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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修申: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私塾的改造(1949—1952)
  •  2016-04-25 23:07:15   作者:tm211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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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修申: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私塾的改造(1949—1952)

    【摘 要】1949年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私塾在中国城乡依然大量存在。新政权从194910月到1952年底,积极实施改造私塾的政策,到1952年底农村私塾基本绝迹,私塾改造取得了很大成效。建国初期的私塾改造与清末以来的私塾改良一脉相承,符合小学教育现代化的趋势。新政权在改造私塾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同时,也出现了忽视私塾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和普及文化知识、不利于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等问题。

    【关键词】新中国;农村;私塾;改造

    私塾为传统中国社会儿童接受文化教育的主要组织和场所,为中华文化的传播与继承做出了独特的贡献。1905年清政府废科举、兴学堂的法令正式实施,私塾教育呈逐渐衰落趋势,不过到新中国成立时,作为传统教育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的私塾,在广大城乡还有一定的势力。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权开展了改造私塾的活动,到1952年底,私塾基本退出了历史舞台。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私塾存在的状况及其改造的问题,学术界一些著述有所涉及,但缺乏专题性的分析。本文以建国初期的私塾为论述对象,梳理与分析在农村实施的私塾改造政策及其效果,以求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的研究。

    一、建国初期的私塾政策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私塾在城乡,尤其在农村还有不小的势力,一些地方私塾的数量超过了公办小学的数量。1949年,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富顺县私塾比较多,仅富顺县就有200余所①。19498月,安徽省颍上县共有公办小学4所,学生1072名,而私塾却有500所,学生约1万名②。194911月,贵州省桐梓县解放后,由于经费困难,秩序初建等原因,该县的私塾数虽然比1949年初有所减少,但仍然比小学数量多③。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私塾垄断学校教育的情况,1949年,安徽省涡阳县楚店区“有579个私塾,一个小学也没有”④。可见,私塾在这些地区初等教育格局中所占比重之大。

    建国后的两年内,私塾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继续存在,而且个别地方私塾数量还比以前有所增多。1950年春统计,湖北安陆县私塾已发展到261所,拥有学生3778名⑤。1950年第1季度,四川郫县的私塾数量增加较多。该县在给川西人民公署的报告中说:“我县上期各校开学(327日)前,因很多人不了解政府政策,匪特乘机造谣,又因开学较迟和很多在解放前回家的无业知识分子等关系,私塾即如雨后春笋般的设立起来,据统计,全县共有269所。”⑥1950年江苏省太仓县的私塾也有所增加,据统计“全县有98处,学生2475人”⑦。

    这些在建国初期开办的农村私塾,除少数与新式小学相近外,如南通地区的私塾“已不同于旧式私塾,一般以识字、算数教学为主,多称学塾”⑧。大部分私塾的教材和教学管理方式沿袭传统私塾的模式,与旧式私塾差别不大。1949年安徽涡阳县的私塾“全部念的是四书”,颍上县的私塾用书“70℅五经四书,30℅国民党的书”⑨。194912月,镇江县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指出本县私塾在教学方法上“差的约占私塾数的70%,基本上是旧私塾的模式”。对于私塾的教育管理方式,1950年初,内蒙古托克托县政府指出,私塾“教学方法陈旧,体罚现象严重”。19506月,广东省中山县文教科认为私塾“教授古文、灌输封建文化,毒害儿童”。

    显而易见,私塾的办学理念、教材和管理模式并没有随新政权的建立而得到大的改观,与新民主主义人民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教育方针相背离。为了推行新民主主义的教育,贯彻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方针,新政权决定对私塾等旧教育机构进行改造。19499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6条规定:“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12月,教育部召开了第1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根据《共同纲领》规定的相关政策,制定了对旧教育采取“坚决改造,逐步实现的方针”。

    尽管《共同纲领》和第1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改造旧教育的方针,但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塾的改造政策,于是各地根据改造旧教育的大政方针,制订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私塾政策,初步开展了私塾改造活动。

