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变: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与家庭转型

    ——关中金村离婚调查

    李永萍   杜鹏

    (1.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2.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离婚习惯上被视为妇女地位弱势和权利缺失的表征。与此不同,文章认为当前农村婚变行为正成为妇女婚姻主导权的表现。农村妇女的婚姻主导权既植根于婚姻权利的演化谱系,同时也是打工经济的产物。打工经济带来了妇女的经济独立、婚姻优势与观念解放,因而重构了婚姻中的权利主体、权利空间和权利合法性,进而导致其原有的以“当家权”为核心内容的婚姻权利结构的失衡和妇女权利谱系的裂变,以“退出权”为实践形态的婚姻主导权由此生成。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是一种“无义务的权利”,它突破了“家庭政治”的框架,导致了家庭生活伦理内容的空洞化,并为家庭转型过程注入了一丝隐忧。

    关键词:离婚;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 ;家庭转型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针对农村中日益普遍的离婚现象,学界既有研究主要从三个视角展开:一是社会流动的角度,认为在打工经济背景下农村青年大量外流,从而对其婚恋观进行了改造和重塑,进而影响其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方式;二是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认为现代妇女的经济独立性是导致婚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三是从文化变迁的角度,认为随着中国社会逐渐由传统的“家本位”向现代的“个人本位”迈进,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面临新的危机。可以看出,既有研究主要是对离婚现象的因果分析,忽视了对于当前离婚现象这一“能指”背后的“所指”的定性:妇女的权利实践。当前,学界关于农村妇女权利实证研究的视域仍然局限在家庭之内,妇女权利因而主要表现为当家权。离婚习惯上仍然被视为女性地位弱势的表征,尚未被纳入妇女权利的研究脉络之中。然而,笔者在关中乃至全国多个农村的调研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日益涌现的离婚现象正成为妇女权利表达和权利实践的新渠道,从而扭转了妇女权利发育的谱系和路径,“走出家庭”成为大多数妇女出于现实生活考虑的策略性选择。

    如果说,“走出家庭”曾经被赋予妇女解放的意义,随着自由恋爱成为婚姻结合的主要方式,离婚自由所附着的反封建礼教压迫的革命意义淡化,那么又该如何理解日益普遍的离婚现象?离婚的内涵何以发生转换从而成为妇女权利的表征,其所内置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呈现出什么样的性质和形态,导致了什么后果?对此,笔者于2014年在陕西省武功县金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研。调研发现,当地离婚现象日益成为妇女的婚姻主导权的表征。由此,笔者试图进入到对妇女权利研究的谱系之中,并对妇女的婚姻主导权的形成及其后果展开讨论。

    二、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的表现与内涵

    (一)个案村概况

    金村位于武功县西北部,距县城25公里,属于典型的农业型村庄。全村共有四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1400人,320户,耕地面积1400亩左右。该村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分化不明显;依托于血缘与地缘的结合,村庄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生产能力;代际关系相对和谐,“家本位”思想仍然较为浓厚。总体而言,当地农村相对比较传统,村庄仍然是低度分化的、资源不密集的、以“半工半耕”为主要家计模式的熟人社会。但是,近10年来,关中金村在家庭层面经历了巨变,伴随着打工经济而来的离婚潮,正在冲击着当地原有的文化传统。

    (二)金村离婚的概况与特征

    2000年以前,金村离婚现象并不普遍。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该村的离婚现象逐渐增多。根据统计,2000年以来,金村共有17例离婚,详情见表1。

    表1   金村2000年以来的离婚案例

    编号

    出生时间

    婚姻持续时间(年)

    离婚年龄(岁)

    离婚年份

    孩子情况

    提出离婚方

    离婚原因

    婚姻形式

    再婚情况

    备注

    1

    1970

    6

    30

    2000

    1个儿子,归男方

    男方

    父母看不上儿媳妇

    介绍型

    男女均已再婚

    婆婆不讲理,媳妇老实。后来找了一个二婚的妇女

    2

    1972

    3

    28

    2000

    女方

    女方变心

    介绍型

    男女均再婚

    后来找了一个二婚妇女,生了两个娃

    3

    1972

    5

    28

    2000

    1个儿子,归男方

    女方

    女方外遇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女方提出离婚后,分居了两年,之后判决离婚

    4

    1987

    3

    26

    2013

    女方

    女方变心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男女双方同是金村人,婚后一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分居两年后法院判决离婚;女方有打工经历

