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村养老;家庭结构;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何一波三折
为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中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尝试以社会养老为导向的农村养老制度改革,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农村养老研究的持续升温。对此现象的一种解释是,工业化、城市化、老龄化及其伴随的农村家庭结构的急剧变迁,使以家庭为核心的农村养老举步维艰,迫切需要社会保险予以支持;中国已具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农村养老制度的改进应由家庭为主向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拓展并过渡。在公平意识、社会舆论及政治经济诸因素影响下,这种观点不仅弥漫到社会意识的多个方面,也化为养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动因。这是一种基于宏观界面、制度扩张和静态均衡立场对农村养老所作的思考。受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自1951年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1991年民政部惧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实施,在漫长的40年间,占人口大多数的中国农民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却无法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当市场化改革的深人使不同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不断分化时,城乡间的这种差别便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新的威胁。因此,将农民纳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实施与城市居民类似的国民待遇,具有均衡城乡利益、维持社会和谐及保障经济良性发展多重意图。在此意义上,社会养老制度的推行具有“自上而下”、从城市到农村的“反哺”特点,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经济与福利制度的政治性扩张,其方法论特点表现为对城乡二元发展结构静态均衡的关注。这种从宏观界面、制度扩张和静态均衡角度对农村养老制度的探究与选择,虽表现出社会价值观和政治伦理上的明显进步,却未必能准确反映中国农村养老现状的实际和迫切需求。
迄今为止改革实践的一波三折和效率不佳倾向于支持这一判断。尽管中国政府从1986年已开始着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1年确定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实践结果距预期口标相去甚远。原设计按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进行基金筹集和积累的原则,因多数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国家政策扶持难以到位而形同虚设,名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演变成事实上的“完全积累制”或参保农民的“个人储蓄”。为此,国务院1999年不得不以中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为由对已有业务清理整顿。全国大部分地区参保人数开始下降,基金运行困难凸现,仍在试行的养老保险计划大多也因保费偏低,起不到应有的养老作用。“十六大”后,学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开始设计与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图在农民自愿和个人账户基础上,依靠政府实施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模式的有效实施,但因认识不一,直至2009年才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形式公开发布。在这部迟来的政策中,农民们从国家转移支付中能得到的实惠,不仅仍远低于城镇居民和职工,也与他们实际的养老所需有较大距离“新农保”之所以仍属于试点性的,将逐步解决、自愿参与、低水平起步作为制度实施的明确原则,表明社会养老保险能否在转型期的中国农村有效发挥作用,仍存在不确定性。
农村社会养老改革的低效或一波三折使人不免产生这样的疑虑:以社会保险为主导的农村养老改革也许存在制度缺陷,未能反映社会转型期农村养老的实际状况;以社会保险方式给农村老人直接转移支付的做法,在养老资源的配置利用上也未必最优。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绩效不佳却仍得到众多人的青睐,反映了利益再分配中一种强烈的公平意愿和政治诉求,也折射着公共治理难以避免的政治博弈和策略选择。单纯的理论分析即可发现,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社会养老保险是与家庭保障、市场保险等并存互补的养老方式。在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促使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持续转型、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快速变化之际,建构何种养老保障体系,优先或重点发展哪种养老模式,应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民收人水平和人口结构变化具体分析。