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起来办小事:理解农村集体制的一个视角


    王德福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作为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集体”重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单元,深刻影响了农民的认同与行为逻辑。本文从集体的内涵、功能、形成、变迁与遗产等方面,系统探讨了农村集体制的社会学意义,提出“组织起来办小事”的认识视角,揭示了集体在连接国家与农民关系上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集体 人民公社制度 组织起来 国家与农民


    在中国农村的语境中,“集体”是一个有明确所指的概念许多地方的农民仍习惯用“大集体”指称那段特殊的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甚至不少上了年纪的农民仍习惯沿用“公社”“大队”“小队”“社员”来称呼如今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毋庸置疑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集体”曾经重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单元,深刻影响了农民的认同与行为逻辑。尽管农村体制改革已经40年,但“集体”仍然以不同形式存在于乡村社会和农民生活之中,不同程度影响着当下的农村和农民。它不仅是华西村、南街村等以集体经济闻名于世的村庄,也不仅是残留的众多建筑遗迹,更是一种制度,一种社会组织形态,一种文化与价值体系。本文将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一个认识农村集体制的视角,探讨“集体”的内涵与功能,辨析其历史传承与演变。

    一、“集体”的内涵
    一般而言,中国农村的集体时期指的是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它从1958年《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颁布开始,至1978年启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止。1983年农村基本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发布,标志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正式结束。在村庄一级,“集体”就是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构成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衍生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形态。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集体是一种组织形式。人民公社体制是农村合作化运动的产物,从最初的农民生产互助组,逐渐发展为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最终发展为人民公社。随着合作层次提高,组织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过几年的探索,1962年,《农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体制正式确立,从此稳定存在了二十年时间。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就是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体系,集体所有制存在三个层次,生产队为最基础的所有权单位和经济核算单位。个别地方实行两级组织体系,则是公社-生产(大)队两级,生产队仍然是基础。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集体是政社合一的,它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有其管理机关、权力机关,有集体资产,有组织运行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社员”),农民之间的关系除了传统的内生性社会关系外,增加了共同生产分配、参与集体经营管理的关系。同最初生产互助的合作关系相比,集体组织成员间的关系强度要大得多,集体与成员间也建立起基于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集体就超越了一般的互助合作组织,全方位地重组了乡村社会。
    其次,集体是一种村庄社会边界的确认。土地既是村庄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村庄被明晰地划分为若干生产队,并由此与其他村庄确立了土地边界和社会边界。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生产经营活动,则不断强化着农民对于生产队、生产大队的身份认同。此外,集体内经常性的政治运动、公共事务管理、文化娱乐等公共活动同村庄内生的社会交往活动,共同强化着集体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认同。在公共性的对外交往和农民私人性的通婚、互助等交往活动中,集体是最重要的标识身份的社会符号。生产队生产经营搞得好坏,甚至可以成为地方社会中影响婚姻行为的决定性因素。社会边界的确认,也是对村落地域空间边界的确认,使集体成为一个血缘、地缘和业缘高度重合的社会单元。
