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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针对现有城市化质量概念的弱点,本文运用人口学指标,构造一个稳定城市化概念来表征农村人口城市化迁移过程角度的城市化质量。稳定城市化是指在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共同生活基础上呈现出来的连续的、无障碍的、不可逆的城市化过程,包括过程稳定性和家庭完整性两个方面。如果获得合适数据,可以计算城市化稳定性指数。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以不稳定城市化和稳定城市化为逻辑桥梁,在城市化问题及其社会经济根源之间建立清晰的逻辑联系,从而可以通过解释不稳定城市化达到研究和解决城市化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稳定城市化 城市化质量 迁移 家庭迁移 城市化问题 一、引言 1996年,中国的城市化率为29.6%,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此后中国历年城市化速度均在1.0以上。其中,1996~2000年间的简单平均城市化速度为1.39,2000~2010年间的简单平均城市化速度为1.34[1]。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城镇人口比例已经高达49.7%。2010年3月,联合国发布的《世界城市化展望(2009年修正版)》指出:目前全球超过50万人口的城市中有1/4在中国;“中国在过去30年中的城市化速度极快,超过了其他国家”。中国媒体对此的报道和评论显得颇为复杂,有的肯定中国城市化的总体趋势,有的强调快速城市化带来的负面问题[2]。实际上,与快速城市化相伴生的城市化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例如对“城市病”、“伪城市化”等的分析(邓伟志,2003;苗光新,2011)。即使撇开由城市扩建、拆迁、行政区划变动所引起的“被城市化”中存在的问题,单纯从通过迁移实现城市化的人口看,中国的城市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稳定和不完整的,例如非家庭迁移、就业不稳定、市民化问题等。一个不断跃升的城市化率并不能反映中国城市化的真实图景,也不符合人们对于城市化的理想期望和真实感受。 与城市化速度相对应的是城市化质量,只有速度与质量相结合,才有可能反映城市化的真实面貌。本文基于已有关于城市化质量的研究,提出一个迁移角度的城市化质量概念——稳定城市化,并以该概念为核心,构建一个关于中国城市化问题的分析框架。稳定城市化框架将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类型问题纳入一个统一框架,从而有利于建立不同城市化问题之间的共同联系,并为城市化问题提供新的分析思路。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包括5个部分。第二部分是一个关于城市化质量研究的简要综述,指出已有的城市化质量的内涵都包含多个层面,而且都是以城市化的社会经济后果而不是城市化(人口迁移)本身来表征。第三部分从迁移的角度提出稳定城市化概念以及城市化稳定性指数,并以该概念为中心构建一个关于中国城市化问题的分析框架。第四和第五部分是对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的应用,分别论述中国的不稳定城市化现实及其可能的原因。第六部分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与已有的城市化质量理论相比,稳定城市化概念将城市化过程与结果进行了明确区分,并关注与城市化速度直接对应的城市化过程的质量,为城市化质量研究增加了一个新的角度。如果能够得到足够适用的数据,可以计算城市化稳定性指数以及估计不稳定城市化的影响因素,为解决城市化问题提供答案。 二、关于城市化质量的研究 对于城市化质量的研究久已有之。例如,有关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结论,就是一个关于城市化质量的评价,尽管它所使用的仍然是简单的城市化水平指标。目前已经有很多关于城市化质量的研究成果,笔者梳理出如下三种代表性理论: (一)均衡城市化 均衡城市化是指一种均衡状态,即城市化过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其所达到的水平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既不“超前”,也不“滞后”;它既是该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象征,也成为下一个时期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条件之一。均衡城市化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第一,在某一特定时期,农业人口提供的农副产品扣除自身消费所能供养的人口等于或大于城市人口,且农村处于充分就业状态;同时,城市建设所能承载的人口等于或大于城市人口,城市所能承载的产业的资本存量和流量之和,能保证城市人口充分就业。第二,城市人口在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分布满足各城市的边际规模收益与边际规模成本相等的条件。此时人口城市化的水平称为均衡人口城市化水平,具有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表征性能”(周铁训,2007)。 均衡城市化概念本身是一种对城市化过程的描述,但它所使用的指标却明显是城市化进程完成时的状态,例如农村无剩余劳动力、城市充分就业等。