    5

    1984

    1

    24

    2008

    女方

    男方太穷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女方是邻村人,结婚时男方花了2万多彩礼;女方有打工经历

    6

    1973

    3

    30

    2003

    1个儿子,归男方

    女方

    女方变心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婚后1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分居两年后法院判决离婚;

    7

    1980

    3

    28

    2008

    女方

    不详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8

    1984

    2

    29

    2013

    1个女儿,归男方

    女方

    家庭不和

    介绍型

    不详

    女方有打工经历

    9

    1978

    8

    35

    2013

    1个儿子,归男方

    女方

    分家致使家庭不和

    介绍型

    男女均已再婚

    女方有打工经历

    10

    1984

    6

    29

    2013

    1个儿子,离婚后归男方

    女方

    不详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不详

    女方是河南人,两人在沿海打工时认识;结婚时没有要彩礼

    11

    1978

    8

    33

    2011

    1个儿子,归男方

    男方

    男方外遇

    不详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男方婚后去读技校,有外遇

    12

    1978

    8

    35

    2013

    1个儿子,归男方

    女方

    家庭不和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女方提出离婚后跑回娘家不回来;女方有打工经历

    13

    1979

    5

    30

    2009

    1个女儿,归男方

    男方

    女方有白癜风

    介绍型

    男女均未再婚

    女方有点白癜风,跑回娘家后没有回来,男方也没有去找,之后男方提出离婚

    14

    1979

    10

    35

    2014

    1个儿子,归男方

    女方

    女方外遇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女方有打工经历

    15

    1984

    2

    30

    2014

    1个女儿,女方带走了

    女方

    “娘家穷,想把女儿多卖点钱”

    介绍型

    男女均未再婚

    男方是初婚,女方是二婚嫁过来的,有打工经历;两年前结婚,给了6万彩礼,男方家里穷,是借钱给的彩礼

    16

    1978

    8

    34

    2012

    大女儿归男方,小女儿归女方

    女方

    男方干不了重活

    介绍型

    男未再婚,女已再婚

    女方有打工经历

    17

    1980

    20天

    33

    2013

    男方

    女方有轻微精神病

    介绍型

    男女均未再婚

    “他的婚姻上了圈套,男方本来说盖了房再结婚,女方说赶紧结婚,之后再建房”

    注:表格内的姓名、出生、离婚年龄均是指男方的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金村2000年以来的离婚现象有如下特征:

    第一,离婚潮形成于2005年之后。2000年以来的17例离婚中,发生于2000—2005年之间的有4例,其余13例均是发生于2005年之后,且这13例中有10例发生于2010年之后。

    第二,离婚主体以年轻夫妻为主,且婚姻持续时间不长。金村17例中有11例男方在离婚时年龄在30岁以下,另外6例男方在离婚时年龄在31—35岁之间。其中,婚姻持续时间最长为10年,婚姻持续时间在5年以下的有10例,其余7例持续时间为6—10年。

    第三,离婚提出方多为女性。在17例离婚中,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13例。由女方提出的13例中,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男方存在某些问题(如身体有病);二是由于女方自身有外遇或变心,这种情况有7例。

    第四,亲子关系不再构成夫妇关系的稳定性机制。17例离婚中只有5例没有小孩,其余12例均有小孩,且离婚后小孩基本归男方抚养。

    第五,离婚原因模糊化。金村的离婚并非家庭矛盾激烈化的后果,离婚显得更为“平和”。村民对于离婚的具体原因也“说不清楚,好像没什么矛盾”。

    第六,离婚风险主要由男方承担。离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再婚的成本。7例离婚中,只有3例男方已再婚,而女性再婚的有14例(另有2例不详)。

