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逼助型调解与自保社会的兴起

    ——一起医患纠纷的解决回声

    魏程琳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频频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患者家属为了尽快解决问题采取“以闹求解(医闹)”的策略面对体制性维稳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迅速介入纠纷调解综合运用法律、政策与人情等策略“息事宁人”以维护地方治安“逼助型”调解由此形成。然而,地方政府为了“自保”而采取的无原则处理方式对潜在群体性冲突起到激励作用,进一步恶化了基层秩序的生产机制。医闹的回声中,不仅有被迅速传染模仿医闹事件,而且各级卫生组织和医护人员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保守、低效行医策略。如今,无论是公共服务机关还是普通民众自保心理都在逐渐增强,自保社会正在兴起

    关键词:医患纠纷;大调解;逼助型调解;自保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调解作为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下社会转型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调解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被学界斥为“反法治”的机制[1],但2004年以来,调解在官方的文件中地位逐步回升[2],尤其是近期“大调解”和“能动司法”[3]的提出,重申了调解在实践中的“合法性”地位。目前学界的调解研究总体上存在的三个共同缺陷:在研究内容上对行政调解的整体忽视,在研究视角上对调解异化形态的忽视,在研究分类上对纠纷当事人主体的忽视[4]这反映了当下学界对中国调解制度“缺席的审判”式的研究,学术研究与调解实践严重脱节,调解研究范式亟需更新与转换,关注基层社会的调解实践是学术研究创新的重要源泉。

    最近几年,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出现在电视网络媒体上,官方的维稳文件中也屡屡强调对群体事件的防控。群体性事件成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标志之一,突发性、难控制、影响大和不可预测性是这类冲突的特点,解决不好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更大的冲突,因此,群体事件成为基层政府工作的一块心病。与西方国家的抗争性政治诉求不同,中国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经济利益诉求性的而非抗争性政治诉求[5]。群体冲突事件一般都是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或者是法律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事件,在实践中,这类事件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地方政府介入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大调解”[6]的方式予以解决。本文将“当事人在遭遇重大不利情形下急切地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承担责任,采用群体性事件等形式迫使政府部门出面调解,政府部门又不得不参与的调解类型”称为逼助型调解。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治安调解,调解类型划分以纠纷当事人的行为模式为标准,试图对学界调解研究范式更新做出一点尝试。下文通过对一起医患纠纷解决过程描述,展现逼助型调解的生发机制与社会效果。文中所用的经验材料来自于作者2012年7月份在鄂中某区林镇[7]的田野调查。

    二、个案呈现:林镇卫生院的医患纠纷

    201231117时许,赵庙村村民温林玉(男,系死者,殁年13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到林镇赵庙村卫生所就诊,被申请人杨大民(系赵庙卫生所医生)为其进行了诊断,由该所医生苏振宇(男,生于19781025日,住赵庙卫生所)配置了0.9%氯化钠液加头孢派酮舒巴坦钠”针3地塞米松5毫克一组、5%葡萄糖液250毫升加葡萄糖酸钙针10毫升第二组注射治疗药物,后由被申请人杨大民为温林玉注射治疗,未做皮试,温林玉在输入药物2分钟后,出现胸闷心慌,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被申请人杨大民立即给予急救处理,温林玉病情加重,被申请人杨大民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及林卫生院急诊电话,并派车护送温林玉向林卫生院转送,林卫生院急救人员在中途接到温林玉继续对其进行急救,到达林卫生院后,120急救中心、市人民医院医生已到达林镇卫生院,并共同抢救温林玉至当日19时许,宣布温林玉死亡。[8]温家提出赔偿要求,林镇卫生院迅速介入赔偿调解,由于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2012312号,死者温林玉的父亲温全书带领家人亲戚等300多人,在镇卫生院设灵堂、摆花圈、封堵卫生院大门。当天,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维稳办负责人和镇里的公、检、法、司、派出所等各部门人员200多人来到林镇卫生院维护秩序并协调处理这一群体性事件。家属问区卫生局副局长能否解决问题,他说“我是副局长做不了主”,结果就被群众殴打;维护秩序的林镇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也被激动的群众殴打;同时镇卫生院院长被殴打;死者家属破坏卫生院价值19000元的办公和医疗用品。

