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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雪霖:何谓政治及其现代性——评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政治方案
  •  2013-09-05 22:56:22   作者:张雪霖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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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治现代性的由来

    西方学者(如布罗代尔、沃勒斯坦、卡尔•波兰尼等)把15世纪作为现代世界的开端,这就是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时期,同时这也是民族—国家兴起的发端,随后经历了启蒙运动,现代世界观逐渐形成。要理解政治及其现代性,需要了解以下现代政治世界观的四个维度。

       (一)政治架构的基础

        宗教改革促使教权与政权的分离,就面临着新型的政治结构的基础以及为政治上的服从义务提供理论基础的问题。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的思想被后人称为“马基雅维利主义”,成为政治上的不择手段的代名词,但是在我看来,正是马基雅维利提出了什么是现代政治的问题,他将政治从神学和道德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提出了政治的善不同于个人的善,政治的善就在于保护国家的统一、独立和富强,军事力量是国家统一和独立的保障,君主要妥善处理君主、贵族、军队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霍布斯认为政治社会纯粹是出于个人的私利通过人与人之间订立社会契约而组成的,作为政治社会的君主作为主权者则高于个人,因此人对君主就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洛克和卢梭同样假定人们是通过社会契约组建了政治社会,但不同于霍布斯的是他们认为人民的同意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当政府不能维护个人的权利时,人们保有最后的抵抗权和革命权。

       (二)知识安全的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带来的自然科学革命,如哥白尼的“地心说”、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对人文社会科学带来很大的震撼。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开始挑战传统的权威,寻找能为知识提供安全基础的新方法。英国的培根开创了经验主义传统,即知识的可靠性应由经验和科学实验中进行归纳而来,后由休谟、洛克继承,成为英国传统。而法国的笛卡尔则开创了唯理主义传统,即知识的可靠性应由理性的论证中进行演绎来保证。笛卡尔认为:“理性就在于把知识建立在一些列简单而不证自明的真理基础上,利用逻辑推理,从这些真理引申出更加复杂的真理,从而建构一个确定而且没有内在矛盾的知识体系”。[1]后由卢梭和狄德罗等百科全书派继承,成为以法国为代表的欧陆传统。

       (三)人性的假设

        西方现代政治学者对人性的假设大致有两大类:一类是以英国的性恶论传统为代表,认为人性是危险的,拥有破坏性情感。如马基雅维利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善妒和贪婪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处于战争状态,源于破坏性情感之间的冲突,即对财富、荣耀和支配权力的欲望,但同时人也有对死亡的恐惧和安全、舒适地生活的渴望,由后一种情感对抗前一种破坏性情感。因此人们由于纯粹自利的动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治社会。即使后来的洛克也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受到理性法则的支配,处于和平状态,但是人也是有偏私和自利的动机,各人在执行自然权力的时候无法完全做到公正的裁判,因此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社会契约组建治社会。后来的亚当•斯密也是在对自爱心和自利动机假设基础上,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另一类则是以法国的性善论传统,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具有怜悯心和同情心,而且是理性的,爱好自由和平等。人在自然状态中发生了单独的人无法面对的自然灾难,所以通过社会契约联合起来建立了政治社会,形成了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是最高的法律,是至高的善。由上可以看出,不同的人性假设,将对政治社会的组建原则带来不同的影响。

       (四)社会组织的基础

    17世纪的英国就货币短缺的原因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以梅林斯为代表的政府管制外汇论、以爱德华•米塞尔登和托马斯•芒为代表的贸易差额论以及以达德利•诺思为代表的自由贸易论之间的分歧背后,就反应了寻求对维持社会秩序的不同解释,拉开了政府与市场在维持社会秩序作用争论的序幕。政府管制外汇论认为:低汇率就会导致本国物价上涨,对进口而言,意味着花更多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外国货,对出口而言,则是别国则花更少的钱就能买到更多本国货,这样就会导致货币外流,本国货币短缺。因此主张政府设置外汇交易局,提高汇率,强调的是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而贸易差额论则认为低汇率导致物价上涨,因供求关系影响进出口,不利于进口,反而有利于出口,所以就导致货币留在国内,从而就解决了货币短缺。因此他们主张是物品的流动控制汇率和金银的流动,即物品的买卖才是基本的,是供求关系而非最高统治者在决定通货价值在内的各种价值。自由贸易论者则认为任何有利于个人的贸易,也有利于公众,政府管制贸易是有害的。而到了18世纪的亚当•斯密,对这一争论作出了奠基性的总结,即提出了“无形的手”引导着形成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政府只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可。

