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信 |
2023-05-09 09:06 |
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 在上个月阅读完齐美尔的一些重要作品并尝试梳理后,脑海中不断地涌现一个问题,齐美尔在社会学发展中的经典性如果仅凭借这一部分内容来体现,是不是仍有点单薄?这些相对分散而零碎的内容,如何进行整体把握?否则,齐美尔真的只是一个社会学散文家?因此我的关注点放到了他对社会学基本看法的基本著作《社会学——关于社会化的形式研究》,这是齐美尔的原著而不是摘编,对于理解齐美尔思想是相对完整的片段,事实上,齐美尔的社会学研究应当是从他为社会学大厦根基的建构去理解的。 一、齐美尔的社会学立场 1.1齐美尔眼中的社会 齐美尔认为,“社会的概念满足着两种对于科学论述必须严格相互分开的意义。社会一方面是社会互动的个人的整体,是社会形成的、构成整个历史现实的人力资源,但是此时,‘社会’也是一些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社会具有双重含义:它不只是一种简单的由个人相加形成的结构,它还是一种关系的总和。“社会存在于若干个人有着相互影响的地方。这种相互影响总是产生于某些特定的本能欲望,或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这些本能欲望、特定目的都促成人们走到一起,采用相互支持行为、共同行动或者对立行动,进入同其他人的一种相互联系的状态中——也就是说,对他们施加影响,并接受他们的影响。这些相互作用意味着,从那些促成的本能欲望和目的的个人载体,变成一个统一体,正是变成一个‘社会’。”由此可见,社会是人们从本能或目的出发发生相互作用形成的统一体。一定程度上,齐美尔眼中的社会不是一个实在的稳定物,也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在人们交往互动中被生产、被运作的一种过程。如果说韦伯的社会行动是其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一个点引申出的线段,那么齐美尔的社会学更加关注不同的线段在交往中的复杂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社会的面貌。 1.2什么是社会学? 涂尔干是社会学学科建立的有力推动者。他把社会学作为一种不同于已知学科的社会科学分析方法,一种分析社会事实的工具。同样在德国,齐美尔也进行了学科的探索。他同样把社会学视为一种观察方法和视角,但是他研究的是社会化的形式。“整个(社会)形态的历史和规律当然是较广义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事情,但是,因为社会科学业已分别进人各门社会的科学,通过给社会科学提出一项特殊的任务,对于一种较狭义的社会学来说,就只剩下对象的形式的观察了。”可见,社会学既是用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地位的,尽管从消极上说社会学由于其他已经发展起来的学科的“圈地”而不得不“挤进来”,但是社会学至少作为一种具有竞争性的解释方式是能够存在的。 “此时社会学可能是应用意义上的社会或者对于这些形式的抽象的一般概念,是种类,种类的方式就是形式,或者是这些形式的当时有效的总数量。”社会学是一种对事物进行抽象的方法。然而,只要是学科就不得不进行抽象,因而这还未能够为社会学立足,如何抽象?其实齐美尔在以上论述中暗含了他的观点,通过将事物划分为形式与内容,并重点就形式进行考察。 1.3社会学研究方法 1.3.1形式社会学 形式与内容的划分是一种抽象方法,并不影响事物本体。内容主要指现实存在于社会的各种材料和要素,它们是本能欲望与各个特殊要素的结合,它们构成了社会材料本身,例如国家、组织、集体等。但是这些材料本身还只是孤立的,它只是“一切在社会里发生以及与社会同时发生的事情”。真正赋予社会内容以意义的是各种各样的形式。形式是异于个人的孤立的,并存的相互参与和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也只有这些相互作用下,个人才被社会化,社会化的个人参与才构成真正的整体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集合,才使得这个整体具有了生命力,整体才能叫社会。形式并不因特定个人或事物的消失而消失,一种形式的消失也不会影响社会的存在,而一旦所有的形式都消失,社会也就不存在了。形式的总和,实际上也就是“关系的总和”。