    再次,集体生产出特殊的行为逻辑。作为一种新的认同单位,集体同传统的宗族血缘认同和村落认同相比,根本性变化是其具有现代性的“公”的属性。传统血缘地缘认同产生的超出个体和家庭之上的认同,本质上仍然是“私”的认同的延伸与扩大化,这种认同产生的行为逻辑是特殊主义的,是地方性的,难以形成与国家的同构。“集体”并非内生的,而是现代国家的公的属性向村庄的延伸。“公”的认同产生区别于传统的行为逻辑,那就是集体主义。集体主义行为逻辑是贯通小集体和大国家的,在这个逻辑下,“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先集体后个人”才是可能的①。集体主义确实存在对个人的约束甚至压制,但它更强调一种先后关系而非互斥关系。集体主义逻辑,准确地说是“先集体后个人”,它毋宁说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特殊方式,即通过集体的方式和集体利益的实现,而更好地实现个人。正是这种集体主义,创造了农田水利建设等传统社会难以实现的自然与社会改造成就。
    最后,集体还是一种归属与价值体系。正如上文所说,集体是对传统村落血缘和地缘认同的超越,它将农民从传统的“小共同体”认同中解放出来,建立起对现代国家这个大共同体的认同。这其实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非常重要但却容易被忽视的成果。我们是一个有着悠久伦理文化传统的国家,特别是经过宋明时期的乡村建设,宗族庶民化实现了宗族对乡村社会的重组[1],从此农民被编织进严密的族权体系和宗族文化中,这也成为中国农民最重要的归属与价值体系。同救赎性宗教文化中,个体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取归属和人生意义不同,中国农民一直是通过血缘关系在“祖先-子孙”的绵延脉络和村落熟人社会中安身立命的。同国家这个大共同体打交道一直是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的权利,普通农民只是在村落中“生于斯死于斯”。集体对宗族村落的重组,则将农民的认同层次超越出血缘地缘的限制,直接与国家贯通。传统农村的归属与价值体系是内生的,但也是封闭的,集体则是开放性的。这种归属于价值体系,尤其表现在农村女性获得“解放”后所表现出的参与生产事务、家庭决策、公共事务乃至政治活动的热情上[2]114。归属和价值体系的重构,是农民精神层面和心灵层面的深刻变革,从而也是深刻的社会变革。这是我们认识“集体”内涵不应忽视的重要面相。
    二、“集体”的形成
    “集体”是对原有村落组织形态的重构,但并不意味着颠覆与替代,实际上,农民能够相对迅速地完成认同转型,并适应集体组织下的生产生活方式,正是因为集体与传统村落组织形态之间有着内在的传承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能够最终稳定下来,很大程度上也是这种内在传承性在起作用。
    1、“集体”的历史渊源
    追溯集体的历史渊源,最重要的就是传统的村落共同体与村落自治。传统时期,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有限的农业剩余无法支撑中央政权对农村基层的全覆盖,加上王朝统治内在的简约治理[3],形成了所谓“皇权不下县”的格局,乡村社会在宗族和地方士绅的主导下,实现了相当程度的自治。
    皇权不下县,某种意义上是以皇权的权力让渡换取地方势力的支持,主要是完成赋税与劳役任务,在此之外,除非发生重大灾情,乡村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品供给,都由地方势力主导,国家既少干涉也很少有直接的支持。这就要求村落本身具备一定的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而这基本上来自宗族组织或其他自治组织(如北方农村的会首制)对村落资源的汲取和对村落成员的动员。对农民来说,无论是应对婚丧嫁娶盖房建屋等人生大事,还是防匪防盗抗洪防汛等应急事件,都离不开村落组织的支持,只要这些功能需求没有更好的替代方式,农民就必须一定程度上与村落组织建立依附和庇护关系。
    农村合作化或者说集体化运动,本来只是农民自发的生产互助行为,其实也是传统逻辑的一种延续。但是,当其进入国家视野,便很快与新中国的国家工业化和国家政权建设需求发生了化学反应,并被纳入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轨道上来。集体化所建立的公社体制,是国家政权体系首次下沉和渗透到乡村社会,实现了亿万农民历史性的全民组织化,集体组织则取代传统的宗族或会首制等组织形式,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组织形态。在实现上述深刻变革的同时,集体也与传统的村落组织存在某种传承,或者说,它是对传统村社制度的强化与再造。
    2、“集体”:传统村落社会空间的强化与再造
    集体对传统村落社会空间的强化与再造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确认了传统村落的地理边界。农村合作化运动曾经有一段盲目扩大合作层次的时期,尤其出现了“一平二调”的所谓“刮共产风”问题,引起农民的不满与抵制。扩大合作层次,实际上就是突破传统的自然村落边界,尤其是资产资源的产权边界,超出了农民最合适的认同与行动单位。1962年确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相当程度上是对传统村落单元的回归②。在村落发育比较成熟的地区,这个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原有自然村落边界的确认。自然村落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并稳定下来的,已经与农民的居住习惯、生活习惯、社交活动、生产半径等紧密融合在一起。生产队以此为边界,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习惯。当然,这样不能一概而论。生产队与自然村落边界重合,主要集中在自然村落规模较小,生产大队范围内涵盖多个自然村落的地区。一些大规模人口聚居的村落,就会被划分为若干个生产队,村落边界是超过生产队的。但即使如此,生产队的边界必须在村落熟人社会范围内却是一样的。二是再生产了村落熟人社会。由于生产队边界在熟人社会内部,而农民最主要的生产生活又发生在生产队中,这样一来,生产队的运行实际上就是在对熟人社会进行再生产。