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说明:作者是聂莉莉,费孝通的学生。本书1992年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 调查地:辽宁省海城县刘堡(山东省蓬莱县刘家沟村 清初移民)。调查时间:1988年。人民公社时期也存在严重的“养老问题”,老年人的境况也不好,但不知自杀状况如何。虽然调查时间是1988年,但却看到许多本以为是近十年才出现的事例。原来不是什么新鲜事。
- 序章 pp. 8-9
经济体制改革后的(1988年)农村,集体生产的人民公社解散,农民恢复自主经营,经济活动一般以“小家庭”(核心家庭)为单位展开。像以前那样结婚了的兄弟和两亲同住、农商兼业、或农业内部劳作由家族成员一起分担、共一个家计单位的大家族,一家也没有了。老人们虽然与结婚后的儿子同住,但分灶,不管年纪多大,只要自己能动,就得试着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在农村,由于儿子不给扶养费,而上诉乡“人民法院”的老人也有几个。作为儒教伦理重要规范的“孝”,不仅没有像以前那样得到重视,甚至被无视。即使提及作为行为规范的“孝”,也与老人讲述的过去大家族中儿子们“孝”行动有相当大的差别,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分家后的兄弟相互关系方面,共同作业和生活方面相互扶助的兄弟也有,称为“暴发户”的有钱的哥哥拒绝贫穷的弟弟提出的一点点借钱请求的事例也有。一般而言,基于“不亏不欠”的原则,兄弟间发生物资及劳动的交换。夫妇间在形式上,源于过去的“妻主内、夫在外”式的分工,也就是说夫从事建筑业(当地农民从事人数最多的副业)而去城市打工挣钱,妻协助丈夫从事农业和家务,与过去的夫妇分工相比,粗看好像也没差别,但实际上作为夫妇关系基础的原则已经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过去的“夫唱妇随”那样妻必须服从做主的丈夫的夫妇关系原理,正在变为“实力原则”,夫与妻哪一方有能力赚更多的钱,哪一方就“说了算”。夫妇间围绕与老父母的关系以及金钱的使用方式而经常吵架,离婚率升高。
第一部 传统社会的宗族及家族构造 第三章 家族
2 夫妇、婆媳关系 pp. 83-84
父系血缘集团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女性,在成为婆婆的时候地位骤然上升。像“千里的小溪流成河,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句民谚所描述的那样,成为婆婆,不管是对女性的生活还是夫妇生活来说,都是一个分水岭。
首先,成为婆婆,意味着终于从一种对丈夫和婆婆的从属性存在、一种作为单纯劳动力的存在中解脱出来,得到儿媳的顺从,成为大家族至少是“股”的领导者。
一般而言,女性成为婆婆之后,上面的婆婆已经年老成为了“老太太”(与“老爷子”一样,什么都不做,悠闲生活),对她的管教也开始放得宽松。而且,在儿子成人后能够迎娶媳妇的同时,大家族中“股”的人数和实力也增大,称为“小分子”的“股”的财产也增加,成为婆婆的女性开始管理“内政”(即“股”内事务的安排和处理),变得相当有权力。所谓“内政”,是指安排作为“股”的“小分子”去购买生活用品、接待来访的姻亲、处理儿媳间的矛盾。
其次,由于在婆家被调教多年,成为婆婆的女性“自己以婆家的姓冠名,成为了这家的人”这样的意识十分明确。传统中国社会的女性,结婚之后把夫姓加在娘家姓的前面,最后缀一个“氏”字,比如“刘李氏”“刘王氏”这样的名字。这样的冠名虽是与结婚同时,但结婚当初对成为婆家的人这样的意识并不十分充分,随着时间流逝,渐渐地在名与实方面一起被认识到是夫家的人了。此外,成为婆婆的女性,像曾经她自己的婆婆管教她一样,开始管教儿媳。
而且,成为婆婆的女性,与她的婆婆的地位发生逆转。也就是说,以前她必须服从婆婆所有的意见,如果有什么没有做好,立刻会被婆婆训斥。但年老之后的婆婆,必须依赖她照料日常生活。如果丈夫是个不孝的儿子,对婆婆早已怀恨在心的女性,会不用担心丈夫的反对,开始欺负年老的婆婆。
3 兄弟之间 (2)长男的地位 pp. 88-91
弗里德曼强调“兄弟间是竞争关系”,指出长男即使在有些场合发挥着家长的作用,但不能完全发挥家长的权威。