内容只有与形式一起才促成现实的实体的实现,这个实体就是叫做较广义的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从这一点来说,齐美尔比涂尔干更胜一筹,因为关注“社会事实”的整体性,往往需要从整体与外部的关系进行考察,这或许也是涂尔干必须得运用结构、功能去进行复杂分析的原因,而齐美尔求之于内,关注社会事实的内部,以形式和内容进行勾勒社会事实本身,从而推动社会学分析的可能性。 不难发现,相较于内容,齐美尔的关注点在于形式。齐美尔也就确定了社会学的问题域,具体事物的内容、性质等交给其他社会科学,而社会学将专注对这些形式做研究。常见的形式如上下级秩序、竞争、模仿、劳动分工、拉帮结派、代表,同时对内团结和对外封闭以及无数类似的现象,广泛存在,这些都是齐美尔重点讨论的议题。实际上,一种形式往往会对应着多种内容,社会化的相同的形式是以十分不同的内容和为了十分不同的目的而出现的;同时,相间的内容的利益也会采取十分不同的社会化的形式或者实现的方式作为它的载体。这里需要警惕一个误区,如果认为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只揭示形式与内容的区别,那他就和常人没有任何区别了,因为做形式的表面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能够完成。齐美尔也认为这对于增进认识并无太大意义。事实上他更加关注的是形式的运动过程、内部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类型。形式社会学的分析兼具规律性和历史性的优点。因为抽象分析可以脱离时空的限制,而形式社会学中对内容的关照却又能发现具体的细节。 1.3.2辩证法的运用 如果说在思维层面进行形式与内容的区别是分析社会现象静态的观点,那么要分析事物的动态层面,那就是辩证法的分析工具了。齐美尔继承了德国的辩证分析传统,但他既不像他的前辈们只将辩证法停留于形而上学层面,也没有像马克思一样将辩证法运用到更为宏观的社会变迁之中,但是却也将辩证法引入了生动的社会生活。齐美尔在分析中,关于普遍与特殊、对立与统一、整体与部分、运动与静止等观点常常出现,齐美尔的社会学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矛盾,这和他运用辩证法是有关系的。但是也恰恰由此,他关注到了事物的复杂性和形式的可能性——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生活的复杂内因。例如在分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齐美尔发现社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将人们从具体的人身依附解放出来,给了个人越来越多参与社会生活的可能性,但是在人们走向依附社会的过程中,却越来越不自由,因为他受到社会制约的因素不断增加。他在分析冲突中也发现,尽管冲突往往会带来不少问题,但是却也有整合凝聚团体的优点——而科塞正是明确吸收了齐美尔的冲突观点发展出社会阀理论。 1.3.3社会心理学的助力 以上两点都是关于在动态和静态方面如何认识社会形式的重要工具,但是齐美尔还有另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心理学,甚至是更加明确的社会心理学。因为分析人们的相互作用,就必须关注到人们的心灵活动,没有心灵作用的参与,形式是不可能发生的。齐美尔将社会心理学比喻为一台显微镜,借助这台显微镜才能清楚认识社会互动。在此处也隐含了齐美尔的另一社会学立场,关注微观层次的社会互动。他将此与医学研究进行了类比,如果只关注器官,那我们就仅限于对疾病的关注;如果只关注社会组织机构,那就只能片面认识社会;而一旦深入下去研究神经作用、毛细血管的物质交换等,也就是研究到更为普遍的微观人际互动,那才能发现社会存在中更为稳固的根基。这里当然具有一些社会生物学的意味,但是很明确地表明了社会学的微观层次更加生动地上演着社会中最重要的形式类型,这也同时避免了形而上学的窠臼。 但是也需要注意,心理学更加关注心灵运动的规律,旨在揭示人们心灵的特点和心灵活动。但是社会学不同于心理学,社会学的关注点在于社会化个人之间的相互行动的影响、后果等。可以说社会学只是把心理学作为了一种工具,,认识人的心灵只是分析行动后果和影响的前奏,而社会学的关注点对于心理学恰恰可能是一种溢出现象,并不在其理论关切中。 二、重要议题 2.1数量在社会群体中的作用 齐美尔形式社会学中的精彩部分在于分析社会群体中数量的关系对群体的影响。首先,数量对社会群体具有双重意义。对数量的要求很有可能使社会群体的形式结构受到限制;积极的一面是数量的变化会引起社会群体形式结构的变化。通常来说,不同规模群体在社会适应中具有不同的作用。 在应对风险方面,大群体很可能会被削弱,然而也可能迎来转机,而小群体则往往趋向于被削弱。