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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建生:行动者、村庄与国家:城中村改造中农民行动的情景框架
  •  2013-09-20 10:13:27   作者:戴建生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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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在广州市珠江村城中村改造中,农民的行为选择受到不同行动框架的约束, 该约束成为大致相同社会情境下农民行动逻辑的重要影响因素。运用国家(地方政府) 提供的市场交易性框架, 当国家和市场不能提供足够高的保障水平时,农民又会转而回归村庄集体, 寻找安全性框架。不同的社会情境触发不同的行动框架。道义论和理性论都过于绝对。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行为选择;交易性框架;安全性框架

    一、导论

    学界在探讨农民的行动逻辑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本体论的视角。在该视角框架内, 形成了“道义经济” 和“理性小农” 的对立, 也称“斯科特—波普金论题”。道义经济论者认为, 农民并不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的行动原则是安全第一, 即宁愿选择回报较低但较稳定的策略, 而不是那些回报较高但风险也较高的策略; [1] “理性小农” 论者则持相反的观点, 认为农民是理性的行动者, 他们时刻计算着经济收益, 并主要依赖对经济利益的权衡作出选择。[2] 另一种视角是社会互构论的视角。这一视角把农民行动视为个体与社会长期互动的产物, 其本身并不存在本质的规定性,农民的选择行为并没有固定的选择模式,而由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所决定。[3] 郝亚光则基于现代小农与传统小农的不同, 提出空间的扩大给小农带来的未知因素(发展的机遇或挑战)使他们的行为预期不再稳定。[4]

    笔者在实地研究中遇到了一个与以上理论都有所出入的社会事实。在珠江村① 的改造过程中, 村民们面临着两次重大的选择: 一次是要不要进行城中村改造; 一次是要不要一夜暴富。农民愿意冒风险改造城中村, 以增进财富, 却宁愿做长时期收租的房东,而不愿一夜暴富。对于两次市场化的选择, 村民们产生了很大分歧, 他们的行动逻辑既非完全理性的算计, 也非单纯追求道义和安全。但是, 笔者也不认为这是一种社会互构论所谓的行为预期不稳定,深度访谈显示, 他们的行动逻辑是一种情景框架的转换。在不同的社会情景中, 农民们会选择截然相反的情景框架。在市场化初期, 由于市场化未触及他们的本体性安全, 他们会选择交易性框架;而随着市场化的深入, 国家在安全保障上的缺失使得农民们触发了安全性框架。这两者是嵌套在一起的, 不同的社会情境, 会触发不同的行动框架。

    二、两次抉择

    珠江村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部,是一个典型的岭南水乡村落。2002 10 月, 村庄开始城中村改造,实施撤村改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村域面积日益缩小, 2000 年, 村庄面积为3.456 平方公里, [5] 2010 年缩减至1 平方公里,耕地只剩下186 亩留用地, [6] 作为村经济社会发展自留用地。2007 年, 珠江村拉开了整村改造的序幕。2008 9 月, 村庄通过了城中村改造设计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0 3 月村庄开始动迁, 同年10 月基本拆迁完毕, 传统聚落形态的村庄完全消失。目前村域内是一片热火朝天的工地, 村民安置房及其他设施正在紧张地建设。拆迁时3200 多位农民、① 500 多位居民现在大部分在珠江村周边的城中村租房居住。

    整村改造中,珠江村农民面临着深刻影响生命历程的两次重大事件, 事件的选择权均掌握在农民手中。一是是否同意改造城中村, 二是安置房的土地权属性质。选择不同意味着相异甚至截然不同的人生境遇。2008 9 4 日至8 11 时, 珠江村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 组织对《珠江村城中村改造设计方案》和《珠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并表决。按照预定的顺序,先表决是否改造珠江村, 再表决拆迁补偿方案。结果显示, 2/3 以上的农民同意改造珠江村, 这展现了与现有文献不同的图景。不少文献显示,在全国其他很多地方, 通过整村改造、征地拆迁、撤村建居等方式推进城市化进程, 往往是政府一厢情愿的“替民做主”, 多数农民并不认同, 他们不愿意改造村庄, [7] 但在选择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时, 珠江村的农民在迅速拥有百万甚至千万财产与每月收取租金之间, 他们选择了后者, 把安置房登记为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的集体用地,而不是可以上市交易从而“一夜暴富” 的国有用地。

