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变迁与乡土社会之变

    ——基于宜昌市杨村的纠纷考察:1988——2007

     

    邢成举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北京海淀,100193;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4

     

      以往相关研究中偏好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特点,导致针对纠纷本身和以纠纷来研究乡村社会的研究都较少呈现。对杨村纠纷变迁的考察使得我们发现,纠纷的主体、性质、表现形式、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观念和解决途径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纠纷变迁的背后是村庄社会交往规则的变化,更是乡村社会性质的变化。自己人纠纷的减少和外人纠纷的增加表明,乡村社会中个体的行动逻辑开始转向现代化、理性化和利益化,乡村社会整合面临巨大挑战,乡村社会出现了解体的危险,而法律若是无法及时回应和建构乡村社会所需要的规则体系,则乡村社会的失范是潜在的。

    关键词纠纷变迁 乡村社会性质 自己人纠纷 外人纠纷 变迁趋势

     

    一、引言

    以往关于农村或是民间纠纷的研究着重于关注不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可能的途径,同时对纠纷解决当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或者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就是以纠纷为载体研究国家法律进入村庄后乡村社会如何调试和应对的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吸引了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等众多学科,其中以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最多,其中有很多的研究成果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从研究者角度看,这些研究以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苏力、强世功、何兵、高见泽磨、谢晖、赵旭东、朱晓阳、郭星华等的研究为代表。此外,法律社会史和法律文化角度的研究也是较为突出的,如瞿同祖、黄宗智、白凯、梁治平、滋贺秀三等人的研究为代表。费孝通(1998)认为,乡村里所谓的纠纷调解是一种教育的过程,这可谓是一语中的。在现代社会,纠纷调解中法律的进入使得调解工作多了惩罚的性质,少了教育和恢复的性质。以往关于纠纷的研究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详实和丰富的学术积累和学术启迪,也让我们领略到了多学科研究同一主题的光彩与魅力。但是现有的研究更多地是关注纠纷解决和纠纷生成的内在逻辑或是途径,而对纠纷本身或是本质的研究是很少的。杨华(2008)、刘燕舞(2011)的研究在这个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发展与补充,他们的研究让我们看到了纠纷的性质,也明了了纠纷的类型。但是其对纠纷的讨论是为了理解法律下乡的乡土遭遇和民间纠纷中的主体关系与解决规则,其仍没有跳出以纠纷思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路径。而本文则是希望通过对一个村庄纠纷事件变迁的展示客观地说明纠纷构成与类型本身的变化,并希望通过纠纷的变化来理解村庄社会与人际关系性质的变化。对纠纷本身的研究也可以发现法律在乡土社会的生长空间和实践基础,正是因为社会性质变化带来的纠纷类型与性质的转变才使得作为国家意志和现代思想代表的法律成为了纠纷解决的途径。杨村纠纷的历史变迁分析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介入乡村社会纠纷解决并发挥明显作用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二、杨村村庄概况

    杨村位于宜昌市宜都市H镇,毗邻镇中心,本村接壤长江,村内有江道码头。本村在2001年由原杨村、蔡村和石村1234村民小组合并而成。本村现有村民1490多户,共有人口4400多人,有8个村民小组。村内现有耕地2300多亩,有桔园3000多亩。2002年土地二轮延包之后,本村范围内就没有进行土地调整了,因为这与中央关于土地长久不变的政策是不相符的。2011年本村生产总值达到1.2亿元,年人均纯收入大约为10560元。杨村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将水田改种为桔园的,因为桔园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土地在农民的生活中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与土地相关的纠纷也十分多见。2011年村集体收入22万元,2010年村集体收入15万余,村两委计划到2014年实现村集体收入50万元,相对于全村较多的人口而言,本村现有的集体收入并不充足。因为本村被规划为县级工业园区,因此招商引资成为了村干部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村干部的招商引资工作的压力很大但是也有动力,这一方面是因为上级政府的要求和硬任务,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招商引资出租土地而增加村集体收入。构成村集体收入的内容主要是:房屋出租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和集体土地山林出租收入。当地当前土地流转的价格是每亩1300元,并且土地租金每5年上涨10%。村内现有5名正式干部和3位后备村干部,有8个村民小组长。村干部对村庄实行包片管理,每个村干部负责一个村民小组内的各项事务。

     

