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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昌金:还原16年前陈林的“瑞安农协”试验 ——六问瑞安“三位一体”改革:是什么?改什么?成功了吗?
  •  2022-10-06 10:58:04   作者:李昌金   来源:   点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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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问瑞安“三位一体”改革》是我去年4月写的一篇拙文,发上网后引发一些人关注。今年5月“农民问题研究所号 ”微信公众号推出本人文集,我将该拙文进行了修改和压缩再次推出,再次引发业内相关人士的关注。有网友在个人微信或合作社建设交流群,就瑞安“三位一体”改革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持不同意见的网友在讨论中展开了激烈辩论。现将修改和压缩后的原文和网友留言或讨论发言摘录一并贴于此。


    温州是个创新之地。上世纪八十年代,这里诞生了“温州模式”,温州模式一度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代名词;本世纪初,“三位一体”综合农协模式又在这里横空出世,并由此掀起了全国性的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热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二度载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从而引发了专家学者和乡建人士的热议。不过,这种政策热、舆论热,并不一定会转变成为实践热,因为对于发轫于温州瑞安的“三位一体”改革还有太多的东西没有搞清楚,这让基层在落实这一政策时无所适从。

    笔者年初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农民合作社深度调研报告》的拙文,但仍感到意犹未尽,主要就是还没有把“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讲清楚。鉴于此,笔者试图依据公开文献资料,就“瑞安农协”试验及在全国推广情况作一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从事合作社建设工作的研究者、决策者和实践者参考。


    一、“瑞安农协”试验是怎么一回事? 


    2006年11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一篇由该报记者林春霞采写的题为《为新农村探路》的报道,该报道对浙江瑞安“三位一体”农协创办过程、性质及功能等作了较为详细介绍,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今年年初,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构想:把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乃至整个农村金融、流通和技术推广体系结为一体。之后,浙江省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周密部署,并确定瑞安市为试点。

    经过精心筹备,今年3月25日,我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正式挂牌成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在瑞安挂职担任副市长的陈林被选为首任会长。瑞安农协的会训是:“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陈林说:“这是全国首家具有金融功能的综合性农村合作协会”。

    与此同时,温州市批准设立浙南农村合作中心,与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合署办公,并面向全省、全国发起组建中国信合联盟,探索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合作与联合,重点更在于弥补“三位一体”中的信用合作短板。

    2006年5月12日,《浙江日报》第一版刊发以“瑞安组建国内首家农村合作协会”为题的报道,5月15日第一版又发表题为“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的评论文章。新华社、经济日报等也发布了这个消息。

    清华大学博士后、瑞安市副市长陈林是“三位一体”框架的主要起草人和参与者,他就“三位一体”的核心理念和运作模式向记者作了这样的解释:瑞安农协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农协分核心会员、基本会员和附属会员,整合了该市现有的各种涉农资源,覆盖了1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该市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农办、农林局、科技局等涉农部门自愿参加并成为农协的核心会员。

    农协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各种资源的条块交融,使农村贷款融资难、政府扶植政策到位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产业的发展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市场问题,由农村合作银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问题。

    2013年10月,陈林副市长在接受《中国民商》记者魏群、李秀江专访时说:“三位一体”不是三“社”一体,不是“归大堆”,不会走到“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老路上去。但也不能是现有各种真真假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在简单形式上的松散联合,那就毫无意义。所谓“三位一体”,首先是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促进其发展、规范与改革,加强合作、联合与整合。“三位一体”,又指金融、流通与科技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还可引申为基层、区域(行业)乃至全国三级合作体系的三位一体,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群众自治团体与行政辅助机构的三位一体。正所谓,合则多力,三生万物[1]。

    2009年,致公党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的提案认为:“既不能简单地将‘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发展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问题,由信用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和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资金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成立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代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制联合体,而是要充分发挥整合三类合作组织、强化三重服务功能、构建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2]。这就是说,瑞安农协是一种“大农合”,即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


    二、“瑞安农协”试验要解决什么问题?


