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秩序转型:农村集体土地纠纷的一个宏观解释
黄鹏进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纠纷急剧增多。有关此问题的解释,学界普遍存在着"特定纠纷类型-特定原因"的解释倾向,而缺少关于农村土地纠纷何以大规模爆发的宏观性、整体性理解,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土地产权秩序转型"这一宏观解释框架。"土地产权秩序"意指一个社会中土地产权制度与其形塑下出现的稳态、有序的土地产权行为及其观念;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土地的理解主要存在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三重意义和价值维度,不同的土地产权属性对应着不同的土地产权秩序。当前我国农村正在经历着以政治产权属性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秩序向以经济产权属性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秩序的转型,这种转型带来了农村两种土地产权属性的并存与对垒,是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大规模爆发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土地产权 土地纠纷 产权属性 产权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农村一个极其重要的新现象就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启动,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的税费冲突大量减少,而围绕土地利益的纠纷与冲突却急剧增多,成为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诱因。首先,土地纠纷数量大幅增加。于建嵘曾对新世纪以来农村土地纠纷的数量进行过较全面的统计:2004年上半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收到反映农村土地问题的信件共达15312件,占“三农”问题总数的68.7%;另据有关进京上访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3.2%的进京上访农民的诉求涉及土地问题,这些土地上访案件中由征地、占地引起的又各占60.1%、39.9%,具体诱因以非法强行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过低或被侵吞和强占或私分集体预留地三项最为主要,合占78.1%[1]。其次,土地纠纷的类型也极其复杂多样,包括了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调整纠纷等多种纠纷形态[2]。最后,从纠纷主体来看,农村土地纠纷不仅涉及同一层级的农户与农户的矛盾、村(组)与村(组)的矛盾,还涉及不同层级间农户与村组的矛盾、农民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矛盾以及村(组)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矛盾,甚至包括农民、村(组)与商业资本之间的矛盾[3]。总之,当前农村的土地纠纷正在呈现出一种数量众多、类型复杂、主体多元的特征,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正是基于这种较为严峻的土地纠纷形势,于建嵘认为“农村土地纠纷已经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1];更有学者论断,“中国土地制度再不改革,将面临崩溃的危险”[4]。
许多研究者从不同学科视角与研究假设出发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如下一些解释观点:(1)产权混乱与农村土地纠纷。这类研究主要以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切入点,认为农村土地产权是否清晰界定,对于农村土地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刘守英、党国英等人认为,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不完整的,这为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要真正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关键在于“还权赋能”,使农民真正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三权统一的完整土地产权[5-6]。(2)法律模糊与农村土地纠纷。法学研究者主要从土地制度法规的角度切入农村土地纠纷,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所以模糊,主要源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描述不够清晰,这带来了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行政村,还是自然村(村民小组)之间的矛盾[7]。此外,一些学者还注意到,农地承包、流转等具体法规条文的相互矛盾,也是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如当前农村存在着大量“二轮承包”中失地农民要求土地承包权所引发的纠纷[8]。(3)利益争夺与农村土地纠纷。这类研究多将农村土地纠纷视为“土地价值凸显后的利益争夺与博弈”。如贺雪峰认为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一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因土地极差收益分配而引发的土地征收纠纷;二是一般农业型地区围绕土地种植收益分配而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9];臧得顺认为“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的形成与大肆攫利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出现有着重要影响[10]。张静、曹正汉等学者从“规则不确定”的角度,分析了既有支配农村土地利益分配的规则为何失灵[11-12]。(4)地权观念与农村土地纠纷。这类研究主要着眼于土地纠纷中的认知因素,认为农村社会地权观念的紊乱是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如陈锋认为“祖业权”观念在一些宗族性地区表现仍旧较为强烈,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13]。张静研究了农户土地支配权与村社传统支配权相矛盾所引发的土地纠纷[14]。张佩国、陈端洪等人研究了“外嫁女”是否应享有集体土地收益权而引发的纠纷[15-16]。申静等、余练认为部分农民对土地持有一种“类所有者”的想象,这导致他们的行为经常背离现行土地制度的有关规定[17-18]。
上述研究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政策法规、宏观社会结构、土地利益结构、土地权属认知等多重因素对于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影响,也基本概括了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诱发原因。但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些研究存在一个重要不足,就是普遍陷入了一种“特定土地纠纷类型—特定原因”的解释窠臼,而缺少有关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集中爆发的总体性理解。这也提醒我们要跳出已有的解释模式,从一个更为宏观、整体的视角来审视问题,由此本文尝试提出了土地产权秩序转型这一有关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何以大规模爆发的宏观解释框架。
二、何谓农村土地产权秩序?
