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继替
——兼论中国农村家庭的区域类型
陶自祥1. 桂华
摘要:家庭继替是指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离过程,分析母子家庭间的更新和替代,能够展示出农村家庭的性质。本文提出的家庭三元素用于分析中国北方、南方和中部家庭的特质,通过不同地区农村家庭继替过程对比,抽象出三种不同家庭模型,进而结合区域农村社会性质,建构出中国农村家庭的区域类型。
关键词:农村家庭;继替;家庭模型;区域类型
On Familial Succession
—— and on rural families’ region types
TAO ZI-xiang Gui hua
(College of the Humanities,Yunn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Kunmimg, 650031;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Rural Govrnence, HUST,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Familial succession is the separation process in which the son-family breaks away from the mother-family. The analysis of renewal and replacement between the son-family and the mother-family can reflect the nature of rural familie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ree familial elements and applies them to analyze familial nature of northern, southern and central China. This article abstracts three familial models by comparing succession processes of rural famil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Then it combines the social nature of regional villages and constructs the regional types of Chinese rural families.
Key Words: rural families, succession ,familial models,regional types
一、提出问题
如古德所言:“家不是单一的概念,很难用简洁的语言来加以概括”。但相对合理的界定家庭概念,却是家庭研究必不可少的工作。关于中国家庭含义的界定,概括起来,主要是沿着两个方向展开的:一是家庭社会学的研究;二是文化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家庭社会学研究一般是将家庭看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将由父母子“基本三角”构成的核心家庭作为基准,从结构的角度区分了数种家庭类型,以之分析当代或者历史上的中国家庭形态及其变迁。在探讨各地家庭生活差异时,借鉴现代化理论,将空间上的差异现象化约为结构性的家庭类型差异,并将其解释为由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家庭现代化程度差异。这种研究思路将家庭化约为社会学意义的一般组织,忽视了中国家庭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复杂内涵,掩盖了不同地区农村家庭性质而非结构的差异。
与此相异的文化人类学关于家庭的研究,侧重分析中国家的文化意义,将家看作一种抽象社会结构模式,试图从具体的亲属制度和家庭结构中抽象出具有一般意义的家(族)文化,并“类”“推”到中国的社会结构、宗法制度、家国关系、国民性等。这类研究抓住了中国家庭的某些本土特质,但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演绎有余而实证性不足的问题,无法提炼出关于中国家庭的分析性概念和理论框架,无法运用于当下的实证研究,并且在这类研究中,家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清晰回答。
近年来,我们在全国十余个省市农村考察家庭生活时发现,既不能用以核心家庭为基准的家庭类型标准分析不同地区农村家庭差异现象,也不能用泛文化意义的家来分析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家庭实际样态和变化过程。那么,关于农村家庭的研究,还需要从纷繁复杂的家庭生活现象中,提炼出农村家庭的一般构成要素,抽象出认识中国农村家庭的基本理论。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选取农村新老家庭继替为分析对象,以各地农村调查经验为基础,通过分析家庭继替机制,提炼出认识农村家庭的理论框架,并尝试性地分析中国农村家庭的区域差异。
二、家庭继替
(一)从分家到继替
分家是自秦代以来确定的一种民间习惯,当下中国农村还普遍践行。分家是指上一辈家庭(本文称之为母家庭)的消亡,和下一辈家庭(本文称之为子家庭)的产生,是中国家庭延续的关键环节。分家能展示出整个中国家庭制度,因此,国内外对中国家庭研究的学者,几乎都关注过分家。
