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庭式微:
理解粤北宗族村落彩礼变迁的一种视角
吴海龙
(华中科技大学社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粤北宗族村的彩礼相对于全国彩礼高涨的形势,不增反而下降。本文通过对婚姻彩礼行为的分析,透视了粤北传统宗族村落家庭生活方式的变迁。在大家庭生活式微的过程中,婚姻彩礼从由长辈主导到由子女主导。彩礼在婚姻中的作用逐渐弱化,彩礼价格也相对下降。大家庭逐渐丧失公共性,长辈从家长的公共角色转变为父母这样的私人角色。随着家庭政治经济的嬗变,家庭内的伦理道德丧失了存在的需要和基础,情感成为家庭中起主导作用的力量。
关键词:女儿地位;彩礼变迁;大家庭家长;宗族性村庄
一、引言
“现在家家都有钱了,不像过去了,女儿也是自己的肉嘛,其实不用给也行的”,在笔者问及彩礼的问题时松新如此回答。笔者在访谈中发现,老一辈人的彩礼价格比现今年轻人彩礼价格价格高出很多。长期关注华北地区高彩礼现象的笔者,不禁对粤北当地的彩礼现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调查发现,当地的彩礼价格在20世纪70年代时平均为400元,当时的工分水平是0.3元/天;80年代初的彩礼价格是1000元,当时外出打工的最高工资是2元/天。1995年之前是3000元左右,1995年到2010年前大约是5000元,2010年之后大约是1万元。因此,70年代时的彩礼价格需要劳动力不吃不喝干几年,而现在的彩礼价格只需要一个人打工几个月。包括华北在内的全国农村大多是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彩礼价格年年攀升,农民的说法是“一年一个形势,还是早做打算(早点为儿子准备结婚彩礼钱)”。而粤北彩礼价格不升反降不禁引起了笔者的探索欲望。
学界对于彩礼性质的研究颇多,刁统菊将其总结出六种主要的理论成果:继承说,福利说,劳动价值说,竞争说,家庭意图说,财产转移说。王德福认为,“如果从彩礼性质的角度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交换说、转移说和象征说”。“交换说”这一理论认为,婚姻是两个家庭之间进行女性资源交换,女性作为一种资源可以给男方家庭带来劳动力和家庭繁衍;另一方面,在把女儿抚养成人的过程中,女方家庭付出了很多经济资源,因此要求男方补偿女方家庭的养育成本,这种补偿在乡土中就叫彩礼或者聘礼。吉国秀发现20世纪50年代以前,辽东地区的男方家庭需要给女方“买衣服钱”和“养钱”,其中的养钱就是作为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补偿。研究初民社会的人类学也大多用偿付理论解释彩礼钱。初民社会中,个体的婚姻主要是通过“交换”的方式实现,而“在全局交换中,为了防止相互赠予的不平衡,所以创造了婚姻补偿机制,即男方家庭以劳役、实物或金钱的形式向女方家庭支付‘新娘价格’”。
“‘转移说’的代表是婚姻资助理论,婚姻转移理论认为包括彩礼在内的婚姻支付是实现代际之间财富转移的机制,新婚夫妇通过这一制度性安排获得对相对时尚物品的占有权,增强了独立生活能力,减轻了未来生活压力。”财物从男方家庭以彩礼的形式转交给女方父母,女方父母出于对子女婚后小家庭婚姻幸福的角度考虑,将所获彩礼的大部分甚至更多转移给子代家庭。其中也出现结婚的男女青年联合向男方父母谋求更高彩礼,以提前将父母的财产转移到新婚家庭中。婚姻支付从给予父母的补偿转变为给予子代家庭的转移,源于农村代际关系中的天平向子代家庭转移,子代家庭开始获得来自父母的更多资源和权力。
中国是一个处于快速变化中的巨型社会,全国各地的彩礼实践存在较大差别,以及在不同时期的彩礼实践也会出现变化。阎云翔对下岬村1949年以来村庄彩礼和嫁妆的变迁进行研究发现,“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婚姻交换实践可以用婚姻偿付理论来解释;从60年代中期开始,婚姻交换的资助功能逐渐凸显出来;70和80年代接踵而来的变化都是朝着有利于新婚夫妇利益的方向发展:定亲礼用于资助新婚夫妇而不是对交接权的偿付”,从而在同一地点讲清楚彩礼从以家庭为对象的补偿转变为以子女为对象的资助。
当地的婚姻实践中,彩礼一直以来都给予女方父母,只是在过去给予父母的彩礼相对较多,具有实际的经济意义,现在给予父母的彩礼实际经济意义不大,更多的是出于婚姻习俗传统以及女儿、女婿和男方父母对女方父母的尊敬。本研究中田野调查地点的彩礼数额较少,婚姻的各方当事人对彩礼和嫁妆的数额并不敏感。因此,如果从实际的经济意义看,无论是彩礼转移说还是彩礼补偿说都不能说明当地的婚姻和彩礼实践情况。而从婚姻各方当事人在婚姻实践和彩礼实践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各方当事人将彩礼作为对女方父母的补偿仪式。如女婿和女儿一起把自己打工挣的钱给女方父母作为彩礼,他们把这个必须给父母的钱称作“育生钱”“奶水钱”,意思即为补偿父母对女儿的养育之恩;男方父母把钱给女方父母时会认为,“他们把女儿养这么大也不容易,要吃饭还要读书,都是做父母的”。同时女方父母对彩礼具有绝对的处置权,过去会将大部分彩礼留下,少数用于购买箱子脸盆等实物作为嫁妆给予女儿。现在父母大多会将办完女儿结婚喜酒的剩余大部分彩礼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作为嫁妆返还给女儿,但女方父母有最终处置权,这个处置权并不只是婚姻彩礼的仪式所赋予的,更是婚姻各方当事人在情感和道德意识上认可父母将彩礼钱留下来。因此,本文以彩礼补偿说作为本研究对当地彩礼实践的基本认识,但是在一个快速变迁的时代,当地的婚姻和彩礼实践形态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为了能够完整还原彩礼的实践经验,本研究将彩礼变迁放到一个具体的村庄时空中进行分析,考察彩礼变迁背后的婚姻变迁和家庭变迁的机制。
二、传统时期的婚——改革开放至2000年左右
