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金: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六问评析
———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模式再审视及反思
文/李昌金 江西省宜黄县政协委员
东方农道文化产业集团政策研究室主任
温州是个创新之地。上世纪八十年代,这里诞生了“温州模式”,温州模式一度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代名词;本世纪初,“三位一体”综合农协模式又在这里横空出世,并由此掀起了全国性的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热潮,这个热潮持续至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二度载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从而引发乡建人士的热议。不过,这种政策热、舆论热,虚热的成分大,因为基层并没有真正动起来。这些年,不少地方学习借鉴“瑞安模式”,但多数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个现象背后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很多人对于发端于浙江温州瑞安的“三位一体”综合农协模式(后文简称“瑞安农协”)并不了解,只是盲目跟风。
笔者年初曾发表了一篇近两万字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深度调研报告》,但仍感到意犹未尽,主要就是还没有把“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讲清楚。鉴于此,本文试图依据已经公开的相关文献资料,就“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做一系统地梳理和考察,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笔者的努力,有助于在一些相关问题上正本清源,还原事实真相,进而推动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是什么?
2006年11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一篇由该报记者林春霞采写的题为《为新农村探路》的报道,该报道对浙江瑞安“三位一体”农协创办过程、性质及功能等作了较为详细介绍,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今年年初,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构想:把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乃至整个农村金融、流通和技术推广体系结为一体。之后,浙江省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周密部署,并确定瑞安市为试点。
经过精心筹备,今年3月25日,我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正式挂牌成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在瑞安挂职担任副市长的陈林被选为首任会长。瑞安农协的会训是:“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条块交融统筹城乡。陈林说:“这是全国首家具有金融功能的综合性农村合作协会”。
与此同时,温州市批准设立浙南农村合作中心,与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合署办公,并面向全省、全国发起组建中国信合联盟,探索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合作与联合,重点更在于弥补“三位一体”中的信用合作短板。2006年5月12日,《浙江日报》第一版报道“瑞安组建国内首家农村合作协会”,又于5月15日第一版发表题为“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的评论文章,给予鼓励和支持。新华社、经济日报也发布了消息。
清华大学博士后、瑞安市副市长陈林是“三位一体”框架的主要起草人和参与者,他对农协以及“三位一体”的核心理念和运作模式向记者作了如下解释:瑞安农协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农协分核心会员、基本会员和附属会员,整合了该市现有的各种涉农资源,覆盖了1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该市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农办、农林局、科技局等涉农部门自愿参加并成为农协的核心会员。
农协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各种资源的条块交融,使农村贷款融资难、政府扶植政策到位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产业的发展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市场问题,由农村合作银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问题。
2013年10月,陈林副市长在接受《中国民商》记者魏群、李秀江专访时说:“三位一体”不是三“社”一体,不是“归大堆”,不会走到“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老路上去。但也不能是现有各种真真假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在简单的形式上的松散联合,那就毫无意义。所谓“三位一体”,首先是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促进其发展、规范与改革,加强合作、联合与整合。“三位一体”,又指金融、流通与科技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还可引申为基层、区域(行业)乃至全国三级合作体系的三位一体,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群众自治团体与行政辅助机构的三位一体。正所谓,合则多力,三生万物[1]。
2009年,致公党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的提案认为:“既不能简单地将‘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发展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问题,由信用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和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资金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成立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代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制联合体,而是要充分发挥整合三类合作组织、强化三重服务功能、构建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2]。这就是说,瑞安农协是一种“大农合”,即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
瑞安为什么要创建“三位一体”农协?
