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基于对权利视角下城乡关系研究的反思,从功能视角揭示中国城乡关系实践形态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形成以区域为基础的城乡关系类型建构框架,并进一步得出城乡关系实践类型的区域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定位的区域差异。大致来看,中国出现了以上海地区为代表的吸附型城乡关系,以珠三角、苏南地区为代表的融合型城乡关系,以及以中西部地区为代表的并立型城乡关系等多种城乡关系实践类型。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乡村作为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功能板块,乡村振兴目标是以满足城市需求为导向;在融合型城乡关系中,乡村已经成为城市带的一部分,乡村振兴目标带有突出的城市功能属性;在并立型城乡关系中,城市与乡村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乡村振兴目标主要指向农村自身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农村功能定位。对中国城乡关系实践类型区域差异的研究打破了既有研究对中国城乡关系认识的单一性,同时也对当前中国形成以明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定位为基础的有效且有针对性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乡村振兴;分类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城乡关系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城市和乡村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普遍联系与互动共生关系”[1]。对之展开研究,不仅是为了厘清当前中国城乡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更是因为城乡关系还构成了透视当前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定位及其他重要问题的切入口。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乡关系的核心问题,学界也多是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关系展开讨论。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既是长期以来城市偏向发展实践积累的结果,也是政府一系列制度安排的产物。

    1.1 城乡关系研究的权利视角    

    工农分工是造成城乡差别的基本因素,以此为基础衍生出城乡制度配置的差别,形成城乡二元结构[2]。从学界已有的研究来看,他们对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评价和判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认为它是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中国实现发展的客观要求[3]    

    针对当前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农村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其中人口流动管理制度、城乡产品交换制度、财政资源分配制度构成了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基础[4],以至于有学者将“三农冶问题的根源归因于城乡二元结构,并主张进一步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在体制、制度方面的一体化,彻底消解城乡二元结构,建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5]。由此形成了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中国城乡关系研究的权利视角。在这一视角下,城市(市民)和乡村(农民)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利实体,城乡关系一体化指向的是城乡权利的均等化。以此为基础,学界产生了三个层面的权利均等化主张,即农民工与市民权利的均等化、农村与城市发展权的均等化、农民与城市居民社会福利权的均等化。这些都是城乡关系的具体面向。    

    首先,农民工与市民权利的均等化。这主要是回应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总体来看,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城市化过程被分割成两个子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农民自由从农村流出,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农民工;第二阶段是从城市农民工到市民身份的转化[6]。第一阶段自改革开放后人口管理制度的松动就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成为当前诸多学者关心的焦点。他们认为农民工在系统层面、社会层面、心理层面并没有同城市完全融入,而是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状态[7],是一个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候鸟式”群体。城乡二元对立格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户籍制度、城市公共资源对农民工的封闭性是农民工无法在城市安居的重要原因[8]。其中,户籍制度背后涉及的是包括获取城市社会救助、政府住房补贴以及城市教育资源等系列福利[9]。要让农民工顺利市民化,实现与市民权利的均等化,必须从农村退出环节、城市进入环节和城市融入环节切入[6],有针对性地对户籍制度[10]、就业制度、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系列制度进行改革,给予农民工稳定的制度预期[11]    

    其次,农村与城市发展权的均等化。该主张提出的背景是经济发展的城市偏向性政策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12]。针对农村与城市发展权的均等化问题,在学界比较常见的有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强化农民土地权利思路。比如有学者主张改革农地征用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实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使村集体及村民能够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增加他们的收入[13]。或是保证村集体及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开发权利,通过土地的非农化发展第二、三产业,推动农村自主工业化和城市化[14]。二是产业振兴思路。该思路主张扶持和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同时充分挖掘农业的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等新业态,以达到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目的[15]。乡村振兴战略也是在城乡发展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有学者认为“乡贤回归”可作为乡村振兴的一条实践路径[16]    