    通过以上对现代世界观四个维度的分析,我们发现西方现代政治理论将无法避开对人性的假设、理性的认识和社会组织秩序的分析,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上述维度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政治理论的。政治理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政治目的和政治手段两大块,换言之,政治价值和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实现政治价值的手段。现代政治理论发端于15世纪,直至21世纪的今天,几个世纪以来形成了很多种不同的政治思潮,提出了多种政治现代性的方案。但笔者认为其中能够决定历史发展方向的有两大相对立的政治现代性方案:一个是个人主义式的自由政治理论,一个是集体主义式的政治理论。在个人主义式的自由政治理论内部也有分歧,大致可分为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而集体主义式的政治理论内部也有很多分歧,如空想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乃至纳粹主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为前后继承的集体主义式的政治理论。

       二、现代性方案一:个人主义式的政治理论 

       (一)英美传统

        1、政治价值:不平等式个人自由至上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生命、自由和私人财产权,除了服从自然法的约束之外,不服从于任何人的意志。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政治社会而形成的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自由、生命和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我们看到洛克的财产权是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获得的,唯一的限制是满足个人需要的限度,即不得多到个人消费不完从而造成腐烂浪费,但是因为货币的发明使用,个人劳动创造的财富就可以兑换为货币,就不会造成腐烂,所以货币财产的积累是允许的。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目的就是维护不平等式的个人自由。

    自洛克伊始,经亚当•斯密到以杰弗逊、汉密尔顿为首的美国联邦党人再到贡斯当、托克维尔、约翰•密尔到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背后主张的都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的保障由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来保障,实质上则带来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他们认为只有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秩序才是可欲的,因为社会的进步是由社会精英主导的,只有保障个人自由才能为社会精英的创新提供空间。但是到了19世纪,英国国内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宪章运动,劳工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经济处境和要求实现普选权,作为统治者的资产阶级一方面恐惧多数暴政,另一方面又迫于民主的浪潮和压力,如此就展开了一场个人自由与民主的竞赛。在个人主义式的政治理论内部,就发展出了如王绍光所说的各种被修饰和阉割过的民主形式,作为对民主运动的妥协,如自由民主、代议制民主、宪政民主等形式。这场竞赛的实质是带来的一种有限民主,即把大多数权力的限制在不危及个人自由的范围。

        2、政治权力:权力的限制和分割

       (1)宪政—法治国

    洛克基于“理性法则”和“利益天然同一性”,认为人在自然社会中的自然状态的常态是和平状态,人在自然状态中是除了服从自然法的约束以外,不受任何他人意志的限制。根据自然法,每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而且每个人拥有独立的自然法权力,既是自然法权力的裁判者,亦是执行者。但同时人又不是完全理性的,而且是自私和偏袒自己的,这就会导致偶尔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遵循的是强力法则而不是理性法则,危及了人类对和平、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和愿望。为了保护和平与安全,人类同意组建政治社会,将个人独立、自由和平等地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转交给政治社会及其政府,由此形成了一种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自然社会中的自然权力在政治社会中的表现,具体可分为: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权(裁判权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和对外权(保卫共同体的和平与安全,防止外敌入侵)。政府和人民之间通过订立契约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实际上说明政府本身没有自己独立的生命和意志,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采取的手段就是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洛克认为立法权制定的法律要服从自然法规范的约束,即自然法高于制定法,而且是制定法的合法性来源和制定的正义依据,执行权的行使则要服从法律和按照法律的意志来治理,即实行法治。由此开创了一种宪政—法治—自由的政治传统。洛克传统之后的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成文法的制定要符合自然法中的一般正义原则,因为人是具有自爱的偏向和自利的动机,制定法律的人有可能考虑自己所在阶层的利益,因而制定的成文法体系有可能违背天然正义原则。

