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村分家模式的区域差异
杜鹏,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根据血缘结构与地缘结构匹配方式的差异,中国农村社会可以初步划分为南方团结型村庄、北方分裂型村庄与中部分散型村庄。本文以村庄社会结构的区域差异为基础,对农民分家行为与分家模式进行了研究。不同于社会学和文化学对分家之“分裂”与“延续”维度的分别强调,本文将农民分家行为置于家庭再生产过程,突出分家的实践内涵,认为“分合机制”统一于农民的家庭再生产过程之中。同时,由于家庭的社区嵌入,村庄社会结构塑造了分家实践要素的配置方式,形成了整合性、竞争性与协商性等分家机制,三者分别构成了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主导的分家机制。分家的区域差异研究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关于村庄社会结构差异的认识,同时也为分家研究和家庭研究的中层理论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分家机制;分家模式;村庄社会结构;区域差异
一、问题的提出
分家是中国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中国家庭制度与家庭性质的重要窗口。分家是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裂和子家庭对母家庭的继替过程。分家研究与家庭研究因而存在密切关联:家庭理论构成理解分家的重要资源,家庭转型的问题意识也主导了分家制度的研究指向。目前的分家研究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社会学的研究路径,关注分家之于家庭结构的分裂意义;另一种是文化学的研究路径,将分家置于乡土文化语境,关注分家过程中家庭生命的伦理延续。
具体来看,社会学以“父母子”基本三角构造的核心家庭作为研究起点,建构了家庭结构的类型,分家被视为家庭结构裂变的标志性事件。社会学对分家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首先是对分家制度本身的解剖和阐释,其次是透过分家制度的变迁理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文化学视角则着眼于家庭的文化意义,并且基于家的伸缩性而推及对中国人文化心理、国民性格和中国社会结构的认识,强调分家之于家庭继替的文化意义。
在不同的理论视角下,农民的分家行为呈现出不同的意义,但既有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分家制度的社会学研究偏重于分家行为的微观分析与制度分析,强调分家的横向分裂效应及其解释;家庭的伦理性建构强调了分家的纵向承继之维。实际上,横向分裂与纵向延续共同构成分家的完整内涵。分裂侧重于具体的家庭结构,延续则侧重于相对抽象的伦理。麻国庆基于对中国分家制度的考察,认为分家之“分”出自农民的现实生活需要,分家之“合”体现了儒学价值的实现方式,从而揭示了“分中有继也有合”的分家制度。“分合机制”构成了家的基本运行机制。抽象来看,“分”与“合”统一于家庭再生产过程中,但是,“分”与“合”的力量配置与结合方式之于家庭再生产模式的影响则有待于经验基础上的进一步分析。
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国多个地区的调研中一直关注农村分家现象,并且注意到了农民分家行为的历史变动与区域差异。受这些经验的启发,我们意识到并不存在一套抽象和普遍的分家制度,农民的分家逻辑深深地嵌入家庭再生产过程与村庄社会结构,分家模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是基于中国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而形成的理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中层理论。不同于分家的制度研究与文化建构,区域差异的视角为分家的中观机制提供了重要框架。我们将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为基础,具体研究农民的分家机制及其区域分布,进而建构中国农民分家模式的区域类型。就方法论而言,机制分析的路径强调超越分家的事件性,从而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延伸性地理解农民的分家行为;区域差异视角提供了分家经验的内部对话空间,为“分合机制”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提供了操作平台。
二、分家的制度与实践
(一)分家的制度视野
分家是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农民常常以“树大分枝”来形容“人大分家”的自然过程。一些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大家庭并非农村社会的普遍状态,分家是农民“过日子”的常态,也是家庭再生产的重大事件。目前分家研究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家标准,主要集中于“分产”与“分爨”之间的争论;第二,分家方式。阶层差异、家产形态等变量对分家方式(间隔、次数等)的影响;第三,分家原因。兄弟矛盾、妯娌矛盾、经济分化、代际紧张、责任规避等均可能构成分家的触发因素。此外,一些学者进一步研究了分家制度的变迁,强调了土地制度、打工经济等宏观变量对分家制度变迁的影响:分家主体由兄弟分家向父子分家转变,分家方式由一次性分家向多次性分家转变,分爨和分产逐渐合并进行,分家时间日益提前。