家是一个“同财共居”的生活单位,分家即这个单位解体。分家则是解读家庭继替的重要机制,而传递这一机制的内涵通常是分伙房,也就是农民所说的“另起炉灶”,所以分家又有“分火”、“分烟”、“析烟”等称谓。尤其很多少数民族,火塘是家屋的象征,如侗族传统里,说“一个家”就是“共用一个火塘”,分家就是“本家”(原家)与“分家”(新家)通过分火塘仪式表征出来的。在家庭制度下,正常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要分裂为年轻的子家庭。这个子家庭要成长为同母家庭一样性质,成为村庄生活中相对独立完备意义的家庭,需要较长的时期,分家只是其环节之一。关于分家的研究,主要涉及分家标准、分家原因、分家时机、分家方式、分家的后果与功能等内容。
本文同样关注分家现象,与既有的研究不同,本文研究对象不局限于“分爨、分财、分居”这一分家微观过程上。在我们看来,分家就是村庄社会中一代代家庭的更新更替。微观的分家过程能够生产出社会学意义上家庭,但还有复杂的内容无法在传统的分家研究中展示出来,比如,分家之后的家庭关系、社区意义上的门户独立、人情关系的继承和更新等。传统的分家研究集中关注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和关系重构,而本文将研究对象扩展到一个社区意义上的家是如何生成出来。分家不单是“分爨、分财、分居”,还涉及到子家庭如何成立,父权如何更替,新家庭如何立门户等。此过程包含了承继和更替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其概括为家庭继替。
(二)家庭三元素
学者们对家庭下定义时,一般要列举家庭有哪些组成要素。比如,家庭社会学将家庭基本构成要素看作是“父母子”;杨懋春认为“人和土地”是构成中国农民家庭的两个基本要素,家庭不外乎是由人和物两种要素组合。本文所谓的家庭三元素不是组成家庭的要素,而是分析家庭的三个指标。在当地的语境下,一个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裂出来后,就逐步具备了下文中的家庭三元素。将家庭继替作为研究对象,就是从一个子家庭成长为符合“地方性知识”意义上的家庭的动态过程中来理解家庭的内涵。
财产权
家庭作为一个“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财产就构成其基本物质要素。分家的内容之一,就是确定母子家庭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子家庭成立的标准之一就是获得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写道:
“分家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
这里具体牵扯到家庭财产权的性质和财产权如何生成两个问题。很多学者已经关注了中国家庭财产权的特殊性,如下认识基本可以概括诸多关于中国家庭财产现象的描述:“在大家庭中,家庭财产一般是共有财产,不存在夫妻和个人的财产问题”。有学者曾以农民的土地祖业观来分析农民意识中的财产权性质时发现:“中国的产权是一种非排他性的、非可转移性的,建立在血缘基础上,通过代际更替和兄弟分家实现对物的占有和使用,并以维护财产永恒存在的产权形式,在财产实践上,“祖先”、“我”、“子孙”是一并出现的,财产主体是由这三重人格共同构成的,并组成随时间绵延的‘家族’”。换而言之,农村家庭的财产权主体是家庭而非个体,男性家长是代替整个家庭行使财产处置权。因此,俞江批评了滋贺秀三所持的“家父的家产所有权”的观点。从实践中看,家父对财产的支配也是受限制的,除非他是站在维持家庭生活的立场上,否则家父处置财产行为就要受到非议。若将母家庭看作是一个财产权主体,那么,子家庭立户就包含了其相对独立财产权生成过程,分家立契只不过是财产权转移的确立仪式。分家仪式与实践中的财产权确立并不一定是同步的,本文以实际财产权控制过程,来分析子家庭的成长经历。
伦理责任
家庭继替关涉两代家庭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费孝通提出代际之间的“反馈模式”,它体现了中国家庭伦理特征,即父母有责任生育、抚养子女,而子女有责任、义务孝敬老人。这本质上是母家庭与子家庭之间的关系。它不单纯是一种物质交换关系,还包含了文化社会意义,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故称其为伦理责任。
美国学者贝克尔“力图用物质交换的工具理性框架去分析婚姻、生育、离婚、家庭内的劳动分工和其他非物质行为”,实际上是将饱含文化内涵的家庭生活庸俗化为一般经济行为,很难解释中国家庭的伦理责任关系。中国农民生育行为就不是出于经济算计,而是为了家庭延续香火,如杨懋春所言“中国农民最关心的事情是家庭延续”。农民“过日子”最根本的动力来自于完成家庭的延续,其表现形式就是“生儿子传宗接代”。成立家庭就是为了生儿育女,就是为了抚育出下一代家庭。因此,延续家庭就构成中国家庭继替的根本机制,母家庭的全部价值在于为子家庭成长服务。
与父母对子女的近乎无限责任相比,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要小的多。尽管中国文化将“孝”放在很高的地位,但在物质资源相对紧张的农村家庭生活中,资源配置首先是要满足于子家庭的成长,形成“恩往下流”的总体形态。不过,完成对年老父母的基本赡养义务,是家庭能够延续下去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子家庭对母家庭也要承担伦理责任。母子家庭之间相互责任的实践形态,就表现为农村家庭生活中的代际关系。