    区政府决定成立临时事故处理专项小组,由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所所长韩全显担任组长协同各单位一起调解。经过三天两夜持续的谈判和博弈,最后以杨大民赔偿死者家属温全书4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损害公物价值19000元,令其赔偿8000元。最后,政府念其(温全书)认错态度好,为了构建和谐社会,8000元全部还并“念其当时心情激动,殴打他人、毁坏公物的违法行为,也不予法律追究。”

    通过查询林镇司法所近3年卷宗档案发现,林镇卫生院医患纠纷2010年有3起(编号分别是201017201028201034),2011年有1起(编号为201128),2012年至今(20127月份)有2起(编号为201201201204)。医闹已经成为卫生院的“肿瘤”并迅速“传染”,对卫生院的营业、声誉、医生执业行为模式和社会治安都带来了很大影响。卫生院既是自负盈亏的国家事业单位,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法律上,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院委托对村卫生室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村卫生室医生的行医职格证由县级卫生部门核准发放,受县级卫生部门管理。村医有行医职格证、并享有卫生室独立产权,卫生室在法律上成为独立法人,可以为其行为承担独立责任。在普通民众的意识里,村医生由于大意导致患者意外死亡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林镇卫生院。那么,为什么死者家属选择在林镇卫生院“群体性冲突”呢?表面上是因为镇卫生院医生的介入、温林玉的尸体在林镇卫生院;更为重要的是死者家属清楚地知道村卫生室医生根本就赔不起,在村里闹问题不会得到迅速解决。因此,死者家属理性地选择了镇卫生院“以闹求解”。 

    三、大调解:法律、政策与人情

    据林镇派出所统计,201211日到715日,全镇非正常死亡共有9起,其中5起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大都是医闹、交通肇事、劳工伤亡等紧急性事件,可见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农民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手段并逐渐成为一种风气。以上所述5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事由都与政府无关,但是纠纷当事人都采取极端的群体性冲突行为——地方政府最怕的“不稳定”因素来求取问题的快速解决。这种逼助型调解往往能够成功奏效——迫使政府介入不得不介入其中的政府动用体制性资源采取“大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在上述温某医闹事件中,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维稳办负责人和镇公、检、法、司、派出所等各部门主要人员都参加了温某意外死亡一案的调解,在长达两天三夜的持续博弈中最终达成协议,案结事了。

    (一)法律的“旁落”

    在司法所调解协议书卷宗里关于本案有3份分别以农村户籍和城市户籍为准的、依据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明细单。

    赔偿明细

    第一种:按照医疗事故计算(农村户籍)
    1、丧葬费:28092/2=14046

    2、死亡赔偿金:4091/*30=122730

    3、精神损害抚慰金:4091/*6=24546

    合计:161322

    第二种:按照侵权责任计(农村户籍)

    1、丧葬费:28092/2=14046

    2、死亡赔偿金:5832/*20=116640

    3、精神损害抚慰金:4091/*6=24546

    合计:155232

    第三种:按照医疗事故计算(城市户籍)

    1、丧葬费:28092/2=14046

    2、死亡赔偿金:11451/*30=343530

    3、精神损害抚慰金:11451/*6=68706

    合计:426282

    据统计,林镇自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间,发生200多例非正常死亡,赔偿金额最高100万元,最低3万元,40-50万元的也有,大都在20万元以下。这在一个方面说明赔偿金额的多少由参与主体的互动最后决定,充满了个人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也说明,林镇的“惯例”使老百姓能够接受的心理预期赔偿金额在20万元左右。本案最后在调解协议书里面是这样写的:

    “……申请人温全书(死者的父亲)、何晓东(死者的母亲)与被申请人杨大民就温林玉就医疗事故赔偿为达成协议,于2012年3月13日,双方当事人向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被申请人杨大民赔偿申请人温全书、何晓冬就温林玉医疗事故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其中包括林卫生院于2012年3月12日支付给申请的贰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被申请人杨大民于2012年3月14日12时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赔偿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交付林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待温林玉火化后,由申请人温全书、何晓冬凭火化证明到林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取剩余赔偿款肆拾陆万元整。