    (三)婚姻主导权的概念与内涵

    从法律上讲,婚姻权利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缔结婚姻、行使配偶权、解除婚姻的民事权利。因此,婚姻权利结构根植于妇女的家庭生活过程,即从进入家庭到退出家庭的周期。结婚、生活与离婚三者形成贯穿于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权利结构的三要素。维持三要素的平衡,有助于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如果结婚的自主权不能得到保证,则妇女婚姻生活中的配偶权就会受到压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便很难得到保证,离婚权便成为摆脱可能的不幸婚姻的出路。赋予离婚自由以合法性,正是为了破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女性造成的婚姻悲剧。

    但是,金村离婚的特征说明,对于农村妇女而言,离婚权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很大程度上讲,妇女从家庭生活中的被动承受者的角色转化为离婚的主动提出者和实践者。既然结婚始于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则妇女离婚往往并非出于对外在力量的反抗。离婚原因的模糊化反映了妇女对于离婚的自觉,离婚不再只是家庭矛盾激化的被动后果,而且也是一种自觉的手段。离婚之于农村妇女不再是地位弱势的表现,她们不仅是离婚的提出者,而且,相对于男性而言更能规避离婚的风险与成本:一方面,孩子作为“三角关系”中的一角,不再能维系婚姻的稳定性,母子之间可能存在的义务关系也借着男权的话语得以规避;另一方面,妇女能够通过改嫁的方式,获得在她们看来更好的替代性选择。

    总之,农村妇女对自己的命运有了选择和干预的权利,离婚成为妇女富有主体性的权利实践。这种权利的行使具有了独立性:离婚权利的合法性不再依托于对强制性婚姻缔结的反抗,因而与结婚是否合乎自由意志无关;也不再受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义务的束缚,而是以个体利益作为权利行使的出发点。离婚的权利由兜底的保障性转化为工具性。离婚权利的保障性,意味着家庭责任与家庭伦理的优先性,除非万不得已,妇女才会选择离婚;离婚权利的工具性,则意味着妇女对个人美好生活的追求成为首要的考虑,离婚成为迈向更好生活的途径。如此一来,妇女的婚姻权利结构就被撕裂和扭曲,妇女的婚姻权利在实践中日益简化为离婚自由的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当前农村离婚现象所表征的极化了的婚姻权利称之为妇女的婚姻主导权,该权利主要表现为“退出权”的权利实践形态。从妇女权利的谱系来看,妇女的婚姻主导权是妇女权利发育和演变的结果,其最终突破了家庭的框架,在延续妇女权利谱系的同时也发生了一定的断裂。

    三、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的形成过程

    法律上对妇女婚姻权利的规范性界定并不意味着法律话语的现实性。妇女权利在中国经历了一个逐步发育的过程,也是从文本和话语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过程。若从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思想启蒙”算起,妇女权利在中国的发育也不过百年左右。传统、国家、市场先后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家庭并塑造了妇女的权利空间,形成了妇女权利演化的谱系。因此,在不同的时代,妇女的权利呈现为不同的形态。当前,妇女的婚姻主导权是妇女的权利意识逐步积累的结果。

    (一)归属体系与妇女权利的隐伏

    传统中国人生活在“祖荫下”,以纵向家庭结构为基础,妇女被整合进以男性为中心的世系之中,形成了“未嫁从父“、“既嫁从夫”与“夫死从子”的生命历程。扩大家庭的家父长制的权力结构剥夺了妇女的权利,妇女完全以家庭作为其生活的中心,受家庭的规训,在家庭中没有话语权,且依附于丈夫以及丈夫的家庭而生活。杨华通过妇女的生命历程建构了一套理解妇女生命价值的框架,在家父长制的权力结构之外,强调了家庭与村庄的归属体系构成了妇女立身处世的价值基础。在这种历史感和当地感的支配之下,妇女的个体权利的伸张并不具有合法性,相反,以历史感和当地感为依托的生命价值成为妇女在村庄和家庭中立身处世的基本目标。所谓生命价值,主要强调的是妇女对于家庭和家族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生活框架之下,妇女的权利意识处于蛰伏状态。

