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基于群众工作方法的检视
导语:在2013年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前夕,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018年11月12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在浙江绍兴召开。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本文指出,“枫桥经验”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在坚持群众工作方法的同时,针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耕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性地转化原有经验。作为一个经验对象的“枫桥经验”,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但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抽象,“枫桥经验”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揭示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
2018年11月12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在浙江绍兴召开。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引领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两个奇迹”,充分表明了以“枫桥经验”为重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具有独特优势。1963年,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在改造“四类分子”的实践中,创造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并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在2013年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前夕,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55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关键所在。因此,从群众工作方法角度检视“枫桥经验”的理论与实践内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枫桥镇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调查,对“枫桥经验”的历史嬗变及当代实践进行阐释,并尝试探讨新时代政法思想的主要特征。
一、“枫桥经验”的产生过程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总结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新传统——群众工作方法。其主要内涵是,“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枫桥经验”是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产物,经过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再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去”的循环过程。随着循环的增加,“四类分子”改造工作越来越正确、生动和丰富。
群众路线是一种逆向政治参与模式,是中国特色的科学决策模式。在群众路线的决策模式里,清晰的决策阶段并不存在;整个决策过程被看作一个周而复始、无限循环的过程,由领导与群众的不断互动组成。大致而言,“枫桥经验”体现了5个相互区别,却密切相联的具体工作方法。这些工作方法,遵循了群众路线的决策模式,并与“四类分子”改造问题的认识及其政策循环相匹配。
1. 一般号召。没有普遍的、一般的号召,就不可能将群众动员起来,也就无法真正落实政策。从政策过程看,一般号召包括议程设置和政策制定两个环节。1962年中共中央基于过去一段时间国内主要矛盾的判断,作出在农村开展社教运动的决定。其政策目标是,通过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打退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的猖狂进攻。从决策模式看,一般号召是一种虽有决策者提出,却有较高群众参与的“动员”模式。也因此,在一般号召的过程中,事实上存留了政策调整空间。社教运动的方向虽是明确的,但运动的方式方法则是有弹性的。因此,一般号召并不仅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效率,还有利于决策科学性。
2. 个别试点。在群众工作方法中,个别试点是考验一般号召是否正确,充实一般号召内容的必要阶段。一般而言,试点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前试点阶段,是一种前置于上级正式试验的地方预先自主试验。二是试点阶段,表现为上级组织与自发进行的政策试验共同推进。“枫桥经验”一开始是浙江省委和诸暨县委为贯彻中央决策而采取的地方自主试点。从结果上看,枫桥区充分运用了当地既有的政策工具,如“集体承包、专人负责、大家监督”的“四类分子”监督改造体系,亦充分运用了一般性的政策工具,如充分运用毛泽东主席关于少捕、少杀的讲话精神动员群众统一思想。正是有诸多省份的个别试验,使得政策部门(公安部)可以获得关于具体政策实施的信息,避免一般号召落空。
3. 一般和个别相结合。本质上,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过程也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过程。“领导”通常关心决策统一性和普遍性,而“群众”通常关心政策实施的适应性和特殊性。两相结合,是通过政策试验的第二个阶段,即上级组织与自发进行的政策试验共同推进来达成的。枫桥地区的“四类分子”改造之所以最终能够成为一般性的指导文件,不仅在于个别试验卓有成效,还在于决策者和政策部门将个别试验上升为政策意图。在公安部主要领导发现“枫桥经验”符合决策意图,而毛泽东同志将“枫桥经验”的政策内涵概括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之后,公安部直接介入“枫桥经验”的总结过程中,实现了一般号召和个别试点的有效结合。在政策过程中,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结果是,确定了解决方案的选择,形成了完整的决策。“枫桥经验”总结出来以后,即确立了各地通过说理斗争的方式改造“四类分子”的方案选择。
4. 树典型。试点结束后,意味着进入了政策执行阶段。这一阶段,决策者有了明确的政策目标、清晰的政策内容与具体的政策工具。一般而言,决策者可以通过发布行政命令,以命令形式推动政策落实。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是,政策执行并不简单依赖于行政命令,而是通过“树典型”来推动政策落实。在“树典型”过程中,会呈现出“双典型结构”,包括服务于决策的典型和服务于政策执行的典型。一个合理的典型,既是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亦是政策执行的推手。“枫桥经验”作为一个在决策阶段即被“发现”的典型,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因其较为完整地体现了政策内涵,很自然地成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动员载体。通过最高领导人的肯定,以及各类会议和政策文件的强调,“枫桥经验”具有了符号意义,成为正确改造“四类分子”政策的代名词。
5. 推广。树典型的真正目的是让政策再次到群众中去,反复依靠、动员、教育群众,进而有效实施政策。从政策试验的角度看,推广典型意味着“由点到面”的过程,且伴随着政策评估。如果说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典型是丰富和完善一般号召(政策目标、内容、工具)的结果的话;那么,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典型因经过多次反馈评估,已具有政策含义,进而转化为一般号召。其突出表现是,决策者通过正式文件,将典型转化为决策意图,让其它政策执行者遵照执行。
