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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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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与合法之惑——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困境

【摘要】同性恋在中国自古就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然而同性婚姻却迟迟得不到道德和法律的正式认可,尽管用理性来分析同性婚姻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因此中国同性恋者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走出这种由社会结构出来的婚姻困境。
【关键词】合理性;合法性;同性恋;婚姻;困境

            家庭是什么?主流文化将家庭界定为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或收养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这一概念界定内涵的逻辑来看,婚姻是家庭存在的前提,没有婚姻这一基础,家庭就不可能建立。那么,我们需要继续追问:婚姻是什么?费孝通的观点认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立父母的手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生育和抚养。 这一界定很具代表性,它反映了中国社会传统道德以及社会主流思想对婚姻的看法。对婚姻的这一界定,以婚姻的生物功能为基础,以异性双方为行为指向,将婚姻的合法性建立在人类“生育系统”之上,明确排除了“生育系统”之外人类婚姻的可能性。人们长期以来以异性婚姻为正统和常态,同性婚姻的要求无异要解构传统的婚姻定义。
            然而,目前随着中国社会同性恋群体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社会对同性恋宽容度的增加,同性恋婚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和社会伦理偏见被人们提出来重新加以审视和反思,重新开始探讨道德话语霸权的社会建构问题。婚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同性恋婚姻到底是否是合理的呢?它是否能够被中国法律界所接受?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究竟面临着怎样的困境?

一、婚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制度,其产生和演进首先是为了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涂尔干认为,人类社会整合的结构以及组织安排都是以一定标准的分类作为基础的,分类使社会分工成为可能。而男女两性在人类生殖中的功能分化,是大多数社会人类再生产的基本方式和家庭婚姻制度存在的前提。恩格斯也提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婚姻就是“一个男人(男人们)与一个女人(女人们)之间持久的联结,赋予配偶互相专有的性权力和经济权利,赋予由婚姻而生的孩子以社会身份” 。有学者将婚姻的普遍要素概括为四个方面:(1)性交的权利和义务;(2)经济的责任;(3)得到法律或习俗认可;(4)婚生孩子的社会身份。他们担心,如果婚姻制度接受了同性恋,婚姻最终将会毁灭。他们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生育”,而同性恋不具备产生婚姻本质的基本条件。因此,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接受同性恋夫妇将是支持这一不道德行为的标签。允许这些不道德的人进入婚姻的领域,婚姻将会有效地自我破坏,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与婚姻的本质在根本上是冲突的。
            但将婚姻的本质认定为“生育”,其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婚姻仅仅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一切社会制度都在为最好地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需要而不断地变迁着。婚姻之所以被设计为一男一女的组合是为了促进人类的繁衍,还是为了促进爱的结合、鼓励两个愿意彼此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相互扶持呢? 20世纪后期,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应是爱和承诺。该本质既不是异性婚姻所固有的,也不是同性婚姻所固有的。他们相信追求这些爱和承诺的婚姻是有价值的,应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伴侣。
            我们也许可以这样想,就算是异性婚恋形式,最新生殖技术也将妇女的性行为属性和生育属性得以分离。那么我们首先将“生育属性”悬置起来,再来比较异性婚恋与同性婚恋,就会发现两种形式其实没有什么不同,爱与承诺才是他们行为的基础。况且,社会上合法的异性婚恋也存在不孕不育的情况,如果按照前文那种“生育”为婚姻本质的僵死观点来考察的话,难道异性通婚不孕的婚姻是死亡的婚姻吗?历史证明,生育在婚姻中地位已经逐渐下降了,爱情在婚姻的诸多支配因素中越来越占突出地位,婚姻变成自我幸福生活的需要。既然“生育”就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而同性的两个人既然能走到一起,一定已经蕴含着爱与承诺的前提,那么同性婚姻成立的要件或许就只剩下法律或习俗认可了,因为“结婚不仅仅是一份私人契约,它是对于私人承诺的社会和公众承认,它是个人完整的最高的公开承认” 。
            福柯说,如果由人类本性生发制度形态,那么制度本应有多种形式,但由于社会功能和规范的压抑,人类社会存在的制度往往是单一的。如果说古代社会面对的特殊处境必须让社会建立规范压抑同性恋这种亲密关系的话,那么现代社会客观上已经具备了让多种形态的人性不再受到压抑的条件,只不过由于文化堕距的存在,有些国家的社会意识不能很快适应,这也很正常,但将其合法化毕竟只是个早晚的问题而已,社会的宽容度提高以及其对多元人性之彰显的保障力提升毕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向。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最好界定为:“通过承诺排他的爱和不确定的扶持而形成的两个人的结合。” 但对于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来说,他们仍然要面对社会对于同性恋婚姻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合法的争论。

二、反对同性婚恋者担心些什么?