    洛克的宪政思想以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政治理想在美国政治制度上得到完美实践,美国在制宪会议时期,以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为首的联邦党人,主张限权宪法,即限制议会的立法权,议会制定的一般法律要服从宪法这个高级法(higher law)。而联邦最高法院对议会制定的法律拥有违宪审查权,建设了真正的宪政国家,因为即使制定了宪法,但没有相应的机构实行违宪审查,也不是真正的宪政国家。建设宪政的实质内涵:一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建设的是有限政府,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得实行专断的意志,都要受到制约,以此来保障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二是对多数统治权力的限制,对人民多数的意志或激情的不信任,恐惧的是多数暴政。

       (2)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

    前文我们提到政府管制外汇论、贸易差额论和自由贸易论者之间争论的分歧反应了寻求社会组织方式的新解释,拉开了政府与市场在维持社会秩序作用争论的序幕。而到了18世纪的亚当•斯密,对这一争论作出了奠基性的总结,即提出了“无形的手”引导着形成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式的社会秩序,政府只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可。具体来说,亚当•斯密在论述社会何以可能时或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中,认为有取悦于他人的动机、一般道德规则、法律、由自利动机形成的无形的市场,其中在自利动机基础上的无形的自由竞争的市场就足以形成一种社会秩序。国家作为一个“必要的恶”,目的就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

    哈耶克继承亚当•斯密的传统,提出了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和文化进化论。哈耶克认为由于人的理性是不完全的,尚有“理性不及”的因素,加上知识分工的特性,人们在一般性规则的约束下,通过自由和竞争,个人间就能形成自发的自由互动,从而形成一套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自由竞争的目的就在于激起个人的责任感,使个人拥有的分散的知识在应对具体情境时能产生整体上的最大效用。而宪政—法治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特性具有一般性、确定性和平等性,法律的制定还要遵循一般性原则——个人自由的原则,这由宪政来保障,限制议会的立法权。因此,国家和政府的行动仅限于实施非强制性权力,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二)欧陆传统

    1、政治价值:平等式个人自由至上

    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具有怜悯心和同情心,而且是理性的,爱好自由和平等。对照下洛克的假设,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是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并没有平等。而卢梭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自由与平等,而这种平等并非指权力与才财富的平均主义分配,而是指在权力的行使上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财富上则指贫富差距不能使得一个人可以奴役另一个人,从而产生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卢梭对个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合理的平等式的前提下保障个人的自由。

        2、政治权力:人民主权—法律国

    卢梭认为基于人人同意的原则缔结了社会公约,就形成了一种公共意志,将每个人在自然社会中享有的自然权力全部转让给缔结的共同体,从而将个人的意志置于公意的指导下。不同于洛克的是,卢梭认为正是这一社会公约下的社会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政治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获得了一种独立的生命和意志,即主权国家的权威。社会公约赋予了国家以支配他的成员的绝对权力,个别意志要服从公共意志。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也是不可代表的。正如同一个自由行动是由自由行动的意志和自由行动的力量或能力组成,一个政治体行动的意志形成了立法权力,而行动的力量则形成了行政权力。人民的意志而形成的公意就形成了法律,这是一种主权在民的思想,人民的同意是主权国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政府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一个比例中项,执行的行政权力也要在人民意志的指导下,其行政行为虽然也高于个人的意志,但也只是部分人的意志,至多构成一道命令,而主权行为则反应的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一经宣誓就成为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公意就是最高的法律,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需要服从的一般性原则了。

    而到了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法学兴起并逐渐在欧陆占据主导地位,实证主义法学以反对自然法学为核心,如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真正对象是制定法,制定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继承的是霍布斯的观点),具有权威性色彩。因议会的立法权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议会制定的都是法律,立法权不受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律。虽然之后欧陆也相继制定宪法,并行使违宪审查,但比较短暂。因此,英美传统不同于欧陆传统的是议会制定的法律要受到一般性原则的限制(如自然法),建设的是一种真正的宪政国家。而欧陆传统继承的是霍布斯和卢梭的传统,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人民的意志形成的公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在哈耶克看来这种法律的治理实则是一种法律国,而非英美传统真正的法治国。