如弗里德曼所说,兄弟关系是平等的竞争关系,长男不拥有父母那样的权威。但是不能忘记的是,长男在兄弟中处于特殊地位。
分家时,长男的房支继承家谱和祖先牌位。之后,家谱和祖先牌位每年在各兄弟房支间被流动着祭祀,但保存权属于长男房支。
长男被叫做“老大”,在汉语里,这个词除了表明他是兄弟中最年长的这一特征之外,也包含“头”的意味。兄弟们对长男说话时的用词,虽然不像对父母那样尊敬,但还是表现某种程度的尊敬。正月,其他的兄弟间“兄弟互拜”(站着相互施礼),而对长男施礼时要“跪拜”。在亲族名称方面,长男被称作是兄弟的媳妇们的“大伯子”。在大家族内部,儿媳们在大伯子面前时不能坐,也不能昂首走路、大声说话,这些都是对于儿媳的礼数规矩,婆婆吧密切监视儿媳们对这些规矩的执行情况。用儿媳们的话说,是“宁在叔公(丈夫的兄弟)身边坐,不在大伯子眼前过”,以此可以一窥大家族的长男的尊大,以及儿媳对长男礼仪的严苛。
如“家有长兄,国有大臣”这句民谚所示,长男在家中发挥着总理大臣的作用。一般而言,儿子们都成年结婚之后,年长的父亲就引退成为“老爷子”,自然年长的长男就担当起“当家人”的职责。
“家有百口,主事一人”的状态下,指挥家业并不容易。在大家族的情况下,人数多意见杂,各“房”间常有纠葛。“当家人”不仅要全权处理家业,还必须处理家族内部纷杂的人际关系的矛盾。因此,成为好的“当家人”,不仅需要有处理事务的能力,还必须会与人打交道、得到大家族全员的信任。而且,如“当家人的肚子如泔水缸(污水桶),什么都得装”的民谚所示,“当家人”要保持各房支的平衡。以当家人为了大家族全体的利益而让某个房支受损为理由,被抱怨乃至被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当家人还必须是心胸宽大的人。长男因为是兄弟中最年长、从小时候开始就照顾弟弟们、或者比弟弟们更早开始给父母打下手,因此比其他的兄弟更具备成为“当家人”的各种条件。因此,父亲引退时,长男成为“当家人”的情况比较多。
事实上,“长男”也未必总是成为“当家人”。兄弟中谁成为“当家人”是由大家商量决定的。五福堂的“当家人”是三男,因为家产的大部分是由他创造的。但是,三男性情急躁、没有定见,在指挥家业时,别人说东就是东、说西就是西。头脑清醒、刚强的长男为他出主意,支持着他。小女寨村的大家族中,原本是长男成为“当家人”,但在黑龙江省当了好几年水上警察的四男回家后,由于被认为见多识广,代替长男成为了“当家人”。但是,拥有发家致富计划的四男,借了超过家里的偿还能力的钱,与他人共同经商失败,家族经济濒临破产。此后,比较保守但性格稳健温和的长男,再次全权处理家业,使家族经济免于破产。从这一事例来看,长男虽然不是“当家人”,但实际上在大家族中还是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长男,是存在人格的理想类型的。长男被称为兄弟的“筐首”(一筐水果中最上面的那个)。也就是说,筐中的水果放在最上面的(为了让客人看)必须比一般的要好,同样道理,长男是兄弟的模范。这种理想人格,具体而言就是:首先,最重要的是对父母的“孝”。长男作为“当家人”,在家业方面拥有责任一手承担各样事务,但必须以尊重引退的父母的意见为前提。其次,他自己的媳妇也需要成为其他兄弟的媳妇的榜样,被严厉管教着好好服侍父母。他要监督其他的兄弟不要做出不孝的行为。再次,是对兄弟的“悌”。具体来说,就是关怀和宽容的心。长男是众兄弟理所当然的照顾者。兄弟的困难和疾苦要当作自己的来考虑,在经济利益方面,也要谦让于其他兄弟,并且还要公正地一手承担家事。所谓“公正”,是指他不能利用“当家人”或长男的地位为自己的“房支”谋利,进而需要秉持“克己为人”的精神,不偏向任何一个兄弟,以“均分”为原则分配各兄弟“房支”的利益,并且要“等距离”地、即平等地与各兄弟打交道。最后,事关处理事务的能力。对于长男来说,与在某件事上拥有特出的能力相比,对任何事都能周全考虑,并能冷静接受兄弟间各种意见,拥有成熟的思考方式,是更重要的。也就是说,所谓“长男”,就是一种能够集合兄弟的智慧和力量、在兄弟中牵头、一起为了振兴大家族而共同奋斗的理想形象。
长男是大家族中实际的“当家人”,但还不能说是“家长”。“家长”,即对“大家”的一切事务握有最终决定权的人,仍旧是作为“老爷子”的父亲。但是,在实际家业的指挥中,通过长男的模范人格和影响力,在抑制兄弟间的钱财竞争、使兄弟同胞紧密团结方面,长男可以说是家长的辅助性存在。
4 父子之间 (1)“生父”、“养父”及“亲子”、“养子”
p. 104