由于家庭社会学的还原论倾向,家庭再生产主要指家庭结构的再生产,即家庭生命周期的阶段转换(新核心家庭产生),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被简化。但是,家庭再生产发生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同时也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框架。由于制度视野的局限,分家主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因变量与家庭系统的其他变量(例如,子女数量、权威结构、家产性质、阶层状况等等)发生制度性关联。分家研究的制度视野聚焦于“孤立”和“静态”的家庭,忽视了家庭嵌入的村庄社会场域以及在由此展开的丰富的家庭再生产实践。
事实上,中国乡村社会地域广阔和数量庞大,不同变量之间的关联方式和运作逻辑并不相同。制度视角既无法充分解释中国农村分家的复杂性,同时,也难以解释分家制度变迁路径和速率的差异性。实践的视角将分家视为家庭再生产逻辑的产物,强调分家事件的延伸性和过程性。家庭再生产是母家庭基于特定家庭目标实现家庭继替的持续过程。分家嵌入于家庭再生产过程,它不仅是家庭再生产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家庭再生产的实践表达。分家制度在不同的家庭再生产逻辑中表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和功能。只有进入家庭再生产的脉络,才能理解分家的实践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分家模式。从制度到实践的视角转变要求从家庭再生产的实践过程和运行逻辑的角度理解分家,只有通过机制分析,才能激活分家制度内在的要素关系,呈现为经验坐标基础上的分家模式,进一步开拓分家研究和家庭研究的理论空间。
(二)分家机制的实践要素
费孝通认为,三角结构的破裂是家庭功能的完成与实现。然而,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分家事件的结构裂变作用,而且也是对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与配置,从而满足特定的家庭再生产目标。“三角结构”的裂变主要指涉家庭再生产的形式,但分家并不意味着本家与分家的彻底分离,而是形成了“扩大的家”,“扩大的家”不仅具有抽象的文化意义,而且也是中国式家庭再生产的基本路径。家庭再生产意味着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裂并成长为完整的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分家机制通过配置家庭要素,调控着家庭再生产的模式与路径。家庭再生产主要围绕财产、权力和伦理等三个家庭要素展开,并分别构成分家的实践形态、动力机制与约束条件的内核。
1.实践形态
家庭财产是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分家的基本内容。滋贺秀三认为,家庭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共财”是家庭的基本条件。无论家庭分裂的标志为何,财产配置都是分家必不可少的内容。分家集中体现了法理层面的家产整体性与生活实践层面家产的功能性的张力。家产的整体性体现为“祖业权”的权属特征,“祖先——我——子孙”构成了时间绵延中的财产主体,财产主体的绵延和财产的代际传递主要通过分家实现。但是,在现实的生活实践中,家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遵循着不同的运作逻辑,即母子家庭虽然同为家产的所有权主体,但是在不同的家庭再生产方式下形成了不同的调控和配置家产的模式,满足不同的家庭再生产目标,农民的分家模式由此呈现为不同的实践形态,即分继型、分割型与分离型和等三种形态。
2.动力机制
权力关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元素,并且构成了家庭内部关系实践的基本动力。一般认为分家是家庭矛盾与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权力运作和权力冲突是分家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动因。然而,权力的运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嵌入家庭生活与家庭场域,因此,家庭生活中的权力运行逻辑并不同于公共政治的权力逻辑,权力的运行既植根于特定的家庭权力结构中,同时也需要依托“道德资本”和伦理期待。权力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与权力目标的激励程度共同决定了家庭内部的权力势能和关系张力。不同的权力格局蕴含着不同的分家动力,决定着分家的时间和分家的方式。因此,只有穿过家庭权力游戏的迷雾,才能洞察分家的动力机制。在本文中,笔者区分了权威主导、家庭政治与理性协商和等三种动力机制,体现了不同的权力关系和权力势能。
3.约束条件
约束条件是对分家事件分裂效应的约束。家庭不仅是一个财产单位和政治单位,而且是一个宗教单位,构成了中国农民生命价值实现的载体,这是家庭凝聚力的根本基础。家的宗教性赋予家庭高于个体的地位。同时,家庭也因为植根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而获得社区性,受到村庄社区性规则的约束。家庭的宗教性和社区性均可以构成分家的伦理约束条件,赋予家庭的分裂以特定的原则、规律和限度,不仅约束分家事件本身,而且也约束着分家之后本家与分家、分家之间的关系。结合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现实经验,本文将分家的约束条件进一步操作为伦理自觉、规则约束和交换逻辑等三种类型。
