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萍:市场性与社会性:农民市场化的实践逻辑探析——兼论农民与市场关系的区域差异
事实上,农民的市场化首先不是城市化的逻辑,而是积累资源和效益最大化的逻辑。村庄社会与中心市场是农民城市化序列的两端。农民城市化的节奏和层次最终取决于村庄社会与中心市场的距离。无论是东部农村还是中西部农村,农民的市场化均以村庄社会为基础,村庄与市场共同定义了农民流动的逻辑。
伴随着现代性因素进入乡村社会,农民逐渐进入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农民不仅是村庄社会的成员,而且是市场的劳动力要素。农民因而兼具社会性与市场性,二者共同定义了农民流动的实践形态,抑制了市场的自发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为村庄的市场区位差异,并分别形成本地市场与跨区域的外地市场的农民流动模式。市场的区位差异导致农民市场化的动力、空间和成本的差异,展现了农民市场化的复杂性。因此,农民与村庄的社会关联是农民市场化的基础,同时,农民的市场化也重构了农民的社会性,进而形成多元化且富有弹性的市场化模式。市场的区位差异超越了市场的制度分割,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因而是农民因地制宜实现市场化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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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性力量逐渐渗入乡村社会,推动了农村的市场化。农村市场化不仅体现为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化,而且触及农民本身的市场化,即农民作为劳动力要素进入更为广阔的劳动力市场,获得非农收入。伴随着农民逐渐脱离土地的“去过密化”(黄宗智,2000)过程,全国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实地调研发现,不同地区的农民参与市场的程度和方式具有较大差异。总体来看,东部发达地区农民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的程度相对较低。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东部地区农民和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参与程度和方式为何呈现出较大差异?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尝试从市场区位差异的视角,揭示农民市场化的实践逻辑,从而建构农民与市场关系的区域类型。市场化不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扩张,而且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市场秩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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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社会建构
市场虽然是经济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但主流经济学实际上缺乏一种关于市场的理论。主流经济学设定了透明、均衡且无摩擦的市场结构。通过将市场抽象为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市场逐渐形式化为一种“交易规则”。市场因而脱离具体社会结构的限制和规定,成为凌驾于地方社会之上的自发性力量,逐渐超越时空条件的限制。
通过将“市场”置入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场域中,社会学视角认为市场并非是完全均衡、透明和无摩擦力的。事实上,市场也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市场中的诸多现象和问题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意涵,仅仅从经济学的理论视野来解释纷繁复杂的市场现象是不够的。马克思认为市场关系是阶级关系的表达,商品的价值反映了凝结在商品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刘育新,2004);马克斯·韦伯(2004)认为,市场是主体经济行动的产物,突出了权力的斗争和冲突之于市场的意义;齐美尔(2002)则主要关注作为市场交易媒介的货币的社会学意义。古典社会学关于市场的社会属性的阐释无疑是富有启发的,从不同维度勾勒了市场的社会建构逻辑,预设了“市场社会”的理想类型。因此,“社会”内在于“市场”之中,“发现社会之旅”一定意义上是从市场中发现社会的过程。沿着社会学的理论路径,新经济社会学凸显了市场的社会建构,强调了网络、制度和文化之于市场构造的意义(符平,2013)。
总体而言,围绕“市场秩序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市场的社会建构丰富和拓展了经济学的抽象市场模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学与经济学共享了“市场社会”的理论起点。然而,随着人类学研究视野的拓展,市场逐渐被置入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成为反思性的研究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兰尼(2013)从人类学视角出发对形式主义经济学的批判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在他看来,“一个脱嵌且完全自律的市场经济只是空想,不可能存在”,经济活动总是嵌入于社会之中。“嵌入性”隐含了市场的自发性与社会的保护性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波兰尼的观点重置了市场社会学的分析起点,强调了市场之于社会的“异己性”特征,进而突破了“市场社会”模型的容纳能力,启发了农民市场化的社会学研究。因此,市场化不仅是市场本身的单向度扩张,而且落脚于社会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传统与现代的二元论忽视了农民市场化的复杂过程。实际上,市场化并非村庄传统的终结。从农民市场化的实践逻辑来看,村庄社会是农民市场化的重要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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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制度分割
在诺斯(1994)看来,波兰尼关于“自发调节市场”的论述实际上预设了“定价市场”的理想形态,忽视了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诺斯指出,明确的产权界定和产权行使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沿着这一思路,劳动力产权是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基础。劳动力产权聚焦于劳动力载体对劳动力价值的剩余索取权,强调了劳动力配置的“激励-流动”效应。问题是,将劳动力市场问题还原为劳动力产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劳动力市场的复杂性。
