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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嵌入与合约治理

    ——理解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的一个视角

     

     

    摘要

    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其核心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本质上,这依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鉴于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经营所面临的较高外部性社会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不仅仅依赖于其合约关系的市场绩效,也依赖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以及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中所蕴含的丰富社会资本。政府和村庄社会的诸种正式性及非正式性关系资源对于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小农户打交道的组织成本,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及其组织收益,维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合约关系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关系嵌入;合约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农业收入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将家庭劳动更多地投入务工市场。由此,在农业经营领域中,便逐渐形成了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学界和政策部门寄予厚望,被认为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力量。不过,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末,中国仍有2.0743亿农业经营户,3.1422亿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仅为398万户。这意味着,当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基本现实是,在中国工业化发展的转型阶段,受长期以来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约束,大量的农民仍需紧紧依附于小规模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应对市场务工的不稳定状态,补充家庭收入的不足。因而,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农民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活动仍将是中国农业生产领域的基本现实。

    鉴于小农户的这一独特重要意义,2017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新思路,中央试图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而形成切实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因此,当前推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更要探索如何在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格局上,不断构建和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关系,通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的发展模式之中,逐渐构建切合中国农村发展实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本文将以陕西B县为例,通过对B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同小农户之间关系的调查,揭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过程和逻辑,从而为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模式提供助力。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一)合约问题及其治理:一个简要的文献回顾

    学界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关系的讨论多聚焦于合约问题上。不过,在实践中,研究发现,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及其与小农户之间的合约关系异常复杂,具有不稳定性、不完全性等特征,从而存在着大量的履约障碍以及敲竹杠问题。在对这一问题的原因分析中,研究者们多认为这是由于中国的小农户众多,且经营分散、规模较小,加之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分散的小农户难以独立承受市场销售风险和价格风险,也难以支付相关的信息和组织成本,从而使得合约的缔约成本和执行成本过高。小农户合约的不稳定性也严重制约了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理论,合约关系的不稳定主要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等因素有关。因此,为实现合约的稳定性,合约双方可以在事前调整产权结构,建立专用性投资激励以规避机会主义行为,达成最优合约,或通过增强违约惩罚、诉诸法律等第三方治理以及多元化的关系型合约匹配等多种合约治理机制对合约关系加以规范,提高合约的稳定性。此外,除合约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外,还可以通过多重合约治理的方式降低合约风险。如在对广东东进模式的研究中,罗必良注意到了合约与合约之间关系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合约治理合约的新理论模型。他认为,合约关系的稳定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博弈过程,可以在不改变原有合约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匹配新的关联合约继续维持既有合约的稳定,从而有效降低农业经营的合约风险。

    上述关于农业经营合约稳定性的讨论,对于揭示当前中国小农农业发展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意义。但是,合约理论主要侧重对以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主体的市场治理结构的分析,在其关于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关系的讨论中,较少对农民家庭独特的组织逻辑及其所处社会结构展开讨论。因而,对中国农业经营合约问题的分析,还必须考虑更多的经济社会因素。

    (二)关系嵌入与合约治理:一个分析框架

    波兰尼指出,人的经济行动嵌入诸种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深受社会制度的影响,据此,他提出了经济行动的社会性嵌入问题。其后,格兰诺维特进一步提出经济行动嵌入社会结构的观点,强调人的社会关系属性,指出建立在信任、亲属及朋友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经济行动和经济制度的重要影响。乌兹对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嵌入性观点进行了操作化研究,揭示了社会网络中关系的性质和联结机制对企业资本获得的具体作用机制,从而阐明了市场的社会建构过程。此后,嵌入性理论受到学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经济社会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

    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对新制度经济学合约关系的研究影响深远。如前所述,新制度经济学扬弃了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完全理性假设,强调合约的不完全性及其在社会关系上的嵌入性特征,试图通过人格化关系体系的运作弥补古典合约的缺陷。不过,市场关系的形成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网络运作的结果,还深受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合约治理结构的优化既依赖于诸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也依赖于特定的政策及制度结构。