    (二)国家建构与妇女权利的觉醒

    新文化运动以来,妇女的权利话语在反对封建礼教的名义下得以兴起。但是,在思想文化领域的妇女权利运动并未能渗透到乡土社会。新中国成立之后,借助于共产党国家政权建设所形成的组织网络与动员网络,妇女的价值才得以真正张扬,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这一时期的农村妇女开始逐渐形成权利意识,妇女的人格逐渐凸显。这主要源于两个因素:第一,集体时代工分制的出现,使得妇女的劳动第一次以货币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妇女逐渐意识到自己对于家庭的价值;第二,新社会对“男女平等”的倡导,使得妇女的独立意识获得了意识形态的支持。并且,在走向村庄社会的过程中,年轻妇女得以与更多的同龄人交流,有了自己的参照系,若发现自己过得比别人差,就会在心中形成关中农民所说的“气”。但是, 妇女权利的国家建构也遭遇到了地方性共识的顽强抵抗,这一时期父权和夫权在家庭中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气”的表达与释放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大部分年轻妇女会选择“忍”,“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不将心中的“气”表现出来。但也有少部分年轻妇女要积极伸张心中的“气”,“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这时就与强大的父权和夫权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其结果往往是年轻妇女以自杀来表达自己内心的反抗。

    (三)家庭政治与妇女权利的挣扎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消解,家庭重又回归为独立的生产单位。经由多次运动的冲击,对妇女结构性束缚力量已经极大松动,妇女的权利意识渐渐增强,并逐渐建构和发展核心家庭的利益。同时,伴随着大集体的瓦解,家庭的利益在村庄中凸显,以家庭为单位的村庄竞争走向激烈。作为核心家庭利益的代言人,妇女对竞争具有敏锐感知,对“气”的感受也越来越强烈。

    同时,“气”的感受往往伴随着“气”的表达。在关中农村,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家庭矛盾高发期,这主要源于个体对核心家庭利益的维护。虽然在分田到户之后当地农村出现了普遍的“分家潮”,但兄弟之间即使分家后一般也居住在同一个大院,且当时打工经济在当地并不普遍,村庄所能提供的有限的资源必然造成很多纷争。因而,这一时期婆媳矛盾、妯娌矛盾、兄弟矛盾都很多,所有这些矛盾最终都汇聚到夫妻之间,造成夫妻之间矛盾重重。此时,妇女既是家庭矛盾的主要制造者,同时也是家庭矛盾的主要承受者,年轻妇女此时对“气”的感受最强。

    但是,这一时期激烈的家庭矛盾却并没有带来普遍的离婚现象。妇女的“气”的表达仍然指向小家庭利益的维护,她们对权利的追求并未冲出家庭的领域,只是想要在家庭中“拿事”或“当家”,这种“依附性支配”的状态恰恰反映了妇女权利尚未超出“家庭政治”的框架。所谓家庭政治,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权力游戏”来达到掌握家庭资源的目的。此时的家庭关系是一种“斗而不破”的状态,“破”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都是不利的。

    (四)打工经济、家庭突围与妇女的婚姻主导权

    进入21世纪以来,关中农村打工经济逐渐兴起,农村原有的边缘劳动力(如妇女)的经济价值得以显化和张扬。家庭生产功能的外移意味着有机性为主的家庭关系让位于打工背景下无机性主导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的个体性增强,核心家庭的结构稳定性也受到波动和冲击,妇女获得了从家庭中突围的空间。妇女从家庭中的突围,直接表现为离婚现象,甚至“离婚潮”。“离婚潮”反映了关中妇女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明显,并主要体现为家庭生活“过与不过的问题”,而非 “家庭中谁掌权的问题”。正如关中村民所言,“现在的女的都受不了气,一吵架就上纲上线,就要离婚”。离婚的意义与色彩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颠倒与转换,不仅不构成对妇女权利的压抑,反而构成了妇女婚姻主导权的表达与实践。

    四、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的形成机制

    婚姻主导权是妇女权利逐步演化与变迁的产物,它既植根于婚姻权利的谱系,同时也是打工经济的产物。理解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之形成缘由,既需要历史的视野,才能明了当下妇女权利实践的延续和演化过程;同时也需要对于时代性的敏锐洞察与感知,从而理解婚姻主导权从原有权利谱系中裂变的机制。