劳动力与其载体——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限定了劳动力要素的配置空间和流动能力,导致劳动力的市场分割。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可以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前者的特征是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晋升机制,而后者的特征是收入少、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较差、缺乏培训机会和晋升机制(郭丛斌,2004)。既有研究广泛援引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来阐释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形态和演变逻辑。研究者一般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可明显分割为农村就业部门、城市非正规就业部门和城市正规就业部门(徐林清,2008)。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农民不仅难以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而且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也面临不利处境。农民的劳动力供给主要面向农业和城市非正规经济部门(徐林清,2008)。
因此,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制度分割的基础,这也是当前庞大“非正规经济”(黄宗智,2017)的制度根源。主流观点认为,由于户籍制度的歧视,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剥削性”色彩,从而锁定了农民的市场边缘地位,导致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困境(陆学艺,2009)。面对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分割,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自然成为农民城市化的规范取向。但问题在于,它可能导致农民市场化机制的失调,并形成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
总体而言,当前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农民与市场关系的制度分割,进而否定了村庄社会之于农民市场化的积极意义。村庄社会被视为农民的负担和累赘,赋予农民的市场化路径以非正规性和非制度化的特征。然而,如果着眼于农民城市化的长期性和渐进性,非正规的劳动力体制反而降低了劳动力要素的配置成本和利用成本,拓展了农民流动的市场空间。农民流动因而成为市场机制的表达,农民作为能动性主体逐渐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之限定,成为“非正规经济”发育的重要基础。因此,劳动力市场分割逐渐脱离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农民市场化的劳动价值是否足以消化和吸收农民市场化的成本和风险。市场分割的制度刚性日益淡化,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成为市场配置与农民流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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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市场化
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分割,很多学者的研究焦点不约而同地指向农民的城市化。从农民城市化的实践形态出发,一些研究者提出了“半城市化”(王海娟,2016)的概念。学界目前关于“半城市化”的研究分别从规范与实践两个角度切入。从规范视角出发的研究植根于农民城市融入的预期(王春光,2006),即强调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阻隔,以充分保障农民市民化的权利。农民市民化的研究设定了以脱离村庄为旨趣的农民制度身份转变,聚焦于农民的城市融入,但忽视了村庄社会的现实起点和农民流动的真实意涵。在这个层面,“半城市化”隐含了未完成的城市化之意味。与规范视角不同,从实践出发的视角正视村庄社会的支持与保障功能,从而以村庄社会为基础探讨了农民城市化的实践逻辑,展现了弹性城市化和接力式进城的基本特征(王德福,2017)。在这个层面,“半城市化”隐含了城市化的渐进性过程。由此可见,“半城市化”概念展现了农民市场化的双重维度,农民流动过程因而贯穿了村庄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赋予农民流动以更为丰富的意涵。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城市化实际上是农民市场化的渐进性积累之产物,并体现为“发展型半城市化”(陈文琼,2017)。
农民流动改变了农民与市场以及农民与村庄的关系,进而重新定义了村庄与市场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逐渐形成“离土不离乡”的农民流动模式(费孝通,1998)。农民逐渐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边界逐渐打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部沿海地区依靠区位优势和政策倾斜,逐渐走上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车道,在挤压乡镇企业发展空间的同时,形成了规模日益扩大的农民跨区域流动。在农民跨区域的流动中,地方性的劳动力市场逐渐整合进入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力供需关系得以辐射全国,进而重构了劳动力市场的区位与格局。可见,若立足于中国农村的社会转型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劳动力市场逐渐由嵌入分散、割裂的地方形态汇聚到流动、开放的统一形态。农民流动逐渐突破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制度分割,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且,随着农民流动的加剧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强化,城乡二元结构的性质发生变化,即对农民的“保护性”功能不断强化,而“剥削性”则不断弱化(林辉煌、贺雪峰,2016)。有学者注意到,劳动力市场逐渐显示出以区域城市化水平为基础的纵向分割,劳动力配置的市场化程度日益增强,劳动力市场分割成为农民市场化的产物(范雷,2012)。
因此,过于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分割,可能遮蔽农民流动的复杂意涵。“保护性”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抽象市场的自发扩张,赋予农民流动以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为农民积蓄城市化的势能、抵御城市化的风险提供了可能。城市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只有找回村庄之于农民市场化的意义,才能在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期过程中认识和定位农村社会的意义。因此,农民与村庄的关系是农民市场化的底色,是理解农民市场化逻辑不可忽视的变量。农民流动不仅是劳动力要素市场配置的产物,而且也嵌入村庄社会之中,村庄社会的市场区位差异导致农民市场化路径的差异。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下,基于村庄社会与市场中心的区位条件差异,村庄社会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农民的市场化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只有进入农民流动的实践逻辑,才能真正理解农民的市场化机制,展现农民与市场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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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框架:农民的市场性与社会性