所以,均衡城市化理论的提出者实际上是用这样的“理想状态”作为参照系,对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是否“均衡”进行评价,并认为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是“非均衡的”,实际的城市化水平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超前的”而不是滞后的。合意城市化的概念与均衡城市化相似,计算出的合意城市化率被称为“均衡发展的城市化率”,即城市化进程完成时的城市化水平(王铮、王露,2000)。 (二)可持续城市化 可持续城市化包含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含义沿着可持续发展的两条路径展开。一条路径是突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从而可持续城市化意味着城市系统中社会—经济—自然子系统之间,以及城市系统与周边区域等外部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其关键是城市人均生态足迹增长得到控制,城市代谢效率不断提高(崔胜辉等,2010)。另一条路径是突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经济、社会、生态多维度协调发展的思想,从而可持续城市化意味着实现了人口、经济、环境、社会等多要素协调发展;同时,它还实现了外延与内涵协调发展的城镇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据此,不仅人口维度的可持续城市化包括城镇人口比重和城镇密度、就业结构以及人口素质等多重指标,而且它还只是多个评价维度中的一个(侯学英,2005)。 (三)城市化质量 直接的城市化质量理论从与城市化速度相对应的角度提出城市化质量问题,并将重点放在评价指标体系上。叶裕民(2001)研究认为,城市化质量包括城市现代化(城市发展质量)和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质量)两个方面。其中,城市现代化是城市素质综合反映,可采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以及人的现代化水平三大类指标来衡量;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之间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渐趋于一致的过程,应采用城乡间经济社会联系的指标和生产生活水平及方式的城乡差异的指标来衡量。她利用20世纪90年代末的数据说明,中国的城市化质量不高,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一些后续研究采纳了上述城市化质量界定(例如孔凡文、许世卫,2006)。国家城调总队和福建省城调队课题组(2005)提出,城市化质量的内涵应包括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经济发展质量、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公平性四个方面,并利用其数据优势,建立了包含六个方面的指标体系。还有研究虽然指出城市化质量应侧重于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以及农村向城市转化的动态过程,但是对城市化质量内涵的理解却是类似的,即包括经济发展质量、城市功能发展质量和社会和谐发展质量(余晖,2010)。 总的来说,目前的城市化质量理论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用城市化的后果,即与城市化过程相伴生的城市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城乡关系等多维度指标表征城市化质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可以看作城市化背景下的一般性发展质量;第二,城市化质量指标体系中仅包含城市化水平等少量城市化特征变量,城市化过程指标——例如城市化速度、人口迁移特征等,并没有成为城市化质量的主要指标。 三、稳定城市化——一个人口迁移角度的城市化质量概念 (一)稳定城市化概念 城市化的很多定义都是广义的,包含城市化过程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例如,一种定义是:“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也意味着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的扩散过程。”[3]本文从狭义层面将城市化定义为人口、资源以及经济活动等的空间流动和集中过程。城市化过程可以对社会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因而与后者存在因果关系。城市化过程有速度和质量之分,社会经济发展也有速度和质量之分。不仅各自的速度和质量之间相互影响,前者的速度和质量也会同时或分别地影响后者的速度和质量。根据这种区分,现有的很多城市化质量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社会经济发展质量,从而需要构造与城市化速度直接对应的城市化质量概念。 从人口角度看,城市化通常呈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并定居的过程。与城市化速度相对应,可以将城市化质量具体定义为稳定城市化,即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庭成员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共同生活基础上呈现出来的连续的、无障碍的、不可逆的城市化过程。