    最后,农民与城市居民社会福利权的均等化。这主要体现在教育资源分配的均等化、社会保障的均等化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城乡均等化[17]等方面,改革国家财政资源分配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财政资金向乡村的倾斜,加快小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养老等)等公共服务建设是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思路[18]2014年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提到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是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对这一问题的集中回应。    

    1.2 本文的研究进路:从权利视角到功能视角的转换    

    权利视角下的城乡关系研究具有突出的规范性,呈现出理念先行特征,它是城乡关系应然状态的理想反映。此种研究视角有助于我们形成对实践发展过程中中国城乡关系的反思,但也可能会掩盖实践中的城乡关系客观存在的合理性,城乡关系实践形态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容易被忽视,城乡之间的有机互动关系和城乡之间的客观差异也容易被忽略。从抽象权利对等的角度来看待城乡关系,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走向去情境化的权利平等道路,城乡体制的一体化构成权利视角下“城乡一体化冶的重要内涵[2]。差异化的城乡制度设置在他们看来是造成城乡权利不均等的原因所在。鉴于此,本文拟从功能视角对中国城乡的实践性关系展开研究。    

    功能视角下的城乡关系研究也形成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功能视角下,城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业与工业的经济互动。农业与工业相互依存且承载着不同的功能。比如,农业为工业提供基础原材料和劳动力,工业发展为农业的改良提供条件,是农产品需求总量扩张与结构演变的动力所在[19]67-106。此外,立足于功能视角,针对当前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学者得出了不同于权利视角的结论。比如贺雪峰等人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以及国家惠农政策的推行,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剥削性”已经弱化,对农村更多表现为“保护性”。这一结构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在市场经济中“进可攻退可守”的弹性空间,而且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4]。其中,土地集体所有、分户承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城乡二元结构保护性功能的发挥中占据着基础性地位[2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得出了“城市是发展极,农村是稳定器冶的城乡功能定位[21]

    由此可见,乡村和城市因各自客观条件、资源禀赋的差异致使它们在中国宏观发展战略中扮演着不同的功能角色,二者是紧密关联和不断互动的有机整体。其中,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为城乡各自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二者之间有机互动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基础。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城乡二元结构还存在明显的“城市偏向”,那么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从功能视角下“城市是发展极,农村是稳定器”的城乡功能定位出发,再来看中国一系列的城乡制度安排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就能得出与权利视角下的城乡关系研究完全不同的结论。

    与之相承接,相关学者进一步从城乡关系的角度对当前我国乡村建设的目标进行了定位。他们认为,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过程,农村衰败是必然结果。但同时,由于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绝大多数的农民难以一次性实现城市化,因此城市化过程又具有长期性[22]28。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村依然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承担着生产、生活、娱乐三位一体的功能[23]。在以城市化为纽带的城乡关系中,农村衰落的必然性、农村存续的必要性以及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乡村建设的目标重在保底,即为持续凋敝的农村提供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

    由此来看,功能视角下的城乡关系同样可构成理解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窗口,这意味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定位也需要放置到城乡关系中去把握。然而,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致使中国城乡关系呈现出差异性[1],尤其表现为城乡关系互动形态的区域差异性。以城乡关系互动形态的区域差异为基础,乡村和城市的功能也出现了相应的区域分化。这一点在已有功能视角下的城乡关系研究中并未得到充分呈现。本研究旨在延续功能视角揭示中国城乡关系互动形态的区域差异,以深化对中国城乡关系的认识和推进中国城乡关系研究。与此同时,回应不同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下乡村振兴目标定位的区域差异问题,以助推当前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本研究的经验基础来自笔者2011年以来在全国10余省市30余个村庄近500天的驻村调研,笔者所在研究团队多年的调查材料积累构成了本研究的重要补充。调研地点广泛分布于中国各个地区,既包括以湖北、河南、山西、陕西等为代表的中西部地区,也包括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为代表的东部发达地区。多地区、多地点的村庄个案调查有利于笔者对当下的中国农村社会形成总体性把握,同时也使笔者能够比较准确地对特定地区的特定村庄在全国农村中的位置进行定位。调研涉及村庄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各方面内容。本研究对城乡关系实践类型的概括来自多地区农村调查经验的提炼。