社会保险固然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口标,但其有效实施及优越性的发挥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稳健状态,在此状态下,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及农业生产集约化达到了较高程度,农村人口不再占多数且普遍有较高的收人剩余,政府拥有可持续转移支付的财政来源。而中国口前的情况恰恰是:工业化、城市化还处于较低水平,小农经济在多数乡镇仍占主导地位;农民依然占全国人口的较大比例且保持低而不稳的收人状况;与养老需求匹配可资利用的财政转移支付依然有限。在此背景下勉强推行社会养老,既可能出现制度成本和制度收益的不相协调,也可能导致制度功能的整体失灵,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诸如此类的问题启示我们,在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如何发挥社会养老的辅助功能,实现养老资源的有效配置,仍是一个待解问题。
二、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是双重的
应当承认,尽管有着复杂的动机,政治决策者和学者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追捧显示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征:无论是基于生产方式、人口的变化或流动,还是基于生育政策或生活方式的影响,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冲击都是普遍的①6。随着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的减少,老年人靠儿女养老的传统正在削弱或动摇。原来由多子女分担的养老责任,现在集中于少数甚或一个儿女身上;过去儿孙满堂、吃大锅饭的面对面接触,今天让位于越来越远的空间距离;昔日至高无上的家长权威,而今因经济地位的下降不得不开始学习倾听。在中国农民因户籍限制饱受二元社会结构不公待遇的背景下,这些颇具感官冲击的现象,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容易博得舆论的呼应。但据此看衰家庭而将农村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于社会保险则缺乏理性。持续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之所以收效不大,既表明该制度选择可能偏离实际,也意味着存在一种替代机制,在社会保险政策绩效不佳的情况下,担负着农村养老的重任。这种机制就是家庭。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变化虽然对家庭结构以巨大冲击,这种冲击所动摇或削弱的,不是基于血缘和情感纽带之上、由家庭成员或亲属网络提供养老的家庭模式,而是以人际交往为内容的家庭养老的具体方式,即与自然经济相适应、自给自足、有着封闭特征的家庭养老的传统形式。即便在养老方式范围内,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冲击的结果也不是单一的。养老是基于两性和血亲关系基础上具有高度稳定性的家庭存在的内在机能,养老方式是基于社会关系基础上相对易变的养老功能的实现形式。当家庭养老的传统方式因家庭结构变化日渐衰退或削弱时,新的家庭养老方式在机能决定结构法则作用下会孕育而生。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家庭内在的自组织能力,会使其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构出与养老需求匹配的新的供给方式。新的家庭养老方式不仅有可能抵消或弥补传统方式弱化造成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创造出比从前更多的养老收益。在此意义上,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是双重的。
以家庭小型化影响为例。当农村家庭成员的构成日益从传统人口较多的形态向人口较少的形态转变时,既不表明家庭成员的养老负担必然会持续加重,也不意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将绝对下降。一方面,家庭人口规模缩小会导致家庭内部承担养老责任的供给主体相应减少,老年人所占比例因此扩大,老年抚养比由此上升,养老资源供给在家庭内部收人再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应增大,在生育被看作基本而重要原生性养老资源的社会,如果其他情况不变,这的确会加重家庭成员的养老负担。另一方面,考虑到条件的可变性,家庭小型化对养老的这些负面影响,在一些场合会通过家庭收人能力的增强被抵消。对少子或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名义上需承担比多子女家庭要为沉重的养老负担,但如果这些子女自小能得到更好的培养和教育,获得多子女家庭不具备的成长机会和条件,并因此在成年后拥有了收人不菲的工作岗位,他或他们的父母不会因此生活得比多子女家庭更差。只要家庭收人持续增加,老年人获得的养老支持总量就可能不降而升。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家庭小型化对养老服务的弱化多表现在亲人间身体力行的困难。考虑到市场交换和技术进步,在家庭收人有保障的情况下,这种困难带来的损失可通过市场购买或新技术运用等方式得到补偿。经验观察已经显示,在制度变革和技术进步中,中国农村家庭收人和人均收人在社会转型期普遍呈增长态势,并因此对养老质量的改善有着积极的溢出效应。另外,家庭小型化对家庭内部养老供给的搭便车行为或推诱现象也有抑制作用,其导致的结果是家庭成员养老责任的增强。如果虑及型家庭在减轻父辈负担和遗产继承方面比大家庭的优势,会发现少子家庭有更多精力和资源投人到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开发或生产经营,由此对家庭养老也会产生间接的促进作用。