三、分家机制的类型建构与区域分布
分家的实践内涵具有超越于分家制度本身的丰富性。家产配置形态、家庭政治格局和伦理限制程度塑造了不同的分家机制。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中国农村分家的区域经验,提炼出三种分家机制,分别是整合性分家、竞争性分家和协商性分家,它们分别构成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主导的分家机制。其中,南方农村主要包括江西、广东、福建以及广西和湖南的部分地区,北方农村主要包括河南、山东、河北、陕西等地区,中部农村则大致包括四川、湖北、贵州、浙江部分地区(北部和东部)和东北地区。分家机制是理解分家模式的基础,分家机制通过激活分家的制度内容,展现了特定时空坐标上的分家模式。
(一)整合性分家
1.分家机制的构造
整合性分家指的是由母家庭主导的的分家机制,体现了母家庭的权威和联合家庭的利益。整合性分家是南方农村主导的分家机制。
第一,整合性分家表现为分继型的实践形态。母家庭以联合家庭的形态行使财产控制权,并且通过分家实现财产由母家庭向子家庭的一次性和整体性转移,体现了财产的“承继”色彩。同时,核心家庭始终不是完全独立和彻底清晰的财产单位,所有家产均是“祖业”的一个部分,母家庭对子家庭的支配性财产关系一直延续至分家之后,强调母家庭的“公”对子家庭的“私”之整合。
第二,整合性分家是父权主导下的产物。强大的父权是整合性分家维持的基本条件,它不仅抑制了子家庭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可以有效遏制子代的分家要求。父代基于联合家庭的整体利益有效配置家庭责任,从而减少家庭再生产的风险。
第三,伦理自觉有效地约束了整合性分家的分裂效应。厚重均衡的伦理责任体现在代际之间的“父子一体”和代内之间的“兄弟一体”,母子家庭以及子家庭间的关联并不因分家而中断。父代通过维持兄弟合力的联合家庭模式,实现各个核心家庭的再生产。分家之后,母家庭逐渐成为子家庭基于伦理自觉的“反馈”对象。
在南方农村,横向关系服从于纵向关系,夫妻关系按照传宗接代安排。因此,分家后母家庭一般不再保留单独的财产,母家庭拆散并分别与不同的子家庭结合成为新的纵向家庭结构,形成“分养”模式,“分继”到“分养”构成完整循环,形成以父子轴为核心的“继养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母家庭的父权并非基于母家庭自身利益,而是指向联合家庭的整体目标,即家的绵延。因此,整合性分家突出了“继”的色彩。
2.分家模式
整合性分家与竞争性分家属于正相反对的类型。基于整合性分家的实践机制,笔者结合南方农村的田野经验,呈现整合性分家的特征与模式,具体如表2所示。
表1 南方农村的分家模式(1980——2000)
区域 |
分家方式 |
分家形式 |
分家时间 |
养老 |
赣南农村 |
一次性分家 |
分产与分爨同步 |
所有儿子结婚后 |
轮流居住 |
粤北农村 |
一次性分家 |
分产与分爨同步 |
所有儿子结婚后 |
分养的方式为主 |
赣西北农村 |
一次性分家 |
分爨,父母不能劳动乃至去世之后分产 |
所有儿子结婚之后 |
父母自愿选择 |
根据表1所示,在整合性分家机制的主导下,南方农村的分家模式表现出如下共同特征:
第一,联合家庭本位。就分家方式而言,南方农村以一次性分家为主,分家一般发生在所有儿子均婚配之后。分家一般由父辈提出,先结婚的儿子一般不会提出分家要求。一次性分家的盛行必然导致家庭生命周期中联合家庭形态的广泛存在,通过对核心家庭的伦理整合,形成了联合家庭再生产模式。
第二,重视分爨而模糊分产。分家的重心不在于产权的清晰彻底分割,这意味着分爨的意义大于分产,分家具有更强的仪式性和较弱的政治性。而且,南方农村“分单”的意义重在分家的仪式性表达。
第三,权责统一。整合性分家侧重于义务和责任分配的优先性。子代的核心家庭利益服从于母家庭的整体调控,子代家庭横向的竞争服务于纵向家系绵延的需要。由于“分继”是对母家庭权利和责任的整体承继,分家意味着母家庭人生任务的完成,母家庭逐渐进入退养环节。
(二)竞争性分家
1.分家机制的构造
竞争性分家指的是子家庭之间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从母家庭中分离的机制,表现为母子家庭的内在冲突与子家庭之间的相互竞争。竞争性分家体现了以子家庭为中心的家庭再生产模式。竞争性分家是北方农村的主导性分家机制。
第一,竞争性分家的实践形态表现为子代主导的家产分割。核心家庭是基本的财产权单位,家产的绵延链条主要由一个个的核心家庭构成。随着子代成家,子代家庭很快就有了分家的要求和冲动。子家庭之间围绕母家庭的财产展开的控制权竞争推动了家产控制单位的核心家庭化,分家之后,母家庭也成为一个与子家庭独立的家产单位。在北方农村,分家中一般都为母家庭保留一定的土地(“养老地”)和房屋,维持了母家庭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各个子代家庭的赡养责任,消除了大家庭中的“公”的领域。分割型分家凸显了分家过程中子代家庭的主动性,母子家庭之间的产权分割比较彻底,子家庭的家产边界非常明晰。
第二,家庭政治的权力冲突是竞争性分家的动力机制。在北方农村的家庭权力结构中,父权主要局限于核心家庭之内。随着子代结婚成家,母家庭的父权就会受到子家庭的挑战,联合家庭内部趋于紧张。由于父权缺乏有效的统合力量,家庭政治获得较大的运行空间,分家往往在激烈的家庭政治中发生。从调研来看,八九十年代,北方农村与分家有关的纠纷非常普遍,分家具有强烈的事件性。
第三,社区性规则构成竞争性分家的约束条件。激烈的家庭政治往往会受到社区规则的约束,以抑制竞争性分家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崩解和失控。经过彻底而清晰的分割,子家庭逐渐成为独立的家庭实体,参与村庄社会交往。村庄社会交往中地位获得与面子维系的要求产生了兄弟力量联合、赡养义务履行的主要动力,从而塑造了分家之后的家庭关系形态:首先,分家后各个子家庭之间维持着清晰的边界,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兄弟伦理性关联较弱,功能性关联较强;其次,子家庭对母家庭的反馈遵循着明显的“公平逻辑”,具有“被动养老”和规则养老的特征。