       

    二、 城乡关系实践的基本类型                

    学界主要从权利视角对城乡关系类型进行划分,表现为“城乡对立—城乡一体”[24]的二元化分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总体性支配格局[25]的解体,我国各地经济、社会活力都得到了充分释放。与此同时,由于地理区位以及国家政策倾斜程度的差异,城市经济的发展程度、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城市化路径,以及相关的城乡制度设置都发生了巨大分化,中国的城乡关系实践形态呈现出以地域为基础的差异化形态。根据城乡功能互动特征,立足于实地调查经验,本研究将城乡关系划分为吸附型、融合型和并立型等三种类型。城乡关系是区域化的城乡之间的一种功能性关系。其中,上海地区是吸附型城乡关系的典型代表,珠三角、苏南地区主要表现为融合型城乡关系,中西部地区以并立型城乡关系为主导。不同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下的城市与乡村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空间特征和治理特征。     

    2.1 吸附型城乡关系    

    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乡村是城市的附属,作为一个功能板块服务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26]。这从总体上决定了乡村经济、乡村空间以及乡村治理的基本特征。    

    首先,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乡村经济表现为都市农业性。都市农业主要依托城市、服务城市、适应城市发展要求,即农业主要是为了满足该地区城市居住群体的消费需求,发挥“粮袋子冶和“菜篮子冶的保障性功能。此种功能特征打破了农民根据家庭生活需要和市场行情自主选择农作物种植的自然格局,乡村农业带有突出的行政规划性,政府意志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上海市政府对当地耕地保有量、粮食保有量以及农产品特别是蔬菜保有量有着严格要求。    

    2016年上海市颁布的《上海现代农业“十三五冶规划》就要求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建设8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保持50万亩蔬菜生产能力、稳定213万亩绿叶菜种植面积。具体而言,上海市各级地方政府主要从三方面保证对乡村农业的规划性:一是将农村土地委托给村集体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让这两个主体统一进行流转,再发包给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市场化经营主体,以简化农业经营主体、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各项服务配套(比如统一配给种子、农药、水利)并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对农作物的种植类型以及农田休耕或耕种比例进行规划。每个环节都有政府补贴。    

    其次,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乡村空间表现为城市休闲性。乡村空间的城市休闲性是指乡村空间主要是为了满足城市市民休闲、娱乐、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需求,同时也是寄托从农村流入城市、完成城市化农民的乡愁之地。因此,乡村空间是一种有别于城市钢铁水泥空间的乡村景观和生态休憩空间。所以,此种性质下的乡村空间与乡村农业一样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规划性。为了满足城市市民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需求,2012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土地整治项目,拟在全市打造21座平均面积为21平方公里左右的郊野公园。以笔者调研的L镇为例,该镇镇域总面积为48平方公里,由12个行政村和2个居委会构成。该镇规划的郊野公园共覆盖8个行政村,规划总面积为214平方公里,占到镇域总面积的近一半。这意味着该镇域相当比例的乡村空间都已被纳入政府的规划中,以回应城市市民的休闲娱乐需求。到2018年,上海已完成6座郊野公园的建设。

    最后,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乡村治理逻辑表现为突出的城市嵌入性。即乡村治理主要围绕城市对乡村的需求展开,高度嵌入于城市的需求体系之中。就上海地区来说,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下乡村经济的都市农业性以及乡村空间的城市休闲性共同决定了当地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整体规划性。回到村庄场域,这便体现为村干部的职责除了维系村民基本的生活秩序外,还承担地方政府基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下达至村的乡村规划、建设和改造任务。这是因为村干部是村庄发展任务的最优承接载体,有利于降低政府与农户直接打交道的成本。也因此,这部分由地方政府下达至村的乡村规划、建设和改造任务就构成了当地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说,上海地区乡村治理中又以农业管理、郊野公园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落地和协调任务以及郊野公园建设完成后的日常管护任务最为繁重。在农业管理中,村级组织主要发挥管理、监督和协调者的功能,以及对接政府下达的各项资源、服务和要求。郊野公园建设中涉及的土地整理、沟路渠建设等项目落地任务都是由村干部配合和协调。郊野公园建设完成后的高标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村庄道路的管护工作也是由村干部组织完成。