    三、交易性行动框架下的农民行为选择

    毛丹等人认为,在整村改造过程中, 农民不愿做市民(居民) 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的安全需求未能得到满足。[8] 在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社会政策方面,虽然珠江村与全国其他地方的村庄有一定差异, 但农民总体社会保障水平是相近的, 即社会保障水平均不高。2007 年珠江村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缴纳一定数额养老保险金后, 60 岁后每月有400500 元的收入; 生病可以报销医药费的60%, 每年最高报1.2 万元。农民通过撤村改制获得市民成员资格, 但未能获得与市民同等待遇; 由于农民的人力资本不能契合城市企业需求, 加上原有的社会资本、关系网络、地缘支持在新情境中对农民就业作用不明显,村里人尤其“4050” 群体, 整天无所事事, 喝茶打牌聊天, 大部分家庭主要依靠屋租收入和集体分红生活, 他们和全国其他地方农村一样,面临着一个充满变化、但保障不足的高风险社会。与此同时, 由于城中村改造, 用于保障村庄发展的186 亩留用地要拍卖,部分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 这对农民来说是一次极大的冒险, 在没有新的保障措施补位的情况下, 农民的安全感事实上下降了。农民长期被迫以土地、多生育人口作为养老和自我保障的基础,结果土地性质与土地分配、计生政策等, 也就成为农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 国家与集体在这些环节上的任何损害、减少农民已经获得的权益安排, 都会被农民视为损害其安全,农民对此极其敏感和反感; [9] 与此同时, 珠江村农民还面临着诸多其他不确定因素, 如改造工程烂尾、生活成本高企、城市文化歧视、带老人的家庭租房困难等,绝大多数农民不同程度地表示了这些担心。即便存在这些风险, 大多数农民还是赞成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村里80%的人也是举双手赞成的, 除了那些老人转不过弯来, 像我们这样的人, 觉得这里出租一个房子太便宜了,为什么呢, 来租房子的人收入很低, (这样) 价钱涨不起来嘛, 何况你环境也不怎么好, 凭什么要高价钱呢? ……城中村改造好, 越把环境搞得好, 回来就肯定没有那么多外来打工的人,就多了那些白领、在贸易公司上班的那些人,对我们的收益是好大的, 我们就可以站在广州市的中层了, 现在我们还是在下层内生活。如果改造好了, 我们可以回升到中层。(2010 6 19 日在珠江村Z 氏祠堂对第十经济社企业主Z 的访谈)

    现在城中村改造,实际上整体肯定好, 我可以拿回370 平方的房子, 7080 平方一间, 我都可以拿几间, 可以出租几间。现在的房子我没法出租, 因为当时我建房子的时候技术不过关, 起了三层都要从自己的厅里走上去,无法出租的,而且租金又不贵, 100 个平方租给人家才400 元。(2010 4 24 日在珠江村Z 氏祠堂对第十经济社原干部、企业主H 的访谈)

    从上述访谈中我们发现,农民赞成城中村改造, 主要在于改造后有更大的经济收益预期。“城中村改造好……对我们的收益是好大的”、“现在城中村改造, 实际上整体肯定好, 我可以拿回370 平方的房子……都可以出租几间”; 与此同时, 根据改造设计方案, 无论住宅还是商铺, 均按合法产权面积补偿临迁费,另外还有签约奖励、家电损失补偿、搬迁交通补贴等, 这成为增强农民改造意愿的砝码。在当时的情境下, 珠江村农民赞成村庄改造的源动力来自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但在全国其他很多地方,国家(地方政府) 对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却出现与珠江村截然相反的结果, 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毛丹等人认为农民的安全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导致他们更多地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改造,这是富有解释力的。但现在的问题是: 在村庄的安全需求均不足、或者安全保障与珠江村几近相同甚至更好的情境下, 为何会产生截然相反的行为选择? 从两地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角色差异上,我们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释。全国其他很多地方的村庄, 国家(地方政府) 不仅是城中村改造的主导者、参与者, 而且是利益的分享者, 甚至被视为共谋者, 政府主要不是靠市场机制去搬迁农民,而主要是靠行政推动; [10] 但在珠江村, 国家(地方政府) 既是城中村改造的引导者、推动者, 也是城中村改造市场交易框架的建构者、保护者。国家(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策略, 在珠江村与社会资本间搭建起一个交易的平台, 把村庄、农民、开发商三者同时纳入到市场交易框架中。农民在国家(地方政府) 建构起来的、相对公平的市场交易框架中,对是否改造城中村自主做出选择, 可进可退, 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足够的尊重, 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的体现, 这增强了农民的安全感和改造意愿。从珠江村来看, 国家(地方政府)通过以下环节建构起市场交易框架。