稳定城市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迁移过程的稳定性,即尽可能地减少迁移过程中的波动和回流;二是迁移的家庭完整性,即只要愿意,家庭成员能够共同迁移。 笔者提出的这一“稳定城市化”概念受到了已有的关于迁移过程以及市民化研究的启发。蔡昉(2001)将劳动力迁移过程划分为从迁出地转移出去和在迁入地居住下来两个过程。其中第二个过程是指迁移者的预期,如果不能留下,便要回流,即迁移是不稳定的。其后关于市民化的研究认为,即使已经居住下来,迁移者也还需要经历市民化过程,即实现经济、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的向市民的转变(黄祖辉等,2004;邹农俭等,2009;纪韶、李舒丹,2010)。概括而言,完整的人口城市化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迁移、定居和市民化。稳定城市化包括迁移和定居两个阶段,是一个同时包含了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经济学概念;市民化是一个包含经济因素的社会学概念。 稳定城市化是对城市化过程而非结果的一种描述。它不是城市化过程完成时的状态,而是人口城市化过程的动态特征。城市化过程的特征在逻辑上必然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二者是不同的。后者在其他研究中直接被当作城市化质量的表征,这是稳定城市化与其他城市化质量概念的根本区别。稳定城市化概念没有否认其他关于城市化质量研究的基本结论,而是将城市化过程和结果进行了区分,赋予城市化质量以本源含义,并在这个意义上认为已有的城市化质量概念存在误用。 稳定城市化主要使用人口学指标,但包含着经济理性和社会关怀。稳定城市化的观察对象是城市化迁移者,而人口迁移是基于合理成本收益预期的理性行为。稳定的城市化迁移过程,例如回流的减少、波动幅度的下降等,在宏观上意味着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变量的稳定和可预期。反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不稳定和不平衡将会导致迁移者的回流、城市化速度的异常波动、较高比例的非家庭迁移等,这些现象可以称为不稳定城市化。对迁移者来说,稳定城市化意味着能在城市充分就业,其家庭能在城市稳定地生活。不稳定城市化将使那些受影响的迁移者付出大量的经济和非经济代价,这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代价。单纯的统计意义上的城市化速度和水平指标会掩盖回流、波动、非家庭迁移等不稳定城市化现象,而稳定城市化概念则会弥补这个缺失。稳定城市化的社会关怀体现为对家庭生活完整性的尊重,因为家庭成员共居不仅具有经济节约功能,更具有满足家庭成员情感需要的重要功能。非家庭迁移用更高的迁移经济收益替代了家庭的经济功能和情感功能,虽然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其非经济损失被忽略了。如果家庭迁移比例增加,这种隐性存在但被忽略的社会代价就会降低。 (二)城市化稳定性指数 可以采用人口学指标来构造一个城市化稳定性指数,用以表征城市化过程的质量。利用已有的迁移和城市化的指标,可以选择3类共计5个指标。这3类指标分别是迁移稳定性、迁移完整性和城市化速度稳定性,其中,前2类指标反映城市化主体的迁移过程的特征,第3类指标反映主要由包含迁移在内的多种因素引起的城市化速度的持续变动情况。这3类指标可以用5个具体指标来表示(见表1)。为了计算城市化稳定性指数,可以考虑在各指标值标准化的基础上,给5个指标按照一定权重赋值,并计算其加权指数[4]。如果能够得到历年数据,便可以计算各年度的城市化稳定性指数,该指数与城市化速度一起可以更好地反映城市化进程的真实状况。5个具体指标的含义如下: (1)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率。指上年度外出而本年度未外出的农村劳动力占上年度全部外出劳动力的比例。由于各种家庭和个人的原因,会长期存在一个正常的回流率。当年回流率越接近于正常回流率,由于异常原因导致农村劳动力迁移的波动性越小。 (2)农村外出劳动力规模变动率。这个比率指本年度与上年度外出劳动力规模之差与上年度外出劳动力规模之比。正常情况下,每年新增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应有一个大致稳定的规模,从而该变动率呈现为较为接近的正值。该变动率大涨大落,就意味着迁移发生异常波动,城市化稳定性降低。 (3)举家城市化迁移比例。指农村地区举家迁移到城镇地区的家庭数量与拥有城镇化迁移人口的全部家庭数量的比例。这个比例越高,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迁移的完整性越高,农村牵挂越小,从而城市化稳定性越高。 (4)农村留守儿童比例。农村留守儿童是外出农民工家庭的重要成员,他们的留守状态意味着家庭成员的分离和家庭功能的缺失。根据课题调查数据,有约40%的留守儿童家长希望孩子随同外出,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而不得不将孩子留守。因此,随着各种条件的改善和约束条件的解除,留守儿童比例将趋于下降并接近家长愿意孩子留守的比例,这个过程意味着城市化稳定性的提高。 (5)城市化速度变动率。指某年度与上年度城市化速度之差与上年度城市化速度之比。同样地,这个变动率越小,或保持某种可预期的变化趋势,城市化过程越趋向于稳定。