数量扩大有利于群体的完善,同时通过吸纳成员可以减少外部的风险。但这并不总是意味着好事,数量扩大往往会导致群体内部的不稳定性因素增加。为了维持群体稳定,大群体往往需要建立机构以发挥作用,这也使人与人之间直接互动变为间接的。因此,大群体的团结稳定,往往是以群体产物和个人的疏远为代价的。大群体中往往由于心理作用的来回振荡会产生集体的混乱或非理性行动,这和勒庞的观点是有相近之意的。齐美尔还分析了美德、习俗和法律的产生实际上是对应着个人、小群体和大群体的适应方式。 2.1.1二人群体 但是齐美尔重点关注在于微观的二人群体和三人群体具有的社会学意义。二人群体往往意味着亲密无间性,事实上二人群体并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互动双方的互相观照,这里存在着只是生动的个人,因此二人关系中没有秘密,也因此二人群体中的任意一个脱离都宣告着群体的终结。二人群体最典型的是亲密关系,而亲密关系往往意味着二人直接分享着个体的-排他的内容。一旦这一内容被侵蚀或动摇,那么亲密关系就会被破坏。同时,如果二人之中产生了超越个人的、客观的形态,那么亲密关系也会受到威胁。 2.1.2三人群体 如果在二人群体中引入了第三人就变成三群群体,那么互动的复杂性就增强了。在三人的结合时,每个单一的要素都是作为其他两个要素的中间机构发挥作用,并显示出这样一种机构的双重功能:既结合又分割。第三人往往会有三种不同的形态出现。 一是作为不偏不倚者和调停斡旋者。第三人往往会处理二者的纷争问题,他要么成为居中调解人或仲裁法官他居于利益之中还是之外将会非常影响关系。而群体中的双方往往倾向于寻找利益之外的第三人调解冲突。需要注意到,如果他们都认可中间人调解的方式,那么他们实际上也就在默认着群体规则的合理性,这些情况下的冲突往往都是有限范围内发生的。 二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上述中的第三者的行动以群体为目的,而这种情况中则是以群体作为手段。通过坐山观虎斗,第三人获取利益。而上述情况中,如果第三人是利益相关者,通常会演化为这第二类情况。 三是分而治之。第二种情况中第三人往往是静坐者,而这里的第三人却是主动出击者。他往往会通过另外两人的斗争弱化各自的实力,各自牵制,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以毒攻毒是分而治之最登峰造极的手段。 齐美尔关于数量的影响研究,实际是一种半经验抽象考察,真正起到作用的不是数量本身,而是规模变化对社会内部互动影响问题。这种规模与影响的分析确实有助于管理研究和现实,充分清醒地认识到群体大小的影响才能针对性施策,如果错把规模-互动社会规律简单归因到管理统治因素,那就会把复杂问题片面化。 2.2统治与服从 统治与服从是齐美尔形式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关切。它是社会生活中基本的形式,也是社会运行得以续存的工具。无论是人们基于统治着的权威还是威信予以服从,都有双方的互动关系存在。诚如韦伯所言,如果支配缺少了从属者的认可,那么它也是不一样的。齐美尔认为如果基于统治者个人魅力的威信出发,那么服从者的追随具有极其明显的主动性;但是这并不代表从个人因素和事务性因素混合的权威没有这种作用。事实上,统治和服从之间总有自由的存在,只度的区别。从相对得观点来看,“任何形式的对峙,哪怕在内容方面旨在追求服从,都是一种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原则上包含着对每一个要素的某种限制”。统治者统治服从者,他自己也被服从者们统治着。齐美尔就此区分了三种统治形态:服从个人的统治;服从多数人(群体)的统治;服从客观原则的统治。 2.2.1服从一人 一个群体服从一个人的统治形式往往是最原始的也是最常见的,其结果是群体的十分坚定的统一化。如果群体本身是一个高度联系和同质化程度高的组织,那么这一个人统治者往往只是群体的代表,统治者实际上是按照群体的意志实行统治;如果群体内部各要素关联性不强,那么在实行一人统治的地方,就会将他们聚集成群体。后者和基督教关于神的观念将所有人聚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庄园共同体是一个道理,各要素都是由于服从同一统治而相互间有了关联。实际上,此处也就将将统治者和服从者之间赋予了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实际上也给这种关联增加了紧密度。 齐美尔还重点关注了服从者和统治者处于对立形势下的统治状态,这富含着更多特殊的形势。这就存在一种双重心理:人们既需要一个统治者实行统治以自存,又希望一个统治权力的对立面的出现,齐美尔将其视为人的本能冲动。事实上,通过反对同一统治者,服从者间也能实现统一。