一般而言,人们有“反哺”的观念,借用他们的语言,是“老人养我小,我养老人老”。但是,实际上如前所析,父子关系一旦转换为“生父”与“养子”的关系,“反哺”的关系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在背后支撑“亲子”的养育与抚养的相互关系的,并不是“孝顺”这样观念性的东西,而是“义务”关系。对子而言,父母的义务主要是养育和财产的让渡。其中,财产的让渡被特别看重。对于成为他人养子的子而言,“生父”没有义务进行财产让渡,同时这个子也没有扶养“生父”的义务。人们评价“孝”与否,一般只是在实在的父子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成为养子的人过着富裕的生活,完全不关心贫穷的“生父”,把他当路旁的陌生人一样看待,会被说是“没良心”,但不会被说成是“不孝”。
扶养关系从“生父”转换为养父,是否不是由于财产继承关系的转换而是由于系谱关系的转换,这一点上仍有疑问。但不应忘记的是,系谱的继承关系也往往在有财产继承关系作为前提的基础上才成立。
p. 105-111 (2)父的权威
关于父亲的权威,弗里德曼如是论述:
“兄弟间秩序的维持,全赖有力的父亲的存在。……但如果父亲虽然活着,但老了,或虽然年轻但丧失了力,他就被排挤到次要的地位上……,年老引退后的父亲不再是父亲。……父亲如果已经死了也同样是这样。”
也就是说,父亲的权威,与年龄有着紧密关系。年老丧失了力后,作为家长的权威就渐渐消失了。
弗里德曼还认为,阶层不同,父亲的权威也不同。“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拥有强力的富裕家族中的父亲,父亲能够支配和压制儿子们。”而“贫穷家族的父亲,不管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力量都很弱”。
弗里德曼将影响父亲权威的要因归结为两个:一个是年龄要素,另一个是政治性、经济性实力的要素。笔者随赞成弗里德曼的意见,但认为关于这一点还有详细分析的必要。
概而言之,父亲的权威可以分作“权威的形成”、“权威的行使”、“权威的消失”三个侧面。对于各个侧面,施加影响的要因也多种多样。大体有下面5种要因。
第一,通过社会理念或大传统的影响。根据儒教经典,孝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经&
#8226;三才章》)、“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经&
#8226;圣治章》)。关于“孝”,历代士大夫(绅士)有许多论述,这样的理念通过各种途径渗透进民间,转化为农民的观念。
从农村现实来看,传播这个大传统的大体有这样4个途径:(1)《三字经》《千字文》《朱子治家格言》《名贤集》《二十四孝》等易读的通俗小册子。宣传这些儒家道德的小册子广为人知,不识字而会背诵的人也不少。(2)农村中的“私塾”给孩童教授《论语》这样的儒教经典。(3)科举通过的绅士模范地实践儒教的道德,成为农民的榜样。(4)通过“说书的”(通俗文艺的一种。使用音曲和科白,叙说历史和时代风物)、“评剧”等等通俗文艺,讲述孝子和烈妇的故事。
通过这些途径,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发生联系,儒教的价值观以风俗风尚的形态与当地人们的生活结合在一起。人们的意识当中,儿子不仅需要顺从父亲,对于儿子的行为是否“孝”也有明确的标准,即使是不孝的子孙,在他人面前也不敢公然对父母做出不孝的举动。
第二,通过大传统及亲族制度,父亲对未成年的儿子拥有完全支配权。根据《三字经》,“子不教,父之过”。另外,被社会承认的观念是“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父要子亡,不得不亡”。实际上,父与子的关系没有紧张到如此地步,但若子有过犯,通过体罚方式管教子的父亲也很多。“大门槛”的家中,对于违犯“家法”(家宪)的子,父亲严厉训斥、用棍子打的情况很普通。典型地表现支配权的,还是体现在对子的婚姻问题上的父亲的决定权。成人了的儿子(及女儿)的对象的选定,需要根据父亲的意志,本人不得不遵从父亲的决定。