    三、此协议签订之时,申请人温全书、何晓冬及其亲属应无条件将温林玉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并在2012年3月16日前无条件将温林玉尸体进行火化安葬。

    四、此协议签订之日起,若申请人温全书、何晓冬及其亲属再有扰乱林卫生院医疗秩序的行为发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五、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杨大民支付的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杨大民及林卫生院索取与本案相关的其它费用。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纠纷,也不得向其他机关另行主张权利。”[9]

    本案死者家属最后获得赔偿金额共计48万元整,与赔偿明细单上的最高计算数字426282还高出6万元。从以上赔偿计算方式可以看出,在整整三天两夜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是非常激烈的,在这场博弈中每个人(单位)都力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最后以死者家属的胜利而收场。死者家属的目的是要及时获得最佳赔偿,以群体性冲突“逼”政府出面调解;上级政府因为政绩自保等原因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灭火”,化解群体性矛盾,动用体制内资源“大调解”;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生则是希望通过法律最低赔偿方式赔偿,调解参与各方目的各异。调解中最大的争执在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问题,依照农村户口最高赔偿161322元,按照城市户口最高赔偿金额可达426282元,二者相差264960元。另外一个争执的焦点是,镇卫生院应该负责任与否,以及负多大责任。镇卫生院认为自己不负责任,因为患者意外死亡完全是村卫生室医生大意所致的医疗事故与卫生院没有关系。林镇卫生院不但希望死者家属尽快停止“闹事”的侵权行为,而且要追究闹事者的刑事责任。[10]但是,村民都知道村卫生室归县乡卫生院指导管理,乡卫生院已经介入患者抢救,当然难辞其咎。死者家属清楚的知道找村卫生室医生索赔,就连最低赔偿155232元也是难以保证的,而他们的目标却是426282元甚至更高,于是抱着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以闹求解

    从法律上来看,温某一家是农村户籍人口最多应得赔偿161322元。然而,采取同情式的理解视角,一方面从现实社会运转的情理方面来看,此条被社会大众所诟的“同命不同价”规定违背了基本的生命公平原则,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另一方面,完全忽视城乡有别的财政力量、生活成本计算,似乎也无道理。人命是无价的,但在法律上涉及到赔偿就必须有一个可以计算的方法,这时法律就陷入了一个“公平悖论”——公平是应该在完全公平还是差异公平。在本案中无论按照农村户籍还是城市户籍赔偿标准都不太妥当,因为按照前者则显失公平按照后者则远远超出侵害方的赔偿能力和农村社会的公平预期。林镇政府采取最高额的赔偿方式将温某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虽能一时取悦于民但难以持久,调解人应当在其中找到一个妥协点。

    法律规则的显失公平和法律诉讼的耗神费力是当事人不愿意走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因。在医患纠纷中,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如此突然紧急的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补偿,而去走法律程序的话,死者家属难以承担精神、时间和金钱的压力,所以他们选择以“闹”惊动高层来解决问题。本质上讲,基层民众对法律的期待不是很高,法律在矛盾纠纷解决中属于次优选择。派出法庭方面也并不希望“自找麻烦”揽下解决不了的事情,从而在案件审理中经常策略性的选择“不告不理”的高姿态或者“不予受理”的回避姿态,来保持自身在小镇群众中的权威形象。[11]如此,在本案“依法调解”中,法律程序被搁置一边,法律准则采用存在错位(城乡户籍差异),法律与其说被遵守不如说被部分借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更重要的因素是政策与人情,二者不仅能够迅速化解矛盾而且能够获取村民对政府“感恩戴德”的认同

