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理性:资本下乡与村庄发展
---基于皖北T镇两个村庄的对比
摘要:“资本下乡”成为当前村庄发展的主流模式,不可控的“资本下乡”将带来村社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对乡村治理造成危害。以“村社理性”为实践原则发展模式能够使村社共同体成为应对“资本下乡”的保护机制。通过皖北两村的比较可知,在以村社理性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村社共同体利益能够最大化地得以保持,免受资本与国家的过度攫取,发展过程最节省交易成本,发展利益也能在社区内最大化,发展模式成本最低。
关键词:村社理性;交易成本;外部性;村庄发展
一、问题提出
在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中,农业与农村发展一直是国家制度“强干预”的核心领域,而在国家“强干预”之外,八、九十年代以来的“苏南模式”却大多由村社组织来主导社区工业化,在市场极度不发达及国家干预不足的情况下实现了苏南区域的整体性发展。温铁军等在解释苏南模式时指出,苏南工业化得以实现的根源在于以“村社理性”有效地内部化了原始资本积累与工业发展中遭遇的外部性问题,在资本极度稀缺条件下,依托村社组织进行内部资源动员来进行原始资本积累,进行各种制度创新来内部化负外部性,降低与外部主体的交易成本[1][2]。随着税费取消与乡村体制改革,基层政权的治理责任与治理权力双重弱化[3],村社共同体主导社区发展的逻辑成为无根之苗,农村发展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外部的国家资源和政策。从国家政策的实践来看,村社共同体的弱化使得无论是支农资源的发放与财政资金的拨付,均以“农业反哺”的形式转化为农民福利,缺乏有效的发展激励,而使得民生状况好转但村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村治权力与村治资源的结构性限制导致村庄发展越来越多地呈现两种模式:一是个体理性主导的分散发展,对于村庄来说“无发展”;另一方面是由国家支农资金主导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但村庄经济状况与社区福利并未显著改善。两种发展模式均忽略了“村庄发展”的内涵,既无产业发展来推动地方整体性变迁,也无村庄自组织的深度参与。在这种发展困顿之中,各地延续“地方政府公司主义”[4][5]的既有逻辑而呈现出多样化的自主探索,最常见的是以外来资本推动村庄发展,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及“资本下乡”。外来产业资本在乡村的扩张服从的是资本的逐利本能,资本的驱动力与土地开发密切关联。需要探讨的是,弱化的村社组织如何面对资本进入,如何在应对资本下乡攫取地利的同时,兼顾社区发展的任务?换言之,曾推动地方工业异军突起的“村社理性”能否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承担治理任务?这类讨论对中国基层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二、社会背景与田野调查
(一)遭遇“资本下乡”的村庄
当前村庄社会更多地依赖外来资源所承担发展的刺激功能,特别是不断扩张的城镇化爆发出的巨大空间,为村社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与城镇化相关联的农业现代化经营、农村社区的改造,均成为工商业资本试图进入的主要领域,当然这些领域都与土地这一极具经营性的资源要素密切相关。“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庄发展也具有多重面相[6],由此造成的尖锐社会问题也引起学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如资本侵蚀农利、强制拆迁、农民利益受损等对村庄造成损害的面相。但问题在于,村庄的内生性发展面临资本短缺的资源硬约束,而城镇化对农村现代化的同步要求使得村社再难滞留在“欠发展”状态,无论是村社主动还是被动,城镇工商业资本成为带动村社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问题就在于资本这一发展的核心要素如何发挥积极功能。当前也存在“资本下乡”推动发展的良性模式,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资本下乡”,而是寻找产业资本扩张的合理范围及限度,即何种方式、何种程度的“资本下乡”能够有效达成发展与稳定的双赢。
