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文章从建构论视角来探讨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认为不存在普遍的、超历史的农民行为逻辑,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由“国家-社会”具体地建构的。

    [键词] 农民行为逻辑;国家与社会;建构论


    讨论中国民行为逻辑,不得不首先提到孝通、梁漱溟两位大家,孝通传统村社会构是“差序格局”,民的行为逻辑是“自我主[1]24-30;梁漱溟从“理本位”出认为中国人的行为逻辑是“互以重”的利他主[2]81。有的学者认为两人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两人点相互充、互,有的学者认为两人意相左;在后一种看法中,有的欣赏费孝通的点,有的同梁漱溟的意,有的认为二者皆有偏差。例如,廉如岭泉认为,“‘自我主’有低度社会化之嫌,‘互以重’度社会化之嫌”[3]有一些学者试图孝通、梁漱溟各自点的基上加以修正,提出自己解。例如,郭星、汪永涛认为传统社会民的集体主取向是家族集体主它以村落社区为单位,遵循着“互以重”的行为逻辑[4]赵晓认为传统中国的行为逻辑是“以群重、以己为轻”的群我主,以同的“大私”界限,其内遵循个体利益服从群体利益的整体主为逻辑,其外遵循截然相反的特殊主的陌生化的人交往逻辑[5]

    在确立传统社会中国民行为逻辑范式的述基上,不少学者讨论了中国民行为逻辑迁。跟传统时期比,郭星、汪永涛人民认为,公社期在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会中,个人直接隶属于国家之下的集体,集体之外既没有社会,也没有个人。它与理本位的集体主为逻辑存在“表达”与“践”的矛盾;在后集体化代,随着国家力从集体退出,以及外部市场经济的影响,民的行为逻辑转变为伦理本位的个人主。他也指出,理本位的价取向与个人主的行取向既存在相互融合的一面,也存在冲突,在于行“私域”范的界定是否一致[4]

    民的行为逻辑基本上是建基于“公”、“私”的认识之上。有学者甚至认为,人的深层逻辑就是私利或私域的逻辑。因此,在讨论农民的行为逻辑时大多民的公私念,或者从公私念出民的行为逻辑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于“公”与“私”的定向来是随着社会境的不同而因因地变动的,没有一个固定、明晰和一的界限。“自己可以牲家,家可以牲族„„是一个事上的公式。在种公式里,你如果私么?他是不能承的,因当他牲族,他可以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国家他小利益,争,他也是公,了小体的公”[1]30孝通对农民的“私”大抵持批度,“一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大家可以沾一点便宜的意思,有利而没有义务了”。他也承,“私的毛病在中国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毛病的”[1]24。梁漱溟认为,由于中国人缺乏似于宗教的、阶级的、民族的组织,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6]193国枢将中国人种家族重于个人的向称之家族集体主[7-8]。以致林堂将种“系心于各自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此种只效忠家族的心理”称之大的自私心理”[9]。近代以来,关于中国人或民“私”述及批评还有很多,复、梁启超、中山、晏阳初、迅等均直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体意,人人各怀其私,如一散沙,没有凝聚力,是落后挨打的主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在述中,有的强调公私的相对论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关

    系)格局或在不同的社会情景之中,人们对公私的界定是不同的,公私的实际界限随之伸游移;有的从本述,定中国人或民本上是“自私的”,然在道德上主立公私、崇公抑私但在生活践中却是“各怀其私、各行其私、各是其私”[10]

    种本质论格上是不起推敲的,关注私利未必就是中国人或民的本属性,如“理性人”、“经济人”、“公地悲”、“搭便”等述也常常之于西方学研究之中,早在古希腊期,里斯多德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的事物,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公共的事物;于公共的一切,人至多只留心到其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1]48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人“嘴上一套、实际做一套”,也有讨论。有学者认为这是道德与政治在公私关系上的位所致,乃至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大公”的理想境界依君主一“大私”的方式实现,由此造成传统社会中政治、经济“公私两无”(即理现实)的尬局面[12]赵晓则认为这“是由公与私的伸知上的悖,而不是一个普遍的践中的悖”,“知上的公私悖论现象的生更多是由于脱离了践的域,抽离了空,于期待能在高度抽象化、形式化的面上找到一个普遍性的本体主认识论范式所造成的”。于是,他主“将民公念的讨论放到村庄个特定的域中,放到对农民日常行为逻辑的考察中”[5]。两相比,前者主要是从宏述的,后者强调村庄微观视域的考察。

