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华:地下基督教为何在农村蔓延
     
     

     

    震惊中外的“5·28”招远血案,是典型的地下基督教犯罪行为。农村地下基督教包括家庭教会和邪教组织。家庭教会是在“三自”(“自治、自养、自传”)教会之外、没有纳入中国政府正式管理的基督教组织。它虽然仍处“地下”,但已公开行动,且与“三自”教会有着复杂、暧昧的关系。邪教组织既有土生土长的,也有境外传入的,以前者居多。邪教组织是从家庭教会中分化出来的极端组织,它与家庭教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家庭教会存在,邪教组织就会不断地被制造和衍生出来,并越来越走向极端,进而带来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

     

    地下基督教会在北方农村盛行

     

    在中国政府认定的五大宗教中,无论从信众数量还是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基督教都保持着一枝独秀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基督教信众占农村宗教信众的95%以上,其中又以地下基督教的发展为甚,占农村基督教信徒的70%左右,而基督教“三自”教会发展相对保守和缓慢。

    在区域上,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的宗教生态差别十分明显。北方农村的传统信仰形式虽然较多较杂,但很多无法自成体系和自圆其说,留存的枝节性信仰也已经形式化和去神圣化,难以满足农村对宗教信仰的庞大需求。基督教在北方农村已经取得了正统地位,其他宗教和信仰形式作为“异端”和“封建迷信”逐渐被多数人摒弃,越来越得不到民众的信任和接纳。基督教以各种形态在北方迅速蔓延,其信众已占北方总人口的10%15%,且呈急速增长趋势,占多数的是地下基督教中的家庭教会。

    基督教在北方农村的盛行,首先与北方的信仰基础有关系。在北方农村,农民选择某种宗教或信仰形式,通常不是因为认同其基本理念和教义,也不是有精神问题需要解答;而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为了弥补生活、生产和社会交往中的某些功能缺陷。也就是说,选择某种神祗,是为了满足自己所需和所缺。我们把这种信仰形式称之为功能性信仰。北方的功能性信仰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神祗是多样性的,即是多神信仰;其二,因为神祗是多样性的,农民对神祗就有了选择性,因而神祗具有可替代性;其三,没有主导的神祗。

    基督教是西方的宗教。在农民的观念里,西方世界比中国要发达,那么西方的神也更厉害。于是,他们就会把“主耶稣”当作众多神祗中的一个来选择,当其他神祇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在他人的引介下,更倾向于选择基督教。笔者在北方农村对家庭教会成员的调查表明,第一代家庭教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在信仰传统神祗无效的情况下,听传教的人说“主耶稣”更厉害,才像抓住最后一根稻草一样地进了家庭教会。进入家庭教会的农民一般不会再退出来,而是越来越虔诚地信仰下去,从而带动家庭的第二代人信仰,真正退出来的不到5%。为什么农民信了基督教就不再退出来选择其他的神祗?这里的原因很多,譬如家庭教会内部声称,退出了基督教会遭报应,会受到神的惩罚。还比如,基督教将其他神祗都贬低为魔鬼,是不能信的。另外,北方农村传统的信仰形式已经碎片化,不能给农民提供系统的解释,而基督教具有强大的自我解释能力。这些都使得很多人不敢或不再退出进而选择其他的神祗。

    更为重要的是,基督教是一种主动传教的宗教,每个教徒都有传教的义务和责任。他们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传教。其中家庭教会的传教欲望更加强烈,“三自”教会受组织和制度的限制,传教的欲望和激励比家庭教会小。因此,一方面,家庭教会的传教者甚多,传教方式多元,传教时间灵活,家庭教会传播较快、较广也就必然了;另一方面,传教的又都是本地农民,在传教的过程中,就会结合农民自身的“困惑”和“所需”来传教。这意味着,家庭教会能够及时、准确地回应当前农民家庭和个体的需求,能够切近农民的社会欲求,满足农民的精神需求,消除农民的心理恐惧。

     

    南方农村地下基督教相对较少

     

    虽然南北方信仰都以功能性信仰为主,都有多神祗、可选择的特点;但南方农村以祖先崇拜为中心的信仰体系保存完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圆其说,给予人们应对各种变化形势的一套相对圆满说法,因此该地区传统信仰体系构成了对地下基督教的抗体,使后者无法顺利进入。地下基督教进村传教,南方农民之所以甚为厌恶,是因为它排斥祖先,将祖先斥之为“魔鬼”,这是为农民所不能容忍的。即便传教者宣称主耶稣的神力更强,更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也不会为了丁点小利而放弃祖先信仰。

    南方农村的其他神祗,有些作为祖先崇拜的功能补充,在具体的功能上满足农民的需求,不同的神祗满足不同的功能,如去病、求财、求子、求学、保平安等;也有些神祗通过增加祖先的神力而间接地满足农民的功能需要。南方农村许多地区都有一种“游神”的习俗,其中要旨之一是通过抬菩萨进村、进宗祠,以菩萨的神力增加祖先的神力,使后者更能泽佑后世。