2008年12月,陈林博士在接受《大生》杂志记者刘玉诚专访时表示:现在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的,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更往往是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农民需要合作,但是合作需要空间。长期以来,生产以外、乡村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被政府附属机构和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各种“龙头企业”、工商资本所垄断,农民自行合作的空间有限。如果不能重组合作空间,农民合作也没有多大的出路。
陈林博士认为:缺乏社区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本之木;缺乏金融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源之水。这就要发展以金融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综合合作。在“三位一体”的结构下,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加入合作协会(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又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的回归“三农”与回归合作制;合作银行的小额股东也加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互助联保、资金互助,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银行风险、又放大农村信用[3]。
《温州文史资料》收录了一篇题为《温州热土孕育“三位一体”》的文章,该文指出:正如有些专家所指出的,现在有些部门,至少是这些部门里的相当一些人,已经形成尾大不掉的既得利益集团。党和政府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一路上跑、冒、滴、漏,最后到了基层农户特别是中下层农户那里,已经所剩无几了。至于一些大大小小的工商资本,或多或少与权力部门相结合,已经在农村加工、流通等环节占据较强的垄断地位[4]。
2007年9月,中国城乡金融报记者王汉在对陈林博士专访时,向陈林博士提及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瑞安农协的作用,陈林摇摇头,他打了一个比喻:现在这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于小农,好比农民穿西服下地干活,不是不能当衣服穿,而是好看不中用,事倍而功半,价钱又贵[5]。
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成功了吗?
瑞安“三位一体”农协一经创立,立即吸引了政府、学界、新闻界的目光——例如《金融时报》率先载文称之为“中国首家具有金融功能的综合性农村合作协会”(综合农协),香港文汇报、大公报也遥相呼应,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浙江日报纷纷报道。2006年12月1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专门在瑞安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2007年11月,瑞安农协入围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7年12月入选该年度“全国改革十大探索”。2008年11月入选 “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创新案例”,2014年入选首届国家治理创新优秀成果以及“新农村”十佳中国经验[6]。
这些荣誉对于瑞安农协来说实至名归吗?瑞安农协成立后,不少媒体报道了一些瑞安农协发挥作用的案例,作为一项省市两级党政领导推动的改革举措,在行政强力推动和专业合作社自身努力下,固然能够做出一些成功的案例,但问题是这些成功案例与瑞安农协新机制、新模式到底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它的推动力是什么?是“看不见手”———靠市场机制,即市场规则下农协整体功能的发挥?还是“看得见的手”———靠政府推动,即通过行政权力发挥作用?这个局外人比较难做出判断。
如果说瑞安农协具有样本意义的话,那么陈林博士就是样本人物,因为他集决策者、设计者、参与者为一身,他对瑞安农协的看法和评价无疑最接近真相、也最能让人信服。令人遗憾的是,15年来陈林博士写了无数介绍瑞安农协的各类文章、作了无数各种会议发言或演讲,但这些文章或发言绝大多数都停留在制度设计、创建过程和目的意义上,对于瑞安农协的实际运作机制和功能发挥等实质性问题,很少提及或语焉不详,让人不得要领。
不过,尽管我们不能从陈林博士的文章和发言当中找到直接答案,但通过对陈林博士的部分言论还是可以间接了解瑞安农协的一些实际情况,再加上其他一些佐证材料,我们还是有可能对瑞安农协发展作出大致准确地判断。
一是从瑞安农协存续的时间分析。从公开资料找不到瑞安农协实际运行了多少年,但网上一篇有关瑞安农协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2012年成立瑞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再到2015年更名为瑞安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7]。按照这个时间进行推算,瑞安农协从2006年创建到2012年农联会成立,瑞安农协存续时间为6年。不过,瑞安农协存续时间与实际运行时间是否一致,不得而知,是从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没有实质性运作?还是运作了一段时间后便停止实质性运作?但“瑞安农村合作协会”与“瑞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毫无疑问应当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前者上文已详解,后者就是普通的行业社团性质的组织。
二是从瑞安合作社建设的实践分析。有学者在瑞安调研后,总结了瑞安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三种主要建设模式:一是“政府搭台+农业主体经营”模式;二是“合作社投资+政府补助”模式;三是“供销社网点改造+功能提升”模式;四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同时指出瑞安农民合作社建设存在的三个问题,其中之一是:真正的多元主体一体化格局尚未形成,“三位一体”合作更多的是各相关主体为农服务功能的聚合,是一种空间上的资源整合,没有完全从谋划产业的角度推进,产业链各环节仍由各主体独立运营,没有真正形成利益链和利益共同体,使农业产业链形成割裂。农合联仍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发挥市场作用,指导会员综合实力提升方面略显不足[8]。另有学者在温州瑞安市梅屿蔬菜合作社调研后认为:瑞安针对“三位一体”农合联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在合作社内部实施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实现了由“三位一体”农合联模式向“三位一体”合作社模式转变[9]。
前一个学者调研报告说明,瑞安农民合作社建设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全国其他地方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在瑞安看不到瑞安农协曾经或正在发挥的任何作用。后一个学者调研表明,瑞安农协“三位一体”中的“一体”已从创建初期在县域层面组建的一个包含几乎所有涉农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体”,回到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体”。如此,人们有理由相信,曾经的瑞安农协以及当初地方改革者为它设计一整套制度体系(功能、定位和作用等)早已荡然无存,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改革走了回头路”?一切又回到原点?