    第一, 引入市场主体。2007 年前,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主要由政府主导, 改造费用高昂, 同时不允许社会资金进入,城中村改造进展缓慢。2007 年, 广州市在猎德村改造中引入社会资本, 形成政府主导、村民自愿、市场参与的“卖地筹钱” 模式, 市场和资本开始进入城中村改造领域。“猎德模式” 的成功, 拉开了广州市大规模改造城中村的序幕, 珠江村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 形成了政府引导、村民为主、市场参与的“珠江模式”, 农民与市场唱“主角”。农民(通过集体)与开发商之间相对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虽然不可能完全排除国家(地方政府) 的影响, 但这种关系在广州的城中村改造进程中仍然是清晰可见的。

    第二, 让渡经济利益。王宁在分析中国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时,提出“国家让渡” 理论。王宁认为国家默认消费主义的兴起, 其实是在用居民追求生活质量的改善来换取居民的政治让渡。也就是说, 国家是用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来换取“社会稳定”。[11] 在珠江村改造中, 国家(地方政府) 也通过“国家让渡” 的方式, 完成了按期改造的政治目标。在这里, 国家(地方政府)不参与任何利益分配, 让渡经济利益; 农民同意城中村改造, 以使国家(地方政府) 实现城市发展战略, 这是他们的政治让渡。珠江村改造与全国其他地方村庄不同的是:政府不负责拆迁安置, 不参与利益分配, 只是给予引导支持; 农民在改造中处于主体地位, 是村庄是否改造以及如何改造的决定者; 改造具体事宜完全交由开发商, 这与通过行政力量推动的模式不同。珠江村通过建构市场交易框架的方式,把国家和政府的意志渗透其中, 而不像全国其他地方那样通过生硬的行政模式予以推进。

    第三, 塑造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 村集体是与开发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签约的唯一市场主体。依照制度设计,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国家不是市场主体, 但国家通过引入市场主体、让渡经济利益,把村集体、农民塑造成市场主体, 把村集体、农民(将权利让渡给了集体) 推置到与开发商进行市场交易的前台。其中, 村集体只是具有代表性意义, 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农民手里。

    交易情境就像隐蔽的控制机制。[12] 通过建立市场交易框架, 农民被约束到经济利益的行动空间中来, 而其他方面则考虑得更少些; 或者说, 在农民可供选择的各种行动框架包括安全性框架中,市场交易性框架占了上风, 这使得农民在决定是否改造城中村时, 以“理性小农” 的姿态呈现在我们面前。

    四、安全性框架下的农民行为选择

    2010 年珠江地区的一手楼价高达20000 /平方米, 高企的房价加上“拆一补一” ① 的补偿原则, 使农民只要把安置房的土地登记为国有,就可以“一夜暴富”。据媒体报道, 珠江村公开真实姓名的大业主有1700 平方米回迁面积, 按照2010 年楼价计算则高达3400 万元, 大多数家庭的回迁面积在300 平方米左右, 资产高达600 万元, 正如媒体叙述的那样, 城中村改造成为一场“造富运动”。但“造富运动” 有个前提, 即农民安置房的用地性质必须为国有, 这样才可以通过上市交易而“一夜暴富”, 如果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 即便市价再高, 也只能出租不可售卖, 农民不可能迅速“致富”。在巨大的经济诱惑面前,农民却把安置房的土地产权登记为集体而不是国有, 拒绝了迅速致富的机会。面临几乎完全相同的社会情境, 农民并没有在市场交易性框架下继续前行, 而是折返回来, 力图通过把安置房登记为集体产权性质,寻求更为安全可靠的保障。研究发现, 农民追求的安全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村庄认同及归属感的维持

    还是集体房产证好,房子大家都卖不了, 住在小区里的还可以是同村的人; 如果搞成国有房产证, 就有人把房子拿去卖, 到时很多人就不会住在这里了, 大家都分散住了, 珠江村就真的不存在了。(2010 5 2 日在珠江村西南老年活动中心对村第七经济社原干部、企业主H 的访谈)