        但是这样一套自由主义的宪政—法治理论,被卡尔•施密特讥笑为并没有提出一套真正的国家理论和一套基本的政治原理。“因为自由主义创造了一套权力分割和平衡的学说,即一套监督和制约国家与政府的体制,只是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经济。”[2]正如道德的标准是善与恶,审美的标准是美与丑,经济的标准是利与害,施密特认为政治的标准是划分敌友。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非常状态的特征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威,意味着终止整个现有的秩序,国家仍然存在,而法律悄然隐退,因此国家高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而法律秩序的生效前提是存在一种正常状态,一切法律皆是具体处境中的法。政治上敌友标准的划分,既不取决于某种预先确定的规范,也不取决于某种中立的第三者的评判,由实际的参与者理解和评判具体的情况并采取措施解决冲突。因此,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产生冲突和政治斗争。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所以常常发生国与国的政治斗争,极端形式就是发生战争,战争是政治的最高形式。而自由主义的宪政——法治理论,是建立在正常的法律秩序前提下,关注的是一种抽象的去政治化的人权,形成了一套去政治化的政治秩序。

       

       三、现代性方案二:集体主义式的政治理论

       马克思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揭穿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虚伪,试图提出一套反资本主义现代性的现代性政治理论。马克思的思想被俄国的革命者列宁和斯大林以及中国的革命者毛泽东继承并转化为革命实践,都先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集体主义式的政治理论中,笔者主要分析以追求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为最高政治理想的政治理论,下面所说中的马克思主义者限定在他们之中。

      (一)政治目的:共产主义社会

       自由主义政治理论,认为社会的进步往往是由少数智识精英的创新推动的,所以一个可欲的政治秩序就要为少数精英的自由和创新提供空间,即使这要以牺牲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代价。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主人,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反对阶级统治,因为统治阶级往往是极少数人。马克思主义者是将政治上的敌友划分由民族的斗争转化为阶级斗争,也就是说由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转化为国内战争。列宁将阶级斗争的敌对性上升到绝对性的程度。而毛泽东早在就1925年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就指出:“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革命是政治的最高行动,所以政治的首要问题或政治标准就在于敌友的划分。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后,阶级剥削被消灭,国家的管理由对人的管理逐渐让位于对物的管理,国家将走向自动消亡,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社会,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无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国家和阶级呈现的是自我否定的态势。马克思认为通过革命暴力推翻资本主义政权之后,要经历一段长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阵痛。而列宁明确提出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要分两步走:一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俄国革命发展出了苏维埃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正如列宁所说,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依旧需要国家的统治来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但不可能一下子形成新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所以尚需要保留资产阶级法权,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实质上是一个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社会。

      (二)政治手段:组织的力量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马克思发现了实现人类解放的秘密在于组织的力量,而这一发现被列宁继列宁认为实现无产阶级解放的唯一武器就是组织起来。列宁通过提出阶级意识外部灌输论和党的领导权,发展出了政治上的民主集中制。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党—国式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这就提出了一套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的理论,要处理领袖、党、阶级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列宁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无产阶级是最先进的群众,因此党和阶级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对党的权力实行的约束实质上就只有靠党自身的自觉,但党自身的自觉面临着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侵蚀,这是产生官僚主义的根源。因此,列宁晚期再次利用实现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武器,寄希望于将农民和工人高度组织起来与官僚主义势力对抗,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抓手就是发展合作制,将工人组织起来的抓手就是工会。而这一切被斯大林后来发展成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计划体制,即一种高度组织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我国建国后也沿袭的是苏俄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计划体制。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者发现了组织的解放力量,但是却忽略了组织中权力的秘密。

       

       四、政治社会学的揭露:权力的秘密

       (一)权力的层级

        1、马克思:自我否定的阶级性权力

    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赋予了被统治者进行政治权力斗争的正当性。革命是政治的最高形式,所以当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被统治阶级有权进行革命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如上文所述,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国家和阶级都是一个自我否定的权力体制,当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社会后就没有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争斗的位置。

        2、韦伯:国家性权力

    韦伯认为国家就是唯一的垄断合法暴力资源的机构。韦伯则重新树立了权力的角逐发生于统治阶级内部这一正统性的国家权力观。政治支配根据的不是强力原则,而是一种自愿原则,涂上了一层权威性色彩,即需要被支配者的意志的认可,这才能使被支配者有服从的义务。权力斗争发生于支配结构中,支配结构决定于主宰和机器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决定于支配所特有的组织机构,即命令权的特殊分配方式。具体来说,在家产制国家中,权力斗争的焦点在于君主与官僚阶层之间的斗争以及由君主与官僚构成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争夺。在封建制国家中权力斗争的焦点则在于领主与贵族之间的权力争夺以及领主与地方领主之间的权力争夺。在法理型—官僚制的统治下,权力的角逐则为政治领袖与官僚制之间的争夺,面对官僚制作为一个阶层具有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的趋势,韦伯则寄希望于大众民主,能够选出具有卡里斯马型的政治领袖,来制衡官僚制的权力。