(二)田野素描
2012年7月,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在皖北T镇开展了20多天的驻村调查,重点考察“资本下乡”与村庄发展问题,其中10人均分为两组在相邻的黄村与吕村同步进行质性调查,两村仅隔一条国道,社会研究中虽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但黄村吕村具有的高度相似性使得可以纳入比较框架。
本文主要比较两村的村庄发展模式问题,需要提出的是两村的高度相似性作为比较的基础。首先是两村交界并均是黄淮海平原的纯农业村,同属一个自然文化与经济系统,以主粮种植与外出务工为生计来源,属于既无资源优势、也无区位优势、又无政策优势的“三无村”(黄村村支书语)。其次从社会结构上讲,均呈现血缘与地缘的结构重合,从聚落形态上看,自然庄是边界明显的地缘单位,在自然庄内部存在“门子”聚居构,以“门子”为单位的血缘结构与以自然庄为单位的地缘结构高度重合,更加深了村社共同体的整合。再次,从发展水平来看,均属于后发展型村庄,主粮种植为基础的产业呈现衰退趋势,劳动力大量外流带来农业粗放化经营;村庄中存在少数特色养殖、种植的农户。以上素描构成了村庄发展的前置变量,在尚未出现“资本下乡”时具有高度同质性。
而在村庄发展中,两个村庄均自2008年前后启动了发展项目,这就使得两村的发展路径与治理结构均具有了可比性。从治理结构上看,两村同期完成村庄选举并产生了具有共同特征的“富人治村”,黄村书记徐岩与吕村书记王荣都是本地有名的企业家与千万富翁,T镇四个市级龙头企业都分布在黄村和吕村,徐岩本人也是安徽省党代表;吕村书记王荣则是省人大代表,经营有四五个企业,资产都能达到上千万,二人也是私交好友。其次,两村发展的路径均起源于2008年选举之后,徐、王二人也有暗中较劲的意思,黄村发展是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内容,并逐渐开展新农村建设与合村并居;王荣推动的吕村发展则是旧村改造为起点,逐渐推动村庄产业发展,本文试图比较产业发展(土地流转与大户经营为主要内容)及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与合村并居)两类发展项目。再次,两类发展项目均需要以资本来推动,且都不不约而同地选择引导“资本下乡”。而最初引起我们比较意识的,则是两种高度具有相近的村庄发展方式,却呈最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后果和治理绩效,吕村呈现秩序失衡与村民纠纷,新农村建设怨声载道,村民到镇政府集体上访;而在黄村则呈现良好的治理秩序,村民对土地流转及新农村建设的认同较高且能从中受益。正是表面秩序的强烈反差,使我们有兴趣深入分析两村在“资本下乡”背景下的不同发展路径及村社组织的行为。
三、“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庄发展
村庄发展的资源结构能够影响发展路径,在当前三要素不断流出农村并造成村治危机的背景下,国家资源输入所寄托的村庄发展大多落脚于新农村的基础设施与社会保障建设这类“普惠式”、福利型项目,很难涉及产业转型与村庄发展,村社组织作为发展动力的力度和限度均极为有限,“招商引资”便成为地方发展的共同选择,引导外资来与村庄要素发生作用,这也是目前各地的普遍现象。黄村与吕村的“招商引资”并无独特,遵从着“公司主义”这种国家体制在乡土社会的实践逻辑。
(一)村社组织与发展规划
不招商就无法发展,这是摆在基层执政者面前的两难困境。以招商引资引到的资本下乡离不开村社组织的积极行政,村级组织是“资本下乡”的引导也是受体,但资本愿意进村更取决于资本的盈利机会,在黄村、吕村这类“三无村庄”,唯一能带来村庄发展机会的就是土地资源。在围绕土地做文章的村庄发展中,村社组织的功能凸显,首先因为作为农村土地的权属所有者,资本下乡均需要与村社组织进行互动交易;其次村社组织作为治理结构能够承担资本与农户交易的中介功能,节省交易成本;再次村社组织的多重目标取向(政绩冲动、牟利取向、精英俘获等)促使其加入“资本下乡”的过程中。
