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 |
2009-10-18 00:12 |
这是关于社会契约部分前两天我们讨论的部分摘抄,下面是我的总结:(还有其他学长也有,你要的话我可以帮你讨一下)
三、 成熟的社会契约学说及其历史作用(重点以卢梭为例):
下面我将具体说明这一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真正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我将重点以卢梭为例来介绍。
1. 格劳秀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格劳秀斯比较系统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他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劳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2.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从社会契约形成的前提条件来分析,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的达成必须对交易双方都预期有利,这样社会契约才能长久的维持下去,否则肯定会引起交易一方的不满从而破坏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且必须是交易双方自由的理性选择。
从社会契约思想的内容来说,霍布斯主要探讨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观点,着重分析了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情况。他的自然法指的是正确理性的指令。霍布斯强调的是自然法的基础,即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的时候,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然而对人们来说,自然法不是万能的,只是一个缺乏约束力的自然状态下的法律,人们还是可以不遵守它,还是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人们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出于人的理性,人们就需要一种更强大的力量维系社会的和平,这便是社会契约和由此而形成的国家。
在霍布斯看来,契约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所以在社会契约里就必须存在一个主权者,人们都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他,让他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可见他所掌握的主权就是通过人们相互认可的契约的力量取得的,人们不能违背他的意愿,否则契约就失效了。
3.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思想:
斯宾诺莎以人性论为基点阐述他的社会契约思想。斯宾诺莎认为,人类和自然物的共同本性都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因此,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的东西,即尽最大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这是人类的本性。其次,斯宾诺莎认为,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类的共同本性,要达到自我保存这一目的,最重要的条件便是人与人必须团结一致,和睦相处,因此人们在寻求自己的利益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利益。
斯宾诺莎又指出,人们常受到感情和欲望的支配,为了保存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互相伤害的事经常发生。基于上述原因,人们为了免于生存的威胁,为了彼此能和睦相处与互相帮助,以便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他们互相订立契约,把个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最高的政权,于是,人们便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由此可以得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4.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在对人类自然状态的描述上,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没有公正的裁判者,人们之间也可能因为利益的问题产生冲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以建立一种稳定和平的生存环境,并且能够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理性的人类自愿达成社会契约,建立国家。
其次,在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上,洛克强调人们在行使自然法的权利时,很难做到公正无私,所以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的机关来对他们的纠纷做出公正的判决,从而保证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种目的下,人们结成社会契约,形成国家。在洛克看来,政府是这种财产权的保护者。
再,从自然权利上看,洛克认为统治者也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当人们同意将自己部分的自然权利交给统治者,统治者在接受这些权力的时候也就承认了契约,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作为参与契约成立的一份子他也要受到契约的约束。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的时候,人们有权反对他,提出异议,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来维护他们的公共权利。因此可以看出洛克赋予了人民革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此外,洛克还是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者,他认为要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实行法治,实行分权,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5.卢梭及其社会契约论:
下面我将讲述卢梭。
我说过,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和卢梭本人一样,完全担得起无数人的顶礼和膜拜,当然,也就必然会受到无数人的攻击和诋毁。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可以通过其关于“根本问题”的公式略窥其貌:
“要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种结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臣服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由此,我们看到卢梭追求的是一种“组合形式”(政府和国家的类型),这种“组合形式要保护“自然状态”(个人自由)。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卢梭所认为的社会契约。
这种社会契约是一切政治的准则,既是合法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正常政治制度的必要前提。订立这种社会契约,以建立民主的社会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其必要性在于,人们之间存在个别利益的对立,这种对立引起社会的动乱,从而使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经常处于无保障的状态中,因而需要定力契约;其二,其可能性在于,人们之间存在着个别利益的一致,人们都需要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因而需要订立契约。
卢梭所订立的契约遵循了两个原则:①“全部”和“同等”的原则。此一点是说,参加契约的每个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联合体,而且所有人交出的权利是同等的。②参加社会契约的人是把权力交给了联合体即整个集体,而非任意个人。表现为:人们在这个联合体中可以获得本身让渡给他人的同样的权利,并且得到更大的力量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就是这两个原则使卢梭受到了诸多的批评:相比于洛克的小契约论,洛克订约的是一部分权利,个人权利是隐私空间的屏障,又是市民社会的礼仪组合的自治单位;霍布斯和洛克相似的地方在于,他们的契约都是三方签约,两方让渡主权第三方接受形成政府。而卢梭,则用“每个人都必须全部转让”,来将自己置身于自身和同等公民的支配之下;国家支配的只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一切的福利事务。国家能够控制个人,仅仅在于公众的幸福需要这种控制。卢梭的契约,就是以这种方式赋予人们权利并指出使用权利的范围。
这应该不是一种理论上的专制,而是一种彻底的民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包括用起义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这就是卢梭,第一个在人们各式各样的表现中发现了深深隐藏的人性,并第一个看到证明上帝隐蔽的法律;
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它尖锐批判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契约论,将其维护君主专制的妥协性剔除;他将洛克的君主立宪制道路发展到民主共和国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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