二、“枫桥经验”的群众工作内涵
“枫桥经验”的主要内涵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从政策过程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实现捕人少,治安好”是改造“四类分子”的政策目标。尽管中共中央在决定开展农村社教运动开始,“捕人少,治安好”即是政策目标的选项之一,但并不非常明确。直到包括枫桥在内的各地试点显示实效后,这一政策目标才最终明晰。“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是改造“四类分子”的主要政策内容。一方面,这意味着基层干部群众是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主体;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被治理者应该受到基层社会单元的规制与保护,而不能被简单推向对立面。“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改造“四类分子”的主要政策工具。与专政工具相反,说服斗争的方式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过程中更有优势。这是被群众路线所反复证明了的,亦是“枫桥经验”的实践所印证了的。
从政策内涵看,“枫桥经验”是群众工作方法的具体运用,生动体现了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和教育群众等工作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威力。
1. 依靠群众。1949年5月诸暨县农业合作化后,枫桥人民运用“集体承包、专人负责、大家监督”的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制度,创立了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良好工作基础。因此,从“枫桥经验”的“前史”看,枫桥干部群众在专门工作中具有“依靠群众”的传统。简言之,专门工作并不由专门机关独立承担,而是充分依靠基层干部群众和治保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社教运动中关于改造“四类分子”的试点工作,同样是在“依靠群众”中进行的,对“四类分子”的处理(包括管制、监督劳动、非正式社员、摘帽为社员5种情况)由群众审议决定。因此,在“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过程中,公安机关只起业务指导作用,实际工作基本上由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四类分子”的评审由治保会上报,公安系统备案、批转。
2. 动员群众。组织和动员群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并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广泛运用。从群众工作方法角度看,动员群众是将党的正确主张转化为群众的意见,并让群众坚持下去的必须途径。在“枫桥经验”的形成过程中,浙江省委工作队深入群众,通过引导群众敞开思想和展开辩论,运用历史对比方法,回答了群众提出的问题:是“文斗”(即摆事实,讲道理的说理斗争 ),还是“武斗”好? 少捕好,还是多捕好?最终,工作队统一了干部群众的思想,运用说理斗争的方式对列为重点对象的47名“四类分子”进行改造,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
3. 教育群众。通过说理斗争的方式改造“四类分子”,是教育群众的集中表现。运用说服教育,而非强制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群众工作方法的一条基本准则。一般来讲,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改造“四类分子”虽属于处理敌我矛盾的范畴,主要依靠专政工具进行。但是,一方面,改造“四类分子”涉及到统一群众的思想;另一方面,在改造“四类分子”过程中,还涉及如何看待“四类分子”亲属,如何有效发挥“四类分子”亲属在改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的问题。这方面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并且,除了那些罪大恶极者,绝大多数“四类分子”的改造属于思想性质问题,即如何触及灵魂,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如此种种,决定了“枫桥经验”具有鲜明的教育群众色彩。群众得到的教育是一些过激的看法得到了纠正;“四类分子”家属也得到感动和理解,从而配合改造;而一些顽固的“四类分子”在公开辩论过程中,被反驳地哑口无言,进而改变了单纯使用专政工具时的逆反情绪。
综上,“枫桥经验”是新中国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必然产物,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这一特色主要体现为,专门工作并不简单依赖于专门机关展开,而是充分运用群众工作方法,努力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般与个别相结合,以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枫桥经验”的创造性转化
“枫桥经验”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在坚持群众工作方法的同时,针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耕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性地转化原有经验。大致而言,“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见表1),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枫桥经验”在产生阶段虽处于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氛围中,但其对处理敌我矛盾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将专门工作转化为群众工作。枫桥干部群众中在改造“四类分子”的实践中,并不简单依靠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开展工作,而是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采取“专群结合”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将专政工作转化为说理斗争。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四类分子”虽属于专政对象,但枫桥干部群众却赋予其辩解、参与社区活动的权利。这使得专门机关能够慎用专政工具,扩大说服教育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将社会控制转化为思想教育。“四类分子”虽属于社会控制对象,但“枫桥经验”并不强调人身控制,而是通过就地改造,运用思想教育方式,试图实现“人心”的改造。在这个意义上,“枫桥经验”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也与现代社区矫正理念有共通之处。因此,哪怕是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枫桥经验”通过专群结合的工作方法,极大地缓和了阶级矛盾,在“四类分子”改造和摘帽工作、改造“流窜犯”以及帮教失足青少年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也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一次犯罪高峰期,1979年全国刑事案首次突破60万大关,1981年一举跃升到89万起。为扭转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1979年11月彭真亲自主持的城市治安会议,确定了影响深远的两项措施:一是“严打”政策;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枫桥经验”与时俱进,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明确将专门工作至于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这意味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要遵循公检法等专门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还要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一方面,专门工作需要借助于党和政府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另一方面,专门工作也需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将专群结合扩展为综合治理。