    于此基上,也有不少学者讨论了中国人或民的公私念的迁。许纪认为,自晚明开始,大我不断世俗化,从天理、公理、人、社会到代国家,一一解体,小我逐步失去了大我的范,从而表朱式的个人主[13]。日本学者沟口雄三也明末清初中国人公私念的重要折期[14]。与一些史学家相精致的分析不同的是,大多社会学者往往将中国社会为传统时期、集体化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典型期分别进述。例如,邱梦华认为,中国民公私经历这样化:传统时期的公私相、有公有私;再分配期的崇公抑私、公私模糊;期的私弱公、公私分明。她指出,当前由于强调眼前的、狭隘的家庭私利而不能合作起来[15]

    上所述,在述行为逻辑候,有的是从范角度来述的,有的是从践角度来述的;有的的是“事的公式”,有的的是“应该的公式”;在传统中国社会有的以儒家的典籍来述,有的却是合百家之;有的是从泛化的“中国人”来的,有的直接及“民”。

    而且,有关于民行为逻辑讨论大多以描述性主,少去解释农民行为逻辑及其迁的“背后逻辑”——是什么使这样做而不那做,以及在不同的有如此不同的化。或有关于民行为逻辑的解,要么于宏试图从道德价与社会(政治)践的分离与位中找原因;要么于微,把民的行为逻辑放置在家庭、宗族或村庄等基本社会行动单元中行理解。笔者认为讨农民的行为逻辑的“逻辑”,最好将宏和微的分析合起来,放置在“国家-社会”关系架构中审视


    一、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了方便讨论,本文传统时期、集体化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典型述。在传统社会里,尽管皇弗届,皇帝宣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莫非王臣”①,但从体上而言,那的“国家”力仍然比弱,皇治在基社会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在种状下,民的行为逻辑更主要的是受社会构的影响。

    传统中国社会构的描述或想象是多种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想型”是梁漱溟的“理本位”构型和孝通的“差序格局”。所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梁漱认为:“中国之理只看此一人与彼一人之相互关系,而忽社会与个人相互的关系。——由于他缺乏集生活,不可免之缺点。但他所发挥互以重之理,却是一大献。就是: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其重点在关系上了。„„非惟巩固了关系,而且重得其均衡不落一偏。”[2]84 也就是,人之所以注重彼此之的关系,是因“社会”并没有成一个有力的“集体”,外在地范人的行,整个社会秩序建立在人与人之的关系的基之上,而人与人之的关系由儒家理(譬如,互以重)加以范;儒家同强调个人的自身修养,将理道德内化个人的自。恰如余英,“儒家一方面强调仁由己’,即个人的价,另一方面又强调秩序。更重要的是:两个次又是一以之的,人秩序并不是从外面加于个人的,而是从个人一中心自然地推出来的”[16]215。按照逻辑,人只要遵照儒家的理道德理好人与人之的关系,“社会”的秩序就会自地生成。儒家的范基本上是从家庭关系中推衍出来的,人与人之的关系常常比拟为一种家庭关系,整个“社会”也被建构一种家庭构。因此,儒家“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因此,在梁漱溟看来,传统时期的中国人或民的行为逻辑就是家庭理的逻辑

    种“理本位”的社会,在中国史上十分少,极有可能是儒家想的一种理想社会状。与梁漱溟不同的是,孝通是“以‘己’中心”构建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构,认为:“以‘己’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人所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也愈推愈薄”[1]27。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所推及的就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1]26孝通而言,“并不是个人主,而是自我主。个人是对团体而的,是分子全体。在个人主下,一方面是平等念,指在同一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利;一方面是念,指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意交出的一分利上控制个人。念必先假定了体的存在。在我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一套的,因所有的是自我主,一切价是以‘己’作中心的主[1]28