社区性家
农村将新家庭的产生称呼为“成家立户”。所谓成家,即通过婚姻方式组合成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的家庭;所谓立户,是指这个新家庭在村庄社区内获得一定独立位置。立户就是立门户,是在社区公共生活、人情往来、互助合作中,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行为主体。我们在关中地区调查时,发现如下风俗:村庄中的孤寡老人,会通过别人介绍收取“义子”,且“义子”都是拖家带口的,这些外地的“义子”会搬到本村与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赡养义务,并继承土地、房屋财产,获得村庄生活资格。人们将这种现象成为“顶门户”,因为“八百里秦川”自古比较富庶,收取“义子”比较容易,“顶门户”就变成一种风俗。这个现象也说明成家和立户的差别。当然,“顶门户”是一种非常态现象。农村家庭要变成社区意义上的家庭,就要经历“立门户”的过程。如果说母家庭是一个社区性家,那么,家庭继替就意味着子家庭从母家庭的“庇护”下脱离出来,获得独自参与社区公共生活的资格,成为一个新的社区性家。
从社区性家的角度看,分家与立户并不同步。基于社区性家,可以提出三对关系:一是母子家庭的关系,即子家庭如何从母家庭中剥离出来,独自参与社区交往,且母家庭如何退出村庄交往;二是多子家庭中,兄弟分家后家际关系如何处理。兄弟家庭关系既具有“一家人”的色彩,也具有社会关系色彩,因此,可以分析兄弟家庭间是如何交往的;三是家与熟人社会的关系,分析社区中家庭之间的交往互动所形成的村庄社会结构。
三、家庭继替的实例分析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区分了家庭生活的三个方面内容,并将其提炼为家庭三元素。家庭三元素就是分析家庭的三个面向。抽象地说,一个完整的家庭需要具备相对完整的财产权、承担合理的伦理责任、成长为相对独立的社区性家。家庭继替就是从母家庭中分裂出来的子家庭的财产权生成、伦理责任实践和社区性家扮演的过程。费孝通对家庭继替的动态有如下论述:
“随着父母年老依赖程度的增加,他们的权威缩小。从所有权的角度看,父母退却的一般规律是从使用产权的权利退到处理产品的权利,最后到处理用具和生活享受的权利。从各类物体的角度看,从生产资料退却到消费物品,最后到非物质的权利和债务。这些退却的步骤与下一代的义务的增加是相互关联的。下一代从完全依赖于父母到担当合作的角色,最后到挑起赡养父母的全部责任。”
费孝通笼统描述代际之间权利和责任的转换过程,表明家庭更新和替代并不是在分家那一刻完成的,而是要经历一个长时间动态过程。下面我们以北方农村家庭为例,分析家庭继替的动态过程。
在近几年调查研究中,我们发现村庄社会结构区域差异,导致农村的家庭生活面貌和性质也有明显差异。我们逐步提出了北方农村、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的类型划分。本节分析的北方农村内部就是以“五服”为认同行动单位的对内合作、对外竞争的社会结构,它又被称之为分裂型村庄。在区域上,北方农村主要包括河南、山东和陕西等华北农村,这些地方农村家庭生活方式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
(一)财产权主体与主体间关系
子家庭财产有两个来源:一是母家庭传承所得;二是子代创造所得。在分家之前,母家庭的财产往往是为家长的父亲所控制着。当儿子们还没有结婚时,母家庭是一个财产单元,实施财产共有制,如滋贺秀三认为“家庭靠一个钱袋子来生活,每个人的勤劳所得全部凑集在这个钱袋里,各个人的生计也全部由这个共同的钱袋子供给”。这种形态一直持续到第一个儿子结婚之后开始发生变化。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北方农村多子家庭在建国以后,就普遍实施多次分家模式。当一个儿子成家之后,父母会主动提出来将其分家出去。当地农民的解释是:“儿子成家之后,自己就无法控制子代了”,实际上是新成立的子家庭有强烈的获得独立财产权的冲动,就与母家庭发生了矛盾。如果不分家,子家庭就是私的,而母家庭就是公的,很容易发生子家庭化公为私的事情。如费孝通所言,“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庭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在北方农村直接表现为儿媳妇“顾小家、损大家”的行为。沃尔夫研究中国家庭时提出的“子宫家庭” 概念,认为作为儿媳的妇女天然地存在建立小家庭的冲动,成为分家的直接原因。
多次分家还表明兄弟之间的财产关系,兄弟们结婚之前,共同生活在母家庭中,共同劳动创造家庭财富,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他们都预期到,由父亲直接控制的家庭财产,在不久的将来是要在兄弟之间平均分割的。当长兄先成家分家时,父亲分割给他应得的部分之后,其余部分就是其他兄弟们共有的了。因此,这些未成家的兄弟们,也希望已经结婚的兄弟分出去,避免自己的份额被贪占。
从家庭继替过程来看,北方家庭实行多次性分家,对母家庭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家时,子家庭获得了完全独立的财产权。分家之后,母子家庭之间财产权清晰,兄弟家庭之间的财产也是相互独立的。当最后一个儿子成家之后,母家庭的财产就被分割殆尽,父母就丧失了财产控制权。