笔者调研的村落位于广东省清远市西北部,是一个传统的粤北宗族村落。全村共有600多人,120多户。全村为单姓村,分为四个大房,清朝初年从临近的塘村搬迁至此。当地农业经济薄弱,土地稀少,当地的说法是“七山一水两分田”,人均耕地不足一亩。因此,各个村落和宗族之间常常爆发争夺资源的械斗。解放前匪患不断,各个村落还保留着解放前的炮楼和城墙。解放前当地客家村落为半军事化组织,每个成年男性都要上战场,因此,客家女人不裹小脚,女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即使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处于一个男性半军事化的宗族组织中,所以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还是很低。由于耕地不足,以及当地人思想保守落后,当地直到2000年才开始种植经济作物砂糖橘和开启大规模的打工经济潮,家庭经济才开始好转。
(一)作为家庭边缘人的女儿
当地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较多,家庭比较贫困,家长将所有精力都放在完成子女最基本的抚养和成家立业上。正如曾安所说:“家长一生的努力就在于给每一个儿子至少一间土房子用于结婚,给儿子筹足结婚的彩礼钱和酒席钱。尽量供每一个儿子都能完成义务教育,让每个女儿都能够识字。”此时的父母只能将精力用于完成最基本的家庭伦理任务——给大家庭传宗接代,家庭很少将资源用于非伦理性的情感事物,因此女儿作为家庭伦理边缘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
作为传统的宗族村落,个人以家庭为重,家庭中父亲地位最高,家庭的主要价值在于完成传宗接代,家庭中留给个人的生活享受、自由空间和资源都比较少。因为只能由儿子来完成家庭的传宗接代的伦理任务,所以,从非情感的家庭伦理价值角度看,女儿在家庭中就毫无地位价值,当地人因此认为女儿是“吃浪米”。这时候家庭看待女儿就是工具性的,从家庭再生产的角度去看待女儿给大家庭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客家人的女儿从小不被家庭和亲戚待见,稍微长大一些就要帮助家里干活。目前的中年妇女很少有初中学历,大多数人是小学未读完就辍学回家劳动。
案例一:王氏(54岁),“家里只有大哥和小弟读到初中,我们三个姊妹都是小学没读完就回家里干活了”。笔者问:“为什么只有男的读到初中?”王氏:“那时候家里穷,孩子又多,只有钱供男孩读书,男孩子肯定要读书的嘛,他们要给家里接种(传宗接代)。不像我们女孩子,父母和老人家说,反正女儿都是给别人家养的,给你读到小学就不错了,我们这里好多妹崽都是小学没读完就回家帮忙干活照顾弟弟妹妹的。我们这个地方最封建的。”
父母看待儿子的角度是帮助家庭、祖先完成传宗接代和开枝散叶的伦理价值。如当地人德慈说:“儿子是留来做种的,女儿是不小心生出来的,生出来后父母不忍心丢掉,就要花费钱财将女儿养大,最终女儿又要嫁出去给别人家传宗接代。”他们认为女儿是帮别人家养的,父母会从女儿对于大家庭的收益成本角度将女儿看成与家庭对立的客体看待。因此,当地的女儿从小受到的疼爱就很少,父母尽量减少对女儿的投资。在家庭中女儿主要是用于做家务和进行生产劳作,因此会尽可能早的让女儿出来挣工分,同时也尽可能让女儿晚出嫁以便能多帮家里干几年活,尤其是一些下面有多个弟弟妹妹的家庭,女儿大多会辍学和晚婚。典型者如刘氏,1963年出生,文盲。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一个弟弟,一个妹妹,排行老四。因为弟弟妹妹都还在读书,家里穷,所以就在家多留了几年帮忙干活,本来从23岁开始就有人上门介绍,但是父母不想让她嫁,直到1987年(24岁)才嫁到上村。在中国的儒家文化内化了的宗族社会中,人们把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和男系家庭的传宗接代提高到了人生价值的高度。人没有自我价值,而是以家庭为价值和归属,而这个家庭以男系为中心,因此女性在其中的地位就很边缘。在传统家庭中,女性不仅在生产上依附于男性,在精神价值上也依附于男性。在南方宗族传统文化强的地方,女性即使成了家庭的主要经济生产者,也依然地位边缘。进一步说,正是因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先天伦理地位绝对边缘,女性才会在后天通过努力孝敬公婆、传宗接代和承担经济生产责任,以求得在家庭生活中的位置感。同理,在父家的女儿,为了求得心理上和外在家庭结构上的位置感,一般都很早熟,从小积极帮助父母干活,照顾弟弟妹妹,气质上少了很多女童的天真任性,往往低调沉稳。宗族村落中女人地位边缘化,不只是由于经济能力功能上的,更多的是由于伦理文化价值层次的原因。
(二)父母主导的婚姻
20世纪70年代年轻人无外出打工的机会,八九十年代开始有年轻人外出打工,但主要在村庄附近打零工,年轻人尤其是女孩的生活交往依然在家庭和村庄的监视之下。因此,即使在解放后的妇女解放和婚恋自由的话语下,当地的婚姻还是由父母代表的大家庭主导。由家长依据大家庭的利益来决定女儿的婚事,儿女的婚姻也就由双方家长主导,彩礼和嫁妆也是由双方家长依据当地习俗进行博弈斗争妥协的结果。因男方是娶妻完成传宗接代和添加家庭劳动力而作为婚姻的受惠方,因此彩礼价格和婚事主要由女方家长决定。
为家庭利益管制女儿的婚姻,这是1985年全国妇联联合调查组在闽南农村彩礼调研时的分析,“作为女方,女儿长大本是家庭的一个好帮手,可出嫁后,成了人家的劳力,在农村,女方父母毋需女儿养老,而又没有固定收入,当女儿出嫁时,总希望对方以彩礼的形式,交付一部分女儿的抚养费和报答他们的赡养费,以弥补自家的经济损失。”女方家长主要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权衡彩礼价格,越是贫穷的家庭,出嫁女儿下面弟妹越多的家庭,尤其是还有男孩需要这笔彩礼钱去完成婚事时,家长就会多要一些彩礼钱。2000年前当地较为贫困,生育的子女数量也比较多,因此彩礼价格比当时的经济水平高出很多。女方家庭越穷要的彩礼就会越高。家长管制女儿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依靠女儿的劳动力和彩礼钱补充家庭经济。如曾亚福的“小妹1978年(21岁)结婚,490元彩礼,父母根据家庭情况和一般的情况来定这个价格,不像现在这么开放由女儿自己来定彩礼价格。2000年之后女儿开始说上话了”。