要真正理解当前中国农村何以发生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土地纠纷,首先需要将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与社会常态下的土地纠纷区别开来。土地纠纷是每一个社会中都会出现的、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在当下,都会存在大量土地纠纷。如,在传统社会,较为典型的土地纠纷包括对于公田、族田、祖坟山的争夺,宗族内部会有大量土地继承权纠纷、土地相邻权纠纷,宗族之外还会有大量土地因买卖、租佃而引发的纠纷。可以说,只要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围绕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就会散落于历史上的每一个时期,每一个地点,是历史上的一种常态分布。但反观当下中国农村所产生的土地纠纷,可以发现这二者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正在呈现出一种数量庞大、类型多样、原因复杂、主体多元的特点[19],并且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主要纠纷类型和不稳定根源。
正是基于对这二者内在差异的关注,本文尝试提出“土地产权秩序”这样一个较为宏观的分析性概念,意指一个社会中土地产权制度与其形塑下而出现的稳态、有序的土地产权行为及其观念。具体来说,在一个社会之中,产权的实践规则与一个社会总体运行的价值规则之间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不仅产权制度所输出的产权界定逻辑与社会自发的土地产权界定逻辑相互一致,而且产权制度背后的价值意涵与社会中充盈的意识形态逻辑也具有一致性[20]。正因如此,产权才会让人们形成特定的行为预期,在这种预期下人们会循着较为确定的土地产权规则来进行土地的生产、买卖、租佃以及土地剩余的分配。而且,退一步来讲,即使发生土地纠纷,这种纠纷也总是零星、局部、个别的,不会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形成冲击,不会侵蚀人们已经形成的关于土地产权规则的基本理解。同时,一个社会对于土地纠纷也总会有着非常明确的是非判断标准,对土地纠纷双方的行为能够作出较为确切的是非评判;一个社会之中存在的“专制性权力”[21]也会对其中存在的“越轨性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修正土地纠纷中的“越轨性行为”,从而维护一个社会已有的土地产权规则以及乡村社会的整体稳定与有序。
但是,当下中国农村大规模发生的土地纠纷,其实表明农村已有的土地产权秩序正在遭受挑战:首先,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无论是数量、类型还是冲突主体都要较之前的社会更为多样和复杂,这些土地纠纷数量极其庞大,不仅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建设用地、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还有大量因土地征收补偿数额以及补偿分配所引发的纠纷;不仅有农户与农户的矛盾,还有大量农户与村组、政府等的矛盾。其次,当下大量农村土地纠纷都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在纠纷过程中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无法明辨是非,这使得很多土地纠纷即使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高度重视,并着力予以解决,但却囿于纠纷事实不清与解决条件的不具备,而异常棘手难以化解①。再次,在当前农村,人们不再共享有一套统一的土地产权界定规则,“公有产权规则”“私有产权规则”与“家业产权规则”等充盈于各种土地纠纷之中,整个社会对于产权的界定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陷入了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局之中;最后,盖因于当前农村很多土地纠纷涉及历史遗留,纠纷事实异常模糊,农村村级组织在面对这些土地纠纷时通常会面临纠纷化解能力严重不足的困境,这不仅导致很多土地纠纷久拖不决,而且会导致农村村级组织陷入合法性危机,进一步限制村级组织的土地纠纷化解能力。
正是基于这种比较,可以说,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纠纷频繁发生的背后,所表征的恰恰是,中国农村原有的土地产权秩序正在遭遇解构,农村社会所呈现的并非一种“稳态”的而是一种“紊态”的土地产权秩序: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了数量众多、类型复杂、主体多元的特征;农村原有的土地产权规则陷入混乱;农民对于土地价值的认知陷入多元;农村基层治理主体的土地纠纷调解能力不断弱化。这些都构成了当下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与原因。那么,需要追问的是,当前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着一种怎样的土地产权秩序转型?这种改变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三、农村土地产权的三重秩序
在匈牙利著名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看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各种形式的经济行为“植根”于社会关系,受社会关系内在价值的支配[22]。这意味着,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形态下,人们既有着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也有着不同的产权界定规则与产权观念。如梁漱溟曾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认为:“西洋近代社会之所以为个人本位者,即因其财产为个人私有”;反观中国,“然则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非一家庭所有。而是看作凡在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谓之‘伦理本位的社会’”[23]。而在费孝通看来,中西社会构造之核心差异可以表述为“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这种社会构造上的差异同样会反映出财产观念上的差别,“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而在西方,其财产观念同样反映着其团体型的社会结构,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公共财产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正如“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24]。