    2008年12月,陈林副市长在接受《大生》杂志记者刘玉诚专访时表示:现在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的,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更往往是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农民需要合作,但是合作需要空间。长期以来,生产以外、乡村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被政府附属机构和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各种“龙头企业”、工商资本所垄断,农民自行合作的空间有限。如果不能重组合作空间,农民合作也没有多大的出路。

    陈林副市长认为:缺乏社区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本之木;缺乏金融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源之水。这就要发展以金融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综合合作。在“三位一体”的结构下,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加入合作协会(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又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的回归“三农”与回归合作制;合作银行的小额股东也加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互助联保、资金互助,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银行风险、又放大农村信用[3]。

    《温州文史资料》收录了一篇题为《温州热土孕育“三位一体”》的文章,该文指出:正如有些专家所指出的,现在有些部门,至少是这些部门里的相当一些人,已经形成尾大不掉的既得利益集团。党和政府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一路上跑、冒、滴、漏,最后到了基层农户特别是中下层农户那里,已经所剩无几了。至于一些大大小小的工商资本,或多或少与权力部门相结合,已经在农村加工、流通等环节占据较强的垄断地位[4]。

    2007年9月,中国城乡金融报记者王汉在对陈林副市长专访时,向陈林提及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瑞安农协的作用,陈林摇摇头,他打了一个比喻:现在这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于小农,好比农民穿西服下地干活,不是不能当衣服穿,而是好看不中用,事倍而功半,价钱又贵[5]。

    三、“瑞安农协”试验成功了没有?

    瑞安“三位一体”农协一经创立,立即吸引了政府、学界、新闻界的目光----《金融时报》率先载文称之为“中国首家具有金融功能的综合性农村合作协会”(综合农协),香港文汇报、大公报也遥相呼应,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浙江日报纷纷报道。2006年12月1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专门在瑞安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2007年11月,瑞安农协入围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7年12月入选该年度“全国改革十大探索”。2008年11月入选 “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创新案例”,2014年入选首届国家治理创新优秀成果以及“新农村”十佳中国经验[6]。

    这些荣誉对于瑞安农协来说实至名归吗?瑞安农协成立后,不少媒体报道了一些瑞安农协发挥作用的案例,作为一项省市两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的改革举措,在行政强力推动和专业合作社自身努力下,固然能够做出一些成功的案例,但问题是这些成功案例与瑞安农协的新机制、新模式到底有没有关系?这个从媒体报道中很难看出来。

    如果说瑞安农协具有样本意义的话,那么陈林博士就是样本人物,他集决策者、设计者、参与者为一身,他对瑞安农协的看法和评价无疑最接近真相、也最能让人信服。15年来,陈林博士写了无数介绍“瑞安农协”试验的文章,也作了无数场会议或论坛演讲,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文章或演讲都停留在介绍制度设计、创建过程和目的意义上,对于瑞安农协的运作机制、功能发挥以及取得成效和存在的等实质性问题,很少提及或语焉不详,让人不得要领。

    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陈林博士的部分言论间接了解瑞安农协的一些实际情况,再加上网上的一些公开资料,我们可以对瑞安农协的发展状况作出大致准确的判断。

    一是从瑞安农协存续的时间看。从公开资料找不到瑞安农协实际运行了多少年,但网上一篇有关瑞安农协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2012年成立瑞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2015年更名为瑞安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7]。按照这个时间进行推算,瑞安农协从2006年创建到2012年农联会成立,瑞安农协存续的时间为6年。不过,瑞安农协存续时间与实际运行时间是否一致,不得而知。是从成立的第一天就没有实质性运作?还是运作了一段时间后便停止实质性运作?

