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基本概念此书我认为是理解韦伯思想的基础。在此书中韦伯精确的界定了很多社会学方面最基本的概念。 首先韦伯从社会学和社会行动的定义开始。韦伯认为的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在这里提及了社会行动这个概念,随即在下文便先解释行动。行动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然后是社会的行动。社会行动是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动,并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在给社会行动相关定义以后,韦伯开始分析社会行动的类型。社会行动分为四类:分别为目的理性式、价值理性式、情感式和传统式。因为书中所给出的概念都很精准又书面,在此就不在赘述,我只简单的写一下自己对这四类的理解。目的理性式主要突出的就是目的,最终的落脚点也是目的,是本人追求目的的条件和手段。价值理性式是坚信某些行为,由信仰决定的行动。情感式是自己的情感和感觉决定的行动。传统式突出的是习惯,也就是由习惯决定的活动。分析过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之后,开始讲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的构成也就是行动者。多数行动者相互考虑对方,因此指向彼此联系的行为就是所谓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意义内涵是由相互的共识形成的。这种共识一般受两个方面影响。一个是目的理性式,一个是价值理性式。我认为的是目的理性式也就是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朝向一个最终的目前去前进的过程中形成的共识。另一个是价值理性式,我认为的是大致类似于我们的信仰是一致的我们相信他人也向着共同的信仰前进,从而构成的共识。分析过社会者之间的联系后开始分析行动取向的类型,此类型主要为两种,一种是习俗,一种是风俗。当一种社会行动取向的规律性有实际存在的机会时,我们称它为习俗。如果这种机会在一群人中仅仅是反复操练而产生的。假若这类操练是基于长期习以为常的结果,风俗将称之为风俗。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风俗和习俗的区别。在这里韦伯所认为的风俗类似于流行的意思,而风俗是在没有外在制约,行动者自由自在地实际顺应着的规则。无论风俗还是习俗都是一种规律性的行动。行动,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可以指向参与者相信存在的正当秩序,这种行动真正会出现的机会,即称作此一秩序的效力。我认为的效力更像是人们相信的正当秩序约束力的保证。在效力概念中提及了正当秩序,接下来就讲正当秩序的类型。正当秩序的类型分为常规和法律,定义来说,常规其效力是由一种机会而外在地保证,也就是若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群体中偏离了它,则将导致一个相对普遍且实际感受得到的不同意的反应的机会。常规就是大家公认的习以为常的东西。当你违反了这个社会群体的常规的时候,你就会立即感受到社会群体的不同意。例如大家都已经普遍认可了男性和女性这两个性别,并对相应的性别在自己的脑海中都有了理想类型。如果一个人的生物性别是男性,却每一天都穿着女装出门,就一定会感受到大家的指指点点。在这里可能就是常规的体现,从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男性不能穿女性的衣服,但是当你真正的去穿的时候就能感受到社会的阻力,这就是我认为的常规。常规是在特定的社群之中产生,并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共同意见。常规虽然是非正式的,但是在有些时候比法律还要严厉。当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律会对你进行制裁,或是人身的拘禁,或是批评教育。这些都会有很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时间限制的。但是如果你违反的是某个社会群体的常规,引起了这个社会群体的反感,那么虽然没有法律说你不能再去从事这个行业,但是现实的你已经被这个社会群体排除在外了。与常规相对应的就是法律。法律的定义是,若它的外在保证是通过下列机会,即靠着一群执行人员为了集体承诺或对违规的惩戒,而可能运用对个人生理或心理的强制。如果只是依靠于习俗来保证,缺乏相应的执行人员来维护的秩序,都不能称之为法律,这也是法律和常规之间的区别。风俗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着可以相互转换的情况。在这里我有一个构想,会不会常规是过去的法律。法律是未来的常规呢。法律需要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执行,就像是一个鞭策的过程。那么这个鞭策的过程又像是为了使某种行为成为大家的常规而做的准备。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习俗和风俗会不会又是哪一个时期的法律呢。只是经过那一段时间的法律的执行,这个秩序已经刻在了我们的骨子里边,所以哪怕现在的我们仍然感觉违反常规是不对的,即使现在它只是常规而不是法律。讲过正当秩序的类型之后,我们就继续讲解这个构成上述正当秩序的正当性的基础。正当性的基础由传统、信仰和成文规定构成。