集体化的生产劳动,其密度和强度都远超传统时期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一些血缘关系不发达的农村,也因此普遍产生队内通婚,姻缘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地缘关系。生产队还成为新的人情交往单位,婚丧嫁娶建房盖屋互相帮忙,发生频繁的人情往来,而人情往来是农民确认与再生产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此外,生产队内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生产队之间的劳动竞赛等等,在强化集体认同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熟人社会的内部整合。这种整合强度比传统时期要明显高出很多。
    上述两个方面是对传统村社制度的强化,接下来的两个方面则更多属于改造的性质。一是集体形塑了部分农村的村落形态。比如江汉平原的某些地区,历史上长江水患频仍,许多地方的农民都是半渔半耕的生计方式,流动性非常高,解放前一直没有形成成熟稳定的村落。集体时期,农民组织起来,围湖造田、兴修水利,不仅彻底改变了农业生产条件,也由此改变了生活方式,农民实现了定居,村庄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起来。再比如川渝地区,历史上租佃发达,农民大多是雇农,租住在地主家,流动性也非常高。土改分田分房,农民才摆脱雇农身份,在受雇地主所在的地方定居下来,后来的生产队也以此为基础建立,农民这才有了村庄观念。时至今日,川渝地区农民仍然沿用集体时期的认同,习惯将自然村落称为“社”。再比如,许多地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农业学大寨”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原来自然发育的村落形态被改变,农民实现了集中居住,村庄也进行了重新规划与建设,有的沿着水渠道路一线铺开,有的经过撤并建设新村,村落形态一直保持至今。二是前文强调过的,集体重塑了农民的国家认同,彻底打破了原来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小共同体认同,是亿万农民从狭隘的宗族村落限制中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国家的一分子,这里不再赘述。

    三、“集体”的功能
    1、国家与集体:办大事与办小事
    我们常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这当然是从国家能力的角度来讲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是国家资源动员和配置能力的表现,也是国家在资源硬约束下进行超常规资源动员和配置的手段③。人民公社体制,将亿万分散的农民高度组织起来,解决了传统时期国家与农民交易成本过高的困境,极大地提高了国家的资源汲取效率[4]。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集体化为国家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对农村和农民的责任。集体时期,国家对农村最主要的支持就是大江大河治理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彻底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这时期建成的从田间地头到大江大河的完整的水利体系,一直到今天都在让亿万农民受益。这样的建设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得益于集体化所建立的农村组织体系。正是这套组织体系,使得国家能够对农村最富裕(也是唯一富裕)的劳动力资源进行高强度动员,再辅之以少量的经济资源投入,实现这一伟大成就。当时,国家工业体系尚未建成,城市工商业容纳不了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因此,农闲时期就产生了劳动力资源的闲置。这样的格局下,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过密化问题是难以化解的,只有在国家工业化建成了相对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国际环境又得以改善的情况下,富裕的农村劳动力才能转移到城市工商业体系,农村劳动力也因此具备了市场价值。但在当时,被束缚在农村的劳动力价值其实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国家能够进行高强度动员的基础。
    除了这些大型建设外,农民面临更多的还是生产生活中的小事。这些弥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小事,每天都会发生,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主要的需求。国家能力在再强大,也无法时刻在场,办理小事,回应日常性的需求。在传统时期,这些小事是村落自治的内容,也就是族权和绅权的管辖范围。因为缺乏国家的有效监控,村落自治很容易失控,族权绅权过于强大,农民又是分散的,行动能力有限,自身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集体的优势在于,它将全部农民有效动员和组织起来,每个人都参与到集体事务当中,加上国家主导的周期性群众运动,就比较好的解决了基层代理人失控的问题。这样,集体组织作为国家权力的末梢,就具备了更有效的为农民办小事的能力。
    2、组织起来办小事
    集体办小事的功能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即公共物品的自我供给、公共事务的自主治理和社会事务的自我支持。
