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去集体化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这过程中,中国农业本身似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大规模的小农经济一直存在。克里斯·布拉莫尔(Bramall)指出,“去集体化有助于重新塑造解放战争前的农业格局” (Bramall,2009:343),因为“在去集体化的过程中,中国农民阶级是被加强了,而非被削弱了”(Bramall and Jones, 2000:262)。也因为今天中国小农的绝对数量,使得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表现依旧是小农经济。贺雪峰(2013a:98-99)就强调“从目前中国农村情况来看,小农经济还将长期存在,具体地讲,9亿农民和2亿多户小农中的绝大多数人还将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依托于农业和农村,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再生产模式也将长期存在”。温铁军(2001:38-39)也认为“中国本来就不是农业大国,而是小农国家”。
但在农民快速进城、农业劳动力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主流经济学者认为“谁来种地”的问题已经开始凸显,而当前小农经济不可能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因此,中国农业必须实现大规模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土地流转,鼓励资本下乡,增加农业生产中的资金、技术投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更农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最终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简言之,主流经济学者力主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走资本主义农业发展道路。
针对主流学者提出的规模化农业生产路径,亲小农学者予以强烈反对。他们认为,首先,数以亿计的农业人口将从农业部门中被赶出来,但问题是城市工业或服务业部门能否给他们提供充分的就业。如果不能,不仅对这些人本身不利,更会危及社会稳定。其次,规模化农业也不一定能够确保粮食安全。反倒是中国精耕细作的小农农业能够获得比世界平均水平更高的粮食产出,确保粮食安全(贺雪峰,2014a)。至于“谁来种地”的问题,亲小农学者并不将之视为一个问题,他们认为那些年老的农民工以及进城失败的农民工将自然而然回归土地。对于资本下乡,亲小农学者持否定态度。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9)就指出,资本下乡将带来“一种由农户以外的资本力量主导的农业市场化”,在这种农业市场化下,农户将被边缘化,被囿于农业生产环节,而无法从农业加工和经营环节得到利润。贺雪峰(2012a,2013b)也认为,“政府一定不能鼓励更不能支持资本下乡,相反,政府对资本下乡,在有些方面还应有所禁止,比如禁止资本下乡种粮”,因为政府推动资本下乡实际上是与农民争利。除此之外,亲小农的学者也更是欣喜于中国小农经济和土地制度带来的“红利”——当前中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及与此相关的基本制度安排非但没有阻碍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反而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了稳定器和蓄水池(贺雪峰,2014a)。
尽管两派学者看似立场迥异,但其共同点也是非常显然的:第一,双方都认为中国依旧是一个小农国家,小农经济依旧是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表现,这是中国农业的“现实”。不同的只是主流经济学者批评小农经济的分散和无效率,而亲小农学者在赞扬小农经济高效率和生命力的同时,更欣喜于其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好处。第二,亲小农学者虽然反对“外来的”、“人为推动的”资本下乡,但并不反对“内生的”、“自发出现”的资本积累(高原,2012;Huang, 2014)。也就是说,他们并不反对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他们反对的只是外来(城市工商业)资本。甚至对于外来资本,一些亲小农学者认为,“可依市场信号进入到农民自己无法解决的加工流通销售环节”(贺雪峰,2012a)。在这点上,亲小农学者和主流经济学者别无二致。第三,亲小农学者对资本“反外不反内”的态度,和主流经济学者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忽略中国农民内部分化的结果。农民被压缩成为城乡二元结构下、相对于城市居民的一个同质性群体,甚至出现将“大户”和“小户”一同划分为“小农”的尴尬。①
通过对安徽南部一个农业乡镇中土地、劳动力、农业服务、粮食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源流动关系的描述,本文力图将当前中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力量及其关系展现出来,并力求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揭示中国农业正在经历的转型以及小农经济的处境。
二、新型农业主体的兴起
河镇是安徽南部一个农业乡镇,现有耕地约5.8万亩,人口约3.16万人。由于微薄的农业收入已经无法支撑起一个家庭的再生产,家庭主要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或经商。河镇现有外出劳动力约1.5万人,约占全镇劳动力的80%。2007年河镇获得一个国家土地资源整理项目,正式拉开了之后几年土地资源整理工作的序幕。截止到2014年年底,全镇平整土地4.06万亩,占到全镇耕地面积的70%,后续土地平整工作正逐步推进,预计到2016年年底实现全镇范围内耕地的全部平整。
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为契机,河镇政府适时推进土地流转,并开创了“三权分离、虚拟地块、两次流转、合理收益、确权不确界”的土地流转模式。所谓“三权分离”就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而农业经营主体可承租经营权。“两次流转”,就是先由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村集体,由后者代替农户个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委托期限不得超过该土地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到2025年);如有农户想要自己耕种,则需向村集体提出申请,后者在靠近路边、水源的地方优先为农户安排一块田地。剩下的土地,则由村集体统一打包流转。为了更好地推进土地流转,当地在确保农户承包权受益面积之后,并不确定田地的具体位置,是为“确权不确界”。在村干部、村民代表、土地承租三方分代表的协商下,土地租金被确定为每年每亩400斤稻子,稻子价格按当年中稻价格调整;土地承租时间则为5年—8年。截止到2014年年底,全镇共流转土地26564.89亩,约占到全镇耕地面积的45.8%。
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的不同资源,本文区分出了4个取代自耕小农的新型农业主体,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服务主体、粮食收购加工主体、普通农户。