总体而言,竞争性分家的机制分析呈现了子代主导的分家逻辑。竞争性分家机制是“化公为私”的分割过程,母子家庭逐渐实现财产分割和权力替代。竞争性分家是厚重失衡代际伦理和低度关联的代内伦理的体现,同时它也再生产了这种伦理关系。
2.分家模式
竞争性分家机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北方农村的分家模式。结合我们在北方农村多个村庄的调研经验,笔者对北方农村的一些分家模式进行了如下梳理,详情可见表1。
表2 北方农村分家模式(1980—2000)
区域 |
分家方式 |
分家形式 |
分家时间 |
反馈模式 |
豫北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长子结婚后先分产,之后再相继分爨 |
结婚之后 |
轮养
|
豫东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分产与分爨同时进行 |
结婚之后 |
与幼子同居 |
关中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分产与分爨同时进行 |
结婚之后 |
与幼子同居 |
鲁中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先逐次分爨,再分产 |
结婚之后 |
轮养
|
豫中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分爨与分产同时进行 |
结婚之后 |
与幼子同居 |
表2呈现了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子家庭本位。分家方式以多次性分家为主,突出分产的意义。母家庭以核心家庭的形态积累家产,但无法通过联合家庭的形态支配家产,家产分割往往随着子代成家即发生,联合家庭存在周期比较短暂,并较早呈现出家庭核心化趋势。。因为聚焦于家产的分割,“诸子均分”的原则体现的也最为彻底。竞争性分家鲜明地体现了子代主导的家庭继替过程。
第二,公平逻辑主导。竞争性分家的公平逻辑不仅体现在母家庭财产的均衡分割,而且体现在赡养义务的公平配置。母家庭财产的最终分割方式主要与赡养方式有关。如果幼子最终承担赡养责任,则父母去世之后名下的土地和房屋最终由他继承;如果父母实行轮养,则父母死后的财产由所有儿子均分。因此,北方农村的“分单”重在家产的细致规定,“分单”的引入与与分家的事件性和冲突性有密切关联。它是社区规则对家庭政治的介入和干预的产物,体现了家庭的政治性与社区性的均衡。
第三,重权利而轻责任。分家成为子代积累家产的手段,子代的分家竞争主要指向母家庭掌控的财产和资源,但是并不愿意承担责任。母家庭积累的债务(即使是为了子代结婚或建房)很少会分给子代,而分家后母家庭仍然需要力所能及地支持子家庭的成长与发展,最后,普遍存在的轮养方式也说明了母家庭在完成人生任务后的负担属性。
(三)协商性分家
1.分家机制的构造
协商性分家指的是子家庭与母家庭之间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从母家庭分离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协商性分家体现了母子家庭的“共谋”:通过分家,母家庭可以减轻负担,实现母家庭的当下利益,子家庭则可以由此获得独立自主的生活空间。协商性分家是中部农村的主导性分家机制。
第一,协商性分家的实践形态表现为母子家庭的财产分离。协商性分家的本质是父子分家,因而不存在家产由母家庭向子家庭的厚重转移。通过分家,子家庭获得了自主积累和支配财产的权利,母家庭也基本上保留了原有家产。协商性分家机制体现了母子家庭的低度关联,独子分家也是一种正常现象。
第二,理性协商是分家的主要动力。分家不仅是子家庭或母家庭其中一方的要求,而且是双方理性协商的产物。分家并不意味着当家权的替代,而是意味着当家权的裂变和增生。因此,在母家庭和子家庭双方的合力推动之下,分家过程比较缓和,冲突性较低,分家的事件性和仪式性较弱。
第三,交换逻辑是分家的约束条件。母子家庭以各自的核心家庭为本位的交换逻辑塑造了相对独立自主的母家庭和子家庭,并且受到交换性原则的支配。分家之后,各方就成了相互对等的门户,相互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权威和强烈的依赖。母子家庭和核心家庭之间的伦理关联较弱,责任连带程度较低,私人性和情感性关联较重,个体化的“良心”成为主要的伦理形态。
由此可见,协商性分家机制的核心原则是理性,分家是母子双方默契配合的产物。不过,协商性分家的理性精神并不必然排斥家庭伦理,相反,家庭伦理的基础实现了由规范向情感的转移。
2.分家模式
协商性分家强调分离而非分割与分继,母子家庭由此获得相互独立地位,形成了母子家庭共存的继替模式。表3呈现了协商性分家机制塑造的分家模式。
表3 中部农村的分家模式(1980——2000)
区域 |
分家方式 |
分家形式 |
分家时间 |
养老 |
江汉平原 |
多次性分家 |
分爨 |
结婚即分家 |
父母单独居住,自养为主 |
东北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分爨 |
结婚即分家 |
与幼子同住 |
川西平原 |
多次性分家 |
分爨 |
结婚即分家 |
老人独居,由儿子轮养或分别供养 |
浙东农村 |
多次性分家 |
分爨 |
结婚即分家 |
老人独居,自养 |
如表3所示,在协商性分家机制的支配下,中部农村的分家模式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核心家庭本位。中部农村的系列分家主要表现为分爨,母家庭并无实质性的财产转移。如果母家庭因为子代结婚而欠下债务,分出去的子代往往要承担债务。理性算计的背后是母家庭对于子家庭养老反馈的低度预期。独子也分家体现了父子分家的逻辑。