因此统一性无论是群体和统治者坚定地站在一起,还是二者处于对立状态,都是始终存在并在总体上体现出均衡。当然,共同服从并不总是导致统一化,也会有疏离化的情况出现。这样创造出齐平化与分化、制造兴趣点和距离等统治艺术。 2.2.2服从多数 服从多数是另一种重要的统治形式。总体而言服从一个群体或多数的统治往往对个人是利大于弊的,在这里人们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和客观性。客观性可以大大地过滤掉感情、思想意志的某些不利方面,从而对个体预留了发挥的可能。毕竟在具有稳定的——合法性、不偏不倚、实事求是的精神有利的统治环境里,总是具有行动预期和后果预判的,人们可以理性地展开行动。但也会存在服从多数而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在集体行动的场合下。至于哪种更适合个人的生存,这得取决于“特殊的个人的地位和各种实体氛围之间不可比较性的逻辑的表现”,齐美尔将其也看做偶然的因素,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构成统治者的多数之间如果是异质性的,这种特殊形式也会有不一样的后果。一仆事二主往往会使服从者产生极大的困扰和撕扯,而一旦服从者内部也随着追随统治者中异质的各构成部分时,很容易将统治要求化为义务,来自服从者自发性的行动一旦参与进统治者内部的纷争,那后果往往难以预测,几乎是无解的。这或许可以关联到宗教派别间的对立和冲突,事实上可能最初的分歧仅在于认识事物的观点的不一致,但是随着各自势力的壮大和分歧先后展开,矛盾就难分难解,尤其是在利益相互勾连之时,谁都不愿意妥协和割裂,那么这将会极其麻烦。如果多数群体内部发生分化,产生了中间阶级,中间阶级在冲突中也是面临着极大的威胁的。它要么两头受气,要么被上级进行利用,要么被上级打击,种种都是在多数群体中发生的。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办法或许是引入民主,各自互为上下级时社会则会处于一种均衡之中。齐美尔还讨论了多数表决的意义和问题,此处不再过多赘述。 2.2.3服从客观因素 服从客观因素(法律、事物、原则等)的统治形式可以说是韦伯所言的理性化的另一种表述。服从客观因素将人和人之间的直接互动排除了,一种观点认为,服从这些抽象原则,人们不用受到个人和群体的摆布,这意味着一种有尊严的生存方式,他能够在自主的服从行动中感受到一种自由。服从客观因素表现上是自由的,但是却有诸多的因素制约我们。这里往往会引发一种紧张感,服从客观因素普遍性的要求和自我特殊性的需求之间存在冲突,如果完全投入到服从客观因素中,往往意味着个人以社会的力量和自我对峙,即自我服从和外部要求的张力,这有点类似于本我与超我的对立。坚定地服从客观因素时,甚至统治-服从关系都演变为一种技术手段,甚至说,客观原则施加的压力并不比人治来得少。美德、习俗和法律的区别,上述已经提到对应着不同群体规模的统治形式,个人如何对待这些要求,实际上也就对应着他如何看待个人、集体和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在个人和客观性的激烈张力之中,集体往往作为一种调节手段,为二者架设桥梁。因而齐美尔认为习俗其实是更好的统摄了个人美德和社会客观因素的综合体。 总之,统治与服从是非常基本社会形式,这种社会互动是维持人类社会生存的一种技术手段,无论在哪一统一体中都会存在,齐美尔并不否认这种技术存在的必要性。尽管这往往意味着强制,但不管是有意无意地意识到了这种关系,人们都已经参与了互动,构成了复杂的社会材料。而强制也是人们本质的需要,“它是一个无可取代的支柱,而且维系着内在的生活和外在的生活”,否则行为就会沦落为毫无目的的和毫无形式的状态。 三、思考 3.1形式社会学的适用性 毫无疑问,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研究方法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当然更重要的是他没有把社会简单归纳为整体或个人,而是一个过程。社会是过程,因而就必须将视野关注到过程内部,从而也进行了区别于功能主义的静态考察。形式社会学关注事物的内容,但更关注形式本身;形式社会学集中于微观的互动,但是也从社会组织制度中发现其规律。形式社会学分析静态的框架,但是更着重于利用辩证法分析内部的矛盾运动。可以说,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能够给我们诸多启发。 但是齐美尔眼中的形式,却没有足够的抽象化。例如上下级秩序、冲突、竞争等形式他已经列出,但是这些形式之间的关联是什么?哪一些才是社会必要的、核心的形式?齐美尔没有谈及。