    3、福柯:规训式权力

        福柯认为国家主权、法律形式或统治体系只是权力的终极形式,他试图“不通过法律来思考性,与此同时,不通过国王来思考权力”,构建了一套依托于组织的规训式权力模式,从而取代传统的“君主—法律”模式。(1)动态性(权力在各种不平等的和变动的力量关系的相互作用中运作着),(2)嵌入性(权力关系内在于经济过程、认识关系、性关系等之中),(3)生产性(权力产生知识话语),(4)弥散性(权力来自下层,非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二元对立,而是内在于生产、家庭、纪律组织等各种力量关系中),(7)策略性(知识话语是力量关系中的策略因素),(6)辩证性(哪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抵制)。

        4、布迪厄:场域性权力

        布迪厄认为支配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支配是人对人的直接支配,极限的形式表现为人身占有,即奴役。实现这种支配有赖两种方式,公开的暴力和象征的暴力。象征的暴力一般是通过欠债和道德情感的依附实现的支配,其特征为隐秘的、被承认的和策略性的。另一种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力和依赖关系非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客观地建立在制度化的头衔和职位在个人间的分配。布迪厄认为在一个场域内的位置本身就附加了某种资本(物质资本或象征资本)或权力形式,因此在一个场域内对权力的斗争就是展开对不同位置的争夺。

        5、布劳:交换性权力

    布劳通过对微观的个体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的观察,构建了一种个体间的交换性权力观。他社会交换的促发力量源于一种社会吸引,而社会交换的动机则在于对报酬的渴望,报酬可分为内在性报酬(交往行动本身带来的愉悦)和社会报酬(即一种外在利益,具体可分为工具性服务、社会赞同和服从的权力三种)。当你的基本需要依赖于另一个个体提供,又没有其他可替代性选择,而对方对你没有任何需要时,你能拿来交换的就只剩下你的服从了,这时就产生了权力。社会交换理论模型的基本假定是“完全竞争”状态,当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个体在组织和群体之间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这种个人的自由流动受到组织和群体要求的依附性和忠诚的阻碍。由于可替代产品的异质性,竞争者有限的数量,不完备的知识、信息和沟通,竞争处于不完全的状态,竞争越是不完全,那么就是越有利于有权者对无权者的控制,对无权者越不利。

    自韦伯的国家性权力到福柯的规训式权力再到布迪厄的场域性权力最后到布劳的交换性权力,因权力角逐的场域不同,自上而下形成了一条权力链:国家政治组织——普通社会组织——场域性位置——个体间的互动。政治社会学的视角揭露了权力的秘密:权力无所不在。马克思忽视了民族矛盾、种族矛盾和宗教矛盾会掩盖,甚至超过阶级矛盾,即使在无产阶级内部也充满了权力的斗争,妨碍了工人阶级的团结和联合以实现人类的解放。

       (二)反思政治现代性方案

    通过政治社会学对权力的考察,帮助我们来反思前文两套对立的政治现代性方案。在笔者看来,个人主义式的自由政治理论是一种工具理性的政治理论,即政治目的和政治手段是相统一的,政治手段能够保障实现政治目的。通过对人性的假设、社会组织基础(自由竞争的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权力的限制和分割(宪政—法治)有力地保障了不平等的个人自由。而集体主义式的政治理论则是一种价值理性的政治理论,即政治手段不足以实现其政治目的,政治目的是可欲的,但尚未找到有效的政治手段。难点就在于连接资本主义国家与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建立问题,既在坚持集体主义的组织秩序的前提下,又能避免权力争夺的陷阱,换言之,在利用组织的解放力量的同时,又能设计一套政治理论来限制组织中存在的权力支配关系。任何政治体制的改革都需要政治理论指导现行并提供改革的合法性提供意识形态,因此,当下的迫切任务就是寻求构建政治学的本土化。

       

  • 责任编辑:zhangxu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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