    金村农民外出务工从1997年开始逐渐增多,2000年以来尤为普遍。由打工经济的普遍兴起所带来的不再是“女性当家的问题”,而是“女性离家的问题”。打工经济构成了离婚的权利论的实践基础,推动了从“当家权”到“退出权”的家庭政治革命,催生了妇女的婚姻主导权的形成。打工经济的非正规性使得打工经济的兴起和运行必然快速的牵动家庭、社会等其他领域的变革。本文将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的形成机制归结为打工经济在经济独立、婚姻优势与观念变迁这三个维度上对农村妇女的影响。这三个维度分别对应婚姻中的权利主体、权利空间和权利合法性,三者共同塑造了妇女的婚姻主导权。

    (一)经济独立与权利主体的建构

    妇女婚姻主导权的主体是个体化的独立女性,独立女性的关键是经济独立。无论是集体化生产,还是家庭化生产,农村妇女均非作为独立个体的方式参与生产。打工经济最为直接的影响是提供了妇女独立生存的可能性,并促使妇女摆脱了家务劳动的纠缠,走向开放社会。大集体时代实行工分制,但受限于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妇女单独的工分也难以支撑其在经济上独立,再加之当时父权的强大,妇女必须依附于男性而生活。改革开放初期,妇女没有机会外出务工,而是与丈夫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参与家庭劳动的,妇女劳动所带来的价值难以单独核算,因而难以显化。妇女的经济依附性随着打工经济时代的到来而被打破。

    打工经济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以个体性的方式进入市场:一方面,农村妇女可以作为原子化的个体外出务工,而不必与男性一起作为有机整体参与家庭生产;另一方面,当妇女作为个体与市场因素相结合时,妇女的独立性(相对于婆家与娘家)进一步提高。村民认为,“以前女的,不打工,离开男的就生活不下去。离了婚,别人都会认为这个女的有缺点,嫁不了。回娘家还要受气,两头受气。你没打工,吃喝都要靠娘家,娘家人就有意见了。现在女的,都可以出去打工,可以自己养活自己。现在女的有生存能力,有生存空间,父母管不住了”。

    (二)婚姻优势与权利空间的拓展

    打工经济的兴起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地方性的婚姻圈被全国性的婚姻圈取代,婚姻市场渐趋失衡。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遭遇所产生的张力传递到农村内部,在造成对男性的婚姻挤压效应的同时,却使妇女有了更多选择的机会。女性的婚姻优势,使得女性自婚姻缔结开始,便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相对于男性的优势。正是优势的积累和转化,扩展了妇女的权利空间,妇女权利的表达不再囿于家庭,离婚反而成为妇女试图改善生活的替代性途径。妇女的权利空间可进一步操作化为三个方面,即婚姻模式、离婚成本与婚姻的支持网络。

    1、婚姻模式

    男女双方在婚姻市场中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其在择偶观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婚姻缔结的方式。男性因其在婚姻市场上的弱势地位而普遍表现出“心态急”、“随便找个人过日子”的心态。择偶时的“随性”不是由于他们对婚姻不重视,而是由于现实处境的逼迫。但是,妇女在择偶时普遍表现出“很功利”的态度,婚姻思想浮躁,心思不在“过日子”上。妇女婚姻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主要表现为“女的不愁嫁”,而她们是否能够找到理想的伴侣则是另一回事。失衡的婚姻市场促使“混日子”的择偶观渗入介绍型婚姻,在当地形成了“闪婚”的婚姻模式。男女双方从第一次见面到最终结婚,时间最短的不到一个月,而时间最长的不会超过一年。男女双方在婚前相处时间不长、彼此了解都不深入,而婚后年轻夫妻普遍都会外出务工,因而,妇女对于男方的家庭以及村庄社区缺乏真正的融入,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生命意义的链条断裂,这为婚姻的不稳定性埋下了伏笔。