(三)稳定城市化的应用分析框架 作为一个新提出的城市化质量概念,稳定城市化一方面可以用于计算城市化稳定性指数,比较不同时期人口和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空间流动过程的稳定程度;另一方面可以用于分析城市化问题的 原因及其应对之策,而这正是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所在。稳定城市化和不稳定城市化是用一些统计指标人为构造出的一种抽象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本身并无任何实质性意义,但是,它可以将城市化过程中作为原因和后果的具体社会经济现象加以区分,并作为逻辑桥梁在其中建立联系(见图1)。一些与人们的现实经济利益挂钩的社会经济现象导致了不稳定城市化现象,此为原因;不稳定城市化现象所引发的另一些与人们的经济利益挂钩的社会经济现象,多数不合人意,此为后果。在这里,所谓的原因是指可能对人们的城市化迁移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例如就业机会、制度公平、农村产权制度等;所谓的后果便是那些城市化问题,例如就业困难、城乡二元差距的维持或扩大、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社会冲突、留守和流动儿童问题等。 城市化问题在表面上是由不稳定城市化所导致的,所以,如果能够提高城市化的稳定性,城市化问题便有望得到缓解。但是,不稳定城市化现象并非独立存在的因素,其背后有更深刻的现实社会经济原因,这些因素才是城市化问题的根源所在。解释或解决任何城市化问题都必须从根源而不是问题本身寻找答案,而根源和问题共存于同一个紧密联系的动态社会经济体系之中。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建立了作为原因或后果的各种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能够简化研究路径,通过分析不稳定城市化的可能的社会经济原因来间接地达到分析和解决城市化问题的目的。 鉴于稳定城市化指数的计算仍然存在数据来源限制的问题[1],作为对稳定城市化概念的应用,下文将对当前中国不稳定城市化的现实及其可能的原因进行概括。逻辑上的可能原因分析可以转化为实证研究的理论假说,也可以用数据检验其真伪,这甚至更加重要,但超出了本文的任务范围。
图1 稳定城市化的分析框架 说明:图中实线文本框表示具体社会经济现象,实线箭头表示具体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实际联系,虚线文本框表示本文构造的抽象社会现象,虚线箭头表示抽象社会经济现象在具体社会经济现象之间建立的逻辑联系,无箭头连线表示对同质现象的归纳。 四、中国的不稳定城市化现实 (一)不稳定迁移和城市化:波动和回流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候鸟式迁移”,即他们就业在城镇,但家庭之根一直在农村,而且在城镇的工作会经常发生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雇主的变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不稳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很多人在外面不能实现长期就业,容易发生返回迁移或循环迁移;二是很多人在外就业的工作岗位容易发生变动,需要承担转换工作带来的各种损失。农民工就业岗位的波动和回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济效率问题。如果回流率降低,就业稳定性增强,那么,农民工的劳动力资源利用效率将会得到提升,国民财富和农民工收入都将因此而增加。 1.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根据对不同时间、不同样本范围的调查数据的归纳(见表2),如果以上年度外出劳动力为基数,外出劳动力回流率约在7%~8%左右;如果以调查年度之前有外出经历的劳动力为基数,则外出劳动力回流率在20%以上。根据白南生等(2002)的研究,只要环境条件适合,一半以上的回流劳动力可能再次外出寻求就业。也就是说,多数农村劳动力回流并不是为了回归农业或者回乡创业,而只是一种权益之计,实际上属于循环迁移。
2.城镇人口增长和城市化速度的波动。波动与回流有关但不完全相同。波动是指城镇人口流入和流出的大尺度变动,而回流是一个有规律的单向流动现象。城市化的波动通常与一些重大事件有关,包括政治事件(例如“上山下乡”)、社会事件(例如“非典”)以及经济事件(例如国际金融危机)等。城镇体系应该具有在危机时期抑制异常人口流动的能力(例如维持就业、社会保障等)。图2显示,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化水平呈现出从缓慢增长到快速增长的趋势,而城市化速度以及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则常常发生剧烈波动,例如1961~1965年的大起大落,1978~1988年的连年高居不下,1996年以后的再次攀高和下降等。由于计算公式不同,城镇人口增长速度的变动幅度比城市化速度的变动幅度更大,不过二者的基本趋势是相同的[1]。根据张兴华、王淑荣(2009)的研究,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从而城市化)已经经历了7个周期的波动,尽管波动幅度趋于下降。