这些论点实际表明,在早期的传统社会,人们对于土地产权规则的理解并非是一种“私有化”“市场化”的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性质,而是有着更为丰富、更具实质性的社会(文化)层面的意义与价值。也正是沿着这种“实质主义”的研究路径,本文认为,不同社会之中,人们对于土地的认识会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属性,这种意义和价值属性大致上可以区分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以政治属性为主的土地, 以社会(文化)属性为主的土地,以及以经济属性为主的土地[25]。一个社会中,这三种属性可能同时并存,区别只在于人们对于土地的认识和理解会因不同的情境而有所凸显,而且一个社会通常只会以一种土地意义与价值属性为主,这种主要的意义和价值会赋予人们对于土地内在价值的不同理解,并会形塑人们不同的土地行为与土地产权认知规则。即一个社会在不同产权维度下会表现出不同的产权秩序,同时,这一社会总体上表现出的是一种稳态的土地产权秩序。
首先,以政治为主要属性的农村土地产权秩序。这种土地产权秩序意指政治权力是形塑产权秩序的最重要力量,国家制度、政策和权力等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制造、改变土地产权。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农业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秩序,可以说就是一种典型的以政治属性为主要特征的产权秩序。具体而言:第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而建构的公有制产权形式,这种产权蕴含了排斥私有制度、消灭剥削的政治理想;第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依靠国家权力而建构的一种公有制产权形式。正如周其仁所言,集体经济“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国家制造的所有权”,它源于国家权力而建立,也因循着国家权力而发生“强制性制度变迁”[26];第三,“国家”通常被认为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农民对于土地产权的理解会表现出强烈的国家所有权意识。对农民而言,“土地是集体的,但归根结底是国家的”,无论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农民使用的土地,这些土地权利都来源于“国家授予”;第四,既然土地是国家自上而下授予的,那么政府作为国家的具体化,就天然地享有控制与管理农村土地的权力,可以决定农村土地的用途、经营方式以及不同主体在农村土地权益配置中的位置与地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也因此会天然地表现为“残缺”特征,并呈现出“地权是一束权力关系”的配置格局[27]。
其次,以社会(文化)为主要属性的农村土地产权秩序。这种土地产权秩序意指一个社会的产权规则嵌入社会结构之中,是一个社会已经形成且正在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习俗等的等价物。就中国文化传统而言,农民对于土地背后价值内涵的认知,其实离不开他们对于“家”这一极其重要的社会性原则的理解。许多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以“家”为基础的宗族化社会,农民普遍地将土地视为一项受自于祖先而归子孙集体享用的“家财”。如弗里德曼通过对中国东南地区宗族的研究认为,边陲社会中族田对于宗族的形成具有非常大的影响[28];滋贺秀三用“同居共财”的概念,从侧面说明了以土地为主要家财的共享是中国传统社会“家”的重要特征[29]。正是因为传统社会土地被农民视为一项受自于祖先而归子孙集体享用的家财,那么,对农民而言,土地是属于自己的,但首先是属于宗族的,其在享有宗族土地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来自宗族规定的诸多伦理义务。如,在一个“同居共财”的家庭面临分家时,对于土地的分割通常只能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30];农民对于土地的买卖、典押等行为通常只能发生于以宗族为基础的村级土地市场,“同族四邻先买权”是农村土地交易时的一个基本原则[31];农户在将土地出典后在经济充裕时可随时“回赎”,而无力赎回时可向地主“加找”低价[32]。
最后,以经济为主要属性的农村土地产权秩序。这种土地产权秩序强调土地产权的主体必须清晰界定,并经由市场原则进行交易,这也是主流经济学有关产权问题的基本认识。在这一产权维度下,土地通常被视为农民个体的一项私有财产,农民的财产权利既不源于国家授予,也不源于祖先的遗赠,而是“经过自由交换契约获得的”[26]。这种土地产权市场契约行为的发生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农民所拥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等诸多产权权能是清晰的、独占的,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过耕作获取税赋之外的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土地收益,也可以通过租佃、买卖等土地市场行为获取一份可供自己支配的土地财富;二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的功能在于通过立法对农民的私有产权予以保护。当代西方主流的土地产权制度,无疑是一种以经济为主要维度的私有产权制度。而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近年来推进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改革,虽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却孕育了农村土地产权的经济产权属性。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一项生产资料,而且具有了财产的价值—他们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取一份可供自己支配的土地财富,而且这种权利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
四、由政治属性迈向经济属性的土地产权秩序转型