    2、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的衡量主要从离婚的方式与离婚的后果两个维度进行。首先,从离婚方式上看,离婚变得更为简单容易。金村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离婚方式,即女方提出离婚后,若男方不同意,于是女方就离家出走,或者是跑回娘家,或者是外出打工,分居两年后,由法院判决离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是新《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的规定。其次,从离婚的后果来看,离婚的风险主要由男性承担。一方面,男性往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另一方面,因为近年来彩礼高涨和婚姻市场失衡,男性再婚难度更大。在婚姻市场不平衡的前提下,男性在离婚时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男性即使过得不好,也不敢轻易提出离婚。但妇女则恰恰相反,有的妇女在离婚前就已经有了“备选”;有的妇女还在协议离婚阶段“就八方都有人在说(介绍)”;而更多的妇女则是在离婚后很快就能找到再婚的对象。妇女再婚一般都找的是家庭条件比较好的,至少是比初婚对象家庭条件好很多,甚至相当一部分妇女再婚的对象之前并没有结过婚。因此,在国家法律支持与婚姻市场失衡的双重背景下,妇女的权利空间扩大,可以轻易摆脱婚姻的束缚,并有效的规避成本,通过再嫁将家庭责任和婚姻危机转移至男性。

    3、亲属网络的支持

    以娘家为主的亲属支持网络是妇女离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娘家人心术不正”,是村民对离婚案例评价的普遍话语。这种道德话语也折射出婚姻主导权背后的亲属网络支持。从金村2000年以来的一些离婚案例可以看出,在女儿提出离婚时,娘家父母确实具有某种助推作用。村民说女方的娘家人“心术不正”,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在女儿提出离婚时娘家人没有劝阻;其二,娘家人为了得到多次彩礼,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鼓励女儿离婚。

    过去的女儿出嫁之前父母会千叮万嘱,嘱咐女儿在婆家要好好表现。若是女儿在婆家表现不好,娘家人会觉得丢了面子。金村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妇女说,“以前娘家母亲都会教,(到婆家后)把娃管好,家管好,在家要勤快一点,什么活都要干。现在的娘家人都不这样了,都只看钱,条件不好就让女儿分手(离婚)。娘家人变了,只想着钱”。娘家之所以“容忍”甚至支持妇女离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女性在婚姻市场处于优势地位的前提下,女儿即使离婚后也不愁嫁;二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市场中的不平衡助长了当地彩礼价格飙升,目前已经涨到五六万的水平,娘家人受到了高额彩礼的诱惑。

    (三)观念变迁与合法性重构

    打工经济导致了妇女生活空间的转换。城市成为妇女重新社会化的空间,城市的生活方式构成农村年轻妇女的参照系,城市的流动性和陌生化使得原有的乡土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失效,妇女的生活目标和意义指向在奔向城市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发生了改变,即从传统的以“过日子”为核心向“追求个人幸福”转变,由此,婚姻的合法性基础发生了改变。“女的出去打工,挣点钱,把自己打扮的好,到城里就想跟个人。心就野了,看不上农村的。就是出去打工的原因,如果当初就让她一直在家管娃,心就不野了。在外面越逛越野,心越大。打工时间多了,接触的人多了,回来看什么都不顺眼,啥都看起不顺眼。就和外面比,比谁好,光给你寻事、吵”。

    在传统社会,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心。“结婚对于妇女来说,与其说是与夫个人结合,莫如说具有取得作为夫之宗成员之一的地位的重要意义”。因而,对于传统社会的妇女而言,婚姻最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是家庭的维系与延续。金村一位50岁的中年妇女说,她在年轻时也过得很不幸福,丈夫脾气暴躁,夫妻之间经常打架。再加上生活压力大,无数次都差点让她失去继续过下去的信心。她自己坦言,“我也想过寻短见,也想过离家出走,但是,想到3个娃,我就舍不得,我就是为了三个娃活”。“现在的娃都不顾家,说变脸就变脸,说打锤(打架)就打锤,没有忍让。有了小矛盾,想走就走,有娃就把娃也抛下。八九十年代,离不了,顾脸面、顾家、顾孩子、顾老人,现在什么都不顾”。

    打工经济打破了以村落为基础的“过日子”的朴素生活状态。“追求个人幸福”被认为是婚姻生活理所当然的目标。一方面,在城市化生活方式的影响下,现代妇女越来越重视婚姻中的“情感”;另一方面,妇女又难以经受住婚姻市场的物质诱惑,因此在婚姻选择时又变得极为功利。而“情感”与“物质”往往难以两全,这就形塑了妇女极为浮躁的婚姻思想。