第二,分家模式简单化。母家庭“公”的属性较弱,分家表现为“私”与“私”的分离。由于协商性分家的弱规则性,分家与否成为母子家庭的内部决策,一般不需要“中人”的见证和分家契约的规范。分家之后,兄弟既少矛盾,也少合作,老人盛行自养的方式,维持相对独立自由的老年生活。
因此,父子分家的理性化进一步瓦解了纵向家庭结构的权威性与连带性,弱化了“继”的色彩,突出了分家之“分”的意义。
表4 分家机制的类型
区域 |
分家机制 |
分家的实践内涵 |
家庭再生产 |
||
实践形态 |
动力机制 |
约束条件 |
|||
北方农村 |
竞争性分家 |
家产分割 |
家庭政治 |
规则约束(中) |
压力型 |
南方农村 |
整合性分家 |
家产分继 |
权威主导 |
伦理约束(强) |
价值型 |
中部农村 |
协商性分家 |
家产分离 |
理性协商 |
交换逻辑(弱) |
生活型 |
(四)分家模式的区域分布
在上文中,笔者基于分家的实践内涵和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建构了整整合性、竞争性和协商性等三种分家机制,不同的分家机制形塑了不同的分家模式。如表4所示,由于中国农村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存在差异,分家模式因而表现出一定的区域差异:整合性分家、竞争性分家与协商性分家分别构成了南方农村、北方农村与中部农村的主导性分家机制。在上文中,笔者基于各区域部分农村田野调研资料对分家机制进行了阐释和说明,但分家机制与区域差异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明朗。为了进一步呈现中国农村分家模式的区域差异特征,笔者试图结合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一步讨论分家模式的区域分布差异,从而支撑分家机制的类型建构。
表5 1990年中国农村各区域分家模式的分布情况 单位:%
|
省份 |
一个儿子的分家情况 |
二个儿子的分家情况 |
三个儿子的分家情况 |
||||||
|
|
父亲与独子分家 |
父子形成直系家庭 |
父母与所有儿子分家 |
与其中一个儿子组成直系家庭 |
多次性分家 |
一次性分家 |
父亲与所有的儿子分家 |
多次性分家 |
一次性分家 |
北 方 农 村 |
河北 |
52.5 |
47.5 |
31.3 |
14.3 |
34.8 |
19.5 |
30.7 |
53.6 |
15.7 |
山西 |
65.1 |
34.9 |
28.3 |
14.3 |
42.0 |
15.5 |
24.1 |
63.3 |
12.6 |
|
山东 |
69.3 |
30.7 |
31.4 |
11.3 |
43.4 |
13.9 |
28.7 |
59.9 |
11.4 |
|
河南 |
56.5 |
43.5 |
22.0 |
13.1 |
42.3 |
22.7 |
17.3 |
62.7 |
20.0 |
|
中 部 农 村 |
内蒙 |
81.8 |
18.2 |
27.1 |
12.4 |
46.1 |
14.5 |
22.3 |
64.7 |
13.0 |
辽宁 |
70.6 |
29.4 |
31.0 |
14.5 |
40.6 |
13.8 |
32.8 |
58.2 |
9.1 |
|
吉林 |
71.7 |
28.3 |
22.6 |
17.6 |
41.3 |
18.6 |
22.4 |
63.1 |
14.5 |
|
黑龙江 |
76.8 |
23.2 |
26.2 |
13.9 |
43.7 |
16.2 |
21.9 |
65.0 |
13.1 |
|
湖北 |
68.7 |
31.3 |
26.4 |
9.3 |
50.1 |
14.2 |
20.7 |
70.8 |
8.5 |
|
湖南 |
69.4 |
30.6 |
29.7 |
7.5 |
52.9 |
9.9 |
22.4 |
71.5 |
6.1 |
|
浙江 |
72.6 |
27.4 |
37.2 |
10.3 |
42.2 |
10.3 |
37.3 |
56.5 |
6.2 |
|
南 方 农 村 |
福建 |
64.8 |
35.2 |
22.5 |
11.8 |
38.6 |
27.1 |
17.6 |
56.2 |
26.2 |
江西 |
63.0 |
37.0 |
20.5 |
11.1 |
48.6 |
19.7 |
12.9 |
68.5 |
18.6 |
|
广东 |
61.5 |
38.5 |
23.8 |
13.5 |
39.2 |
23.6 |
18.7 |
56.5 |
24.7 |
|
广西 |
54.1 |
45.9 |
17.5 |
11.3 |
42.8 |
28.3 |
10.8 |
62.7 |
26.5 |
|
|
Total |
64.0 |
36.0 |
26.4 |
12.3 |
43.3 |
18.0 |
21.3 |
63.1 |
15.6 |
如表4所示,不同区域的分家模式呈现出明显的数据分布特点:
第一,南方农村呈现出如下特点:独子分家比例最低;在多子情况下,父亲与所有儿子分家的比例最低,盛行父子不分家。与此同时,南方农村的一次性分家比例最高。这几个特征体现了南方农村母家庭较强的整合能力,“父子一体”与“兄弟一体”的伦理仍然比较浓厚,体现了整合性分家机制。
第二,北方农村呈现出如下特点:在独子情况下,父子分家的比例明显低于中部农村。在多子的情况下,北方农村一次性分家的比例最低,同时,北方农村的父亲与所有儿子分家的比重要明显高于南方农村,这意味着家庭政治的烈度高于南方农村。这是竞争性分家的典型特征。