但是这本身可能是齐美尔本身开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点,甚至说也是无法避免的,他曾在关于“威信”的注解中提到,这个定义并不准确,他也不意在提出一个精确的概念,因为形式研究是从事实中概括归纳出来的,而不是从一个完整的概念发散的。因此齐美尔的知识生成更多的是归纳而不是推理,归纳法在有限的认识下难以避免不完备性的危险。我们提出“齐美尔的定义不够抽象”的疑问其实是站在逻辑推理的角度去思考的,本身就和齐美尔的出发点有异,因而我们也需要仔细考虑到知识生成的方法论的不同带来的差异。 此外,齐美尔重在对形式对内容的作用、影响,但他也明确提出只有内容和形式结合才能完善对事物的认知。运用形式-内容的分析工具,我们不能仅限于形式本身,还得注意到内容。形式是从各式各样的内容中抽象出来的,要归纳出共同特点和一般规律,前提是得要对内容充分认识。从齐美尔的研究内容涉猎之广和分析问题的独特视角来看,他分析事物内容的能力足够强大。分析事物内容就得关注到其质的规定性及其变化,这样才能有助于理解形式的一般化特点,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互动关系。齐美尔已经分析过形式发展太快对内容的负面影响如文化悲剧,但如果形式落后于内容中质的变化,结果又会如何呢?这是很值得思考的。 3.2再论三人群体 齐美尔论述二人群体和三人群体足够精彩,充分说明了规模对社会互动的影响。但是齐美尔在分析三人群体中却是假设了一个前提,第三个人是在二人群体的基础之上“被动加入”的。这就存在两个问题:如果第三个人是主动加入群体,结果会如何?如果第三人是预先给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动又会如何?显然齐美尔忽视了前置特征。 我们可以进行一个推论,如果第三人是主动加入群体引起了群体规模的变化,这个群体的各要素都会改变原有的相处方式。以校园中常见的宿舍关系为例,如果原本两个人是亲密无间的,第三者的加入我们是否接纳?如果拒绝,三人群体自然就消失,而如果接受,那就会生成一个新的接纳机制,现在他们需要考量这种亲密无间是否对第三者进行开放,以及如果接纳后他们之间做何种程度的坦白。我们之间的秘密要不要告诉他?我们的作息方式是作为一种规范进行升华还是制定新的规则?同时,在三人参与公共事务或接受管理时,谁做代表?是二者之一,还是新来者?这些或许原本都不会问题。对于第三者来说,他到来的动机会极大地影响他们的互动关系。如果奔着交友的目的加入群体,那么在从陌生人变为朋友之后他们的相处方式还需要改变,他的到来是否应该改变二人的意志,还是“入乡随俗”?影响互动关系的可能还有性别、年龄、经历等诸多因素,这些都会使三人群体复杂化,而不仅仅是齐美尔笔下的三种互动形态。 回应第二个问题,如果第三者是本来就预先给定的,或者说三人群体的产生是共时性的,那么三者的互动将会有更多试探的先奏。在试探过程中,各人都只将人格的一部分参与进群体的构建,构建的过程中如果有不协调的地方,可能就会产生行为的改变。例如如果三人宿舍中有人在睡觉时对声音敏感,那很可能本来就易于发出噪音的二人来说就很有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现在这种调整并非其本性特征,或许也只在这一宿舍中这一人在场是采取如此行动,那么我们就不能随意做出“他们行动总是小心翼翼”的判断。在这三人群体都是预先给定的情况下,三人的前置特征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将会更加明显。 实际上,齐美尔在论述二人群体时就给定了他们存在,却又忽略了前面谈到的如果“加入”过程。如果二人群体的形式是从一人添加了一人形成的,那么这很可能会碰到鲁滨孙和星期五的遭遇问题。在意识到二人群体存在时鲁滨孙首先不是怀着善意和建立亲密关系去应对的,而是设置了一系列防备,从另一个角度说,他们二人已经发生了社会关联。如果是主动加入或被动加入,那么这一过程又更显复杂。 因此规模对群体互动固然有影响,但是还需要考虑到更多的限制因素如给定或加入、主动或被动,但是齐美尔的观察也是有局限性的,不知是未意识还是有意选取了不同的侧面进行论述,但这提醒我们还需要走出文本看文本。
总的来说,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统摄了齐美尔的各种分析,其所设置的各种议题,或许有关联,或许无关联,并不在齐美尔的重点之中,而只是在佐证其社会学基本立场和方法论,只要能建构起社会学的大厦就足矣,而他本人也是意识到了这点。如果再从形式-内容的角度来看他的社会学研究,他的分析视角和方法才是真正重要的形式,那些具体的研究领域只是填补形式的材料。只有把握住去方法论,方能理解好其每一论题中的奥义,而不至于陷入具体的、割裂的质料中。由此视之,齐美尔无愧为社会学的经典大师,还需要常常回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