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是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维度。血缘与地缘的关联是村庄熟人社会的基础,但农民与市场的联结拓展了熟人社会的秩序再生产空间,形成以基层社会为中心的同心圆结构(施坚雅,1998)。农民流动逐渐打破传统的市场体系,触发了农民的社会性与市场性的相对分离,进一步拓展了市场机制的实践空间。市场机制逐渐摆脱特定时空条件的具体交换过程,在更广阔的范围中配置市场要素。
本文是关于农民市场化路径与机制的研究。农民市场化不仅是作为劳动力要素的农民卷入市场的过程,而且也是作为村庄社会成员的农民暂时或永久地脱离村庄社会的过程。乡村社会转型的渐进过程容纳了农民与村庄和市场的复杂互动。可见,农民流动不可简单还原为劳动力要素的自发流动,而是家庭、村庄和市场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产物。农民通过自身劳动力配置实现劳动力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倾向,体现了农民的“经济人”属性;农民以村庄社会为参照而定位其劳动力配置逻辑,体现了农民的“社会人”属性。农民兼有村庄社会人与市场经济人的角色。
为了阐释农民市场化的实践机制,本文提出“农民的二重性”的分析框架。所谓“农民的二重性”是指农民的社会性与市场性,二者共同定义了农民流动的框架和模式。农民的市场性是指农民作为市场劳动力要素的潜在属性。农民在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通过出让自身的劳动力,获得相应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市场性本质上是农民的“对象化”,农民降格为自身意志的“手段”(卡尔·马克思,2013)。农民的社会性指的是农民是家庭和村庄社会的成员,家庭和村庄社会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框架,也是农民市场化的现实起点。农民的社会性体现了农民与自身的目的性关系。
基于农民的二重性,本文关于农民市场化机制的研究引入了村庄社会基础这一变量。农民与村庄社会的关系定义了农民的社会性,构成农民市场化的起点和底色。村庄的市场区位塑造了村庄与市场的关系模式,并影响了农民流动的实践逻辑。具体而言,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产生了东部市场中心与中西部市场边缘的差异,并表现为劳动力需求机会的非均衡分布和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质结构。因此,劳动力市场内部的要素流动由市场边缘向市场中心集聚,并表现为以东部市场中心为焦点的农民流动。劳动力市场的村庄区位差异形塑了农民市场化的不同模式。其中,东部农村由于区域工业化的优势和产业集群效应,处于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中心地位,形成本地市场主导的农民市场化逻辑。而中西部农村处于全国劳动力市场的边缘地位,逐渐形成跨区域的外地市场主导的农民市场化逻辑。本地市场与跨区域的外地市场体现了农民的社会性与市场性之间不同的关联模式。
基于农民的二重性这一分析框架,农民的市场化是合乎资源约束和制度架构的实践选择,进而超越了“神圣市场”自我调节的运作方式。农民的市场性和社会性共同塑造了农民流动的实践形态,决定了农民市场化的动力、空间和成本,展现了农民市场化的复杂机制。本文将围绕市场化动力、市场化空间和市场化成本这三个方面来分析东部农村和中西部农村农民市场化逻辑之区域差异,进而建构理解农民与市场关系的中层理论。本文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经验材料主要来自笔者近年来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田野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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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市场:东部地区农民与市场的关系
东部地区一般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因经济发达、产业集聚和城市密集,东部地区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经济带,村庄融入区域性的城市经济发展体系。东部地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先行者,而且处于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中心区域。因此,对于东部地区农民而言,城市化和工业化释放的丰富就业机会奠定了农民“非农化”的坚实基础。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日益城市化和现代化,形成“本地市场”主导的农民市场化模式。所谓本地市场,主要是指以县域为范围的市场配置。农民的市场性与社会性在本地市场中趋于深度交融,社会性润滑了市场性,而市场性则进一步滋养了社会性,从而不断拓展农民市场化的深度。本地市场塑造了东部发达地区农民市场化的动力和空间,并形成独特的市场化成本的分担和消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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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动力
农民市场化的动力聚焦于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动机和缘由。一般认为,农民由农村向城市迁移受农村内部推力和城市拉力两种力量的影响。但是,这两种力量在劳动力由农村迁移到城市的过程中并不是发挥同等重要作用。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农民而言,农民市场化的动力主要来自城市经济系统的拉力。村庄社会逐渐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吸纳和重构,成为农民市场化不断深入的基础。本地市场表现为农民的内部流动,农民基本可以实现“早出晚归”的就业模式。因此,农民流动不仅是农民离开和脱离村庄的过程,而且是村庄社会系统性地融入城市化体系的过程。
东部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起步较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化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当地村庄逐渐融入城市化的整体进程,农民逐渐退出农业。东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化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见表1):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形成“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即年轻男性外出务工,年轻妇女在家务农,中老年人辅助年轻妇女务农和料理家务。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呈现出以务农为主、务工为辅的配置逻辑,劳动力市场化程度较低。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21世纪初期,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务工机会逐渐增多,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发生两个变化:一是年轻的女性有了外出务工的机会,主要以进厂为主;二是中年男性也可以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主要以建筑工为主。农民家庭形成典型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务工收入与务农收入并重。第三阶段,即2000年以来,随着产业类型的多元化,中年妇女和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也能进入市场务工,农民家庭逐渐突破“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这一时期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的特点是,年轻人进入相对正规的经济部门就业,中老年人主要进入非正规经济部门,逐渐形成“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代际分工。