    (二)政策与人情

    政策是执政党和政府为了应对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方针和策略,相比法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执行力,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什么死者家属能够得到48万元的高价赔偿而且能够免除“妨害社会秩序、殴打政府官员、民警、毁坏公物等”法律责任追究呢?这就是政策的力量,也是传统社会官府施恩于民和调解重在关系的恢复而非绝对的权利平衡的观念延续。正如赵晓力在考查了陕北“依法收贷”案之后,写道对于收贷案件而言,一个结束点是王老汉的炕头,一个结束点是信用社的账簿,还有一个结束点却是法院的卷宗。[12]在本案中,官方的卷宗是林镇司法所的2012004号调解协议书,调解书中的被申请人不是镇卫生院而是村卫生室医生杨大民,镇卫生院却于312日支付温全书2万元。事实上,剩余的46万元钱是区政府责令区卫生局财政支出,不是林镇卫生院也不是肇事者杨大民出钱支付。在调解博弈过程中,作为纠纷当事人一方的镇卫生院和村医都已被搁置一旁,谈判的主角变成了区镇政府与温家家属。区政府作为协调者,其目的是尽快平息群体性事件。在博弈的过程中,各方使用了什么策略?死者家属不仅砸了卫生院物品、打了医生,而且打了区卫生局副局长和前来维护秩序的区、镇警察,还围堵医院大门、设灵堂。死者家属的闹事目的是“依仗激动情绪”获得道德优势和谈判主动权,运用弱势群体的话语策略向卫生院主张权利、宣称政府有义务来“为人民服务”。在这里,法律和政府权威都失效了,前去维护秩序的警察被视为卫生院的“同伙”被殴打,官员也被殴打,前去提供法律咨询的派出法庭人员也被搁在一边,毫无还手之力卫生院只好转移39名住院患者,停业3天,“陪着”政府来调解。镇卫生院不愿意出钱,村医无力支付,最后政府依靠政策办事,区政府从区卫生局给林镇卫生院划的资金截留下来48万元填补这项空缺。在这里,调解中的最高政府机关成为拍板决策者,被申请方成为“陪着”调解的人。对于死者家属的过激行为,政府表示理解并要求卫生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切失序的、不合法律的违法的现象最后全被和谐地抹平在政府的政策里。

    在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人情互动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人主张正义,讨取公道的精神支柱。”[13]在群体性事件中,民众情绪激动并相互传染,每个人都忘乎所以,表现“群体行为非理性”[14]的特征。如何稳定群众情绪,控制混乱局面,以防事态扩大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首要问题。调解是一门艺术,这需要经验丰富又“通人情”的人来居中斡旋,颇有经验的韩全显认为:

    在处理群体突发事件时,前2小时黄金时间,要解决好。如何让他们先平息下来是个首要问题。谁来负责,谁敢负责,说一定能够解决,给家属一个承诺,就能够很快平息情绪,进入调解正题。你不能说“我是副局长,做不了主”,那你来是干嘛的?防治动员在前,感情动员在后,相互体谅。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想一想,就能够得到对方的认可。得到市里领导点名委任我做调解组组长后,我当即向死者家属表态,问题一定能解决,我来负责。[15]

    可见,讲感情的人情策略在调解中占据重要地位,调解者只有通过讲人情、用人情才能够动员纠纷当事人双方向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努力。由于“铤而走险”的医闹者已经有了心理准备,所以一味讲法律、政策来威慑当事人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通人情”就是要求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换个角度想问题,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才可能接着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压低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最终,在双方都让步、妥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成和解,调解是一个充分互动的博弈过程。纠纷当事人往往会找关系介入调解,作为政府的调解者往往也找能够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来介入调解,通过熟人之间的人情运作、斡旋,往往能够最终解决问题。在这里政府更像一个“中介者”“教谕者”的混合体[16],而非人们惯常印象中的绝对权威和强者。乡村社会中村民之间顾及人情面子才能约束当事人反复无常的诉求,也能够将些微的不妥在“给面子”中消解,最好的策略就是将所有的调解参与者包含在这个人情网络之中并负有连带责任,从而增加当事人毁约的社会关系成本。调解的成功不单是利益的考量有今后生活的长远理性算计,尽管如今乡土社会正在向“半熟人社会”[17]转变,但是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中绝大部分农民依然在相当程度上依照“熟人社会”[18]的逻辑行事。