    在直面私塾存在的现实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允许私塾开办、要求其接受政府的领导、改进教学内容与管理方法、贯彻执行新民主主义教育理念的政策。194912月初,江西省政府规定,对现有私塾,除极其反动腐败外,一般应该准其开办,加强领导,指导其逐步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湖北省出台了对私塾“允许存在,加强领导,并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逐步改造”的政策。194910月,湖北省天门县人民政府在城关区召开小学教师和私塾先生联合会议,要求私塾接受人民政府领导,贯彻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换用新课本,废除体罚①。19502月,皖北行政公署阜阳专署明确规定,对私塾的处理方针不是取缔而是不断改良②。建国初期,福建省长乐县政府一方面积极发展公立学校,另一方面对全县塾师贯彻“团结、教育、改造”方针,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塾师劝其改业③。

    一些地方为了尽快改造私塾,推行取缔私塾或限制私塾开办的政策。194910月,湘潭县城关区第1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严格取缔私塾”④。同年10月,醴陵县人民政府通令全县严厉取缔私塾,将学生转入附近小学。沅江县人民政府也明令坚决取缔私塾⑤。1950年初,川西行政公署华阳县中心镇规定:“凡距离中心校三华里、初小二华里以内的私塾一律取缔。”⑥19501月,遵义县首届各界代表大会决议:“私塾的存在,以不妨害学校招生为原则,但教材应用现行课本。”⑦1950年初,江西省广丰县教育局没收了塾师林毓屺的课本,勒令其停办私塾,林毓屺以私塾停办失去生活来源为由,写信给江西省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就私塾停办给予解释⑧。与之同时,湖北省南漳县塾师江贯之给教育部写信,呈请开放私塾禁令⑨。

    由于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私塾改造政策,对私塾的处置宽严不一,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私塾政策、处置私塾问题上考虑不周,手法比较简单粗暴,用封闭私塾的办法推行急性改造,引发了当地群众和一些塾师的不满和抗议,使得私塾改造工作出现了失序和混乱情形。这一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在处理私塾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如何改造私塾认识上不一致,存在矛盾与困惑,需要中央政府明确私塾改造政策。

    为解决各地私塾改造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政策问题,以便更好地推进改造私塾工作,1950411日,教育部专门发出指示,要求各地政府积极管制和改造私塾,最终使私塾退出教育舞台。教育部指出,私塾在性质上属于封建教育的残留物,与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相违背,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私塾残留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各地多创办新式小学,解决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的私塾进行适当的管制,逐步改造,使之变为新式小学;各地教育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解决儿童就学问题的程度,来管制和改造当地的私塾,最后使它们不可能存在”。

    教育部指示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认识与分析了私塾的性质与定位、私塾的教学与管理等,在此基础上修订和完善了私塾改造政策。在私塾的认识和定位方面,各地大都不出教育部关于私塾性质的界定,认为私塾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封建教育,与新民主主义教育不相容,私塾不应该在新社会中继续存在。1950424日,川东行政公署在转发教育部的指示中认为,私塾是封建时代的残留物,解放后本不应存在。四川郫县在管制私塾报告中明确指出,私塾属于封建落后的教育组织。成都县认为现阶段私塾存在不合理。

    对于私塾的师资、教学内容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普遍认为私塾的师资人员复杂、水平低下,教学内容含有封建毒素,管理上实行体罚,明显违背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四川大邑县文教科指出,私塾的“师资极劣,教学内容是含封建毒素的东西,管理方法完全是实行体罚的奴隶教育”。成都县文教科比较详细地列举了私塾的弊端:

    这些私塾普教的是四书五经、杂字等不合实际和需要的反动教材,教师有满清时的童生秀才,有店员,有职员,有失业的知识分子,有道士,甚至还有作个好几年榨压人民的联保主任。他们的教学方法是先生教,学生读,只要能背诵便算完成。管理方法是:不是打,便是骂,或是罚跪。学生们是整天聚集在屋子里读书写字,不管他们将来变成啥样子的人①。

    关于私塾改造的目标,各地一般认为,其最终目标是将私塾转化为小学,使私塾学校化。19505月,川东行政公署要求所属地方“对私塾加强领导,经过逐步改造,使之变为新式小学”②。1951年初,皖北行政公署文教处认为,私塾是初等教育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对其争取、团结和改造,使之逐步转为村办小学③。