上述三种土地产权属性及其所构建的三种土地产权秩序,虽然更多还只是理论逻辑上的假设,是基于现实基础上抽象出的三种理想型,但是,这样一种有关土地产权属性与产权秩序的区分,对于理解一个社会何以出现大规模土地纠纷即紊乱的土地产权秩序,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土地产权属性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之所以会爆发大规模土地纠纷,关键在于两种土地产权属性之间出现了对垒,陷入了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而从更为本质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地纠纷的大规模爆发恰恰表明一个社会正在经历着由一种土地产权属性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秩序向以另一种产权属性为基础的产权秩序的过渡,也即一个社会正处于原有土地产权秩序瓦解而新的产权秩序尚未形成的中间过渡状态。
基于这样一种理论逻辑,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中国大规模出现的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在本质上所反映出来的,正是一场农村土地产权秩序的深刻转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中经济产权属性的不断凸显,从而与原有的政治产权属性之间的冲突不断增多。我国农业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以产权政治属性为主的土地产权秩序,政治权力是制造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并改变这种产权性质的根本力量。但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出的“向上的非排他性”(主要表现为“三级所有”的土地产权结构)与“排农民性”(集体所有)特征,注定了这一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农民激励的不足以及整个制度运行的低效率。正是源于这一内在的产权制度弊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选择了一个向农民不断赋权的产权制度调整方向,并由此开启了一个土地产权经济属性不断增强的演进历程。
从土地产权属性的角度来看,以“共有与私用”[33]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其实从一开始就孕育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产权属性,部分地实现了土地之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意义。而其后的农村税费改革,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及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以及当下正在大力推进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等等,这一系列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其实都在指向一个共同的方向,就是在不断减少国家(基层政府)与集体对农民土地利益“汲取”“控制”的同时,开启了一个不断向农民赋权(让农民拥有更多、更丰富的土地产权权能)的改革调整过程。沿着土地产权制度演进的这种逻辑,我们可以发现,一旦这场改革启动,就注定了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秩序必然进入一个朝着政治属性不断衰落而经济属性不断凸显为主要方向的演进状态,而两种土地产权属性的并存与对垒,也将注定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秩序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紊乱的失序状态,也必然导致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大规模爆发。当然,进入新千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价值升值,是诱发这场土地纠纷大规模爆发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这两种土地产权属性之间的冲突,可以从诸多农村土地纠纷中反映出来。如当前农村最为典型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诸多研究已经表明这类纠纷的焦点在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数额是否合适,而从本文的观点来看,这类土地纠纷中政府选择的补偿标准之所以与农户的诉求标准存在巨大差距,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补偿标准其实是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政治属性作出的,而农民的诉求标准则是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经济属性而作出的。正是农村土地这两种产权属性导致的补偿数额的差距成为了农村土地征收纠纷博弈的焦点。同样,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中一些较为常见的因土地占有不均,所引发的是否需要调整农村土地的矛盾,本质上所反映的也同样是这两种土地产权属性之间的对垒。支持定期调整土地者依据的是集体土地由农民平均占有的政治产权属性,而反对定期调整土地者则显然持有的是一种以农村土地经济产权属性为主的主张。不仅如此,当下还有很多的土地纠纷如四荒地的权属纠纷、农户之间因私下买卖宅基地导致的纠纷,这些纠纷实际上所反映出的都是农民对于土地经济产权属性认知的不断膨胀,从而不断冲击了诸多依据土地产权政治属性而确立的土地法律制度规范。
当然,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中还夹杂着许多土地的政治产权属性与社会(文化)产权属性之间的冲突,较为典型的如一些农户以“祖业权”为由伸张土地利益而引发的纠纷,一些户籍在村的“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所引发的土地纠纷,等等。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土地纠纷的背后其实或多或少都有着土地经济产权属性与政治产权属性冲突的影子。如笔者曾在江西赣南安远县农村的村庄调查中就曾发现,当地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祖业权”引发的土地纠纷,但实际上这些土地纠纷的背后都与当地脐橙产业兴起,农民日益重视农村土地利益有关,“祖业权”很大程度上其实只是当地农民伸张自身土地利益时的一个凭借。这也正如郭亮所认为的,这些传统产权规则的“复归”,最多只是给农民伸张土地经济利益披上了一层合法性外衣,并不意味着农民对这些产权规则的真正信念[34]。因此总体来看,贯穿于当前农村大量土地纠纷的一根主线,仍旧是农村土地产权政治属性衰落而经济属性凸显所引发的两种土地产权属性的并存与对垒。