三是从陈林博士的部分言论分析。 2008年12月,陈林副市长受邀在京主持“改革开放30年农村论坛”,论坛期间接受了《大生》记者刘玉诚的专访,记者向陈林副市长提问: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早已名声在外,但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说法,比如,这种模式是依靠您个人和特定条件建立的,对它能走多远表示怀疑。陈林副市长回答:这样一个事业,涉及很多部门,不仅包括农口多个部门,也包括金融口、科技口、商贸流通口等很多部门。现在的问题是“政出多门”,不仅扭曲中央政策的效应,也分化了农村合作的力量,这需要高层作出政治决断……从根本上说,农口体制,包括农办、农业局、供销社、信用社乃至县乡农经、农技事业单位等等,要进行大范围改革重组。行政权力的运行逻辑总是趋向于自我封闭、相互分割,因此,纵使合并而成一个“超级部门”也难免出现反反复复,更不解决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
陈林副市长说:瑞安农协只是一个先导的标本,你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中国农协或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整体构造。农协在瑞安确实也面临着问题,在收缩和调整。坦率地说,农协的真正现场不在瑞安,而是在北京。农口利益集团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障碍。
陈林副市长继续说:有必要把“三位一体”的结构与路径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因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此我们正在推动《浙江省农村合作协会条例》的立法工作,这样大面积的推广才比较可能。此外,我们也提出了农口大部门体制以及“农政部”的构想,并且通过2008年的全国“两会”提交了“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的立法建议[10]。
从2006年3月25日成立,到 2008年12月陈林副市长接受记者专访,瑞安农协成立不过两年多时间,作为主导这项改革的瑞安市副市长和首任会长,为什么会有如此悲观和消极的看法?是什么原因造成瑞安农协“确实也面临着问题,在收缩和调整”?陈林副市长所他说的:“农协的真正现场不在瑞安,而是在北京”是指什么?是顶层设计有问题吗?
瑞安农协开局不利是不是与2007年3月浙江省委主要领导易人有关?陈林博士在一次论坛演讲时曾说:遗憾的是,现场会开完没几个月,习近平同志就调走了。他还说:2009年4月,习近平在河南兰考基层调研时说:我在浙江任上的时候,有一个清华大学的博士后在瑞安挂职副市长,搞了“三位一体”试验。当时领导上有的赞成,有的有不同意见,我是支持的。我去瑞安开了现场会……习近平同志在中央会议上说:我在浙江,搞了个三位一体。我走了以后,还不知道他们搞得怎样?……从陈林博士上面这些话可以看出,当时浙江省领导层对瑞安搞"三位一体"农协也是有不同意见的。还有就是习近平同志也担心他走后瑞安试验是否还能推进下去[11]。陈林博士上面提到的推动出台《浙江省农村合作协会条例》和建议全国人大对“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进行立法等,至今也不见没有任何动静。
四是从瑞安农协复制推广的情况分析。“三位一体”综合农协率先在浙江瑞安试点,从2006年12月开始,浙江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18个县(市、区)开展了推广工作。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仅在2006至2007年,据不完全统计,就有辽宁、吉林、 山东、甘肃、广东、海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江苏、上海等十几个省市的一些地方和部门,或者前来考察取经,或者参照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那么,“瑞安模式”在浙江全省和全国复制推广情况如何?一直以来,各地关于“三位一体”合作社的报道很多,但并不见成功复制瑞安模式的案例。笔者这些在全国各地参与农民合作社创建工作,同时也在全国调研了很多农民合作社,也几乎没有看到成功复制瑞安农协模式的案例。前不久,在一个近500人的“三位一体合作社实践”微信群里,笔者把这个问题抛了出来,不想引起了大家的共鸣,其中就有在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工作的群友,他坦言在浙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也很难做成功。
瑞安“三位一体”农协问题在哪?