第三,中部农村呈现如下特点:独子分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同时,在多子情况下,多次性分家的比例也高于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独子分家和多次性分家体现了较弱的代际关联和兄弟关联,是协商性分家的体现。同时,表5也清晰地说明内蒙和黑吉辽地区在分家模式上表现出与长江流域的相似性,共同构成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区域类型。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分家模式呈现出比较鲜明的区域差异。需要说明的是,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具有一定的原生性质,即植根于一定的历史地理基础,分家模式的区域差异则具有更强的次生属性。事实上,传统中国农村分家模式并不存在如此明显的区域差异,“一次性分家”是南北农村的普遍现象。但是,由于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导致地方社会回应现代性的能力的差异和分家模式变迁速率的差异,分家模式的区域差异因而主要是乡土社会转型的产物。
四、分家模式的社会基础
笔者基于中国农村不同地域分家的实践内涵建构了分家机制的三种理想类型,并分别讨论了不同分家机制主导下的分家模式。事实上,分家的时间、方式、主体、过程对应着特定的家庭再生产模式,这就意味着,特定的分家制度体现了特定类型的家庭再生产模式,同时,分家制度的实践本身又是调适家庭关系、配置家庭资源的基本方式。表5的数据呈现了分家模式的区域分布规律,建立了农民分家的机制类型与区域类型之间的相关性关系。接下来,笔者将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区域差异为基础,阐述分家机制的社会基础,以解释分家制度差异生产的逻辑。
陶自祥从社区性家庭的角度讨论了农村家庭的延续机制,并就农村家庭的区域类型进行了讨论。社区性家庭这一概念突出了家庭的社区性,这就意味着农民家庭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内部行为,为勾连家庭与村庄提供了桥梁,启发了家庭与村庄的关联机制。不过,从区域差异的视角来看,由于“社区”本身结构属性的差异,家庭与社区的关联方式以及社区对家庭的塑造模式也就存在差异。农民家庭生活在具体的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展开,并且受到村庄社会结构的引导和约束,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再生产模式和分家机制。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区域差异,阐释农民分家模式的社会基础。具体而言,村庄社会结构分别从财产、权力和伦理等三个方面塑造家庭再生产,进而通过实践形态、动力机制和约束条件等三个维度形塑了不同的分家机制。
(一)南方团结型村庄
南方农村主要指华南地区的农村,例如江西、福建、广东等地区。南方农村一般单姓集聚,血缘组织发达,宗族成为凌驾于家庭之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依托稳定有序的血缘关系网络,宗族性村庄发育形成了完整有效的价值生产能力和社会规范体系。宗族性村庄是理解整合性分家的社会基础。
第一,南方团结型村庄结构形塑了以传宗接代为基本目标的家庭生活逻辑。宗族结构先赋性地规定了个体和家庭的地位,抑制了社会交往和关系建构的空间。由于存在超越于核心家庭之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核心家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抑制,反而深深地嵌入在宗族结构之中,从而塑造了家产的“祖业”属性。“祖业权”观念典型地体现在土地、住房等不动产方面,形成“祖先——我——子孙”共同持有的财产。农民的目标不是社会性价值的实现,而是被导入传宗接代的轨道之上,家庭资源配置遵循的不是家庭的意志和利益,而是“祖业”绵延过程中家庭整体利益的表达,并且最终服务于本体性价值的实现。因此,传宗接代这一本体性目标吸纳了社会性价值,构成了南方农民家庭运行的主导逻辑,从而约束了村庄社会竞争对家庭再生产逻辑的扭曲效应,塑造了有序的家产分继模式。
第二,南方地区的宗族不只是功能性的组织,而且具有伦理性的价值。强大的价值支撑建构了家庭成员的归属体系,从而为家庭权力的等级结构提供了结构支撑与价值基础。宗族结构下的“差序格局”不仅体现为横向的关系远近,而且体现为纵向的权力等差,从而塑造了父权主导的家庭权力结构。事实上,母家庭是子家庭社区参与的媒介,稳态和闭合的宗族性村庄也没有为子代提供独立建构社区关系的空间。子家庭对母家庭的依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家庭政治的空间。强大的父权可以整合子代家庭利益,平衡子代家庭之间的利益分化,遏制子代家庭不合理的分家要求。稳定的权力结构使得母家庭可以基于联合家庭的利益调控分家时间和分家方式,形成权责均衡的代际关系。
第三,宗族性村庄具有浓厚的追求世系绵延和传宗接代的价值取向。围绕“生命价值”的实现,形成了“父子一体”和“兄弟一体”的伦理规范。父代和子代、子代之间的伦理关联和责任连带并不因分家而中断。分家并不意味着分离,而是意味着世系的延续。也就是说,在“祖先——我——子孙”的链条中,分只是“继”的一种手段,“分”是暂时的,而“继”则是永恒的。祖祖辈辈而来与子子孙孙而去的价值目标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形成了超越核心家庭的伦理自觉。因此,在南方村庄,兄弟之间并无清晰的边界,分家之后因为一些原因而“合家”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子代对老人的反馈则主要出于子代的伦理自觉。
由此可见,南方团结型村庄社会结构形塑了伦理型家庭再生产模式。农民家庭生活的目标受纵向家庭结构主导,聚焦于生命价值的实现。从宗族绵延的角度来看,横向的“分”最终服务于纵向的“继”,形成了整合性分家机制。
(二)北方分裂型村庄
北方农村社会结构的特点是,血缘与地缘关系不重合,村庄中存在数个单姓或杂姓的血缘单位,这些血缘单位规模较小,范围一般在五服以内。我们统一称之为“小亲族”,它构成了超越于家庭之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小亲族对农民的约束力较弱,农民的个体能动性较强,因此,在小亲族结构的主导之下,村庄内部形成了较大的竞争空间,农民依托小亲族进行“合纵连横”,实现村庄内部的社会流动。因此,北方村庄呈现为分裂型村庄。