    按照村两委对村庄发展的规划,预计到2014年本村生产总值将达到2亿元,年人均纯收入将达到1.5万元。村内共有道路45公里,其中37公里为水泥硬化道路,即90%以上的农户都可以实现硬化道路通达农户。本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了90%,自来水供应来自本镇内的自来水厂。本村在地形上有平地、丘陵和山区,在山区居住的居民中仍有一部分村民居住土坯房,村两委希望在三年内将土坯房屋减少到10栋以下。本村内共有低保对象110人,五保对象27人。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大约是96%,村民们对合作医疗的评价挺好的,因为老年人医疗费用发生纠纷的情况减少了很多。2003年至今,招商引资项目共占用本村土地1300余亩,今年规划占地面积为800亩,村内现有失地农民超过1500人。失地农民中的老年人对自己的未来生活表示担忧,而这种担忧也在家庭层面的代际关系中得到了体现。赡养纠纷的发生正是家庭内部年轻成员对老年人价值弱化持负面评价及应对的一个体现。

     

    10年之前,本村就基本上停止了水稻种植,而将水田改为旱田,与原有的旱田一起发展柑橘种植业。目前柑橘种植已经构成了村民农业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按照一般年景的产量和价格计算,每亩桔园的收入能够达到5000元以上。本村现有桔园4300亩,每年桔子产量为2500吨。除了种植经济林以外,本村养殖业的产值也是十分突出的。本村每年出栏山羊500头,每年出栏生猪1500头。养鱼是本村养殖业中的亮点和焦点,本村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优势与企业发展优势,主要从事鲟鱼养殖。村内鲟鱼养殖网箱总数超过2000个,每个网箱的容积为200立方米,这样的网箱可以产鱼2000斤。村内有养鱼大户2个,人均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本村的5678组即原杨家畈村在上世纪90年代就是当地有名的“扫把村”,基本上是家家户户都手工制作棕扫把和拖把。制作扫把和拖把,每年可以给村民带来1000万元的收入。本村外出打工有500人,在周边企业就业的村民有300人左右,从事建筑即泥瓦匠和木匠的村民有100人左右,这些人每年可以获得2500万元左右的收入。本村村民在镇范围内从事服务行业的有1200人,每年创造产值约2000万,主要是超市、餐饮、宾馆、农资、机电汽车修理等领域。

     

    村庄的内聚力不强,因此并不排外,村庄的氛围是比较包容和开放的。外来上门的人,也可以很好地适应村庄生活。血缘关系、趣缘关系、友缘观赏性当中,血缘关系作用在弱化。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开始出现功能扩大的趋势。“现在处关系,关键是看个人性格,性格适合的话,这种关系比亲戚更重要”。这是一个看重平等,强调能力,重视协调的村庄;村庄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与可塑性;社区也是包容和开放的;地域经济发展为这些现象的发展提供了土壤;现代性因素进入后,他们可以快速接受和学习,因为村庄内传统的价值与规范已经丧失殆尽。通过地缘关系建构起的村庄社会是尊重个体能力的,也关注社会交往关系。这个方面的一个例证就是,移民会很快融入村内的原有居民,并很快地加入到当地人的红白事等人情往来活动中。对于村民而言,生活的最大目标已经具体化为金钱,经济层面的巨大成功成为村民们的一致追求。在村民的社会评价系统中,有钱的村民是最成功和最有面子的人,经济理性成为了村民的第一理性。

     

    三、杨村纠纷状况统计及分析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费孝通,1998:49)。其实,我们可以就此推论,但农村的社会秩序维持越来越脱离于社会传统和文化,礼治所代表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无法调整人们的生活时,费孝通所谈的乡土社会也就不存在了。乡土社会内秩序维持所依赖的礼是内在于传统和文化当中的规则与教化,其通过个人对规则和教化的身体化和内在化从而实现不依靠外在权力来维持社会的乡土本色。杨村村干部告诉我们:村内的纠纷都是小纠纷,如小孩之间;田地、山林越界等方面的。小纠纷一般都是在村内解决的,在村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交由镇相关部门或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问题。家庭内部的纠纷比邻里之间的纠纷更多一些,主要是发生在老人与其子女之间,主要是因养老和分家问题。这种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多子女家庭。老人健康且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老人一般不会与子女居住在一起。要是老年人不愿意单独居住时,可以在多个儿子家里轮流居住。发生过个别的老年人自杀事件,主要是老年人无法忍受常年疾病的痛苦,对生活失去希望,也不想拖累子女。村里有一句老话,说“媳妇不孝敬公婆是儿子的工作没有做好”。如果我们借用以往的关于纠纷分类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本村纠纷也主要由“自己人”纠纷和外人纠纷(刘燕舞、桂华,20117)构成,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其划分为接触性纠纷和侵害性纠纷(杨华,2008110)两类。依据村内发生的纠纷事件内容与性质,我们将纠纷具体细化为:赡养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田地纠纷、家庭纠纷、治安纠纷、财产侵害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和其他纠纷等类。按照自己人纠纷与外人纠纷的类型,我们可以将赡养纠纷、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是为是自己人纠纷。而其他的纠纷类型则可以被视为是外人纠纷。“所谓自己人纠纷是指发生于自己人内部的,主要基于情感焦灼或情感期待不能获得满足而致的,并以‘和’的办法和‘模糊处理’的策略来进行调解的争执不清的社会事实。而所谓外人纠纷,则是指发生于外人之间的,主要基于利益冲突或利益侵害而致的,并以‘分’的办法和‘清晰厘定’的策略来进行调解的争执不清的社会事实。”(刘燕舞、桂华,20118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纠纷的两种类型划分了。