东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化进程与其工业化进程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工业化的劳动力吸纳效应之下,农民家庭日益卷入劳动力市场之中,成为现代经济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换言之,村庄社会内在于本地市场的框架,因而直接面对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市场机会辐射,丰富的市场机会显化了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农民家庭的劳动力配置深受市场逻辑的影响。相对于有限的农业劳动收益而言,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充足机会和较高收益是农民市场化的根本动力,进而重构了村庄社会秩序再生产的动力和方向。
在这个意义上,东部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化不仅是农民家庭经济模式的变革,而且关乎农民生活方式的变革和生活系统的调适。农民在村庄与市场的紧密往返流动中逐渐编织了村庄社会转型的纽带,农民的社会性构成农民市场性不断深化和拓展的媒介。伴随着农民的市场化,村庄被吸纳到整体性的经济系统之中。随着生活系统的转换,农民的社会性意涵在市场性的释放中重新定义。因此,农民的市场化是不可逆的,并镶嵌在村庄社会转型的线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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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空间
市场化空间是指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农民市场化的空间不仅取决于市场机会的丰裕程度,而且取决于农民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东部农村处于劳动力市场辐射的中心地位,较近的市场距离使当地农民得以承接密集的市场就业机会,而农民社会关系的可积累性赋予农民较强地捕捉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从而不断拓展农民市场化的空间,提升劳动力市场化的层级。
首先,本地市场丰富、多样的市场机会构造了农民市场化的广阔空间。东部发达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带来大量非农就业机会。东部地区农民具有优先获得市场机会的有利条件,其最为直接的后果是强化了对本地劳动力的吸纳程度,并延展了农民劳动力化的强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力市场化动员,逐渐形成农民家庭劳动力充分市场化的状态,从而突破了“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形成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分工,而非务农和务工的分工,劳动力市场可以容纳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不同技能水平的农民,从而在家庭内部形成“梯度就业结构”。其中,年轻人大多拥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他们主要进入正规经济部门,从事相对稳定且体面的工作,如大公司的文员、公务员、企业中层管理或者是高级技术人员。中年男性主要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就业岗位包括具有手艺的“大工”以及没有技术含量的“小工”;中年女性以进厂、当保姆、做家政为主;老年人则主要以打零工为主。第二,本地市场丰富的就业机会延长了农民劳动力市场化的生命周期。即使是对于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中年人而言,一年的务工时间也在300天以上。从劳动力的个体生命周期来看,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周期较长,只要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就可以寻找到就业机会。
其次,相对于本地市场提供的丰富的市场机会空间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形成了以乡村社会为基础而不断延展的“超社区关系”。超社区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农民市场化的基本路径。所谓“超社区关系”,主要是指业缘关系和趣缘关系等关系类型。超社区关系是相对于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言的,后者一般局限于村庄熟人社会内部,关系强度较大,同质性较高。超社区关系则突破了村庄熟人社会的边界,具有更强的异质性。因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村庄边界逐渐开放,农民生产生活高度嵌入市场,村庄社会竞争转化为更为纯粹的市场化能力竞争,从而实现了以农民市场化为核心的动力聚焦,农民得以摆脱村庄社会的价值束缚。超社区关系成为农民不断拓展市场化空间的载体,且重构了农民与村庄的社会关联。超社区关系彰显了本地市场的社会学意涵。农民的市场化逐渐突破原有的地方性和内向性的社会关系再生产模式,实现了社会关系的延展。超社区关系并不体现为对原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替代,而是延伸并拓展了原有的地方性关系。因此,超社区关系最终在本地市场中沉淀,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关系轨迹得以实现在地化的积累。
丰富的市场机会空间与可积累的超社区关系充实了本地市场的内容,拓展了农民市场化的空间,从而构造了超社区关系的运作机制。超社区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拓展农民的市场化空间:其一,本地市场中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有助于拓展个体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因此,超社区关系的丰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在本地市场中的就业机会。其二,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增加了农民市场化的稳定性,降低了劳动力市场波动对于当地农民的挤压效应,从而构造了农民市场化的保护壳。超社区关系不仅拓展了农民市场化的路径,而且也因为浸润在本地市场的机会结构中而不断激活和更新。由此可见,本地市场提供了农民市场化不断深入的空间,它不仅体现为农民家庭的充分动员和深度卷入,而且体现为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和激活。可见,农民市场化的空间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在此意义上,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因本地市场的丰富机会和关系网络,突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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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成本