    由此可见,在以上海地区为代表的吸附型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中,城市表现出对乡村极强的吸附能力,乡村不具有独立于城市的自主性。基于城市日渐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活等方面的需求,上海地区各级政府在吸附型城乡关系类型的实践中发挥着统筹和主导作用,乡村被紧密关联在城市整体的需求系统之中。 

    2.2 融合型城乡关系     

    “城乡融合”概念是“城乡一体化”概念的延伸[1],与“城乡分割”的提法相对应[27]。从目前学界对“城乡融合”概念的理解来看,它主要是指城乡之间各种制度性壁垒被打破、城乡各要素互通有无、自由流动以及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成果,城乡差异缩小甚至消除[28]。受此启发,本文提出融合型城乡关系,用以表达乡村已经成为城市带的一部分且发挥着城市功能的意涵。融合型城乡关系具体表现为城乡经济的趋同性、城乡空间界限的模糊性以及城乡治理逻辑的统一性等三大基本特征。    

    第一,城乡经济的趋同性。城市是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重地,工商业等各种非农经济在整个城市经济活动中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城市也是资本、技术、劳动力、信息等生产要素的集中之地。城市经济活动具有高度的对外开放性。城乡经济的趋同性是指乡村经济的去农化和工商化,以至于乡村经济形态与城市经济形态趋于缩小的城乡经济状态。以珠三角、苏南地区为代表的东部发达地区乡村经济已经高度工商化,村集体土地普遍为各类工业厂房、店铺、商业大楼以及服务市场等覆盖,农业仅占极小比例。在这种状况下,厂房、店铺以及村集体土地的非农租赁构成了村集体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地农村劳动力都已流向工商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与此同时,珠三角、苏南地区乡村还是全国其他地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入地和工商资本的汇聚地。当地乡村经济同城市经济一样参与到广阔的经济竞争体系之中。乡村经济遵循的是城市工商业发展主义逻辑。    

    第二,城乡空间界限的模糊性。城乡空间界限的模糊性是通过乡村空间的城市化来实现的。空间的城市化在已有研究中多被理解为城市规模和外延的扩展,直观表现为城市数量的增长和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扩张[29]。然而,在融合型城乡关系中,空间城市化表现为城市各类生产要素、生活元素等向乡村地域空间的复制过程。乡村空间已经成为一个类似于城市的各项功能齐全完备的综合性实体,集非农经济生产、现代化生活消费和娱乐休闲功能于一体。比如珠三角、苏南地区的乡村都有商店、商业街、餐饮、农贸市场、体育馆、电影院等城市化的生活服务配套,村域空间具有明显的居住区、工贸区等功能分区。生活于乡村空间的人们无需再依赖城市空间,其基本需求就能在乡村实现在地化满足。