    合约关系的这一多重嵌入特征也深刻体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关系之中。一方面,小农户的生产活动深嵌于村庄熟人社会之中,长期的生产生活互助使得农村社会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合约关系建构过程中,乡土社会中的熟人关系能够有效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小农户打交道的组织成本,提升组织效率。另一方面,在当前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格局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合约关系,不仅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还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保障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更具有公共品属性,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合约关系的重要外部性成本。因而,在农业经营中合约关系的稳定,通常还依赖于政府的政策及制度支持,以完善公共品的供给以及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

    据此,本文将立足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处社会结构中的关系体系,分别从正式关系和非正式关系两个层面讨论其合约关系稳定的社会机制。正式关系既体现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约缔结中的诸种正式性条款,也体现在其合约缔结过程中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及制度保障,在实践中(鉴于前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及不确定性)后者通常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非正式关系则主要指乡土社会中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分散的小农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

    三、关系嵌入与合约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的社会机制

    本文的分析资料来源于笔者在陕西省B县的田野调查。B县位于陕西省东北部,属黄土高原沟壑丘陵区,是中国著名的黄土高原苹果优生区。B县下辖124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2万亩,农业人口23万人。目前,全县苹果种植面积总计55万亩,年产量60万吨左右,苹果产业已成为B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不过,长期以来,B县的苹果种植主要为小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组织化水平较低。近年来,随着B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和发展,当地的农业经营体系开始发生重大变化,逐渐从以小农户为中心的生产格局转向了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中心的纵向一体化的新型农业产业体系。作为一种地方性经验,B县的农业产业转型既显示了小农户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强大动力,也呈现了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发展的新模式,这对于探索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模式极具启示意义。

    (一)小农户的合约关系及其治理困境

    198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中国农村普遍形成了农民家庭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基本格局。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分散的小农户如何对接大市场的问题逐渐凸显,并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焦点问题。1980年代末以来,虽然B县的苹果种植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大多数农民在果园经营过程中从农资产品购置、生产技术管理到最终的果品销售均处于一种分散、自发的市场状态,很少形成统一的组织化经营。因而,如何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当地农业经营体系转型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农业经济组织上,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被认为是分散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重要载体。合作社是农民自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社实现小农户之间的联合,可以有效减少中间商对小农户的盘剥,帮助农户分享更多的市场收益。农业企业具备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独特优势,发挥农业企业对小农户的带动能力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战略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面对汪洋大海般的承包制小农,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专业合作社,都难以承担起带动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社会责任。

    ZGZBQ乡远近闻名的苹果种植能手,他经营的6亩苹果园平均每亩产值达到2万元,是普通农户的一倍。2009年,ZGZ联合本村十几户果农成立合作社,并同S公司合作,统一农资购销、生产管理、统一销售,ZGZS公司的技术人员免费提供技术服务,S公司提供的农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10%,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10%ZGZ试图以此形成规模和品牌,带动本村苹果产业发展。不过,ZGZ和农户的合作关系仅维持了不到两年就已经名存实亡,合作社也仅剩一个空壳子。ZGZ说:本来想带动一部分人,把我们的苹果搞到最好,但他们好像不接受这种模式,统防统治的时候,你让他今天打药,他不打,说忙得很,过几天再说,但这样统防统治的效果就达不到。用羊粪这些生物肥料,要下苦,他们嫌麻烦,生羊粪都不捂一下直接就拉到地里了,他想这样上肥,你怎么管他呢?做了两年,最后也放弃了。(苹果种植能手ZGZ的访谈资料)

