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在常规家庭小型化之外,还有一个数量庞大的因外出务工而形成的“非常规”家庭,这类“非常规”家庭在养老上具有什么特点,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文章对此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常规家庭;生活照顾;经济供养;精神慰藉
养老是中国的战略难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765万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883万人,占总人口的8.9%。在这些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比例是外出务工型家庭,因为子女、儿媳的外出务工,形成事实上的非常规家庭,这类家庭养老呈现什么特点,应如何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养老难题,是一个具有重要学术与现实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文献综述
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学界和政府高度重视,已经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养老模式及其变迁的研究。一般来说,家庭养老包含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安慰三个方面的内容。[i][①] “从养老经济来源上看,可化分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这三种基本模式”[ii][②]。从养老场所来看,老人主要有三种居住方式:一是老人与子女合居一处,子女直接照料老人;二是子女婚后另居,老人虽然独居或与老伴组成“空巢家庭”,但仍接受子女经济、生活上的帮助、照顾;三是住进敬老院或老年公寓由社区养老。[iii][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的家庭养老在弱化,未来我国老年人照料服务体系应该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发展方向。[iv][④]呈现出主流养老、机构养老、旅游养老、迷你型家庭养老等多元化发展趋势。[v][⑤]通过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做到养老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对象的公众化、服务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原则。[vi][⑥]需要区分“社会养老”与“社会化养老”这两个概念,“社会养老”的实质是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社会化养老”的实质是养老功能从家庭转向社会,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一种反映,指部分或者全部的养老功能从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的过程。但是,这种功能的转移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的。[vii][⑦]二是对养老文化的研究。费孝通认为西方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的“接力模式”,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的“反馈模式”,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viii][⑧]杜亚军认为供养与被供养关系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繁衍而发生在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之间产品和劳务的一种经济交换关系,是代际交换。[ix][⑨]王跃生认为完整的代际关系既有抚养—赡养关系,又有交换关系,两者具有并存特征。并且,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代际关系的层次和类型也有不同。[x][⑩]在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传统孝道的责任格局和秩序结构在观念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孝文化在走向衰落,面临普遍的“价值失落”和“道德危机”[xi][11]。养老文化的淡薄,需要从政府、市场、社区、非营利机构、家庭和个人等方面,构建和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资源供给体系。[xii][12]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合作,满足养老需求,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xiii][13]
从已有的研究可以看出,养老思路与对策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预设之下:计划生育严格执行,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重。这当然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因而养老思路与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但是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在常规家庭小型化之外,还有一个数量庞大的因外出务工而形成的事实上的非常规家庭,这类非常规家庭在养老上具有什么特点,需要采取哪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本研究的进一步推进留下了空间。
二、外出务工非常规家庭养老的优劣势分析
1、有利因素
(1)家庭养老经济实力整体上增强。村民外出城市务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家庭收入,从现实情况来看,务工收入总体上大大高于务农收入,村落里最富有的村民几乎全是城市务工“成功”的村民,最穷的则是家里没人外出打工或者打工“失败”的村民。农村劳动力转移能够提高农村家庭的收入水平,务工收入的增加可以相应提高家庭的养老功能,增强家庭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供养能力。“我国外出农民工往家乡汇款或带款的比例通常较高,这种汇款是持续性的,成为农村居民稳定的生活来源,汇款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平均值约为40%。”[xiv][14]“子女外出后经济水平得到明显改善,会通过汇款等方式为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绝大多数留守老人的经济和福利状况也因此得到改善”[xv][15]。当然,具体到每个家庭身上,则会呈现出不稳定和差异性,会受到个体务工收入,孝意识观念差别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但从整体上看,外出务工会增加家庭的收入,从而增强养老的经济能力。