    第三,城乡治理逻辑的统一性。城市治理主要是针对工商业社会的治理,城市治理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保证有效的工商业发展秩序以及为城市人口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配套。因此,城市治理事务主要衍生自工商产业,是高度现代化的事务。与城市治理类似,处于融合型城乡关系下的珠三角、苏南地区乡村治理也是以工商业事务为基础的治理。在这种状况下,乡村社会还会分化出与之相关的其他治理事务,比如安全生产监督、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等。这些也都是高度现代化的事务。于是,当地乡村治理的核心任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改善村庄投资环境,包括优化村庄基础设施和进行高标准厂房建设;二是完善各类工商服务,包括市场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服务。珠三角、苏南地区乡村治理中高效的村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以及庞大的联防队伍建设主要是为村庄工商业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由此,在融合型城乡关系中,城乡治理逻辑呈现出统一性。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下,珠三角和苏南地区是我国较早开启乡村工业化进程的地区,并表现出乡村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格局,乡村高度融合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系统之中,城乡各方面都表现出一体化的趋势,乡村已经成为城市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在形态表现为,珠三角、苏南地区实现了以乡村地域为基础的“在地城市化”,乡村场域内形成了完整的类似于城市的生产体系、生活体系以及治理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融合型城乡关系的形成是以乡村的“在地城市化”为前提,而城市化或城镇化表达的是人口、地域、社会经济关系、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镇型转化的过程[30]27-28

    2.3 并立型城乡关系     

    在并立型城乡关系类型中,城市和乡村处于一种并行发展状态,且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存续和发展逻辑。乡村经济不是依附于城市存在,而是相对自主。在并立型城乡关系下,乡村经济呈现出相当的自主性,城乡空间界限清晰。与此同时,乡村治理逻辑具有相对于城市治理逻辑的独立性。    

    首先,乡村经济的自主性。在并立型城乡关系中,乡村经济仍以农业生产为主。与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乡村经济的都市农业性不同,此类城乡关系下的乡村经济具有自主发展空间,且主要服务于农民生活保障以及农民增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安排农作以及所生产农产品的去向。乡村农业与农民紧密关联:一方面土地收入仍然是农户家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土地还承担着农村老人养老等社会功能。这也意味着小农经营仍然是乡村主导的生产经营模式。自主性构成了中西部地区乡村经济的主导特征,乡村经济主要遵从小农保守主义逻辑。    

    其次,城乡空间界限的清晰性。城市是资本、人才、信息等要素高度集聚的空间,有明显的工业、商业以及居住区等功能分区。在城市空间中,人们之间常是陌生化的关系,信息高度不对称,以至于人们主要依托现代契约精神来达成合作。处于并立型城乡关系下的中西部地区乡村空间则仍带有浓厚的乡土性,村民之间属于熟人关系,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稳固且深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在乡村空间中得到了较好保存和延续。生活于此空间中的农民主要依托乡土公共规则来达成合作,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人情、面子的积累。城乡空间界限的清晰性指的就是城乡空间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城乡居民遵循不同的行事规则。城市空间是陌生社会,遵循现代契约规则。乡村空间是熟人社会,遵循乡土公共规则[31]84    

    再次,乡村治理逻辑的独立性。这是指乡村与城市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治理系统,遵循不同的治理逻辑。上文曾提到,城市是针对工商业社会的治理,其中一个基本目标是保证有效的工商业发展秩序以及为城市人口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配套。城市治理事务主要衍生自工商产业,是高度现代化的事务。处于并立型城乡关系下中西部地区的乡村治理则是针对农业社会的治理,其目标是为在村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治理事务也主要是衍生自农业生产体系。一般来说,并立型城乡关系下的乡村治理事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农业生产服务事务,比如保证农业顺利供水、病虫的统防统治等;二是农民紧密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调解事务。这两类治理事务都深植于以小农生产为主导的乡土社会中。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日趋严格以及民众对生态环保的日渐重视,中西部地区乡村已经不具有重走和复制以珠三角、苏南等东部沿海地区为代表的乡村工业化道路的可能,并实现农民的“在地城市化冶,而只能遵循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迁移城市化”路径。“人口迁移型城市化冶模式体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空间的集中和聚集,它呈现的是人口的空间转移过程。在这种城市化模式下,乡村的农业型特征、农村空间形态以及治理形态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这不同于珠三角、苏南等地的乡村。珠三角、苏南等地的乡村最基本的经济基础都已发生彻底改变,实现了工商化,乡村的经济、生活、治理体系都已经与城市高度融合。中西部地区的乡村与城市依然分属于两种性质截然不同且相对独立的经济、生活、治理体系。这是中西部地区并立型城乡关系的内涵所在。