“枫桥经验”所继承和发扬的专群结合传统,本身就蕴含了依靠多部门、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社会问题的思想做法。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在加强和改进社会治安工作中,逐步探索出了综合治理的思想和方法,进而将专群结合拓展成为综合治理。在综合治理思想形成过程中,“枫桥经验”同样起到了示范作用。其中甚为重要的是,枫桥干部群众中一手抓严打的同时,并未放弃运用“枫桥经验”抓综合治理。当地通过各乡综治办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以及运用帮教体系教育改造犯罪人员,使得社会治安大为好转。以至于1990年底在中央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时间节点,彭真还特别提到“枫桥经验”在教育人、改造人的过程中整顿治安的启示意义,并指示择其适合现状者推广之。ƒ将单纯的治理手段转化为治理网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枫桥干部群众通过建立完善的基层组织网络来实现综合治理。这包括:通过建立完备的治保会来开展治安工作;通过建立三级纠纷调解组织来化解基层矛盾。进入21世纪以后,更是在乡镇一级建立综治中心、大调解体系,进一步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基础。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社会矛盾出现新形势新变化,面临着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思想观念根本变化带来的挑战。2004年中共浙江省委提出平安浙江建设以来,“枫桥经验”逐步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转化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具体表现为:以社会建设统领基层社会治理。“枫桥经验”承载着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在平安浙江建设中,“枫桥经验”不再局限于治安好、犯罪少,也不再局限于单纯保持社会稳定,而是着力解决发展中的不协调、不平衡及不可持续的问题,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目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近些年来,“枫桥经验”通过强化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激活市场机制,调动社会组织活力,逐渐实现了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不同群体共享治理成果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与基层治理现代化同步。“枫桥经验”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融合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智慧、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及西方社会治理的优秀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来,“枫桥经验”充分体现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建设成果,其专业化、社会化、法治化和智能化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
某种意义上,最近十多年来“枫桥经验”的创新成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首先,以社会建设统领基层社会治理,适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转化。通过社会建设达到公平正义,正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途径。其次,在十九大提出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之前,“枫桥经验”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上即作出了不少实践经验,这为共建共治共享认识的形成奠定了经验基础。再次,“枫桥经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基层探索。实践证明,“枫桥经验”在解决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中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她在化解新型矛盾中的作用,以及采用的新方法,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正在稳步推进。
四、“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枫桥地区的社会主要矛盾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新型社会矛盾凸显。根据枫桥镇有关数据显示,当地社会矛盾出现了“四增一减”的趋势,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和劳资纠纷中增加,而赡养纠纷等传统社会矛盾中减少。‚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在枫桥镇及其所在的东部发达地区,由于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较高,使得社会的异质性程度较高。不同人群因有不同的文化、阶层地位及生活习惯,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矛盾。比如,绍兴市有40万外来人口,一些外来人口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在日常生活和工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外地人和本地人之间的矛盾。再比如说,当地的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出现了一批先富群体,而绝大多数普通群众仍过着工薪阶层的生活,劳方和资方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甚至于,阶层分化已经影响了村庄政治生活,富人治村导致先富群体垄断村级权力,并排斥底层农民的政治参与,最终造成农民上访等矛盾。ƒ社会矛盾更显复杂。在枫桥镇,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多种样态、多重原因及多个群体相互交织的状况,这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比如,邻里纠纷很可能以土地权属争端的方式呈现,而土地纠纷又涉及到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的冲突,导致民间纠纷容易转化为官民冲突。再比如说,劳资之间的纠纷不单单是农民工与企业主之间的纠纷,还牵扯到外地人和本地人之间的隔阂。