农民的市场化意味着农民生产生活模式的转型,旧模式的打破和新模式的建立必然会引发利益与风险的重新配置。市场化成本是指农民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面临的代价和风险。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本地市场模式下,农民的市场化不仅面临较低的经济成本,而且,本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农民市场化的社会成本,弥合了社会性与市场性之间的断裂,从而消解了农民流动的张力。
首先,农民市场化的经济成本较低。本地市场为当地农民提供了灵活且低成本地进入市场的机会。劳动力市场化离不开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这涉及农民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基本需求之满足。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主要在本地市场务工,形成白天在城市务工,晚上回到村里居住的生活模式。农民流动因而具有“来来回回”、“进进出出”的特点,即农民不断地穿梭于村庄和城市之间。农民通过本地市场获得收入,但村庄仍然是农民家庭再生产的基本场所。因此,本地市场的明显优势是农民市场化面临较低的经济成本。短暂的市场距离减少了当地农民的租房、生活等方面的日常开支,维系了市场化过程中农民的“在场”状态,降低了农民与市场对接的经济成本。
其次,农民市场化的社会成本较低。东部地区的本地市场维系了村庄与市场的紧密互动和内部循环,从而缓解了农民流动之于农民生活秩序和家庭关系的影响。一般认为,市场化和现代化对传统家庭具有解构效应(唐灿,2010)。然而,农民市场化赋予家庭转型以复杂性和多元性,家庭嵌入市场的同时也被市场再造。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而言,丰富的市场机会稀释了农民家庭转型的压力,并给予家庭情感以更大的释放空间,从而滋养了温情和谐的家庭关系。
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丰富的市场机会奠定了家庭内部劳动力灵活配置的基础,从而避免了中西部农村基于家庭劳动力刚性配置引发的家庭矛盾。例如,针对年轻媳妇和中年婆婆谁带小孩的不确定性,家庭劳动力的灵活配置意味着农民可以根据家庭需要进行具体安排。近年来笔者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调研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即年轻媳妇在婚后一段时间暂时回归家庭带小孩,其原因固然与年轻一代育儿观念和教育观念的改变有关,即年轻人认为老一辈的生活方式和教育观念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而倾向于尽可能自己带小孩。但是,年轻人的想法能够付诸实践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本地市场丰富的就业机会为中老年人提供了就业空间,很多中年婆婆打工的收入不比年轻媳妇的收入少。因此,丰富的市场机会减少了中年一代与青年一代的代际冲突。第二,本地市场丰富多样的就业机会赋予老年人较高的经济独立性。根据笔者在苏南、江浙一带的调研,在身体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六七十岁的老年人每年还能挣两三万元,并且老年人普遍都有存款,少则五六万元,多则上十万甚至几十万。因此,在东部发达地区,老年人对于家庭而言真的是“一个宝”:一方面,老年人的经济独立降低了老年人对子代家庭的经济依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因赡养老人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老年人的经济独立提供了子代乃至孙代“啃老”的物质基础,老年人通过在经济上给予子代和孙代一定的支持,维系了家庭代际关系的和谐。
总体而言,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本地市场消化并吸收了农民市场化的成本,进而激发了农民围绕市场能力的竞争。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在围绕市场能力的竞争过程中重构,从而激活并拓展了农民社会性的外延,农民的社会性逐渐超越村庄社会的层次,成为农民“俘获”市场机会的有力依托。丰富的市场机会稀释了农民家庭转型的压力,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较少,从而释放了家庭的情感维度,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密集的情感互动,农民家庭真正成为精神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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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市场:中西部地区农民与市场的关系
与东部发达地区有所不同,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化主要通过跨区域流动的方式实现。在跨区域的农民流动中,农民的市场性与社会性逐渐分离,农民的市场化因而是农民逐渐突破村庄社会原有再生产模式的过程。中西部农村虽然受到东部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的辐射,但农民的市场化是劳动力要素脱离村庄社会的要素流动过程,在此过程中,中西部农村逐渐呈现出“无主体熟人社会”(吴重庆,2002)的面貌。对于中西部地区农民而言,跨区域的流动是农民家庭策略的产物,随着农民市场性与社会性的撕裂,农民成为彻底卷入东部地区劳动力市场的要素。不同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本地市场,跨区域的外地市场显化了农民家庭纵向代际关联的重要性,农民家庭通过代际之间“半工”与“半耕”的分工维持“在城”与“在乡”的动态平衡。村庄社会则日益浓缩为“故乡”的情感寄托,并成为调控农民流动节奏的价值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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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动力
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进程相对迟缓,弱化了农民对于劳动力市场的敏感性,迟滞了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化进程。并且,即使就中西部地区内部而言,农民跨区域流动的时间和模式也存在差异。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西部地区开始出现农民外出务工的现象。而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普遍外出务工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部分地区的农民迟至21世纪初期才开始大规模外出务工。可见,中西部地区农民一定程度上外在于东部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系统性转型,农民市场化并非城市化和工业化自然而然的产物。换言之,虽然东部地区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的基础,但是,农民的市场化最终取决于农民对劳动力市场的回应性。在这个意义上,真正决定其是否要外出务工、何时外出务工以及外出务工时间长短的关键因素是村庄社会的“推力”:当来自村庄内部的“推力”越强,越能引发农民家庭劳动力的充分动员;反之,当来自于村庄内部的“推力”越弱,农民回应劳动力市场的敏感性和积极性较低。
农民的市场化是劳动力与资本而非土地结合以获取替代性收入的重要方式。“推拉理论”认为,自然资源稀缺、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村经济机会匮乏、农村劳动力过剩等因素是导致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市的主要“推力”(徐育才,2006),在此意义上,乡村社会的“推力”主要聚焦于有限和稀薄的农业剩余。“推拉理论”强调了资源激励效应,但忽视了植根于村庄社会的市场化动力。事实上,除了农业剩余之外,村庄内部系统的“推力”还取决于农民的家庭再生产逻辑和村庄社会的竞争模式,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源存量影响农民行动的路径。因此,农业剩余的多少、家庭发展的压力以及村庄竞争的压力共同构成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民市场化的主要动力。
