,或政治体制,或简称政体。在不少人眼里,一切问题都与政体相关,诸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腐败、幸福等等,不一而足。政体好,其它都会好;政体不好,其它都好不了。欧美、印度的政体好,因此,那里不管存在什么问题,长远来讲,它们的问题都可解决;中国的政体不好,因此,不管取得了多少成就,长远来讲,都是靠不住的,迟早必须转换跑道。这种思维方式叫政体思维;它往往导致政体决定论。
政体思维和政体决定论到底对不对呢?它们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其实是似是而非。比如,在一些人看来,“民主”政体的特征是不同政党之间的竞争性选举,而这种政体是一种好东西。我在《民主四讲》一书中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这种政体与经济增长、社会平等、幸福其实都没有什么必然关系。换句话说,政体未必有传说中那类神乎其神的决定性作用。[1]
讨论任何问题,一定要跳出别人圈定的框框,包括流行的概念、分析框架、理论体系。尤其是政治问题,在这个领域里流行的概念、分析框架、理论体系都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其隐形预设的结论。
本文第一部分将追溯西式政体思维的渊源,尤其是所谓“专制主义”这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这一部分将指出政体思维的致命弱点。第二部分指出中国历代先哲政治分析的基础不是政体,而是政道(包括治道与治术)。这一部分继而归纳了儒、法、墨、道四家各自主张的治道与治术。文章的结语部分点明,同样是进行政治分析,政体思维与政道思维的切入点十分不同:政体思维关注的只是政治秩序的形式,而政道思维的着眼点是政治秩序的实质。“横看成岭侧成峰”,如果我们把西式政体的视角换为中式政道的视角,无论是回顾中国历史上的政治、评判当代中国的政治,还是展望未来中国的政治,我们都会有不同的感受。
政体思维
什么是“政体”?它是指政治体制或政府的形式,英文叫form of government。说到政体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个我认为非常有意思的观察谈起,即“政体”这个概念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提出来过。
最早在中国引入“政体”概念的大概是梁启超,他在1902年发表的《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一开篇就指出:“政体分类之说,中国人脑识中所未尚有也”。[2] 开始时,他对政体这种东西无以名之。1897年发表《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时,他借用《春秋》三世说,把政体称为“世”。他说“治天下者有三世:一曰多君为政之世,二曰一君为政之世,三曰民为政之世。多君世之别又有二:一曰酋长之世,二曰封建及世卿之世。一君世之别又有二:一曰君主之世,二曰君民共主之世。民政世之别亦有二:一曰有总统之世,二曰无总统之世。多君者,据乱世之政也;一君者,升平世之政也;民者,太平世之政也”。[3] 梁启超这里说的“多君为政之世”就是贵族政体,“一君为政之世”就是君主政体,“民为政之世”就是民主政体。在同一篇文章里,他又借用严复的话说:“欧洲政制,向分三种:曰满那弃者,一君治民之制也;曰巫理斯托格拉时者,世族贵人共和之制也;曰德谟格拉时者,国民为政之制也”。[4] 随着对西学了解的深入,梁启超后来开始使用“政体”这个概念,并最终放弃了《春秋》三世说。但与此同时,他还是时而把政体称作“级”,[5] 时而把政体称作“专制”。[6]
1929年,历史学家吕思勉发表的《中国政体制度小史》(后收入《中国制度史》)开宗明义第一句话也说“政体可以分类,昔日所不知也”。因此,无论是梁启超,还是吕思勉,谈到政体时都无法引证中国的先哲(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讨论过政体问题),只能引证西方的先哲。
的确,在西方,早在公元前五世纪,有“西方历史之父”美誉的古希腊史学大师希罗多德(公元前480-425)就已经开始谈政体分类。他以掌握城邦国家最高权力之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对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进行了划分, 一人独握大权的为“君主制”,少数人掌权的为“ 寡头制” , 多数人掌权的为“民主制”。这种依据一两个简单标准划分政体的思维方式为后世西方许多思想家承袭下来。后来德漠克里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博丹、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一直到近现代的詹宁斯、拉斯基、亨廷顿都把政体分类作为政治研究的基础,其中最著名的是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划分方式。
除了执政人数的多寡以外,柏拉图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第二个标准: 执政者行使权力时是否依法行事?据此,柏拉图把政体分为六类:君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暴民政体。[7]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仅用执政人数多寡一个标准划分政体过于粗鄙,于是也加入了第二个标准;但与柏拉图不同,他的第二个标准是统治者的执政目的,即统治者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还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只要是追求公共利益,无论是少数人掌权,还是多数人统治,都是好的政体。反之,只要是谋取私利,无论是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的统治,都是坏的政体。他说,“正确的政体会以单纯的正义原则为依据,而仅仅着眼于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全部都是错误的或是正确政体的蜕变。”[8] 依据这两条标准,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分为两大类、六种形式:第一类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第二类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9] 其实,当亚里士多德谈到执政目的时,他关心的已不再是政体或政治制度的形式问题了,而是后面我们将讨论的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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