    调解人韩所长认为,此案不同于一般的案件,13岁的死者温林玉是家中独子,父母属于晚婚,母亲做了绝育手术,独子的死亡对温某家庭影响深远。如今1516万元在农村并不算一笔很多的钱,农民心理上无法接受儿子一条命值1516万元的法律计算。在城市户籍计算方法的对比下,农村人的不公平感马上被激发出来。正是基于人情与事理的考虑,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韩全显居中斡旋,在法律标准、政策威慑和人情动员(包括动员对死者家属有影响的人)之后,双方最终以48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协议。考虑到保障妇女权益照顾死者的母亲何晓东日后生活保障,调解组要求温全书夫妻二人平均、分别领取赔偿金,何晓东在领取赔偿金的时候向调解组长韩全显下跪表示感谢。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当事人再次闹事、上访等事件,政府因念其(温全书)认错态度好,将赔偿卫生院的8000元全部退还给温家,并不予追究死者家属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受害人不愿意走法律程序而选择了有风险群体性事件以惊动上级政府介入调解,最终获得及时的高额赔偿。在群体性事件的压力下,政府被迫参与进来并从调解者变为“拍板者”,正和了医闹者温全书一方的目的,逼助型调解因此形成。然而,这种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以群体性事件为载体转由政府包揽和买单的方式,显然是一种失妥当的治理行为。在基层官民互动中为什么出现了这一调解异化形态?这就必须进一步揭示逼助型调解的内在机制与特征。

    四、逼助型调解的机制与特征

    法律诉讼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需要相当时间、精力与资金的高成本救济途径,法律判决难以达到当事人诉求、判决执行难,加之法律的某些不公正条款比如以户籍为准的伤亡补偿标准极大冲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再加上法庭怕麻烦的“躲事”心态(派出法庭甚至有时面对难解的诉讼,“指导”当事人去政府部门解决),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当事人不愿意走法律程序诉求于调解就成为当事人最为理想的救济途径。当与村民发生纠纷的对象(镇卫生院远远超出了村落精英的调解范围,于是在智囊团的协助筹划下,“比照前例”、“铤而走险”、“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当事人(温某)理性选择了“闹”来逼迫政府施以援助解决问题。抱着“闹得越大,就得到的越多,问题解决的就越快”的心理,纠纷当事人尽量做出大的动作来,死者家属300多人在林镇卫生院得到了市、区政府的迅速回应。纠纷当事人成功地迫使毫无事责关联的政府“不得不”介入事件并成为居中调解者。当然,敢于打破常规聚众医闹的人必然是农村精英,具有一定的社会人脉、阅历和见识。那么当事人为什么能够“逼助”成功?

    在税费时代,基层政府通过征收税费保持对农村的强制权力与控制,在汲取型政权的下,“官大民小”是基层社会秩序常态。华中村治研究人员陈柏峰[19]、田先红[20]、赵晓峰[21]等通过系列实证研究指出,在农业税费取消后基层治权被大大削弱。后税费时代,基层政府征收税费的强制权力被取消,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由税费转变为“维稳”与“招商引资”两大主题,基层政府逐渐变为“悬浮型政权”[22]。“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要求使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成为地方政府最为重要维稳对象。为了不影响政绩,各级政府掩盖群体性事件成为常态,然而发达的舆论媒体和现代通讯工具,一个微博、一条信息、一个图片就能够把信息发出去公之于众,造成地方政府越掩盖越说不清的被动局面。在现代行政官僚化[23]体制下,地方政府人员已经成为一个“自利自保”集团主要表现是公共行政行为选择往往与个人利益相关,为了个人利益地方政府不惜“花钱买平安”,丧失原则地“摆平理顺”群体性事件。而群众除了采取迫不得已“铤而走险”的方式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方法可以使得政府介入个人重大灾害的救济之中,从而出现“怕出事”[24]的政府遇上偏偏要出事的群众,和谐社会建设偏偏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在本案中,镇卫生院不承担责任,村医无力支付高额赔偿,受害人温全书得不到合理赔偿不会撤离,群体性事件就解决不了,基层政府也就面临着问责的危机和压力,从而不得不介入矛盾纠纷调解。在群体事件中,政府一旦介入,当事人“逼助”就获得相当程度的成功。居中调解的政府因其权威角色转而成为谈判主角,纠纷主体之间的互动转变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掌控者和分配者,能够最大程度的动员体制性资源解决紧急问题。在本案中,区政府动用体制资源从区卫生局财政出钱来支付高额赔偿金,这正是本案获得圆满结局的关键点