第一,农业剩余直接决定了村庄的资源供给能力。农业剩余的多少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自然资源禀赋,二是人地关系状态。自然资源禀赋主要取决于气候、地形地貌、降雨量等自然条件,而人地关系状态主要取决于人均耕地面积。自然资源禀赋和人地关系状态不仅决定了农民家庭的农业剩余,而且也构成影响农民家庭外出务工策略安排的重要因素。总体来看,在农业剩余比较丰富的地区,农民进入市场务工的动力较弱,外出务工的时间相对较晚。例如,在江汉平原农村,因人均耕地面积较多,自然资源禀赋较好,农业剩余相对比较多,当地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的时间始于21世纪初期。而在鄂西、云贵川等丘陵山区农村,由于人均耕地面积很少,且自然资源禀赋较差,农业剩余相对较少,这些地区的农民普遍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大规模外出务工。
第二,家庭目标决定了农民市场化的强度。农民的家庭目标有丰富的内涵和层次,根据笔者在全国多地农村的调研,可以将农民的家庭目标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将子代抚育长大;二是帮助子代结婚,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三是实现家庭发展和向上的社会流动。不同的家庭目标对家庭资源积累能力有不同的要求,从而给农民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压力,并影响农民家庭参与市场的程度和深度。事实上,中西部不同地区的农民家庭面临的发展压力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域差异:在川渝、鄂西、云贵等原子化地区,父代的人生任务相对有限,父代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将子代抚育长大,子代的婚姻以及其余发展性的家庭目标都主要依靠子代自己的努力。在此情况下,农民家庭再生产面临的压力较小,虽然这些地区的农民因农业剩余有限而较早外出务工,但有限的家庭压力使得当地农民进入市场并不充分,体现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每年外出务工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家庭内部通常还有闲置劳动力没有进入市场。与之相比,华北农村父代对子代的代际责任比较厚重,父代不仅要帮助子代结婚、而且在子代结婚之后仍然要竭尽所能支持子代家庭,农民家庭再生产面临的压力较大。在此情况下,华北地区的农民参与市场的动力更强,他们迫切需要深度参与市场以强化家庭的资源积累能力。
第三,村庄竞争是农民市场化的重要动力机制。在现代化进程中,虽然农民与土地的关联越来越弱,但村庄仍然构成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空间和价值实现的重要载体。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村庄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互动在场和价值共享等特点使得现代性压力通过村庄竞争得以强化,在此意义上,村庄竞争压力构成农民市场化的重要动力。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村庄竞争的“标的物”也在发生变化。在传统时期,村庄竞争的标的物主要是“做人之道”,那些熟谙人情世故的人会获得村民赞赏。然而,转型期的村庄社会竞争越来越聚焦于家庭经济条件,并通过买房、买车、仪式性开支等各种炫耀性消费表现出来。村庄竞争的压力强化了农民参与市场获取资源的动力。在不同区域农村,村庄社会竞争的压力不同,进而导致农民市场化动力的强度也不同。总体来看,村庄社会竞争越激烈,农民市场化的动力越强;反之,村庄社会竞争越弱,农民市场化的动力也越弱。
由此可见,虽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的动力更多是由村庄内部系统的“推力”所决定的。农民的市场化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民主动的策略性选择。农民的市场化动力取决于农业剩余、家庭目标以及村庄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而并不稳定。如此一来,因村庄社会性质、基础结构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中西部地区农民呈现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市场化动力。
2
市场化空间
虽然同处于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但由于市场区位的限制,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并不能获得东部地区农民在本地市场务工的优势。中西部地区农民相对边缘的市场区位限制了其市场化空间的拓展。对于中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农民而言,劳动力的市场化往往难以转化为农民生活系统的城市化,乡村社会不仅为农民退守提供了可能,同时也强化了农民市场化的工具性意义。跨区域的外地市场导致市场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因脱离村庄社会系统,农民成为更加彻底的劳动力要素。然而,农民的流动性和敏感性难以建构稳定的市场化空间(黄斌欢,2013),最终形成以年龄为基础的劳动力分化和劳动力排斥。对于中西部大多数农民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劳动能力的退化,返乡是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无奈选择。可见,全国劳动力市场虽然提供了劳动力要素自由竞争的机会,但也设定了农民市场化的门槛,即个体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维持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农民的劳动能力是农民市场化空间的主要影响因素。农民不是孤立的市场个体,而是内在于家庭再生产过程,因此,农民市场化的空间最终取决于农民的家庭动员能力。然而,跨区域流动的模式限制了中西部地区农民拓展市场空间的能力。
首先,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区位限制了农民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市场空间对中西部农民具有一定的排斥效应。跨区域流动是中西部农民市场化的基本路径,而农民流动面临着一定的成本和风险,进而限制了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空间的拓展。对于中西部农民家庭而言,通常是优质年轻的劳动力更有机会进入跨区域的外地市场,外部的市场机会不足以构成对农民家庭的充分动员,进而表现为农民流动的代际分化。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提供的就业机会主要以建筑业、制造业和部分服务行业为主,这些就业岗位对劳动力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因此相对青睐于青壮年劳动力,排斥老年劳动力。因此,相对于年轻人而言,中老年人进入市场的机会有限。并且,相对于东部地区的中老年人在本地市场就业所具有的较低的市场成本而言,中西部地区的中老年人进入市场的成本相对较高,其劳动力市场化的回报率相对较低,这进一步弱化了中西部地区的中老年人进入市场的动力。在此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家庭普遍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从家庭再生产的动态视角而言,部分家庭成员留守村庄,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稳定而有效的重要条件。
