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所有制如何适应大流动的时代
      熊万胜(华东理工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一、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有它深刻的合理性,搞清楚这个问题十分有必要。如果搞不清楚这个问题,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各地进行各种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实践是那样的步履维艰。很多人认为两种所有制的土地之所以不能同地同权,是因为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这其实只说对了一小部分,更深入的思考需要问到这个集体所有制是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的。
      就全国来说,集体所有制的合理性主要不在于它的保障功能。在上海,这个问题很现实,因为我们经常说土地换保障,就是因为土地有保障功能。但在很多地方,土地没有办法来一个保障,那么,这个保障功能就是潜在的,并不明显。我更愿意强调农民集体所有制之所以存在,是源于小农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小农地权的社会属性。
      这两方面的属性放在一起来讲,至少要讲到四个方面:1、细碎;2、面积小;3、复杂的相邻关系;4、合作生产的必要。小农的土地十分细碎,我们调查的村民组,一般每户的地块平均都有五块的,也有六块的,最多的一户有19块。如此细碎的地块,怎么实现法治?而且每一户的规模都很小,那么它的产出价值如此之小,产生纠纷后打官司怎么打?还有复杂的相邻关系,一块地摆在那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去经营的。而且我们有时候需要合作生产,这是难免的。这些因素就导致,如果我们仅仅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往往是不现实的,必须发展多层次的治理规则,来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关系。在多层次的治理规则中,在最低层的层次上就会出现农民集体组织来治理的意义。
      对最低层次社区的治理,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做法。在传统社会的时候有非常复杂的解决方案,通过复杂的社会建构来确保产权的清晰和稳定。这些复杂机制在束缚农民的同时,也保障了他们,使他们的地权能够清晰化,使他们能够繁衍生息。这就是封建制的产权社会建构。
      革命以后我们打破了这些封建制的产权社会建构,建立了集体制的以及与集体制相关的新的社会建构。形成了新的整体性的来自顶层设计的制度安排,这主要是以集体为核心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与人民公社制度相关的制度。
      改革之后,中国农村基本又回到了小农经济,我们又重新面临了传统小农经济的问题,需要探索新的社会建构来保障小农地权的清晰和稳定。这个探索过程中我们看到,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返璞归真了,回到了类似传统的小农经济时代。然而,这个时候既没有传统的复杂的封建制的建构,又没保留集体制的全部遗产,既没有完整的中国老传统,又没有完整的社会主义新传统,两种传统都不完整,那么,在这片土地上,怎么解决它的产权的有效实现?
      二、用股份合作制重构集体经济组织
      在大流动的时代,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得到重建。
      我的学生在河南调研的时候,有一个村是正处于修水库必须动拆迁的状态,他们干什么呢?他们开始修家谱。在修水库之前,相互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清楚的,他们没有必要建立这个文化组织,现在因为要拆掉各个地方,于是就开始来建个组织来修家谱。这其实是一个比喻,这个比喻是什么呢?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集体经济的问题,有一个时代背景的问题,这个背景是人口的大流动。原来一个村庄的居民同时基本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大流动的时代,这个居民未必是农民,未必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居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候,我们都是在一起的,有没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不重要,但我们要各奔东西的时候,我如何保留我的财产,这个问题就产生了。所以上海郊区撤制村队的时候,需要计算股份,就是因为这个问题。
      适应大流动时代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是股份合作制的,必须要限制它对外扩张的性质,成为一个内向发展的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是有模糊性的,地道的集体经济组织,我了解有这么几种形式:一种就是集体亲自来经营的,这种情况很少,比如说搞旅游开发的地方;第二种是搞一个社区性的内部的互助,这个是由村组组织来牵头的,这个是很多的;第三种比如说搞整个村的土地股份合作,这个组织比如说叫土地股份合作社。最后,实际上最值得重视的是什么组织呢?是一种叫做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的组织。
      举例来讲,原来浙江嘉兴市的书记陈德荣,后来到了温州市当了书记,陈书记当时在嘉兴做的时候,搞的是两大合作,一个是耕地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还有一种属于专业的合作,生产经营者之间产生合作。到温州之后他就搞三大合作,就加了集体资产股份合作。作为一个地方制度创新的实践者,他所以这样调整,应该在实践当中摸索出来的。再举上海松江的例子。我们都知道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搞得很好,实际上它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搞得同样好。松江把所有街镇的资产量化到镇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在前面的三大合作里面,松江就没有搞土地股份合作。因为很清楚,土地股份合作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主要就是转手地租。至于专业合作社,我们把它放在集体经济组织里来讨论,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需要,其实我们完全可以说非社区性的专业合作社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总之,这两个例子从正反两面来说明,三大合作里面真正具有意义的值得我们重视的,就是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设计要因地制宜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放在哪一个层次上,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是收益权在哪一个层次上,一个是经营管理权在哪一个层次上,进而,这两个层次是否合二为一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解释框架可以用,一个是放在企业制度里面谈;第二个是放在地方或基层自治制度来谈。
      就企业制度来说,我们目前的集体资产的大头,其实是在乡镇一级,全国几乎都是这样。乡镇集体所依托的政府有土地的统一规划的权力,如此一来,这个集体资产的经营权放在乡镇一级就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所有权放在哪里?所有权也是可以分散的。松江在做的时候,一开始想做镇一级所有和一级经营,但在操作的时候,有实力的村不同意,现在是有的镇做到镇一级所有一级经营,有的是镇村两级所有镇一级经营,实际上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的。再从地方或基层自治的角度来讲。适度的地方或基层自治肯定是有道理的。目前我们国家所谓的基层自治是什么意思?除了一些制度性的分权和放权安排,一个就是管理幅度太大管不过来,还有就是管理层次太多一竿子插不到底。还有就是我这个地方很有钱的话,我就很有权力,从财权里衍生出事权来。在西方国家,这个独立的财权是通过地方自治制度下的税制来赋予的,独立的财政保障独立的事权。但是在中国,分税制做到乡镇一级可以参与地方税的分享,但村里就不能参与。结果,我们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在哪里?如果村里没有自己的钱,就谈不到村民自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如果你真的要做村民自治的话,村里一定要有钱。那么,就需要建立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来为村民自治建立经济基础。但在村里建了集体经济组织之后,自然村和村民组也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也可以有自己的财源呢?这个问题怎么办?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比如华北的自然村比较大,长江流域一般比较小,南方山区的不大不小,自然村与村民组可以有多大的权力,这个应该因地制宜。
      
      原文发表于《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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