吕村的发展源于“富人治村”的王荣依靠社会关系争取到的土地征用机会。附近矿区因矿区塌陷而策划开发新的异地住宅区,涉及到千亩地的房地产开发,吕村新任女书记王荣利用自身与乡镇政府和煤矿的关系,将选址地点拉到了吕村,由此使吕村就进入了“资本下乡”推动征地、搬迁以及旧村改造的轨道中去。2008年吕村开始征地工作,共需征地1140亩,由国家征用并由矿区及地产公司出资开发,外来资本的有机结构决定了住宅小区具有半商业特征,塌陷区的农户与矿区工人的购房可以有部分补贴,也有部分房产进入市场销售渠道。吕村村委会的考虑是,征地拆迁的机遇能够带来超额的土地增殖收益,吕村可以分享部分土地增殖收益来积累村庄发展的原始资本,借此构成发展的资金来源,通过“增减挂钩”、“整村推进”项目实现吕村的旧村搬迁和新村规划,能够开展旧村改造。在村社组织的发展蓝图中,以征地为契机推动农村社区化、农民工人化和农业工业化,实施旧村改造、商业街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土地流转等整体性发展工程。对于村社组织来说,不仅可以建立一个新型社区,又可以借机宣传成为一个典型工程、明星工程。为此村社组织需要协助外来资本开展征地工作,将规划区内的土地如数征收起来并交付开发公司。
而黄村的发展则呈现另一种逻辑,村社组织决定以土地流转为抓手推动村庄产业转型,改造传统主粮农业“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低效生产模式。从2008年开始徐岩就开始在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中作动员,以“整村推进”来实现大规模土地流转,再以招商引资方式来吸引外来大户经营,本地村民“既当地主又当长工”。为了顺利流转土地并保障村民利益,黄村的土地流转模式既不由项目推动,也不由商业资本开发,而是由村级组织先将本村土地全部流转给徐岩,徐岩以其自家产业和村庄名声担保。当全部土地流转给徐岩后,再由徐岩转包给外来经营者。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徐岩给出了本地最高的租金水平,而将土地转包出去后徐岩作为了担保人,确保农户及时足额拿到租金。经过三年流转,黄村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流转,并吸引外来大户开展规模化经营。在村级组织看来,盘活土地吸引外资,形成大户经营模式后,本村村民可以在大户农场中打工,也可全程外出务工而免受农作的牵绊,大户经营的溢出效应也能带动本村小规模承包者的产业升级。
两村发展的起点均以土地为饵引导外来资本下乡,这是当前地方政府推动村庄发展的默认共识,特别对于前发展的农业村庄而言,积极引进资本能够改善发展的机会结构:首先,“资本下乡”可以在形式上改善农村安居环境和村容村貌,是基层政府自身没有财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情况下引进社会资本从事新农村建设的手段,新农村建设点则成为基层政府博取政绩的重要“名片”;其次,“资本下乡”以后对一个村庄的大规模“重铸”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最好招牌,更是基层政府借机争取国家各类项目的快车道。因此地方政府和村社组织具有较高的积极性来引进“资本下乡”,而“富人治村”产生的治理积极性及治理资源构成了村社组织积极行政的基础。
(二)“资本下乡”背景下的村庄利益重构
“资本下乡”是村庄在发展的资源紧缺的硬约束下产生的地方性实践,而外来资本推动的发展无一不以土地为取向,这就带来了村庄利益关系的,而以村庄发展为目标的土地流转与社区重建均挑动了村社内的利益关系,二者重合互构有力地推动了村社利益结构的重构,并深刻嵌入了村庄发展过程。