从性质上看,北方农村家庭财产主体是核心家庭,因为在整个家庭继替过程中,我们看不到哪怕是两个核心家庭共财的情况。当在母家庭内部产生出第一个子家庭后,就会很快地分家成为两个财产权主体。母家庭自始至终都是以核心家庭的形式来控制家庭财产权的,而子代成家后就立刻具有了财产权。并且,分家之后的子家庭间的财产权关系,也符合弗里德曼的描述:
“一旦各自的家庭都建立起来后,在法律意义上,兄弟之间便不再成为经济上相互协作单位的一部分。一个家户对其他家户也不再具有经济上的当然权利。他们之间的经济来往是以陌生人处理方式来制定契约性条款。”
概言之,北方农村家庭财产权主体是核心家庭,母子家庭间的财产权转移以及兄弟家庭间产权关系,皆体现为两个核心家庭的关系。
(二)伦理责任与资源配置
如果将一个人成年之前看作被抚育期,老年之后看作被赡养期,那么中国家庭中的“反馈模式”既可以被看作是建立在伦理规范基础上的代际交换关系,也可以被理解为家庭的资源配置方式。借用贺雪峰提出的平衡度和厚重度两个标准来分析北方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样态。华北有句话说:“日子是为儿子过的”,意思是说,一个人的生命意义都是建立在为儿子付出上。在代际关系上,就表现为父母对子女强烈的伦理责任。有学者在调查华北农民家计模式时发现父母要将全部劳动所得转移到下一代身上,将这样的家计称之为“节余型”模式。父母的不合理消费,被看作“不会做父母”,是符合当地社会规范的。北方农村的父母,是我们看到的农村中负担最重,责任最重的父母。反过来看北方农村中赡养情况时发现,多数父母在年老体衰之后,生活状况比较差。很多北方农村都存在如下现象:父母完成所有儿子的人生任务之后,他们就会给自己建一座小偏房,老两口相依为命。完成人生任务后,劳动能力下降,生命力消耗殆尽,多数老人成为儿媳妇嫌弃的对象。尤其是在90年代,儿子多,家庭负担中,因为老人赡养问题发生家庭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概而言之,北方农村的伦理责任特征是:厚重、失衡,即父代对子代责任重,子代对父代回报少,家庭资源配置以子家庭为重心。
从家庭继替角度看,北方农村的母家庭存在的价值旨在分裂出子家庭,为子家庭创造财富,为子家庭发展奠定基础。随着子家庭的成立,母家庭就走向消亡而非继续发展成为联合大家庭。
(三)社区性家与门户
北方农民认为家庭“过日子”有两个内涵:一是处理好家庭内部关系;一是妥当处理社区生活关系。前面分析的两个元素是从家庭内部讲的,社区性家和门户是从家庭外的社会生活角度讲的。
与社区性家相关的第一个问题是,母子家庭间谁是社区生活的主体。从北方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多子家庭,第一个子家庭成立以后,就要独立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子家庭要构建和维护其自身的社会关系,维持相对稳定的交际圈。此时,母家庭也依然维系其自身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情往来、互助合作等。
表面上看,母子家庭在社区生活中是各自独立的。实际上,此时的母家庭之所以继续成为社区生活主体,是因为母家庭中还有未成家的儿子。当所有的儿子成家分家以后,父母就开始退出村庄社会的人情圈。可见在社区性家的层面,北方农村的母子家庭是相互排斥的。在社区公共生活中,子家庭与母家庭是不会同时参与的。从功能的角度解释,母家庭在所有儿子成家之后,互助合作的需求基本消失,不需要维系稳定的社会关系,并将社会关系传递给子家庭。因此母家庭不需要再代表已经成家的几个子家庭参与社区生活,兄弟之间就要各自独立地发展自己的社区关系。在北方农村中,兄弟之间有各自的“相好”关系,互不牵扯、互不干涉,表明兄弟家庭各为独立的社区性家。
虽然如此,兄弟家庭间还是有密切的互动,并由血缘关系拓展为最为稳定的社会交往圈子。这就是北方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门子”、“门分”、“户族”等。各地称呼不一样,结构却大致相似,由五服以内的兄弟、叔伯兄弟家庭联合组成,主要从事红白喜事合作,并保护本门户家庭不受外门户欺负。
由此可见,北方农村中的社区性家的基本主体是核心家庭,这就造成了母家庭不能代表几个子家庭参与社区交往。在社区交往中,母家庭也一直是以核心家庭的面貌出现的。由功能性互助合作引起子家庭之间的联合而形成的门户家族,超过一定“五服”之后,就迅速地发生裂变。其后果是,北方农村的血缘关系很难发展成为类似于南方覆盖整个村庄的宗族笼罩性组织结构。
(四)北方家庭的继替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北方家庭生活中,母子家庭之间充满矛盾性,兄弟家庭间相互独立。在财产权方面,子家庭有强烈的从母家庭中获得独立财产权要求,进而引发了兄弟之间的财产竞争。母家庭的财产可以看做是公产,子家庭的财产是私产,母家庭只能以核心家庭的形态成为财产权主体,否则就存在公私间矛盾。如此一来,母家庭的财产,最后也只能全部转化为几个子家庭的私产,否则就会引发家庭矛盾。母子家庭的矛盾性还表现为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平衡,即厚重的代际失衡状态。在社区性家方面,北方农村不存在家长代替子家庭参与社区生活的现象,所以,北方农村也没有发展出族权和房头长角色。
总之,北方家庭继替体现出子家庭对母家庭分割、替代,以核心家庭形式支配家庭财产,独立参与社区交往,母家庭在所有子家庭成立后,就迅速消亡特征。
四、家庭继替的区域比较