       
    根据村中的资料,笔者统计后发现,从1988年到2007年底,本村登记在案的纠纷调解案例114起。村中的统计资料并不完整,但是却给我们提供了纠纷调解变化数据,这对我们理解村庄的性质以及村民关系等提供很好的载体。有据可查的,在本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例最早出现在1992年。到2006年、2007年两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数量大量增加。2006年、2007年两年共出现纠纷案例47起,其中有12起案例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而1998年到2005年底发生的67起纠纷事件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例只有6起。这种变化不仅仅是农民主观上法律意识的增加和对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赖,同时也在客观上证实了集体组织和民间权威在解决村民纠纷方面的无力。

     

    年份

    88

    92

    93

    94

    95

    98

    99

    2000

    01

    02

    03

    04

    05

    06

    07

    数量

    1

    1

    1

    4

    1

    2

    3

    3

    10

    10

    6

    12

    8

    33

    14

    1          1988年到2007年纠纷调解统计统计表

     

    读者对上表的第一印象是,杨村的纠纷数量从2000年之后开始大量出现,这也意味着乡村社会中预防纠纷发生的社会教育功能的减弱。1988年第一起纠纷案例是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以及赡养义务的。1992年的纠纷案例是关于遗赠以及抚养协议的。当时的这份纠纷没有通过村委会,而是通过市公证处公证的。1994年共处理纠纷案例4起,其中3起是治安纠纷,就是村庄内的打架斗殴。1993年村内处理1起纠纷,是关于离婚的。最终的结果是村委会调解无效,夫妻两人还是离婚了。1995年处理纠纷1起,是关于房屋宅基地纠纷的,这起纠纷通过镇司法所解决。1998年处理纠纷2起,一个是治安纠纷,打架斗殴的;另一个是修公路占地的,小组与村民之间的纠纷。1999年处理纠纷3起,一起是因为清明节上坟导致山林被烧的。另外2起是因为自然灾害连带责任引起的纠纷,如一家的房子倒塌后导致邻居的房屋受损,还有就是滑坡导致坡下的柑橘树受损。2000年时,处理纠纷3起,其中房屋界限纠纷2起,柑橘树受损纠纷1起。从2001年开始,村内登记在案的纠纷调解数量大量增加。为什么从2001年开始村内的纠纷开始大量增加呢?我们看2001年处理纠纷10起,具体情况如下表:

     

    2             2001年杨村纠纷类型构成及其数量

    类型

    赡养纠纷

    田地纠纷

    房屋界限纠纷

    家庭纠纷

    合计

    数量

    1

    5

    2

    2

    10

     

    2001年纠纷总量的快速增加主要是因为田地纠纷与房屋界限纠纷双重效益的推动。田地纠纷的增加是因为2002年要进行土地确权和延长承包,以前存在田地纠纷的农户之间必须要在二轮延包之前确定和明确自己田地和对方田地的界限,不然的话,不能及时解决田地纠纷问题,那将来就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了。对于本地村民来讲,2000年之后其桔园的经济效益开始显现,农民的总体收入也有较高幅度的提升。有了钱的村民主要是修建新房,因此而导致房屋界限纠纷发生的机会就比较多。

     

    3                 2002年杨村纠纷类型及其数量

    类型

    赡养纠纷

    交通事故

    田地纠纷

    债务纠纷

    治安纠纷

    搬迁纠纷

    合计

    数量

    4

    1

    2

    1

    1

    1

    10

     

    2001年到2002年,赡养纠纷的数量有大量的增加,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发生赡养纠纷的家庭一般都是多儿子的家庭,儿子之所以在养老问题上发生分歧,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父母对待自己公正与否的连带反映。老年人若是在以前偏爱某个孩子的话,这会导致兄弟之间的相互嫉妒和气愤,而最终结果的几个儿子之间无法在老年人赡养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纠纷,通过村委会的调解基本上是可以解决的。杨村老年人多数都是自己单独居住,孩子们的赡养义务主要体现为给老人一些粮油和基本的生活开支。若是家中只有一个儿子的话,老年人一般是选择与儿子一起生活的。因为杨村靠近省级公路,道路在给村庄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让村民的生命安全增添了新的风险。