(2)代际关系总体上走向和睦。在没有外出务工前,一家人住在一起,形成联合家庭或主干家庭,同在一个屋檐下,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机会增多,特别是老年人经济地位下降和权威丧失,随着媳妇的加入,矛盾可能会更为尖锐和公开化。在长期相处中,婆媳关系自古就是最难处理的矛盾。尤其对于经济条件紧张的家庭,代际关系上更容易爆发冲突。城市社会中,在住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婆媳一般都不住在一块,就是为了避免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现在年轻夫妇外出务工后,不和老人在一起过日子,极大地减少了引发矛盾的机会,年轻人只是在春节前后或者一年中的其他某些特定时日,在老家和老年人在一起,呆上很短的一段时间,即使有什么矛盾,也会顾及颜面,忍一忍,一般不会爆发公开的冲突。外出务工后,子女缺少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内心会有愧疚感。老人们也知道子女在外打工不容易,四处奔波也是为了家庭能过得更好,从内心里都支持子女打工,即使子女有做得不好的地方,一般都能宽容、理解。有些年轻夫妇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留在农村老家,由老人代为照看,才能在城市安心打工,内心里对老人心存感激。愧疚与感激之情可以增强代际之间的和睦关系,和睦的代际关系有利于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对养老有利。
(3)有利于推进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养老的出资主体上,除了家庭(包括老人自己)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国家。随着民主体制和福利国家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在出资主体上占得比重会越来越大,这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中国养老体系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现在农村老人主要是家庭养老,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缺位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国家的财力还没有达到相应水平。村民大规模外出务工,为城市社会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由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率的贡献约在一个百分点左右”[xvi][16]。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推动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为国家加大对老年人的养老投入起到了促进作用,从一个间接的层面上有利于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
2、不利因素
(1)生活照料缺乏。农村老人在生活照料上最重要的是子女(儿媳)、自己和配偶,随着自己和配偶年龄的增加,只能是越来越依靠子女(儿媳)提供生活照料,子女(儿媳)外出务工后,对养老影响最大、最显著的是生活照料缺乏。对于身体健康的、老伴健在的老年人来说,状况还要好一点,可以互相帮助和照顾。但是对于年龄大、身体状况不佳、没有老伴的单身老人来说,生活极为艰难。“居住距离的拉大减少了外出子女与父母接触的机会,引起老人家务帮助和日常生活照料资源的减少”[xvii][17]。农村基础设施很不完善,大部分村民家没有安装自来水,饮用水是从水井里拉上来或者从河里挑水,这对于年老体衰的老年人来说,是件很难完成并且有危险性的事情。做饭、用水、洗衣、柴火、家电等日常最基本生活事项,对于不健康的高龄老人而言,都不是简单的事情。
(2)精神慰藉缺位。精神慰藉是通过子女提供养老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体现出来,特别是通过在一起的共同生活来获得愉悦,子女外出打工后,除了在经济支持上可能会有所加强外,其余方面都会对老人的精神慰藉带来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容易产生孤独感。老人身边没有子女陪伴,形单影只,容易产生孤独的感觉,特别是在过节或者一年中某些重要的时节点上。二是牵挂担心子女。子女在城市务工,毕竟也很不容易,甚至会有各种风险,老人在家,放心不下,长时间地生活在牵挂担心子女的状况下,会对精神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三是深层次的有效沟通不足。务工子女与老人的沟通,主要是通过电话,但电话在解决老人精神慰藉方面,作用很有限。在电话里,一般也都是互报平安,或者问问小孩的情况,很少会倾诉内心真实的烦恼。在有限的通话时间里,是“报喜不报忧”。用书信沟通的方式很少,农村里现在电脑很少,基本上都没有网线,视频对话等现代沟通方式几乎没有。当然,对于极少数非常“成功”的村民,老人会因为子女发家致富而感到有面子,能够光宗耀祖,获得心理满足和精神慰藉,但是这毕竟只是极少数的特例。
(3)老人负担加重。子女外出务工后,老人的日常生活负担加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干农活与带小孩。青壮年外出务工后,老人会继续耕种家里的田地,即使忙不过来,不能全部耕种,也会选择土壤肥沃的田地耕种一部分,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水稻、蔬菜等,能够自给自足,不需要购买,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子女外出务工后,城市社会压力大,工作繁忙,年轻夫妇都要上班,只能把小孩留在家中给老人照看,这会极大地加重老人的负担。以老人的话来说,现在的小孩不好带,而且提心吊胆,担心没有照看好、教育好,甚至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等安全问题,无法向儿子媳妇交代。在老人看来,带小孩比干农活还要累,不仅繁琐,而且精神压力大。干农活与带小孩,使得农村老人的负担加重,本应是颐享天年的清闲生活,却变得异常劳累,不利于农村老人养老。
(4)传统社区互助资源走向消解。血缘与地缘合一的传统村庄共同体,拥有“守望相助,邻里相携”的优良传统,村民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互帮互助,互相依靠,构筑起一个强大的互助支持网络,以应对日常生活中的风险和人生困难时期。老人可以依托社区互助资源,获得必要的帮助。但是在村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的今天,传统社区互助资源正在走向消解,老人能够获得的社区支持在急剧萎缩:一是年轻村民大量外出,老人能够寻求帮助的对象在不断减少,农村存在为数众多的空心村,几乎只剩下老人和小孩;二是老人缺乏“交换”的资本,在遵循互惠原则的人际互助中,老人因为没有交换资源,处于全面的弱势地位,因而能够获得帮助的机会也在减少并呈现出不稳定性。三是在农村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虽然和城市社会相比,农村社区仍然更富有人情味,但村民们在联系程度和亲密关系上也已经大为松散,由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在近代社会,行政力量和市场机制的渗透已经导致村庄共同体出现瓦解,明显特征是社会结构已经‘碎片化’,‘熟人社会’逐渐变为‘半熟人社会’,以及‘差序格局’的理性化”[xviii][18]。传统农村社区互助资源的消解,弱化了农村养老。