    整村改造后,原来的村庄聚落形态消失, 但农民仍希望村庄存在并延续下去, 即便不是村落意义上的。因此, 他们力图通过保留安置房的集体用地性质来阻挡村庄的消解, 使农民对珠江村的认同感、归属感不会因为村庄改造而彻底消失。与此同时,他们还希望通过维持集体土地产权, 把原有的关系网络维系在社区里, 并从中获得支持。我们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 大家都是熟人, 没事就串门聊天, 有事打个招呼就来帮忙,相处都很好的。改造后, 大家要住楼房了, 串门没那么方便了, 联系也会少喽, 但主要还是大家在这里一起住, 在一个小区里住, 真要联系呢还是很方便的。我和家里人都不想离开这里,反正都是自己住, 国有土地有70 年的使用期, 集体土地就

    没有限制, 我们当然希望是集体用地啦。(2010 5 5 日在珠江村X 姓祠堂对第六经济社原干部、企业主X 的访谈)

    改造后农民的居住空间发生变动,这必然影响到人们的互动方式和频率。农民意识到, 楼房的居住格局, 没有毗邻而居时那么方便了, 串门聊天也会减少, 但只要住在小区里, 大家还是同村的人, 还可以互相照应,农民之间情感得以延续, 互动的网络不至于断裂, 地缘的支持依旧如故。这种对情感支持和维持关系网络的渴望, 可以从动迁时农民结伴外出租房中窥见一斑。

    好多人见面就问,你在哪里住啊? 我也到那里去, 我去找房子。在东村, 也就是一社那边的很多人住在东村。出门就是这样的, 有一个熟悉的人, 我也不想住那么远, 就是珠埔村那边隔壁的珠岗村啊,以前那里盖了很多房子的, 那些房子也便宜。比如你搬到哪里, 我也去看看那里的房子, 差不多了, 我也搬到那里去了, 就是这样子的。(2010 6 19 日在珠江村Z 氏祠堂对第十经济社企业主、Z 的访谈)

    农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地方,到周边的城中村去租房居住, 虽然是同属一片区域, 但仍面临如何重新融入新社区的问题, 包括如何获得新社区的认同、与新社区居民如何良性互动甚至还有某种歧视等方面的问题,这使他们感到很不安全, 因此, 结伴租住在同村甚至同一地段, 至少能使自己从原有网络中获得部分支持, 不需要在新的环境下完全重建,而这成为农民离开村庄的重要信心来源。

    (二) 家庭安全保障

    家庭兴旺发达、世代延续,是每个中国农民的理想, 珠江村农民也不例外。他们对安置房用地性质的选择, 正是确保家庭安全延续、创造良好生产生活条件的一种努力。国有土地有70 年的期限, 到期了国家就收回去了, 房子就不是我的了; 集体土地的房子没有这种限制, 可以一直用下去, 可以传给子孙啊,一直传下去。我们都是农民, 没多少收入, 不可能到别处买房, 我也没想过要卖房, 当然要保留集体用地性质啊。还有啊, 现在的事情很难说, 如果办国有房产证, 万一家里出了个“败家子”,到时把房子拿去卖了,家就不成家了, 那还有什么意思呢? (2010 5 26 日在珠江村X 氏祠堂斜对面士多店对第二经济社C 姓村民的访谈)

    通过保持安置房集体土地性质,把土地作为财产世代传递下去, 并把土地的保障作用延伸至子孙身上, 从而家庭不会因为家里出现“败家子” 而衰败, 这在农民看来, 是保障家庭安全的一种好办法。不仅农民个体基于家庭安全选择集体性质用地,村庄集体也基于村庄稳定及农民的持续利益, 特别是考虑农民未来的生存发展, 极力主张选择集体房产证。

    我担心村里个别年轻人不“生性” (粤语方言: 懂事), 把房子折现去玩去赌, 赌完之后什么都没有了。当初有少部分房子多的村民想拿国有房产证, 后来我们去尽力去说服他们, 最后大家都同意拿集体房产证。集体房产证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最主要的是房子不能够进行买卖。现在村里多数村民的能力不行, 不能与外来的大学生比, 没有房子出租还真不一定能养活自己, 到时还会是村集体的负担。我们村民没有地耕了,但至少有个房子出租, 不至于没饭吃。(2010 4 23 日在珠江村委会办公室对村经济联社Z 姓干部的访谈)

    通过保持集体土地性质的方式来保障村庄和家庭的安全,这是村庄和农民的真实想法。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广州市其他一些正在进行改造的村庄, 其安置房基本上也登记为集体土地, 以避免个别村民“冲动消费” 导致返贫。