    逼助型调解的机制可以简述为:纠纷当事人为了达到重大损害的及时最佳赔偿,采取极端的冲突形式迫使政府介入纠纷政府迫于维稳政治压力不得不介入纠纷解决,并成为最终的拍板决策者,逼助型调解于是出现逼助型调解的特征是:患者家庭是较为强势的农村精英,有一定的阅历和背景,在本案中死者温林玉的父亲温全书是坐过牢的犯人温林玉的姨母是村干部,都属于村落社会的正式和半正式精英;当事人的目的意图是低成本获得最佳赔偿,其中不乏有获得不当之利的成分,具有一定的谋利色彩;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是引起舆论和政府重视的群体性冲突;调解在纠纷解决中仍然处于中心地位;调解的异化形态是从求助到逼助,政府从主动地位变为被动地位。

    如果我们接着追问,逼助型调解中的解决方式是否可持续,社会效果如何?一个阅历丰富的基层乡镇干部的体会是:

    现在农民都学会闹了,谁闹得越大,就得到的越多,问题解决的越快。动静越大,接触领导规格越高,得到的补偿就越多。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上访有功,长官意志大于一切。[25]

    不可否认基层政府在调解中运用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方法和经验,但是基层政府为了自保一味退让丧失原则地做法已经使调解发生异化,主要表现是不讲究程序(个人意志因素占较大比重,并未遵守既定的规则)、不惜成本的动用公共资源“花钱买平安”、不重视社会效果的短视做法,忽略了法律长久持续的秩序设计精神。基层政府的政治原则或者底线就是法律,不让老实人吃亏,也不能让“刁蛮”[26]之人得到不当之利,处理治理性问题不仅要着眼当下更要面向长远,保证政府权威和基层秩序的“再生产”[27]机制健康运转。在以上医疗事故案例中,政府从主动变为被动;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的行为得到了最低成本的最高赔偿(不排除含有谋取不当之利的成分)使得更多的农民学会了“闹”;政府因为考虑政绩而丧失原则地运用体制资源“花钱买平安”,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不仅削弱了法律与政府权威而且从侧面激励了“闹”的行为;逼助型调解的社会影响是进一步恶化了基层社会的秩序生产机制,助推了自保社会的形成。

    五、医闹的回声——自保社会的形成

    学校形塑人的灵魂,医院医治人的身体,警察医治社会的肌体……人们设立公共机构目的在于为社会的良好运转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在大众的期待中,公共服务人员应当积极、认真地提供服务产品,然而,最近几年在基层社会却出现了公共机构服务人员奉行“自保的逻辑”,消极行政、消极服务,社会“医生”病倒并引发社会护理危机。

    作为一个后发国家,中国高速发展的战略性要素是国内社会秩序良好。税费改革以来,民众权利话语兴起,辅之以舆论媒体和新自由主义思潮渲染和传播,民权时代俨然来临。然而,基层治权弱化,乡村组织虚弱,中央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隔层越来越少,农民有事情尽量扩大影响以期获得高层的关注,使问题解决得更快更好更有效。所以,基层社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在维稳压力体制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采取严厉的信访考核、群体事件一票否决制,不仅单位领导升迁无望而且部门所有成员工资福利全都受影响。所以,基层政府更多的实行“不出事”的自保逻辑。不做事、少做事尽量不与农民打交道就成为基层政府明哲保身的好办法。同样,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医患纠纷及政府有失原则的处理方式也使得各级卫生机构的医生们胆战心惊,躲避风险成为从医的首要原则。下面仍然以林镇的医闹事件为例,展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些公共服务部门为什么消极作为明哲保身。