从青壮年外出务工对养老的优劣势分析中可以看出,总体上是劣势大于优势,外出务工非常规家庭面临比常规家庭更为严峻的养老压力,急需采取更有效的针对性措施。
三、外出务工非常规家庭养老对策措施
养老一般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经济供养、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感受,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经济供养和生活照顾的基础之上,对于外出务工非常规家庭来说,笔者按照养老紧迫程度作出排序:第一是生活照顾,第二是经济供养,第三是精神慰藉。
1、建立社会化养老生活照顾体系
青壮年子女、儿媳外出务工后,老人最缺乏的是生活照顾,急需建立社会化养老生活照顾体系,侧重于服务方式的提供上。考虑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落后性和不均衡性,建议发展以下两种社会化养老生活照顾体系。
(1)社区互助式养老。这种养老方式适合于经济落后地区,是成本最低的、最具可行性的养老方式。把农村的养老难题化整为零,分散在各个社区进行,实行小规模的家庭式养老。社区互助式养老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形式:一是进行低水平的全托养或半托养。对于少数没有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充足的家庭,可以为社区老人提供全托养或半托养式的养老服务。全托养是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提供吃住、日常生活照顾等,相当于一种非常小型的、服务水平很低的养老院。半托养是白天把老人接到家中,提供吃饭、洗衣等最基本的服务,晚上老人回到自己家居住。根据提供养老服务的种类和难度,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建立老人看护组。看护组可由二至四名有不同性别的中老年村民组成,根据各自特长对社区老人进行照顾。可以先对社区老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老人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解决,对无人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建立详细档案,根据老人的实际需要,每日流动地对老人进行照看,上门服务,提供生活照顾,如解决用水问题,代老人去镇上或县城购买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为了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种非预期事件,可以把看护组成员的手机号码留给老人,遇到紧急情况,无人照顾的老人及时电话联系看护组成员,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最好的照顾。老人看护组根据上门服务的次数、内容与难度,收取相应费用。三是老人互助养老。老人基本上留在农村,很少跟随子女去城市,因而人数众多,他们各自分散在自己的家庭中,生活上面临的很多困难,单靠自己一人解决,可能难度很大。但是如果把村里的老人都组织起来,建立老人互助小组,人多力量大,由此而形成的合力则比单个老人分散的力量要强大得多。在老人之间进行分工合作,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健康老人帮助亚健康老人,利用集体的力量既能解决很多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养老问题,又能发扬互帮互助、尊老敬老的优良农村社区传统。村里的老人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就会形成一个老年团体,老人们可以在这个同龄团体中,有更多的沟通、交流机会,不仅可以解决很多现实生活问题,而且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为子女外出务工而造成的孤独感,是一举多得。
笔者认为,在很多经济落后、地域偏远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在现阶段是最具现实可行性的做法。成本低廉,不需要有太多资金、土地和设备的投入,符合农村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人不需要离开自己熟悉的社区,从心理上更愿意接受,并且有现实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从供给方来说,虽然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全部外出,村落中还是有少量的青壮年劳动力,特别是身体健康的中年女性、低龄老人,他们在做完家务之外,可能还有时间和精力,让他们积极参加到社区互助养老中去,既能更多地体现自身价值,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有供给方。从需求方来说,子女在城市务工,最担心的就是老人在家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旦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就得回来,老人状况好转之后,再回城市务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来回奔波,费时费力费钱。如果有人能够提供生活照顾,外出务工子女愿意出这个费用,因为城乡间来回奔波的误工费与交通费,很可能会超过支付的养老费,对少数赚钱能力强的成功村民来说,缺的不是养老费用,而是养老照顾,有需求方。在供给方和需求方都存在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只需要做好组织工作,提供一些必要的支持,就能“花小钱办大事”,花小钱办深得民心的好事。当然,社区互助式养老也存在很多缺陷,如服务项目少、水平低、不稳定、质量得不到保证等,但在正规养老机构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大力发展社区互助式养老,意义重大,价值远大于缺陷。