和小型化一样,家庭人口流动性增强对养老的影响也是双重的。当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的生存空间日趋由同一屋檐下的合住方式转化为跨地区分住或两地往返奔波时,老年人与年轻人的居住距离逐渐扩大,从其他成员那里得到的近身生活照料和亲情服务相应减少。人口流动因此不仅改变了农村家庭劳动力的供给、分工及劳动方式,也因空间距离的扩大增加了家庭的养老风险和成本。随着成年男性的大量外出,留守在家的妇女特别是妻子的负担开始加重,既要处理家务,照顾老人与孩子,又要从事繁重的农业或养殖业劳动,客观上减少了伺候老人的精力和时间。对于那些夫妻二人结伴外出的“空巢”或“隔代”家庭,老人们不仅要生活自理,还可能得养育留守儿童。为弥补青壮年劳力外流的空缺,许多老人不得不长期从事田间劳动。而人口流动对妇女职业地位的改变及对婚姻稳定性和养老伦理的影响,也弱化着对老年人的服务供给。就此而言,人口流动性增强对家庭养老的冲击是显著的。尽管如此,在经济、技术和市场因素作用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差。相反,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老人的生活水平因经济收人的持续增加及其转化效应不同程度地得到改善。这表明,人口流动性增强对家庭养老的消极影响是有限的,在给老人带来养老损失的同时,也会对养老产生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带来的收益有可能抵消甚至超过人口流动的养老损失。人口流动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是结构性的,主要体现在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内容的服务方面。在养老所需最为基础的经济支持方面,人口流动性增强的养老效应总体上是提升的。对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家庭成员的外出流动与家庭收人的增加是正相关的,流动意味着工作机会和收人的增长。不管新增收人中有多少会通过家庭内部的转移支付用于养老,在亲情及家庭文化和伦理调节下,当家庭收人总量增加时,用于老人的养老开支一般也会水涨船高。人口流动创造的收人不仅能补偿远离家乡给养老供给带来的机会成本,而且可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改善因空间分离带来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损失。
家庭权威分散对养老的影响同样具有双重性。家庭人口结构与就业方式的变化使农村家庭成员的生产劳动由传统围绕土地的合作方式、收人共有,转变为雇佣制下的分散劳动、收人独有。家庭的经济功能随非农性收人的增加而弱化。生产方式和收人来源的改变最终会影响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从事现代农业生产或非农生产的子代劳动力因在家庭内部经济收人中贡献份额的不断提高,掌握了家庭资源的配置与话语权,老年人原有的“父权优势”则被削弱,逐渐丧失了对家庭养老资源的分配权;新型劳动与收益分配制度对年轻成员精力的牵制,使子女们在供养方式选择上偏好有需求刚性的经济支持,传统家庭养老中居重要地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有可能呈现供给不足的特点;而家庭重心的转移以及工业化、市场化对传统家庭伦理的冲击也弱化着养老服务的传统方式,对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造成负面的供给障碍。同样值得重视的是,家庭权威的分散或下移也不是单纯的消极现象,更不能单一地解读为伦理道德或社会文化颓废的结果。除生产方式变化和年轻一代经济能力增强的影响,社会关系及生产与生活技术的迅速变革和信息化冲击,也是应当虑及的因素。面对这种影响需要家庭成员有更加敏锐的反应和适应能力,而年轻人比起老人更具备这种能力,由此推动了他们家庭地位的提高。这些影响或促进因素的存在从另一方面显示了家庭养老生产力的进步。虽然家庭权威的分散或重心下移使老年人不再能像从前那样发号施令,以保证个人利益得到尊重或优先照顾,但年轻一代家庭地位的崛起使子代们有更多的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家庭收人的增加作出贡献。老人们一般也乐于看到子女在事业方面有所成就,并从中得到另类的精神寄托或慰藉。权威分散给农村老人带来的失落感及养老损失,通过儿女们的成就以及家庭收人的增长和转移支付得到程度不同的弥补或改善。
三、家庭养老作为自然进化结果的特点和优势
家庭结构变化对养老影响的双重性表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村养老虽因家庭结构变化受到冲击,但家庭在农村养老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仍难以取代,农民养老主要依靠的,依然是以两性和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即便家庭结构变迁对农村养老有消极影响,这种影响总体上也是结构性的。当家庭养老的传统方式因人口结构变化无力满足老年人养老的正常需求时,新的家庭养老方式会以社会化的形式,依托新技术和市场交换脱颖而出①。借助社会化的不同形式,家庭不仅在道义和事实上仍然是农村养老主要的责任主体,而且以灵活的方式化解着社会变革对农村养老的多种威胁和冲击。不管以何种方式赡养老人,是同一屋檐下亲人们共同居住的家户生活,还是借助市场购买提供服务,只要养老支出的主体依旧是家庭或家庭成员,这种养老就具有家庭性质。社会之所以将养老使命赋予家庭,乃因为家庭在长期的进化中,衍生并展现出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作为一种亲属关系,或通过生育和婚姻联系起来的人们,家庭自始就有生养送终的基本功能:生育、抚养年轻一代;照顾、赡养年老一代。