    2011年12月,74岁的王老太在康复出院之际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的家属不问死亡原因,执意要卫生院赔偿并在卫生院设灵堂、摆花圈、围堵医院大门,争执中殴打院长和医生。镇政府为了保稳定责令林镇卫生院出钱,当晚签协议支付王老太家属7.5万元。签完协议,医生们越想越觉得委屈,于是院长带领全院医生几十人去区里上访并罢工表示抗议。王老太74岁已是年迈之人,得病去世本是常,医生毫无过错,镇政府的处理方式当然让卫生院和医生觉得有失公允。在基层医生们中间流传着一句话:老百姓“小病拖,大病捱,快死了就往医院抬”。可见林镇卫生院医患纠纷群体事件的影响之大与传播快,一方面,更多的人学会了用“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附近地区的乡村卫生院、卫生室对于疑难杂症患者和老少患者能推就推,绝不冒险结果出现老人、儿童这些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人看病治疗难的局面。这便是医闹的回声。一个医生可能会因为医疗事故而断送一生幸福,这无形中医生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一方面要治病救人行使白衣天使的职责,一方面又要养家糊口积极营业,同时还要防止任何一起可能影响自己一的医疗事故,所以自保才是医生最明智的无奈选择。林镇某村医说:

    以前老人将要去世时,儿女们总是要给他输液维持几天生命,表示孝心。现在再有人找我输液,我就不敢干了。有人说,保证不找你的事,我还是不敢试,怕他扯皮,针一扎上你就跑步了了。我们要防止出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针打到解放前”的事情。以前,总是想着进药效好、药效猛的药。现在观点改变了,能吃药就不打针,进些普通药、低价药,这样比较安全。[28]

    民警执法中存在同样的“自保逻辑。林镇派出所民警冯小兵因为强制带离破坏公路的刘小波,反被刘小波以其“打人”、不文明执法为由多次到市、区公安部门上访。为了息访,派出所所长带着冯小兵登门向刘小波道歉。民警对此意见很大,但派出所归政府部门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的指示办事,政府怕群众上访影响自己的政绩,不得不委屈派出所民警构建和谐社会。一个民警说:

    我们派出所民警承担了太多业务工作,所有公安系统的工作都压到下面来了。上级束缚了我们的手脚,赢得了老百姓的爱戴、拥护!他们领导不亲自办案子不知道基层民警的难处。作为公安民警,法律规定的我们义不容辞;法律之外的,我能不做,就不做;因为我负不了责任,我不能为此砸了饭碗我们学历不高,有份工作不容易,还要养家糊口。[29]

    生命的自我保全乃是人之天性。[30]霍布斯指出,所有的自然法则都源自于理性的第一条指令:自我保全。[31]不同于征战年代的生命自我保全,当下中国社会中的人人自保源自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行为的可预测性降低,是转型期社会失序、失衡、规则混乱的表现。在熟人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而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32]然而,既往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礼俗规矩”已经逐渐失效,法律以不可抗拒之势进入了人们的生活。转型期,旧规范被打破,新规范共识尚未形成,人人都生活在一个越来越不确定的社会里,为了不恶化生活现状,人人都要躲避风险[33],自保心理由此形成。在提倡个人主义至上的社会里,公德与大义日渐成为一种幻想奢侈品,社会面临着道德伦理危机、秩序危机[34]。如果霍布斯的假设人天性自私[35]为真,那么,利他心理与社会公义则需要历史与文明的积淀和孕育;如果命题为假,那么以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为核心价值观的人类已经深陷自己编织的理性牢笼,社会已经到了危机的边缘。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深厚文明积淀的国度,传统中国帝制曾长期儒法互用强调“以德治天下”,社会主导性价值也是儒家伦理道德,当下中国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上的普通人普遍出现的自保逻辑,实是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所带来的。