这三种方式都能通过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在此我着重谈一下我对权威的理解。权威正当性最古老和普遍的形式,便是根植于传统的神圣性。早期的秩序大多都来自于先知的预言。部分领袖利用人们对未知的恐惧,对自己所观察到的画面、气候进行相关的有利于自己统治的解释,使自己获得在这个社会群体之中的权威地位。后来的秩序更多的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之后,社会群体中的人们所达成的一个共识形成的常规。当常规形成相关的心照不宣的秩序之后,如果经常会有人去刻意的违反常规,那么就会根据违反常规所带来的影响,和人们的认可程度来决定是否形成法律。违反所造成的的影响,可能对人们心中常规的权威造成冲击的情况下,可能就需要去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并配与相关的执法人员来捍卫权威,这就形成了法律。即使人们已经通过共识和法律来维护社会群体的基本秩序,但是在生存中仍然避免不了斗争、竞争和选择。当行动是企图贯彻行动者的意志以抵挡其他团体的抗拒时,此种社会关系可被视为斗争。所谓和平的斗争手段,是借那些不诉诸直接暴力的方法。当企图形式上和平地达成对机会和利益控制的范围而此种机会亦是他人极想获得时,和平的斗争便是所谓的竞争。为了利益和生存,那些发生在个人和社会类型之间斗争,因为欠缺明确的冲突意图,此将称为选择。通俗来讲,竞争和选择都是斗争的一种形式,竞争是采用和平手段的斗争,选择则是面对利益和生存,欠缺明确冲突意图,潜在的斗争。由上述和竞争有关三种关系,可以引出相关团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共同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的指向,不论是在个例、平均或纯粹类型中,建立在参与者主管感受的互相隶属性上,不论是情感性的或传统性的。结合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本身的指向乃基于理性利益的动机一寻求利益平衡或利益结合。总体来说,共同体关系之间感觉是共同点更多一点,关系更紧密一点。共同体可能是因为相同的目的或者信念,而结合在一起的进退步调大致一致的团体。结合体之间除了相关利益的联系之外,缺乏其他的联系。共同体和斗争是极端对立的,但是在亲密的共同体关系中也存在这软弱的一方被压迫。并非有着任何特质、共同情景或行为的共同模式就意味着共同体关系的存在。共同体之间最重要的是相互隶属,相互指向,相互负责(自己加的)。无论是共同体和结合体,都可以大致分为开放关系和封闭关系。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其秩序体系不排斥任何想加入者的参与,便可称作是对外开放的。另一方面,根据行动者主观意义和具约束力的规则,使特定人的参与被排除、限制或限定于某些条件,那么相对于局外人而言,这便是一种封闭的关系。作为封闭性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将称之为成员。如果他的参与是受制于为了保证其占有利益的方式,即称之为有特权的成员。个人由继承或继承团体而享用的占有权利,可称之为个人或团体的财产,只要是可以让渡的便是自由的财产。不论是依传统或法律秩序所维系的社会关系,其参与者都可能将某种特定的行动类型1.规责于所有在社会关系中的参与者,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互有责任的成员。2.或是将特定的参与者的行动归责于其他的参与者。这就是代表和相互责任。一种对外封闭或限制局外者加入的社会关系,当它的规则是由特定的个人来执行时,称之为组织。一个组织是否存在主要是看领袖或管理干部的存在与否。组织的种类可以分为自律的或他律的,自治的和他治的。自律指组织的秩序是由组织成员凭借自身的特质建立起来的。他律的情况下,秩序则是由组织以外的人所强加的。自治意指领袖和管理干部皆是依据组织自己的秩序规章所产生的,而不是像他治的情况,完全由外人指派。在一个结合体内明文化的秩序可由两种方式订立,1.自由协议或2.强制与服从。这点类似于常规和法律,在此就不在赘述。一种引导管理组织行动的秩序可称作行政秩序。而一种规范约束其他的社会行动,并保证行动者享有由此一规则所开启的机会的秩序,则称为规约式秩序。行政秩序也就是这个秩序引导着这个组织去行动,类似于党的八项规定,一百年奋斗目标。规约性秩序就是我通过这个秩序限制别人不能干,然后我趁别人不能干偷偷搞垄断,常见于资本主义社会。 后边为简单的名词解释: 经营:一种特定方式的持续性目的行动,可称作经营 经营组织:一个拥有持续的目的行动式行政幕僚的结合体称为经营组织 社团:一个基于同意的组织,若其明文秩序的效力仅及与那些依个人志愿参与的成员,则称之为社团。 机构:一个组织的秩序,在其既定的影响范围内,能够有效强制所有行动符合特定的标准,则可称作机构。 权利:指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而不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是什么。 支配:指一项特定内容的命令会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机会。 纪律:经由反复练习的态度,使一群特定的人对于命令有着即刻执行、自动与依循固定模式服从的机会。 支配组织:一个组织若其成员乃从属于既定秩序的支配关系之下,可成为支配组织。 政治性组织:一个支配组织,如果在既定的地域范围内,它的存在与秩序是持续地由其管理干部应用及威胁使用暴力获得保证,可称作政治性组织。 国家:一种政治性经营机构,如果而且唯有当此机构的管理干部成功地宣称:其对于为了施行秩序而使用暴力的“正当性”有独占的权利,则称之为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