     

    4                  2003年杨村纠纷类型及其数量

    类型

    离婚

    修路占地

    田地纠纷

    治安纠纷

    债务纠纷

    家庭

    合计

    数量

    1

    1

    1

    1

    1

    1

    6

     

    2002年、2003年两年的田地纠纷是较少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土地二轮延包之前已经出现了较多的田地纠纷并得到了较好的处理,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土地确权与延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各个家庭的地块与山林,村民对自己家庭的承包权有着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认识了。但是2003年出现了一起之前从未出现过的纠纷,即修路占地补偿纠纷。这起纠纷的一方是村民,另一方是村民小组。小组内修建公共道路导致占用了一农户的土地,而该农户希望获得补偿,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这也是二轮延包导致的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农民土地经营权侵占的一个表现。在2003年之前,村民小组长是可以对小组内的土地进行调整的。那个时候,修路占地的话,小组就要调整土地,道路占地是作为占用整个小组的土地进行处理的。而在此之后,情况就不同了。村民开始对道路占地提出赔偿要求,若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话,就断然拒绝道路占用其土地。

     

    5                 2004年杨村纠纷类型及其数量

    类型

    赡养

    财产损害

    建筑拆迁

    田地

    合计

    数量

    9

    1

    1

    1

    12

     

    调查显示,2004年本村出现了最大一起征地,当年征地造成840人成为失地农民。在本市范围内,所谓的失地农民是指人均耕地占有量不足0.3亩的农民。本村失地农民也是从2004年开始的。2004年产生失地农民后,在政策层面并没有及时出现失地农民社会统筹养老保障,而是到了2005年的时候才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于从事柑橘种植的农民来讲,柑橘销售收入构成了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而征地导致的失地,使得这些农民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来源变得缺乏保障。因征地产生的补偿基本上都被用来消费了,或是储备后用以养老,这就导致家庭内部的生活费用在征地后变得相当紧张,由此引发的关于老年人赡养的问题自然也就更多了。在土地没有本征收的时候,老年人还可以从事一些农业生产活动,但是征地之后,老年人就失去了基本的实现劳动价值的空间与手段,由此老年人在家庭内的地位就下降了,被儿子和儿媳“嫌弃”也成为了正常状态。

     

    6                2005年杨村纠纷类型及其数量

    类型

    赡养

    交通事故

    田地纠纷

    不正当关系

    财产损害

    合计

    数量

    2

    1

    2

    1

    2

    8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老年人只要交纳了最低档次的失地农民养老金,年满60年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可以获得140多元每个月的养老金。这就让老年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脱离对子女的依赖。老年人只要没有什么大病,两个老人的养老金其实是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在安排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同时,失地农民还享受有国家的生活补贴。女性从40岁开始,男性从45岁开始,其每一个月可以领取60元的生活补贴。这样两项措施就为赡养纠纷的减少铺垫了基础。

     

    7                2006年杨村纠纷类型及其数量

    类型

    赡养

    治安

    房屋界限

    修路占地

    家庭纠纷

    财产损害纠纷

    田地纠纷

    合计

    数量

    5

    2

    3

    1

    9

    7

    6

    33

     

    2006年该地开始试点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这样,在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的同时,老年人还可以获得每个月60多元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这样一位老人在60岁以后就可以有200多元的养老金了,这样一种情况下,农村赡养纠纷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这只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赡养纠纷当中,一些老年人的退休金和养老金成为了子女争夺的目标,这样赡养纠纷就仍是无法脱离老人与其儿子的互动关系。在一些家庭内,老年人还比较有地位,这种情况下,子女是不敢在赡养问题产生纠纷的,同时老年人的退休工资和养老金也不会交个子女管理。但是对于那种在家庭内地位不高的老年人,其为养老准备的储蓄或是养老金就被子女掌控了。2006年财产损害纠纷开始明显增加,这是因为在吵架和动手打架等事件的减少,导致很多细小的问题开始积累,一些不满情绪的发泄不是公开的骂街或是吵架,而是变成了背地里的损害财产。为了出气,村民之间通过砍树、毁土地等方式出现财产侵害纠纷。

     

    8              2007年杨村纠纷类型及其数量

    类型

    赡养

    财产损害

    田地

    粉尘污染

    房屋界限

    治安纠纷

    家庭

    合计

    数量

    2

    5

    2

    1

    1

    1

    2

    14

     