    公共物品包括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等物质性公共品和教育、医疗等非物质性的公共服务,这是由集体自我供给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和劳动力由集体筹集,资金通过集体积累完成。这是集体分配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方面,集体收益除了按照工分制分配给农民外,其余都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共事务开支。劳动力资源则通过动员完成,农民投工投劳都可以计算工分,参与到集体分配中。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凡是适合由村级举办的,都由集体承担,民办教师、赤脚医生这两个群体,便是集体时期农村公共服务自我供给的两大创造,农村扫除文盲和普及基本医疗卫生都是依靠这样的体制实现的。
    公共事务包括两类,一是集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事务,二是民间纠纷调解等事务。集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上的自主权,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有明确规定,比如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自主权表现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资源等,都由生产队支配,生产大队、公社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社员群众同意,无权直接抽调。生产队长几乎就是大家长,除了要根据上级计划指标结合本队情况,安排好农业生产,还要负责本生产队内社会秩序的维持。举凡民事纠纷、家庭纠纷等都要通过生产队来化解。
    所谓社会事务,主要就是农民面临的婚丧嫁娶建房盖屋等人生大事,这些事情对农民来说,其一生可能只会经历一次,是其最重要的人生任务。完成这些人生大事,既需要充分动员家庭资源,还离不开社会支持。无论是乡村社会的文化习俗、社会制度,还是农民家庭资源的有限性,都决定了没有任何家庭可以凭一己之力完成。正如前文所述,在许多地缘性较强的农村地区,生产队通过办理这些社会事务,已经成为乡村社会的人情单位。时至今日,但凡谁家办酒,整个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全部家庭都要送人情吃酒席。

    四、“集体”的变迁与遗产
    1、“集体”的远去
    1978年,农村启动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取代集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也推动了农村基层政权体制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乡政村治”体制开始形成。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试行,1998年正式施行,这个体制正式确立。
    “集体”的远去首先是乡村组织形式的变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组织体系,变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名义上村级组织不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组织或派出机构,而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的基层组织体系剥离了经济属性,回归单纯的政治属性,甚至严格来说,村组两级组织并不属于基层政权。经济属性的剥离在相当长时期内,主要还是集体生产和分配职能的取消,村组两级组织仍然担负着完成国家税费征收和组织“两工”(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责任,并且仍然要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也就是说,村组两级仍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村组两级也仍然要从农民那里收取提留统筹,用于支付村级公共事务开支,供给村庄公共品,其中就包括以“普九”为核心的乡村基础教育服务。2002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开始,村组开始逐步从农业生产中退出,到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村组丧失从农民那里收取提留统筹的权力,普遍陷入运行困境。于是,各地普遍实行了新一轮的农村综合改革,通过撤村并组精简村干部,减少地方财政压力,湖北甚至在全省取消村民小组长设置。村组治理能力严重弱化,这种状况一直维持至今。
    农村改革在实践中被农民简称为“分田到户”,实际上真正“分”的何止土地,当时的普遍情况是,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的集体资产,甚至牲畜、农具等,都被彻底分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重新回归家庭,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取消农业税之前,村组两级可以向农民收取提留统筹,用于村庄公共事务,这也是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履行的义务,并因此享受村组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农民与村组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比较均衡。村组也因此掌握一定的约束手段,可以治理税费征收、村庄公共建设中的钉子户和搭便车者。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与村组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失衡,村组约束钉子户和搭便车者的手段丧失,办小事的能力因此而下降。因此,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的资源投入,用于支持村庄公共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但由于村级组织的弱化,使得国家资源无法完全有效与农民差异化的需求相对接,甚至出现分利行为,乡村治理陷入内卷化困境[5]。