其次,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的社会资本较为匮乏,其主要社会关系网络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刘传江、周玲,2004),从而限制了农民市场化空间的拓展。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流动主要依托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即通过熟人“一个一个带出去”,而且往往在流入地形成颇为明显的同乡关系群体。因此,中西部地区农民流动的社会关系网具有天然性、同质性和乡土性的特点(司睿,2005)。这种地方性的关系网络影响了农民劳动力要素配置的信息获取、工作搜寻和生活方式(李培林,1996)。这种关系形态虽有助于强化农民的心理庇护和文化认同,但对于拓展其市场空间却没有太大的作用,反而可能塑造出相对封闭的交往结构。因此,不同于东部地区农民市场化过程中的“超社区关系”,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同乡关系网络往往难以吸收流入地的社会关系。这些同乡关系纽带维持了农民与村庄的关联,但隔离了农民与市场的复杂关联。农民的跨区域流动因而很难培育出更具开放性和异质性的“超社区关系”。因此,虽然中西部地区农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但他们可选择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范围有限,往往局限于劳动力市场的较低层级,这进一步强化了中西部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相对被动且不稳定的处境。并且,他们也很难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层级提升。
此外,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民在东部地区市场中拓展的关系难以积累,自然也难以转化为农民对于劳动力市场的长久预期。中西部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目的主要是追求家庭收入的最大化。在此目标的引导下,农民的市场化往往缺乏制度化的预期,最为典型的特征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往往并不愿意缴纳社保,而是希望能够及时变现用人单位的社保支出。由此可见,村庄社会对农民市场化具有兜底作用。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依托本地市场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西部地区的城乡二元结构维系了农民的社会性的相对自主性,村庄生活的逻辑因而定义了农民市场化的限度。
3
市场化成本
相对于本地市场的农民而言,全国劳动力市场中农民的跨区域流动面临着更为明显的市场化成本,从而约束了农民市场化的深度。由于中西部农民流动面临市场性与社会性的相对分离,农民流动意味着农民成为市场配置的劳动力要素。在外地市场的框架下,农民的市场性与社会性难以有效衔接。一方面,农民市场性的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农民社会性之基础;另一方面,农民的社会性难以获得农民市场化的利益反馈,进而显化了农民市场化的成本。这些成本和风险难以在外地市场中消化和吸收,而是转嫁到家庭和村庄社会,进而重构了农民流动的动力和轨迹。中西部地区农民市场化的成本,不仅体现为较高的市场进入成本,而且体现为较高的社会成本。
首先,跨区域流动的外地市场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劳动力要素的市场配置存在一定的摩擦,这意味着,农民的市场化收益只有在大于市场化成本的前提下,劳动力的要素化才是有效率和有价值的。在跨区域流动的模式下,农民市场化的成本主要是维持其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支出,即在城市中基本的吃穿住用行等日常消费开支。显然,这些消费开支也是高度市场化的,若以其原有的村庄生活模式为参照,劳动力的市场化也面临着更大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为了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农民倾向于在城市省吃俭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生活消费项目,以便将更多的钱积攒起来用于家庭的再生产。但不管农民在外如何节俭,一些基本的消费项目在所难免。因此,随着劳动力的退化和劳动力价值降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倾向于逐渐退出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中心地带。
其次,农民市场化的社会成本较高。农民的市场化虽然拓展了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机会空间,但也向农民家庭注入了现代性压力,进而重构了家庭秩序和村庄社会秩序。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市场流动不仅促成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且打破了地方性婚姻圈,促成了全国婚姻市场的形成。全国婚姻市场内部的婚姻挤压现象,导致中西部地区沦为婚姻市场的洼地,极大地强化了其家庭再生产的压力和风险。如此一来,农民市场化的社会成本转嫁到家庭,导致家庭内部张力和矛盾的增加,强化了农民的婚姻风险(包括结婚难和离婚易两个方面)。可见,全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流动不仅显化了个体劳动力的市场价值,也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家庭的稳定性。随着家庭再生产的成本提升和难度增加,农民家庭内部的张力凸显。在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农民家庭普遍面临如何有效分配资源的问题。近年来,地方性婚姻圈的破裂和男女性别比失衡造成的婚姻挤压加剧了男性面临的婚姻压力,而农民家庭又面临必须要完成传宗接代这一人生任务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家庭内部的资源愈加倾向于向下输送,从而挤压了老年人的资源分配权力和资源分配空间。老年人逐渐成为家庭再生产的负担,并在家庭生活中日益边缘化。
因此,以农民流动为基础的跨区域外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市场性与社会性的关联。农民的社会性是消化和承载农民市场化风险和成本的重要基础。农民的市场化显化了个体的劳动力价值,但加剧了农民家庭的不稳定性,可能引发家庭破裂的风险。在此意义上,农民市场化的深化,往往以农民社会性之扭曲和流失为代价。因此,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以本地市场为基础的农民转型,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化,往往伴随着其家庭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震荡和断裂。
5
市场的社会学意涵
市场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学问题。保护性的城乡二元制度结构为农民的市场性与社会性之结合提供了空间,进而释放了村庄社会之于农民市场化的影响。农民的市场化顺应了村庄社会的现实基础和区域差异,赋予市场机制以复杂的社会学意涵。如此一来,农民的市场化并非市场机制消解村庄社会的过程,而是村庄与市场复杂互动的过程,二者共同界定了农民市场化的路径。上文立足于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区位差异,讨论了农民市场化的多重实践逻辑,揭示了市场的社会学意涵。