    2006年、2007年开始,财产损害纠纷就在纠纷事件中占据了比较大的比重。正如上面谈到的。在提倡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以往作为化解村民矛盾的吵架和骂街等方式要承受着村民和政府双重的舆论压力,这些公开和正常的方式被隐藏的发泄方式替代。这样财产损害就成了吵架和口角的替代方式,因此这类纠纷就增加了。财产损害纠纷往往是发生在背地里的,村民往往是通过怀疑或是上门询问等方式确定对自己财产进行损害的主体。而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这类纠纷是很难调解的,除非是受损方当事人可以拿出确凿的证据或是另一方当事人明显“理亏”。在2007年的纠纷事件中,还有一起纠纷是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那就是关于粉尘污染的纠纷。这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一方当事人是企业周围的农户。因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本村落户,但是因为工业生产导致的粉尘污染影响农民生活时,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就产生了。这类纠纷在纯农业生产的村庄是较少见的,但是在这个地方将会是纠纷大量增加的一个新情况。因为企业占地导致农民失地,同时企业还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如此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是难免发生的。

     

    2001年到2007年登记在案的纠纷事件共有93起,其中赡养纠纷23例,比例最高。其次是田地山林纠纷,共有19起。接下来的是财产损害纠纷,有14起。接下来是家庭纠纷,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代际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分家和财政分割纠纷,其二是,同代人之间的纠纷,夫妻矛盾和兄弟矛盾等。这类纠纷有11起。此外还有治安纠纷5起,其他不常见的纠纷13起。这样杨村纠纷当中的四大类型就是赡养纠纷、田地山林纠纷、财产损害纠纷和家庭纠纷。我们还可以跟上世纪80年代的农村纠纷情况进行对比,“19811990年,山东省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385.2万起,10类民间纠纷中所占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有4大类,即:房屋宅基纠纷占16.3%,婚姻纠纷占14.4%,邻里纠纷占10.7%,家庭纠纷占10.3%。这4类纠纷是80年代民间纠纷的主要构成部分,且都是基于家庭为轴心,向社会化辐射的人际关系纠纷”。( 郝海轮、高景言,199217对比可知,家庭纠纷是民间纠纷当中始终占有重要位置的一类纠纷。纠纷的发生仍然没有脱离出亲情和血缘,人情与面子的社会关系网络。我们将2001年到2007年的纠纷按照自己人纠纷与外人纠纷进行划分的,可以看到两种类型纠纷的变化趋势,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9      20012007年杨村自己人纠纷与外人纠纷构成统计

    类目

    自己人纠纷

    外人纠纷

    当年纠纷总量

    2001

    330%

    7

    10

    2002

    440%

    6

    10

    2003

    233.3%

    4

    6

    2004

    975%

    3

    12

    2005

    225%

    6

    8

    2006

    1442.4%

    19

    33

    2007

    428.6%

    10

    14

    合计

    38

    55

    93

     

    从上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2001年到2007年,村内纠纷的总量是上升的,这说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是在弱化的,而同时村级组织进行纠纷解决的能力与资源也是大为减弱的。通过数据可知,自己人纠纷在历年来有升有降,其在每一年的纠纷总量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自己人纠纷的出现也表面乡村社会内在的约束性规范和社会舆论评价体系的式微。20012007年间,自己人纠纷比例最高的是2004年,其比例为75%。自己人纠纷的数量相对来讲是比较稳定的,而外人纠纷则是呈现出总体增加的趋势。这也许是印证了部分研究者所看到的,“接触性纠纷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庄中自己人的‘外化’和熟人社会的‘陌生化’,这两‘化’导致的结果首先是村民相互间交往的频率、深度和广度都减弱,交往少了,接触就少了,接触性纠纷能够产生的源头被堵死,这类纠纷也就慢慢变少。”(杨华,2008:111这里所称的接触性纠纷也就主要是指涉本文中使用的自己人纠纷。自己人纠纷的数量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是呈现出跌宕起伏的态势。因此,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说,自己人纠纷其实是一直减少的,也不能由此去推论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变化。

    四、杨村纠纷的变迁趋势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中国正处于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留存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费孝通,1998:57)。从费孝通先生写作的年代到现在已经有几十年时间,现代法律在乡村社会的处境改善了许多,法律越来越多地介入乡村纠纷解决就是一个明证。通过上一部分对杨村纠纷情况的统计与梳理,我们发现村庄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和特点,这些趋势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纠纷的变迁过程以及未来的走向:

    1、纠纷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以往的民间纠纷主要是发生在村民之间,或者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多是同一个村庄内生活的人,其有着共同的语境与场域,这样的纠纷实际上作为一种社会整合机制而存在的。因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是着眼长远的,也是顾及村庄情面与人际关联的。而新的变化在于,纠纷主体出现了村民与小组,村民与村集体,村民小组与村集体,村民与企业等新型纠纷主体。这样的纠纷往往不是对等的社会主体,这类纠纷解决往往是不能在村庄内部解决的,而往往要通过借助村庄外的力量,如法律和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这类新型的纠纷,往往会打破村庄内的原有秩序,带来的结果可能是:村民无法通过外来资源解决村内的纠纷,同时村民也失却了对现有权威的信赖与依靠。纠纷的多元化说明,当今的农村与农民并非是铁板一块。分化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与知识信息结构,这是纠纷主体多元化的一个背景和基础。同时,在城镇化和工业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企业入村和资本下乡也将是日益普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行动主体除了传统的农民外,还多了企业和工业,这样村庄内的交往与互动就变得更加复杂了,纠纷的发生也就越发地会涉及更多方面的主体。另外,村民与村组集体的纠纷也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明显呈现。这是因为,当前的社会与乡镇综合改革,强化了村民的权利意识和经济理性,但是取消农业税后,村组集体的治理资源不断减少,同时治理能力也不断下降,这导致在村民个人与集体的对比中,村民个人变得更加强势。以往,曾经被村民“忍让”的事情,现在都出现了。如此这样的纠纷就出现了。纠纷主体的多元化,还含有另一种含义,即与纠纷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也开始介入纠纷事件,这当中最突出的就是混混对农村纠纷的介入。若是混混与纠纷当事人有亲缘或是朋友关系的话,则“他们处理的是‘自己的’事情,不论‘狠气’的混混,也不论‘老好’的农人,总之都必须去争取自己想要的处理结果”(高红波,201021)。但是混混的介入即非直接相关者的介入往往会让纠纷事件越发地复杂,因此,尽管混混有介入村庄纠纷的正当性,但是却少有合理性。

     

    2、纠纷性质:情感与心理不满转向经济利益纷争

    以往的纠纷主要是寻求心理的平衡与实现村庄整体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观念,而现在更多的纠纷开始带有争取经济利益的性质。以往的纠纷主要是在人情、面子和社会资本等的关系中寻求解决之道,而现有的更多纠纷则是要通过经济补偿或是利益算计来实现。在村里进行访谈的时候,不少村干部抱怨现在很难去做村民的工作,为什么呢,“现在的村民只认钱,其他的都不认”,尽管这样的说法有夸张的成分,但是其仍然揭示出了一些问题。在市场经济与货币交换的双重压力下,村民退去了更多朴素和传统的色彩,而更多地依照市场规则来展开自己的行为。比如,在赡养纠纷的问题上,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也是传统孝道与伦理的基本要求。以前的赡养纠纷为什么很少见呢,而现在则变得如此平常而普遍。现在的村庄内,子女赡养老人是要考虑老年人的家庭贡献和劳动价值的,比如老年人要是有劳动能力,就可以挣钱,或者是看家,或是照顾小孩,这样的话,老年人就是有价值的,但是若是老年人体力不足,同时也不够精明的话,子女就会嫌弃这样的老人。正是子女经济理性与市场意识的不断提升才导致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家庭内部也呈现出市场交换的特征。在传统乡土社会内,不容拿到台面上讨论的问题,愈发多地出现在公共视野当中,所谓的脸面和家丑不可外扬等规则都已经不发挥作用了。

     

    3、纠纷的表现形式:从注重统一、公开到看重对立与隐匿

    这里讨论的纠纷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指纠纷双方的对立性或是统一性,而另一个层面的含义是纠纷发生的公开性与隐匿性。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与统一性方面看,“自己人纠纷虽表现出冲突的一面,甚至是激烈冲突,但它更注重统一性。也就是说,自己人纠纷双方尽管在情感上发生龃龉,但最终的目标是自己人不能解体。”(刘燕舞、桂华,20118从这个意义上讲,自己人纠纷的发生更多带有情绪不满与发泄的意味,其纠纷的产生并不在乎具体利益的得失,而是出现了心理层面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很多情况下是期望与现实之间有着过多的落差。而外人纠纷则更多地带有明显的利益纷争,其纠纷带有强烈的对立性质。这种对立的纠纷最终获得的结果是一方利益受损,而另一方利益增加。在纠纷对立性和统一性的层面上看,当前越来越多的自己人的纠纷开始变得更加具有对立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兄弟间因为小事情而反目成仇的情况较之10年前是有明显增加的。这方面的变化或许印证了中国农村正在迈向个体主义的判断,但是事情也没有这样简单。本村是一个移民村落,村内没有宗族和大姓,因此这里本来就很少有自己人的认同,也比较淡漠血缘关系中的成员交往,这样的话,自己人纠纷中的对立性一面也将会变得更加突出。