    从组织结构上看,在ZGZ和其他农户的合作模式中,既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也有农业企业的参与,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这种以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所形成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能够降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并有助于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产业化水平。因而,这也通常被认为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成熟时期的产物。不过,从上述案例中ZGZ的经历来看,在这一较成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其成功的关键不仅取决于该组织模式可能产生的经济绩效,而且更取决于同分散小农户打交道的高昂组织成本。如上述案例,S公司和ZGZ(合作社)同其他农户合约关系的瓦解,并非是由于这种合约关系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而是由于ZGZ无法承担其合作社中众多小农户的监督和管理成本。显然,S公司和ZGZ更试图通过合作的经济效益吸引农户参与,而并未考虑将小农户组织起来所需支付的额外社会成本。同小农户合作的高额社会组织成本已成为当前影响农业经营中合约关系稳定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当前普遍出现合作社名不符实等问题的重要因素。2017年,B县农业部门所取缔的没有实际运转的空壳合作社就达到290多家。显然,在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格局下,要维持合约关系的稳定,除经济绩效外,还需考虑小农户组织化的诸多社会因素。

    (二)关系嵌入与合约治理

    2015年以来,在B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兴起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这一合作模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托管为主要表现形式。所谓托管主要是指小农户将自己的果园委托给一些经营能力较强的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方事先约定好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自2015年底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的这种托管模式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至20176月,不到两年时间,B县农户所托管的果园面积已增长至1万亩左右。相较于以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小农户之间以经济合作为主的合约关系而言,在这一托管模式中,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有效地利用了政府政策和制度的正式化支持,以及农村社会中非正式化关系网络的广泛动员,从而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合约关系。

    1.正式关系与组织信任

    在有关农业产业转型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强调了政府的政策及制度变革对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中,一直以来,鉴于小农户的主体地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试图通过农业政策的不断调整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的改革意见,强调要不断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后,许多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相关政策和制度改革,以探索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新型合作模式。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陕西、山东、江苏等地兴起的以土地托管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

    在此背景下,2015年,B县农业部门从省农业厅争取了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重点鼓励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托管服务,以建立和健全当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对所托管小农户的果园进行沟渠、道路、防雹网、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托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托,即小农户将果园的经营任务(农资产品投入、劳动投入、果品销售等)全部委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享有亩产不低于4000斤的保底收益(若亩产低于4000斤,则托管者按4000/亩的苹果净产值补偿给农户),超过保底收益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农户占四成,托管者占六成);二是半托,即农户将果园经营的部分环节(农资购置、果品销售等)委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药、施肥、剪枝等劳动生产环节由小农户在规模服务者的技术指导下完成,销售所得在扣除农资成本后全部归小农户所有。在实践中,除极少数缺少劳动力的农户外,农户普遍接受的是半托模式。

    M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经营苹果收购、销售业务。2015年,为实现产、销一体化,M公司在X村流转了200亩土地,将经营业务扩展至苹果种植领域。2016年初,在县农业局的大力支持下,M公司将其生产基地周边62户农户的果园托管了起来,同农户签订了托管协议,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管理,统一产品销售。其中,农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肥料优惠20%,农药优惠50%),苹果收购价格则高于市场价(比市场价高0.1/斤)。县农业局将M公司的苹果种植基地确立为高标准有机苹果示范基地,帮助其建设了防雹网和水肥一体化系统,并将其下属的县园艺站、镇农技站等技术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长期派驻M公司,为该公司的技术服务提供指导。其后,为进一步完善托管模式,B县组织部在M公司托管的几个村庄成立了联合党支部,由镇党委书记任联合支部书记,在托管过程中M公司需要同村庄和农户协调的问题,都可由该联合支部同村委会或农户联系。至2017年初,M公司托管的农户已增加至367户,规模扩大至2000亩。(M公司总经理LXY的访谈资料)

    虽然,在M公司和小农户之间的托管模式中,双方签订了较为清晰、明确的合约条款,体现了合约双方正式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关系。但是,从托管模式的兴起过程来看,这更得益于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政策调整,后者为以M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正式化的制度环境。而这一制度模式的普遍实践,也不断强化了托管模式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合法性,使之成为农村社会中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同的有效组织模式。