这种功能和性关系一起,不仅维系着家庭的稳定,而且决定着家庭是其所是的根据和意义。作为自然选择的一种组织,家庭之所以存在并延续,是因为以家庭为形式体现的生育、养老或性关系,在资源利用、效用满足和冲突缓解方面是优越的。家庭不仅为两性关系的实现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安排,使两性结合能够以稳定、持久与和平的方式进行,为禁止乱伦、近亲通婚和减少性关系的冲突提供了条件;而且为子女养育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清晰而稳定的夫妻和父子关系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责任和财富保障,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也因此获得了更好的条件。依赖内部财富的积累和转移支付,家庭不仅能借助利他主义对养老行为产生激励,也能以内部信息的透明、均等和交易成本的低廉,使家庭养老获得独特的动力和效率优势,实现有限资源在家庭内的优化配置。在此意义上,家庭养老类似于社会保险中的现收现付,它是通过代际交换和承诺代替个人对养老品的储存及购买而实现养老保障的。不同的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形式之一的现收现付,由于制度运行中的信息偏在、机会主义或高交易成本,很难在个人或家庭层面实现养老资源供求的最优均衡。信息收集、处理与偏好汇总的困难,使得依据社会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养老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资源浪费和福利损失。而家庭作为“自然选择”的结果,不仅具有使养老资源在家庭内部均衡配置的长效机制,而且具有社会养老难以企及的个性化优点。由于家庭内部决策所需的信息在家庭成员之间几乎完全透明和均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养老资源的分散配置和决策,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满足不同养老者“差异化’‘精准化”的个性需求。
经验观察也已表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即便传统家庭结构正在改变或解体,家庭养老的核心地位和功能优势依然存在。变化着的农村家庭不仅靠自己的努力弥补着传统方式衰退产生的养老供给缺口,而且在家庭变化和社会进步中衍生出新的养老方式,据此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整体上得到改善。一方面,家庭迄今为止依然是中国农村养老主要的经济来源。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别、人口及城乡二元结构等多种因素,未来较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农村养老依靠的经济支持,仍主要依赖家庭内部的财富积累和转移支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虽会使家庭作为唯一养老责任主体的状况得到改变,但其提供的经济支持仍将是补充性的,且限于最低生活维持的物质方面。养老服务派生的经济需求,几乎全部靠家庭财富的代际转移来满足。这意味着,家庭不仅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而且提供着养老所需最大份额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障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结构或迫切程度会在时间推移特别是老人年龄增长和健康状况变化中此消彼长,经济支持虽居基础地位,但在不同家庭环境和不同年龄时段的不同老人,对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需求的数量、质量、程度或偏好次序却可能不同。社会进步的总趋势是,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养老方面的服务供给相对于经济支持的重要性呈由低到高攀升的态势“。当多年的经济增长使中国农村居民的收人及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时,农村养老的总需求不仅因此会水涨船高,也会因人际交往结构的变化而改变着传统家庭模式下的需求结构。在农村家庭支出结构中,老人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质需求所占比例已逐渐下降,健康、娱乐和情感方面的开支比例相应上升。面对养老需求的结构性变化,正在试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在低保障水平使农村养老的经济来源得以改善,而无力解决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满足这类需求的主要途径,依然是家庭内部的亲情、互助或转移支付。
