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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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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琦的读书报告(更新到5月13号)

书目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迪尔凯姆《原始分类》
迪尔凯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迪尔凯姆《道德教育》
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

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这本书首先讨论了什么是社会事实,即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不能以社会内部发生的一般事实来界定。它不以个人作为基础,它要么以整体社会为基础,要么以社会内部的个别团体或同业公会等为基础。社会事实的特点,迪尔凯姆认为,第一,一个社会事实,只是由于它有或能有从外部施及个人的约束力才得到人们的承认;而这种约束力的存在则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惩罚的存在而得到人们的承认。第二,社会事实的存在不依存在它在团体内部扩散时表现于个体的形式,我们还可以通过社会事实在团体内部扩散来界定它。
接着,迪尔凯姆讨论了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即要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第二是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而制造的概念。第三是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此外,迪尔凯姆还强调,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而进行考察。比如,从风俗和民间信仰入手,我们就得借助于反映风俗和民间信仰的谚语和俗语来进行研究。
接着迪尔凯姆分别讨论了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及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迪尔凯姆认为,痛苦不是疾病的症候,因为痛苦也属于健康状态,生存机会的减少也不是疾病的标志,因为有时候有些正常现象也造成生存机会的减少。区分社会事实是正常的还是反常的,必须确定社会种,社会种的概念的用处,关于人类和特殊社会的概念之间的中间媒介。在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中,迪尔凯姆认为,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最后,迪尔凯姆把本书所述的方法做了一个总结,首先,他认为社会学独立于一切哲学,但社会学仍保持着依靠与其有着牢固联系的某一哲学体系的习惯。其次,所述方法是客观,它完全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第三,把社会事实看做社会的物,一种社会事实只能用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同时在揭示集体进化的主要动力存在于社会内部环境时也说明了这种解释是可能的。


在原始分类中,迪尔凯姆首先指出所谓分类,是指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含关系或排斥关系的过程,进而又进一步地指出人的心灵是从不加分别的状态中发展而来的,而教育所能指明的思维方式则只能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人是不可能在其自身上找到分类的基本要素的。那“分类”又从何而来呢?迪尔凯姆与莫斯提出了他们的假设:分类图式不是抽象理解的自发产物,而是某一过程的结果,而这个过程是由各种各样的外来因素组成的。为了证明这一假设,迪尔凯姆企图带领我们通过考察人类所形成的最粗陋的分类,来弄清楚分类究竟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这一问题。
接着他就从澳洲分类类型、其他澳洲体系、祖尼人,苏人与中国人四个角度展开了他的求证之旅。迪尔凯姆认为在澳洲等地,分类与“胞族”、“氏族”、“图腾”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物的分类其实是人的分类的一种再现,在澳洲部落中“每个部落都分为两个基本的部分,我们均称之为胞族。每个胞族都是由一定数量的氏族组成的,而氏族则是由具有相同图腾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除了氏族之外,每个胞族又可以分为两个姻族。我们之所以称之为姻族,是因为其目的首先是对婚姻作出规定:一个胞族中的某一特定姻族只能与另一个胞族中的某一姻族结亲。所有的事物都要么属于这个胞族,要么属于那个胞族。迪尔凯姆论证出,于是乎,事物首先依据氏族与图腾进行了分类,氏族的严格定位,导致了划归氏族的事物的相应定位,继而产生了方向的分类。这一切成为了起初事物进行划分的依据。
再将视野转向中国,他所列的青龙为东、朱雀为南、白虎为西、玄武为北。每个区域具有该方动物的那种颜色。中国的十二生肖、二十四个节气。这些在自己看来无比熟悉的东西,却因为不同角度的展开解读,而在眼前呈现出了不同的意喻。迪尔凯姆指出,中国分类在本质上是占卜的工具,个体实际上成为了宇宙的参照,事物在一定意义上被表达为鲜活的肌体功能。这一种名副其实的小宇宙理论,他接着提出了他的论述,人类在刚开始构想事物的时候,必须得把事物与其自身联系起来。最初的自然图式的中心不是个体,而是社会。最初的对象化是社会,而不是人。
最后,迪尔凯姆得出,原始分类绝不是个别或例外的,也绝不是与开化民族所采用的分类格格不入,相反,它们似乎可以在丝毫不打破连续性的情况下,与最初的科学分类一脉相通。事情并不像弗雷泽想象的那样,人们的社会关系要以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基础,而且事实上,正是后者为前者提供了原型。