(2)机构养老。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外出务工,老人寿命不断延长,养老的长期照料问题越来越突出,机构养老迫在眉睫。机构养老是指只要按月交纳规定的费用,就可获得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护理、食宿、照料的各种养老机构的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服务是一个全方位的综合性的概念,涉及福利服务、保健、医疗、社会参与、居住环境、教育等各相关领域。[xix][19]可以将入住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福利院等各种设施中的老人视为机构养老。发展农村机构养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政府加大投入。传统的敬老院是一种收留“三无”老人的纯福利型部门,农村养老院严重缺乏。外出务工家庭的老人,缺乏子女照顾,为了不让子女担心,很多老人愿意进入养老院养老,但农村现有的养老院床位不够,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养老院建设,缓解外出务工家庭生活照料主体缺失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二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包括养老机构体系的规范化和养老机构服务的规范化,规范化是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的基础和保障,也是进行专业评估的依据。三是提供个别化服务。根据老年人的健康和功能状况,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手法,根据老人的状况,进行增能和赋权,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服务。在机构养老中,既要强调规范化,也要推行个别化。[xx][20]四是多元模式运作。做到投资主体多元化,激发民间力量,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机构养老领域。经营方式上可以实行“公助民办、公建民营”,提高机构养老管理和服务的效率,提升机构养老服务品质。有品质的养老机构一定要提供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和产品,小到提供可口的饮食,中到提供个性化的医养服务,大到提供多样化的精神关怀。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职业化是机构养老发展的方向。[xxi][21]对于有经济能力的外出务工家庭,可以让老人在养老院等机构中得到有偿服务。
2、走向适度普惠型养老经济供养模式
外出务工家庭从总体上看收入会高于务农家庭,通过务工,家庭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但如果和城市社会市民相比,则是处于劣势地位,农民工是公认的“弱势群体”。因此,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仍然存在,而且比城市家庭更为严重,因为农村老人很少有退休金,家庭收入也比城市家庭低。农村老人一生勤劳,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作为对老人辛勤劳作的感谢和肯定,也是民主、公正社会的追求。因此,需要走向适度普惠型的养老经济供养模式,侧重于养老资源的出资主体上。普惠型是与补缺型相对应的概念,但是什么是“适度”呢?这是有争议的、难以精确说明的概念。王思斌认为,当人口与资源相匹配,需求与供给相协调时,就是适度状态,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界定:范围上的适度、水平上的适度、机制上的适度。[xxii][22]结合这三个适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努力,建立包括外出务工家庭在内的适度普惠型的养老经济供养模式。
(1)加强社会救助。政府对农村的社会救助主要体现在“五保”供养和特困户生活补助上,外出务工家庭的老人,是有儿有女的,不在“五保”供养范围,并且子女是在外打工“赚钱”,也不属于特困户补助范围,因而在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中被“屏蔽”和“排斥”掉了,得不到经济供养方面的救助。需要扩大社会救助的范围,把包括务工家庭在内的生活困难的所有老人都囊括进来,在社会救助的范围上做到适度,提高务工家庭老人的养老经济能力。
(2)完善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保险模式,特点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具体执行时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缺位,基本上由农民个人缴费,相当于个人储蓄机制,无法体现社会保险的应有功能,且面临货币贬值的风险,参保率低,效果差。在新农保中需要加强政府、集体的责任,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新农保险制度。新农合覆盖面较高,但也面临诸多问题:病人看病,只要不住院,均不在报销的范围之内,在住院费用的报销上,实行起点线和封顶制度,范围之内的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较低,封顶制度使新农合对患大病老年人的实质帮助非常有限。完善的方向是降低起点线,抬高封顶线,提高中间部分的报销比例。把门诊的医疗费纳入进报销范围,对无力预先支付医疗费的老人,采用先治疗,后结算的办法。在社会保险的水平上做到适度,为务工家庭老人提供制度化的养老途径。
(3)加大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一是向家庭购买服务,如发放养老金。对60岁及以上的农村老人,发放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用于家庭养老。按现有的标准是一年660元,即使在农村,也是很低的标准,可以适度提高。二是向机构购买服务。养老院、老年社会工作机构、社区互助养老等,都会收取老人家庭相应的费用,谁受益谁付费,按照市场调节,可以提升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但市场是嫌穷爱富的,对于困难家庭的老人,政府必须起到“兜底”的作用,加强购买服务,这样才能使养老事业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特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动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养老机制上做到适度。
3、重视老人精神生活
让老人过上有尊严的、高品质的晚年生活,是全社会的追求与目标,精神慰藉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外出务工家庭的老人,因为子女不在身边,更容易产生孤独感和无助感,需高度重视老人的精神养老,可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1)加强家庭养老。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养老的经济资源供养可以部分甚至全部交由社会、政府承担,但家庭的亲情与灵魂始终存在。在养老的精神愉悦方面,家庭养老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复制性,子女的孝顺是老人精神慰藉的主要来源。“依托于血缘情感和血亲价值的家庭养老反映了人类永恒价值观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家庭养老所蕴含的亲情关爱超越了历史”[xxiii][23]。家庭在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在加强家庭养老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传统孝文化的发掘与重构,开发传统,服务现代,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优良风气,子女多从经济上资助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关心老人;二是签订家庭抚养协议,明确子女的养老责任,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对于政府缺位和社会组织发育很不完善的广大农村地区来说,加强家庭养老,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村干部和村落舆论介入家庭养老,对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要公开披露,进行批评教育,褒扬先进,鞭策后进。