(一)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这一主体主要是由资金充足、规模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主、种粮大户组成。在河镇,登记注册的规模经营主体共67户。尽管人数不多,但这个群体耕种河镇近50%的耕地,其中最小的为100.09亩,最大的约为3481.97亩,平均耕地面积为390.66亩。根据耕种面积,他们可分为以下几类:100亩—200亩,201亩—300亩,300亩以上(表1)。从表1可以看到,耕种面积在300亩以下的人数有43人(占64.2%),但其耕种面积只占28.8%;而300亩以上的人数虽只有24人(占35.8%),但其耕种面积则占到了71.2%,而且500亩以上的更是占大部分。这说明即便是在规模经营主体内部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此外,依据来源构成,本文也可将这些规模经营主体大致分为四类,即外来非农资本、本地非农资本、外来农业资本和本地农业资本(表2)。
首先来看外来非农资本,这一类型主要包括私企老板、公务员、医生、教师、公司职员、农机销售商等。虽然人数不多,但这一类型占到的耕地面积比重是最大的,达到48.7%,平均为718.6亩。结合表1,我们发现在经营规模超500亩的14个规模经营主体中,外来非农资本就有13个。其次是本地非农资本,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河镇本地的服装厂老板、饭店老板、粮食贸易商、农资店主、建筑包工头、卡车司机等。虽然其人数最多,但因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平均规模只有377.4亩,所以所占耕地比重相对于外来非农资本就少些。就上述这两类规模经营主体而言,非农收入为他们提供了流转土地的初始资本。第三类是外来农业资本,主要是来自巢湖、安庆和马鞍山市的租地农。他们早在90年代就外出租地务农,经过多年的积累已拥有不小的资金。在河镇,他们多是从前述两个类型的规模经营主体那里转包土地,所以他们的实际数量和耕种面积都要大于表格上的统计数据。第四类是本地农业资本,主要是本地的富裕中农。这个群体早在2007年之前就与农户进行了自发的土地流转,当时的规模以五十亩左右居多;土地流转开始之后,一部分有资金的中农扩大了经营规模,上升为规模经营主体。来源于中农群体的规模经营主体已经占到了河镇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的近三成(28.4%),平均经营规模为206.9亩。事实上,中农群体一直是最为热切种田的,只是因为资金“门槛”,阻碍其规模流转土地。但流转不到,并不代表不想流转。随着种田效益凸显,原先中农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开始筹集资金,希望可以在二轮土地流转中获得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表1中本文之所以按照耕种面积来划分,主要是为了展现河镇土地规模经营的静态图景,而非用之来论证河镇农业的转型。因为正如列宁(1990:192-206)所指,由于各个农场在土地耕种方法、农业集约化程度、施肥多少、机器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所以耕种面积根本不能正确地说明农场的规模,甚至会产生这样的错误观点:将按耕种面积划分的大、小农场等同于资本主义农场和非资本主义农场。事实上,规模经营主体之所以上“规模”,不仅仅因为是耕种面积,更是因为其整个农场生产经营上的资本化程度或者对土地的投资量(列宁,1990:194),“即建造不同类型的农场所需要的资本以及再生产成本(伯恩斯坦,2011:139)”已经大幅提升。因此,资本化就成为当前判断农场“规模”大小的一个更为合适的指标。之所以称为“资本”而非“资金”,主要是因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使用生产资料的目的已不同于小农户。前者是为了获得利润以扩大再生产,后者则是为了完成简单再生产以维持生存。尽管是同样的种子、农药、肥料、机械服务,“但是一个新的社会灵魂已经进入它(们)的身体”(马克思,1975:814)。这部分生产资料已从小农户手中维持生存的手段转化成了帮助规模经营主体从农业雇工身上榨取剩余价值的手段。如果不加区分而将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混同为“资金”,则会将规模经营主体混同于小农户,从而淡化规模经营主体的资本主义性质,粉饰小农户的生产状况;反之,如果将之混同为“资本”②,则会无视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特别是掩盖小农户之间存在的分化现象,忽视“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动力。而这正是我国农业民粹主义者最为容易犯下的两个错误。前一种“混同”使他们将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看成是中国小农经济坚韧生命力的表征;后一种“混同”使他们只反对外来非农资本,而不反对农村内部的资本,特别是本地农业资本,甚至将之视为中国农村、农业、农民的内生、自发力量而加以赞赏。但事实上,从表2中就已看到,来自农村内部的规模经营主体人数已占到总数的61.2%,流转土地12234.27亩。考虑到外来非农资本多是将土地二手转包给外来租地农户,以及本地农户在“私底下”的土地流转,本文认为本地资本已经成为河镇土地流转的最大推动力。而且随着政府不断对工商业资本下乡设置门槛,这一来自农村内部流转土地的动力将会更加强劲。
尽管来源不同,但借助当地政府提供的新型职业农民、种粮大户培训班和农资经销商举办的产品启动会这两个交流平台,规模经营主体正逐步形成一个圈子。在这里,他们交流种植技术经验、土地流转、雇工和农资等方面的信息。他们甚至已经强烈要求当地政府确保其在即将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流转中享受优先承包权。
总之,随着土地流转成为常态,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将愈发稳固。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维生型农耕活动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已经为资本化农业所撼动。而资本化农业的兴起,则促进了河镇农业的分工,包括上游的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和下游的粮食收购加工主体。
(二)农业生产服务主体
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服务户和农资服务户,前者是拥有大型农机(大型拖拉机和收割机)的农户;后者是提供种子、农药、肥料的农资店。先来看农机服务,河镇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基本上不拥有完备的大型农业机械,至多仅拥有大型拖拉机。因此,大部分规模经营主体都需购买耕田和收割的农机服务,这就为农机服务市场的兴起提供了契机。
虽然缺失两年的数据,但我们还是可以从表3看出河镇农机的大体趋势。在2008年之前,大型农机主要是收割机,而没有大拖拉机。这主要是因为小农户田块小且基本上都有小型拖拉机,不用购买耕地服务。但之后,大拖拉机数量稳步增长,从2008年的4台增加到2014年的63台,这应当归因于规模经营主体的出现。③而就收割机而言,2008年前后增长数量大体稳定,盖因河镇收割市场已趋饱和。提供农机服务的农户:一般年龄介于40岁—55岁之间;通过自发流转耕种30亩—50亩的土地;家庭收入主要是农业收入和农机服务收入。他们一般都是原先的“中农”,因为高昂的土地承包金和保证金没法流转到土地,甚至在此过程中还失去了之前自发流转的土地。为了弥补收入上的减少,他们抓住农机服务这个机会。为了在河镇农机服务市场中切取更大份额,现在一些农机服务户之间开始出现“抱团”现象:或一起相互介绍生意,或一起筹资购买更为先进的农机。
与农机服务户不同,河镇农资服务户的数量较少。现今河镇上规模的农资店共5家,其他则是散布在村庄中的小店。这5家农资店中规模最大的两家,一为镇农技站站长妻子所开,另一为本镇最大的粮食加工厂老板妻子所开。此外,河镇规模农业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邻县乡镇的农资店。河镇农资市场基本上可被划分为5块:能够占到最大份额的当属镇农技站站长妻子和粮食加工厂老板妻子所开的店,两者加起来约可覆盖河镇50%的农田;另外3家农资店则大约可覆盖25%的农田;邻县乡镇的农资店可以覆盖约10%的农田;由外来租地农流转或转包的10%的土地,则由其老家的农资店覆盖。