第三,通过宗法、“长老”(辈行高的人)的影响力。海城县基本没有拥有成文法的宗族。宗族的长辈不深入干涉宗族内各家族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不成文的“规矩”也有,比如如果儿子过分虐待父母,长辈们必然要干涉。小女寨村的刘氏的人们中间,有关于邻村李某忤逆父母的传说,虽然人们已不知道这是什么时候的事了。李某虐待年老的父母,客人来的时候让父亲与客人一起吃饭,客人一走就狠狠打父亲,斥责父亲“不明事理的家伙,你为什么吃了那么多为客人准备的饭菜”。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几回之后,听说李某父亲苦情的同族长辈们抓住李某,强烈谴责,把李某身体捆绑了与马拴在一起,以让他被马在地上拖的方式惩罚他。父母们经常给孩子们讲李某的事情,以劝解孩子们不要犯李某的错误的方式教育子女。
以上三个事例,都表现了父亲权威形成的社会性、历史性要因。舆论也对不孝子孙施加压力。对被他人嘲笑的恐惧,也成为抑制子孙们对父母不孝行为的一个原因。
第四,如弗里德曼所说,如果父亲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强势,对儿子们的权威也强,而贫穷家庭的父亲则显无力。父亲的权威,是由其经济力作支撑的。用人们的话说,是“有钱的父亲了不起”。根据人们的观念,大家族的财产,是父亲用一生的奋斗挣来的。当然,这些财产中,也有一部分属于成年了的儿子们的劳动,但是,作为基础的部分是父亲创造的。如果要分家,儿子们被分配了各自的财产,他们独立生活的基础也还是被看做是父亲准备的。作为对于这个恩惠的偿还,儿子们对父亲表示敬意,并服从于父亲的权威。
在刘堡,富裕的家庭与贫穷的家庭相比,前者的父亲地位比后者远为优越。首先,父亲能够统辖儿子们。地主与富裕的自耕农阶层,一般都是大家族,而贫困的自耕农和佃农阶层,大多数是核心家庭。其次,在富裕的家庭中,年老的父亲成为“老爷子”,大多数能依然保持其权威,但贫穷的家庭中,年老的父亲成不了“老爷子”,父亲如果不能发挥兄弟们的纽带的作用,大家族就发生分家。
第五,父亲个人的作为也对其权威带来影响。具体而言,勤勉是家长的第一义性的要件。没有拼命节约金钱,或者赌博、“抽大烟”等等恶习,是很重要的。父亲如果能率先垂范,儿子们以父亲为榜样,父亲就能总是站在对儿子们进行指导的立场上。此外,他自身如果“行得正”,对懒惰的儿子,或者为了自己房支的利益而选择这个那个的儿子,就能进行强硬制裁。但是如果父亲有着种种恶习,在儿子们面前他如果没有威信,也就没有威严。而且,借用人们的用语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拥有这样的父亲的儿子们,也多半不会相互谦让,而只会考虑自己的损益,这样成不了大家族,即使是大家族也往往败落了。
另一方面,对于儿子们要“一碗水端平”(公平),这是对父亲权威产生重大影响的又一要件。对于儿子们来说,能否信赖父亲,取决于父亲是否在各房支间“端平”。被认为“不公平”常常成为引发大家族内争吵的导火索。理论上说,每个儿子都是“分有父亲的血”的存在,可以被平等对待,但现实中“端平”是非常难的。
首先,如村民俗语所说,“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一”。有有能力的人,也有无能的人。而且,在大家族内部各房支间分配东西的制度,就算与能力无关,也会由于各房支间孩子数量的不同而产生贫富差距。作为父母,“都喜欢有能耐的、惦着孬的”。父母基于均等分配的原则,偏袒贫弱者是有道理的。如前所述,“东头子”的“老爷子”永阁,让比其他兄弟穷困的三男的孩子到其他的农户家喂猪,这个孩子的收入转入三男的小分子,这是合情合理的。也就是说,对于父母来说对各房支的公平,仅仅是劳动任务和财产方面的均等分配,还包括由此造成的结果也应该尽量均等,要考虑各房支生活水平的大体一致。父母的立场显然与儿子们的立场对立。在儿子们看来,比其他兄弟贫穷、无能的人,想得和父母一致,而富裕的、有能力的强调的则仅仅是劳动任务和财产的均等分配,作为结果的差距被认为是理所当然。此外,他们认为父母对自己进行差别待遇,从而对父母抱持不信任感。
其次,如“人老疼孩”的俗语表明的,一般而言,父母年老后生的末子要比其他兄弟更讨人喜欢,给他吃好吃的,让他做轻活。这些除了与父母的年龄有关以外,也于父母老年的生活有关。大部分的父母,基本都不喜欢在分家后由各房支轮流提供饭食扶养,希望最好是能与其中某个房支一起生活。而此时最讨人喜欢的末子通常会被选中。基于这样的考虑,父母更偏爱末子。相比之下,其他的兄弟必然产生不公平感,认为父母 “偏心”,逐渐形成父母单方面偏向末子的先入观,不管父母做什么,都认为他们在做不公平的事。如果形成了这样的亲子关系,父亲的威信也会徐徐下降,儿子们叛逆的情况也会加增,最后父亲支配和压制儿子就变得不可能。
