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主题: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书笔记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李韬韬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1
威望: 1 点
金钱: 10 RMB
注册时间:2015-04-09
最后登录:2015-05-04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书笔记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书笔记
阅读时间:2015年4月
阅读人:李韬
阅读书目:曼瑟尔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  上海三联书店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马里兰大学的曼瑟尔 奥尔森教授所撰写关于人的集体行为理论的经典著作,它吸收了经济学理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并结合公共物品的公共性分析,探索了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通过研读,我们逐步的理清奥尔森所提出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思路,其阐述的集体行动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解释现实当中诸多关于集体行动困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思路
奥尔森开篇就把矛头指向了传统集团利益观。传统的集团利益观认为,由于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奥尔森在书中明确批判了这种论断,这种看似合理的观点并不能很好的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相反,最后还会有这样的现象产生;由于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的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如某种商品的关税提高,生产此种商品所有生产商都将获益;只要最低工资法案通过并实施了,所有的产业工人都将获益。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其结果最终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随后,奥尔森重点论述了集团规模和集体行动之间的联系。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自发的,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体的行动取决于规模的大小,奥尔森在书中清楚的提出:“比起大集团,小集团能更好的增进其共同利益”,之所以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加有效率的采取行动,是因为:首先,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使得个人所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不成比例。换句话说,个人所获得的收益不足以抵消他们的行动成本。除非集团足够小的时候,小到即使集团成员单方面所获得集团收益的超过它付出的成本,集体行动才会顺利进行。其次,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所要跨越的障碍也就越大。奥尔森认为,小集团存在优势,根据集团成员进入和退出的态度不同,可以把集团分为相容性集团和排外性集团,这两种集团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关系机制。相容集团追求相容利益,主要是指非市场集团,它所追求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在供给上是不固定的,某个集团的壮大并不会减少其它集团的收益,反而可能使其它集团受益。如处于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向政府要求更低的税额和其他的优惠政策,这时它就需要更多的同行企业的加入来壮大它们的力量,此时的利益主体是一种“正和博弈”。排他集团追求的是排他的利益,主要是指市场中竞争性的企业集团,它所追求的集体物品(更高的价格)带来的收益在供给是固定的,某个集团的收益会造成其它集团收益的潜在损失。如处于同一行业的公司,在通过限制产出而追求更高的价格时就是排他,即在市场份额一定的情况下对方多生产,自己就要少生产,这时的利益主体是一种“零和博弈”。只有在相容性集团中,才存在着提供集体物品的可能性,同时相容性的大集团存在比较严重的“搭便车”的现象。
那么,怎样解决“搭便车”的这一集团困境呢?奥尔森对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第一,实行小规模集团。小集团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集团规模小,集团成员在集团中所获得收益超出他所付出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集团成员能从集团总体利益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而能促使集团成员为集体利益贡献力量。与此同时,由于集团人数少,彼此之间接触的机会多,自然而然相互很熟悉,从而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相互之间的监督。当面对社会压力或社会刺激时候,集团成员不敢逃避集体责任,而是主动承担更多的集体责任。第二,对集团中的个体进行选择性的激励。所谓“选择性的激励”就是对集团成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其中包括惩罚性的或强制性的和奖励性的,它既可能是经济性的也可能使社会性的。这种刺激措施之所以称为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体的每一个成员付出的和没付出的人、付出得多和付出得少的人区别对待,“赏罚分明”。有了这种奖惩措施,不仅能够激励集团成员主动承担集团责任,而且保证集团成员付出和收益成正比。

二、集体行动理论的局限性