吕村的村庄改造自征地而始,征地开发是在国家“异地安置”的政策条目下实施征地,由矿区与房产公司合资进行住宅区开发,这就使得村社组织既要服从国家权威指令,也要服从资本驱使,其职能就是做好征地过程中的“做工作”和维稳。但土地非农化及其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使得利益关系溢出了村社治理的范围,村民不满意24680元/亩的补偿标准,征地村民对补偿款和搬迁费不满意并不断上访;村社组织在“做工作”中软硬兼施,晓之以情动之以利,甚至动用了灰黑势力,但村民不断高涨的补偿预期形成了行动共识,通过不断的上访和抵抗来延迟征地的进度;村社组织的“做工作”手法遭遇到钉子户便无计可施,而强制手段的使用激发了更进一步的上访。农户并非不愿被征地,年收入近1000元的及“候鸟式”农业带来的麻烦早使得村民盼望着征地,但土地增殖收益的分享份额远远达不到村民的要求,并且村民的补偿预期不断上涨。利益诉求达不到满足就引发了不间断的上访,一是针对征地补偿款和征地相关利益的集体上访,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诉求,二是针对村干部“做工作”的手段,期间也夹杂着派系政治竞争。试图以征地带动村庄发展并未产生预期效果,原因是土地增殖收益凝聚的村庄关系呈现竞争性,村民与外来资本形成了对立的分配关系,村社组织引导“资本下乡”且作为调节者,却无法调解双方的利益纷争。
相比之下黄村的“资本下乡”与土地流转所呈现的利益格局却并非竞争性,村社组织承担了土地流转的中介以及担保人,免除了村民对“外来资本”的忧虑,而由村社组织“招商引资”进入村庄的城市工商业资本需要受到村社组织的节制,村两委要对进村的资本质量、经营周期及经营预期进行考察方才酌情引进。而在签订流转协议时村社组织采取了部分妥协策略,压缩资本对土地的过度汲取,如流转期限仅定为5年,避免长期承包造成村民经营权流失;愿意种地的给重划一块,但必须承包50亩以上的规模;租金必须每年随着粮价水平上涨,每年两季播种前发放租金,等等。有村社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过程抵制资本下乡的强制性,并经由法律协议、行政程序和村社监督等渠道来扩大村社组织的“保护性经纪”地位,因此在黄村的土地流转中呈现出的利益格局中,村社组织介入了中介和担保环节,保证资本下乡的盈利空间同时也保护了村民的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使得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较为平滑、较少交易成本。
当前的村庄发展大多需要“资本下乡”过程来构成发展的资本有机结构,这是地方政府与村庄在财政紧张与资本匮乏的硬结构性约束下的普遍之举,而“资本下乡”不仅能为乡土社会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会产生较多制度成本与社会问题,因此这把双刃剑如何取得积极成效,取决于其重构的利益格局及村社组织能否在其中扮演“保护性经纪”角色。“资本下乡”的着眼点在于土地,而经营权流转或征地都会带来地权结构的制度变迁,而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是制度变迁的硬币两面,问题在于制度收益的享用者与制度成本的负担者却是分离且权力不平等的。吕村的地产开发与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地产开发集团及作为出资者的煤矿集团所掌握,农户从中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过低,而村集体或许从中能获得“好处费”,但主要收益是地产开发附带的旧村改造,以及由此产生的政绩效应,这与乡镇政府的收益是相同的;而问题在于村民缺乏与地产资本互动与交易的能力,此时村社组织更愿积极推动资本下乡与征地,由此造成了村庄内的纠纷与矛盾,在村社权力上表现为派性斗争。而资本下乡所有的制度成本-失地农民问题-主要由村社组织来负担,以治理的方式来抵消制度成本显然是不行的。而相比之下黄村所产生的地权结构变迁中,村社组织在招商引资中具有主导性地位,通过村社组织的中介和担保使得土地流转能顺利且低成本地完成,更重要的是能够保护农民分类的需求结构,通过压缩资本的盈利空间和运行界限来保障村民和村社利益。“资本下乡”对村社组织带来的压力是,制度成本在村庄秩序上往往表现为矛盾纠纷及利益分配不均,而外来资本往往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表现为治理问题是则由地方政府与村社组织来承担,这就造成了官民纠纷。这种后果不仅违背了发展的本意,更兼因治理危机而产生了对发展的倒逼,如吕村的旧村改造至今很难推进,村民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对村社组织的积怨,限制了进一步的发展项目实践。