在经济资源有限时,以传宗接代为最高价值追求必然视女儿为一个客体。婚姻中的男方家庭将女性当做“生仔”和“帮忙家里”的工具看待;女方家庭在伦理价值和情感的权衡中,认为女儿至少“不能白养了”,需要女儿回馈家庭。婚姻实质是两个家长为实现各自的家庭再生产任务而交换女性资源,婚姻中子女的爱情是次要的,大家庭的利益是主要的。
为传宗接代负责儿子的婚姻“作为男方家庭,娶媳妇是关系到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大事,媳妇过门不仅为男方家庭增加劳动力,还可扩大家族成员,养儿防老。男方为了娶一个体魄强壮的、能干的、会生儿子的媳妇,宁愿花本钱,甚至负债累累也要给彩礼。这笔彩礼,不仅意味着给对方转让劳动力的补偿,还意味着不许悔婚,促进婚姻的稳定”,男方家长为了给儿子结婚不得不向家家户户借钱,他们大多要向本房人家每家借一头猪去卖。1980年的彩礼价格大约是800元,相对于这时的家庭收入是比较高的,需要一个家庭几年的积蓄才可以攒够彩礼钱。而女方家庭会将大部分彩礼留在大家庭中,只有极少数转换成嫁妆给女儿带到男方家,通常是脸盆、毛巾等生活用品,价值大约在100元以内,当时个别条件好的女方家庭会用这部分钱办喜酒。
这时彩礼的性质是两个家长代表两个大家庭为了完成各自的家庭再生产任务而进行的交换,用女儿来交换彩礼,按照当地人通俗的说法就是“卖女儿”。他们把彩礼作为男方家庭补偿给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钱,或者作为获得劳动力的补偿。如果,实际情况中,女方家庭比较穷困,又有很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又或者还有一个兄弟正在等着这笔彩礼钱结婚时,女方就会要高价彩礼,这时候彩礼钱就不是双方家庭结为亲家时温情脉脉的礼仪活动,而是只有当男方家庭按时足额交付彩礼钱后,女方父母才会同意女儿出嫁。即使女儿看上了男方,在彩礼不足的情况下父母还是不会愿意女儿出嫁。
(三)长兄主导的婚姻
在当地,那个时代的人缺乏权利意识,也缺乏自我价值感,一切以家庭为重心。父母的地位和权力即代表作为代际关系中的长辈地位,同时父母更是作为一个家庭的当家人而获得对于家庭成员的权力。因此,除了父母之外的当家人(一般为长兄)也一样具有对于家庭成员很大的权力和责任。权力体现在统和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包括获取妹妹的彩礼上。
部分家庭女儿的婚姻不是由父母主导,但主导婚姻的逻辑依然是由代表大家庭利益的当家人主导女儿的婚姻和决定彩礼价格。当父亲过世,或者父亲年老不当家而由长兄当家时,女性的婚姻和彩礼就由长兄主导,并且由长兄来收取彩礼。如果大家庭分家之后,女儿分给哪个兄弟,其婚姻和彩礼就由哪个兄弟主导和占有。所以,该地在分家时一般会把未婚的女儿分给家庭较为困难或未婚的兄弟,就是为了让这个儿子能够获得女儿的彩礼钱。佛金家就是这样,“当时把小妹分给弟弟就是因为小弟没有成家,小妹的出嫁彩礼钱可以给小弟”。
与此同时,作为当家人的长兄要负责未婚弟弟的成家立业。如曾亚福的小弟1974年出生,1995年(21岁)结婚。老婆是朋友的妹妹,自由恋爱,谈了一年多。“女方家很有钱,哥哥做房地产的,不缺钱,结婚时没要彩礼,还送了一套房子市价一二十万,但是只给了五万块成本钱。买房的五万块我出了两万五,我问姐妹和阿姨借了二万多。钱是由我来还。”
专门讲述长兄主导的婚姻,主要在于阐明当家人和大家庭的内涵。父母并不等同于当家人,父母是家庭血缘关系中的私人角色,相对于儿女而存在,而当家人是公共角色,相对于所有家庭成员和家而作为当家人的角色。因此,长兄也一样可以作为当家人的角色。当地的家庭生活和再生产模式以大家庭为主,由多个已婚的小家庭、未婚子女和父母构成,家庭中需要一个当家人支配所有人的经济收入和开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带有更多的个人关系,以及可以容纳更多的个人情感,是做为一种私的关系存在。而当家人和子女的关系是作为一个公的关系存在,因此其中较缺乏私情,更多考虑家这个公家的公德。当父母或者长兄要当好一个家时,他就不能掺杂太多私情,此时的女儿或者妹妹就更多地作为家中未嫁女性的角色,此时的彩礼是给予当家人支配,而不是给予父母或长兄。彩礼之中表达情感作用较少,而其中的家庭伦理道德和经济色彩更重。在新时期的自由婚姻中,大家庭实质上瓦解,当家人的角色形式化,此时给予父母的彩礼钱更多的是表情表意的功能。彩礼给予女方大家庭的伦理意义和经济意义都虚化了,而女儿在父女和母女关系中的骨肉关系还存在着。此时的彩礼更多体现的是家庭中个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其中既包含个人道德性的关系也包含着个人情感性的关系。如:在新时期的婚姻中他们常把彩礼描述为道德情感色彩浓厚的“奶水钱”“育生钱”“为报父母恩”。在这几十年间,从给家长到给父母,从给大家庭再生产的实质伦理功能到伦理作用的形式化,从更多的伦理道德性转变为更多的表意表情作用,彩礼也从一种有实质意义的“硬”要求变成了表达性、仪式性、道德性的“软”需求。新时期的彩礼大多不给兄长,即使父母不当家,彩礼钱依然给父母,而不给当家的兄长。大家庭生活实质上瓦解或者不需要起实质作用之后,包括婚姻彩礼在内的家庭生活中,强制性的家庭规则转变为形式化的仪式;家庭的公共性让位于私人性的亲属关系;原来调节家庭公共生活的人际道德关系还保存着(如父慈子爱、兄友弟恭等),但是其中缺乏来自家庭和村庄房族的强制性,家庭内人际道德关系从具有公德属性转变成私德。