    二是从瑞安合作社建设实践看。2019年,中国农大贾大猛教授在瑞安调研后,总结了瑞安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三种主要建设模式:一是“政府搭台+农业主体经营”模式;二是“合作社投资+政府补助”模式;三是“供销社网点改造+功能提升”模式;四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同时指出瑞安农民合作社建设存在的三个问题,其中之一是:真正的多元主体一体化格局尚未形成,“三位一体”合作更多的是各相关主体为农服务功能的聚合,是一种空间上的资源整合,没有完全从谋划产业的角度推进,产业链各环节仍由各主体独立运营,没有真正形成利益链和利益共同体,使农业产业链形成割裂。农合联仍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发挥市场作用,指导会员综合实力提升方面略显不足[8]。另有学者吴志聪等在温州瑞安市梅屿蔬菜合作社调研后认为:瑞安针对“三位一体”农合联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在合作社内部实施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实现了由“三位一体”农合联模式向“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转变[9]。

    前一个学者调研报告说明,瑞安农民合作社建设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全国其他地方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在瑞安看不到瑞安农协曾经或正在发挥的任何作用。后一个学者调研说明,瑞安农协“三位一体”中的“一体”已从制度设计的“大一体”(在县域层面组建包含几乎所有涉农服务的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平台),回到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小一体”(在一个合作社内部同时开展生产、供销、信用合作)。这表明要么当初为“瑞安农协”试验设计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功能、定位和作用等)只存在纸面上,根本就没有尝试或不可能落地(也可以说是“空转”);要么那套制度尝试落地,但发现不起作用,然后不得不走回头路,一切回到原点。

    三是从陈林博士的部分言论看。 2008年12月,陈林副市长受邀在京主持“改革开放30年农村论坛”,论坛期间接受了《大生》记者刘玉诚的专访,记者向陈林副市长提问: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早已名声在外,但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说法,比如,这种模式是依靠您个人和特定条件建立的,对它能走多远表示怀疑。陈林副市长回答:这样一个事业,涉及很多部门,不仅包括农口多个部门,也包括金融口、科技口、商贸流通口等很多部门。现在的问题是“政出多门”,不仅扭曲中央政策的效应,也分化了农村合作的力量,这需要高层作出政治决断……从根本上说,农口体制,包括农办、农业局、供销社、信用社乃至县乡农经、农技事业单位等等,要进行大范围改革重组。行政权力的运行逻辑总是趋向于自我封闭、相互分割,因此,纵使合并而成一个“超级部门”也难免出现反反复复,更不解决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

    陈林副市长说:瑞安农协只是一个先导的标本,你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中国农协或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整体构造。农协在瑞安确实也面临着问题,在收缩和调整。坦率地说,农协的真正现场不在瑞安,而是在北京。农口利益集团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障碍。

    陈林副市长继续说:有必要把“三位一体”的结构与路径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因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此我们正在推动《浙江省农村合作协会条例》的立法工作,这样大面积的推广才比较可能。此外,我们也提出了农口大部门体制以及“农政部”的构想,并且通过2008年的全国“两会”提交了“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的立法建议[10]。

    从2006年3月25日成立,到 2008年12月陈林副市长接受记者专访,瑞安农协成立不过两年多时间,作为主导这项改革的瑞安市副市长和首任会长,为什么会有如此悲观和消极的看法?是什么原因造成瑞安农协“确实也面临着问题,在收缩和调整”?陈林副市长所他说的:“农协的真正现场不在瑞安,而是在北京”是指什么?是顶层设计有问题吗?