在人民公社解体和农业家庭经营制确立之后,用一种什么方法把中国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中国的有识之士把目光投向了东亚日韩台的综合农协模式,希望能够把这种模式移植到中国,这个在中国政学两界可以说早有共识,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表明这个观点。“瑞安试验”其实就是持这种观点官员和学者联姻推动的一次东亚日韩综合农协模式中国化的尝试。但遗憾的是,“瑞安试验”似乎并没有得到这项改革推动者希望得到的东西。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结果?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历史条件不同。日韩的综合农协其实是一种“协同组合、准政府机关与政治压力集团”(日本为基层和中央农协“两级体制”)[12],而我国农村本身就是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解脱出来的,难道我们又要建立一个官方或半官方的合作经济组织吗?
日本农协专家阮蔚先生明确提出:日本的综合农协模式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他还建议中国需要扶植经营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中国已开放农产品市场,农村已经出现分化,金融改革已经启动,金融竞争必然加剧,且地区差距明显等现实,阮先生直截了当地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无法采用也没有必要采用日本式的全国统一的综合农协模式。”[13]
笔者认为,以浙江瑞安为发端推开的全国性“三位一体”综合改革,就其基本逻辑看,仍然是一种计划经济思维。陈林博士说:“在各地的‘三位一体’推广过程中,屡屡出现一些避重就轻、指鹿为马的敷衍现象。一些地方农办、农业局、供销社各自拉扯一个什么“联合会”,开个会、发个文,仿佛就是咸与维新了。嘉兴市政协2008年在当地的调研发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被简单地理解为一个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三重服务功能、三级合作体系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12]。
除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个人为因素,陈林博士认为:孙政才主政农业部期间,热衷于和孟山都这样的国际农业巨头眉来眼去,对于浙江兴起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置若罔闻,现在看来并非偶然,有其政治根源,余毒尚未肃清。以至于,如此重大而成功的浙江创新经验,冲破重重阻力,直到2017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仍不乏有人采取掩耳盗铃、指鹿为马的办法来应对。在试点省市,有的地方官员继续沿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老套路。既得利益的抵制,恰恰说明“三位一体”构想抓住了三农问题的要害[14]。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好在哪?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因为政策的倡导、媒体的宣传和专家学者的推荐,“三位一体”合作社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时尚、一种标签、一种政治正确。不管什么合作社,也不管合作社大小,统统贴上“三位一体”合作社的标签,似乎不这样就不足以显示跟上时代潮流,就不足以让人感觉高大上洋,申报项目也不容易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于是,全国各地只要是新成立的合作社,都被冠以“三位一体”合作社的称号。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三位”是前提,“一体”是关键。在实践中,很多乡建人士和基层干部都把“一体”理解为“一个农民合作社”,就是在一个合作社里面既搞生产合作,又搞供销合作,还搞信用合作。中国农民合作社绝大多数都很弱小,勉强在一个合作社小天地搞“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从某种程度上就是自己跟自己玩,能有多大意义?这与瑞安创建“三位一体”农协模式的初衷完全相反。当然,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里面开展综合合作还是有意义的,例如,山西省永济蒲韩种植专业合作社等。
更何况现实情况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八九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详情请参阅笔者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深度调研报告》)。前些天,安徽大学王士海教授在他的个人微信公众号推出了一篇题为《农民合作社:“骗子”标签、公地悲剧与道义价值回归》的文章,该文有这样一句话:……对我冲击最大的是2010年左右,两位我十分崇敬的学界长辈对中国合作社的评价:“都是骗子”!这两位学界长辈一个是这个时期自由主义学者的标志性人物,另一个是国内农业经济学界的领军人物之一。由此,有学者提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内卷化的现象,在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化的过程中,农业产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中国农村小农户经济的性质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厘清,那就是“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到底好在哪里?它真的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情吗?它真的代表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吗?