(三)发展驱动:村社主导还是资本引导
如果从新村建设来看,两村就更有可比较之处,在吕村通过引来地产资本下乡开发并试图借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整村推进之时,黄村则进入了另一条“新农村建设”之路,两种路径的本质区分就在于资本来源及其构成。“新农村建设”作为国家主推的政策性发展项目,实施绩效也取决于村社组织的理性行为,特别是在国家资金专项化投入[7]肢解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性,试图实施“整村推进”除通过打造典型村并经由国家项目整合来解决资金问题,否则大多需要另谋渠道。
在“造典型”的过程中能否取得“亮点”并具备打造典型村的资本,取决于村庄发展的先期实践。吕村通过引入地产开发而试图做出“亮点”来,随着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村社组织打算借机开展旧村改造,通过“增减挂钩”、“整村推进”项目实现吕村的旧村搬迁和新村规划,逐步打造商业街道、工业园区以及推进土地流转。而目前为止,大多数自然庄仍面临不可调和的矛盾。旧村改造涉及到全村的搬迁与重建问题,而由于商业小区的进入带动的地价上涨,使得村级组织再难寻找到合适的集中连片的宅基地,如果村民集中搬迁并重建就势必要求国家给予搬迁补偿,这将对政府和村级组织带来巨大的财政难题。而用地指标限制、征地难题和征地补偿费用,使得村社组织对规划新农村头疼不已。
而从宏观政策来看,通过新农村建设及旧村改造来形成“集村并居”,不仅有利于,且能更好的节约宅基地资源,以吕村为例,分散的自然庄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很多自然庄内部已逐渐演变为空心村,吕村新农村建设大概需要300亩地,而腾出来的宅基地面积可达1000亩。同样的,马路对面的黄村也存在黄淮海平原普遍的自然庄分散的地缘格局,如果进行旧村改造集村并居则可节省土地1300多亩。但相比于吕村的发展困顿,黄村的新农村建设采取了村社主导式发展,由土地流转的村社主导构成的制度依赖继续支持着村庄建设。
黄村的新农村建设也伴随着旧村改造,但既未出现治理纠纷,也未出现村民的抗争,且新村建设进程较快,村社组织主导的新区建设与小区开发具有高质量低价格特点,满足了农民的利益。如村社主导的小区建设房屋均价在600元/平米,其中“绿化”“硬化”“亮化”均由村级组织出资,如此低房价使得村民非常满意,目前新村购房者已达70%。村社组织能够开发新区并实现低价格,主要源于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压缩低价来控制建房成本。村社组织以集体利益的理由来征收土地,压缩新村建设的地价,虽然被征地农户虽然觉得补偿太低,但为了全村老百姓利益,也不好再争。其次,村级组织负担了规划与建设的公共物品问题,如“三化”和公共场所的建设,都促进了村庄福利,这些公共物品与公共事业的完成,均是通过整合国家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及部分其他小型建设项目。再次,村社组织严格把控房屋价格,并检验房屋建设质量。村社组织拥有定价权和出售权,通过压缩土地征购价格以及地产开发者的盈利空间来实现低价。最后,且最重要的是,新村建设的开发并非由资本下乡实施商业化开发,而是由村级组织出面,动员并整合本村的民间资本介入地产开发,聘请本村建筑包工队及工人承担建设任务,如此村社组织能够有效控制定价权。目前村内的四家开发商均是本村村民合股经营,由村社组织动员并整合资金来承担新村建设任务。目前开发房屋900多套,但开发商没有房屋定价权,村民买房只用到村里登记地段和要求,由村级组织交由开发商投资,工程队建设,村级组织规定近二年每平方定价600元,其中除去造价,每平方约盈利约80-100元。而根据本村开发商介绍,同等规格的房屋由农户自建,成本约540-550元/平方。而黄村新开发民房约600元/平方,比农户自建略高,因此农户比较满意。