            国际学术界对“同性恋”的标准界定以《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为代表。根据这一标准定义,同性恋者是一个有着显著的、持久的、唯一的受同性性吸引、对同性有性渴望和性反应、寻求同性性活动并从中得到性满足的人,而同性恋关系就是指同性别的人之间发生的性爱或情爱关系。
面对同性恋对婚姻制度的挑战,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维护传统婚姻形式而反对同性婚姻的声音。对我国学界而言,在西方学界已经不再将同性恋认定为一种精神疾病、并且纷纷立法承认同性恋的婚姻形式和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的20世纪末,在对“同性恋”的研究中却仍旧广泛将“同性恋”认定为一种疾病。这些研究大都是针对同性恋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给“同性恋”行为贴上的标签包括“性变异”、“性变态”、“病态行为”、“精神症状”、“性偏离”、“性倒错”、“性心理障碍”等等。而像李银河这样将同性恋看成一种“常态”现象的学者极少。
            笔者认为,国内学界在这一时期对“同性婚姻”的态度集体倒向反对的原因,主要是由这样几个因素造成的:
            (一)同性婚姻同传统道德、伦理价值相违背。由于中国传统家庭意识的影响深入到社会中每个个体的意识深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仍然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选择。将家庭的健全与否、生命人格的完整与否以及对父母的孝顺与否全部都与“生育”与否相关联,而同性婚姻是与此格格不入的。虽然异性婚姻也有可能“无后”,但由于其婚姻角色是符合社会伦常的,所以社会对其的容忍度相对是比较高的。况且人伦与天伦是相呼应的,家庭的组建也要顺应自然规律,讲究“阴阳和合”,违背天道的同性婚恋自然被认为是畸形的,不但被亲族所不齿,作为社会价值取向已经内化为理性行为准则的同性恋者个体来说,也往往产生道德罪恶感。
            同性婚姻会扰乱人伦,颠覆传统道德,作为看重以家庭为社会扩展基础而达成自我实现、看重生命价值的代际传续的传统中国人来说,这种形式的婚姻都很难从心理上被接受。而婚姻家庭领域的许多法律规则就是道德的反映,且是比较高的道德要求,那么,既然道德上的合理性都没有达成,就更谈不上立法去保障其合法性了。
            (二)同性恋婚姻可以使性病得到更为广泛的流行,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承认同性结婚等于解构二元对立的性别文化,婚外性关系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相伴共生。一方面,男男同性恋群体的性行为方式容易造成艾滋病等疾病传播的高几率,这是经过实验研究证明的,高危同性性行为,使同性恋群体面临疾病压力。另一方面,尽管同性恋不能等同艾滋病,但由于(被隐藏的)同性恋性关系没有得到道德的认可和法律的保障,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普遍歧视,又使同性恋群体面临身份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压力,因此同性恋者无法建立类似一夫一妻的稳定性关系,进而造成同性恋者成为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群体。
            对我国同性恋者的调查显示,有将近90%的同性恋者希望或曾经希望建立富有情感的单一伴侣关系 ,但由于性取向不被认可,大部分的同性恋者最终不得不走进异性婚姻。正因为如此,艾滋病的传播地点已从主要在家庭外传播发展为在家庭外和家庭内同时传播,即当夫妻间的一方在家庭外染上艾滋病后,又在家庭内通过性接触把病毒传染给其配偶。随之而来的就是母婴传播,表现为艾滋病疫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的流行病学传播特征。
            持传统道德观念的学者们便对此事实进行强调,将此事实作为其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主要论据,以说明同性恋婚姻的不合理性。从本质上说,这些学者会抓住一切同性恋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歧视和打压同性恋现象的发展。
            (三)担心立法会使同性恋泛滥。在反对同性恋婚姻立法的人们看来,为同性恋婚姻立法将会使更多的人以同性恋的方式进入婚姻,不光是社会上隐藏的同性恋群体可以光明正大地结婚,许多并不一定是同性恋的群体也可能加入这一行列。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实行同性婚姻,那么人类的生育率就将逐渐下降,甚至有人担心人类会因为婚姻制度的改变而自我毁灭。
            (四)同性婚姻不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适当环境。社会普遍以“双性抚育最优原则”为假设,认为被有血亲关系的父母培育的孩子的成长才最稳定最健康。社会上出现的许多单亲家庭,孩子往往表现出种种心理疾病,这似乎也印证着“双性抚育最优原则”。他们认为,如果孩子的家长只有男性或者只有女性,都会给孩子造成一种残缺的感觉,并因此会影响孩子的认知和身心健康。试想如果孩子在其成长认知阶段很少接触到异性,或者很少接触到同性,这一后天的环境因素是否会导致孩子的性取向产生改变,甚至导致孩子也朝同性恋的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改革开放初期,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刚刚开始输入中国,中国的同性恋者也开始渐渐找到了为自己的性取向提供合理性支撑的理论和态度,并努力向社会传达自己的声音。但是,秉持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大多数学者往往还不能站在一种人类文化的立场上用审视的心态来看待这一问题。他们不能摆脱传统的“生育功能论”的婚姻观,继续对同性恋持一种歧视和打压的态度。