和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相比,家庭养老的优势不仅在于充足的行为动力、透明均等的信息和个性化供给,而且在于服务的相机性或灵活性。家庭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之所以具有生命力,依赖的不只是两性和血缘纽带构建的生物学基础,也在于它能够根据家庭收人及家庭人口数量和成员年龄、健康及偏好的变动,敏感而及时地对养老供给作出调整。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不仅保证了养老服务供给的个性差异和灵活性,也有效维持了农村养老的稳定和连续。老年人对物质品的需求刚性决定了经济支持在养老供给中的基础地位,但这不意味着经济支持任何时候在养老供求中都最为迫切或重要。以服务形态表现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具有较大的供求弹性,也不意味着它们在养老供求结构中一概处于次要地位。养老供求的这种特征使得不同的养老方式会因情势差异各显其能。譬如,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供求与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关系密切。在健康良好情况下,养老需求因老年人行动可以自理而偏重物质方面,经济支持显示出更为重要的地位;当健康水平下降以至行动不便时,生活照料则可能成为第一需求。一般来说,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和自理能力的下降是同步的,对生活照料的需求会因此在数量、质量或强度上呈逐渐提高趋势。满足这种需求最优的责任和供给主体不是其他而是家庭。家庭不仅有更高的动力和责任心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而且在服务供给方面有天然的操作和技术优势。生活照料的有效供给有较为严格的时空要求,需要人与人间更多的相互默契和朝夕相处,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之上的家庭恰好具有这种人际优势。精神慰藉的满足虽不如生活照料那样对时空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因涉及私人情感和老人们的内心世界及其念旧与牵挂,其最佳的供给主体仍多限于配偶、子女或亲友。随着老年人交往范围的缩小和自理能力的下降,这种供给因亲密接触或隐私问题的突出会日趋集中在家庭成员身上。和经济支持相比,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服务本质使它们的供需还具有生产与消费不可分离的特点,服务性养老资源也因此更具不可存贮和差异性。这些特点不仅导致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实现应满足一定的时空约束,也使得灵活、高效的非正式养老制度更具成本优势。家庭正是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一种典型形态。
四、家庭养老需要政策支持
社会转型期的农村家庭不仅是农民养老主要的责任主体,而且具有一般家庭固有的社会功能。和城市或其他地区一样,农村家庭作为社会的构成细胞和特殊的行为主体,其存在性状不仅影响并映射着一个地区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样态,而且是行为塑造与社会协调的重要载体和钮结,借助家庭成员的人际关系和凝聚力,社会能够以较小的成本有序存在并运转。除此之外,农村家庭内部代际间生儿育女和养老送终的互惠机制,也为中国社会的人口生产和早期教育提供了一种自洽的方式。家庭养老恰好是家庭人际稳定和凝聚力、家庭人口生产和早期教育得以长期延续的对价条件。作为代际交换的重要方式,家庭养老不仅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家庭人力资本的投资,也会因此导致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源的节约,促进人际和谐及社会福利的整体改进。在演化时间范围内,养老功能的丧失意味着家庭人口再生产和早期教育功能将随之失去其长期存在的基础,社会需要花费更大的资源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既然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未因历史变迁丧失家庭固有的社会功能,它便有理由得到社会的回馈或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家庭的困难、危机或萧条不只产生于自身的能力和行为也产生于社会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甚或国家行为,政府理应对其给予政策保护和支持,并以此为国家行为承担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当代农村家庭的诸多困境是和国家长期施行的城乡二元政策相关的,利用财政政策或其他方式对农村家庭予以支持,不仅是中国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农村居民本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事实上,不仅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在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甚或城市,家庭支持都应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选项。由于家庭生活质量的保障和提升利于老年人生活的稳定和改善,借助家庭政策支持可以减轻或消除因家庭困难对老年人福利的消极影响。国际比较容易发现,即便是城市化水平较高且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发达国家,政府每年也投人大量资金对家庭进行保护和支持。譬如,西欧多国就实施有以儿童看护、残疾人照料、生育休假、妇女就业等内容多样的家庭支持政策。在政策实施地区,家庭或直接从政府转移支付中获得津贴、补助凭单或服务券,取得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减免,或得到政府提供的其他帮助。这些津贴、补助、优惠、服务或帮助,或采取普遍性方式给付家庭,只要一个家庭存在政策支持的合理对象,便可享受津贴或优惠待遇。如法国给予家庭孩子的津贴,不管父母收人多与少,自二胎出生始以现金方式发放至成年,并随年龄增长而增加;或者采取选择性方式给付家庭,只有符合特定标准的家庭仅才可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或优惠待遇,其支持与否和支持力度会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构成、就业、收人、税收、贡献及身体健康等具体情况,如西欧一些国家在家庭给付实施前要经过资产调查程序,而美国一般则仅仅以低收人户为支持对象。