施坚雅的基层市场体系研究虽然触及农民、村庄与市场的关系,但传统社会中农民的劳动力配置主要服从于村庄社会内部的互惠逻辑,因而具有较低的市场化水平。通过对农民劳动力的充分动员,形成了“过密化生产”(黄宗智,2000)的小农经济。因此传统社会中农民生产生活的商品化难以转化为村庄社会转型的动力,农民的市场性隐而不彰,市场的效能被村庄社会吸纳。随着工业化推进和城市化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村庄,涌入全国劳动力市场。农民的市场化改变了村庄内部的秩序再生产机制,从而释放了农民流动的空间。农民流动不仅涉及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而且涉及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农民的市场化因而在与乡村社会的互动中逐渐展开。
可见,市场并不是抽象的,农民市场化的动力、空间和成本反映了农民与市场的具体关系。市场社会学摆脱了经济学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假设,认为市场嵌入社会之中,并受到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因此,农民的市场性和社会性既高度互嵌,也相互影响,二者的关联突出了农民的能动性。实际上,农民的二重性本身即蕴含了农民在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回旋空间。同时,由于市场的区位差异,处于不同区域的农民,其市场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相同。基于市场与村庄距离之差异,本文将市场进一步分为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两种类型。不同地区的农民面对的市场类型有所不同,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面对的是本地市场,中西部地区农民面对的则是跨区域的外地市场。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的差异塑造了农民与市场关系之差异(见表2)。
东部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塑造了本地市场主导的农民流动模式,奠定了当地农民市场化的优势地位。本地市场不仅为农民市场化注入了强劲的动力,而且持续拓展并深化了农民市场化的空间,稀释了农民市场化的成本,进而塑造了农民深度的市场化机制。本地市场的价值反馈到村庄社会,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农民家庭转型过程中的资源压力和资源冲突,赋予农民家庭转型过程以相对平和、稳定的特征。东部农村较少出现如中西部地区农村时常面临的激烈的家庭矛盾和冲突,家庭中的情感维度得到充分释放,维持了家庭关系的和谐。因此,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农民的市场属性和社会属性在本地市场中相辅相成、相互强化,形成螺旋式上升的状态。
中西部地区处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边缘地带,本地市场的空间有限,农民倾向于通过跨区域流动的方式进入全国劳动力市场,外地市场构成农民与市场互动的基本框架。外地市场导致了农民的社会性和市场性的相对分离,村庄既难以沉淀农民市场化的关系,也难以成为农民拓展市场空间的有效平台。由于市场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农民的社会性具有浓厚的价值生产的意义。可见,外地市场限制了村庄社会直接的市场卷入,农民的市场化成为农民凝聚资源并实现家庭再生产的主要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农民流动的目标并不一定指向市场本身,村庄社会是农民流动的价值寄托。因此,中西部农民的行为逻辑可能表现出两种极端面向:一方面,农民在城市中往往能够忍受苛刻的生活条件与工作条件,尽可能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通过各种方式反馈到家乡,例如人情消费和建房花费,农民由此收获价值感和意义感。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农民的社会性孕育的价值感与意义感,赋予农民市场化以坚韧的动力。在家庭和村庄社会的支撑下,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流动超越了市场逻辑的支配,进而避免了“劳动异化”(卡尔·马克思,2013)。如此,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流动呈现出在市场与村庄之间有进有退的波浪式状态。
表2对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村的农民与市场关系进行了对比。
可见,乡村社会并非市场化力量改造的被动对象,而是以不同的方式参与且塑造了农民市场化的路径。这样一来,城市与乡村的界限在农民流动的过程中逐渐消解。事实上,农民的市场化首先不是城市化的逻辑,而是积累资源和效益最大化的逻辑。村庄社会与中心市场是农民城市化序列的两端。农民城市化的节奏和层次最终取决于村庄社会与中心市场的距离。无论是东部农村还是中西部农村,农民的市场化均以村庄社会为基础,村庄与市场共同定义了农民流动的逻辑。
6
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市场社会学的视角,以农民的市场性和社会性为分析框架,从农民市场化的动力、空间和成本等三个维度来分析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农民与市场关系之差异。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分别是理解东部农村和中西部农村农民市场化逻辑的关键变量,且定义了乡村社会转型的基本框架。中国农村地域广阔,由于不同地区农村资源禀赋和市场区位的差异,农民的市场化呈现出差异性。因为有村庄社会作为基础,农民的市场化体现为在城乡之间弹性化的流动模式,农民得以避免沦为无所归依的底层状态,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因而避免了“贫民窟”的陷阱。城乡二元结构维系了农民与村庄社会的纽带。因此,农民的市场化不仅仅是农民作为劳动力的要素化,而且包含了农民回到村庄社会的可能性。农民的二重性赋予农民市场化过程以显著的弹性。
农民市场化的多元路径凸显了劳动力市场区位差异的意义,淡化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分割效应。因此,对劳动力市场的理解要超越城乡二元结构的视野,就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而言,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阻隔已经被破除。当前学界所谓的城乡二元结构主要还是讨论户籍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但这些因素实际上已经不构成农民市场化的主要障碍。实际上,劳动力市场的区位差异已经超越了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差异成为影响农民市场化的关键变量。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因为产业集群和区域工业化的优势,处于劳动力市场的中心区位,而中西部地区则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劳动力市场的区位差异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差异,农民流动是克服这些差异的重要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城市化的节奏和程度。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农民城市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主动选择的过程。东部发达地区的区域经济化也能为进入市场的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从而使得农民能够真正融入城市,实现比较完整的城市化。而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城市化必须尊重农民市场化的渐进节奏。在中西部地区的本地市场尚不能为农民提供充足而稳定的就业机会时,一厢情愿地推动农民的城市化,反而可能中断和扰乱了以劳动力市场化为核心的积累和流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