三、合理与合法之惑——为什么中国对同性恋婚姻的立法还有待时日?
(一)同性恋婚姻的合理性论证
                针对上述对同性恋婚姻的反对观点,笔者将一一进行反驳。
                首先,如果我们总是单纯依靠“传统婚姻”的观点来否定“同性婚姻”,那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化霸权的体现——仅仅以因为是大多数人的观念就否定一部分并未伤害任何人的社会主体的选择,这也许已是话语霸权的体现。而大多数人的观念也并非就一定是这个社会最为合理的价值判断。传统观念是不断变化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应该是人的权利日益受到尊重的历史,是人的正当需要越来越多地得到满足的历史,是每一个人的自由越来越大的历史。
                前文对以“生育”界定现代婚姻的荒谬性已有所阐释,在此就不再赘述。而关于“性别分工”的问题,我们往往认为男性就是天性阳刚,应该在外奔波、以公共性的事业为人生志业;而女性就应该阴柔体贴、认真细致,就应该在家忙碌、以私人空间的活动为主。西方女性主义对这一观点早已提出了尖锐的质疑和反驳,认为所谓“男性”与“女性”其实只是“男权社会”的建构而已,也就是说,所谓“性别分工”其实只是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用特定的权力结构人为安排的性别角色分工而已。现代社会倡导性别平等,因此男性与女性的传统性别分工已经被打破。那么,所谓的“生育”与“性别分工”都不能成为说明同性恋婚姻不合理的理由。说到底,现在阻碍承认同性婚姻的最大障碍还是道德层面上的,而社会道德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
                第二,对于同性恋扩大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这一反对理由,笔者承认这也确实是事实。但是笔者不赞成他们从论据到结论的推导过程,更不在成他们一向秉持的对同性恋这一既成事实的打压方式。采取打压方式往往不但是无效的,相反正是因为学者的打压、社会的不宽容,致使许多缺乏安全保证的同性恋性行为转入地下,这更增加了社会控制的困难程度。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学会从同性恋的立场出发,借鉴西方的理论成果和价值观念,开始重新反思中国传统道德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与必要性问题。越来越多的专家从防治艾滋病的角度出发,建议国家承认同性婚姻,从法律上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使同性恋者建立一对一的稳定伴侣关系,从而减少性病等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在西方已有不少国家将同性恋婚姻纳入了法律体系,这一举措使同性恋者的权益受到了保护,对艾滋病传播的控制也是有明显的积极成效的。
                第三,立法会使同性恋泛滥吗?目前已经有研究对此做出了实证回答。怀特姆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部分国家的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因为同性恋倾向并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多;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 所以,同性恋的群体规模是相对稳定的,带有一定的刚性和独立性。另有研究证实了如下两点:首先,同性恋的性定向远远发生在性成熟之前;其次,同性恋者对异性的性吸引普遍缺乏兴趣;同性恋者之间的爱不仅表现为躯体的爱,而且恋人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联系,他们既有热恋的幸福也有失恋的痛苦。因此,我们可以推出一个异性恋者是不可能成为同性恋的,更不可能与同性之间走向婚姻的殿堂。 所以,担心承认同性婚姻会使同性恋得到泛滥是没有必要的。
                同时,既然已经证明同性性取向在很大程度是先天主导产生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自然倾向导致的,因此个人是被自然生理所控制的,个人在这一问题上的选择是无效的,或者可以说个人没有进行选择的能力。康德曾指出,道德批判的前提必须是个人有自由选择的可能,没有自由选择的可能则无所谓道德了。在这一意义上说,对同性性取向进行道德判断无异于对人的外貌美丑进行道德判断,而这无疑是荒谬的。但同性性取向者的确有选择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的自由,道德的确可以对此进行判断,然而对此问题的主流道德导向只会将同性性行为引向危险和难以控制的境地。
                第四,是否“双性抚育最优原则”是绝对真理?这仍然有待社会科学研究数据的支撑。而后天环境究竟对人的性取向的改变有多大程度的作用?李银河的研究表明,后天环境几乎对人的性取向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我们可以肯定,反对者对此点的认定只是一种主观推论和想象,“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将此点作为反对理由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既然反对者的观点没有一条可以真正在理性上站得住脚,那么同性婚姻为什么不合理呢?