“端平”的困难度,也与必须均等分配的对象的性质有关。如前所述,“均分”不仅与继承问题有关,也深深渗透进日常生活,不仅仅是物的分配,劳动量和儿童教育等等方面,各房支也必须得到同等的权利分配。其中,如果有能够容易均等分配的东西,不能这样的东西就太多了。比如,劳动任务的均等分配就不容易。或者,不应该被均等分配的东西也存在。比如,父母对病弱儿子的特别关照。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家长的父母,不管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儿子们当中都必然有心怀不满者存在。
上述对父亲权威产生影响的5个要因相互关联。一般,像“大门槛”一样富裕的家庭,有许多是“知书达理”的,以父亲的权威为家风维持着家以外,父亲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很强势,父亲的权威也自然变强。与此相反,贫穷的家庭,家风不能维持,父亲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很弱,父亲的权威也自然很弱。
在父子关系方面,人类学者作过很多论述,但实际上,母亲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家族虽然是父系血缘集团,但无视母亲的角色也是不妥的。儿子们对于父母的“端平”要求,不仅仅是针对父亲,对母亲也抱有期待。比如,母亲如果帮助某个房支的儿媳照料孩子,也必须同样依此对待其他房支。如果母亲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不能同等照顾的话,母亲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父母的偏心”而不是母亲的偏心。对于儿子们来说,两亲被认为是一体的。父亲如果去世了,母亲就会代为指挥家业,成为家长。有能力的母亲的权威也是相当强势的。
但是像前面2也提到过的,儿子结婚之后,成为婆婆的女性,已经彻底成为嫁入地父系血缘集团的一名成员,并且是在对新加入进来的儿媳进行各种管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她的关注点,已经全部集中在了与她现在已经完全一体化的集团上”。因此,尽管两代人的关系中母亲发挥重要作用,但中国家族的父系血缘集团的性质没有变,母子关系受父子关系制约的秩序也没有变。
第二部 时代的变迁与亲族组织的变样 第五章 土地改革引发的重组
2 土地改革中的“亲”
p. 167“亲”指骨肉亲、亲族,还有亲族关系中感情和人情的含义。
p. 171农民意识到了作为“亲”的立场与革命立场间的矛盾。
第六章 人民公社中的亲族与家族 3 人民公社时代的家族 p. 207-213
1956年高级生产合作社成立后,刘堡最后剩下的几个大家族也开始解体。人民公社时代,核心家庭成为普遍的家族构造。
(1)亲子关系的变化
在传统社会的农村,儿子们的结婚不意味着他们脱离家而独立,他们从父母继承土地、住居及其他财产之后,才被视作独立。这个继承过程,也是大家族的“分家”过程,父母的财产也随着儿子们的独立而分解。“分家”之后,儿子们具有扶养父母的义务。根据父母是留下一部分作为自己东西的财产,还是全部让儿子们继承,扶养的内容和形式都不同,但扶养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与此相对照,人民公社时代的亲子间继承关系,有如下变化。第一,儿子结婚,就意味着从父母那里独立。也就是说,结婚后立刻就脱离父母的家,独立经营生活。1950年代,新婚的儿子夫妇在父母家同居一年后独立的情况很多。这共同生活的一年,是父母向新婚的夫妇、特别是婆婆向儿媳,传授生活能力的期间,也是向儿媳讲述家风、让她学习与其他兄弟及儿媳和睦相处的规范的期间。但是,新婚夫妇在父母家停留的时间越来越短,特别到了1960年代后半,这一期间缩短为1个月、1周或者仅仅3天。这样,结婚之后立刻离开父母家别居,“别立户头”,即从户籍上独立构成一家,集体生产劳动的“工分”记入及粮食分配都与父母分开。