五、结论与讨论
基于对农村土地的三种产权属性,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农村三重土地产权秩序的区分,本文提出了土地产权秩序转型这一分析框架,尝试对当前中国农村何以爆发大规模土地纠纷进行宏观解释。在本文看来,当前中国农村正在经历着由政治产权属性迈向经济产权属性的土地产权秩序转型,这一转型既是两种产权属性此消彼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并存与对垒的过程,这会使得整个社会同时存在着两套关于土地产权价值意涵的理解,存在着两套有关土地产权的界定规则,从而使当下农村的土地产权秩序陷入紊乱状态,而这也正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纠纷大规模爆发的深层次根源。
当然,上述宏观解释更多地还只是一种理论假设,每一种产权属性及其与之对应的产权秩序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仍需要大量的逻辑论证,产权秩序与土地纠纷之间的逻辑关系、动力机制、行为逻辑等仍需大量的实践证明;而且,这样一种区分也只是理想型意义上的,现实当中的产权属性与产权秩序也更为复杂,产权秩序转型的动力机制也值得专门论述。但是,这样一种宏观论证却有助于提醒我们关注农村土地产权秩序演进的一般性问题。实际上,在卡尔·波兰尼有关实质论的观点看来,人类早期的经济行为嵌入社会关系之中,会受到社会信任、规范乃至政治等非经济因素的约束[22]。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于土地产权的理解也同样如此,会呈现出明显的社会(文化)方面的属性,整个社会的产权规则通常是一个社会已经形成且正在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习俗等的等价物。而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到来,欧洲社会逐渐从前工业世界向工业化时代过渡,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转型”,人们对于产权的理解也随着市场经济及其意识形态的转变而越来越凸显了其经济层面的价值意涵,越来越强调只有建立了现代意义的私有产权制度,才能最终促进产权交易,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济增长。正是在此意义上,从这种产权秩序演进的“大历史”角度上来看,由社会(文化)产权属性迈向经济产权属性的土地产权秩序转型是近代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秩序转型演进的一条重要规律。
这样一条演进规律与演进进程也曾发生于近代中国。研究十八世纪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可以发现,这一时期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土地纠纷异常剧烈的一个时期。如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方面的一手资料,有关土地和债务纠纷命案题本仅在乾隆年间就多达56000多件[35]。而从“土地产权秩序转型”这一视角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十八世纪以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实际是一个以产权社会(文化)属性为主导的土地产权秩序,盛行的是一种传统的“家业产权”性质的产权规则(制度)。但是在十八世纪,面对人口压力与商品经济的双重冲击[36],传统社会土地产权的社会(文化)属性逐渐遭到了削弱,取而代之,农村土地产权的经济属性逐渐凸显[37],整个农村社会出现了基于传统的以伦理为基础的产权规则与基于“市场经济理性”的私有产权规则的对垒与冲突,这也导致了此一时期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秩序的紊乱,成为引发当时农村大量土地财产权纠纷命案的深层原因。
正是把握了这一点,可以说,当前中国农村大力推进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以及因之而诱发的大规模土地纠纷有其内在的发生逻辑上的必然性,它实际上是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启动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逻辑的一种延续。这一改革总体上符合近代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经济属性不断凸显的产权演进趋势,也必然带来这两种产权属性的并存与冲突,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规模爆发。而面对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大规模产生,当政者需要的是一种正视问题、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不应该怀疑改革、否定改革。同样,从未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趋势来看,不断赋予农民更多土地产权权能,不断推进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相适应的农业、农村治理制度变革,不断塑造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间相对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建立起一个与农村土地经济产权属性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秩序,应该是这场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当然,还需要强调的是,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需要稳步推进,因为剧烈的产权制度改革,必然引发更为混乱的土地产权规则与更为激烈的土地利益争夺,从而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改革的力度取决于社会的可承受度”,这一较为官方化的话语其实也是本文有关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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