村级组织垄断定价和销售权,通过压缩地价和开发商盈利空间保证了房价的低水平;通过动员本村农民投资开发,将房产开发的收益留在了村庄;新村建设雇佣本村农民,使得村民可以在地就业,不用外出打工,这种村级组织主导的新农村建设及房产开发实现了多方共赢。黄村的积极行为整合了村内资源,引导由民间资本推动的社区发展,由此构成了良性的村庄发展路径,在不依赖国家、排斥市场开发的夹缝中寻找到了社区内生发展的新路径,既有效地推动了社区发展,也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利益,照顾到了各方利益,使得在社区发展中不仅过程顺利、结果良好,而且没出现一例上访和纠纷,这种村级组织主导的社区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种较好经验。
(四)资本结构与村庄发展
中国农村发展向来不是以个体理性和市场机制来完成的自发性发展,长期以来国家推动的强制性变迁构成了农村发展的基本规律,国家系统的组织与动员是制度变迁的核心体制。后税费时期的村庄发展虽然出现了基层组织的弱化,但村庄发展并无脱离“路径依赖”,无论是国家专项资金还是地方自主性的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公司主义”行为模式依然要求将村庄发展的职责附加在村级组织身上。所不同的是,当前基层财政的硬约束限制了整体性发展,村社组织需要在“资本下乡”的背景中重启村庄发展的引擎,即使是如新农村建设等国家宏观政策也难推动村庄的“整体性发展”,村社组织需要谋求新的资本结构。
发展主义仍是基层治理的主流话语,而在大多数地域,村社组织往往不如苏南那样具有较成熟的集体经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村社组织,如皖北黄村既无集体收入也无财务自主权,所有的收入都依靠上级拨付并实行“村账镇管”,因此资本积累是村庄发展的首要因素。可能的方式是,通过国家转移支付以专项资金或项目进村产生的资金来源,再通过整合“招商引资”产生的外来资本或曰民间资本来构成村庄发展的资本有机结构。资本的有机整合依赖于村社组织的行动能力,黄村与吕村同样经历了村庄治权的弱化,并同时走向了“富人治村”模式,希望通过“双带”工程来带动村庄发展,不可否认两位“富人”通过自身关系资源而为村庄带来的发展机遇,但更为重要的是村社组织如何承担发展实践。两村通过不同的发展模式诠释了村社与资本结构的不同关系,如果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的整村推进为比较内容,就可以看到两村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及效果。
“资本下乡”以地为利,在当前“资本过剩”的背景下以地为利就意味着与民争利,两村同时发生的新村建设与土地流转出现截然不同的效果,基本只在于村社组织能否发挥“保护性经纪”功能来避免村社资源的流出。虽然村庄发展带来的“资本下乡”不可避免,但村社组织仍有可能采取理性行为来消弭发展带来的制度成本,保护村社成员福利。
四、作为村庄发展原则的“村社理性”
在村庄发展的政府资本匮乏背景下,“公司主义”的地方政府与村级组织只能采取“招商引资”方法来完成村庄发展任务,这就促成了“资本下乡”的普遍发展模式。吕村的新村建设与黄村的土地流转均体现了这种类型的发展,相对来说黄村的新村建设则通过整合国家项目与动员村社资源的方式,因而呈现良好的发展绩效和治理后果。如黄村这种具有“村社理性”的模式呈现出以村社为主导的发展,村社理性抵制了资本下乡带来的过度攫取,村社组织成为“保护性经纪”,村社理性消弭了发展造成的制度成本。相比之下吕村失控的资本主导式发展不仅攫取农利而造成发展困顿,更激发了村庄矛盾纠纷;而黄村由整合资本而形成的村社主导式发展则以较小制度成本“平滑”地推动了村社制度变迁,并呈现均衡的发展与治理,这种具有“村社理性”的发展是值得提倡的。
(一)构造公共性的发展
温铁军等以“村社理性”概念理解苏南社区工业化的发展模式,这种村社理性以村社内部通过资源整合获取全村收益最大化,推动社区的“成功治理”,它依托社区集体的组织力量内部化地处理发展的外部性[8]。而在当前“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与村庄发展路径依赖双重作用仍要求延续以村社组织来推动村庄发展的模式,即使出现了村社组织弱化、社区资本匮乏、社区资源外流等结构性变迁,发展作为地方政府与村社组织中心工作的压力丝毫未减,这就使得当前村庄发展的动力机制仍主要是村社组织行为。