     

    三、 城乡关系视域下乡村振兴的目标定位

    根据发展极理论,经济增长在不同地区是不等速的,增长的势头往往集中于某些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的行业,这些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行业的集聚地就会成为发展极[32]。一般来说,城市一直都是各种创新要素和创新产业的聚集地,承担着发展极功能。诚然,不同地区城市经济的活力和发展速度存在差异。然而,从区域的城乡功能配置来看,城市的发展极作用具有一致性。只是不同地区城市经济的发展程度会影响该地区城市化速度,并构成形塑该地区特定城乡关系实践类型的一股力量。此外,城乡经济政策及相关制度配置也是推动相关地区形成相应城乡关系实践类型的重要变量。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不同的城乡关系类型下乡村振兴的目标定位也会存在巨大的差异。这意味着我国的乡村振兴呈现出多元化目标和价值。这同时说明幅员辽阔的中国并不存在一样的乡村振兴实施路径,而需要将之放置于城乡关系的视域下考察,厘清不同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下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定位。     

    3.1 吸附型城乡关系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城市导向    

    在吸附型城乡关系中,作为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功能板块,乡村振兴的目标以满足城市需求为导向。就上海地区来说,其作为吸附型城乡关系的代表地区,当地乡村振兴目标的城市导向性主要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    

    其一,乡村的去“三农”化。作为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上海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体量都位于全国前列。这使得上海城市经济具备强大的吸纳当地乡村劳动力的能力,农民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乡村中的中青年人以及尚具备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都已基本实现非农就业。2015年,据笔者在上海一远郊村的调研发现,随机抽取的一个村民小组所有劳动力都已转移至非农产业,辐射范围从本地乡镇到市区中心。农业收入不再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得益于上海市雄厚的政府财政,当地乡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截至2015年,上海农民的养老金每月就达到了近800元,相当于中西部地区的近10倍。乡村户籍福利同城镇户籍福利的差距已大幅度缩小,城乡养老保障水平基本均等化。上海乡村土地已无需承担农民养老功能。    

    依托城镇充裕的非农就业机会,上海农民还实现了比较彻底的城镇化,具体表现为城镇已经成为农民的长期居住场所。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上海远郊农民已逐步在城区或城镇购买房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变迁,上海农民与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关联纽带已经被较为彻底地切断,农村空间的社会性趋于弱化,沦为纯粹的物理意义上的自然空间。上海农村的去“三农冶化决定了当地政府无需考虑农民问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完全按照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改造和建设农村。这是当地乡村能够按照城市需求进行规划和改造的重要前提,也使乡村振兴的目标以满足城市需求为导向成为可能。    

    其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产生了城市功能区向乡村拓展的需求。长期以来,城市经济发展一直是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伴随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已有的城市规划空间已经难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市民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其所面临的环境、资源、空间、人口、功能等各方面的瓶颈日趋严峻。因此,客观来说,上海存在强烈的将乡村土地、农业以及空间等资源进行整合并将之吸纳到城市体系的需求,使城市功能向乡村拓展,让乡村成为服务城市的一个功能板块。由于上海乡村具有离上海市区在地理位置上的就近便利性,使得其成为上海市各类功能区从城市向外拓展的最佳地带。上海庞大的城市经济体量和“大都市、小农村”的城乡分布格局也使得上海有需要且能够对本地乡村进行全域性规划。这是上海地区乡村振兴目标的城市导向能够得到切实实践的必要条件。