    有了中央政府的明确指示,在明确和清楚私塾的性质定位、弊病以及改造目标后,各地制订的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19505月,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于广大私塾,既不应强迫取缔,也不应放任不管,应该加强领导,取消经书,改用课本,废除体罚,指导其逐步改进。”④从1950年夏季开始,湖北省遵照教育部有关私塾改造的指示精神,以妥善解决农村儿童入学问题为抓手,进一步督促各地积极创办公立学校,激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协同政府创办一批适合群众需要、适应农村特点的小学,同时加强对私塾的改造工作。例如,安陆县政府允许群众继续自办学校(教师自聘、经费自筹,但要求教材统一使用新课本),不过必须增设算术课⑤。19509月,川西行政公署发出指示,要求所属各县市积极开办公立小学,扩大招生数量,对私塾进行适当管制和改造⑥。四川省铜梁县政府鉴于县内有些地区公办学校数量不足,少数地区甚至没有学校的实际情形,出于解决儿童就学、塾师就业问题考虑,在没有公办小学的地方,采取了允许私塾,加强领导,使它们逐步改进的方针⑦。195010月,贵州省第2届教育行政会议要求:“对私塾的管理,是采取稳重积极的逐步改革的方针,既不应该强迫取缔,也不应该放任不管。”⑧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规定,遵义县政府认为本地私塾的出现与政府财政困难,现有公办学校较少,无法完全满足农民子女入学的情况有密切关系,而硬性强制封闭私塾,既违背群众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形,又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今后应采取有步骤的、稳重的改造方针⑨。

    在私塾的教学内容和管理方面,各地普遍禁止私塾教授《四书五经》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编写的教材,要求使用新编课本,禁止体罚。四川郫县规定,能够采用新课本和新的教导方法的私塾暂予维持。双流县管制私塾办法规定,私塾须采用现行教科书、新政协纲领、新民主主义论作教材。内蒙古托克托县政府在《五○年下半年文教工作实施计划》中规定,凡能按照新教育方针设置课程、采用新教育方法为新民主主义教育服务的私塾,允许立案办学,并要求私塾彻底废除体罚教育和封建的《四书五经》教材,代之以说服教育方法,使用新课本。

    各地在要求私塾教授规定的教学内容时,出现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有些塾师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陈旧,无法教授现行规定的科目,如音乐、体育等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想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如四川温江县规定:“其他塾师不能教授课程如音乐等科,定期由塾师领导学生到完小学习。”江西省南昌市则规定,私塾的音乐、体育课由辅导小学代上。通过这些办法,初步解决了塾师知识结构僵化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问题。

    在改造私塾教师方面,各地要求塾师参加业务和政治学习,改进教学和管理方法。19507月,湖北监利县开办了1所塾师训练班,以提高塾师对新教育的认识。次年初,皖北行政公署文教处要求私塾教师必须和小学教师一道参加业务和时事学习,到中心小学观摩学习,“废除体罚,实行民主管理”。成都县对私塾教师改造的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性,要求比较细致、全面,即:“鼓励私塾教师参加公立学校教师的集体学习,使他们明确认识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学习民主管理和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建立塾师的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并要求他们立即废除体罚,改掉从前所用的填鸭式的注入教学方法。”一些地方还对私塾招生做出了限制。四川双流县规定,私塾招收学龄儿童和失学群众,以不妨碍当地公、私立各级小学学额为限。郫县规定,允许继续开办的私塾不得收留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只准收留失学儿童①。

    二、建国初期私塾改造政策的成效与存在问题

    由于各地积极贯彻教育部改造私塾的指示,并且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当地的私塾改造政策,加之政策实施得力,这就使得农村私塾数量迅速减少。1951年底,全国农村的私塾一部分停办或被合并,更多数量的则转化为民办小学,纳入了国家正规学制。1952年底农村私塾基本绝迹。农村私塾改造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随着各地私塾改造力度的加大,部分私塾因公办小学数量增加,生源萎缩而自动停办,还有部分私塾无法适应新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而自动停办或被勒令关闭。1950年春季,四川郫县展开宣传,动员适龄儿童进入公办小学学习,不少私塾因学生大部转入公办小学自动停办②。四川大英县通过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对私塾的弊端和新式小学的优点有了明确的认识,自觉自愿地将其子女送往公立或民办公助的小学学习,这就使得私塾的生源日渐萎缩,遂不复存在③。1950年底至1951年,江西永修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各地利用公产(主要是祠堂、庙宇)和没收来的地主多余的房屋办起了乡村小学,大量吸收贫苦农民子弟入学,私塾因学生数量大量减少而被迫关闭④。1950年至1951年,江苏宜兴县大力发展公办和民办小学,有些私塾因学生转到附近小学读书而停办,到1951年冬,全县私塾自行消亡⑤。19504月,四川巫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撤销了距公办学校15华里内的私塾⑥。1951年,泸县人民政府实施取消私塾的政策,同时在农村兴办乡村小学,私塾从此绝迹⑦。1951年下半年,湖北黄陂县各乡普遍建立乡办小学,私塾全部停办⑧。