无论是普遍性还是选择性给付,家庭支持都存在两种政策方式:一种是直接给付的显性方式,如果一种政策的直接对象是家庭内部的人口、妇幼健康、儿童照顾、就业或收人等涉及家庭生活质量的存在变量,如根据孩子多少直接给予父母现金补贴,为母亲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提供的产假、服侍假、养育子女假等措施,则这种家庭支持政策是显性的。另一种是间接对家庭提供支持的隐性方式,若果一种政策作用的对象是家庭外部的其他现象,如推动税收减免与妇女就业规则的改进,建设幼儿园、学前班为儿童提供另类的看护和教育,因此提高了家庭收益或减轻了家庭负担,则这种家庭支持政策是隐性的。
在全球多样化的组织形态中,家庭是公认的利益一致性程度最高的组织。血缘、两性及共同生活基础上生成的深厚情感,使家庭成员在内部财产的占有与收益分享中,表现出高度的“共产主义”和利他主义:每个人的喜怒哀乐几乎息息相通;每个成员对家庭的责任几乎都是无限的;家庭的生活质量决定并体现着每一个人的生存状态;家庭的兴衰波及并影响每一个人的幸福。这意味着,即便在社会保障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只要社会保险提供的养老福利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全部需求,在家庭不得不有所担当和付出状态下,家庭政策支持的每一个后果,都可能对养老产生积极效应。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其对养老的供给和需求相比十分有限,则剩余的养老负担和责任,自然会由忠诚的家庭成员所分担。改善家庭的生存条件也就是改善老年人的养老待遇;支持家庭也就是支持养老。在养老需求巨大而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若将有限的资源投人家庭的繁荣比挪作他用更能给老人带来幸福,则家庭支持便不失为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选择。这里,政策支持和家庭养老的关系看似间接,但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能,就应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养老方式,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幸福的家庭环境中,老年人才能在物质和精神上最大限度地获得富有个性的双重享受。口前的中国农村无疑属于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养老供给和责任主要依靠家庭担当的地区,农村家庭因此应成为公共政策支持的对象。
对于像中国这样城乡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给予农村家庭以政策支持比起发达地区和国家意味着更高的养老效益。这不仅因为农村的落后需要支持,或因为家庭依旧是农村养老主要而有效的责任主体,也因为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在广大农民的心灵结构中铸就了一种难以舍弃的文化情结,这就是对于家庭的忠诚、热爱和奉献。在人口流动、教育竟争和市场经济使新一代农民的前途充满不确定性的今天,大多数农村老人的幸福都不取决于每月可能得到的有限津贴,而取决于儿孙后代们的成长、求学、工作或成家立业的成效及预期。他们为此节衣缩食、耕耘不止,将晚年幸福和子孙后代的命运融为一体。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判断和推论:如果社会保险对农村养老的贡献十分有限,农民养老主要依靠的依然是家庭;如果家庭养老有不可替代的效率优势,社会化所改变的不是家庭养老的核心使命和功能,而只是其存在的特殊形式,则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构的重心就不应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进,同时应给予家庭养老以更多关注和支持。在财政资源有限和城乡二元结构并存的社会转型期,稳定、扩展或补充而不是抑制家庭养老,也许是一种更为经济和有效的政策选择。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养老影响的双重性表明,仅仅基于消极影响设计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可能是低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推进应当虑及家庭结构变化对养老的积极效应。作为家庭内在的功能或核心使命,家庭养老与家庭的存在是同一的,在社会历史漫长进化的“自然”选择中经历了考验,难以因短期的社会转型被彻底弱化或淘汰。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应虑及社会变革对家庭养老的冲击可能是结构性而非功能性的,这种冲击带来的效率损失可通过养老形式的调整、变化得以弥补。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只是农村养老的补充形式,由个人付费的家庭养老及其形式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拓展,很长时期内仍将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政策对农村养老的有效支持,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外,可通过家庭扶持的形式来实现。社会转型期农村养老制度的建设应围绕稳定、拓展或补充而不是抑制家庭的模式来展开。家庭养老期待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