规模经营主体兴起之前,各家农资店之间大致均势、差别不大,但此之后,则出现了不均衡的发展。镇农技站站长妻子所开的农资店和粮食加工厂老板妻子所开的农资店获得了迅速发展,成为河镇规模最大的两家农资店。前者获得发展主要是依赖政府农技服务上的关系,为了获得更好的农技等方面的服务,规模经营主体就会倾向于在此购买农资;后者则依赖于流转的三千多亩土地和粮食加工厂,转包其土地的外来租地农和出售粮食给她家的规模经营主体会因为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而在此购买农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农资店,这点从林村的例子可以清楚看到。位于镇北区域的、作为河镇次中心的林村,在土地流转之后已无一家规模农资店,唯一仅存的只是和便利店、超市结合在一起的零散农资售卖点。一家店主告诉我,现在店里都已没有成包、成袋出售过复合肥、尿素,都是按斤零散售卖的。
总之,随着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主体也随之发展起来,并已成为河镇农业生产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其发展并非均衡,农资服务上已经出现“大店排挤小店”的局面;而随着“抱团”现象的出现,农机服务上出现排挤现象也将为时不远。
(三)粮食收购加工主体
根据规模大小,粮食收购加工主体可分为两类:规模粮食收购加工厂和季节性收购商贩。河镇现有4家大粮食加工厂和2家季节性收购商贩,前者常年从事粮食收购和加工业务,而后者则主要在收获季节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季节性收购商贩收购稻谷主要是为了烘干之后再出售到国家粮库,从中赚取差价,不涉及加工业务。以季节性收购商贩刘金龙④为例,他在林村设有粮食收购点,现有2台烘干机,除在河镇收购外,也会去周边乡镇收购,现在每年收购原粮约一千吨。粮食加工厂的业务则更为广泛,主要可分为三块:一是收购和出售原粮;二是大米加工、出售业务;三是“用稻换米”业务。就粮食收购业务而言,加工厂的规模远大于季节性收购商贩,其中最大的加工厂年收购原粮近4万吨,最小的一家也达5千吨。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兴起无疑给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对于规模经营主体而言,生产出来的几十万斤粮食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烘干,而他们基本没有时间、精力、场地去处理这个问题,所以一般都是收割上来直接出售。需指出的是,这一发展契机并非普惠到所有粮食收购加工厂。资金充足且和政府、银行具有深厚关系的粮食收购加工厂扩大了规模,得到了快速发展;而没有此类关系、资金有限的粮食收购加工厂则无法扩大规模,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前者的排挤,甚至倒闭。如此,之前原本大致均势的粮食收购加工厂之间就出现了分化,而这一分化主要体现在烘干机数量上。在2009年,规模最大的一家粮食加工厂就率先投资400万元建立了粮食烘干中心,2011年又投资约600万元扩建,现在共有12套粮食烘干设备,能够日处理粮食400吨。规模最小的一家粮食加工厂也拥有4台烘干机,目前也在兴建厂房,购置烘干设备,扩大自身规模。而上文提到的刘金龙,则因为资金周转和厂房问题,在2014年关闭了粮食加工厂,只剩下2台烘干机,降为一个季节性收购商贩。
行文至此,对上述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三个主体并非平行的三股力量,它们之间是相互交叉的关系。这点非常明显地体现在规模经营主体的来源上,有的在进入农业生产前,本身就是农业上游的农资店主、农机销售商和农机服务户;而有的则是农业下游的粮食收购加工主体。当前河镇流转土地最多的规模经营主体,同是河镇最大的农资店主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一般这种从农业上游或下游进入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经营主体并不自行耕种土地,多是二手转包出去。通过流转土地,这些来自农业上、下游的资本进入到生产环节,整合了农业产业链上的一段,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当然,也有一些规模经营主体开始溯流而上涉及到农资和农机销售。2014年,沃夫特复合肥进入河镇农资市场主要就是由一位规模经营主体引入来的,他以较低的价格迅速抢占了市场,此后,还专门修建肥料仓库,积极试用新肥料,以期扩大销售规模。而另一位规模经营主体则创办农机合作社,力图整合河镇农机销售和服务市场。我们认为,这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将把三个主体勾连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四)普通农户
普通农户包括了河镇的大部分农户家庭。⑤他们是现今河镇农业生产经营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主要提供者。根据提供的不同农业资源,可以将这一主体分为两类:
第一,提供土地资源的农户。这类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进城务工,留下次要劳动力务农和照看家里。河镇每年约有1.5万劳动力外出,但正如列宁(1990:220)所言,接下来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他们属于农村人口中的哪个部分,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去的,他们为什么要暂时地或永久性地抛弃农业?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出去打工的农户多为中下层家庭户,之所以出去,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向土地求生活”,用一位被访者的话来讲就是“家里穷得不得了,逼着你出去打工”。随着生产、生活资料商品化程度以及农业生产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严海蓉、陈义媛,2015),仅靠土地的收入已经无法完成家庭的再生产。在外出务工后,他们就将自家田地无偿或以每亩100斤稻子的价格流转给周边村民或亲戚耕种,催生了一批“中农”;而在2008年之后,流转价格上涨到了每亩400斤稻子,这部分农户就转手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他们之所以热衷于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生产方面的收入已经不再构成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类家庭户是当前土地流转市场上土地资源的主要提供者。
第二,提供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农户。这类农户主要是在村务农户,他们因为年龄等原因没有外出务工,主要在家务农和打散工。2008年土地流转之后,小部分原本在村务农户直接退出了农业生产;一部分则受雇于规模经营主体,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农业雇工;而大部分则继续耕种自家的承包地,但仅仅耕种几亩口粮田已经无法完成家庭的简单再生产,他们必须过上一种“生计加成”(subsistence plus)(伯恩斯坦,2011:157)的生活:在耕种田地的同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总之,在土地流转之后,这类农户在提供一部分土地资源的同时,主要充当起了农业劳动力提供者这一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当前所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并没有包括普通农户这一类。我们之所以将之当作一类新型农业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已不再是分田到户之初的自耕农,特别是在近年土地流转兴起之后,他们更为彻底地改变了自耕农的形象。对于他们当中的大部分来说,土地上的收入已经不再是家庭的主要收入,土地也已经不再是一种生产资料,而是成为了一种能使他们获得一定租金收入的资产;而对于他们当中的小部分来说,尽管仍然耕种土地,但土地上的收入已经不足以令其完成家庭的再生产,他们不得不就近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规模经营主体的农场就成了其最佳去处。