传统时期彩礼价格相对于人们生活水平来说是比较高的,通常需要一个家庭几年的积蓄。这时的家庭也很贫困,家庭子女较多,家庭再生产的压力大,父母通常从完成家庭再生产和传宗接代的角度工具性地看待女儿,尽量节约女儿的生养和教育成本,尽可能多地让女儿在家里干活,尽可能提高女儿的婚姻彩礼价格,减少嫁妆的支出。女儿也自觉从自己为家庭能够做出多少贡献来衡量自己的价值,在婚姻和彩礼上多听从父母的安排。这时的婚姻是不自由的,是由双方家长根据各自的家庭利益进行的博弈和妥协。同时,这时期的女儿,在家庭经济困难的背景下和社会主导舆论对于女儿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下,也自觉从大家庭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大多自觉将自己的婚姻主导权和彩礼定价权交由父母主导。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由于文化素质低,她们的自我意识弱,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只能是出嫁要彩礼,为家庭增加一些收入,或者为兄弟娶媳妇助一臂之力”。
(四)反常婚姻行为——为了爱情不孝顺父母
当时的生产大队每年都会招收男女青年到大队茶厂采茶。这些来自不同自然村的男女青年们在一起生产生活,成了那个时代最早“自由”恋爱的人,同时也使得大队茶厂的男女青年成了饱受村庄舆论唾骂的人群,他们被说成伤风败俗,不孝顺父母。因为女子的婚姻不是通过父母控制下的相亲,父母很难主导结婚的方式,也就失去了控制子女婚姻的手段。这时候的女方家长也就失去了婚姻的决定权,同时失去了彩礼的定价权。
案例二:曾二妹,1962年生,小学学历,在大队茶厂干活认识了她老公,自由恋爱,1982年(20岁)结婚(男方家兄弟两个,父母身体不好,想早点娶她过门帮忙干活)。当时家里经济压力大,弟妹还在读书,劳动力不够,生活超支,父母想留她在家里多一年多干点活,她不听,骂她不管用还是嫁了,彩礼只给了190元,父母发火,一分钱嫁妆都没给。“彩礼很低,但是他们两个人相爱了,男方家庭条件不好,他哥哥就拿了190块过来了,就这样了。村民邻居会讲她闲话的,但是管不了就算了,由她去了,反正年龄也差不多了。”笔者问:“村民是怎评价的?”曾亚福:“大家肯定骂女的,结婚年龄太小,不帮家里多干活,女孩子家不孝顺父母,白白养了一个女儿,不要脸;但是,不讲男的,男的娶个劳动力回去,怎么会说男的。”
这起婚姻的时间是1980年,当时人们预期的一般彩礼价格是500元。但是在这场婚姻中彩礼价格只有190元,并且彩礼是由男方的哥哥带过来给的,彩礼价格是由男方定的,女方父母并不同意婚事,只是被迫接受婚事和彩礼。面对这种女儿婚姻越轨的行为,村庄舆论批评“女儿不孝顺父母,父母白养女儿这么大了”。通过这起反常案例我们可以窥见当时村庄普遍的文化道德心态。在那个时候的村庄社会认识中,女儿生来就是要为大家庭和父母着想的,女儿的婚事就应该由父母依据家庭利益进行安排。那些违背父母意志,有损大家庭利益的婚姻行为是被村庄舆论强烈谴责的,那个时期大队茶厂的青年女子成了饱受村庄诟病的不孝女,茶厂男子成了勾引别人家女儿的“坏仔”。当地人认为“当时最不好就是那帮人了(大队茶厂青年男女)”。
与新时期人们的自由恋爱的习以为常形成反差的是,当时的女性自由恋爱会被村庄舆论所唾骂,这与当时村庄文化意识中人们对女性价值的认识是高度相关的。在传统的中国伦理道德中,女性本身无主体地位,女人只有依附于男人才可以成为家庭的一员,女人“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丧从子”。宗族村落中的女孩从小就生活在这种文化和对自我身份的意识中,女儿在未出嫁前自觉地认为自我就该为原生家庭服务。在大多数的介绍婚姻中,女儿很难迅速和男方产生感情,因此女儿总体上是向着父母的决定的,由父母来决定婚姻的彩礼价格。当地的普遍共识是养女儿亏本,需要通过“育生钱”补偿父母,因此,女儿也会主动提出给家里彩礼钱补贴家用。如娄山妹,1974年出生,本地九龙镇人。1995年(21岁)登记结婚,彩礼两三千元,嫁妆有录音机、煤气炉等,不到1000元。彩礼钱是她自己定的,是给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她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一个妹妹,一个弟弟,她排行老四。
(五)限制彩礼价格的因素
传统时期的彩礼并不可以漫天要价,限制家长要过高彩礼的是女儿的婚姻幸福和女儿在婆家的地位,以及村庄舆论对此的评价。20世纪80年代,当地一般采取同居共财共食的大家庭生产和生活方式。结婚的酒席和彩礼钱由当家人统筹,大家庭共同承担完成,嫁过去的女儿要和婆家的大家庭一起生活,因此,女方家长要过高彩礼的话就会挤占男方家庭的经济资源。这时女儿就不仅要和男方大家庭一起过苦日子,同时也因为娘家要过高彩礼,使得娘家人和女儿在婆家地位降低,村庄舆论看不起娘家人,同时也看不起女儿,女儿婚后的生活也很难获得娘家人的支持。因此,正常家庭都不会要过高彩礼,只有部分贫穷人家才会迫不得已要高彩礼,当地有一个大致的彩礼习俗标准,迫不得已超过习俗标准的家庭会被村庄舆论谩骂。
案例三:1982年,尤金娶媳妇花了5000元的彩礼,当时一般的彩礼价格是800元,女方家长要高额彩礼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按照当地习俗一般要等年长的姐姐哥哥结婚后,弟、妹才能结婚,否则就会导致大哥大姐难以成家,这家的女儿还有一个哥哥没有成婚;其次女方家庭条件很困难。尤金已经27岁,当时家里还有两个弟弟未婚,因此全房人家家户户合力卖猪给尤金凑足彩礼钱。由于女方要过高彩礼,在参与男方主办的酒席时就当场受到了舆论的谴责:“要这么高彩礼,你是卖女儿啊!”其女儿在婚后也不受婆婆待见,同时还要和大家庭一起承担巨额的彩礼钱,在婆媳关系恶化到不得不分家时还分担了3000元的债务。分家后尤金也总是将打零工的钱偷偷资助大家庭,为此妻子常和丈夫吵架。妻子不仅没能与小家庭和大家庭相处好,同时村庄舆论也很反感这种吵着和公婆分家的媳妇,尤其是他们公婆家的负担主要就是由于高额彩礼导致的,尤金妻子在村庄也没有人缘和地位。最后一次尤金偷偷给父母钱,妻子发现后大吵一架,就上吊自杀了。自杀之后,娘家人也不敢过来“打人命”。
当时的一般彩礼价格是800元,但当时有多起婚姻彩礼价格高于800元。在八九十年代常常有类似的高额彩礼出现,负担重的家庭通过控制女儿的婚姻来获得高额彩礼补贴家用。女方家长要从大家庭的家庭再生产和女儿婚后的幸福两个角度权衡彩礼的价格,同时也受制于村庄舆论。佛金坦言:“穷也不能要太高彩礼,女儿嫁过去那边也要跟着受罪的,女儿他们家也不容易。”尤金妻子也曾说过:“一般是家里负担重的家庭才要多钱的,要多了会有人说闲话的,人家会指这家人‘卖女儿!’”