受格尔茨“地方性知识”的启发,我们提出了地方性共识的概念,即乡村生活中的农民分享共同的知识,遵守相同的规则。众所周知,中国农村地域广阔,不同地区农村与中央政权的关系、开发时期、移民与战乱历史、种植结构与水利条件、土地占有和使用方式、居住结构等方面差异极大,在村庄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家庭生活既体现了农民自己对生活的理解,也包含了农民想当然的行为方式,指导农民家庭生活的观念属于地方性共识的一部分,那么,它必然体现出浓厚地方色彩。前面以北方农村为例,分析了家庭继替过程,下文运用同样的方法,在比较的视野下,粗略分析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的家庭生活现象。
(一)南方农村家庭生活及其特性
南方农村主要指华南地区(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和广东)的农村。尽管华南地区开发较晚,但长期避免遭受战乱影响,南方村庄一般都有700年以上的历史,因此村庄发育得比较完善。南方村庄一般是单姓聚居,远离国家政权中心,宗族组织发达。在南方村落中,基于血缘建立的社会关系稳定紧密,形成了完整社会价值规范体系,村落表现出团结性和有序性的社会面貌。南方农村有如下特征:一是历史上,南方农村的公产较多。公产主要包括土地、坟山、祖屋等,一些调查数据表明南方农村中公有土地占很大比重,而在北方和中部农村公田的比重要低得多。纵然是经历过社会主义革命,很多南方村庄中依然保留有祠堂和祖屋公产,当今的南方农民依然保留很强的祖业观念。二是南方农村的孝道观念是当下全国农村中保留最好的地方。与北方和中部农村相比,南方农村家庭养老状况较好。三是南方农村的家族势力依然强大,建立在血缘之上的认同与行动能力较强,在村民自治和农民上访中,表现出较强的动员能力。
从家庭继替的角度,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母家庭具有较强的财产支配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南方农村依然保留一次性分家的习惯;二是分家后母家庭对分割出去的房屋、土地等财产有持续的影响力。我们在江西农村看到一栋房子里,生活四对夫妻(父母与三个结婚的儿子)的情形,维持着同财共居的大家庭生活,这在北方农村是很少见的。南方农村家庭能够维持联合家庭模式的关键在于母家庭的财产权不会受到子家庭的严重冲击。其实,母家庭对财产的支配甚至维持到了分家之后,比如,儿子分家之后,如果没有自己建房子而是住在父母所建的老房子中,父母一直具有对该房子的所有权。如果以后儿子不孝顺,老人就有权对已经分给儿子的房屋和土地提出索回要求。
二是代际关系平衡。南方农村的父母对儿子的责任要低于北方农村,比如,做父母的不需要承担为儿子建房子的任务,南方的子家庭一般住在父母的老房子中,一直等到结婚十多年后,积累足够的财富才能够建立自己的房子,而北方的儿子分家之时就可以从父母那里获得一套独立的房产。南方农村的父母认为,要帮助儿子成家立业,但是最主要的责任在于儿子自己,如果他不争气无法成家,父母不需要付全部责任。而在北方农村,只要儿子没有成家,村民就会认为“是父母的无能”。在赡养方面,南方农村子女不孝顺的情况远较北方农村少,很多老人在儿子全部成家之后就可以得到较好的照料,老人被遗弃的情况很少。
三是社区性家的基本主体是母家庭。在南方农村中,只要父亲在世且具有行为能力,他一般要行使家长权力。在社区中,无论他的几个儿子是否成家分家,父亲都是这个大家庭的代表,参与村落社会交往。有的时候,父亲去世了,大儿子也要替父亲扮演家长角色,代表其他几个兄弟家庭参与社区生活。相反,如果父亲在世时,子家庭在社区生活中架空父亲,或者是父亲去世后,兄弟们架空长子家庭的话,其他人就会暗地嘲笑这个大家庭不和睦。因此,在社区生活中,南方农村具有大家庭取向,子家庭之间的合力较强,建立血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延伸的范围较大,家族结构明显。
概言之,南方家庭生活中,母家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财产权和社区性家方面,体现了父权特色,平衡的代际关系和资源配置模式也表明,母家庭有独立存在的空间。南方农村家庭继替中,儿子成家分家之后,母家庭还能维持较长时期的优势,子家庭的成长并不直接带来母家庭的消亡。
(二)中部农村家庭生活及其特性
中部农村主要包括长江中游的两湖平原、江汉平原、黔渝山区、成都平原,以及东北地区的农村。这些地区的村庄历史较短,开发较晚,是明朝中期以后多次移民逐步形成的。中部农村每个村落一般多姓杂居,每个姓氏人数在几十人以下。在中部农村中,地缘替代血缘成为社会关系的基础,形成了典型的“地缘村落”,农户间的独立性强,社会分层不明显,呈现出涣散的社会结构样态。在家庭生活方面存在如下几个现象:
一是在家庭经济生活方面,注重享受而非积累,我们将其称之为“消费型”家计模式。表现在生活态度上,典型如四川人、重庆人注重吃穿和好“耍”的生活方式,正所谓“少不入川,老不出川”,缺乏奋斗动力,生活压力较小;表现在家庭内部是资源配置平衡,父母与子女同样有享受的资格,有谁赚钱谁花的味道。
二是代际关系理性化。中部农民早就放弃了“多子多福”的观念,是最先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和接受“生男生女都一样”观念的地区,甚至在中部农村已经出现了生女儿的生育偏好,理由是养女儿负担轻。在对待下一代方面,很多父母开始留一手,具有“存钱养老”的观念。在赡养方面,局部地区出现了伦理性危机,比如江汉平原老年人自杀现象与养老问题高度相关。这些现象进一步造成了代际关系的理性化,代际间伦理责任降低,物质资源交换稀薄,中部农村的代际关系朝低度平衡方向发展。
三是社区性家庭自由度高。中部农村存在一个独特的现象,“光棍”也算是一个独立的社区家庭,能够参与村庄人情来往和公共生活。在北方和南方村庄中,“光棍”不算是家庭,也没有资格参与社区交往,尤其纯女户的家庭在社区生活中是“毫无意义”的。此外,中部农村上门女婿现象很普遍,也不会遭到歧视。这些与中部农村中血缘关系不发达是一致的。