这样,普通农户已成为资本化农业生产经营中,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将之与自耕农相区别,而纳入到新型农业主体的范畴之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土地流转之后,小农经济正加速解体,在分化出少数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服务主体之外,大部分农户沦为了土地和劳动力的提供者,而与此相伴的则是四个新型主体正逐步形成。在这四个新型主体中,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相互勾连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上述解体和形成的过程中,排挤是最为关键的,表现在三个方面:农业生产上,规模经营主体排挤自耕农;农业服务上,大服务主体排挤小服务主体;粮食收购上,规模收购加工厂排挤小收购加工厂。由此,本文认为河镇的农业模式正从小农经济转向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导的资本化农业。当然,上文对于四个新型主体还只是一个层级式的考察,我们更需要考察不同主体之间的资源流动关系(Prota and Beresfrod, 2012:61)。如此,不同主体彼此的位置才得以确定。
三、资源流动关系
伯恩斯坦(2011:33-35)指出,对于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社会关系的考察,主要涉及四大关键问题:第一,谁拥有什么?即生产和再生产资料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二,谁从事什么?即社会分工问题;第三,谁得到什么?即劳动成果或收入的社会分配问题;第四,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涉及到消费、再生产和积累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农业生产和再生产资料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土地、农资和农业机械。土地问题就涉及到土地资源掌握在谁手里、被谁使用的问题。在农资已经商品化和农机服务日益社会化的今天,农业生产服务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不同力量之间资源流动关系的考察,使我们必须考察他们之间存在的土地关系和农业生产服务关系。至于“谁从事什么”的问题,本文则主要考察农业生产中劳动力的问题。而劳动成果的分配和消费问题,在以粮食生产为主的河镇,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在粮食买卖方面的关系。参照普罗塔和贝雷斯福德(Prota and Beresfrod, 2012:75)构建的多元关系网络,本文从土地关系、劳动关系、粮食关系、农业服务关系出发来考察当前中国农业生产中各种力量之间的资源流动关系。结合上述四个农业主体,四层资源流动关系可以用图1清楚地展现出来。
(一)土地关系
不言而喻,土地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关系,规模经营主体这个核心就无法产生出来;缺失了这个核心,另外三层关系也就很难产生或扩大。虽然在土地流转之前,也有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但无论是在土地规模、涉及农户数等方面都无法与之后的情况相比。
土地资源主要从普通农户流向规模经营主体。在这过程中,也有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主要就是许本根(61岁)这样年龄较大的农户:
(田)干嘛给大户呢,我年纪也大了,出去打工也没人要了。我自己种地么,也可以搞搞生活。打工也打不动了,你不种点田干什么呢?……种了田,我自己还可以喂喂鸡、鸭,给我孙子吃……你去买的话,哪里买得起啊。我要把田给大户,我就什么都没了。你就只能拿钱买米吃了,买的贵,还没有自己的好。(2015年3月16日访谈)
但即便如此,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自己也会主动将土地流转出去。在河镇首轮土地流转中,不少六十多岁的小农户在自己耕种2年之后,主动要求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当然,也有因外面就业不景气而回来种田的劳动力,但他们不久也还是会继续外出打工,将土地流转出去。这都使得像钱云峰这样的规模经营主体不再担心自己没田种:
现在要把田给我种的人多得多了,有些原本都是自己种的,还以为能赚钱的,但一年下来搞不到万把块钱的,就不划算了,也不想做了……我今年还种了一个人的8亩田……以前他自己想种,但是种了之后效益不好,一个劳动力种8亩地,出去打工又不行,家里种田么又没有收入,我替他算了下,8亩田,双季稻下来也就只能挣个万把块钱,还要投入,还要待在家里种田,不得出去。所以他还不如转包给我,自己出去打工。(2015年4月21日访谈)
概括而言,促使农户流转土地的原因有三个。第一,无法向土地求生活。虽然粮食保护收购价格逐年提高,但农资价格也在相应上涨,种田利润基本上维持在每亩700元—800元,即便一家农户拥有10亩土地,一年种田收入也就8000元。但这何以维持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呢?种田收益低的现状逼着农户流转土地、外出打工。这也是普通农户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最为重要的原因。第二,老人农业难以为继。在访谈中,听到的最多一句话是“田里都是我们这些老家伙了,小家伙们谁还来种田啊”,还有的则自嘲为“末代种田人”。青年子女对农业的远离,使得现在依旧在种田的农户在不久之后也会主动将土地流转出去。第三,行政力量的推动。尽管当地宣传是自愿流转土地,但村干部通过“人情”、“熟面孔”、“家门口人”等各类关系和农户打“车轮战”,也会通过“算笔账”的方式晓之以得失,从而促使农户流转土地。有研究指出,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非但没能阻止土地流转,反而正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land transfer cooperatives)、新居计划(new housing schemes)等政策促进集体土地的商品化,加速土地流转(Trappel, 2011)。
除了这些 “推动因素”外,我们也需要注意规模经营主体自身的“拉动因素”。冯小(2014)在湖北省的研究已经揭示了下乡资本是如何通过吸纳乡村暴力和乡村干部来流转土地的。河镇尚且没有出现依靠吸纳乡村暴力获取土地这样的极端事例,但通过干部获取土地却是不争的事实。不同类型的规模经营主体获取土地的策略有所不同。外来规模经营主体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多倾向于通过政府渠道或者本地代理人(多为农机手、村民组长)来获取土地。这一直接表现为赤裸裸金钱关系的流转方式不仅遭到了亲小农学者的反对,而且也引起了不少本地农户的反感。而本地规模经营主体则更多倾向于通过“人情”、“熟面孔”、“家门口人”等各类关系直接从村民组、农户那里流转土地。这种流转方式披上了一件温情脉脉的外衣,其内在的经济关系被掩盖,容易使人忽视农村内部存在的分化。
当然,普通农户也并非是被动地任由摆布,当感觉自己利益受损之时,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共同行动。这在一起土地流转纠纷事件上清楚地表现了出来。2014年下半年,林村一个村民组就因为和规模经营主体在土地租金问题上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果之后,直接将土地从后者手上收回。但令人诧异的是,在自身没有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该村民组再次将土地自行流转给了其他人。