人的实践生活是通盘考虑的,不会偏废某一方的价值诉求,而理论对现实的描绘大多只考虑实践活动中突出的某一方面。因此只有从实践的土里生长出来的抽象思考在找到实践逻辑的平衡点时,才能产生接地气的研究。人的实践活动总是通盘考虑各种矛盾的对立面,而社会科学的理论推演总是单线前行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找到经验现象中的突出现象进行理论推理,还要找到与理论对立一面的经验,并且能够将这些经验纳入解释范围。推高彩礼价格的因素有家庭经济、家庭伦理任务、家庭内的权威秩序,它的对立面是家庭内的感情、村庄的面子、女儿的反叛。婚姻的自由化和彩礼价格的下降,就是原先高彩礼的对立面因素在获得增长。经济改善后,家庭中被大家庭道德意识所压制的更为柔和的家庭情感被释放出来;打工经济也助长了女儿的反叛精神和反叛能力。在当地的大家庭生活中,家庭公德、大家庭利益、私人道德和感情总是交织在一起维持着有序的平衡。家庭生活中,只有相对的某一方占有优势,而不可能出现家长和家庭公德彻底主导家庭生活的状况,毕竟人是感情动物。
三、新时期的婚姻彩礼
2000年后,婚姻和彩礼出现了显著的变化。此时大家庭的经济压力减少,生育的子女数量也减少,青年子女开始外出务工,中年人在村庄附近打工的机会也增多,家长完成家庭再生产的经济负担大大减少。代表大家庭利益的家长不再通过女儿的婚姻来获得彩礼补贴家庭经济,因此,此时的彩礼价格相对家庭的经济水平大大降低。
(一)“找老婆是儿子自己的事”
2000年后,儿子结婚也主要是通过外出打工条件下的自由恋爱进行,儿子的婚姻从家长主导的责任转变为儿子自己通过恋爱获得女性婚姻资源。此时的婚姻更多依靠儿子的个性和机缘,以及儿子“会说话,会嗦(骗)妹,肯花钱”。按照他们的说法就是,儿子结婚之前家里不要他的打工收入,留钱给儿子去拍拖,儿子大方点女孩子才会喜欢的。女孩子为了补贴家用而到外面打工,独立于家庭控制之外的未婚女性资源变多了,因此婚姻从女方家长主导,男方家长为儿子负责的婚姻方式,转变为了儿子自己出去凭借个人魅力去讨老婆。这时候男人哄女人的谈恋爱技巧就变得很重要。此时婚姻中的彩礼价格较低,结婚成本也比较低,因此结婚更多的是儿子自己的事情。当然,结婚是需要房子的。只要父母有能力就会给孩子准备结婚的婚房,但很多时候,父母并无能力专门为一个儿子准备单独的婚房。大多数情况是,结婚的儿子和父母一起住老房子,将原来的房间简单装修作为婚房。有房子可以作为儿子找老婆的资本,但是大多数家庭并无能力给儿子单独准备房子。
案例四:曾亚福大儿子,1984年出生,初中学历,2009年(25岁)结婚,老婆20岁,是连江镇人。“他在英德打工时认识的,当时他老婆在读高三,后来怀孕了就不读了。女方家庭条件不错,父亲是铁路工,母亲打零工,家里做锯木条生意的。”“他当时特别害怕,打电话到家里,找父母和叔婶出面解决。我听到女孩怀孕心里高兴啊,儿子是高兴又害怕,怕岳父母阻拦。女方父母肯定不高兴啊,连个哥哥都还没结婚,妹妹先嫁了,送她去读书,不好好读还怀孕结婚了。他们没要彩礼,家里有钱不在乎这个钱,没要彩礼也没给嫁妆。”“哥哥没结婚妹妹就嫁了不好的。妹妹都嫁了,哥哥还没娶,那你哥哥是要有多老了,说出去哥哥都不好找老婆。”
当婚姻从家长主导变为子女自由恋爱后,彩礼的性质就从双方家长之间的女性资源交换的经济补偿转换为弱经济功能的仪式性情感表达,即子女通过恋爱关系决定了婚姻事实的条件下,彩礼从“卖钱”“补偿”转变成了情感和仪式性的“育生钱”“奶水钱”。从原来彩礼具有决定婚姻的作用,并起到了实质补充家庭经济收入的作用,变成了现在已经事实上由子女决定婚姻,彩礼钱不再影响婚姻的结果。因此彩礼更多的从实际经济功能转变为仪式性的、感情性的补偿,是男方和女儿感恩父母对女儿的养育之恩的一种方式。这时候双方家长可以不出面商量决定婚事,女方家长不再可以主导女儿的婚姻,男方也不再需要父母的资助和出面就可以成家。这时候双方家长的出现只是基于传统习俗,以及对于双方家长尤其是女方家长的尊重。而大多数跨市跨省婚姻中男方家长是不出面的,而是由男女当事人直接和女方家长“商量”婚事,递上彩礼钱。不过这其中的“商量”和彩礼钱已经不能够决定婚姻,而更多的体现男方和女儿对父母的尊重。彩礼钱更多是作为女儿对父母生养自己的奶水钱和生养钱的“表表心意”。
婚姻主导权已经从女方父母转移到女儿手上,男方的家长也不再是男孩婚姻的主要承担者,而是仪式场合的出场者。过去男方家长为了促成婚事要出面和女方家长商量,现在儿女已经自己决定了婚姻,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见面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而更多的是象征和表示尊重。
打工经济出现后,大家庭的功能开始式微,家长不再能够管住家庭成员的收入,常常有小家庭不愿意上交收入。各个小家和成员在外打工的收入,逐渐地高于通过家庭农业和副业获得的收入,因此小家和个人也减少了对于大家庭和家长的依赖。此时的大家庭生活缺乏实质经济和生活意义,大家庭更多地作为面向村庄公共层面的形式,大家庭的生活只出现在节日、村庄聚会中,此时的家长不再真当家。这个时期从父母口中经常出现过去无法想象的话语,“结婚肯定是儿子自己的事情,是看儿子自己的本事”。缺乏了家庭经济统和能力的家长也开始不承担子女成家立业的任务。
此外,当地传统的宗族结构和村庄文化是保护长辈的,与全国其他地方尤其是华北不同,当地的父母,尤其是父亲到了儿子结婚自己放下当家权之后,就不再干活,处在养尊处优受人尊敬的家庭和村庄地位。
(二)“女儿幸福就好”
从女方家庭角度看婚姻彩礼变迁,家庭经济改善后,家长完成家庭再生产的压力减少了,不再需要通过主导女儿的婚姻彩礼钱来补贴家庭经济。因此,这时候家长对于女儿的婚姻大多采取放任自由的状态,不再想着多留女儿在家里多干几年活,也不再想通过主导女儿的婚姻来获得彩礼补偿。并且当地的村庄整体舆论比较强大,村庄价值观主要是由有钱有闲的长老主导的,因此村庄的舆论也就限定了彩礼的最高数额。这时的婚姻是父权放任下的女性婚姻自由。这时的家长也自动放弃了彩礼的定价权,一般家长们会这么说,“儿子女儿都是一样的,都是自己的肉,不能要女儿太多彩礼”,“现在经济条件改善了不用卖女儿了”,“我们这种人无所谓的,给多少就是多少”。