虽然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困境进行了逻辑分析,并对于很多集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其理论并非没有瑕疵,通过对奥尔森的著作细细研读,深入的思考,本人对其理论阐述的某些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首先,奥尔森在书中对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划分并不精确,其书中并没有对大集团和小集团作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导致大集团和小集团的分类有着界限的不稳定性。因为小集团相对于更小的集团来说是大集团,而大集团相对于更大的集团却被称为是小集团。如十个人的集团与三个人的集团相比较是大集团,十个人相对于一百个人的集团却是小集团。所以,我们在运用理论在分析某类集团行动的逻辑时,对于大小集团界限的区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其次,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困境理论的提出是源于个人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他把理性“经济人”作为人的唯一特性来分析集体行动的困境有失偏颇。人毕竟是出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不可能依靠自利的理性来做决定。而现实中的人并非完全理性的,也并非完全同质性的,除了理性之外,情感、道德、宗教、信仰都会影响到个体的集体行动。美国经济学家得主奥斯特罗姆也反对奥尔森把人建立在完全理性的假设之上,她认为理性选择的行为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她提倡我们用第二理性理论模型,即用有限的理性和德性行为理论来替代理性的行为理论。长期从事农村调查研究的社会学家贺雪峰认为:“理性行动理论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只抽象讨论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而问题必须将行动置于特定的文化区域和背景中”。

三、总结与讨论
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有以下几点说明首先,集体行动的逻辑首要关注的并不是人们如何成功的进行集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产生困境的原因分析。集体行动并非必然趋势,集体不行动才是必然的结果。其次,集体行动的困境源于“搭便车”。“搭便车”是指个人预期他人供给公共物品,自己采取不合作,才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第三,集体行动的困境主要出现在大集团里,小集团常常可以摆脱这种厄运。在小集团中,集团成员的合作易于达成,而且即便是自己单独提供公共物品,仍可获得可观收益。
中国农村的公共资源管理都普遍都遭遇“集体行动悖论”。以鄱阳湖为例,鄱阳湖共有鱼类25科136种,占我国淡水鱼类的16.39%,湖中还有江豚、鲥鱼、中华鲟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然而,近年来,鄱阳湖渔业资源捕捞面临“公地悲剧”,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捕捞正面临着“公地悲剧”情况。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公地”,对其过度捕捞正是“公地悲剧”的具体表现。一般而言,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应该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在占有和使用上,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使得全体成员中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它。你可以去捕鱼,我也可去捕鱼,如果你不去捕鱼,我去捕鱼,你并不增加利益,相反有可能损失利益。 所以大家因不去捕鱼而损失利益,只有参与捕鱼,最后导致渔业资源的枯渴。从学理上看,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利益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即集体利益最终受到损害。同时渔业资源是个人消费品,具有竞争性,即多一个人的捕捞渔业资源会减少其它人对渔业资源的享用,渔业资源具有整体性,一旦遭到破坏,其整体价值也会受到影响。关于如何解决这一“公地悲剧”,就必须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以确保它们的长期经济价值和集体利益的维持和增长。根据奥尔森和相关学者的理论视角,下面提出有几个解决方案:各种学术文章给出了他们的观点:一是由“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控制和管理,以防止它们毁灭;另一些人建议二是通过产权界定,实行渔业资源私有化就可以解决问题。三是最后实行鄱阳湖沿岸居民集体自主管理模式,就是通过以鄱阳湖捕捞为生的渔民让渡其捕捞权,予由集体组织进行统一调配。但是,无论国家利维旦和产权化的市场方案,还是自主组织治理方案,都要有固有的缺陷和不足。都不是解决渔业资源的“灵丹妙药”。第一,由于鄱阳湖的面积覆盖面广,所涉及区域众多,需要统筹各区域市县行政资源来对鄱阳湖的统一管理,这无疑会加重行政成本给地方财政带来负担,而且对鄱阳湖管理所产生的效益也不会冲抵所付出的成本。第二,渔业资源其产权划分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难。渔业资源作为一种洄游的浮动资源,以其现有行政工具无法将其做到产权划分私有化,即使做到也势必会造成不公,这是自然属性带来的困境。第三,自组织集体管理渔业资源也会造成“公地悲剧”恰好印证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是因为:首先,(1)对于自组织集体管理统一调配渔业资源的集体,如果集体渔业资源相关者是个小集体团的话,势必对渔业资源产生正面的影响。正如根据奥尔森所理论言,“集团越小,小到其单方面所获得的收益超出它付出的成本”,定能驱动这种小集体统一合理捕捞渔业资源。加之,集体越小,其成员交往次数频繁,关系会更加密切,如此会产生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一个微型“熟人社会”,在此种关系圈中,必然会加深彼此之间对适度渔业资源捕捞的监督。相反在大集体中,彼此之间只是通过一种简单契约关系组合而成,很难建立不存在违反契约会遭到集体的惩罚机制。与此同时,由于集体很大成员之间关系陌生,也不会对违反契约成员有社会性的惩罚,当有一人无视“契约”理性计算自身成本—收益后大肆捕捞,势必会激起其他成员的理性行为。即使由部分成员支付成本建立了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并在一段时间阻止了过度捕捞行为,但也常常出现一些人不付成本而“搭便车”,对共同“搭便车”的行为,随后最后也会导致集体的成本收益失衡而“契约”崩盘,即个人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最后其结果总是造成鄱阳湖的渔业资源被更加恶劣性的捕捞的“哈丁悲剧”。





《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
阅读时间:2015年4月
阅读人:李韬
阅读书目:埃莉诺 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  上海三联书店