    少数私塾因塾师抗拒改造,不接受领导,被政府强行取缔。1950年,郫县一些私塾在政府规定的登记期间拒不登记,“各乡未登记的私塾共16所,一律勒令停办”⑨。1951年初,皖北行政公署规定:“对利用私塾进行特务活动,经查明属实后,应即勒令停办。对专门传播封建教育的私塾,历经教育不改,并为当地群众不满者,可酌情令其停办。”

    更多数量的私塾则在接受改造后,少部分被并入公办小学,大部分则转为民办小学。四川郫县规定塾师政治上无问题,并受过新教育、塾内学生相当多、距公办学校相当近的私塾,争取合并入公办小学。根据这一规定,该县有13所私塾被合并到附近公办小学。

    1951至1952年,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政府对私塾进行整顿,将4所私塾合并到当地公办小学,6所改为普通小学。1952年下半年,安徽省滁州全区绝大部分民办小学和私塾都转为了公办小学,私塾至此结束。19518月,时任教育部长的马叙伦指出:“现在全国初等教育机关特别是小学仍感数量少,容量小,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解决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当前“特别应该鼓励和发动群众办学”。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小学的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除积极支持群众开办新的小学外,还因地制宜地将原有的私塾改为民办小学。1950年下半年,四川省达县专区的私塾基本上都改造成了新型的初级小学,并使用了新的教材。1950年后,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政府对245所私塾,逐步加以改造成为民办小学,以弥补区、乡小学的不足。19513月,湖北省公安县文教科在第2次塾师大会上决定将私塾逐步转为民办小学,划归学区统一领导。1951年春,湖北省黄梅县文教科将全县650所私塾改造成为新型民办小学,所有私塾学生,均转入新型民办小学读书①。湖北省孝感县文教科在《1951年文教工作概况》报告中明确指出,因大部分塾师自动接近当地农会,私塾转化为村办小学②。1951年全年,皖北行政公署已有3000所私塾转变为民办小学③。

    1952年910日,教育部发出指示,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至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④。各地在执行这一指示中,把民办、私立小学乃至私塾都转为公办小学。1952年,湖北阳新县的私塾都改造为公办小学,私塾教师亦转为国家教师⑤。随着国家接办私立、民办中小学政策的实施,到年底残余的私塾绝大部分被政府接办,改造为公办小学。195210月,安徽省教育厅指出:“我省民办小学从本学期起由政府包下来改为公办,小学的经费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教师待遇一般都得到了改善。”⑥1952年,安徽省嘉山县人民政府实施将小学教育经费“包下来”政策后,该县私塾即告绝迹⑦。到1952年下半年,湖北省的“绝大部分私塾都转为小学”⑧。

    经过两三年的整顿改造,农村私塾呈现明显的分化,少数私塾自动停办或被强制关闭,绝大部分私塾则被改造成为公办或民办小学。随着农村私塾的分化,塾师的去向也不尽相同,大部分塾师转变为公办或民办教师,少数不适合担任人民教师的塾师被淘汰,另择他业。1950年,云南昭通县人民政府接管教育后,私塾被全部取消,塾师有的改任民校(冬学)教师,有的担任民办小学教师,有的由社队另行安排⑨。内蒙古赤峰县在私塾改造过程中,大部分塾师转变为公办或民办教师,一部分被淘汰。19519月,湖北省公安县选拔了一批塾师转为民办教师,其中优秀的转为公办教师,慎重地淘汰了部分不适宜教学的塾师。1951年下半年,湖北省黄陂县的私塾全都停办,而私塾教师经过考核,能胜任教学者,转入公立小学任教师,其余不胜任的另作了妥善安排。福建省长乐县对全县塾师贯彻“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经过审查,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塾师劝其改业。1952年以后,湖北潜江县的大部分塾师转到由乡自筹经费开办的民校,其中约300名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较轻的塾师转为了公办教师。