案例五:德慈二女儿2008年(24岁)结婚,打工认识西牛女婿,快结婚了才和德慈说。儿女有好工作每年都给家里寄四五千元。送彩礼时男方父母过来。
“要多少彩礼?”
“他们两个中意相爱就可以了,我们不用钱的。”
“我们小小心意给你5000块吧。”
男方父亲是搞建筑的比较有钱。女儿就说:“嫁妆你们有钱就买,没钱就不要买了。”
最后德慈买了三千多的摩托车,办酒席时送来了五六十斤的猪腿。德慈总共花了剩余的一千多元办酒席,嫁女儿也不能亏本。
当男方家长过来见面商量彩礼时,女方家长的态度通常是给多少都无所谓,不给也行。这时候男方家长就大多根据一般的彩礼习俗价格定价,或者遵照之前女方家嫁女儿的彩礼钱定价。与之前的女方家长决定彩礼价格,男方家长无条件完成的对立状态不同,现在双方家长在商谈彩礼时充满了和气和礼让。因为女方家庭条件改善,女儿在父母心目中的地位提高。彩礼钱相对于现在男方的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大约只占家庭年收入的1/5。彩礼以及彩礼的数额对于双方家庭来说都变得不重要了。
女方家长对于彩礼的处置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是将大部分彩礼留下来补贴家用,现在是将大部分彩礼花在女儿身上,一部分用于购买女儿的嫁妆,剩余的部分用于为女儿办喜酒。当父母不再扮演实际的家长角色时,女儿也就从女性资源变成了女儿。当家庭之外的经济收入大大高于家庭内的经济收入时,小家庭和子女的独立性开始增强:一方面父母难以整合家庭成员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未婚子女和小家庭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获得自身的再生产,父母也不再需要为子女操心。此时的父母从掌管家庭资源、为家庭成员负责的“当家人”变成了和普通家庭成员一样的私人性的家庭角色——“父母”。在此时的婚姻行为中,家长和女儿的关系是仪式性的,彩礼的实质作用弱化。女儿和父母的情感关系得到释放。婚姻协商中,父母作为家长的角色弱化和形式化,男女双方父母的对立斗争妥协让位于双方父母的温情和礼让。此时女儿与父母的关系从家长和未婚女性变成了父母和女儿的关系,女儿从大家庭中的客体变成了父母的女儿,有了“女儿也是自己的肉”的说法。女儿从大家庭的伦理边缘人,转换成了亲密关系中的主体,因此女儿的婚姻幸福也就变成了更为重要的事情。
(三)新时期反常的婚姻彩礼
当下的婚姻彩礼也会出现两种不正常的行为,第一种是,女方家长要过高彩礼,并且将大部分彩礼留下来。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只有在女方家庭很困难,经济收入少,并且家庭未成年子女多时才会出现高额彩礼。极端贫困的家庭,女儿会推迟结婚年龄,以打工挣钱补贴家用。这时候表现为女儿为家庭而主动放弃自由恋爱,推迟结婚年龄。同时她们的婚姻也多以介绍为主,彩礼价格一般高于习俗标准。这是女儿和家长因为经济困难而达成的共识,女儿愿意为家庭考虑。同时一般不会办酒席,返还的嫁妆也比较少。这时候的高彩礼和推迟女儿结婚,是女儿情感上主动承担家庭困难的结果。其中缺乏七八十年代时父亲和村庄舆论的强制,以及女儿为家庭完成义务的责任。
案例六:永清大女儿读书到二年级,因为家里负担太重就没有再读书,大女儿很早就帮家里干活,并且也很早就出去打工供弟弟妹妹读书。与一般出去打工谈恋爱结婚的人不同,她直到25岁才经介绍结婚,就是为了能够早几年帮家里挣钱,减轻父母的负担,所以“打工时她不去理那些男的”。丈夫是本地人,2004年她和丈夫一起给了父亲5000元彩礼,当时因为家里穷女儿执意让父亲不要给她买嫁妆,也不要办酒席,就这样简简单单地出嫁了。
这时候的高彩礼和女儿为家庭干活,已经不同于传统时期的女儿必须应尽的义务,其中的家庭伦理责任弱化,父母作为家长的强制力消失,更多的是女儿与父母和弟弟妹妹的情感关系在起作用。高彩礼中包含更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因此即使在娘家困难的情况下,女儿也可以选择不承担家庭责任。如2003年时佛金的儿子23岁结婚,认识的也是一个本市客家妹子,打工时谈的恋爱,带回家时已经怀孕。佛金已经准备好5000元彩礼,但是媳妇坚决不同意把彩礼钱给父母。因为,其母亲是后母,婚后对她不好,因此坚决反对给彩礼给自己父母,也不同意双方家长见面。此时,媳妇娘家还有一个后母改嫁带过来的哥哥打光棍未婚。
第二种不正常的婚姻彩礼行为较多。粤北宗族地区的年轻女子,小时候在家庭生活中大多缺乏关爱,在与男孩相比时,往往感到自己不是父母亲生的,对于母家庭缺乏归属感。粤北农村的家长一方面在允许女儿婚姻自由的同时,也是对女儿婚姻的不够负责任。因为缺乏过去家长那样对女子婚姻的管制,同时也缺乏家长的负责教导,更因为内心缺爱,使得当地的年轻女子在外务工时,很容易被花言巧语、会嗦(骗)妹的男孩骗走恋爱。而且在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缺乏家长监督的情况下,从小缺爱的女孩遇到对他稍微好一点的男孩就被迷得神魂颠倒。这也是为什么当地将近一半打工妹自由恋爱婚姻都会伴随着未婚先孕的情况。