    孝通的“差序格局”描述中,有几点得注意:(1)“以‘己’中心”,自己是人界定群己、人我界限的惟一“坐”;(2)圈层结构,“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也愈推愈薄”;(3)社会关系是相的或境化的,“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圈子”是随着不同的社会情境而游移不定;(4种因因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不是平等的。概而言之,“差序格局”的实质孝通所的“自我主”,也是传统乡土中国民的行为逻辑

    孝通关于“公”、“私”的讨论,也建基于“差序格局”的认识之上。他认为,“里所‘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界限怎划法的问题。„„因之,如果我讨论问题就得把整个社会构的格局提出来考一下了。”[1]25 孝通称西方社会格局是“格局”,像“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中国社会格局是“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系的增加,社会范是一根根私人系的网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系中生意[1]30。而且,“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所以,“自己可以牲家,家可以牲族„„是一个事上的公式。在种公式里,你如果他私么?他是不能承的,因当他牲族,他可以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牲国家利益,争,他也是公,了小体的公”[1]30

    由此可,在“弱国家”状下,梁漱溟和孝通对传统中国社会构的描述或想象其是不同的。“理本位”的社会,“互以重”;“差序格局”的社会,“以‘己’心”。如果简单认为梁漱溟所的“理本位”跟孝通所的“差序格局”“都是一个意思”,必然造成人们认为在行为逻辑上名相悖——“价”与“践”的分离、位。

    此外,有不少学者传统中国民是家族主的或家族集体主的。国枢就曾认为传统中国人是家族主的,“在家族主的取向下,人生活圈内的运作是一切尽量以家重,以个人为轻;以家族主,以个人次;以家族先,以个人后。更具体地是家族的生存重于个人的生存,家族的荣辱重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家族的目重于个人的目。在此种程中,个人不得不屈从或融入家族,其个性或独特性自然不受重”。“在家族取向下,家族中国人之生活圈中的社会境的主要部分”[7-8]

    郭星、汪永涛从本位价取向与社会行取向的二维视角来分析,认为传统社会民的集体主取向是“家族集体主[4]。很然,在讨论传统中国社会所的家族主义时然不能把仅仅局限于家族或者村庄内部,宽视野,系到当的“国家”和“社会”,否以令人信服。如果当民果真是家族主取向,也是由彼的“国家”和“社会”所塑造的,有什么的“国家”与“社会”就会使成什么的行动单位。笔者非常赞赏贺雪峰的看法,他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民的行为逻辑时认识到当的“国家力无法直达村社会”一重要史条件。如果抛弃史条件,简单地从属性或本定中国人的家族主取向,是以站住脚的。正是因为认识传统“国家”在村社会的局限性,雪峰才提出,“了解决与民生、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村社会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从而形成了一个双重的同与行动单位,其中的第一重是家庭,第二重是超出家庭的宗族或者以家族的村庄同”。而且,“在不同的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的基本同和行动单位,层级当地首要的位,并因此成决定地村治特征的主要素和决定民行为逻辑的主量”。[17]也就是身于不同村社会的民,其基本同和行动单位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所在的村社会构以及它跟“国家”的关系。


    二、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清末新政以后,国家开启了村基设进程,试图打破横亘在国家与村人民之的由乡绅地主阶层成和把持的中介。但是,包括国民党政在内的一切旧政由于缺乏村社会的支持,或者力不能融入村的“文化网”,以及“掠夺经纪人”的存在,不但没有如愿以,反而致了政的“内卷化”[18]66-68。像村国家政设这样“从上而下的道的延伸是企有利于行政府的命令。通保甲体系,一个力更加集中的行政当局的确是实现了,但也仅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更高效率。因当底部有一个僵局命令实际上得不到行”[19]56。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土地改革,在打破旧有的地主乡绅构成的国家与村社会之体化中介以后,确立了国家政民直接沟通关系。