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枫桥经验”的群众工作内涵具有亦有强烈的时代特征。首先,矛盾化解中的群众工作对象更加多样化。“枫桥经验”中的矛盾化解对象不单单是当地农民,还包括当地群众中的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也包括外来人口。近些年来,枫桥镇还通过组织建立乡贤会等社会组织,既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又为其解决切身利益,成功地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纳入群众工作范围内。其次,矛盾化解内容需更加丰富。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不仅在社会治安管理等领域大显神威,还在经济建设和其它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再次,矛盾化解渠道更加畅通、方法更加多元。当前的“枫桥经验”,一方面继续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大调解体系等畅通矛盾化解渠道,继续运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技术,进一步拓宽矛盾化解渠道,并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矛盾化解方式更加多元。枫桥镇调解志愿者协会会长老毛总结了枫桥调解等十个方法,包括联合调解法、志愿者调解法、背面结合调解法、坐镇调与下村调相结合调解法、情理法调解法、品牌调解法、速度型调解法、看脸色调解法、威信调解法、信调结合调解法,这充分说明了当前“枫桥经验”中矛盾化解方法的多元性。
五、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启示
2013年,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召开前夕,习近平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指明了方向。
根据我们的调研,当前的“枫桥经验”通过持续有效的群众工作机制,已经超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简约治理。传统中国的地方治理一直具有简约主义传统,表现为准官员和半正式的行政方式被广泛采用。“枫桥经验”作为群众路线的产物,继承了这一传统。当前,简约主义的理念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发扬光大。典型表现是,枫桥镇党委政府通过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等积极份子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并对越级上访、“四违”(违法建设、违法开矿、违法洗砂、违反殡葬管理)等行为加以约束,提高了基层治理有效性。目前,枫桥镇设立了1321个党员“红枫”岗,落实2601名责任党员,以党员亮分、亮牌、亮业绩“三亮”活动为载体,强化基层党员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2017年,党员“三亮”活动共亮牌表扬党员125名、警示党员47名、劝退不合格党员2名。
第二、社会活力。当前,“枫桥经验”在保证基层治理规范而有活力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得益于各类社会组织的激活。具体而言,联合调解中心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专门机关工作中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刑事和解、治安调解等;二是以枫桥调解志愿者协会为核心的志愿调解;三是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正是激活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中的调解力量,使得多元纠纷调解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枫桥经验”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当前,枫桥镇已初步培育了门类齐全、功能多样、初具规模的社会组织,2017年共有镇级社会组织50家,发展会员7520人;村级社会组织193家,共有会员14500人。这其中,不乏乡贤会这类在枫桥镇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按照乡贤会一位负责人的说法,社会组织“议政不参政、帮忙不添乱”,为当地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第三、依法治理。“枫桥经验”作为政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始终是践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志。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已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特点。比如,民间纠纷调解中的情理法运用,法治原则是第一位的,“小事依规、大事依法”早已是当地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枫桥镇人民调解的几乎所有经典案例,均是依法调解的产物。而“三上三下”的村级议事决策机制以及村规民约的运用,本质上是对《村民自治组织法》的运用。作为平安建设的典范,“枫桥经验”让近些年来的枫桥镇社会治安平稳有序,刑事案件从2013年的331起下降到2017年的133起,年均下降20.4%;矛盾纠纷总量从最高一年的1064件减少到608件,年均下降13.2%;先后6次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连续3次夺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枫桥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典范、平安和谐的绿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其中,习近平同志强调:“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枫桥经验”是新时代有中国特色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特征便是坚持和发扬了新时代群众工作方法。其理论启示包括:重视基层基础工作。通过做好群众工作,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只有基础牢、基层稳,才谈得上国家的长治久安。无论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矛盾不上交”,还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或是“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平安不出事”,不同时期“枫桥经验”的共同特点都是坚持了“三不”的底线思维,将基层视作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区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要用民主的方法,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是政治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枫桥经验”生动诠释了划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进行分类治理,运用说服的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不同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社会问题的集中呈现。当前,面对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及不同社会矛盾时,“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丰富内涵被不断挖掘出来,并创造了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点线面相结合的调解体系、村民自治中的三上三下决策法、信访工作中的镇领导接访制度、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三外服务管理模式等。
“枫桥经验”对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具有现实意义。作为一个经验对象的“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但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抽象,“枫桥经验”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揭示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