我们还是先看看政学两界均认同的日韩农协吧,它的经营模式是综合性还是专业化?以日本为例,日本农协主要是指根据《农协法》设立的农业领域的农协组织,这些组织可按其不同的特征进行细分,按经营范围可划分为多功能农协和专业农协,其中基层农协有的属于多功能农协,有的属于专业农协,而且在数量上专业农协远远多于多功能农协(1998年日本共有基层农协数量5,141个,其中专业农协有3,329个,占近65%;综合农协有1,812个,占35%强)。按照《农协法》规定,专业农协除少数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外,绝大多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因此,那些将日本农协一律概括为所谓的“综合农协”不仅不符合日本农协的实际构成,在此基础上推崇日本所谓的“综合农协”模式只能是一种误导[15]。
实际上,合作社是“综合”的好还是专业的好,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企业行为,是农民的自愿选择,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应由政府刻意去安排,更不能把它当成一种政绩。其实,“三位三体”抑或“三位多体”也没有什么不好,让搞生产的合作社专心把生产合作搞好,搞供销的合作社专心把供销合作搞好,搞信用的合作社专心把信用合作搞好,也是非常好的,为什么一定要搞“小而全、大而全”的综合合作呢?所谓“强扭的瓜不甜”,综合合作也是需要成本的,不少地方政府或乡建机构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勉强要求农民搞“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其结果可能一项合作都做不好,直接导致合作社名存实亡,这样的事例在各地俯拾即是。其实这些年,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做得好的,还是一些由专业机构(如格莱珉银行、百信之家等)在农村辅导农民创建的合作金融组织。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春天来了吗?
今年一号文件再度写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因此引发不少专家学者及乡建实践人士的热议。有人认为这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个亮点,“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的春天要来了;有人则认为瑞安农协创建至今已15年了, 到现在文件里还是“试点”,因此认为中央对项改革举措迈的步子不大,应当有更激进的文字表述,等等。这笔者认为,这些专家学者和乡建实践人士对于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表述的解读是不准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读。
为了了解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民合作社相关内容的文字表述,笔者特意将近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所有关于农民合作社内容的文字表述全部列出来,通过对比发现,中央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文字表述基本一致,年份变化不大,这表明中央对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保持了高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对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的内容,文字表述一直较为谨慎,多数年份的一号文件关于信用合作的内容都带有“试点”两个字,并没有迎合一些专家学者和乡建实践人士呼吁放宽对信用合作限制的要求。事实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近年来多数地方银监部门和政府金融办出于对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担忧,都或多或少存在逐年收紧的情况,尤其像河南、山东等省收紧得更厉害。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表述,只出现在2017年和2021年一号文件。2017年一号文件是在第一部分的第六条“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中要求:“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21年一号文件则是在第十三条“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表述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体会在以下两点:一是2017年一号文件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泛指,就是针对的是所有农民合作社;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指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是特指,就是限定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议题之下。二是2017年一号文件是“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这句话的最后没有带“试点”两个字;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是“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这句话最后加了“试点”两个字。
因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并非一些专家学者和乡建实践人士解读的那样,“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果一定要从文字表述上进行对比,笔者觉得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相比较,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似乎更趋于谨慎和保守。同时,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这是否意味着中央更希望在供销合作社体系内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因为供销合作社具有全国自下而上完整的组织体系,又是“官办”的群众性组织等优势,因此它应当更有条件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日韩综合农协模式无法移植中国,但它们的某些创新举措还是非常值得学习借鉴。例如,日韩基层为多功能或专业农协,县以上多为公司企业。从日韩农协经验看,我们需要走出合作制与公司制“水火不容”的认识误区。东方农道文化产业集团作为一家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乡村建设综合服务商,近年致力于以县域为单位开展系统乡建,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县域成立一家由集团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共同注资的平台公司,然后由该平台公司对接县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专业社等。东方农道文化产业集团的这个改革创新思路就来自于日韩综合农协模式。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我们需要理解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既是一个相互一致的关系,又是一个相互补充的关系。201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既没有把“专业合作社”改成“农民合作社”,也没有把“信用合作”写进新法。显然,中央一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必须与这个专业合作社法统一,这应当就是为什么中央一号文件相关内容要加上“试点”两个字的原因所在吧。更重要的是,中央一号文件关农民合作社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以及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表述,表明中央在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方面始终保持着高度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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