张谦认为,当前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给农户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使其能够免于外来资本的控制、剥削和侵占(Zhang and Donaldson, 2008:44)。问题是,即便在法律意义上农户还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无法向土地求生活”、年龄、行政力量、规模经营主体自身行动策略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他们仍会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随着农业经营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已经与经营权剥离,看似也最终难逃被架空的命运。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就是给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劳动力。在河镇农业生产中,耕田和收割两个环节已经实现机械化,但在田间管理上仍需大量劳动力。就粮食生产而言,雇工的多少和经营规模成正比。一般而言,规模在100亩—300亩之间的经营主体,如果夫妻两个家庭劳动力都投入到生产中,则家庭劳动力的投入可以占到总劳动力投入的一半左右。如河村的司顺勇,流转土地183亩,夫妻两人全部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但一年仍需要请工71个(小麦请工27个,水稻请工44个)。但如果只有一个家庭劳动力投入,即便规模不超过300亩,则家庭劳动力也占不到一半。而对规模在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来说,雇佣劳动力的投入已经明显超过家庭劳动力的投入。以中村经营饭店的徐修民为例,流转土地315亩,自己只负责农资购买和粮食的买卖,田间事务全部是请人打理。虽然没有算过详细的请工数,但他估算小麦每亩需人工费60元,水稻每亩需人工费在80元—100元,一年人工费用共需4万元—5万元。而超过400亩的经营主体,则必须雇请3个及以上的常年性质的农业短工⑥,超过500亩的基本上需雇请1个长工(称“队长”)和2个—3个常年性质的短工。如流转540亩土地的肖大志,除夫妻两人全部投入生产外,还雇请1名队长和2名常年性质的短工,全年共需人工费用约7万元。在自己直接耕种的规模经营主体中,肖大志已经是规模最大的了,而其他超过5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无一不是将大部分土地转包出去。由此可见,虽然名为“家庭农场”,但实际上规模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已经离不开农业雇工。
规模经营主体一般都希望雇佣年轻力壮的劳动力,但由于工作不稳定、工资低廉、工作辛苦使得60岁以下的壮劳力都不愿受雇于农业。因此,规模经营主体退而求其次雇佣60岁—70岁的那些不得出去、在家务农的男劳动力,而在拔草、撒肥料等劳动强度较低的环节上则雇佣40岁—60岁的农村中年妇女,以降低人工成本。规模农业生产已经类似于工业生产。在劳动时间上,每天固定为8—9个小时左右,一般是早上7点到傍晚17点,中午休息1—2个小时。在工资上,一般实行日工资制,男工为每天100元 —120元 ,女工为70元 / 天。但在能实行计件制的环节上,雇主会倾向于实行计件制。比如在打农药环节上,有雇主以一天打30桶为一工;⑦在撒肥料环节,有雇主以每包15元的价格包给雇工;在收割时候,雇主会以每亩10元钱的搬运费包给雇工。对于计时工资制存在的“出工不出力”问题和计件工资制存在的“重量不重质”问题,规模经营主体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制约,其中最为主要的方式就是划块劳动、后期检查。所谓划块劳动,就是不同的雇工在不同的田块上劳动,比如150亩的面积,雇请3个雇工,每个雇工承揽50亩。后期检查,就是在劳动结束后,雇主查看各个雇工的劳动效果。对于劳动效果不好的雇工,雇主则不再雇请。通过这样的方式,规模经营主体最终会确定下来几个常年性质的短工。
相对于规模经营主体的圈子,农业雇工的圈子也正在河镇形成。一般是以周边几个村庄为界,在圈子内部他们相互介绍工作,商量工资,评价雇主的宽厚与刻薄等。除了在工作中采用“弱者的武器”,雇工也会有意识地联合起来反制其雇主。比如对某个比较刻薄的雇主,雇工就会找借口推脱工作,以迫使这个雇主抬高工资或者去别的村庄寻找雇工。但不同雇工圈子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关系,比如,一个流转蔡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因为雇请外村人做“队长”,致使其在蔡村难请到人工,因为蔡村的雇工认为蔡村的土地就应该由蔡村人当“队长”进行管理,这个工资就应该由蔡村人来赚。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同时保证自己能雇请到人工,规模经营主体在雇请人工上也会采取一些策略:第一,借用人情关系。规模经营主体雇请的“队长”一般都是公社时期的生产队长或者现在的村民组长,他们在村里较有威望,人际关系较好,由他们出面请人较为容易。 “请小工也要看面子,就算他(雇工)给别人在做,我(队长)去喊的话,就可能会过来”。即便是不请“队长”的外来租地农,也会和村民组长等较有威望的人保持好关系,凭借其威望和关系来请人。第二, 保证有活干。在不影响生产进度的情况下,规模经营主体会将农活分散,使雇工有活干,从而保证在农忙时节仍能雇请到他们。第三,工资现结。有的规模经营主体直接干完活就结算工资,以此吸引人来干活。除此之外,提供啤酒饮料、香烟伙食,过年过节时候送礼品、发奖金,也是雇主常采取的策略。
总之,土地流转后,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了一批农业劳动力,一个农村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这个农村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以年龄在60岁—70岁的男性劳动力和40岁—60岁的女性劳动力构成。而这正是规模经营主体所亟需的,通过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劳动力,其农场经营得以顺利展开。
(三)农业服务关系
就农机服务而言,每个农机服务户一般都会有确定服务的几个规模经营主体。一辆拖拉机一季一般可以耕田约700亩,一年则在1400亩田左右,以平均一亩45元计算,一年毛收入约为6.3万元。一辆收割机一个季度大约可收割500亩,一年加起来约能收割1000多亩,以平均一亩65元计算,一年毛收入约为6.5万元。一个收割机服务户告诉我们,只需一年时间,他就能将收割机的成本收回来。随着河镇范围内农机的增多及外地农机的不断进入,使得河镇农机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现在只要有一家购买了先进的农机,其他农机服务户就会群起效仿,因此河镇农机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基本上2年—3年就上一个台阶。比如,收割机已经从最初约10万元一台的碧浪、星光、谷王等国产收割机发展到现在约20万元一台的洋马、久保田等进口收割机,后者更可省去雇工搬运粮食这一环节。此外,农机服务户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如“一条龙”服务,即除提供收割外,以每亩25元的价格承揽原粮从田间到运输车上的搬运业务,省去了规模经营主体自行雇工搬运的麻烦。当然,农机服务户提高服务水平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而非小农户,这点在服务价格上可见一斑。对规模经营主体,小麦耕地是35元 / 亩,收割是60元 / 亩,而水稻耕地是每亩55元—60元,收割是70元 / 亩;小农户则需在此基础上再加10元—20元。
同样,河镇的农资服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只要规模经营主体需要,农资服务主体就会投其所好。在种子方面,即便政府一再宣称“嘉花一号”水稻种子未被安徽省农业部门正式引进,无法在本地保证售后服务,但基于规模经营主体的青睐,现在河镇各农资店都已有销售或代购。在农药方面,因为进口农药的药效长于国产农药,可节省雇工打药的费用,所以即便其价格高昂,还是受到规模经营主体的青睐。基于此,河镇各家农资店争相成为各类国际农药品牌(德国拜耳、美国陶氏益农)的独家经销商,加大进口农药的推介和销售。肥料亦是如此,原先价格低廉、肥力较低的复合肥已逐渐为规模经营主体所淘汰,他们转而寻求价格高昂、肥效持久的控释复合肥,以期减少施肥次数,节省人工成本。所以,农资店都扩大了控释复合肥的销售。另外,农资店还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对于大客户的病虫害,他们都会下田查看。此外,农资店还提供赊账,以此吸引规模经营主体。如今,有的农资店已经开始推出“一站式”服务,即承揽农业生产中除虫这个环节,提供包括农药、人工、机械在内的投入,2014年这种服务的价格为每亩130元。需要指出的是,小农户购买农资的价格都要高于规模经营主体,这就增加了其农业生产的负担。