说明:城市化水平对应于左侧纵坐标,城市化速度和新增城镇人口变动率对应于右侧纵坐标,单位均为百分比。 图2 1978年以来中国历年城市化水平、城市化速度和城镇新增人口变动率 (二)不完整迁移:留守的家人和分离的家庭 法国著名社会活动家、戴高乐总统的侄女热尼叶佛·戴高乐·安东尼奥曾说:“遭受赤贫之苦的家庭有权团聚一堂,不因贫穷而被拆散……由自己的父母所抚养是儿童的首要权利”(戴高乐·安东尼奥,2010)。姑且不讨论上述信念的正当与否,它所揭示的家庭成员分离现象在当时法国底层人口中的确存在。在中国,部分家庭成员外出或者家庭成员分离式的劳动力转移就业早已是众所周知的社会现象,而且是中国经济成功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原因之一(Fan,2011)。从家庭策略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成功的分散家庭风险的做法,但是,这种成功背后的非经济代价在前文中也有所述及。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家庭成员无法一同迁移,尤其是需要抚养的孩子和需要赡养的老人,也包括其配偶,主要是妻子。这就造就了典型的农村三大留守群体,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以及留守妇女,每个群体都面临着特殊的社会问题,构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这种不和谐如果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不仅会对当前无数家庭造成伤害,而且也会对中国社会的传统家庭模式造成冲击。 周皓(2004)依据对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计算得出,人口迁移的家庭化趋势是20世纪90年代人口迁移与流动的主要特征,而且这种家庭化迁移是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从1990年到2000年,中国流动人口中迁移家庭户的比重从7.4%提高到46.1%。根据人口普查定义,迁移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方式生活的迁移人口,未必是完整地从农村迁出的家庭。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中国外出农民工举家外出的比例,2003年为21.3%,2004年为20.9%,2005年为20.6%,2008年和2009年均为20.4%,多年维持较为稳定的水平。本课题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423个外出家庭中,夫妻共同外出的家庭占59.1%,这从流入地角度可以看作迁移家庭户的比例;其中,夫妻和孩子共同外出的家庭占18.4%,这从流出地角度可以看作举家外出的比例。 五、不稳定城市化的可能原因 根据劳动力迁移的“双重推拉模型”,在劳动力的迁出地(农村)和迁移目的地(城镇)均同时存在吸引和排斥的力量,其种类和强度依具体情况而定,有自然的、市场的以及人为的制度性因素(Lee,1966)。推拉合力的方向和总量决定劳动力是否迁移、迁移的方向、迁移的规模及其稳定性。在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中,农民工城市化迁移的推力和拉力存在于经济形势、就业机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中,家庭人口结构特征则作为内因影响家庭的具体迁移决策。 (一)经济总量有限,就业机会不足 农民工城市化迁移的首要目的必然是寻求就业或谋生的机会,这就需要以城市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为前提,包括受雇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机会的增加,一方面依赖于经济总量的增长以及资本构成的变化,另一方面依赖于经济产出结构与社会需求结构的契合程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历程,首先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兴起,实现了第一轮农业劳动力转移热潮;接下来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调整、对外开放、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兴起,非农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引导了乡镇企业之后的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和城市化转移。乡镇企业和沿海地区外向型产业以较低的工资水平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竞争的加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等程度的加剧,中国迫切需要改变当前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这对农民工以及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总量和就业稳定性将造成巨大压力。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迫使国家实施了巨额的经济刺激计划,缓和甚至改善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为未来就业形势增添了不确定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10)。一旦发生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工就业将难免受到影响,农村劳动力回流和城市化波动将有可能发生。 (二)城市对外来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 农民工与原市民在职业类型和收入水平、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距。