在《道德教育》中,迪尔凯姆对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他认为教育是由年长一代施加的影响,这不是为社会生活作准备,它的目的是引起和发展儿童一定体力的、智力的和道德的状态,这些是由整个政治社会和特定的环境对他明确地预定的要求。”简单说,教育就是使年轻一代在体力、智力和道德方面社会化。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教育,其中心点和出发点不在儿童,而在社会,道德的功能在于确定并固定人们的行为,消除个人行为的随意性。道德不仅具有常规性且具有权威性。道德可以看做是一个社会事实,道德的所有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方面,即都遵循预先确定的规范,也没有必要把道德表现为普遍的东西。
国家意识在道德教育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国家意识在教育过程中具体地显示为公民教育。迪尔凯姆认为个人只有在国家宏观视角下才能得以发展。社会分工导致个人意识变得原子化,这就凸显了有机团结为基础重新组织社会的重要性。换言之,只有在集体中,通过有机团结,个人意识才具有意义。而从儿童时代就必须推行的公民教育为社会整合提供了经验基础与催化功能。这样的公民教育必须让我们认识到,人在理想社会中生存意味着自我的实现。这并不是说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丧失自我,而恰恰相反,个人的发展不应处于真空中,而是在现实社会中体现其自我价值。只有充分保全个体意识,集体意识在有机团结中才更具有意义。
道德教育围绕着道德要素,迪尔凯姆认为道德有三个要素:纪律精神、对社会群体的依恋和自主精神。
纪律精神包含两个方面:以行为准则为特征的规律性和对权威的认可。迪尔凯姆通过惩罚这一实践讨论了这些因素。违反纪律是逃避团结性的表现,而惩罚是用来确认违反规则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效仿者,而是去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并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另一方面,他又阐述了学校权威的重要性。学生必须遵守规范,学会履行义务。这种训练如果在家庭中进行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必须转交给学校来完成。事实上,学校有一种能预先决定学生行为的完整规范体系。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家庭作业,同时拥有适当的行为举止。因此,学生需要承担许多义务。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才得以构成学校的纪律及权威性。正是通过对学校纪律的实践,才能够在学生心中树立学校的权威。
道德的第二个要素是对社会群体的依恋。道德行为以集体利益为前提。迪尔凯姆认为,道德教育具有把学生与社会联结起来的功能。教育的任务是从孩提时代重建集体的核心价值观、道德性、集体精神和团结性,因为这样有利于社会的道德重建和法国的民族复兴。不过道德依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因为不是所有的人类社会都具有相同的道德价值。  
道德的第三个要素是自主精神,他强调道德教育不是布道而应当具有解释性。学校的教师不应该无休止重复道德信条和规则,从而把这些条条框框植入到孩子的头脑中。相反,学校的任务是引导孩子理解他们的国家和时代,使他们具有社会责任感,同时促使他们自觉参与到集体事务中去。迪尔凯姆主张学校对于个人的培养其目标是为了实现家庭和国家融合,与此同时又不丧失个人兴趣发展的可能性。