案例七:亚福的四个女儿中有三个女儿都是打工恋爱未婚先孕,以三女儿为例。曾三女,1980年出生,小学学历,打工时没往家里拿过钱,2002年(22岁)结婚,老公是肇庆人,彩礼3000元是他俩自己定的。“我无所谓的,生活好了,拿来多少是多少。”直接返还现金2000元当做嫁妆,没办酒席,因为当时女儿怀孕了。“不骂她”,“不知道她什么时候谈的,结婚一个月前打电话给她妈妈说谈恋爱怀孕了。一个月后就拿来3000块彩礼回来,直接结婚了”,“知道后很生气,但不骂她,也没打电话给她。不想讲,也不好讲。”亲家公婆离得远,至今没见过面。
与过去的非正常彩礼价格通常是高出标准线不同,现在的非正常彩礼价格大多是不要彩礼或者低彩礼价格,大多数是由女儿自由恋爱后怀孕引起,家长和村庄也不再像以前一样激烈谴责。因为,此时女儿的不自爱行为主要是丢自己和父母的脸,而不像过去一样是不孝顺父母的行为。
新时期的婚姻反常行为与传统时期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时期的反常以高额彩礼为主,自由恋爱较少,现在的反常以未婚先孕的低彩礼为主,高彩礼现在很少;过去的自由恋爱会被村庄所批判,父女会发生剧烈的冲突,当下父母面对子女的未婚先孕只是表示无奈,平时也不注重教育女儿;过去的高彩礼现象是家长强制的结果,现在的高彩礼现象是女儿主动的感情性行为。
(四)结语
四十年来彩礼价格的变迁反映的是婚姻模式的变迁。当地的婚姻从女方家长管制和男方家长负责,转变为女方家长放任不管和男方家长不用实际负责;婚姻从两个家长、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宗族房头之间的事情转变成了两个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彩礼变迁的背后是婚姻行为的变迁,婚姻行为变迁的背后是家庭关系的变迁。原先生活资源少,家庭子女众多,这个地方传宗接代观念浓厚,因此,只能在家长的统筹下举家努力将所有的资源都用于传宗接代的伦理任务,最主要的是完成大家庭的传宗接代任务。因此,长兄的婚姻即使举全家、全族的力量都要完成,贫穷家庭的长兄的婚姻往往需要举家努力花费数年的积蓄才能完成。完成其他儿子的成家也是任务繁重,需要将包括已婚家庭在内的所有大家庭成员整合起来集体努力才能完成。女儿作为家庭伦理边缘人不能享受过多的资源,还要支援家庭完成任务。此时的家庭更像一家完成传宗接代任务的事业组织,家庭成员充满了家庭集体道德意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让位于家庭的集体道德意识,个人价值让位于家庭伦理价值。
到后来“女儿也是自己的肉”,家庭资源宽裕后,个人的价值和情感开始变得重要,女儿也开始有了更多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无论是资源上、个人自我意识上还是父母的意识上,女儿都开始获得了自己本身的价值,获得了主体性的意识。女儿开始自己谈恋爱,自己和父母商量彩礼价格,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要不要办酒席,所以永清的三女儿说:“我不要向大姐那样,我要办酒席,不想一辈子被别人看衰。”相比于家庭中人的地位提高,大家庭整合资源的功能和意义越来越弱化,大家庭的生产模式变得形式化,家长丧失了实际调配家庭资源的能力。小家庭不再和大家庭共财同居,小家庭、未婚子女都开始和大家庭进行独立的经济结算。男子成婚也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家庭资源的宽裕、脱离村庄的个体化打工经济的兴起和注重个人价值的社会意识的兴起,共同瓦解了大家庭的家庭关系、家长父母的权威,瓦解了村庄和家庭的家庭集体道德意识,人从家庭的经济、权威和道德中解放出来。人有了更强的自我意识和价值,家庭内部也从只注重家庭道德到更加注重情感。那些被生活的重担和地方集体家庭道德意识所压制了的情感得以释放出来,女儿不再是“吃浪米”,而是变成了“自己的肉”。家庭越来越变成一个现代的以情感为凝聚力的关系,其中的道德伦理整合能力弱化。以前以高彩礼为荣,现在以卖女儿为耻,女儿幸福变成了婚姻的主要目的。
四、从大家庭生活模式变迁进行解释
当地一直以来的主流家庭生活规范是传统的大家庭生活,当地人最为向往的是四代同居共财的大家庭生活,但这需要父亲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及掌控大家庭的能力。当地对于大家庭生活的一般规范是,等到所有子女都结婚成家之后,才进行一次性分家。分家在当地是不光彩的事情,所有的分家行为都需要叔伯、房头和宗族的参与确证,习俗上晚辈没有提出分家的权力,只能是父亲亲自去找族人主持分家,晚辈只能通过闹矛盾间接逼迫父亲分家。同时,八九十年代时因为子代经济相对独立,当地出现很多提前分家的情况。小家庭的年轻人从家庭主导下的农业生产脱离出来,进入到非农业经济,开始获得相对大家庭收入更多的经济收入,从而出现部分小家庭向当家人提前闹分家的情况。2000年的外地打工潮时,当地的大家庭模式又重新得到了稳固。因为,小家庭的年轻人常年在外务工,很难有发生家庭矛盾的生活空间。经济上以各个小家庭独立结算为主,部分收入上交父母,主要是父母帮忙带孙子的花费。子代在外务工,父母在家务农,建房则主要靠几个儿女在外务工,将钱汇回来由父母帮忙建房子。富裕的人家会同时给每个儿子建房子,大多数情况是先建一间房子,两三个儿子合住结婚,将房子建成几个独立的套间房供父母和各个小家庭居住。
原先家庭控制着土地和社会关系等资源,个人经济生活是家庭经济的部分。乡土社会内的市场经济来往镶嵌于乡土社会关系之中,通过乡土关系开展经济活动。家庭是宗族村庄社会关系的基础单位,赋予村庄社会关系以较强的家庭公共性而非个体性。个人在村庄中的经济生产依托于家庭开展,因此家长也就有了控制成员收入的能力。当时的家庭经济生活是由家长统和所有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或者个人在家庭直接掌握的土地、小作坊、店铺等个体经济中进行劳动。然后家长统一分配生活开支,大家同居共财。