(二)有待时日的中国同性恋立法
                其实西方对同性恋的宽容也并非自古皆然,与中国类似,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都是道德禁令与同性恋的社会事实并存的状态。弗洛伊德1935年就提出同性恋非疾病的观点,但直到1973年才被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西方大体上对同性恋的界定经历了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到“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再到“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三个阶段。美国精神病协会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排除出了精神病的范畴、社会对同性恋的压制开始松动,也都是20世纪后半叶才发生的事件。正是在这一历史时间段,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1992年,联合国卫生组织也决定不再认定同性恋者为精神病患者。也就在20世纪最后十年与21世纪的最初十年,中国的同性恋研究指向突显出极大的“转向”。前十年唱主流的“同性恋病态”论调在后十年基本沉寂,转而代之以对同性恋婚姻合理性与否的对话与探讨,研究视角更加丰富,分析更加理性化,也间接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现象宽容度的提升。
                追溯西方同性婚姻实践的理论支撑,我们发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后现代主义特别是“酷儿理论”的支持。“酷儿”指称的是所有在性倾向方面与主流文化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性别规范不符的人。 酷儿理论挑战了传统的非男即女的两分结构,对异性恋的自然性提出质疑。它强调同性恋等各种边缘群体的正当性,并认为同性恋非关“正常”与否,它只是一种正当的对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而已。
                但由于西方文化强调个体价值,强调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自由,同性恋也更容易与道德相适应,进而被法律所接受。然而中国历来主流的哲学传统就有缺少思辨和反思,这就导致中国家族本位的文化具有一种守成崇古的心态。虽然理性上我们可以运用社会科学去论证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但是社会有许多声音都是一种非理性化的情绪化表达,它的存在仅仅依循社会二元对立的性别文化传统意识的惯性,从来不会跳出社会和历史加给个体的思维规条来重新审视问题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否合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在改革开放后骤然提上议事日程,还需静待国人认识和心态的慢慢更新、转变。

小结
                单纯从理论上说,对于同性婚姻问题,我们只要在法律中将关于家庭结构和形式的定义扩展为由通常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外还包括同性婚姻形式所组成的家庭,则一切似乎就都可迎刃而解。然而由于社会道德观念具有滞后性导致了我国同性恋者的婚姻困境——虽然合理,却不合法。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实现。
                但国内大众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反对同性结婚的论断是顽固的和歧视性的,是在道德和合法规章伪装下的偏见。同性恋不是一种病态,它只是一种少数人的生活方式。而对少数人群体及其生活方式的宽容与尊重,是一个社会真正走向文明、开放和进步的标志。人是有自由意志的,每个人对自己的幸福生活的理解、感受和追求都应被允许有自己的独特性,因此人类生活方式选择的多样性本就是正常的。进步的社会应当顺应人的本性,容忍并保障公众独立自主选择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否认同性恋者结婚的权利则无异于剥夺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利和对个人幸福追求的权利,而这也是与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平等自由原则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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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Posted: 2010-04-19 23:0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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