村社理性之于发展的意义,在于如何在缺乏资本与要素市场的情况下推动发展并如何消化制度成本,关键点一是村社如何动员与整合不同于自由市场的资源要素,二是如何负担发展的制度成本。黄村与吕村不同的发展模式及后果,其本质在于“村社理性”在发展中的功能不同,黄村通过“富人治村”及村社组织的积极行为而体现出保护性,在资本下乡与分散农户之间承担了中介与担保的职责,因此实现了发展与治理的均衡;而吕村无法主导强势的地产资本,且被资本下乡所俘获,更兼因村社组织的派性斗争,使得资本过度攫取农利,发展的外部性表现为利益分配失衡,进而转化为治理危机。在当前,推动村庄发展的实践更加需要发挥“村社理性”,特别是在应对资本下乡时如何保障公共利益。
苏南式的社区工业化可以通过各种内部化机制:资金要素的社区内部积累甚至“负资本”;劳动力剩余价值的社区内部转化;社区土地资源的自我资本化。这些机制在当前已不复存在,村庄公共性的消解、村庄生活个体化、村社资源大量外流的背景下,村社理性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已非常狭窄,然而黄村的发展实践提供了“村社理性”的一种可能,即以村社组织为主导的发展,通过整合国家项目资金、村社民间资金的资本化、有限度地招商引资来构成发展的资本有机结构,并以村社组织主导的方式,实施“整体性发展”。需要重点阐释的是“整体性”发展首先是对社区成员的全覆盖,土地流转与新村建设的整村推进;其次是福利的公共性,新村开发的公平参与、社区福利的公共供给。与黄村的情况不同,吕村在新村开发中出现自然庄、不同阶层的差异,造成制度成本分担的不平衡,因而导致社会失衡;新建小区只有部分村民才有可能享受,土地补偿分配不均衡,因而加重了发展的社会成本。“村社理性”发挥功能需要纳入全部成员的,非排他地享有发展的成果,通过组织化路径来消解发展的制度成本,这种类型的发展才能以较低的社会代价来实现共享的成果。
(二)组织与动员:重建村社共同体
“村社理性”发挥作用的最佳制度环境已经流失,当下能够有助于良性发展的“村社理性”首先需要重塑村社组织,其次需要重建发展的公共性,再次需要有效消解发展成本。黄村的村社组织通过“富人治村”的实践而具有了积极行政的可能,这与吕村是相同的;然而黄村能够有效整合村社组织,塑造村社组织的凝聚力,而不是陷入派性竞争的漩涡;其次通过组织与动员的方式,来实践公共性的发展原则。新农村建设往往出现“官动民不动”的悖论现象,大多数源于组织与动员的缺位,村社组织必须积极行为来动员村社成员,并有效组织发展实践,黄村的土地流转与新村建设都是通过辛苦的“做工作”来完成的,需要村干部挨家挨户讲道理、说好话甚至“软硬兼施”;在新村开发中,村社组织为了压低房价,动员村内有积蓄的村民出资合股开发,部分基础设施也动员村民参与,如黄村农民培训中心,同时兼具餐饮、娱乐和住宿功能,也承担村民的红白喜事包桌,这是由村内三户农户集资兴建并经营,村级组织给予了地价优惠,股东徐长胜是由村书记徐岩动员才入股经营的,三家共投资80万元。在排斥资本下乡型的地产开发之后,经由村社组织动员来整合村内资源,引导由民间资本启动的社区建设,可以看到村庄发展的另一条可行途径,即组织村社成员内部剩余资金,转化为发展的资本,以此由村社组织压缩资本盈利空间,并将盈利留在村庄中。
民间剩余资金的资本化需要得以动员和整合,而这不仅需要村社组织的积极行为,更需要采取以公共性为取向的发展,这主要是指发展福利为村社成员所共享,社区发展需要村民的公共参与,村庄发展以重建公共性为目标。吕村的发展完全忽视了村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参与,以追逐暴力的地产资本进入来挤压了村民福利,地产开发的收益只能为部分村民及村社精英所享,因此只能称是无发展的村社变迁。资本主导的不可控、不可测的发展道路是瓦解村社公共性的重武器,村社组织陷入无作为或被“俘获”的境地,村社利益更无从谈起。黄村发展模式的启示是,强有力的村社组织的存在,组织与动员策略的使用,公共性发展的取向,能够带来“资本下乡”背景下的良性发展。在强有力的“资本下乡”浪潮中小农无力抵抗资本激发出的土地外流和利益受损,唯有组织化的抵抗和内生性的对应发展才能谋求村社生存空间,而这些都离不开村社组织。
(三)强化村社治理能力