《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 奥斯特罗姆教授为解决“公地悲剧”这一难题而撰写的理论著作,奥斯特罗姆教授在系统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公共资源管理问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即运用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的理论方法,对水资源,森林甚至渔业等公共池塘资源管理和制度设计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其贡献主要在于:针对以“公地悲剧”、“囚徒理论”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进行了理论模型为基础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从小规模公共资源问题入手,开发提出了自主组织治理模式公共事务创新制度理论,为面临公地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解决途径,为从而避免了公共事务退化,保护公共事务、和可持续利用公共事务,从而由此增进人类集体的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基础。
一、公地悲剧的解决方式
关于“公地悲剧”的理论发展过程,可以追朔到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心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事务的一切,他至多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其后,英国科学家哈丁在美国著名《科学》上发表了《论公地悲剧》一文,文中具体描述了“公地悲剧”这一模型的逻辑结构;。在一片对所有人开放了的牧场中,所有放牧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每个放牧人都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的收益;但在他或其他人在牧场上过度放牧时,每个放牧人又因公共牧场退化而承担延期成本。因此,每个放牧人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的牲畜的动力,因为他从自己的牲畜身上得到直接收益,承担的只是由过度放牧所造成的损失中的一份。简而言之就是个体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致了公共利益受损的恶果。而针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问题,传统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公地悲剧”是难以避免的。经济学家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一、彻底的私有化,依靠经济学巨匠亚当 斯密所主张的市场无形之手解决。二、依靠中央集权政府来解决。彻底的私有化和政府的强制性对于某些公共资源确实可以产生有利的作用。一方面私有化可以明确公共资源的产权占有,以借助产权占有者个人的力量避免过度使用公共资源。另一方面由政府统筹规划公共资源的分配,有助于公共资源的可持续的发展。但是,很多事实表明,政府和私有化都不能有效解决“公地悲剧”,无论是走私有化的市场之路还是政府管理之路,都有一定的缺陷。首先,对于就私有化而言,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使用公地的人们实行私有化意愿,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私有化过程中的产权边界无法划分,产权边界划分是前提,否则,私有化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即使人们愿意使产权私有化,因为在有些诸如流动水河流的渔场中划分边界存在技术问题,或者因为成本过高而缺乏边界划分的操作性,所以,自然约束性条件限制了私有化方法的选择。最后,一旦选择私有化,公共资源可以在市场中自由流转,而市场中追逐自利的原则,不可避免的造成个人理性下的集体不理性。其次,就政府管理方法而言(即利维旦方式),也会往往产生一些问题。第一,政府无法掌握准确资源有效信息,对资源的预估必然会产生误判,导致对公共资源的过多索取或过少开采。第二,政府统筹公共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且先不谈行政成效结果如何,往往由于管理的复杂性和高成本的运作而导致此方法的不适用性。对于其监督、制裁所产生的行政成本从何而来?所以,关于“公地悲剧”这个难题解决,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了新的自主治理理论,即“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才能面对所有人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下,取得持久的利益”。明确的说,就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的两级之间,存在着一系列自发组织的行为,通过建立资源使用者联盟的方式,发展出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决策和精密执行的机制,使公共资源得到有效的管理。而自主治理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至少解决一下三个问题;:第一,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设计自主组织制度,或者说什么人有足够的动力和动机建立组织。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只要人们不断经常的沟通,相互交往,那么他们就有可能知道谁是值得信任的,他们的行为将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影响。当人们在这个环境中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有了共同行为准则和互惠处事模式,他们就拥有了为解决公共池塘使用困境而建立的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本。通过信任和社群观念,在拥有了这些社会资本的基础之上解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第二,可信承诺问题。在制度供给得到圆满解决后,如何规避公共池塘资源使用搭便车、逃避责任、和各种机会主义诱惑?这就涉及可信承诺问题。“你遵守,我就遵守”,即我遵守以你遵守为前提。奥斯特罗姆摒弃了经常用到了外部强制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法,让公共池塘的使用者,通过自我激励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第三,相互监督问题。没有监督就不可能有承诺,没有可信的承诺就没有新规则、新制度的动机。