第一,由于小亲族结构的相对均衡,北方村庄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性竞争,并且塑造了“人缘取向”的文化心理和价值取向。在村庄生活中,普遍形成了围绕社会性价值的竞争,典型地表现为仪式、建房、婚姻生育等方面的村庄社会竞争,从而产生了“做人”的压力。村庄社会竞争塑造了以村庄社区价值实现为目标的的农民家庭再生产模式:通过家庭资源积累实现参与社会竞争的目的。由于社会性竞争的压力和村庄生活的长久预期,专注于个体现实的生活消费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可能败坏家门的名声。相反,北方农民形成了一种“生计型经济态度”:即不计成本的生产投入以及重积累而轻享受的生活态度。家产积累服务于子代家庭社区地位的获得,所谓“日子是为儿子过的”,为子代娶媳妇和建房是华北农民的应尽责任和人生任务。因此,在村庄社会竞争的压力下,家庭资源配置一定是向子代倾斜,通过子代的出类拔萃改变家庭的社区地位,赢得社区认同。由此可见,母家庭的行为逻辑超越了自身的利益属性。母家庭重积累的经济伦理以及面向子代的社会竞争,塑造了分割型的分家实践形态。
第二,相对于华南宗族性村庄的血缘结构,华北地区的血缘基础上的家族结构是依附于地缘关系并且是在地缘之内发挥作用的。村庄内部多元力量的并存导致北方村庄缺少稳定的权威结构。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小亲族结构虽然构成了一个“自己人”单位,但是,小亲族的功能性色彩意味着家庭对结构的主导而非结构对家庭的吸纳,因此,小亲族结构难以为家长权威提供厚重的结构依托,小亲族之间的分裂性反而为子代家庭的社区性独立提供了空间。子代通过分家可以获得独立建构社会关系、赢得村庄社区地位的空间,这就为子代以核心家庭自主参与村庄社区提供了动力。因此,在北方村庄,父权权威主要局限于核心家庭内部,难以整合联合家庭形态下的离心力量。横向的夫妻关系取代纵向父子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重心。子代的能动性与父权的虚弱,导致了权力转移过程的波动和冲突,表现为家庭政治的普遍性和激烈性,这构成了北方农村家庭分裂的动力机制。
第三,北方的分裂性村庄具有强烈的村庄规范。在强有力的村庄规范下面,血缘组织成为具有很强功能性特点的村庄内部组织。因此,分裂型村庄的竞争结构虽然为个体和家庭提供了较大空间,但并非导向彻底的个体性竞争,相反,村庄竞争具有原则和底线,个体不能随意打破规则,村庄竞争一般需要在规则之下进行,并且往往需要援引并利用地方性规范,进而再生产了地方性规范。王德福关于熟人社会中“做人之道”的研究呈现了熟人社会中农民自我实现的基本路径。家庭关系的有序和谐是“做人”的基础性性条件,家庭事件的戏剧化可能导致“做人”危机,为了防止家庭冲突的外部化,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扬”规范。村庄规范(自己人的团结、养老等基本规范等)成为制约着家庭成员关系实践的主要力量,从而在家庭的社区性与政治性之间达成制衡。因此,北方农村的兄弟关系具有对内竞争和对外合作的特征,子家庭对母家庭的反馈表现为明显的规则养老特征。
总而言之,北方分裂型村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压力型家庭再生产模式,家庭再生产的压力既通过母家庭高强度的人生任务表达出来,又通过子代家庭的内部竞争而体现。在竞争压力和竞争空间之下,北方农民分家行为需要维系“分”“继”“合”之间的均衡,“分”的力量主导了“继”的方式,但“分”的力量又不能打破基本规则的约束。
(三)中部分散型村庄
中部农村的基本特征是,在村庄中不存在超越于家庭之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而是形成了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原子化状态。由于在家庭之上缺乏中间结构,因而又呈现为分散型村庄,村庄社会的结构性和规则性很弱,核心家庭的利益凸显,形成了生活型家庭再生产模式,这是协商性分家机制的形成基础。
第一,中部农村的村庄结构与村庄规范未能充分发育和相互匹配,形成了分散型的村庄秩序。由于结构与规范的缺失,核心家庭突出,并且构成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村庄社会记忆缺失,社会关联较弱,农民既缺乏绵延性的祖先认同,也缺乏稳定的村庄社会价值实现体系。因此,中部村庄的农民缺乏“历史感与当地感”,农民并不关注熟人社会中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的实现,对村庄生活缺乏长远预期,普遍重视当下的生活状态,形成了核心家庭本位的生活逻辑,典型地表现为消费导向的家计模式。中部地区农民家庭较早走向理性化,表现为生活型经济态度和重视消费轻视积累的经济伦理,家庭资源的配置逻辑主要服务于基础性价值的实现。在中部地区,当地农民缺乏为子代结婚的强烈义务,子代结婚建房主要是他们自己的任务。家庭再生产过程中母家庭向子家庭的财产转移并不明显,从而弱化了分家的财产转移属性。在分家过程中,母家庭维持了自身家庭运行的完整性,子家庭未能分割母家庭的主要财产,母子家庭表现为家产分离的分家实践形态。分家体现为生活单位的分离,形成“各过各的日子”的独立状态。
