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三农之外 >> 社会热点 >>
  • 吕德文:这年头,黑恶势力也“进化”了
  •  2019-04-16 17:36:24   作者:吕德文   来源:侠客岛   点击:0   评论:0
  •  【字号:
  •  

    【解局】这年头,黑恶势力也进化

     

    前两天我们聊到全国扫黑办的发布会,里面提到了恶势力鉴定指南,说到处置黑恶势力财产这个土壤以使其灰飞烟灭,也谈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时不时见诸媒体的软暴力套路贷

    应该说,中央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运动进展一年多,全国各地的成果还是相当显著的。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各种低级红高级黑”——比如把医生和失独家庭列为黑恶势力,一些奇葩的标语,这些我们都看过了。

    不过,据岛叔在全国各地基层的调研经历而言,黑恶势力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要打赢这场长期艰苦的持久战,还得下相当一番功夫。

    转型

    比如,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方面,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有非常详细的界定。客观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的适用法律要求,也比较高。

    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也有越来越强的法律意识,其组织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很多具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其运作方式在这几年有了很大的改变,组织方式朝两极化方向变化。

    一方面,一些犯罪集团热衷于企业化运作,强化正规化建设,对集团成员的纪律约束有所加强。他们已经基本上不运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人们很难辨别出其在行为特征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而另一部分犯罪集团,则通过弱化组织化程度,化整为零,从而实现法律规避。这些集团哪怕是要组织实施聚众斗殴等低级的犯罪行为,也是以临时雇佣的方式在社会上招募马仔

    我们的社会文明了,而黑社会也随之文明了起来。那些曾经混社会的企业家,现在都对打打杀杀嗤之以鼻,觉得那是没文化”“不懂事

    岛叔就曾访谈过一位已经成功转型企业老板。他自称就喜欢和文化人打交道,在讲述完年轻时的奋斗史后,还开玩笑能否请岛叔给他写一本书。以满头刀疤为明证的、年轻时打打杀杀的日子早就过去了,政府也不允许;哪怕是他这样的混混头子,也得转型做文明人,否则就会被时代淘汰。

    话又说回来,黑恶势力的根本依仗,还是暴力、威胁等手段。这些老板不去做,自然有员工或者伢儿去做。一些聪明的领导者,一方面加强核心成员的正规化建设,一方面又倾向于把低级混混置于临时工的地位,双管齐下,降低其组织风险。

    现在,就连伢儿们也懂得分寸了。在一次田野调查中,岛叔碰到几个管理员收沿街摊贩的卫生费。这些伢儿们收费时也讲规矩:拿了摊主的小吃,还要付钱;一个摊主说当天没法交费,伢儿们也不着急,说明天是截止日期、否则滚蛋一句时,竟显得风轻云淡。

    简单说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项较为成熟的罪名,其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但任何法律实践都遵循控制辩证法,应对治理者的决策,被治理者也学会适者生存

    换言之,法律要求越高,越严格,惩罚的标准很明确了,打击的精准度增加了,但那些有心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将之视为一份可供操作的避罪指南

    比如,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从事黄赌毒等产业。如今在很多地方,连开赌场都变得隐蔽了不少。小区里的会所,乡间的茶馆都成了赌场的外衣。赌博方式就用普通的打麻将的形式,只不过是50元、100元一局的大牌而已。

    一些在乡间作局的黑社会头目,也极会算计,最大程度地规避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以给点面子为由怂恿赌徒参与;收债时也犯不着鱼死网破,而是派几个小混混到赌徒家里坐坐,或者街上碰到了接到县城宾馆去玩玩,不拿到钱就不让回家。

    难题

    黑恶势力如此与时俱进,自然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实践造成不小挑战。

    首当其冲的是,它加大了警力消耗。哪怕是一起案件,也得费极多的警力——要梳理犯罪集团的内部组织结构、主要经济活动、系列犯罪行为,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每个方面都要有极为专业的技术,还得附加以大量的基层基础工作。