    (三) 心理平衡

    农民是传统文化的保守者,这种保守性格的形成, 一方面是农业技术水平低下、农民居住方式稳定;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对农民的法律与经济压迫阻碍了农民对经济和国家文化的参与。[13] 正是这种保守性, 使农民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面前, 尤其城中村改造导致部分土地改变产权性质的情况下, 他们感到不安全,这种不安全不仅有经济上的、政治上的,也有心理上的。为此, 农民必须选择一种行动策略, 以抵御诸多“不安全” 给自己带来的压力, 从而重建一种内在心理与外在压力之间的协调,使自己能够“安心”。对当时情境下的农民来说, 把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登记为集体不失为这样一种行动策略。

    城中村改造是大势所趋,挡是挡不了的了。村里的土地早就征完了, 留用的180 多亩地也要拍卖了。没有土地了, 心理不踏实啊。我一无文化,二无技术, 出去找过几次工, 很难找, 人家愿意接收你的, 工钱又不高, 不值得, 还不如在家喝喝茶。你问我为啥要选集体性质的土地, 这个问题很简单, 有个房子在,每个月收点租金,月月有钱来, 心理踏实啊, 如果改成国有土地, 总是心慌慌的, 担心哪天自己一冲动, 把它卖了, 那不就惨了?我们村里就有卖了房子去赌博的, 输的很惨。所以啊,选个不能卖的房产证, 这样就安心了。(2010 5 5 日在珠江村北士多店对居住在第四经济社S 的访谈。被访者原为村民, 后转为船运工人,居住在村里)

    农民选择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发生在是否改造村庄之后, 农民与资本的交易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利益得失大多数农民也已做到“心中有数”, 交易性框架的“使命” 结束。这时农民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但国家和市场不能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 这使他们转向集体寻求安全。在农民看来, 村庄是最终的庇护者, 这是他们的港湾, 是可以依靠、并归依情感的地方。长期以来,村庄为农民提供着“集体式安全”。这种安全是集体经济时代留下的遗产, 深深地印刻在农民的心中, 成为他们的一种集体记忆。在面临风险而又无更高水平的保障时, 这种记忆更容易被激活和唤醒。农民意识到,要让自己安全, 就必须把自己与集体紧紧地拴在一起, 而能做到这一点的就是保留安置房的集体土地性质。这是农民在当代社会的一种自我保护, 也是农民选择安全性框架的必然约束。

    五、结论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 和村庄基于不同的行动目标和角色担当, 为农民的行动提供了不同的行动框架, 这为他们的行动策略提供了不同的选择。国家(地方政府) 提供的是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展开的交易性框架,村庄则为农民提供安全性框架。这两种不同的约束性框架, 对农民的行动约束存在重大差异。交易性框架把农民约束进市场交易的情境中, 而安全性框架则主要让农民寻求更多的安全支持。农民的行为选择取决于这两个框架之间力量的较量。力量强的一方胜出,而另一方则以隐性的方式存在。在是否愿意进行城中村改造时, 国家(地方政府) 提供了市场交易性框架, 集体安全性框架隐性地存在于农民的行动指向中, 因此对经济利益的要求凸显了出来,农民行为决策时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利益; 当农民做出第二次选择时, 国家(地方政府) 和市场都不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出于自保, 农民转而寻求村庄集体的安全性框架,这两个情境框架交织在一起, 此消彼长。

    【参考文献】

    [1] [] 詹姆斯·C·斯科特: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 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1 年, 第5-6 页。

    [2] [] 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7 年, 第5 页。

    [3] 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北京:中华书局, 1986 年, 第5-6 页。

    [4] 郝亚光: 《社会化小农: 空间扩张与行为逻辑》,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

    [5] 沙文钟: 《琶洲村史》, 广州: 广州出版社, 2004 年, 第134 页。

    [6] 广州市海珠区珠江街道办: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材料(内部资料)》, 2012 年。

    [7] 陈映芳等: 《征地与郊区农村的城市化———上海市的调查》,上海: 文汇出版社, 2003 年, 第 34-35 页。

    [8][9][10] 毛丹、王燕锋: 《J 市农民为什么不愿做市民》, 《社会学研究》2006 年第6 期。

    [11] 王宁: 《“国家让渡论”: 有关中国消费主义成因的新命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

    [12] [] 爱德华·霍尔:《超越文化》,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第42 页。

    [13] Teodor Shanin Peasant and Peasant Societies: Selected Readings

    2nd ed), New York: Basic Blackwell Ltd, 1987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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