    五、结语: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的隐忧

    关中农村提供了一个透视中国农村家庭转型的窗口。当全国大部分农村都已经或多或少的完成家庭转型的时候,关中农村的家庭转型的步伐刚刚开启不久,村庄内外、历史与当下的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塑造了关中农村家庭转型的复杂性。本文从关中农村家庭转型的经验中抽离出了农村妇女的婚姻主导权,并将其放置在妇女婚姻权利的谱系之中,考察了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与既有的权利谱系之间的延续和断裂。在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权利实践形态本身也是对关中农村家庭转型的折射。

    家庭政治产生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一方面,农村妇女权利意识有所觉醒并在具体的家庭生活中有所表达,另一方面,囿于家庭伦理等结构性力量的限制,农村妇女的权利实践最终仍然被吸纳进家庭再生产的链条。家庭政治强调的是家庭内部主体行动与规范性结构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最终找到了突围的缝隙,即随着打工经济的到来,农村妇女的权利终于获得了新的表达方式。妇女的婚姻主导权预示着家庭政治开始走向瓦解,生活政治代之兴起。

    生活政治关注的是生活决定,这是一种如何选择身份及相互关系的政治。妇女对离婚的主导权的掌握,意味着对自己命运的掌控能力。她们的生存感受与生存质量成为直接支配他们选择的参照因素。生活政治的底色是价值无涉的,强调的是个体的体验与自我决定。事实上,生活政治也恰恰呼应了女性主义者的口号:“私人的就是政治的”。妇女离婚,被赋予了追求个人美好生活的动机,同时也被赋予了妇女解放的宏大意义。

    在生活政治的框架下,家庭内部的权力与资源不再是家庭成员竞争的目标。退出权取代当家权成为新时期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主要方式,且将希望寄托于美好生活的可能性。但是,妇女对生活政治的追求潜伏着内在的危机

        妇女的婚姻主导权以独立的女性作为基础,以女性的婚姻优势为依托,并借助着婚姻家庭伦理的弱化而得以张扬。这些条件是妇女退出家庭之所以可能的基础。问题是,妇女退出家庭只是作为一种手段,“退出”家庭的状态具有临时性,对于绝大部分妇女而言,通过离婚而再婚的方式,可以跳跃式地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这正是妇女的婚姻主导权实践的目标指向。

    但是,婚姻的进入与退出应有其规则。离婚权利的工具性替代了保障性,使得当前的婚姻权利表现出激进的形态。笔者在关中金村发现,妇女以离婚为表征的婚姻主导权并没有相应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匹配,妇女丧失了“过日子”的耐心,对物质与情感的追求压倒了妇女原有的家庭责任伦理。因此,当前妇女的婚姻主导权是一种“无义务的权利”,是一种失衡的权利状态。退出权对家庭伦理与责任的否定,使得妇女即便是通过再婚的方式组建新的家庭,但这种“无根”的浪漫主义婚姻观不仅可能导致家庭转型中的伦理性危机,妇女本身也不一定能够就此获得安定美满的家庭生活。

    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细胞。随着离婚成为妇女婚姻主导权的主要表达方式,妇女婚姻权利的丰富内容在妇女的主体实践中受到扭曲,婚姻权利的内容变得更为单薄,家庭伦理与家庭责任受到冲击,家庭危机与家庭转型紧密相伴,如何保持中国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为每个个体提供安身立命的基础,并最终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将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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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燕舞:《从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关于农村夫妻关系和家庭结构变动的研究》,载《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9(6)。

    陈讯:《妇女当家:对农村家庭分工与分权的再认识——基于五省一市的6个村庄调查》,载《民俗研究》2013(2)。

    刘引玲:《论我国婚姻权利体系的构建》,载《法商研究》2005(2)。

    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第331—32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陈锋:《依附性支配:农村妇女家庭地位变迁的一种解释框架》,载《西北人口》2011(1)。

    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第1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3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第24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8。

     

            本文原载于《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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