    作为上述正式化的政策及制度实践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在防雹网、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的项目扶持能够有效减少托管者的经营成本,降低其合约关系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除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托管服务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外,政府还直接介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合约关系的建构过程,极大地提高了农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任程度,即由政府作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约关系的组织者和中介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正式化的组织保障,使之具有高度稳定的、制度化特征,构成为一种组织化的信任关系。

    2.非正式关系与组织动员

    相较于正式化行政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关系的直接规范而言,非正式的、人格化关系则构成一种隐性影响机制。威廉姆森等指出,非正式关系网络的运作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建立长期的依存关系,减少交易成本。在中国农村社会,农民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互助和社会交往,形成了一个蕴含着丰富社会资本的人际关系网络。正如费孝通所说的,农村社会是一个最基本的熟人社会单元,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熟人之间的交往根本不同于城市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模式,前者较少需要依赖法律强制性力量予以保障(以防范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风险),而仅仅是基于日常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人情、面子等就可以达成一致行动(人情、面子等的运作同样可以作为熟人社会中惩罚搭便车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机制)。这也形成了一种交易成本极低的组织动员机制。因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深嵌于村庄社会之中,村庄社会关系网络的充分动员对于其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建构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015年,公司在流转了200亩土地后,本欲继续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以发展有机苹果生产基地。但是,鉴于土地流转的高额费用,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较高投入,便放弃了扩大经营规模的想法,转而接受政府所提倡的托管模式。对于我们公司来说,原来我流转了200亩地,把人能累死。土地流转50多户,做工作很困难。再一个投入方面,从幼苗到丰产期,每年每亩地需要投入最少一万好几,投入成本太高。托管后的投资就小了很多,按我这标准托管出来的苹果进行销售,一个是品质好了,公司的品牌也上去了。M公司总经理LXY的访谈资料)

    M公司为更好地同小农户对接,不仅在公司内部专门成立了托管中心,下设若干技术服务队,而且还在村一级成立了农民协会,以村庄为单位,由农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会长,农户以八户为一组,每组由农户选举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施肥、用药由组长组织,副组长协助,把这八户人一叫,统一施肥,统一打药,统防统治M公司对每个托管的农户都建立了生产档案,在组长的统一指导下,每户定期将日常打药、施肥、管理等工作记录入档。M公司定期请县园艺站专家对会长和组长进行培训,并对会长和组长的工作进行考核,绩效好的会长和组长在年底给予一定的奖励(M公司托管农户XXY的访谈资料)。

    对于以M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其规模经济的实现虽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方式展开,但这面临着较高的土地流转成本及经营管理成本。而在这一同小农户的新型合约模式中,借助农村熟人社会关系的有效动员,不仅极大地降低了与分散小农户打交道的高额交易费用,而且在不扩大土地规模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服务的规模化同样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虽然,为实现小农户的分散生产与公司的统一管理相结合,M公司进行了相应的组织制度建设,如通过增设托管中心、技术服务队等机构和人员,以扩展公司的层级化管理体制。但是,在向分散的小农户延伸服务的过程中,该公司更多地是以熟人社会为基本单元,借助村庄社会中丰富的关系资源,由农户自发组织生产小组和农民协会,公司则仅需对组长和会长进行管理和考核,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小农生产的标准化和组织化。因而,在上述M公司和小农户的合约模式中,公司并非是盲目地扩张其组织规模,而是充分利用了农村熟人社会的关系资源——这一在公司内部层级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关系网络,实现了小农户的组织动员。

    从合约结构上看,M公司和小农户之间的这一合作模式既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模式(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机制各取所需),也非是完全一体化的科层管理模式(即公司以科层管理的方式替代了同小农户之间的市场交易机制),而是形成了一种较紧密的公司+协会+农户模式,借助村庄社会中的熟人关系网络作为组织中介机制,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了准纵向一体化的关系。相较于前述案例中,S公司和ZGZ与小农户之间的单纯经济合约关系而言,在M公司和小农户之间的准纵向一体化模式中包含两层合约结构:一是公司和小农户之间的正式性经济合约,旨在市场机制下规定合约双方的权利、利益关系;二是合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公司与农民协会会长、小组长之间,以及会长、小组长和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合约,作为一种隐性的社会合约,这旨在减少合约关系维持的组织成本,确保合约关系的稳定性。在此意义上,社会关系网络的运作也构成合约关系稳定的社会基础。