    人们为了抵御风险而设置公共服务机构来护理社会,然而,如上所分析,由于社会恶习的传染与公共服务机构抗击能力衰弱,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为了自保从而出现严重消极怠工现象,造成了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大大增加。在本文中的逼助型调解与政府的自保逻辑互为因果、相互加强。基层治权弱化使得原来以乡村干部为主体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逐渐弱化,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政治承诺与权力有限而责任无限的基层政府形成悖论。为了使问题得到解决,群众的生存策略和经验使得他们选择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方式——“闹”。“自保”的基层政府因为“怕出事”不得不迅速介入调解,法律被冷落一旁,政府无原则的“花钱买平安”使得“以闹求解”的方式在基层社会不断传染与被模仿,民间社会积蓄着更大的失序力量。

    社会转型时期,当法律还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与合理预期,这个到处都有风险的社会使得每个人(组织)都选择自保的生存策略。那么,谁来保卫社会呢?

    原文发表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3)》, 郑志航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p24-p40.  本文在文字表述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改进。

    注释与参考文献

    ————————————————

    [1] 江伟、李浩:《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2] 郑智航:《调解的兴衰与当代中国法院政治功能的变迁——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1—2010)为对象》,《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关于大调解的研究请参看: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制度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4] 魏程琳:《文化功能、程序技术与政治治理——中国调解制度研究范式及其整体缺陷》,待刊稿。

    [5] [美]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和革命者:1845—1945》,池子华、刘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

    [6] 关于大调解的研究请参看: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制度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7] 根据学术研究惯例,本文中所有人名、地名和机构名称均为化名。

    [8] 《林镇司法所2012004号调解协议书》,林镇司法所编印。

    [9] 《林镇司法所2012004号调解协议书》,林镇司法所编印。

    [10] 在卷宗中附有林镇卫生院向区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不法行为的建议》,林镇卫生院要求区人民执法机关严厉打击聚众闹事人员。参见《林镇司法所2012004号调解协议书》,林镇司法所编印。

    [11] 林镇笔记:与城南派出法庭李庭长谈司法问题,2012年7月19日上午。

    [12] 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王铭铭、[英]王斯福编《乡村社会的公正、权威与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38-539页。

    [13] 余荣根:《儒家法文化:应天理 顺人情》,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34页。

    [14]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戴光年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0年,第11页。

    [15] 林镇笔记:与林镇司法所所长韩全显谈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理等问题,2012年7月16日。

    [16] 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易平译,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6页。

    [17]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笔记》,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18]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19] 陈柏峰:《从利益运作到感情运作:后税费时代乡村关系的变化》,《开发研究》,2007年第4期。

    [20] 田先红、杨华:《税改后农村治理危机酝酿深层次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调研世界》,2009年第3期。

    [21] 赵晓峰:《税改前后乡村治理性危机演变的逻辑》,《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2]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3] 本文在韦伯的概念意义上使用官僚化,其特征是由专门的行政人员按照科层制组织起来,依照法理办理公共事务,并具有机械化、理性化的特性。

    [24] 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

    [25] 林镇笔记:与林镇原综治办主任杨耀华谈上访、治理怪圈问题,2012年7月16日上午。

    [26] 吴毅:《小镇喧嚣》,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年。作者在书中出色地描述了官员的“擂与媒”和农民的“缠与蛮”复杂多样的互动形态。

    [27] [法]皮埃尔·布迪厄:《再生产》,邢克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28] 林镇笔记:与王家村王医生谈医闹、医疗卫生等问题,2012年7月13日下午。

    [29] 林镇笔记:与林镇派出所陈晓峰副所长谈警权变化问题,2012年7月24日上午。

    [30]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0页。

    [31]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7页。

    [3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页。

    [33] 最近两年出现的碰见老人倒地人们不敢扶起以防被敲诈,众多高校取消长跑等剧烈体育项目以防出现学生伤亡等等社会异化现象,都体现出人人(包括法人)自保的强烈倾向,然而,这些自保的代价前者是社会公德的沦丧,后者是祖国青年人的体魄下降,总体上消解着社会的公共精神与肌肤。

    [34]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

    [35]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页。

  • 责任编辑:sn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