    然而,专门机关的力量又十分有限。岛叔在基层公安机关调研时发现,大多数地方的破案率其实都在20%以内。为了保障大案、要案的侦办,就得让一些普通案件延后。一些民警直白地说,连他们自己和家属的手机被盗了、够得上立案条件,都不会去立案,因为立了案也没有警力去侦破

    中央提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各级机关都成立了扫黑办,抽调专门的警力从事扫黑工作。

    岛叔遇过的一个市级公安机关,扫黑专班从各个县级公安机关抽调了100多警力,都是基层骨干。哪怕如此,也无法应对庞大的侦办工作量。这也给基层公安工作带来了压力:毕竟,每个县级公安机关也有打击任务,还不能放掉常规性的警务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已经通过转型变灰、变白了。因此在相关黑恶案件中,恶势力要比黑势力多得多——它们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却又被老百姓深恶痛绝;无论其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方式还是犯罪后果,都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我们注意到,在最新发布的4个《意见》中,就有对于恶势力的详细界定。简单来说,恶势力就是那些暂时还够不上黑社会标准,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最后这8个字,可以看作是对恶势力的重要界定标准。

    标准

    应该说,两高两部这回印发的4个《意见》,回应了专门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宽严相济的法律需求。

    一方面,恶势力必得等同于其他一般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事实上,更能干扰人民群众安全的可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分布甚广、无处不在的恶势力。

    最近几年,岛叔身边就遇到过亲人遭受恶势力不同程度滋扰、威胁的情况,有一位几乎被逼自杀。如同4个《意见》所提及的,恶势力的确够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件,但这些犯罪分子沆瀣一气,为祸乡里,且借用熟人社会网络,他们更容易给群众造成恐慌,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

    从源头看,此前恶势力之所以可横行乡里,恰恰是因为他们躲避了法律制裁——并不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是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每次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对这些人而言只能算是伤及皮毛而已。

    一些恶势力,甚至还将受到专门机关的打击视为资本,被惩罚之后,嚣张更胜从前。毕竟,就黑恶势力的组织文化而言,争勇斗狠是获得群体认同的重要途径。而为了减少这种逆向激励,提高惩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就成了关键。我们看到,此次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认定后的恶势力应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同样,恶势力则不能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完全等价的处理。此次《意见》就在这个层面上,用1600余字的篇幅详尽规范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更明确的是,对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主犯,从重从严;而对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这并非轻轻放过。如前所述,很多恶势力的成员其实就是专司争勇斗狠临时工。他们虽为恶势力干活,但他们的确拿的是工钱,并没有获得多大利益,甚至对每次集体行动的背后组织意图也不清楚。这些没有组织身份的小混混当然不能和首要分子混为一谈,如何规训与惩罚,需要酌情、慎重考虑。

     

    扫灰

    其实,岛叔一直有一个观点:要打黑,先扫灰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就目前而言,基层社会还存在大量灰色空间,充满着各种讨价还价的过程,黑恶势力尚有较为深厚的生存土壤。 

    例如,在对城中村改造的调研中,岛叔曾和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有过深入交流。谈起暴力拆迁,该负责人坦言,对开发商而言,拆迁的意外本来就计算在成本之内;项目想要顺利实施,请一个有实力的拆迁公司至关重要。

    在此过程中,碰到钉子户血酬定律对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是适合的:钉子户当然可以通过抗拆获得额外利益,但肯定要付出血的代价;拆迁公司如果下决心拔钉子,也做好了送几个人进去的准备。

    这么说来,在灰色利益的争夺过程中,黑恶势力有其市场空间。争勇斗狠,本来就是议价筹码普通违法犯罪分子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在软暴力-暴力之间,也存在复杂的谱系。

    在此意义上,要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从根本上说,要挤压其生存空间、尤其是这些灰色的利益空间。同时,因为恶势力更具隐蔽性,软暴力在其中更易无死角切入、侵蚀社会秩序,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早打小,就得第一时间掐断恶势力脉搏,还社会以安全、基层以清明。

    这是一道大题,也是一道长期大题。

  • 责任编辑:whj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