村庄发展意味着制度变迁与利益结构转型,在治理层面上表现为如何解决不可避免的制度成本问题。中国传统以来的乡村共同体维持着村庄的治理,经过现代主义国家政权建设,“乡政村治”以政权末端的治理形态而出现,长期承担着乡村发展与治理的双重任务,当前乡镇政权与村社组织的双重弱化产生的治理危机,即来源于市场化发展产生的资源外流,也来源于“公司主义”的国家体制本身[9],此时“村社理性”的空间不断缩减也加剧了村庄危机。而总体来说,村庄发展需要与外部市场社会形成同构,国家“新农村建设”及各项产业激励政策的出台都意图加快农村现代化发展,但千头万绪最终还需要村社共同体的自主性实践,此时重提“村社理性”是为了推动村庄形成可动员与可组织式发展,村社组织非但弱化不得,反而要承担更重要的职能,特别是应对资本与国家权力进村造成的乡村利益受损,承担起“保护性经纪”的职能,同时作为村庄发展的动力。“村社理性”通过组织与动员,能够重构村社内部化机制,减轻与吸纳发展的成本问题[10]。黄村的土地流转虽实行了“整村推进”,但在资本下乡之余为本村愿意种地者留有优先承包机会,村社组织进行了平衡,防止资本吃小农;在村庄建设中排斥外来资本和外来购房者,有效保证了发展受益的村社化,普通村社成员也能享受无差别的福利。如此村社才能低价置换宅基地,开发新村小区;同时在土地流转后寻找生计替代,来增加农民收入。如果说吕村代表的资本主导式发展造成了村社共同体的瓦解和发展的困顿,黄村以“村社理性”为原则的发展则构成了良性发展,且具有进一步的发展前景,两村鲜明对比的治理秩序就可体现发展的绩效。
五、小结
以“资本下乡”来推动村庄发展是当前较为流行的发展模式,而吕村与黄村均以“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了外来资本试图推动村庄整体性发展,但实践表明黄村遵循的“村社理性”路径相对具有可行性。即使在村社组织弱化、资本匮乏与资源外流的不利条件下,通过村社组织的积极行政,以组织和动员策略来引导有限度的“资本下乡”,并以村社组织为主导整合社区资本、国家转移资金,来构成公共性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是相对低成本,较少产生社会代价,而推动了整体性变迁并维护了社区福利。重提“村社理性”是为了抵制愈演愈烈的“资本下乡”的外部性,试图以村社组织的组织形态来作为“保护性经纪”,免受市场与资本的过度攫取;另一方面,发挥“村社理性”来探索自主性发展之路,也是为排斥外来工商业资本的掠夺式经营,将村庄发展的收益保留在村社内部共享。在“资本下乡”攫取土地的背景下,有效的组织化才能保留村社共同体的土地收益,保留村社福利的最后一块阵地。“村社理性”是应对资本下乡的被动之举,也是探索自主性发展的主动之举,这就要求重视“村社理性”的价值,加固乡村组织的结构与功能,建构以村社组织为主导的发展模式,重建村社共同体的良性治理。国家不断输入的发展资金应以促进村社组织团结合作为前提,提供村社内部的组织化机制。惟其如此,才是有效保障村社利益与农民利益、推动村庄良性发展的核心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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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铁军等.解读苏南.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20-27
[2]温铁军,董筱丹.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4):20-23
[3]杨华,王会.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理解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框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49
[4]Walder,Andrew G..1995,“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Dec,Vol..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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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