当地人均耕地面积大约0.5亩,户均3亩左右,依靠家庭的农业产出很低。当地距离省会广州大约5个小时的车程,因此打工经济较为发达,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年轻子女在外打工和父母在家里打小工。20世纪90年代后期打工经济出现后,个人的经济活动开始脱离家庭的控制,同时超越于村庄之外的经济活动也不再依托于村庄内部的家庭关系。因此,个人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地位,20世纪90年代早期之前个人还将外出打工的钱交还家里,但随着打工经济的普遍化,个人不再将打工收入交还家里。与此同时个人也不再从家庭中获得生活资源。
打工经济的兴起,使得个人和小家庭从大家庭的集体经济控制中解放出来,只是在宗族村落中,村庄的传统社会规则和村庄舆论还较强,因此大家庭还保持着形式上的存在,父亲还是形式上作为大家庭的当家人。打工经济大大改善了整体经济状况,同时使得个人独立的经济收入大大高于大家庭控制的村庄经济收入。伴随着家庭经济相对弱化的是家长的经济权利的弱化,家庭中的经济权力从家长分散到小家庭和个人手中。与家长的经济支配能力弱化相伴随的是家长的经济负担也减少了,家长不再承担小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开支,以及建房结婚成家等经济责任。在结婚活动中,家长更多作为一个传统仪式的出场者,其中缺乏原先的经济控制力和对人与事情的支配权。
打工经济的兴起使得大家庭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大家庭生活变得形式化,家长权力变得形式化。在婚礼上,家长的出席也主要作为一个传统仪式的出场者,同时还表达着大家对家长的尊重,但是家长在子女的婚姻中已不起主导性的实际作用。家长成了仪式的象征,传统礼仪的一部分,家长不是因为权力而受尊敬,而是因为文化习惯和感情的原因才受到尊重。与此同时,婚姻缔结中的彩礼也就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
在其他地区,如华北的彩礼也失去了原有的家长主导下的实质意义,彩礼从给家长变成了转换成嫁妆给子女。因此华北彩礼高涨的原因在于子女利益的推动,彩礼已经从补偿家长转变成了资助小家庭。华北彩礼高涨的背后有着实质的经济利益和载体,而粤北彩礼价格相对降低的背后就是原先大家庭生活实质的瓦解,但彩礼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形式,还是依然给予家长作为补偿。受制于宗族村落外在结构和意识的制约,当地的婚姻彩礼并没有演变为同华北地区一样的将所有彩礼转换成嫁妆用于资助子女的小家庭生活,彩礼依然掌握在家长手里。只是因为当地的大家庭和家长权的虚化,彩礼才会随着经济发展和子代地位提升而相对降低。华北的彩礼是给子代的,因此彩礼价格会伴随着子代地位的提高和家庭经济的好转而升高,其内在家庭原因在于代际剥削,外在原因是婚姻市场要价理论所揭示的城乡一体化的婚姻市场的形成。而粤北村庄的彩礼会随着大家庭的式微,逐渐在婚姻缔结中变得不再重要,同时彩礼价格也相对降低。在大家庭生活时期,大家庭有着强公共性,婚姻彩礼是家庭公共政治的一部分。家庭政治的目标是实现家庭的整体再生产和个人人生伦理任务的实现,其中的女儿是家庭伦理边缘人,从而成为家庭政治所牺牲的部分。只有当大家庭经济解体后,家庭的公共政治才瓦解,原有家庭政治中以礼仪传统出现的行为就变成了形式性的“传统仪式”,从而其重要性不断弱化。
瓦解了的家庭公共经济基础使得家长和家庭不再具有对于家庭成员的管制权力和管制的需求与责任,家长本身从一个家庭公共角色转变成实际上的私人角色。原先家庭的伦理道德关系本身内含着公共政治关系,如家庭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兄友弟悌即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道德关系,同时又包涵着家庭公共政治关系。当大家庭实际解体后,家庭中的父子、夫妻、兄弟等私人关系中的伦理道德本身就丧失了严肃性,对道德关系进行严格要求的公共经济、公共政治和公共意识的内涵和强制性也丧失了。因此,这时候的家庭关系的严肃性降低、尊卑等级降低,其中道德的作用主要用于调解家庭内的私人关系。因此,家庭内私人关系中的情感比重上升,私人道德变成了用于调节私人情感关系的辅助品(原先的道德主要用于调节公共政治经济关系),此时的道德和情感的关系中,情感成了主导力量。当道德失去了政治经济基础,反而道德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维护个体性情感关系时,道德本身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道德会随着时间、具体的家庭和具体的人而随意变动。此时的家长和子女对于彩礼价格协商也就比较随意,给彩礼的方式、价格和礼仪都可以随意变化。以个人关系为导向的私德也就丧失了从私德向公德的转换。原先的家庭道德既是私德也是公德,现在的家庭道德变成了私德,缺乏道德的公共经济基础,因此人际关系中的情感开始主导私人关系,家庭私德也就丧失了严肃的家庭政治经济基础。
私德化的家庭关系下,父女关系也就变得更纯粹简单,也更充满父女间的温情。因此,在婚姻彩礼问题上,原先僵硬的两个家长之间的对立关系,严肃的父女关系也就变得柔和。父亲更看重女儿的幸福,更加注重婚姻缔结中自己与女儿的关系;女儿对待婚姻的自主性更强,在认识自己婚姻和家庭关系上也更多从情感角度思考问题。在婚事上,传统行为仪式化,真正起作用的是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