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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 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践、问题与对策
  •  2017-11-23 17:38:24   作者:刘 强   来源:三农中国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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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践、问题与对策

    刘 强

        我国农村进行税费改革时,为健全基层民主治理体制、完善公益事业建设机制,创新设立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2007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下发,迄今已经施行十周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需要采取什么对策措施?这些问题值得进行研究总结。现将有关情况和分析思考报告如下。

        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简要回顾

        为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03月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其中,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方面:一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二是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的筹集制度发生了变革,在提取方式上,由强制性固定提取变革为自愿性民主筹集;在使用方式上,由乡镇内统筹使用变革为出资出劳的群众自主使用。

        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农业部于20007月制定印发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初步建立。2001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对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一是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二是制定合理的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公益事业任务,分类确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三是明确议事规程,并切实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我国农村进入“后农业税”时代。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1月转发了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标志着对村民筹资筹劳的管理制度正式确立。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与监管,农业部于20124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

        回顾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我们有三点认识。首先,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不尽合理,农民负担沉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方面,对于“村提留”和“两工”的提取和使用,村组集体没有自主权,筹集与使用不对等,有些地方还超标准提取村提留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增加了农民负担。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建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劳务筹集和使用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群众有了自主权、决策权和使用权。这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性成果,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拥护。其次,“筹资筹劳”是“村提留和两工”的替代性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和两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的主要来源。因此,“筹资筹劳”是“村提留与两工”的替代性制度安排,这体现了筹资筹劳制度的功能定位。再次,“筹资筹劳”是城乡税制统一之前的过渡性制度。2003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农村税费改革总体上应走“三步曲”的道路(唐仁健,2004):第一步,减免以至取消农业税;第二步,确立农业的“无税时代”;第三步,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未来适当阶段统一城乡税制后,公共财政应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同时,应终结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现行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城乡统一税制之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这是一个基本判断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本情况及问题

        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为完善一事一议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体制机制,2008年起,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至2011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制度,调动了农民群众自力更生改变农村面貌的积极性,初步构建了“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赠赞助”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机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大亮点。据统计,20082013年,全国财政共投入奖补资金2430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投入5000多亿元,共建成项目150多万个,实实在在惠及亿万农民,受到农民群众好评。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2005-2015年的筹资筹劳统计数据为依据,分三个阶段分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注:图示1中数据为各年村民筹资筹劳总量的估算值。估算方法:

        当年筹资筹劳总量=筹资额+以资代劳额+以劳折资额。

        其中,筹资额、以资代劳额为统计数据,以劳折资额为估算数据。

        以劳折资额估算方法:以劳折资额=筹劳数量×劳均工价(估算值)=筹劳数量×(以资代劳额/以资代劳数量)。

        (一)、2006-2007年(中央财政奖补前),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很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各地反映实现难度较大,“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陈凤荣等,2011):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不高;基层干部对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顾虑;仅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难以解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问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村内公益事业投入的主要方式,却未能普遍开展起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呈下滑趋势。从统计数据看,2006年农民筹资筹劳合计87.06亿元,农民人均9.5元;2007年农民筹资筹劳合计148.40元,农民人均16.2元。而在农村税费改革前,2000年全国村提留总额326亿元,农民人均40.33元;全国农民农民出“两工”合计为735298万个,按一个工值10元计算,共约折合735.30亿元,农民人均90.96元;上述村提留与“两工”合计,农民人均负担131.29元。可见,2006-2007两年筹资筹劳没有普遍开展,难以发挥对“村提留和两工”制度的替代功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在青海省了解到,与农区相比,牧民居住较为分散,筹资筹劳更为困难,2006-2007两年基本没有开展。

        (二)、2008-2012年(中央财政奖补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逐年上升。针对筹资筹劳面临的困难局面,中央决定实行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财政奖补政策。2008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提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2009年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进一步指出: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20104月,财政部张少春副部长在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坚持民办公助,阳光操作。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以农民筹资投劳为主,政府奖补为辅”,“将政府对农民的奖补比例由目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40%。争取到2011年,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的奖补比例由目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50%”,“努力构建‘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至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初步构建了“财政资金引导、农民筹资投劳、社会捐资赞助”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通过实行“财政奖补与筹资筹劳挂钩”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发挥了显著作用。2008-2012年,全国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占总村数的比例,由14%提高到37.3%农村筹资筹劳数量,由102.99亿元提高到397.43亿元;农民人均筹资筹劳数量,由11.2元提高到41.7元。这一阶段,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数量“双增长”,有力促进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变化,得到了实惠。

        (三)、2013年以来(筹补不再挂钩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大幅下滑。20135月召开的全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胡静林讲话指出:要严守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底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坚决防止擅自提高农民筹资筹劳标准,或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这是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考虑作出的政策安排。按照这次会议精神,各地转为实行“财政奖补与筹资筹劳不再挂钩”政策;比如,《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改[2015]8号)明确规定“奖补标准不与村民实际筹资筹劳额挂钩”。实行“不再挂钩”政策,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使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失去调动机制,而且一些群众误以为公益事业将由政府和集体包办,农民筹资筹劳数量出现大幅下滑。2013-2015年,农民筹资筹劳数量分别为302.57亿元、162.84亿元、186.74亿元;农民人均分别为31.2元、16.8元、19.2元,与2012年的41.7元相比,下降幅度分别为25.2%59.7%54.1%据宁夏反映,近年一些县区一事一议项目没有筹资筹劳,建设投入几乎全部为财政奖补资金。