如果将这些差距表述为具有一定程度合理性的不平等,而将同等条件下农民工在城镇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视为不公平,那么,中国进城农民工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存在于市场、政策、制度乃至行政干预等多个方面,这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体现。根据已有研究,农民工面临的不公平制度分别存在于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领域。 1.城镇劳动力市场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工就业政策总体上趋于开放和公平,城镇就业市场也逐渐对农民工开放,但期间也经历过几次大的反复,最主要的有两次,一次发生于1989年以后的经济紧缩和“民工潮”期间,另一次发生于1997年以后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亚洲金融危机期间[1](张晓山、李周,2008)。北京、武汉、广州等地都效仿上海,建立了外地劳动力使用分类管理制度,并配合以“腾笼换鸟”行动,清退一些岗位上的农民工(程新征,2007)。但是,很多研究证明,外来农民工并没有对城镇本地劳动力就业造成明显冲击,因此,清理和限制外地农民工就业的做法对城镇吃力不讨好,对农民工则造成了无以挽回的伤害。同工不同酬也是城镇劳动力市场不公平的重要体现(蒋月等,2006;孟昕等,2006)。很多施加于农民工的不公平就业管理制度,例如针对外出农民工的审批、办证和收费制度,变味和带血的收容和遣返制度,薄弱的劳动保护制度等,在“规范管理”的理由下,甚至成为对农民工的负保护制度。 2.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依据新近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险项目均面向各类单位的在职职工,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保险费。但是,经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①很多单位逃避为本单位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项目和额度“缩水”,由“五险”变为“三险”,保险费基数被设法降低以减少企业缴费;②很多农民工就业流动频繁,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网络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面临非常大的操作成本,很多农民工因此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甚至在工作地点变动时要求退保,或者与雇主签订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③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主要针对单位职工,灵活就业、自我雇佣、未注册的各类经济实体无法加入社会保障体系,这在农民工群体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1],而那些以城镇职工为主体的单位则很少发生这些情况,因而与农民工形成鲜明的反差。 3.与户籍挂钩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公平。还有一些制度虽与人们的就业状态无关,但与人们的户籍身份挂钩。与农民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不平等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子女的教育保障和教育公平制度、政策性住房制度以及低收入保障制度。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一个难题。随着流动儿童在城市上学年级的升高,初中学生毕业和参加中考资格的问题以及高中学生毕业和参加高考资格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农民工随迁子女跨省参加高考仍然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2]。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可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另外还有各单位自建、联建、集资住房等。这些优惠住房政策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短期内还很难惠及外地户口的农民工家庭。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主要是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保障标准依据各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而有所不同,外来农民工无权享受。 在对农民工不公平待遇进行衡量的基础上,需要回答如下问题:①这种不公平究竟是源于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地,经济结构)分层导致的不平等,还是的确是由户籍身份引起的歧视性待遇,或者二者兼而有之;②这种不公平对农民工的影响,在于不改变其迁移行为情况下的直接福利扣减,还是在于对其迁移行为产生影响。