随着在农业生产环节上机械化、化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正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往现代的资金密集型方向发展。对规模经营主体而言,这一发展无疑可以节省大量人工成本,这也是规模经营主体愿意选择价格高昂的农资和更为先进的农机的原因所在;而对普通农户而言,这些则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对仍耕种土地的农户来说,农资价格的上涨将增加其生产成本;对出卖劳动力的农户来说,他们将会失去不少做工的机会,从而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总之,对规模经营主体而言,农业生产服务水平的提升无疑能更好地为其生产保驾护航;而对生产服务主体而言,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以吸引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购买自己的服务,可获得更大的收益。特别是对一部分从“中农”转化来的农机服务户而言,如果土地流转使他们失去土地而对规模经营主体有所不满的话,那么现在兴起的农机服务市场或许已经可以消弭他们的不满,甚至都给予了他们积累资金、流转土地的希望。就此而言,农业生产服务主体的利益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利益是相通的。而普通农户则无法从农业生产服务水平的提升中得到好处,他们不仅承受农资价格上涨的苦楚,还遭到农业技术发展的排挤,失去工作机会。
(四)粮食关系
粮食关系包括卖和买两个方面。对于粮食收购,国家每年会出台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但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入库标准。根据2010年国家粮食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必须经过降水、清杂后方可入仓,确保入仓水分在14.5%以下、杂质在1.0%以内”(安徽省粮食局,2014),而实际水分含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实际杂质含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国家粮食局,2010)。讽刺的是,这个国家标准为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盘剥提供了绝佳的理由。实际上,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只有拥有粮食烘干设备的粮食收购加工主体才能享受;而作为生产者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包括小农户,因无法直接将粮食送去国家粮库,也就无法享受最低收购价格。以2014年为例,每百斤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和粳稻在河镇的收购价格分别为110元、128元、130元和145元,都低于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⑧
虽然不能获得最低收购价格,但这对规模经营主体而言影响不大,因为将粮食出售给加工厂不仅便利,而且省去了自行烘干、保管等方面的开支。如若不然,收割上来的几十万斤原粮必须自行烘干、保管和送去粮库,这笔费用的大小可想而知。而对价格较低的现状,规模经营主体也有能力对加工厂进行反制。一种方式是,规模经营主体另寻合作伙伴。最为团结的当属外来租地农,一位外来租地农向笔者介绍了一次反制事件:
我们自己要是觉得实在不划算了,我们也就不卖。我们就拉回巢湖去卖,宁愿出4分钱一斤的运费,也比在这边卖挣得多。所以,我们也不是没有退路。那一年(2012年)小麦不是坏了嘛,他(粮食收购加工厂老板)杀我们价格杀到了6毛(每斤),我们老乡都生气了。那个时候国家是有收购保护价的,好像是1.02元(每斤),但他就是不给,最好的才给9毛(每斤)。后来老乡们就都商量好了,那年的水稻都没有卖给他……从老家调车全部拉回去……所以,大家联合起来,还是可以和他讨价还价的。(2014年9月17日访谈)
另一种方式则是规模经营主体自己找烘干机烘干稻子之后,直接将粮食卖去国库,从而享受最低收购价格。即便是在扣去7元 / 百斤的烘干费之后,最终得到的粮食价格仍高于河镇本地。
面对强势的粮食收购加工主体,小农户则无能力进行反制。小农户一般都会晒干粮食,从而得到较高的收购价格。但我们不要被这一表象所迷惑。因为对粮食收购加工主体来说,规模经营主体的原粮是需要花费较大烘干成本的,而小农户的原粮则只需要花费较小,甚至都不需要烘干成本,所以小农户的原粮是优于规模经营主体的。如果我们在两者各自获得的收购价格上,加上各自的烘干费用,小农户得到的收购价格甚至都是低于规模经营主体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自行晒干粮食的小农户实际上成为了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粮食烘干工”。
此外,普通农户在口粮购买上也不得不忍受盘剥。河镇的普通农户在生活资料的获取上已经商品化,他们要么通过市场购买粮食,要么在粮食加工厂“用稻换米”。以后者为例,所谓“用稻换米”业务,就是农户把原粮卖给加工厂后,一部分粮食直接提取现金,一部分粮食则挂到“粮油兑换卡”上,等需要口粮时再凭卡兑换,一般100斤原粮折米60斤—65斤。但在兑换过程中以次充好之事常有,且农户无权选择。而之所以有这个兑换业务,是因为河镇只剩下1家碾米小作坊提供碾米服务了。
总之,在粮食关系中,面对粮食收购加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有着不一样的命运。虽理论上规模经营主体可能会受制于粮食收购加工主体,但两者更多是利益相通的:前者需要后者来收购其几十万斤的原粮;而后者需要前者提供可以加工的几千、几万吨原粮。但与此相反,普通农户与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关系则完全是一边倾斜:在原粮售卖上,拥有优质原粮的普通农户没有能力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讨价还价;在口粮购买上,前者也必须忍受后者一点一滴的盘剥。随着土地流转成为常态,这一边倒的关系也将维持下去。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土地流转后兴起的四个农业主体中,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在根本上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内部之间以及与普通农户之间已经出现上述四层资源流动关系。凭借着在资本、生产服务、粮食销售上的优势,以规模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已经可以不断从普通农户那里攫取土地、劳动力资源并用于其生产的进一步扩大。
四、中国农业转型的再思考
(一)小农经济占主导?
根据中国“2亿多农户,6亿多农村人口”(贺雪峰,2015)这一现状,不少学者纷纷认为在中国农业生产中小农经济依旧占据着主导地位。无论是“留守经济”(冯小,2013)、“中农经济”(贺雪峰,2011;刘锐、余佳伲,2014)、“流动性家庭农场”(余练、刘洋,2013),还是从事“新农业”的“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Huang, 2014)都被视为是“中国小农经济的另一种表达”和中国小农经济坚韧生命力的表征。但是否大量小农户的存在就能说明中国农业依旧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呢?