    瑞安农协开局不利甚至失败,是不是与2007年3月浙江省委主要领导易人有关?陈林博士在一次论坛演讲时说:遗憾的是,现场会开完没几个月,习近平同志就调走了。他还说:2009年4月,习近平在河南兰考基层调研时说:我在浙江任上的时候,有一个清华大学的博士后在瑞安挂职副市长,搞了“三位一体”试验。当时领导上有的赞成,有的有不同意见,我是支持的。我去瑞安开了现场会……习近平同志在中央一次会议上说:我在浙江,搞了个“三位一体”。我走了以后,还不知道他们搞得怎样?……从陈林博士上面这些话可以看出,当时浙江省领导层对瑞安搞"三位一体"农协也是有不同意见的(2021年,瑞安市有一个"三位一体"合作社研究组织在新浪微博发文说,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斯鑫良,原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周江勇,长期反对瑞安“三位一体”改革)。还有,习近平同志也担心他走后“瑞安农协”试验还能不能搞下去、能不能搞出成效[11]。陈林博士上面提到的推动出台《浙江省农村合作协会条例》和建议全国人大对“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进行立法等,现在看没有任何可能性。

    四是从瑞安经验推广情况看。“瑞安农协”试验在全国宣传开后,浙江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18个县(市、区)推广瑞安农协模式。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纷纷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基层干部到瑞安学习考察,然后在当地复制瑞安农协模式,但效果如何呢?十多年来,各地关于创建“三位一体”合作社的报道很多,但并不见成功复制瑞安农协模式的案例。笔者这些年在全国各地跑,做了很农民合作社调研工作,也没有发现瑞安那种综合农协。前不久,笔者在一个“三位一体合作社实践”微信群里抛出这个问题,引发大家讨论,其中就有在浙江供销合作社系统工作的群友说,在浙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其实也很难做成功。


    四、“瑞安农协”试验的问题在哪?

     

    在人民公社解体和农业家庭经营制确立之后,用一种什么方法把中国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专家学者们把目光投向东亚日韩综合农协模式,希望能够把它移植到中国。“瑞安农协”试验其实可以看成是东亚日韩综合农协模式中国化的一次尝试,但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这次尝试并没有成功。不成功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历史条件不同,日韩台的综合农协其实是一种“协同组合、准政府机关与政治压力集团”(日本为基层和中央农协“两级体制”)[12],而我国农村本身就是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解脱出来的,如果我们复制日韩台综合农协模式,又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官方或半官方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有点重回人民公社体制的感觉,这显然是行不通的。还有,我们不是已经有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办”群众性组织----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吗?

    日本农协专家阮蔚先生明确提出:日本的综合农协模式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阮蔚先生建议中国需要扶植经营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中国已开放农产品市场,农村已经出现分化,金融改革已经启动,金融竞争必然加剧,且地区差距明显等现实,据此,阮蔚先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无法采用也没有必要采用日本式的全国统一的综合农协模式。”[13]

    笔者认为,“瑞安农协”试验就其基本逻辑看,仍然是一种计划经济思维,这是“瑞安农协”经验难以推广的主要原因。陈林博士说:“在各地的‘三位一体’推广过程中,屡屡出现一些避重就轻、指鹿为马的敷衍现象。一些地方农办、农业局、供销社各自拉扯一个什么“联合会”,开个会、发个文,仿佛就是咸与维新了。2008年,嘉兴市政协在当地调研发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被简单地理解为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三重服务功能、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12]。具有讽刺意味的的是,就在“瑞安农协”挂牌成立6年之后,瑞安市也把“瑞安农协”改成“瑞安联合会”,也就是随大流了。

    还有,陈林博士认为:孙政才主政农业部期间,热衷于和孟山都这样的国际农业巨头眉来眼去,对于浙江兴起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置若罔闻,现在看来并非偶然,有其政治根源,余毒尚未肃清。以至于,如此重大而成功的浙江创新经验,冲破重重阻力,直到2017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仍不乏有人采取掩耳盗铃、指鹿为马的办法来应对。在试点省市,有的地方官员继续沿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老套路。既得利益的抵制,恰恰说明“三位一体”构想抓住了三农问题的要害[14]。一项成功的改革试验,而且已持续推广了十多年,为什么推广还会有这么大的阻力?