中部农村在家庭继替方面有以下特征:
一是家庭财产权转移不明显。分家之后,父母保持独立的家庭财产权,母子家庭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二是代际关系理性化,导致母子家庭间的资源交换较少,关系比较平衡。我们调查的川西平原农村,父母将儿子养到十八岁以后就不继续承担责任了,结婚更多是儿子的事情;儿子也很少关照父母生活。
三是在社区生活中,不存在母子家庭替代的情况。我们在重庆农村看到,父子分家之后,各自独立地参与社区人情往来,兄弟家庭更是各自独立。而北方农村则是母家庭随着子家庭的参与而退出,南方农村则是母家庭代替几个子家庭参与。
中部农村家庭继替过程表明,母子家庭间在财产、伦理责任和社区参与方面,都很少存在冲突的情况。儿子结婚之后,母子家庭迅速分开,之后,各自维持较为独立的财产权和生活空间,日常生活上相互不干涉,社区交往中也不存在替代情况。
(三)区域比较
表1 家庭继替模式的区域类型差异
|
村庄类型 |
继替模式 |
家庭“三元素”表现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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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权 |
伦理责任 |
家庭社区性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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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农村 |
更替模式 |
母子家庭冲突 |
厚重失衡 |
不 兼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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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 |
承继模式 |
父 权 支 配 |
厚重平衡 |
家长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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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农村 |
共存模式 |
母子家庭独立 |
低度平衡 |
各自独立 |
基于上文的分析,按区域总结了三种家庭继替模式:北方农村的更替模式是指母子家庭间不能同时拥有财产权,也不能同时参与社区公共生活,而代际关系上的“恩往下流”也体现了子家庭向母家庭吸取资源的机制。更替模式从第一个儿子结婚开始,一直持续到最后一个儿子结婚,父母支配的母家庭就消失了,此时的父母要么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依附于小儿子所支配的那个子家庭,要么是住在偏房中,从村庄公共生活中淡出。更替模式造成的后果是,核心家庭成为北方家庭的普遍性结构。
南方农村的承继模式是指母家庭相对于子家庭,在财产权、资源配置和社区参与中都具有优势,子家庭要在母家庭的庇护下成长。只有当父亲死亡,或者是主动交出家长权之后,子家庭才逐步获得独立完整的财产权和社区参与资格。承继模式造成的后果是,作为核心家庭的子家庭的独立性弱,大家庭成为南方农村家庭生活的理想形态。
中部农村的共存模式是指,代际之间的责任和物质交往都较稀薄,且相互之间在财产权和在社区参与中各自独立,母子家庭既不存在更替关系,也不存在承继关系,家庭生活自由度较大。共存模式造成的后果是,家庭的独立性强,母子家庭间和兄弟家庭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都比较淡漠,家庭间关联度低。
五、家庭模型与区域类型
当按照家庭类型标准来统计分析时,会发现全国农村家庭核心化程度高。纵然赞同这种结论,也无益于理解全国各地农村家庭生活现象差异。比如我们研究过离婚率、自杀率、赡养状况、妇女地位、生育观念等,全国不同地区农村呈现显著差异。这些问题该怎么解释?因此,我们深化对家庭生活的分析,并提炼出与传统研究范式相异的认识方式。前文我们讨论了家庭继替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三个区域家庭性质。
(一)构造家庭的力量
传统的分家研究,更多关注家庭的分裂过程,将分裂之后的家庭看做是孤立实体,忽视了分家后家庭之间的关系。后来有些学者提出了网络家庭的概念,分析分家之后核心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实际上,网络家庭分析也是将分家之后个体家庭的原子化状态作为研究前提,认为组成家庭网络只不过是对个体家庭的功能性补充。如果运用网络家庭的概念来分析传统中国的大家庭,就会抹去大家庭的性质,在我们看来大家庭不能化约为核心家庭联合结构,大家庭是一种具有中国社会特色的家庭形态。更重要的是,网络家庭概念不能够解释当前中国不同地区农村中家庭间关系的差异性。