第二,权威结构的碎片化与生活目标的理性化形成了理性协商的权力格局。一方面,分散性村庄社会结构难以为父权提供有效的组织基础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开放、松散的地缘关系也为核心家庭的利益表达提供了空间。中部农村不存在超越于核心家庭之上的既定权威,表现为弱整合基础上的“散射格局”。核心家庭具有相对自主性,父代和子代之间缺乏厚重的伦理期待,理性协商成为家庭再生产过程中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相对于北方农村母家庭一定程度的公共性身份而言,中部地区的母家庭具有更为浓厚的“私”的色彩。作为“私”的母家庭与作为“私”的子家庭之间较少出现“化公为私”引发的利益平衡与冲突,同时也较少出现村庄社区层面的规则介入与权力援引。农民分家逻辑脱嵌于村庄社会,成为家庭内部的协商性决策,分家也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第三,分散型村庄难以形成价值生产能力和内生性规范,主体间关系的建构遵循理性交换的原则。各个家庭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建构自己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关系,既不需要像北方农民那样通过改变个人在村庄结构的位置来获得面子,也不需要像南方农民那样融入宗族体系来获得价值,中部地区的农民强调社会交往的策略性和社会交换的对等性。凭借弱规范基础上的策略性交往即可塑造农民在村庄中的形象,家庭生活的内容与村庄社会生活之间隔离。因此,在中部村庄,分家之后,子家庭之间、母子家庭之间的关系均属于个体的“私事”,赋予了各个主体较大的选择空间。
总体来看,分散型村庄结构为个体的自主性与家庭的独立性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发育空间,从而滋养了核心家庭本位的生活逻辑。在这个意义上,“过日子”既不用面向祖先,也不用为了儿子,家庭再生产因而是生活单位的再生产,分家本身就成了目的,“分”的力量超越了“继”与“合”的力量,因此,农民分家行为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五、结语
分家是农村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分家作为中国农民家庭组织的习惯性文化组成部分,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种家庭制度文化。”分家现象或许在大传统的文化层面有悖于中国家庭制度的理想型设定,但是,它却真实地存在于农民的家庭生活中,并且是农民家庭运行机制的内在要素。分家研究是家庭研究的重要内容,作为农民家庭再生产的重要实践,它蕴含着丰富的理论意义。如果只是就分家而言分家,固然可以形成模型的完备性,却牺牲了解释的有效性。分家机制是农民家庭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规范和现实情境下实现特定目标的选择,并形成了特定的分家模式。
本文将农民的分家行为放回到具体的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对1980——2000年这一时间区间的分家机制及其区域类型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建立了分家模式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之间的关联。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基础是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它是我们团队在长期经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认识的“中层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农村区域差异构成了我们理解农村诸多现象的重要标尺,形成了解剖农村经验现象中的棱镜效应,从而展现经验的不同维度和面向。具体到农村分家制度研究,区域差异打破了分家制度的一般建构和泛文化解释,并分离出了不同的分家机制,超越了分家的内部解释和微观研究,实现了分家研究层次的中观化,从而推进和丰富了既有的分家研究。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村庄社会结构是中国社会的基础结构,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分家在家庭生活中展开,并且受到村庄社会结构的塑造和规范,那么,村庄社会结构之变和家庭性质之变必然引起分家机制之变和分家模式之变。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现代性进村,村庄社会结构进一步离散化,即使是传统力量最为浓厚的南方农村,也正处于大转型之中。面对内外部结构和形势的改变,农民分家的逻辑也发生改变。一个普遍的趋势是,传统的分家之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正在弱化,分家走向“名实分离”:南方农村逐渐出现了“事实分家”,即子代在事实上成为独立清晰和自主支配的财产单位,父代的人生任务却并没有通过分家而明确,形成了别财合居共爨的局面;北方农村,竞争性分家机制通过彩礼竞争而失控,形成了“提前分家”的格局;中部农村,实质上掌握财产权的独子家庭与母家庭也越来越倾向于维持同居共爨的家庭形态,形成了“分而不分”与“不分而分”的状态。总体来看,随着现代性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日深,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模式有所转变,虽然目前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分家模式变迁的路径不同,但总体的趋势是“分而不离”,核心家庭形式化,母子家庭的纵向联结有所加强,母家庭承受的压力在逐渐增加,形成了“新三代家庭”。关于分家模式的变动和走向,是接下来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