     

    五、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好处在哪?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因为政策的支持、媒体的宣传和专家学者的力荐,创建“三位一体”合作社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时尚、一种标签、一种政治正确。不管什么合作社,也不管合作社大小,统统贴上“三位一体”合作社的标签,似乎不这样就不足以显示跟上时代潮流,就不足以让人感觉高大上洋,申报政府项目也不容易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于是,全国各地只要是新成立的合作社,都被冠以“三位一体”合作社的名号。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三位”是前提,“一体”是关键。但在实践中,很多乡建人士和基层干部都把“一体”理解为“一个合作社”,就是在一个合作社里面既搞生产合作,又搞供销合作,还搞信用合作。这跟“瑞安农协”试验的“一体”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瑞安农协”试验的“一体”是“大一体”,是全县域层面的“一体”。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社绝大多数都很弱小,而且绝大多数都是专业合作社,勉强在一个合作社里面同时开展“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其效果可想而知。

    我们还是来看看日韩台农协吧,它们的经营模式是综合性还是专业化?以日本为例,日本农协主要是指根据《农协法》设立的农业领域的农协组织,这些组织可按其不同的特征进行细分,按经营范围可划分为多功能农协和专业农协,其中基层农协有的属于多功能农协,有的属于专业农协,而且在数量上专业农协远远多于多功能农协(1998年日本共有基层农协数量5,141个,其中专业农协有3,329个,占近65%;综合农协有1,812个,占35%强)。按照《农协法》规定,专业农协除少数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外,绝大多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15]。

    实际上,合作社是“综合”的好还是“专业”的好,从本质上讲是企业行为,是农民的自愿选择,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应由政府刻意去安排,更不能把它当成一种政绩。其实,“三位三体”,即一个合作社只做自己最擅长的一种合作就很好了,为什么一定要搞“小而全、大而全”呢?


    六、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春天来了吗?

     

    今年一号文件再度写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有人认为这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个亮点,“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的春天要来了。这笔者认为,这些专家学者和乡建人士对于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表述的解读是不准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读。

    笔者将近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所有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内容全部列出来,通过对比发现,中央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文字表述基本一致,年份变化不大,其中对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的内容,文字表述一直较为谨慎,多数年份一号文件关于信用合作的内容都带有“试点”两个字。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表述,只出现在2017年和2021年一号文件。2017年一号文件是在第一部分的第六条“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中要求:“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21年一号文件则是在第十三条“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表述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体会在以下两点:一是2017年一号文件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泛指,针对的是所有农民合作社,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指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是特指,就是限定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议题之下。二是2017年一号文件是“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这句话的最后没有带“试点”两个字,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是“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这句话最后加了“试点”两个字。

    因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并非一些专家学者和乡建人士解读的那样,“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果一定要从文字表述上进行对比,笔者认为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相比较,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在这方面更趋于谨慎和保守。还有,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这是否意味着中央更希望在供销合作社体系内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因为供销合作社具有全国自下而上完整的组织体系,又是“官办”的群众性组织等优势,它更有条件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实质,还要理解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201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没有把“专业合作社”改成“农民合作社”,也没有把“信用合作”写进新法,表明高层对在农民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保持高度谨慎和清醒。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出于对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担忧,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把控上逐年在收紧。


    附:实事求是最难------网友留言或讨论发言摘录

    讨论一 

    5月14日,全国供销总社一位中层领导与我在微信里就“三位一体”合作社建设问题进行了讨论,以下是该网友的部分留言:

    您之前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深度调研报告》和这篇我都看过,我个人的感觉,这是我们当前对合作社认识最清楚的文章了,尤其您关于三位一体合作的这篇。实际上去年一号文件,就是跟您判断的一样,社会上许多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都是误读。去年一号文件,坦率说是供销系统努力争取来的。   

    供销社的改革,从2015年开始思路就是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坦率说,这几年我们的改革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您文章里提到瑞安的问题,说到了根子上。综合性或者专业性,不应该是计划安排,而是应该有市场决定......这也是三位一体推广难最主要的原因。  

     陈林老师的实践其实还是再建一套这样的官僚体系,实际上根本没有丝毫的可能性。供销社都改不成功,再重建个体系,跟供销社又有什么区别呢?又怎么能确保不再走供销社走过的弯路呢?去年我们努力争取一号文件写了这个,结果社会各类组织想法太多了,起了很多负面作用。

    您那篇中国农民合作社深度调研报告写得很透彻......农村的问题,有的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拿着情怀赚钱......