监督至关重要,但第三方监督并非就是唯一途径。奥斯特罗姆认为,只要人们对遵守规则作出权变策略的承诺,就会产生监督他人的动机,以使自己确信大多数人是遵守规则的。为了解决上述新制度的供给、可行承诺、互相监督问题,奥斯特罗姆在总结分析世界各地成功案例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成功治理公共池塘的八条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组织成员与非组织成员应该明确区分,即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和家庭必须予以明确规定。(2)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即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质和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4)监督必须有效,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有者本人。(5)分级制裁,违约的程度不同,惩罚也就相应不同,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6)冲突解决机制,占有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7)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8)分权制组织,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二、“自主性模式”在中国运用中的困境
对于奥斯特罗姆教授所提出自主治理的模式是否可以应用到中国农村公共资源的管理,是一个亟待值得思考的问题,换句话说言之,自主治理制度的模式是否具有普遍性。根据自主治理理论,要实现自主治理首先必须解决三个难题,: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执行主体的权威性和特定农村熟人社会中的执行效率)、可信任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等问题。奥斯特罗姆教授指出,
新的制度供给就是通过建立信任和社群观念,在拥有了这些社会资本的基础之上来解决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在新制度供给中,虽然制度契约于公共资源的多数占有者,但是制度的执行权威和制度执行者的效率是首要问题。而放置于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中,中国农村社会的是一个“熟人社会”,与所产生的问题未必与新制度供给中的执行权威和制度执行者的效率是不相容的。在中国农村“熟人社会”联系的纽带以是血缘、姻缘和地缘关系所构成的复杂关系结构承载,人们在此种复杂的关系所孕育的新的制度必然会产生异化。如在中国“熟人村落”之中,在这一关系结构中,人们解决公共事务问题一般都以关系的亲疏远近为依据,关系亲密熟悉的“简单处理了事”,相反关系疏远的大义凛然的按规章制度办事,同时,加之村落地域狭小村民交往频繁便以间接方式默认了此种处事的合法性。然而,一旦某人违反制度规定,同时又与制度的构建者在血缘与地缘上关系亲密,如果放任行之,势必对制度的构建者在采取措施惩处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严重弱化执行主体的权威性,如果采取措施惩处,必然对以后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制度构建者当然深思权衡其利弊。不仅如此,如果此口一开,定会削弱以后新制度的执行效率,长此以往,新的制度必然走向终结。
对于可信承诺问题,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初始阶段,一个占用者在大多数人同意遵循所提出的规则的情况下他的未来预期收益流量作了计算后,可能会为了与其他人和睦相处而同意遵守这套规则”。同样而在中国农村村落文化中,可信承诺问题也是很难行得通。这一问题会成为自主治理模式的障碍。马克思 韦伯曾经就提过中国农村社会信任问题做了论述,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只存在特殊信任而非普遍信任,即中国农村社会只存在以血缘、地缘和姻缘为基础上的信任,而对于差序格局圈外部的信任度缺乏或呈现较低度,由此而带来总体相互之间信任度低,由此导致制度承诺遵守体系的崩溃,同时承诺是具有相互性的,即你遵守,我就遵守,我遵守以你的遵守为前提,但是,当出现某种诱惑时,有人往往不遵守制度规范,没人在遵守其他人都在违背承诺,同时这时,如果加之在制度执行主体权威性不足和执行效率低下时,这一行为又得不到制裁和惩治的话,那么从而导致先前的承诺就会迅速崩溃。
对于相互监督问题,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监督问题至关重要,从她半个多世纪的实证经验中总结出,“在一定的程度上,某些自主治理组织可以建立一种成本较低并且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根据经验研究表明,在中国农村自组织中建立良好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是较为困难的。对于内部监督在中国农村是否就真的可行呢!一般而言,首先我们可以把自组织的内部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形式众多,统筹把监督分为强制性监督和非强制性监督,强制性监督是指村民直接举报违反规则者,强制致使其停止违反规则,非强制性监督是以简单劝说方式希望规则违反者停止其行为。而对在中国血缘和地缘关系缔结而成的村落中,在这种“熟人社会”中群体,个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亲戚、乡邻、朋友等关系,当发现有所谓“熟人”在违反规则时,其个体会权衡强制性监督所带来的利弊问题,正如而且费孝通先生提出“熟人社会”会弱化制度的功能会以关系代替规则,其结果必然会是相互熟悉人之间对于违反规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为糟糕的后果就是,熟人之间相互结合共同违反规则导致监督趋于无形。而对非强制性监督以简单劝说方式也不会产生效果,柏杨先生提过,如果没有外部强制性的方式,中国人一般不太会遵守简单的规章制度。其实,“中国式过马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予以佐证。如此一来,一定会使更多人来逃避责任或搭便车。
因此,在中国特定的农村社会结构中,自主治理模式解决农村公地悲剧问题存在明显的内在因素障碍,其运用成效将会十分有限,农村公地悲剧到处呈现。
以上为学生粗鄙见解,如有不当,希望老师予以斧正。
Posted: 2015-04-10 13:08 | [楼 主]
帖子浏览记录 版块浏览记录
三农中国读书论坛 » 中心研究生读书报告

Total 0.135744(s) query 3, Time now is:03-29 05:28, Gzip disabled
Powered by PHPWind v6.0 Certificate Code © 2003-07 PHPWind.com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