        (四)、从三个视角的进一步分析。上述三个阶段,反映了村民筹资筹劳的不同情况不同效果,也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制度形成与演变的基本过程。可以进一步从三个视角作出分析判断:

        从三个阶段村民筹资筹劳的情况看:在实施财政奖补之前,仅靠筹资筹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制度是“失灵”的;实施财政奖补后,“财政奖补与筹资筹劳挂钩”制度的绩效比较显著;“财政奖补不再与筹资筹劳挂钩”政策实行后,筹资筹劳制度再次“失灵”,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形成负面影响。由此可见,“筹资筹劳”最根本的问题表现为“制度失灵”,这主要体现在财政奖补前的阶段和财政奖补不再与筹资筹劳挂钩的阶段。与过去“三提和两工”固定提缴不同的是,改革后筹资筹劳采取的是一事一议、民主议定方式,这一方面能够体现农民真实意愿、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却使村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劳务失去了比较可靠的来源。对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有效的;但对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而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较大程度上是失效的。

        从三个阶段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的关系看:一事一议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体制机制逐步得以完善,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的关系,先后经历了“筹资筹劳无财政奖补”“筹资筹劳为主、财政奖补为辅”“财政投入为主、筹资筹劳为辅”三种不同的模式。这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完善,符合客观发展规律。

        从三个阶段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情况看: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投融资渠道有限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比如江苏省农委反映,广大农村尤其是苏北农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依然强烈,村庄亮化、环境卫生设施、文体广场建设等项目有的还未起步;陕西省农业厅反映,财政奖补资金有限,每个一事一议项目一般只能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而且项目数量少,每年每个乡镇只有2-3个项目,很多村想干事却干不了。中央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出现的困难高度重视,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2月下发《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其中明确要求:“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制度的解析

        经过十年实践,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成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入分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制度的内涵与逻辑,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提出改进完善这项制度的政策措施建议。

        (一)、从农民负担角度分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研究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必须同时研究农民合理负担问题(陈凤荣等,2011)。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筹资筹劳”是“村提留和两工”的替代性制度。《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10个农村义务工和1020个劳动积累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村提留和两工,属于农民应当承担的合理负担;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村提留和两工,属于农民不应当承担的不合理负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属于农民应当承担的合理负担;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属于农民不应当承担的不合理负担。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负担,是农民应当付出的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成本费用,农民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付出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有利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否则不利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公共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关系,为满足市场主体的公共需要而存在,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特征(刘远翔,2012)。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时代,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公共财政是支撑和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正是基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公共财政逐步完善的时代背景,中央出台了专门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财政奖补制度,而且财政奖补规模与力度逐步加大,有力促进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有两方面重要作用:一是完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财政资金将逐步成为村级公益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二是引导农民筹资筹劳,积极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有效途径,是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完善的重要实现形式。

        (三)、从公益事业角度分析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的关系。村级公益事业属于准公共产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庞大。据各方面研究测算,我国农村每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约需2500亿元左右;从近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的实际情况看,每年的一事一议项目总投入规模只有1300亿元左右,投入难以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实际需求。我国农村公益事业历史欠账较多,如果投入体制得不到改善,欠账问题将积重难返,非常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阶段,为保障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进一事一议项目建设非常重要。从建设投入的资金来源看,公共财政投入能力仍然有限,村组集体普遍无力承担,农民筹资筹劳承受能力较低,社会捐助赞助资金可遇而不可求。村内基础设施是准公共产品,实行“一靠国家、二靠农民”的投入政策,符合当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这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办法(黄维健,2006)。从投入体制看,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都是不可或缺的,发挥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才能基本保障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需求。从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的相互关系看,筹资筹劳是财政奖补的必要基础,财政奖补是筹资筹劳的重要支撑;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都是村级公益事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互动互补”关系,而不应是“替代取代”关系;财政奖补对于筹资筹劳具有重要的激励引导作用,财政奖补应当与筹资筹劳“挂钩并行”。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应坚持“民办公助”原则,让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民主决策、广泛参与,政府以投资补助等方式,把政府投入与受益农民的投资投劳有机结合起来(杜鹰,2013)。

        四、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研究分析,能够比较准确和深刻地理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实践情况及基本问题。对于下一步的政策措施建议,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两个阶段,把握两个方向”。“两个阶段”,一是统一城乡税制前的阶段,应当完善规范筹资筹劳制度,着力于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二是统一城乡税制后的阶段,应当取消筹资筹劳制度,着力于实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两个方向”,一是应当调动农民承担合理负担的积极性,发挥农民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主体作用;二是应当逐步创造条件统一城乡税制,为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奠定基础。