    但对于一些领导和学者来说,是真有情怀也真想解决农村问题,但是关键在于他们对农村其实并不了解。  实事求是最难。 

    讨论二 

    6月11日,某农民合作社建设交流微信群讨论: 

    张教授: 

    @李昌金 浙江农合联远不止一种模式 ,如区域农合联,产业农合联,数字农合联等,且不同地方条件、产业、需求等情状都有区别,引向全国就更复杂了。尤其全国是“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浙江农合联只是“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一种实践形态和尝试。各地早已有其他的形态和模式,任何模式的合宜都要考虑宏观环境、微观情境、行动者结构特征等。当然,不建议将农合联与农协农会过多联系,区别还是蛮大的。  

    @李昌金  陈林以离开瑞安很多年了,现在的农合联实践跟他已经没什么关系,他说话浙江不承认,至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不认同,还有,建议您可以最近去一次温州调研,农合联一直在发展。

    @李昌金 瑞安农协大体在2008年就已经告一段落了,并且也没有在浙江推开,但是确实推动了浙江2014年真正开始的以农合联为形态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实践,农合联也是瑞安农协试验的延续,但有很大不同。如果要科学分析瑞安农协试验所蕴涵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思想,应该进一步调研及分析当前农合联怎么样,如果只是分析瑞安农协这种形态其实已经没什么意义了,因为本身已经告一段落了,也没在浙江推开,更没有在全国推开,而且也就两年时间左右。还有,这种实践带有***很强的政治投机性。 

    讨论三 

    6月12日,继续11日的讨论: 

    陈真真: 

    @李昌金@张教授:浙江三位一体最大的问题是供销社系统把这个事情抓在手里,没有放开来做,特别是没有把主动性给到农民。它本身跟农业农村系统又有比较大的矛盾。其实部门间的整合需要党的政治统领,这块要向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学习,减少重新组织起来的成本,同时再给农民放权、赋权,把财政的钱权交给农民集体。

    有可能后面的三位一体要靠金融的力量来推动,比如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钱和党的力量把农民组织起来。靠农业生产、农业服务组织农民、变革农业,基本上不可能。看看互联网的破坏性力量,对产业重组,变革总是来自外部。 

    史金善仲恺: 

    2019年温州市瓯海区我去调研过,好像只有一个村搞了三位一体试点,与我们想象的不一样。 

    张教授: 

    @史金善仲恺:对的,温州就瑞安搞这个,其他地方没有,其实瑞安本身也不想搞的,但是奈何发源地不得不搞,他们市委市政府也蛮痛苦的,因为温州本身农业就不是重点。

    李教授:

    2021年12月3日,@瑞安农协官方微博:如果联系到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斯鑫良(已被查)长期插手温州官场安排代理人,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孙政才(已被查)多年担任农业部长刻意压制浙江经验,原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曾任温州市委书记)周江勇(已被查)一贯跟各种垄断资本势力勾肩搭背,不难理解, “三位一体”改革一度陷入低潮。

    上面这个是瑞安农协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读完这个消息,人们不禁要发问:为什么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农业部长,原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都反对瑞安三位一体农协?这些人都反对,那么浙江中下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又有多少人反对瑞安“三位一体”改革?“瑞安农协”把“三位一体”改革经验推不开的责任推到被打倒的人身上意欲何为?

     

    参考文献

    [1]魏群李秀江"三位一体":农业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访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研究员陈林[J],中国民商,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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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陈林,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新型合作化的经验与理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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