    四、组织化的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在市场机制下,组织收益的增长是农户和公司之间合约关系维系的基本动力,这也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目标。B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这一新型合约模式,同样内在地体现了较高的经济绩效。尤其是对于小农户而言,由于经营规模小且分散以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长期以来,小农户面临着农资产品购销风险、贩子刻意压价、技术管理水平粗糙等问题。大多数小农户都缺乏科学的果树管理经验,施肥、剪枝多是根据自己或周边农户的经验。而农资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又较多,难以鉴别,更是令小农户们苦不堪言。此外,在果品销售季节,由于小农户的规模较小,没有谈判能力,贩子压价更是常态。但是,在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这一新型合约模式中,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掌握的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较丰富的市场资源,小农户们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其小规模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无序问题,实现生产管理技术的进步,而且能够分享更多的产业链延伸带来的市场收益。

    由此,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小农户分散小规模经营的低度产业化状态得以改善,以统一农资购销、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品牌销售为核心,小农户得以实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有机衔接。具体而言,公司通过半正式化的农民协会会长、组长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小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了全产业链管理,从而实现了将小农户的分散生产统一纳入公司产销一体化的发展模式。这也是在政府政策及制度支持、社会关系网络动员的多重嵌入机制下,B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形成了一种极具效率的合约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也推动了B县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转型。随着这一托管模式的普遍实施,逐渐发展形成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一体化为核心,带动小农户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在分散的小农家庭农业经营格局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在于提升小农家庭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减少小农对接市场的社会成本,实现小农体系的升级和再造。毫无疑问,在当前中国农村仍是以农民家庭小规模农业经营为主体的基本经营格局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必须要保障小农户的主体地位,探索如何在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治理机制,构建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量兴起,为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新的契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新的农业经营者,而且,还更多地起着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中介作用。因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一方面要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和引领,另一方面关键还在于小农家庭在对接市场过程中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有效合约关系。换言之,可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有效治理,形成组织化连接机制,以此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从上述B县的经验可以发现,考虑到当前中国小规模农业经营所面临的较高的外部性社会成本,在分散的小农户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有效的合约治理机制并非是纯粹的市场机制,而是由市场、政府和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共同形塑的结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既依赖于由此所带来的稳定的市场收益,也依赖于村庄社会中熟人关系网络的运作,以及政府在政策及制度资源上的大力扶持。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供给以及村庄社会关系网络所内生的组织动员机制将极大地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对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从而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及其组织收益,带动小农户更好地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图1)。

    五、总结与讨论

    在当前阶段,受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制约,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尚未能根本改变农村社会中农民家庭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因而,如何在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格局基础上,构建切合中国农村发展实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模式的关键。研究发现,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其核心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本质上,这依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鉴于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经营所面临的较高外部性社会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合约关系的稳定不仅仅依赖于其合约关系的市场绩效,也依赖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以及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中所蕴含的丰富社会资本。政府和村庄社会的诸种正式性及非正式性关系资源对于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小农户打交道的组织成本,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及其组织收益,维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合约关系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因而,在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其带动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尊重小农户的主体地位,立足村庄社区中所蕴含的丰富关系网络资源,并借助政府政策和制度的保障,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小农户的组织成本。而立足于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基础之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也将在农村资源外流的背景下,激活村庄社会的活力,增进农业生产的社区价值感,维系稳定的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宏观层面上,这对于保障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稳步推进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总之,农业发展是个系统的工程,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而又在持续向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转型的国家而言,农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机遇都极为复杂。我们对农业问题的思考,不能是单一的经济视角,而应具有整体的视角,从市场、政府、村庄与农户的多重互动关系出发,探寻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独特道路。

  • 责任编辑:w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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