武广汉(2012)的研究已经指出,农民在流通领域获取利润的能力不断弱化,其比重从1999年的56%下降到2010年的43%,他们在流通领域已经处于从属地位,并且呈现出“半无产化”的特征。但仅从流通领域来论证农民所处的“半无产”地位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从农业生产关系本身来对中国小农经济的处境进行考察。本文的分析指出,无论是在农业的生产、服务环节,还是在销售环节,小农户都已无主导地位可言。就农业生产而言,河镇将近50%的土地,已经为67个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所耕种,而且随着土地流转趋势的加剧,这一比重也将越来越高,全国范围内亦是如此;而小农户在将自己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的同时,也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后者,以挣取工资。而就农业服务和销售而言,伴随着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小农户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无论是农业生产资料、服务,还是粮食这一基本生活资料的购买,小农户遭受到来自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盘剥。因此,无论是在流通领域还是生产领域,小农户都已经处于“半无产化”的从属地位。
事实上,无论是“留守经济”、“中农经济”、“流动性家庭农场”,还是“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的产生,都是小农经济遭受冲击而开始分化解体的表征。面对小农经济内部这一愈发显著的分化,只有农业民粹主义者才会继续无视并且依旧沉湎于小农经济顽强生命力的浪漫想象之中。而这些学者之所以得出此类民粹观点,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农业正在经历的分化与转型。
(二)政府推动占主导?
部分学者认为,现今中国农业转型主要就是政府推动的结果,特别是资本下乡破坏了中农群体自发的发展,出现了政府支持资本和大农打败小农的局面(贺雪峰,2012b;2013a:35;2014b)。这一观点看到了中国农业转型的外因,却忽视了更为重要的内因——农民分化——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早在去集体化刚结束之初,农村分化就已经开始出现。1983年,浙江绍兴县的一位农民就租下了53亩土地为期10年的经营权,他自己不下田劳作,而是管理雇工耕种(Prosterman, Hanstad, and Li, 1998:94,转引自Gürel, 2014:78)。威廉·韩丁(1990:32-33)1984年在山西的调查中也发现雇工劳动的存在:山西北部有人承包750亩土地,雇工生产;太原北部的一对夫妇承包了80亩稻田和60亩旱田,也是雇工经营;还有张庄公社的6个果园承包者,分别雇佣15个人来劳动。韩丁就明确指出,“所有这一切包含的不仅仅是收入的差别,而更是阶级的分化”。无独有偶,即便是在20世纪80年代刚刚平分了牧场和牲畜的内蒙古,牧场圈地运动就开始出现。那些能够买得起电线的牧民迅速圈占大片肥沃的公共牧场,其牧场面积已经远远超出先前分配给他们的份额(Williams, 1996:680)。“草原上的两极分化”也为韩丁(1990:44-45)所证实,他在内蒙古碰到的最大的个人承包户,承包了2万亩土地;另一个人则承包了3000亩土地,用篱笆围住土地,并在割草季节雇请劳动力。如此看来,不待政府推动,改革之初的小商品生产早就已经为现今中国农业的转型打下了基础。
当然,纵观各国农业转型历史,政府确实一直在扮演一定的角色。即便是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作用也早已有之。通过对农村改革以来中央农业政策的梳理,严海蓉、陈义媛(2015)两位学者就发现,中央政策一直是在“支持培养农村专业户,鼓励农村分化”。只是政府的推动力强大,使中国农业可以在更为短暂的时间内走完其他国家需要上百年时间才能走完的转型道路。这点也可在本文案例中看到,河镇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确实少不了行政力量,正是土地平整项目的展开,为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打开了便利之门,加快了河镇的农业转型。但是一旦这个门打开,后续如何发展也就不是行政力量所能导向的了。即便当前政府想以每亩600元的土地保证金来“踩刹车”,却还是难以阻挡流转土地的欲望。在2015年下半年即将开始的三个村子(约1万亩耕地)的二轮土地流转前期报名中,报名人数已经达到150人。虽然为资金“门槛”所阻挡,但不少想扩大规模的“中农”主动绕开政府,通过“人情”、“熟面孔”、“家门口人”等各类关系展开了自发的土地流转。如此看来,政府扮演的更像是助产婆、催化剂的角色,而非主导的角色。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围绕农业生产的四个主体以及他们之间资源流动关系的出现,正在从根本上重构中国的农业生产格局:小农经济正在加速解体,新的资本化农业将取而代之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四个新型农业主体正在分化成两个相互对立的群体。
一个是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在各类因素的作用下,土地、劳动力资源不断从普通农户流向规模经营主体,在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兴起的同时,又极大地促进了生产服务主体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发展。这三个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利益相通,也可以相互转化:生产服务主体需要规模经营主体购买其农资和农机服务;粮食收购加工主体则需要规模经营主体为其提供大量的原粮;而规模经营主体既需要生产服务主体为其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也需要粮食收购加工主体来收购其原粮;三者都想进入到农业产业链不同的环节中,扩大自身利益。这个利益共同体占据粮食生产、农业服务、粮食销售方面的主导地位,掌控农业生产中的大部分资源,是资本化农业的主导者。
另一个群体则是不断提供土地资源和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农户。虽然表面上是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所有者,但在生产资料再生产和生产者再生产矛盾引发的简单再生产挤压(simple reproduction squeeze)(Bernstein, 1977:64-65)态势下,普通农户无法依靠其完成家庭的再生产,不得不流转土地和出卖劳动力。即便仍是自己耕种,他们也不得不高价购买农业生产服务,相对低价出售自己的生产成果。在这一高一低的剪刀形的物价下,普通农户被腰斩了(陈翰笙,1983:553)。虽现时土地、劳动力资源的紧缺,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其价格,但这也难掩普通农户在生产、服务和销售方面的从属地位。普通农户不再是农村改革之初的小农,就生产关系而言,他们已经陷入“半无产者”的境地。
在这一分化态势下,前一个群体将依靠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源,不断攫取更多的资源加固自身的地位,成为粮食市场发展和国家各类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而普通农户则因为从属地位,无力从这当中获得发展的机会改变境况,愈发陷入到“半无产化”的境地中。尽管因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存在,使得马克思意义上的农业无产阶级还没有在中国大规模地出现,但正如列宁提醒我们那样,不要过于“死板地理解下面这个理论原理,即资本主义需要自由的、无地的工人”(列宁,1984:151)。就此而言,仅仅依靠是否有大规模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来判断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不够的,甚至是具有误导性的。尽管完全的农业无产阶级还没有大规模出现,甚至规模经营主体都没有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但这都并不妨碍中国农业生产已经呈现出资本主义的特征。
*感谢孙新华同学不吝分享调研资料、数据和论文;感谢严海蓉老师、黄瑜老师、陈义媛同学、孙新华同学、林芳菲同学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使我受益良多。当然,文责自负。
参考文献:
安徽省粮食局,2014,《关于做好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粮食局网站,http://www.ahls.gov.cn/show.php?classid=1654&id=71528,2015年5月19日访问。
陈翰笙,1983,《物价与中农》,载薛暮桥、冯和法(编):《〈中国农村〉论文选》(下),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52—555页。
冯小,2014,《资本下乡的策略选择与资源动用——基于湖北省S镇土地流转的个案分析》,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4卷第1期,第36—42页。
冯小,2013,《留守经济:当前中国式小农经济的现实》,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6期,第16—18页 。
国家粮食局,2010,《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粮食局门户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549435.html,2015年5月19日访问。
高原,2012,《小农农业的内生发展途径:以山东省聊城市耿店村为例》,载黄宗智(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九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第172—194页。
