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京 |
2017-09-12 11:05 |
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26日 书单: 韦伯《古犹太教》; 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 韦伯《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 韦伯《宗教与世界》; 韦伯《宗教社会学》; 韦伯《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 韦伯《支配社会学》; 韦伯《学术与政治》;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类型学》;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本科)
读书内容: 正式开始有系统的读书是在到达武汉后的第一天开始的,因本科期间读到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及其他有关宗教方面的书籍,我的读书计划就从韦伯的《古犹太教》开始。以下是读书汇报总结: 《古犹太教》前言中提出了一个问题:犹太人是如何成为一个具有如此高度异性特质的贱民民族?在本书中韦伯围绕着古犹太教历史演进、基本生存形态和民族特质这三大方面来阐述介绍了“古犹太教”,而对于前言提到的这个问题则在韦伯《宗教社会学》、《宗教与世界》等著述中给出了解读,我认为《古犹太教》的详细介绍在于铺垫,这为后来讨论“犹太教”在近代资本主义制度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中世纪及近代的经济成就大有裨益。研究思路在于从研究古犹太教对于犹太民族的形成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这些影响对后来的犹太民族生存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至讨论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宗教结构要素。 公元前12世纪亚伯拉罕带领来自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希伯来人进入巴勒斯坦地区,与巴勒斯坦迦南人形成利益冲突,为维持内部团结希伯来人在多神崇拜中选择了自热力量的化身耶和华作为共同信奉的神邸,为摆脱埃及法老对犹太人灾害性的统治,摩西率领希伯来人出埃及并借耶和华之名传授“十条戒律”,后经过士师、王国、分国、俘囚与还归等时期,最终确立了以耶和华为唯一信奉神的古老宗教。犹太民族的形成过程是复杂多样的,它是古老预言、政治取向、神义论和末世论、礼仪隔离、宗派复兴、先知和知识阶层的作用、领邦文化的影响以及律法的约束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犹太民族的基本生存形态。在犹太民族的民族特质中,主要有几方面的突出特点:其一,奉“律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律法知识是一种义务,其包含了伦理诫命在程度上远超其他礼仪规定与禁忌规范之上。其二,犹太“二元论”,对异邦人实行经济往来上的双重道德标准,即禁止施之于同胞者,可施之于异邦者。比如律法禁止犹太人向其同胞收取利息,却准许向异邦人收取。他们且不以经济行为来衡量自己的内在伦理状况,也就是说只要行为符合律法规制,便认为其符合伦理道德要求。其三,犹太民族不得与外邦人形成餐饮及婚姻共同体、宗教仪式因需要屠夫服务而形成的群居生活。以上三点及其他未尽详述的民族特质构成了古犹太教这个特殊的群体;当然,形成如此异质性特质的原因并不能只归结于内在因素,正如在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概念》中提出的“社会行动”这一概念所启发的,内在行为意念只有在指向他人行为时,才属于社会行动的范畴。古犹太民族在广泛的长久的历史进程中、经济活动行为中与外界其他民族的接触、与不同文化的冲突和调适形成了这一“贱民”概念,韦伯“贱民民族”概念是指某个缺乏自律性政治组织的、特殊的世袭性社会团体,这个团体一方面受内部源自巫术、禁忌与礼仪规范等的约束,而不得与外邦人形成餐饮及婚姻共同体;另一方面,它又是个具有影响深远的特殊经济态度而在政治与社会层面却又是劣势特权化的团体。犹太民族的异质特征具有他人社会行动的指向性。这一点是在后来随着对韦伯宗教研究体系的逐渐深入而产生的认识。 这一部分的读书反思:初涉韦伯的《古犹太教》的过程是有点艰难晦涩的,它具有与其他著作不同的章节间的非连贯性,初期难以总结,读这本书自己经历了两个节点:一是读完后基于混乱对古犹太教演变史进行了梳理;二是后续阅读《宗教社会学》《宗教与世界》两本书形成对前者的回顾。这两个节点帮助了我加深了对古犹太教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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