    但是,那个候的民仍然只注重自家的利益。对许民来,土改后的蜜月年代主要是重建家庭、婚生子和提高收入[20]251,而不是其它更高的追求。种根深蒂固的然跟当的国家建要求相去甚,当的国家领导认识到,“只有行集体化才实现为化提供金所必农业这项工作要通践以及逐步增加的力,来引私有念根深蒂固的民‘不知不地’成‘一个社会主者’”[21]357

    随着集体化的急,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最在中国村社会建立了起来,它将分散的小农纳入无所不包的政治体系之中,其实质乃是成一个“国家覆盖社会”或政治一体化的体系。候,国家力几乎可以达到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直达人灵魂深民集体生、共同分配,“集体”成为农民新的并且是唯一的生和生活组织期,民的行为逻辑必然地由国家和由国家建构的“集体”所塑造。个“集体”不是民自由合形成的,而是自上而下加的,民作“社”只是个集体的构成分子而已,不存在任何人身的自由和公民的利。“在集体主歌中,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有要求个人作出献,个体的利益在集体利益得到最大限足后才被或基本不予考的。而且,公社集体主的提倡并不停留于口的宣也不只是进农民的要求,而是落到每一个普通民的日常生、生活中去”[15]

    所以,在期,“一切与‘私’相关的制度、思想、念、行,都被压缩到不能再小的空,甚至被完全否定”[22]274。不只是一种“表达性事”,而非“客性事[23]。在公开的合,民的行符合集体主逻辑要求,但私下里仍然延传统的行事格,其“藏的文本”并不与其“公开的文本”相一致。关于一点,张乐天在其关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中也有述:“人民公社在传统自然村落的基上建筑起了自己的大厦,但于公社制度来,村落基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属性。村落支撑着公社,公社在很多方面与传统村落同构;村落瓦解着公社,因为农民的原、村落的原与公社的原在一些基本点上相冲突。从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与民之、公社与村落之就存在着巨大的力。”[24]315 就造成了民集体主为逻辑的表达与个体主为逻辑践之的反差与背离。

    民“口上是‘斗私批修’、‘灵魂深处闹革命’,实际则‘身在曹心在’,‘两种劳动’(集体大田劳动与自留地劳动)‘两’(叫做‘生产队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表面干集体,心中想自由”[25]。“与传统时期不同的是,公社民的‘私’往往是在‘公’意的掩盖之下而真的存在”。笔者同意邱梦点,她还认为民的种‘私’念与通社会主建构出来的‘公’意密切相关。公社所建构的‘公’意,除了一般理解中的公家的、集体的意思之外,有另一,那就是‘人人有份’的原。在念支配下,社在公社中想得更多的不是集体多出力,多作献,而是想方法从集体这块大蛋糕里多分点、多点。正是‘人人有份’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助了公社内的平均主。也正是‘人人有份’的思想,使得看似极端立的‘公’与‘私’达成了‘巧妙’的合与化。”[15]纵观历史,其这样的,人的“私”念都是因主流意的“公”意建构起来的,有什么“公”意,就有什么的“私”念,某种“私”的念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某一“公”的投射或返照。因此,讨论中国人的“私”,切不可脱离那个代的主流意的“公”的意

    之,在集体化期,民在公开合所表的集体主动逻辑更多的是一种“表达现实”,民的“公肥私”、“闹单干”等行更可能是一种“客现实”。在一个全能①的“国家”之下,“社会”不得不伏的状,在这样奇怪的“国家-社会”架构中,民公开表达的行为逻辑和私下践的行为逻辑不得不分离,仿佛一个大的国家-社会剧场一般,人在前台的表演与其幕后的行相区隔。


    三、个体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改革开放以后,民逐从社会主集体中脱身出来,农业基本上都是家庭经营民可以自由地流、外出工,除了土地在名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民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脱了华尔德(Andrew Walder)所集体的“组织依附”[27]。与此同,国家也有选择地从村社会退,除了划生育、治安维稳以外,国家力极少干预农民的日常生活。就在客为乡村社会渡了一定的“空”,但是,“社会”自身并没有适组织起来,相反地村社会却日“个体化”。