    (一)、统一城乡税制前:完善规范筹资筹劳制度,调动农民承担合理负担的积极性。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终结了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农业赋税制度,为逐步形成公正公平和城乡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杨燕,2010)。但从目前的总体收入水平来看,农民还远未具备现代税制要求的纳税能力。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让农民休养生息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原则,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现阶段,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建设村内公益项目,是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主要途径。各级财政应逐步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引导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筹资筹劳制度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农村公益事业,应当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实行财政奖补与筹资筹劳挂钩制度。在中央实行财政奖补之前,农民筹资筹劳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但是筹资筹劳普遍没有开展起来;随着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村内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财政奖补与筹资筹劳不再挂钩以后,筹资筹劳数量大幅下滑。可见,“财政奖补与筹资筹劳挂钩”的政策措施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应当坚持并完善这一政策措施。一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基[2016]1578)规定:“自治区对各地实施的公益性和生产性项目采取不同的奖补比例。对公益性项目,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15%;对生产性项目,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二是合理确定村民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为切实减轻农民承担的资金劳务负担,自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以来,绝大多数省份都把筹资筹劳限额设定在较低水平。安徽、山西、湖北、湖南、广西、青海六省份一直保持15元的年筹资限额标准,这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村内基础设施投入面临一定困难。政策规定用一事一议方式筹措农村公共事业资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标准太低,很难提供所需要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赵春江等,2011;任淑艳等,2013;葛深渭,2014)。个别地方的群众反映,感觉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偏低,“想干事却干不了”,有的采取一次筹集两年资金、下年不再筹资的办法;浙江省农业厅反映,全省总体上筹资标准还是偏低,难以满足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的需要。总的看,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合理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是鼓励农民自主筹资筹劳开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一事一议规定了最高的负担限额,使得新建一些较大的工程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任淑艳等,2013)。国办发[2017]17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情况下,应进一步严格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五保户、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家庭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减免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我们了解到,早在2008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吉发[2008]12)就规定:“村内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基础薄弱、欠账较多的,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筹资筹劳标准可以突破上限”。

    总体看,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有利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农民群众既是参与建设者,也是直接受益者。要深入做好一事一议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有关宣传工作,让农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村内公益项目建设的实惠,在群众中营造“我参与,我受益”的良好氛围,调动他们共建和谐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同时要看到,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还不高,经济承受能力还不强,特别是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艰巨,贫困人口增收节支较为困难。而且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民的收入差距较大、承受能力不同。要防止政策上“一刀切”,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特别要注意照顾贫困、伤残等特殊群体的利益。

    (二)、逐步创造条件统一城乡税制,为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奠定基础。20043月以后,政府明确了取消农业税的大方向和时间表,关于取消农业税的研究大体告一段落,理论研究的重点随之转向了城乡一体化税制的前景展望与具体设计。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陈晓华,2004):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收税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步构建统一的城乡税制,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而且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只有财政体制完善健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才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刘远翔,2012)。

    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业与工商业实行统一的税制,主要表现在(唐仁健,2004):在流转税方面,增值税一般都覆盖了农产品;在收益税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大多征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所得税,有的也单独征收农业所得税;在财产税方面,普遍实行土地税等税种。统一城乡税制是建立现代税制的要求(韩俊,2004)。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产税等;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适用相同的税收制度,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等方面与其他纳税对象有所差别。学术界、理论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讨论比较多,此处不再赘述。

    (三)、统一城乡税制后:取消筹资筹劳制度,实现城乡公共产品财政供给一体化。公共财政是支撑和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对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往往有根本性影响,公共财政制度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会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重大变迁(石义霞,2011将现代税收制度引入农业,意味着城乡税收制度的统一,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得以完善,从而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产生深刻的影响。现代税收制度意味着,农民通过税收方式承担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成本;相应地,应终结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将村内公共产品供给纳入公共财政负担的范围,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

    参考文献:

        1.唐仁健,2004:《“皇粮国税”的终结》,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陈晓华,2004:《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中国税务》第5期。

        3.韩俊,2004:《统一城乡税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中国税务》第5期。

        4.国务院税改办统一城乡税制考察团(黄维健等),2006:《日本、马来西亚统一城乡税制考察报告》,《财政研究》第2期。

        5.杨燕,2010:《农村税费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

        6.石义霞,2011:《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7.陈凤荣、赵兴泉、王景新,2011:《村域发展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8.贾敬全,2011:《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9.赵春江、李江,2011:《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

        10.冯海波,2012:《农民负担问题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历史的回望与思索》,经济科学出版社。

        11.刘远翔,2012:《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研究》,人民出版社。

        12.张应良、王晓芳、官永彬,2013:《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与制度创新》,中国农业出版社。

        13.任淑艳,2013:《城乡一体化发展视域下的公共产品公平供给》,中共党史出版社。

        14.杜鹰,201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2013年)》,辽宁大学出版社。

        15.葛深渭,2014:《我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与投入机制创新问题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

        注:此文原载于《三农中国》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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