    截止到1952年底,尽管私塾这一传统教育组织在农村还有极少数残余,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经过3年多的改造,私塾数量直线下降,几乎消失殆尽,公立小学和民办小学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成为农村小学教育的主体,教育部使私塾不存在的政策目标基本实现。这就彻底打破了1905年科举制废除以来私塾教育长期占据农村初等教育舞台,与学校教育二元对立的局面。

    教育部在关于私塾问题的指示中,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初等教育的布局和群众的愿望,进行管制和改造私塾工作,防止不顾当地实际情况,对私塾一律封闭或放任不管这两种可能发生的偏向。各地在贯彻教育部这一指示过程中,基本避免了这两种偏向,特别是后一种偏向更没有出现。不过由于教育部把私塾定性为封建教育的残留物,指出改造私塾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私塾,从整体上对私塾予以了否定,这就使得个别地方政府贪多求快地改造私塾,手段方式上出现了不顾实际、简单粗暴的情形。这种情形是造成各地农村私塾在较短时间内大量消失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这也给这一时期的适龄儿童就学和农村文化知识的普及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私塾在短时间内大量消失,导致部分儿童失学。建国初期一些农村私塾开办的原因之一,在于公办和民办学校过少,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送子女入学的需要。由于建国初期国家财力有限,无法创办足够数量的公办和民办小学满足适龄儿童、尤其是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因而,农村私塾的兴办和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办和民办小学数量上的不足,满足一部分儿童识字教育的需要。而私塾在较短时间内大批消亡,公办和民办学校又不能及时设立或数量不足,势必造成一部分儿童无学可上。这与政府实施私塾改造政策的初衷相违背。195012月,四川温江县在管制私塾报告中就表示了对私塾急剧减少导致部分儿童失学的担忧:“私塾是减少了,公学又不可能添设,可能使一部分儿童因此失学。”①

    第二,私塾在农村还有一定的实际需求,它的快速消亡并不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的愿望。1950年初,教育部在分析私塾存在原因时指出,私塾“之所以能够在若干地方存在,第一是因为在这些地方学校太少,甚至没有学校,以致部分儿童不得不到私塾上学;第二是因为学校的上课时间及功课未能适合农村的生产情况,致农民子弟愿意到私塾上学”②。根据教育部的这一分析,只有等到公办和民办小学的数量能够完全容纳农村适龄儿童就学、小学的授课时间与授课内容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的时候,私塾的消失才水到渠成。衡诸建国初期农村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形,是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据教育部统计,1952年全国有小学527万所,在校生为5110万人,占全国学龄儿童总数的492%③。也就是说,到1952年全国还有半数以上的学龄儿童无法入学,因此私塾还有实际存在的需要和一定的生存空间,还能起到向一部分农村儿童进行识字教育和普及文化的积极作用。而私塾在建国3年后整体上退出历史舞台,实际上是不利于农村文化教育的普及与提高。19539月,湖北省孝感县在该县卧龙区进行小学民办公助的试点,部分群众提出了办私塾的要求:“政府准不准办私塾?秋谷收了以后群众自己请先生,办学可不可以?”④这就反映了部分农民对私塾的信任和肯定。同时,在比较学校和私塾管理后,这些农民还认为学校不如私塾:“读书莫把伢们耽误了。老师引导他们玩,先生不管,学生光玩,不胜私塾,学生一天到晚在样子读书。”一些乡村干部也认同这一观点,说:“新学不胜私塾”,应该“研究私塾可取的地方,研究农村教育的特点,研究在农村新的教学方法”,呼吁“初小(乡小)着重认字教育”,并认为现在小学教师没有过去私塾教师负责,“现在公办了加上待遇低,老师对学生就不具体负责”⑤。

    第三,由私塾改造而成的民办小学与私塾在教学上并无多少差别,教学质量并不比原有的私塾提高多少。由于许多农村的民办小学是由私塾改造而成,因而一段时间内出现了私塾与民办小学身份难辨的现象。许多塾师为了生存,不得已顺应形势,将自己的私塾变为民办小学,实际上继续进行私塾式教学,因此这些民办小学的教学法多用填鸭式,教师讲,学生听,教学效果不佳。对于私塾与民办小学性质模糊的现象,湖北省《通山县教育志》指出:“值此新旧交替之时,两者混淆,伯仲难解。”⑥