[英]亨利·伯恩斯坦,2011,《农政变迁的阶级动力》,汪淳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贺雪峰,2015,《农业现代化到底指什么?首先应是小农的现代化》,澎湃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5326,2015年5月26日访问。
贺雪峰,2014a,《为什么路线之争重现土地问题》,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HeXueFeng/2014_07_01_242251.shtml,2015年5月10日访问。
贺雪峰,2014b, 《当前三农政策的重点》,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HeXueFeng/2014_07_21_248610.shtml,2015年5月10日访问。
贺雪峰,2013a,《小农立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贺雪峰,2013b,《人为推动资本下乡要不得》,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he-xue- feng/2013_01_22_122481.shtml,2015年5月9日访问。
贺雪峰,2013c,《为九亿小农说话》,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HeXueFeng/2013_10_01_171615.shtml,2015年5月26日访问。
贺雪峰,2012a,《老人农业有效率》,三农中国网,http://www.snzg.cn/article/2012/0703/article_29418.html,2015
年5月10日访问。
贺雪峰,2012b,《资本下乡破坏农村稳定根基——中农》,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HeXueFeng/2012_05_15_74191.shtml,2015年5月10日访问。
贺雪峰,2011,《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载《社会科学》第3期,第70—79页。
黄宗智,高原,2013,《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动力:公司,国家,还是农户?》,载黄宗智(编):《中国乡村研究(第十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第28—50页。
[美]威廉·韩丁,1990,《大逆转——中国的私有化1978-1989》, 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PDF/chinese_revolution/willian_hinton/1.pdf。
列宁,1984《列宁全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列宁,1990,《列宁全集》第27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刘锐,余佳伲,2014,《中农经济:微观实践与理论意义——湖北京山J村调查》,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4卷第1期,第124—131页。
[德]卡尔·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孙新华,2015,《再造农业——皖南河镇的政府干预与农业转型(2007-2014)》,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仝志辉、温铁军,2009,《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 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5—26页。
武广汉,2012,《“中间商 + 农民”模式与农民的半无产化》,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00—111页。
温铁军,2001,《21世纪的中国仍然是小农经济?》,载《新西部》第12期,第38—39页。
严海蓉、陈义媛,2015,《中国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和方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载《开放时代》第5期。
余练、刘洋,2013,《流动性家庭农场:中国小农经济的另一种表述》,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6期,第9—13页。
Bernstein, H., 1977, “Notes on Capital and Peasantry,” Review of African Political Economy, No. 10, pp. 60-73.
Bramall, C., 2009,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Oxon: Routledge.
Bramall, C., and Jones, M. E., 2000, “The Fate of the Chinese Peasantry Since 1978,” in D. Bryceson, C. Kay, and J. Mooij (eds.), Disappearing peasantries? Rural labour in African, Asia and Latin America, London: Intermediate Technology Publications, pp. 262-278.
Gürel, B., 2014, “Changing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in Chinese Agriculture from Decollectivization to Capitalism,” McGill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 pp. 67-92.
Huang, Philip C. C., 2014, “Is ‘Family Farms’ the Way to Develop Chinese Agriculture?” Rural China, Vol. 11, No. 2, pp. 189-221.
Prosterman, Roy, Tim Hanstad, and Ping Li, 1998, “Large-Scale Farming in China: An Appropriate Polic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28, No. 1, pp. 74-102.
Prota, Laura, and Melanie Beresfrod, 2012, “Emerging Class Relation in the Mekong River Delta of Vietnam: A Network Analysis,”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Vol. 12, No. 1, pp. 60-80.
Trappel, René, 2011, “Agrarian Change in China: The Commodific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in Björn Alpermann (ed.), Politics and Markets in Rural China,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pp. 15-29.
Williams, Dee Mack, 1996, “The Barbed Walls of China: A Contemporary Grassland Dram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55, No. 3, pp. 665-691.
Zhang, Qian Forrest and John A. Donaldson, 2008, “The Rise of Agrarian 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gribusiness and Collective Land Rights,” The China Journal, Vol. 60, pp. 25-47.
【注释】
① 这点在“为九亿小农说话”(贺雪峰,2013c)这样的表述上最为显著。
② 例如黄宗智、高原(2013)就不加区分而将公司、国家和农户在农业上的投资混同为“资本”。
③ 关于河镇农机发展变化情况,在孙新华(2015)博士学位论文中有更为详尽的论述。
④ 本文涉及到被访者的人名都已匿名处理。
⑤ 河镇还有一些在外经商、做建筑包工头这样的家庭户,虽然他们也是土地资源的提供者,但一年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收入也使得他们已经不能再被看成是普通农户了,也因为他们人数较少,所以,本文所指的普通农户不包括这些家庭户。
⑥ 所谓“常年性质”就是当雇主有农活的时候,该短工必须到雇主这边来干活,类似于“随叫随到”,以此雇主为主。其他时间,短工则可以去其他地方打散工。
⑦这是男小工的数量,女小工则可少4桶,以打26桶左右为1个工。在河镇,大部分规模经营主体都是选用大型喷雾器喷洒农药,但也有不少规模经营主体仍旧选用小型喷药桶喷洒农药,这种小型喷药桶一般可装30斤水。
⑧ 2014年,每百斤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和粳稻的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18元、135元、138元和155元。
陈航英: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Chen Hangying, The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s,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责任编辑:皮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