在稳定城市化框架内,可以对后一个问题进行检验。 (三)农村推力和拉力的消长 在大规模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初期,剩余劳动力在农村更多感受到的是向外的推力而不是阻碍其外出的拉力。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农村劳动力规模趋于下降,农村人地矛盾趋于缓和,人均资源占有量趋于增加。此时,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斗,农村转移劳动力已经在外闯出一片天地,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和生存能力,也逐渐适应了城市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农村的山水田园对于远在他乡的主人已经变成一种归乡的召唤,也可以说农村户口“含金量”从零向正值方向回归[3]。随着中西部地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交通状况的改善,农村的就业机会将趋于增加,这将增加农村对劳动力的拉力。 对于多数在城镇长期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来说,他们与家乡的联系依然存在,不仅包括那些社会关系、情感、社会习俗等文化意义上的联系,更包括经济和家庭意义上的实质联系(Triger,2000)。已经全家进入城镇的中国农村家庭与家乡的实质联系有两类:一方面是留守在家乡的年长父母如何赡养;另一方面是遗留在家乡的各类资产如何处置。即使农村家庭已经在城镇过上了稳定的生活, 他们与家乡的联系会依然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成为越来越强的束缚。 赡养年老父母依然是中国家庭的义务。农民工的父母在健康状况尚可时可以帮助照料农务和家务,而一旦体衰多病,不仅不能再提供帮助,他们自身也开始需要照料。由于农村地区缺乏社会化养老服务,年轻人一旦外出,要么老年人在农村的生存状态很差,要么他们的子女必须放弃在城镇的工作回家照顾老人。除非农村地区逐渐发展起公益性或商业性的养老服务体系,否则,农民工父母的养老问题就无法解决,这对很多农民工家庭的稳定城市化形成羁绊。 农民工家庭在农村的资产包括住房、宅基地使用权、耕地承包经营权等。一部分农民工愿意保留这样的财富以便将来成为“不在地主”;但也有农民工希望能兑现这份资产的价值,或者起码实现一定的收入,以便于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然而,这些资产目前都面临集体产权制度的约束,无法兑现其市场价值。从农村振兴的角度,集体产权制度约束可以吸引一部分劳动力返回家乡,振兴农村;从城市化迁移者的角度,这便构成了稳定城市化的障碍。如果能够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实现农民集体资产的可交易和可兑现,可以预见,农民城市化迁移的稳定性将会增加。 六、总结及下一步研究方向 鉴于对城市化问题分析的需要以及现有城市化质量理论的特点和不足,本文提出了稳定城市化的概念和分析框架。通过对城市化过程和结果加以区分,本文以稳定城市化这一概念来表征城市化过程的质量,其内涵包括城市化迁移的过程稳定性和家庭完整性。如果能够观察到迁移和城市化速度的波动率下降、回流率下降以及完整家庭迁移比例提高,就可以认为,城市化稳定性及质量得到提高,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能够获得适用的数据并计算出历年的城市化稳定性指数,就可以综合地判断城市化稳定性的长期变化。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对作为具体社会经济现象的城市化问题及其社会经济根源进行区分,以不稳定城市化作为逻辑桥梁,将这些因素区分为不稳定城市化现实在逻辑上的原因和后果,从而通过分析不稳定城市化的社会经济根源,可以间接地为解决城市化问题提供答案。因为城市化问题是多维度的,而稳定城市化概念和指标具有单一性,因此,这可以简化城市化问题研究。 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可以很好地与劳动力迁移的推拉模型相吻合,因此,可以将人口学和社会学中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聚居形式等因素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上述分析可以转化为实证分析的假说,如果获得适用的数据,便可以对人们关心的很多问题的原因进行实证分析。重要的研究议题包括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回流问题、农村人口的不完整家庭迁移和留守儿童问题等。在原因当中,人们普遍关心各种制度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城市对待农民工的不公平社会经济制度等,都可以纳入实证分析之中。因此,后续研究的关键工作是寻找合适的数据,并结合数据和稳定城市化分析框架开展实证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针对的城市化问题都是客观的现实表象,至于这些现实是否对它们所依附的主体——农民工及其家庭——构成真正的“问题”,还需要另行开展实证研究,本文论述的逻辑基础是这些表象的客观性而不必要求“问题”的真实性。无论这些“问题”真实与否,都不会损害城市化稳定性的提高可以缓解这些城市化问题并提高农民工家庭福利的逻辑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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