    一“个体化”尽管与克(Ulrich Back)、曼(Zygmunt Bauman)、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所的晚期本主社会个体化在表面上有很多相似之,但在本上却不相同。相似之是,二者都是从“体性社会”中“脱嵌”(disembedment)出来,个人从家庭、属关系、社群(社区)和阶级构性藩中解脱出来,社会本身也因此一步分化和多元化。但是二者各自所脱嵌的社会前提条件却不相同,前者是从全能主政治社会中脱嵌出来,后者是从民主社会和福利国家中脱嵌出来。

    在具体的个体化路径及其本内容方面,中国村社会的个体化更加不同于西方达社会的个体化。恰如克所言,“与欧洲相比,中国的个体化路径是在以一种与众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受时间限制的展。中国在个体化尚未得到法的支持之前就已经对经济及日常文化和消劳动力市场实行了新自由主式的解除管制,„„种倒置所的一个果是,已经废除社会保障及其于集体的义务威国家通在个人周布下的控制之网,要求政治参与的呼声一个体化程的内在要求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28]7-8。也就是,中国村社会的个体化首先并主要地生在私人域和经济领域,而在公域里与个体化要求相的个体自由与个体参与的政治并没有得到同步展。而且,崛起的、受限于生活域的个体“已示出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利的趋势”,自我主义则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的交往中[29]2。它跟自由与利、任与义务的西方社会中的个体并不相同,尽管认为西方的个体化具有“迫和制的自主性”,但是他同时强调:“‘个体化’在于,把人的‘身份’从‘既定的西’转变成一任’,要求行者承担这项任,并其行的后果(包括副作用)负责。”[30]22 社会构在迫使人为积极、自主的个体的同,他须对所面问题承担全部任。

    然而,在中国村社会崛起的个体往往只主自己的自由和利,却忽自己当承担的任和义务云翔把些个体称之“无公德的个人”[31]261。而且,正在中国村社会生的个体化,至少在目前尚无迹象示,它会再次以一定的形式合或联结起来。然而在克看来,个体化既包含“脱嵌”又包括“再嵌入”reembedment)。“脱嵌,即个体从史限定的、在支配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撤出(解放的度);与践知、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失(去魅的度);以及再嵌入——其含在此已向与个体化的字面意完全相反的一面——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度)[32]128吉登斯也指出,所“脱域”disembeding)是指人的社会关系从互的地域性或地方性景中“挖出来”(lifting out)或“抽离化”,并使社会关系在无限的空地中“再联结”起来[33]19

    因此,相而言,中国村社会的个体化是一个不完整的个体化。“话说,中国的个体化程确实给个体公民来了更多的流选择和自由,但国家却没有予相的制度保障与支持。中国的个体求一个新的安全网,或者了再嵌入,被迫回到家庭和私人关系网求保障,等于又回到他脱嵌伊始的地方”[34]343。不今的家庭和私人关系网再也不同于以往了。“在传统关系模式中,个人是了延其家庭而存在,不是了服于个体的需要而造家庭”,如今“家庭不断变动以服于个体其如何参与家庭制践的需要,而传统失去了其绝对权威”[29]22。在私人的交往方面,人关系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当人在行动时是要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正是因为过分注重种交易关系,以至于把社会关系量化的形式[35]60-61村社区间传统的互惠性工、帮工、互助、合作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已不复存在,无是在生是在日常生活上民之劳动关系成了即性的金交易。社区内人关系的金化,既从根本上削弱了传统村社区同,也从根本上消解了传统农村社区自身。随着货币关系的泛化,民之越来越原子化,缺乏有效合而于独立无的状[15]于个体化状中的民,不自己而活”,而且只能“靠自己而活”。

    这样的个体化社会中,民特是年一代民已不存在任何“公”或“集体”的了(人在口或提起一两句“公”或“集体”的话语,也仅仅是一种工具性使用,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的私利)。于是,人们对“私”的界定也因之更加随意且主一方面,“私”的范畴可以随意变动;另一方面,人们对“私”的界定不再有共同可的准。