    3.2 融合型城乡关系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城市功能     

    在融合型城乡关系中,乡村已经成为城市带的一部分,乡村振兴目标带有突出的城市功能属性。也就是说,在这种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中,乡村与城市一样变成了区域发展极,带动着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珠三角、苏南地区就属于典型的融合型城乡关系类型。从珠三角、苏南地区的经验来看,当地乡村振兴目标的城市功能定位与当地较高的乡村工业化程度有关。乡村工业化直接改变了乡村原来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生产结构,并进一步推动商业化,由此形成乡村整体的工商化,带来乡村经济形态和城市经济形态的趋同。珠三角和苏南地区是我国较早开启乡村工业化进程的地区,并呈现出乡村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格局,乡村高度融合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系统之中,并成为城市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珠三角地区乡村工业化起步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三来一补冶和“大进大出冶的加工贸易。为了迅速对接大量涌入的外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20世纪八九十年代,珠三角地区启动了市、镇、村、组四级主体同等招商引资的齐头并进发展模式,俗称“四个轮子一起转冶。此时的村组集体通过出租土地、自主建造厂房以及出租与之相配套的店铺、宿舍和商业大楼等方式吸引外资。经过多年的发展,村集体土地基本为各类工业厂房以及商家店铺所覆盖。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形态实现了非农化。

    苏南地区的乡村工业化发端于村集体自办企业。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苏南各地农村便在集体副业的基础上兴办了一批社队企业,用来为本地农民提供简单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笔者调研的江苏无锡市N社区的前身N村,1958年产生了第一个村办企业——中桥轧花厂,此外还有很多其他以加工原料为主的零碎作坊。20世纪70年代,很多社队企业逐步发展为农机具厂,集体制造农机具。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村办企业纷纷转制才改变了企业的集体经营模式。但是,村庄以工商产业为主导的经济格局也就此奠定。

    乡村较高的工业化程度使当地村民实现了以乡村地域为基础的城市化,农民实现了本地就业的非农化。整个乡村空间形态与城市已经不存在本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珠三角、苏南地区乡村振兴的实质其实就相当于城市建设,让乡村在地区中发挥着城市经济体应有的功能,实现了城乡的全方位融合。从地方政府对乡村的管理逻辑来看,也是按照整体的城市经济社会体系的要求对乡村进行管理和规划,以保证城乡一体性。

    3.3 并立型城乡关系与乡村振兴目标的农村导向     

    在并立型城乡关系中,城市与乡村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乡村振兴的目标主要指向农村自身的需求,即为在村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并立型城乡关系下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目标的农村功能定位的形成主要源自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中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的缓慢性意味着乡村仍然是无法顺利城市化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不均衡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城市化速度的区域不均衡性。较之于上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城市化速度更为缓慢。对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农民家庭而言,他们很难一次性完成城市化,多是在城乡之间多次往返。为了更大程度地积累城市化所需资源,绝大多数农民家庭都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33],即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年老父母在家务农获得农业收入,以实现家庭劳动力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中西部地区缓慢的城市化进程决定了该地区的农村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需要发挥保底功能,以预防农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此,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的目标是指向农村本身,农民还需依托农业、农村来生活。这构成了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目标仍主要是发挥农村功能的重要原因。    

    其次,中西部地区城市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以及“小城市、大农村”的城乡分布格局决定了中西部地区城市经济不具备吸纳所有农村或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而且城市空间和功能向农村地区拓展的进程也比较缓慢。除了极少数城市外,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城市都不具有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同等的政策优势、区位优势以及资源优势,以至于其城市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对滞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从而缺乏足够的非农就业机会以全部吸纳中西部地区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这也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流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重要原因。此外,城市经济的欠发达性同时意味着城市人群的休闲、娱乐等消费需求的有限性,城市的休闲、娱乐空间以及城郊地区少量农村开拓的乡村旅游空间足以满足城市人群的需求,而无需向更多的农村拓展。另外,农村仍然是中西部地区的重要构成部分,致使有限的城市缺乏向农村的全面渗透能力,从而保证了乡村的相对独立性。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西部地区的城市与乡村都将处于一种并行发展且相对独立的状态,保持并立型的城乡关系类型,乡村的“农村冶形态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乡村振兴的目标主要指向农村,为在村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秩序,满足在村农民的各项需求,而不是服务于或主要服务于城市或城市居民。    