(2)发展和完善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最大的优势是老人可以生活在家中或者社区中,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生活,有自己的伙伴、邻居、同龄群体等,更利于老人交往和沟通,尤其对于外出务工家庭来说,老人没有子女在身边,更渴望能和别人交往,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同养老院相比,更有利于给老人带来精神愉悦。
(3)设立老年活动中心,成立老年团体组织。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活动,如钓鱼协会、棋牌协会、秧歌队、腰鼓队等,既能丰富闲暇生活,又能锻炼身体,娱乐身心,为老年人施展才能提供机会和舞台,能够满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在老年团体组织中,老人之间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情趣相投,有说有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子女不在身边而带来的孤独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幸福。
四、结论与讨论:建立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效运行的农村养老体系
农村养老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很大,青壮年大规模外出务工进一步加大了养老的难度,外出务工非常规家庭养老体系的建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个主体的作用,三大主体有效运转,高效合作。政府要强化养老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加大养老出资力度,管住底线,保障基本,做到兜底保障。同时从具体的养老服务提供中抽身出来,切忌大包大揽,而是加强规划,鼓励、动员市场和社会力量介入农村养老事业,加强购买服务,提供优惠政策,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服务评估。市场通过有效地配置养老资源,提供高水平、高效率、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增长的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但市场嫌贫爱富,政府要保证底线公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利用专业技能提供优质、高效养老服务,培育职业精神,规范服务行为,实施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资格认证,建立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政府积极主动作为、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的多元主体协调互补的外出务工非常规家庭养老体制
[xxiv][①]张敏杰:《中外家庭养老方式比较和中国养老方式的完善》,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
[xxv][②]孟艳春:《中国养老模式与优化路径探析》,河北学刊,2011年第1期。
[xxvi][③]唐仲勋, 叶南客:《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与养老模式的选择》,学海,1990年第4期。
[xxvii][④]钱雪飞:《社区养老社会环境建设现状分析》,江海纵横,2011年第7期。
[xxviii][⑤]李士梅:《中国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人口学刊,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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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⑦]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xxxi][⑧]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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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v][12]吴帆:《中国养老资源供求状况与社会工作介入模式分析》,人口学刊,2007年第3期。
[xxxvi][13]杨团:《社会福利社会化——上海与香港社会福利体系的比较》,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34-35页。
[xxxvii][14]李强:《中国外出农民工及其汇款之研究》,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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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ix][16]吴敬秋:《农民工生存状态及其改善:基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的探讨》,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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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i][18]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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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v][22]王振耀、王齐彦、冯晓丽:《新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转型理论探索获奖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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