    尤其是在一个快速流、急剧转型的个体化社会里,人与人的交往是在一种不定的、不确定的陌生境中行的。大量青壮年民外出打工,包括性在内的各种需要也可以通性的交易得到足,较为稳固的家庭、社群因此得可有可无。个体化民不但从集体解放出来,传统的家庭关系中脱嵌出来,并于一种原子化的流散状之,在这样一种个体化社会中,民的行为逻辑渐带有功利性、随意性、即性的特征。

    一个体化其也是由特定的“国家-社会”建构的。克所,“原上,不管是在欧洲是中国的大境下,个体化和国家之都存在着一种密切的系。然而,系可以呈出完全不同的形式,甚至可以指向直接立的方向”。他一步指出,“在中国个人正在得越来越重要,但并不是像欧洲那样发生在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架构中,并基于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基本利之上,而利正是在欧洲第一次代性期政治斗争所争取到的。相反,中国个体化程与众不同的恰恰在于一个事,即些目仍然是斗争的目的,而斗争的果却尚无定言之,关的区在于,在个人与国家之,是否具有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基本利的空[28]生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国家有意的,其初衷在于“搞活经济”、“解放生力”,将民从社会主体藩中解放出来,使个体得自主经济极性和主性,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之中自由地徜徉;然而,国家却并没有及为这些解放的个体铺设必要的且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相的基本公共服。与此同,“社会”本身又没有适时进行必要的重新联结一方面是因受到国家的某些限制,另一方面是因社会缺乏相联结机制。在这样种扭曲、失衡的国家-社会关系中,那些“解放”的个体不得不“靠自己而活”。此,其为逻辑必然地以个体个原点随意地编织


    四、“国家-社会”视域中的农民行为逻辑


    从本民的行为逻辑然忽民所史社会条件,试图普遍的民行为逻辑。其果必然是徒无功,因从来不存在这样普适的、超史的为逻辑

    传统社会期,“国家”力在村社会只具有象征性意民的行为逻辑更主要地由村社会所型塑。在理本位”的社会中,人遵从的是“互以重”的行为逻辑;在“差序格局”的社会中,人的行为逻辑建立在“以‘己’中心”的基上。而且,不同的村社会构,使成不同的基本行动单位。

    在集体化期,全能主国家不但将其力直接嵌入村社会,而且自上而下建立了无所不包的一体化政治体系。候,村社会本身的空不但大大压缩,而且基本上一种伏状民在公开的合,遵循着集体主为逻辑;但是,在私底下仍然持着的行为逻辑,家庭的利益才是他所关心的。因此,民家庭与社会主体始存在一种或的冲突和紧张关系,如何持二者之某种程度的平衡成国家政策整的一根主线,也就是,在保障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家庭的极性,是那个候国家不得不考的一个实际问题

    到了1978 年,国家不得不首先在农业产领域做出步,承家庭经营的合理性要求,民从农业集体生中解放出来,从而极大地激了他们农业极性。随后农业家庭经营的改革很快地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并最终迈经济化改革。国家所推行的经济革,“将经济从国家的支配型社会主机制中‘解放’出来,同,将个人从无所不包的城位和村集体等社会主机构中解放出来。这导致了一种有限的、国家可的个体化程,在此程中,个人被告知必须发挥自己的主性,而中国社会主安全网却消失殆尽”[28]6“靠自己而活”、“自己而活”的个体化开启了程。随着社会的快速流社会的急剧转型,些崛起的个体不但从集体、位、社区乃至家庭中脱嵌出来,而且从传统范中脱嵌出来,成无依无靠、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但种自由也仅仅限于个人的私域)。与此同,社会本身也没有适地重新联结起来,它不能为这些崛起的个体制定动规范。在种不完整的、不健康的个体化程中,越来越多的“无公德的个人”因此被出来。

    概而言之,民的行为逻辑是由国家-社会建构的。有什么的国家-社会型式,就生什么民行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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