    正因为如此,南方地区的基督教信仰相对较少,除个别县市外,农村基本上没有基督教发展的空间,少数信众集中在城市。由于基督教传播不广,普通民众对基督教没有相关概念和知识,既不反对,也不跟随,所以对基督教与邪教组织没有明确的区分,更无法辨认。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邪教组织在当地的传播提供了可能。调查表明,在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地区,都有邪教组织的零星传教迹象,并与当地农民发生了极为强烈的信仰纷争。调查也表明,南方信仰体系亦正在走向瓦解,抵抗地下基督教的抗体正被人们怀疑和抛弃。

     

    农村邪教组织会越来越极端

     

    中国农村的基督教邪教组织,是从家庭教会中分化并发展起来的。农村家庭教会一方面处于“地下”的非法状态;另一方面是其内部没有形成整合,条块分割厉害,派系林立,斗争剧烈。因此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家庭教会都没有自己统一的牧师、培训机构,第一代传道员大多知识水平有限,是地道的农民,对基督教的教义理解有很大的偏差。于是在家庭教会内部就出现了大量的因理解教义不同而导致的“异端”。当第一代“异端”的教主退出舞台,第二代上台,为了争夺教徒,发展壮大自己,打击其他教会组织,所采取的组织方式、传播方式、教义解释和功能承诺等,都无所不用其极,逐渐发展得更加邪门,最终倒向了邪教。一些著名的邪教组织,如三赎基督、正道教、东方闪电等,都由家庭教会发展而来。

    随着北方农村家庭教会的发展壮大,其内部对邪教组织的排斥力度加大,对家庭教会成员的宣传力度加大。这样,在家庭教会内部对邪教异端及其组织的认识程度加深。同时,在北方农村家庭教会普遍化后,它对村庄社会生活和普通农民的影响力加大,广大普通农民也逐渐能够辨认出何者为基督教,何者为邪教组织。这个认识的出现,使得家庭教会成员和普通农民越来越对邪教组织避而远之,这就压缩了邪教组织在北方的传播和生存空间,邪教组织的传教就越来越难。但是,同时,家庭教会内部分化依然很大,各派、各片的权力斗争依然剧烈,其“异端”组织就会不断地被制造出来。

    这样,一方面邪教组织的生存空间在压缩,另一方面邪教组织又在不断地增多,构成一对矛盾。邪教组织要突破重围,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只有走向更极端,才能争取信徒。所以,邪教组织在基督教的教义解释、传教方式、组织形式、对农民的承诺上,越来越极端,越来越离谱。譬如,在传教方式上,很多邪教组织都以亲戚连亲戚,朋友连朋友的方式发展教徒,并且带有极大的强迫性,乃至限制人身自由。邪教组织没有退出机制,只要进了这个组织,要想退出来,就要付出高昂甚至生命的代价。某些邪教组织,已经超越邪教的范围,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在教义上,有的邪教组织甚至宣称所有不信该教的人都是“魔鬼”,或“魔鬼的代言人”,都是必须被清除的;有的邪教组织承诺农民,只要信教,就会得到巨额财富和女人等;有的邪教组织宣扬世界末日,散布恐怖,恐吓和威胁农民入教,宣称只有信教才能得救。

    2014528山东招远血案,已经表明邪教组织已然公开化,更表明其“极端”已经走向了极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是北方农村邪教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北方农村家庭教会快速蔓延的必然结果。只要家庭教会继续蔓延,就会不断地制造异端,也会不断地压缩异端的生存空间,邪教组织就会不断地走向更加极端的方向,就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

     

    分区域治理农村地下基督教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很清楚地发现,地下基督教在我国农村的发展是不均衡的,主要表现在南北方的差异上。清楚了南北农村的信仰的特性和差别后,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治理和遏制地下基督教的传播。

    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在南方农村,要停止修建一切新教堂。除少数县市外,南方农村一般没有基督教教堂,甚至连县城都没有。但是,基层宗教管理部门希望通过修建教堂,以便于基督教管理。这是很错误的想法。南方农村较少基督教信仰,对基督教既不主动排斥,也不信仰它,但是只要政府修建了教堂,就意味着政府对基督教的鼓励,在农民心目中会造成错觉,认为信仰基督教是政府鼓励的,提倡的,是好的东西。所以对农民就有示范效应,就可能带来大规模的信仰。2、在南方农村,要鼓励农民修建宗祠,引导农民把宗祠变成老年人活动场所,复兴传统的村落礼仪、礼节,对烧香拜佛不应禁止,不强行实行火葬政策。3、在北方农村,停止修建新的基督教教堂,拆除非法宗教场所,逐渐将家庭教会纳入“三自”教会进行规范管理,接收其教产和神职人员,对不接受管理的,要坚决予以取缔。4、在北方农村,鼓励农民的传统信仰,对家庭教会在传教过程中对传统信仰的排斥与污蔑,要予以制止和打击,恢复人们对传统信仰的自信心和主体性。5、在南北农村都要坚决打击邪教组织,对待邪教不仅仅从治安、刑事上去考究,要制定新的制裁措施。当前,只要邪教组织没有触犯治安条例和刑法,基层公安机关对它们就束手无策,最多关几天就放出来了。这样无法根治邪教。对待邪教,要有新的法律措施。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此为原稿,与书刊有出入)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144期)总第29

  • 责任编辑:舒丽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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