    从纠纷的公开性与隐匿性方面考察的话,村庄纠纷也开始出现了从以往的公开到现在更多地隐匿出现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原因,我们在上文已经有所涉及,即公开性的纠纷发生方式已经在国家和社会在场的情况下变得缺乏足够的空间,而法律意识的不断下沉也让村民对以往的纠纷方式,如治安纠纷、打架斗殴等有了更多的忌讳与担忧,在这种意识下,村民纠纷的发生就从公开的形式变成了背地里隐匿的方式。隐匿方式的出现其实是村民之间关系出现隔膜的一个表现,这种方式带有报复和出气的性质。但是与之前的纠纷方式相比,这样的手段和途径是不健康的,其心理层面也是比较“阴暗”的。当村民之间的纠纷都转入“地下”的话,村庄内部基本的信任关系就会受到摧残,彼此的怀疑与猜忌将变得更多。在村级组织也无法化解这种纠纷困境的情况下,怨气与不满只能在积累到一定的时间后进行爆发,那样的后果就会更加的严重。所以,当我们到农村调查时,听到村民说,“我们这里没有人吵架,更没有打架的时候”,其真实情况是两种,要么是大家的相处确实合适,关系融洽,要么就是明处里没有什么矛盾与纠纷,而暗里地则纠纷与矛盾多多。村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也学会了掩盖矛盾,而这种方法只会让矛盾更加的棘手。

     

    4、纠纷所追求的公平观念:相对公平到绝对公平

        王汉生等对民间纠纷调整当中的公平进行分析后人为,“维持人际关系延续的调解目标,调解人的角色定位、道德背景及其权威性,调解过程中包括上门调解等多种调解技巧和策略的运用,以及符合农村社会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公平提案等,是影响纠纷调解协议即公平达

    成的重要因素;而社会关系维系、公平的关系性以及综合性等,是中国农民公平观的重要特征”。(王汉生、王迪,2012181)在自己人纠纷向着外人纠纷转变的过程中,纠纷所追求的公平观念是在变化的。在以往的公平观念中,社会关系维持延续是村民纠纷中公平的重要内容,因为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社会交往密度相当高的乡土社区里,“低头不见抬头见”,万事都是“以和为贵”,因此对公平的追求和理解都是放置在熟人社会的关系维持和人情交往之上的,这种公平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法律所提倡的公平是不同的,但是纠纷双方只要能够认可,这就是公平的。但是随着,乡土社会作为熟人社会的解体,村民的社会交往也突破了以往的地理和社会空间,其以往曾经顾及的人情与面子等,都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下大量丧失。人际关系中的动态平衡开始出现失衡,打破规则和传统规矩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纠纷当中的公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如果说,以前的公平是相对的公平,是附加了诸多条件的公平的话,那么现在的公平更趋近于绝对的公平。当前的这种对公平的追求缺少对彼此的忍让,缺乏对村庄生活的顾虑。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纠纷者开始主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问题,其最终结果是村民之间关系的永久破裂。

     

        5、纠纷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多地偏向法律

    从上文中关于纠纷解决途径的统计可知,2006年、2007年两年共出现纠纷案例47起,其中有12起案例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而1998年到2005年底发生的67起纠纷事件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例只有6起。这样看来,通过司法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纠纷比例上升很快。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呢?其一,是因为国家一直大力提倡的依法治国,通过法律下乡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其客观后果就是村民更多地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其二,是因为在税费改革之后,村级组织的乡村治理能力与治理责任都被弱化,在遇到一些棘手的纠纷问题时,村干部会主动给纠纷双方“指路”,村干部指出的路就是通过司法、仲裁和公证等途径去解决问题。在纠纷解决上,村干部的角色是比较消极的,只要不出现“出人命”的大事,调解者是不会舍身介入纠纷的。在调查期间,我们曾在山林里观察了一起村干部参与的纠纷调解过程,调解最终是失败的。因为,我们没有听到村干部说什么话,纠纷双方还当着治保主任打架,其也并没有撮合双方相互让步,最终只能是纠纷双方不欢而散。其三,是因为越来越多的纠纷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这种纠纷已经不能通过做工作,相互协商和相互让步等方式解决,也就是说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是刚性的,在利益的层面上没有让步,因为这种纠纷一般是发生在自己人与外人之间。处理自己人纠纷与处理与外人的纠纷,其都有着不同的规则。正如杨华所言的,“与熟人社会之外的人打交道的共识与规范,它注重的是利益算计的最大化,双方是以利益为连接纽带。在村庄内部,陌生人是不受保护的,对待陌生人可以理性算计及某些时候的不择手段。”(杨华,2008:112)这样的结果就是纠纷处理中区别对待原则的实现,对待自己人更多地使用民间调解和村干部调解,而与外人的纠纷则更多地依靠司法途径解决。