         

    四、结论与讨论                

    基于对权利视角下城乡关系研究的反思,本文遵从功能视角的研究路径对当前中国城乡关系实践形态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进行了揭示,形成了以区域为基础的城乡关系类型的建构框架,剖析了相应城乡关系类型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城乡关系实践类型的区域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定位的区域差异(见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乡村的发展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乡村的均质化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乡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农民流动性低,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城乡关系的实践类型在全国各地相对一致。    

    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之初到农业税费改革前后乡村分化的形成阶段。中国乡村的分化与总体性支配体制的解体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全国普遍推开的乡村工业化进程紧密相关。总体性支配体制的解体使我国各地经济、社会活力都得到了充分释放。在这一背景下,地理区位以及国家政策倾斜程度的差异则直接带来了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出现以上海为代表的特大城市经济与广大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城市经济的差异,进而形成相应地区城市经济对周边乡村不同的辐射能力。乡村工业化进程的开启则使具有先天优势的珠三角、苏南等地区乡村处于先锋地位。中西部地区乡村因各种先天和后天条件的不足,其工业化程度、规模及辐射面都与上述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农民不能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以至于对土地仍存在高度依赖。由此形成农业型村庄与工业型村庄的分化。这些因素进一步造成城乡关系实践的不同类型。    

    第三阶段为农业税费改革后中国乡村分化的定型阶段。一方面,以上海为代表的大都市在这一阶段仍处于全国经济发展的前列,保持着对周边乡村强大的辐射能力;另一方面,依托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良好的工业发展基础,以珠三角、苏南地区为代表的东部地区乡村工业化进程继续推进,农民就业基本实现了非农化,农业处于绝对的附属地位,工商经济成为村庄的主要产业形态。而同时期中西部地区的很多乡村没有能够实现工业化。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开始向沿海地区流动,进城务工经商。中西部地区很多乡村回归到原来的农业生产状态。由此正式形成当前中国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以区域为基础的多元化实践形态。   

    对中国城乡关系实践类型区域差异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在于:第一,它是对中国社会复杂性的直观呈现,打破了既有研究对中国城乡关系认识的单一性,是对中国城乡关系研究的推进和深化;第二,它为我们观察不同区域相关现象及其问题提供了窗口,不同区域乡村城市化问题、城乡治理问题等都可在其所处城乡关系类型的视域中得到理解。尤其是对当前我国形成有效且有针对性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这一启发意义主要体现在城乡关系实践类型的区域差异成为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定位的关键变量。这意味着我国当下的乡村振兴需要的是分类化实践,而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实施路径。如上文所示,中国出现了以上海地区为代表的吸附型城乡关系,以珠三角、苏南地区为代表的融合型城乡关系,以及以中西部地区为代表的并立型城乡关系等多种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以吸附型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为主导的区域,乡村振兴的主要目标除了为在村村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服务秩序外,更多的是以满足城市各类相关需求为导向。以融合型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为主导的区域,乡村已经成为城市带的一部分,高度融合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中,乡村振兴的目标则带有突出的城市功能属性。以并立型城乡关系实践类型为主导的区域,城市与乡村依然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乡村保持着相对于城市的自主性,乡村振兴的目标则主要指向农村自身的需求,体现出明显的农村功能定位。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乡村振兴实施路径需要在明晰不同区域乡村振兴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以契合中国乡村已经出现区域差异的客观现实。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上海地区、珠三角和苏南地区、中西部地区作为吸附型城乡关系、融合型城乡关系和并立型城乡关系的代表,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与三种城乡关系类型存在完全对应关系,只能说这些地区是以相应的城乡关系类型为主导,但并不排斥其他城乡关系类型的存在。很多处于中西部地区的某些局部性区域也可能是吸附型城乡关系类型,比如由近郊城区与近郊村构成的城乡关系,当然也可能存在融合型城乡关系这一实践类型。其他地区也是一样。 
  • 责任编辑:w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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