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这是迪尔凯姆将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论述得最为充分的集大成式的作品。迪尔凯姆从民情和权利的概念与历史出发,探讨政治上的权利结构与社会风俗之间的关系,进而全面揭示群体与国家、职业与民主、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关联,从而为大革命后的法国提供社会和政治建设的思想路向。 迪尔凯姆的权利科学是在个体存在之外,确立了一种基于社会实体的自成一类的存在,而这种更高存在的活动才具有更为本质的理性意涵。相对于自我意识的学说,迪尔凯姆明确提出了一种集体意识的学说。即人的存在,或人性、人的权利的本质,乃为其存在其中的群体或集体的本质,个体间虽然有其自然性的差别,有其职业确定的社会性机能的差别,而真正构成其道德生活之神圣性基础的,必来自他所依恋的社会。社会是其理性的来源、信仰的来源和道德团结的来源. 论述的拓展和深化。
在有关职业群体的历史研究中,迪尔凯姆突破了此前仅在家庭与城邦框架下的分析角度,而将群体性的职业生活及其神圣信仰作为理解古典时代的第三条线索。沿着这条线索,他特别考察了法团的历史形态。他指出:任何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成为国家的公民。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有一类规范却是多样化的;它们共同组成了职业伦理。这表明,规范本质上具有两种形式,一是均一的政治性规范,迪尔凯姆说无论何时何地,这些义务在基本特征上都有相似之处,如忠诚和服务的义务第二类规范则有所不同,对于职业生活来说,不同职业组织所规定的义务往往差别很大。这即是说,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不同,它既不同于家庭的逻辑,亦不同于国家的逻辑,而必须有群体组织的保护。它必须诉诸一种集体的权威,而这种权威也不可归为个人的特殊意志,只能来自于功能性的职业规范的要求,以及共同生活的集体情感和价值基础。
最后,迪尔凯姆考察了财产权,迪尔凯姆认为财产权是既定个体不让其他个体或集体使用既存物的权利。个人的财产不过是神的财产的替代物,通过某种仪式,才使这些权利转移到个人的手中。关于契约,迪尔凯姆认为契约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血缘盟约、物权契约、要式契约、合意契约。他强调其中道德的意涵,一切与社会、集体有关的行为和情感都具有道德的意味,一切集体生活都是道德生活。因此,这种共同情感也可以说就是道德情感。


在《心灵、自我与社会》中,正像译者所说的那样,米德是一个追求统一的社会哲学家,米德既不是从社会角度也不是从个人角度出发,而是注重个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研究,强调有机体通过符号与一般化的他人沟通,和社会发生联系。
沟通能够进行的前提是同一个刺激能够在每个人心中造成相同的反应,在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这种刺激便是语言。个体通过与一般化的他人的沟通,产生反思性、自我意识、产生心灵。一般化的他人不仅包括其他个体,也包括各种认同的习俗、制度和思想等。
自我包括两个方面:主我和客我。客我是一般化的他人在个体上的反应,是确定的,它控制着主我。主我则是一种对环境的反应包含着各种不确定性。
虽然米德的理论看起来很完善,但是不可避免的带有理想化的色彩,首先沟通的符号不仅仅是语言符号,有许多其他方面的方式。同时,语言符号也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有效,在现实中语言符号由于可能在不同的人内心引起不同的反应。
另外,从米德的理论中也产生了一些扩展性的思考。如果说自我是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形成的,依赖于同社会互动的经验,那么人的意识是不是被经验禁锢着,我们不可能完整的把握历史社会,也不能预测尚未发生的未来社会的趋势。正像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由于人类理性认识的辩证性力图超越自己的经验界限去认识物体,误把宇宙理念当作认识对象,用说明现象的东西去说明它,这就必然产生二律背反,而实践则可以使主观见之于客观,论证相对性与绝对性统一的真理。



                               
Posted: 2017-05-14 09:28 | [楼 主]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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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用开新帖,直接在原帖上修改的。读的挺不错的,但是如果从某一个点去总结就更好了,比当时我这个时候读的好很多,加油啊!
Posted: 2017-05-17 14:50 | 1 楼
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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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王萍学姐鼓励!继续加油
Posted: 2017-09-11 09:54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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