    村组组织的弱化和农民个体自主权的强化,直接导致村庄空间利用和空间改造陷入无序状态,比较普遍的就是农民建房的混乱、对公共空间(如村庄公共堰塘、机耕道路)的肆意侵占以及农地细碎状况的固化。这种情况还表现在各种形式的乡村规划和乡村建设中。近年来许多地方斥巨资编制村庄规划,试图通过规划约束和引导农民的建房行为,提高村庄土地资源和空间利用效率,但由于缺乏村级组织的强有力约束,这些村庄规划基本上沦为一纸空文,根本难以落地。而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学者、建筑师主导的乡村建设,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村组织难以约束部分村民的谋利行为,导致理想设计难以实现,建设过程变成一场与部分农民斗智斗勇的利益博弈。

    2、“集体”的遗产
    当然,集体虽然远去,但其留下的遗产却依然发挥着持久的影响力,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四个方面:一是物质遗产,也就是一些农村保留下来的集体时期建设的房屋、水利体系等物质性的资产,这些物质遗产有的已经荒废,有的则仍然在发挥作用。二是制度遗产,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地和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仍然能够从集体获得具有福利性质的宅基地,取消农业税以后,承包耕地也等于成为农民的福利保障。集体所有制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它给予了相对弱势的农民以基础保障和退路,使得农民能够在城乡间进退有据,自主合理地安排家庭城市化节奏。可以说,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的渐进式城市化道路的根本制度基础。当然,随着近年来的财产化导向的土地制度改革,村组两级的集体所有权在丧失了土地调整权后已经瓦解,极大限制了集体所有制在村庄治理中的制度优势的发挥。第三个方面就是前文多次强调的,集体强化了熟人社会认同,在许多地方,村民小组仍然是一个举办红白喜事的人情交往单位,集体已然与自然村落完全融为一体。第四个方面可以称为文化遗产,通过对传统族权的打击和集体时期的平等主义教育,农民彻底地不可逆地从传统血缘关系和地方小共同体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他们的人生意义不再只是从这个依附关系中获得,而是可以完全依靠个人的努力和个体的成功来实现,这是成为现代人的关键一步,这使得中国农民迥异于没有经历过类似社会革命的印度和东亚其他社会。同时,平等主义文化塑造了一种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社会价值竞争的氛围,而不再像传统时期那样,家庭竞争被严格约束在血缘结构之中,小共同体的整合需要会压制家庭价值的过分张扬与独立,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赋予了个人以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利,实现了传统农民在人格上的现代转型,中国农民“走出祖荫”,走向现代社会。这也是当下乡村社会激烈的社会竞争以及诸多社会变迁的根本原因,一种新型的乡村文化正在成长成型。

    注释:
    ①需要注意的是,集体主义行为逻辑,不能简化为“集体-个体”的二元对立,这在以往西方心理学研究中几乎成为一个共识。
    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要求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③集中力量办大事,往往意味着国家将有限资源优先配置到急需的方面,而不得不牺牲其他方面,即使只是暂时牺牲。必须承认的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都是在国际环境不利而内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于是,我们的工业化就不得不选择了一条通过自我剥削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路径,其表现就是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用于工业化建设,而农村从国家得到的资源反馈却一直比较少。
    参考文献
    [1]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2]王德福.乡土中国再认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J].开放时代,2008(02):10-29.
    [4]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J].读书,1999(12):3-11.
    [5]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J].开放时代,2011(2):86-101.


    本文为受邀参加“回望中国城乡社会与空间机制-2017AA武汉访校学术研讨会”的发言稿,后发表于《新建筑》2018年第5期。
  • 责任编辑:王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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