     

    四、小结:纠纷变迁与乡村社会性质的转变

     

    从纠纷的变迁趋势看,我们看到:有与本文调查地一样的村庄,尤其是处于城镇边缘并遭遇工业企业入村的情况下,则其纠纷的性质、表现形式、其包含的公平正义观念、纠纷主体和纠纷解决方式都在发生着显著的变化。纠纷问题上的变化不仅仅昭示着纠纷自身的变化,而同时也向我们展现了乡村社会的变化与转变。因为纠纷是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事件,也是一种社会过程,更体现出事件场域对事件本身的影响,如此我们也可以通过事件本身来理解乡村社会。

     

    乡村社会总体上是在变化,而这种变化的方向却是大家争论不休的。从纠纷的变迁看,乡村社会存在走向“市民化”的倾向。田先红对返乡农民工的研究发现,“他们正在挣脱村庄社会的束缚,以现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引领村庄,形成‘在地市民化’的局面,最终致使村落共同体走向瓦解。”(田先红,2012:109)其实,乡村社会的发展也并不一定是类似城市那样的“市民化”,而是走出一条不同于城市的道路。但是具体的方向与道路,我们无法细细探究,而更多地是沿着实践社会学的思路,在惯习与场域的互动与形塑中反思和摸索。不过,这种转变同样也是需要代价的,当人们不再依靠人情和面子等载体来维系其社会关系,则村民之间的关系会更多地带上利益算计的痕迹,为了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和无所顾忌,其最终结果是村庄将会失去其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功能,乡村社会的整合机制缺失。诸如这些将会引发农村乱象的层出不穷,不孝敬老人,不知廉耻,嫖娼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都可能出现。纠纷的变化体现的是村庄规则与规范的变化,这种变化是趋向理性和利益的。“村庄规则体系的理性化、利益化意味着村庄共同体性质的变化,或者村庄本身的瓦解。”(杨华,2008112)村庄的解体与变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出现规范与价值混乱的时候,乡村社会会出现各类失范现象,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于这一点,正如研究者担心的那样,“自己人纠纷越来越少而外人纠纷越来越多的农村并不是说自己人纠纷不存在了,而是很多本属于自己人纠纷的却转换成了外人纠纷,这个转换的过程其实质就是自己人的不断解体,村落的共同体性质逐渐消解,其社会性的一面不断增多,村落真正往更加‘现代性’的方向过渡,但这种方向未必会是好事。”(刘燕舞、桂华,2011:10)正是对村庄未来走向的担忧,我们才对村庄纠纷的变迁给予关注。

     

    如果说以往发生在村庄内的自己人纠纷主要是对村庄内的面子进行分配,对村庄共有的价值、规范和地方性知识进行强化,对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进行实现的话,那么现有的更多地体现为外人纠纷的事实则是强化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关注,强化了村民对市场与制度等外部话语的学习与使用,更打破了地方性规范与知识维持下的乡村社会整合与发展,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与协调本身带来的更多是挑战。如果,在我们的纠纷解决中能够更多地化外人纠纷为自己人纠纷,将外人处理为自己人的话,那么就会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本来的秩序,也要降低纠纷调解的成本,也让更多的纠纷处理强化了村民的社区认同,如此社区的发展才能够得到村民的支持,乡村本身也会给村民带来更多的希望并实现更多的期望。当然,正如研究者观察到的,“在越来越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村社会,国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迎法下乡’已有了现实需求。”(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87)不过,这转型的过程总是有“疼痛”的,我们需要为这种转型提供更多的保护,以使得转型顺利和健康。从法治社会的目标看,杨村纠纷变迁的过程为中国司法的农村进程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是从社会现实看,但法律则可能变成了破坏乡村社会制度者所倚重的工具。当法律依然因为使用成本高而无法被多数村民使用的时候,法律则变成了农民权益保护的障碍,上访的增多与法律的乡土不适应也是相关的。

     

    参考文献:

    1、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2、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高红波,2010,《作为村庄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探析——兼论小戚族的村庄基础》,《青年研究》,第1期。

    4、郝海轮、高景言,1992,《民间纠纷成因及发展趋势》,《社会》第6期。

    5、刘燕舞、桂  华,2011,《论自己人纠纷与外人纠纷》,《周口师范学院学报》第1期。

    6、田先红,2012,《在地市民化——农民工返乡的村庄社会后果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7、王汉生、王  迪,2012,《农村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公平建构与公平逻辑》,《社会》第2期。

    8、杨  华,2008,《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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