    第四,部分塾师失业,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的形象。前文所述湖北、江西的一些塾师给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写信的事件,就表明私塾改造政策的推行会造成部分塾师失业。1950年初,皖北行政公署阜阳专署提出对私塾采取改良而不是取缔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免对塾师改良不满而使失业”⑦。四川省成都县文教部门在谈到改造私塾的成功经验中也指出:“管制与处理私塾不可急性,应用说服动员的方式劝他们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否则会使他们感到生活无着而苦恼,同时过分急性还会使群众对自己的政府感到不满。”⑧虽然政府认识到了要谨慎处理失业塾师的再就业问题并做了安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个别塾师安排不妥当的问题。1950年四川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把塾师看作是封建腐朽教育的代表,是“思想顽固”的“老古董”,于是让他们一律去务农⑨。

    三、余论

    私塾作为中国传统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性质上属于私学,与官学相对应,在传统社会担负着识字教育和向儿童传授基本知识与礼仪的任务,对中华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传承与普及发挥过重要作用。

    自从1905年清政府废科举、兴学堂以后,私塾因与新式学制不合,被视为落后和不合理的旧事物,逐渐被边缘化。囿于师资、财力等的匮乏以及私塾在城乡广泛存在的现实,从1906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历届中央政府大都推行改良私塾的政策,如1910年清政府颁布《改良私塾章程》,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改良私塾办法》等,就私塾的设立、课程与管理、塾师的训练与辅导、奖惩与取缔等做出规定①。清政府和民国政府推行私塾改良政策的目的在于将私塾改良,作为推行义务教育的辅助手段,使之逐渐蜕变为新式小学,最终达到私塾学校化,消灭私塾的目标。虽然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不懈推行私塾改良政策,但改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到新中国成立时,农村基础教育新式小学与私塾并存的二元格局依旧存在。

    从对私塾的认识与定位、改造内容和手段以及改造目标而言,建国初期新政权的私塾改造政策与晚清政府、民国政府的私塾改良政策如出一辙,具有明显的继承性。新中国通过3年多私塾改造政策的实施,农村私塾到1952年底基本绝迹,这一结果标志着清末以来小学与私塾并存的农村基础教育的二元格局被彻底打破,新式小学成为了农村基础教育的主体,说明了新政权改造私塾的成效显著,同时表明建国初期的农村私塾改造符合近代以来私塾改革发展的趋势,私塾的衰落乃至最终消亡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近代以来,国家举办小学教育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基础教育办学主体的政府成为了一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清末以来中国学习发达国家发展基础教育的先进经验,政府应该担当举办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传统社会民间力量包办基础教育的局面必须改变成为社会的共识。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利用政权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行私塾改造,符合小学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的巨大成效,一方面表明国家进一步控制了农村教育的举办权和话语权,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渗透到农村,国家对农村的控制能力大大提高和加强的表征。

    从改造结果而言,新政权实施的私塾改造政策成效异常显著,不过在私塾改造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如如何使农村的小学数量能够充分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学的需求,如何使小学的教学内容符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需要的问题。这是此后政府迫切需要解决而又长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令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界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一段较长时间内,私塾没有完全、彻底地退出农村教育舞台,以至于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一些省的农村一度勃兴②。

    建国初期新政权对私塾改造的最终目标是淘汰私塾。这一目标的制定并不是建立在对私塾全面、辩证的审视基础上,更没有思考如何使私塾这一传统教育机构发挥其对新社会的积极作用等问题,只是从私塾教育与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相冲突的角度对其一味贬低和否定,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私塾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承、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一面。因此,新中国初期的私塾处于“合理不合法”的状态。从实际情形而言,私塾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各级政府出于实用的角度允许其存在并加以改造,其目的不是让私塾更好地生存而是让其消失。从现代学制而言,新中国初期制定的小学学制中没有私塾的位置③,因而私塾是一种体制外的东西,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19538月,贵州省教育厅指示对私塾的处置意见是,各地教育行政机关不能给私塾备案,在私塾就读的学生“无正式学籍”④。也就是说,私塾不被见容于新的教育体制和学制,整体上已经被否定,不再具有合法性,这也就进一步注定了私塾衰亡的命运。

     《安徽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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