第二,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儿子独立的过程,与传统的家族“分家”不同。对于结婚了的儿子,父母仅仅赠与生活用品。各家根据“约定俗成”的惯习,赠与儿子生活用具。但惯习年年变化,各家根据经济能力的不同,赠与品的具体内容和数量也不同。
刘堡第2居民组(人民公社时期的第2生产队)中的父母,对人民公社时代(1963-1980年间)结婚的儿子赠与的品目统计显示,在革命后的集体生产制度下,结婚的儿子因为生计依存于集体,父母只要一定程度地准备生活用具,年轻夫妇就能独立。
这里要明确的是,“赠与”与“继承”的区别。海城县地区称“赠与”为“备”,这个词含有“为儿子结婚而准备”的意思。另一方面,“继承”被称为“继”。在亲子间的财产关系上,“继”与“备”的区分变得明确,是在革命后。传统社会中,“继”是占有压倒性优势的。以土地、住居及生活用具为主要内容的“继”,是在从父母向子让渡的同时,也意味着由与之有相互关系的儿子来扶养父母。就是说,如果接受从父母的继承,则必须扶养父母。而革命后产生的“备”,仅仅是父母对要结婚的儿子的一种赠与,不管从父母而来的赠与有多少,这种赠与都不能产生对父母的扶养关系。不过,在赠与品中,只有住居是例外。父母给儿子的住居,作为“备”赠与儿子(即仅仅是父母单方面给予,不要求儿子扶养。只有拿养老金在农村生活的退休劳动者才能这样)的情况也有,不过是极少数,大多数是以“继”的方式让渡给儿子。即使是人民公社时代,从父母来的对住居的继承与父母的扶养也有关联,这一点与传统社会几乎是一样的。
第三,“备”是均等的,而“继”则未必均等。“备”的情况,是父母对各儿子给予同样品目、同等数量的赠与品。这是父母给予对儿子们表示“一碗水端平”(公平)的考虑而为的,若有丝毫偏差,都有可能产生亲子及兄弟间的不和。
而“继”,即住居继承的情况,因为与父母的房屋数、经济能力、儿子人数有关联,儿子们未必能“均分继承”父母的住居。因此,这种情况下,儿子们对父母的义务也理所当然产生差距。关于这一点,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类型①
分别给结婚的儿子住居,让其独立。儿子们虽然有义务扶养父母,但父母在有一方(父)亡故之前一直靠退休金维持生计,没有接受过儿子们的扶养金。儿子都结婚了数年以后,父母有一方(父)亡故,从这时开始,儿子们每月为母亲提供扶养金。像这样为结婚的儿子都给予住居的家庭,几乎都是在刚刚给予住居后不能立刻获得扶养金,只要老夫妇能够劳动,就不依赖儿子。扶养是老夫妇不能劳动之后才开始的。只有生活条件比一般农民好的农户,才有条件为结婚的儿子一一提供住居。人民公社时期一般的农民基本不能这样做。刘恩玉为两个结婚的儿子提供住房也很勉强,四间“正房”给了两个儿子每人两间之后,老夫妇只有住进用作鸡舍的“厢房”。
类型②
房屋数少不能向结婚的儿子提供住居的父母,准备一间房,先结婚的长男不管是以自己的力量新盖住居,还是从他人处借住居,还是购买住居,直到他不管通过什么办法有了自己的住居之前,就让他住这间房。对次男以下的儿子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则使用这间房。父母年老后,要从几个儿子中选一个人继承这间房,这个儿子就需要扶养他的父母。父母选择儿子的标准,比起儿子,更重视的是对儿媳是否喜欢、是否有德行。此外还有影响选择的要素。比如,刘鸿明让次男继承住居的理由是,次男身体弱,生活水平比长男低多了,长男能盖华丽的住居,但次男没有这样的经济能力。曹云林让次男继承住居的原因是,孩子还年幼时儿媳就去世了,老夫妇与次男和孙子一起生活,次男的工作维持一家的生计,老夫妇也要照顾孙子。
类型③
住居只有一间正房,不能为结婚的儿子提供住居。儿子结婚后借房居住生活,数年后靠自力建造简易住居。在刘堡,这样的类型比较多。在父母不能给儿子提供住居的情况下,父母年老后的扶养,就变成了儿子们“均担”(平等担当)。因为儿子们还没有继承到住居,于是不愿意为父母出扶养金,抵抗感很强。扶养金不能拿到手,过着穷困生活的老年人父母,多属于此种类型。
一部分儿子不扶养父母的现象突出。不但包括没用从父母那继承到任何东西还被强加扶养义务的儿子们(类型③),也包括继承了住居的儿子们,在对父母的扶养方面,因为从什么时候开始、以什么样的方式扶养、支付多少现金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惯习,延期扶养、不履行义务的儿子也大量存在。