麻国庆研究分家时,提出了分中有继有合的说法,对于解释中国分家制度有很大创新。本文研究对象既关注家庭分裂的过程,也关注分家之后的状态。家庭继替可以操作成为纵向的母子家庭关系和横向的子家庭关系。家庭继替过程中,存在三种力量:一是分的力量;二是合的力量;三是继的力量。分的力量主要表现子家庭向母家庭争夺资源、财产权和社区参与资格;合的力量主要表现为分家之后兄弟家庭之间的责任义务以及互助合作;继的力量主要体现为分家后母家庭对于子家庭的直接干涉、支配和间接影响的能力,孔子所谓的“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就体现了继的力量。以上三种力量不同组合结果,就构成了不同家庭形态,合的力量占优势时就显现出家庭和睦的状态,分的力量占优势时就造成家庭不和的状态,继的力量占优势时表现为父权家长特色和家庭的纵向绵延性。总体而言,南方、北方和中部农村家庭生活中,三种力量发挥作用不一样,造成家庭生活形态差异,构造出了三种家庭模型。
(二)家庭模型与现象呈现
南方农村的共同体模型
如前所述,南方农村的母家庭相对子家庭在财产权、资源配置和社区参与资格上,父权家长特色明显。子家庭从母家庭中独立出来,需要较长的时期,表明分的力量不强。南方农村祖先祭祀活动发达,父权发达,家庭纵向延绵性强,表明继的力量强大。从子家庭间关系来看,兄弟家庭之间具有很强的连带责任,南方家庭至今存在“长兄如父”的规矩。兄弟家庭、甚至是叔伯堂兄弟家庭之间,有很强认同感和一致行动力,体现了强大的合力。南方农村家庭中继的力量强大,分力受到压制,合力是被鼓励的,三种力量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同财共居范围大、父权发达、家庭传承性强、兄弟家庭关系紧密、历史记忆长的家庭生活形式,我们将其称之为共同体模型。
北方农村的联合体模型
北方农村家庭中,母子家庭在财产权、资源和社区参与资格上存在冲突,母家庭对子家庭的控制力不强,父权微弱,表明继的力量不明显;子家庭有强烈的分家独立冲动,表明分的力量强;北方农村兄弟家庭竞相分割母家庭公产,造成潜在的竞争性,兄弟家庭不存在强连带责任,亲兄弟明算账,只有受到外部威胁时才能够暂时整合起来。由于继的力量弱,母家庭随子家庭成长而消失,使得兄弟家庭之上不存在笼罩性组织;兄弟家庭之间竞争性与合作性之间存在微妙平衡,竞争性彰显,就会造成兄弟冲突,合作性占上风,兄弟家庭团结。北方农村中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形成对内竞争、对外合作的联合体模型。
中部农村的原子化模型
中部农村的母子家庭间替代性弱,兄弟家庭间独立性强,在财产权、资源和社区参与资格上,母家庭与子家庭,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和权力,基本无继的力量,因此,父权很弱;兄弟家庭间相互期待低,“各种各的地,各吃各的饭”,关系疏远,既无连带责任,也无明显冲突,合力和分力间低度平衡。由此,中部农村表现出母家庭和子家庭、兄弟家庭之间,互不干涉,独立平等,关系松散的面貌,形成了原子化模型。
农村家庭生活现象呈现
上述分析都是来自于对各地区农村家庭生活现象的总结提炼,这些现象及其差异皆产生于三个地区农村家庭性质。三个区域家庭模型和家庭生活现象差异如下:
表2 家庭模型与生活现象呈现的区域类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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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类型 |
区域类型家庭生活现象呈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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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模型 |
生育偏好 |
家庭纠纷 |
伦理责任 |
代内关系 |
家族结构 |
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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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型村庄 |
联合体模型 |
重男轻女 |
妯娌矛盾 |
厚重失衡 |
表面团结 |
范围小且分裂 |
较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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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型村庄 |
共同体模型 |
重男轻女 |
婆媳矛盾 |
厚重平衡 |
紧密团结 |
范围大且稳固 |
很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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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型村庄 |
原子化模型 |
男女无别 |
夫妻矛盾 |
低度平衡 |
相互疏远 |
结构不明显 |
极弱 |
(三)家庭模型的区域化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研究一直遭遇如下困境,中国农村社会地域广大、数量庞大、形态差异极大,对任何社会现象既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调查,也不能进行整体性概括。经过长期调研,我们发现不同地区的农村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性质,同时,相似的耕作方式、相似的历史文化传统、相似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造成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具有同质性,且区域差异明显。基于这样一种判断,本文认为农村家庭性质是与当地社会性质相关联的,下文将在家庭模型与区域村庄结构之间建立联系,进一步论证区域家庭模型的可信性。
