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艺璇 |
2022-10-22 22:04 |
这一个多月,我读的书主要是韦伯的,书中多处的内容引发了我的思考。 在《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一书中,韦伯认为贡纳的俸禄化妨碍了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点在中国有明显的体现。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缓慢发展的原因不仅仅是受到西方帝国主义的压迫,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封建制度的腐朽。中国的封建制度历史悠久,在明清时期的发展状态达到了顶峰,这种制度影响下封建官僚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我看来,贡纳的俸禄化是指政府官员的俸禄取自普通百姓的进贡。贡纳制度与土地有着紧密的关系,政府主要依据土地收取进贡。而贡纳的俸禄化会使得官员更加重视农业,强调“重农抑商”,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上,这会阻碍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 社交共同体成立的难易程度与外在生活习惯基于历史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差异相关联。种族是天然的社交共同体,一个人一出生就属于一个家庭、一个种族,这是自然而然的,他在家庭这个共同体中成长和学习。随着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和频繁,丰富多样的社会共同体开始出现,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开始属于更多的共同体,例如学校、社团、单位等,习惯成为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深受所处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处于同一时空的个人的行为和习惯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更容易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这种后天影响对个人和共同体的特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宗教社会学》一书引发了我对于宗教的一些思考。学习对宗教的影响。第一,学习使个人更好地履行宗教义务。客观上讲,学习可以提升个人素质,形成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使人们理性看待宗教,重视义务与法律。例如犹太人终身都处于学习的状态,所以他们对同胞是否履行宗教义务,是否谨守宗教律法采取一种决疑论式的考察。第二,学习使知识分子创造新的宗教理论。知识分子通过学习掌握了系统的知识,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创造新的宗教理论,使教义能够与时俱进,满足统治者和信徒的需求。正如书中所述,亚洲所有伟大的宗教性的理论皆为知识分子的杰作。 宗教的多重作用。第一,维护封建统治。宗教教义对其信徒的言行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例如儒教主张的“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等,这些主张有利于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符合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封建统治。正如文章中所述:“官僚制的特征经常是,一方面极度蔑视非理性的宗教,然而另一方面却又将之视为可利用来驯服人民的手段。”第二,心灵疗愈作用。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一种意识形态,对信徒的心灵有着重要的疗愈作用。许多教徒的生活是很艰苦的,他们相信神会护佑他们,现世的苦难是为来世积攒的福报,例如佛教的“轮回”、基督教的“神爱世人”等观念。这些教义可以对信徒的心灵起到抚慰的作用,使他们乐观对待生活。 《非正当性的支配》一书中有关城市的论述引发了我的思考。韦伯认为世上城市的共通要素是:城市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异乡者的聚落。读到这里的时候,我想到了城市中的农民工和春运。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为了获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和赚取更多的钱,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这些人被称为“农民工”。“农民工”这一称谓在改革开放后进入大众的视野,最早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于1983年提出来。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在城市中从事市民不愿意做的工作,这类工作的特征是脏、累、甚至危害身体健康。作为农民工的子女,我对此深有体会。农民工初入城市,并没有一个技能傍身,主要靠出苦力赚钱。农民工主要居住在出租房里,环境较为简陋,身边的朋友基本上都是从农村来的同龄人。这些农民工是城市里的“流浪者”,他们的根在故土。许多农民工攒够一定的钱财后会在自己家乡的小县城买一个小居室,逢年过节回到家乡,其余时间在城市工作。农民工是春运的一大主力。春运的车票一般都需要提前抢购才能买到,车票的紧俏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城市中存在很多异乡者,这一特征在大城市更为凸显,例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这些大城市的位置都处于我国的东部沿海,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一特征也与韦伯的观点相吻合。韦伯认为:没有一个城市是距离海岸超过一日以上的路程。的确,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国家,城市最早都是在沿海出现的。因为沿海的地理位置有利于运输业的发展,这推动了商业的发展,产品的销售和商人的聚集推动了城市的形成。总的来说,城市的发展与地理位置、商业、共同体的形成有着紧密的联系。 国家实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一,法律的成就与国家的强盛息息相关。正如他在文中所述:现今被视为“罗马”特有的许多法律概念的抽象性格,并非原生于罗马的,甚至有一部分 根本不能说是古代的。例如常被讨论到的罗马的所有权概念,便是罗马法脱去其民族性格而转化为世界法后,方才产生出来的。罗马帝国时期的版图横跨欧、亚、非三大洲,其法律也随着国家的扩张不断完善,逐渐具有世界法的特色。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具有重大意义,而他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的强盛。第二,公权力的强化有利于法律的发展。韦伯认为公权力介入法律有助于法律的统一化与体系化,公权力越是强化,越是持续发挥此种走势的力道就越发强劲。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各项法律的约束力是较小的,法律的内容也存在许多漏洞,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也日益完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特征在中国是较为明显的,我国的封建制度在清代达到顶峰,法律的发展也进一步强化,《钦定大清律律》《清朝律刑》都是清朝法律蓬勃发展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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