这样情况的存在,产生了人民公社时期老人的生活问题。集体生产制下粮食的配给是通过劳动力的“工分”进行结算,但老年人体力弱,“出勤日”(一年的出勤日数)也少,每日的“工分”也低,经常只能得到不够一人口粮的“工分”。在刘堡,从儿子那里“过分”,即通过儿子的“工分”让给父母的方法分配老人粮食的情况是有的。但这种情况需要儿子“同意过分”承认状。在承认状制度还没有的时期,父母们不能得到不愿意出让劳动工分的儿子的同意,只有单方面向生产队要求“过分”。结果,生产队将儿子的劳动工分让给其父母的事并没有事先让儿子知道,以此为由,儿子向生产队要求自己劳动工分的全额,如果得不到,就与生产队的责任人吵架。承认状制度实行后,虽然这样的争吵减少了,但围绕“过分”的亲子间争吵增加了。
儿子们不愿出让自己的工分给父母的理由,各家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但一般主要有这样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儿子的工分也许比父母多很多,但这些工分只能用来养活自己的家庭,手头并不宽裕。根据劳动力的人数,各家生活水平有差异,但一般而言,劳动工分的一定部分是用于口粮配给,剩下的换成现金,多的情况能得到百元左右。一家一年的生活费只有这数百元,并不能说很丰裕。另一个理由,来自于儿子们对亲子关系的思考方式。海城县地区,孩子一般从15岁左右开始参加农业劳动,到平均24岁结婚为止已经当了父母家里10多年的劳动力,挣得的钱全都上交给了两亲。所以他们当中,将从父母那里得到的“备”视为自己劳动挣得的又归回了自己的人很多。他们一旦依靠父母的一些赠与为基础开始了自己的生活,就认为此后自己挣得的与父母无关。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劳动工分、金钱和财产“都是自己挣的”,不是从父母那里继承的,所以很多人认为没有扶养父母的理由。
人民公社时代出现的亲子关系的变化中,除了上述围绕继承的变化以外,还有一个变化。那就是父母对儿子(包括女儿)的婚姻所拥有的“决定权”的变化。传统社会的婚姻,完全根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革命后到了人民公社时期,父母的意见依然很重要,实际上父母虽然寻找儿媳和女儿出嫁地,但没有了以前的绝对权威,拥有自己的意志、反抗父母命令的年轻人渐渐增多。与被父母强烈反对的自由恋爱的对方结婚而导致亲子反目,虽都住在刘堡,但10年以上没有相互说话、也从不来往的情况,以及由于继续与父母反对的恋爱对象交往而被父母狠揍的事例,也经常听说。
p. 216 阻止丈夫把工分让给其父母的儿媳变得很多。
第八章 经济体制改革后的家族 4 “老的”和“小的”
(1)“小的”的不孝与“老的”的作为 pp. 280-283
老人的扶养,一般是以“小的”为“老的”出生活费的形式进行。老人们不管年纪多大,都不想与儿子夫妇一同生活。特别是在夫妇一同生活的情况下,即使到80多岁还是自己料理日常生活。丈夫或者妻子去世后变成一个人的老人,才开始与“小的”一起生活的人也有,但仍然独自生活的老人也不少。老人们总是说,只要自己能动,就不想过那种看他人脸色(儿子,特别是儿媳)行事的生活。
所有儿子共同扶养父母的情况,必然是通过五服以内亲族参加的家族会议,决定各房支分担的扶养金金额。(1988年)最近,儿子主张自己的姐妹也有义务扶养父母的越来越多,结婚的女儿与兄弟一样分担扶养金的情况也有,并且这样的家庭渐渐增多。儿子们认为,如果姐妹也分担扶养金,自己的负担金就会变少。
老人的扶养金常常仅够勉强维持最低限的生活,决不会很高。(中略)把自己的土房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三男,现在住着原来的猪棚。居住条件虽然变差了,但有了3200元的储蓄,生活的困难度得到了缓和。只是物价越来越高。老夫妇总是节约着钱,即使得病,有时也不去治疗,忍着。
这样,只有靠子女扶养费生活的李夫妇,每个月不按约定给扶养费的儿子也有。这对于老夫妇来说是很头疼的事。三男、五男、六男这三个房支,一次也没给过扶养金。他们认为,长男和次男都是县城的劳动者和县政府的干部,靠工资生活,他们每个月出扶养金没问题,但自己是农民,没有现金,并以此为由拒绝给扶养金。实际上,他们并非没有钱。三男用一万元买了一套住居,五男、六男两人从事运送业也攒了不少钱。他们为了实现自家的“发家致富”,把挣的钱全部用于扩大生业和新盖或者翻修住居,一点钱也不愿转让。