既有农村家庭性质研究,经验材料多来自于南方农村。如费孝通、林耀华、葛学溥、许烺光等老一辈的学者,运用人类学方法在南方农村中进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建立关于中国家庭的本土认识。但是,这批学者关于家庭的著作对象局限于南方村庄,忽视了区域差异性。海外汉学家对于中国家庭研究,很多是运用早期留下的二手资料,或者是在台湾、香港地区进行实地调研,这些研究也有南方农村的烙印。这批著作反映出中国家庭的传承性、父权家长制、大家庭的理想和现实等诸多本土特性,与我们依据当下经验概括的南方农村家庭共同体模型吻合。受共同体模型支配,历史上南方农村的公产比重大,家族关系发达,南方农村普遍存在宗族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南方农村普遍兴起修建祠堂、续谱风气,这在北方和中部农村是不多见的。可以认为南方农村宗族发达是与家庭共同体模型伴生的现象。由此可以进一步断定,宗族组织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家庭符合共同体模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弗里德曼提出的宗族范式更适合于对南方农村和家庭的分析。
关于北方农村家庭的研究,早期的有杨懋春对山东台头村的人类学研究,还有李景汉组织的定县调查,以及国内外学者基于满铁资料的再研究。当代关于北方家庭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如王跃生的研究。纵观这些研究发现,北方村落历来都是多姓杂居且内部不存在统一的宗族组织。在家庭方面,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最主要的家庭形式,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并不常见。杨懋春与黄宗智对建国前华北农村的研究表明,村庄内部存在血缘关系发展出来的亲族关系,但是很不稳定。在村庄自治上,北方农村解放前依靠的是首事会制度,其社会基础范围较小、数量众多的五服团体。这样看来,自解放前至今北方农村分裂结构这一基本形态一直没有变化。由于兄弟家庭之间存在微妙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基于功能需求,这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一直扩展到五服范围内,形成了村庄的亲族团体单元。因此,北方农村的村庄结构与家庭模型也是契合的。
受自然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中部村庄的历史比较短,典型特征是血缘关系极不发达,村庄内部家庭关系是靠人情往来维系的,且村庄的开放程度很高。既有的研究也发现了中部村庄的此种特性,如日本学者武福直在《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一书中,对中国进行了与本文大致吻合的北方、南方、中部三个区域划分,认为华中农村(属于本文的中部农村)与华北和华南的村落相比,更加开放,更缺少自足性,村庄内部少有大姓宗族,货币经济发达。我们认为这几点符合中部农村事实。中部农村涣散的村庄社会结构,是与家庭间的分散关系相契合的。因为家庭核心化程度高,家庭之间呈现原子化状态,故而,村庄内部无法发育出宗族组织,村庄边界也不清晰。由于村庄内部关系不发达,农民就到村庄之外去补充生产生活之需求,推动了当地商品市场的发展。施坚雅分析四川农民生活时,强调市场在基层社会中的核心位置,认为市场圈而非村落才是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对象。黄宗智认为施坚雅的基层市场理论是有效的,不过仅仅在中部农村生效。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以农村母子家庭继替的过程为分析对象,旨在分析家庭继替的内在机制。在长期农村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民家庭继替现象主要包括“分家立户”两方面内涵,一是子家庭从母家庭分裂出来,二是子家庭融入熟人社会后获得一定独立位置。因此,我们从复杂的家庭现象中提炼出对中国农民家庭继替最为关键的三个要素,即财产权、伦理责任和社区性家,将其称为家庭“三元素”。以家庭三元素为工具性概念来论述家庭继替中子家庭财产权的生成、伦理责任实践和社区性家扮演过程。在论述华北家庭延续机制之后,我们又从家庭“三元素”实践形态切入探讨北方、南方和中部三个区域类型村落农民生活特性。由于家庭与村庄社会结构存在高度关联,我们发现财产权传承方式、伦理责任强弱和母子家庭社区身份的关系更替都凸显出区域类型差异。通过不同地区农村家庭继替过程的对比,我们认为北方农民家庭继替表现为更替模式、南方是承继模式和中部是共存模式,进而结合区域村落社会性质,建构出中国农村的家庭性质及其区域类型。
责任编辑:甘霆浩
备注:原文刊发于《思想战线》,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