与儿子夫妇一同生活的老人,虽然不用为生活费而烦恼,但“当家人”不是儿子而是儿媳。如果老人还能动,由于还能在照顾孩子和准备饭菜上帮忙,儿媳对老人的态度还比较好,但到了做不了家事的年龄,把老人当负担的儿媳就开始摆架子,自己吃细粮(米和小麦)而让老人吃粗粮(玉米和高粱)。卧床不起之后,老人的境遇更加恶劣,不让吃饱的媳妇也是有的。
第二,不关心父母。儿子们结婚后别居,不再去父母的家,只在父母生病的时候儿子和儿媳才来看望。
某个老夫妇的两个儿子,结婚之后两人一同在家旁边新盖了住居。一个女儿,嫁给了县城劳动者而离开了村庄。母亲的手生了脓疱,不能洗衣服了,但儿媳们从来不来帮忙。无奈之下母亲只有去县城叫女儿来,把堆起来的衣物给洗了。此后,父亲患了肺炎。虽然想吃新鲜的水果和蔬菜,但价格太高买不起。因此期待能吃到次男菜园里的黄瓜。老夫妇找次男,问黄瓜能不能送一点给生病的父亲吃。但是次男把收获的黄瓜全部拿到市场上去出售,一根都不给父母。具体的也许有些出入,但这样的事在其他家也不鲜见。
第三,婆婆和儿媳间若生出对立,儿子总是站在媳妇一边。
传统的观念是,“进了这家门,便是这家人”,成了儿媳就与娘家切断了关系。现在的儿媳,若婆家没有娘家富裕,结婚之后还没习惯婆家生活,就每天会娘家吃饭的情况也是有的,对婆家的不满马上就向娘家倾诉。此外,甚至也出现了回娘家“坐月子”的儿媳。按照传统习惯,“坐月子”绝对要在婆家“坐”,这段时间必须在婆家过。儿媳在娘家“坐月子”,不仅让婆婆心理上接受不了,对外也丢了她的脸面。现在儿媳的观念是,结婚不是成为了婆家的儿媳,而是成为了丈夫的妻子,认为受“婆家”管教守住“婆家”的面子没有必要。婆婆和儿媳的思维方式根本不同,两者间的争吵不可避免。
(2)从继承关系到买卖关系
虽然不能每个儿子都住进父亲的房子,但实质性的兄弟全员平等继承也能做到。比如,某农民有四个儿子,他的房子估价8000元,那么四男继承这套房,并向其他三个兄弟各支付2000元。
经济体制改革后,老夫妇独自生活的情况增加,儿子们虽继承但不出扶养费的情况也出现了,为了避免由于房屋继承引起的麻烦,两亲不让儿子继承房子,而是把房子卖给儿子,得到的钱用于老年的生活费,在这间房里住到死,这样的案例也在增加。
p.288上告法院,生活费解决,但诉讼恶化了亲子关系。如果生病了,只有靠女儿照料和看护日程生活。
终章 传统与变化
P295 “孝”“悌”这样的儒教道德规范不是普遍的社会道德,归根结底是适用于血缘集团内部的规范而已。
传统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是推崇“子为父隐”的,这被评价为“孝行”。“在为了父亲这一至上目的之下,不道德的任何手段都被正常化了”(汤浅幸孙,1981)。被这样的道德体系所左右,人们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时,往往不是基于普遍性的社会公德或公理,而是基于与自己关系(是亲族还是友人,抑或是陌生人)及这个关系的“上下&
#8226;远近”来判断。换言之,说传统的中国社会缺乏普遍性的社会公德是不为过的。
P299 形式上发生很大变化,但实质上没有变化。
比如拥有“内外”、“上下”、“远近”的秩序的传统社会构造,以及强烈意识到这种秩序的价值体系,在与亲族组织有质的不同的共产党和集体生产制度的组织中存续,以新的形式表现着同样的社会构造和价值体系。干部中,同属一个“圈子”的人是“内”,“圈子”外的人是“外”,属于同一个革命阶级的人是“内”,属于不同阶级的人是“外”,或者,加入共产党和青年团等革命组织的人是“内”,组织外的人是“外”。此外,普通的农民是“下”,干部被视为“上”。这样根据“内外”与“上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远近”关系也被决定了。
不管建立多么先进的社会制度,农民都只能接受与他们的意识中固有的价值体系具有亲和性的外部事物,即使表面上加入了一个新的社会组织,但现实中,他们的行为还是无意识地受固有的价值观左右。
P300 传统社会重视家风、礼仪的富裕家族,在革命后被当做“反动的剥削阶级”受到批判,同时,维持家的文化性惯习和礼仪受到否定。
2014年9月17日
冯川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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