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以甘肃、青海、宁夏三省(区)部分地区的实地调查资料为依据,考察乡村公共空间正在发生的变化,研究不同类型的乡村公共空间与农民合作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大范围、高频率接触、半开放的公开空间可以为农民提供最佳的交往场所,产生出相对充分的社会资本,因此对促进农民合作行为发生最有利。
关键词:农民合作行为 乡村公共空间 西北地区 三种维度
一、问题的缘来与研究对象
农民合作组织是既能保持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又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局限性的产业组织(黄祖辉,2008) ,在提高中国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李义波、朱考金,2006) 。因此,农民合作组织得到了政府各项惠农政策的大力支持。作为农民合作组织最主要的典型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仅仅四年之后,其数量达到了以前的17倍,发展速度可谓惊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的同时,学者对它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但必须注意到,大多数学者习惯于从“合作组织”的视角展开讨论。也就是说,这些学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便确立了“农民已经进入一个组织内部并展开了合作”这样的一个理论假设(李义波、弓路沙,2011) ,对农民确定正式合作行为、建立合作组织之前的具体经过通常不做详细的分析。因此,在这一区间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对合作社生成和运行的影响也不为人所知。对合作组织生成之前相关问题考察的欠缺可能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大部分合作组织的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和(或)同村农民,他们具有较强的同质性,空间距离几乎为零;第二,基于第一点原因,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天然的信任、充分的信息和传统的惩罚机制。从熟人社会的视角来看,以上两点满足了合作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②。但是,从学者的研究(例如贺雪峰,2000;吴重庆,2002)中可以得知,形成熟人社会的条件在当前农村社会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因此,农民之间如何才能形成合作,就成为合作组织发展的前提。一旦熟人社会的预设条件不能满足,合作组织便不能顺利建立,因此,过去学者对该问题的模糊化处理在当前来看已经不太恰当的。这样,学者对农民之间社会关系的研究便成为一项极具理论意义的工作。
此外,一方面,从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上讲,中国各类合作组织不论是从总量还是从其所带动的农村人口数量来说,都处于低位或起步阶段。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2011年上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成员3570万户,仅占中国农户总数的14.3%,即使是在合作社有所发展的地区,仍有大量农户没有加入合作社(潘劲,2011),相比之下,美国农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则早在20世纪末就超过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总人口数。另一方面,从农民合作组织的质量上说,大量合作行为的发生是被动的,从而难以持续。潘劲(2011)指出,在已经成立的合作社中,又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不再运营,个别地区比例达到50%;在运营的合作社中,又有大量合作社表现出与现行规制不相符合的特质。因此,尝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成路径的探索和思考,对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社会关系的发生和伸展往往需要一定的公共空间,探讨公共空间,既有助于了解社群心态,又能为理解中国基层社会运作以及变迁的逻辑和机制提供一个新视角(戴利朝,2005) 。因此,本文以农民合作社生成的微观考察为例,首先,探讨公共空间与合作行为之间的关联;其次,对目前西北地区公共空间的变迁及其特点进行观察和总结;然后,在对公共空间进行重新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资料,阐述不同类型公共空间对农民合作社生成的影响;最后,对公共空间与合作行为发生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
二、公共空间与农民合作行为
谈到“公共空间” ,就不得不提及哈贝马斯,他对西方社会中出现的咖啡馆、沙龙、俱乐部、杂志和报纸等大众交流空间和媒介的描述和分析使得学术界对公共领域的研究达到了新的高度,并调动了学者研究具体公共空间的兴趣。其中,公共空间的外延与内涵成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西方学术界本身对于公共空间就缺乏一个普遍认同和清晰简洁的定义(陈竹、叶珉,2009) 。究其原因,主要是多学科、多领域的普遍使用以及同一学科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使研究者对这个概念的认识处于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然而,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公共空间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人们可以有限制或无限制地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另一方面是指社区内普遍存在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曹海林,2005) 。目前,从中国社会治理和社会关联研究的学术指向来看,前者从政治学出发,受公共领域理论和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或分析历史和当前的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 或从公共领域的分析视角来探讨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民主和治理形态。后者则通过对公共空间这个不该被忽视的社会事实的研究,从社会学角度剖析乡村社会中各种主体之间的关联程度、互动状况,以及人们的集体意识、共同意识;通过揭示“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来探究权威、秩序形成与变迁的机理和逻辑(董磊明,2010) 。
中国的乡村公共空间,包括祠堂、庙宇、集市、红白喜事的场域、小卖部、村委会、老年人协会、广场等,与欧美等地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咖啡馆、酒吧、广场和教堂等公共空间一样,不但满足了农民诸如休闲、娱乐、精神信仰和商品交换的需求,而且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农民常常谈论关乎自身利益的话题,以及他人(例如亲戚、朋友、邻居和乡村精英等)的“趣闻轶事” ,并由此引出更多的谈资。
乡村公共空间为农民提供了建构社会资本的平台,是农民社会资本发展的一个载体,而这个载体促使了“后致”社会资本的产生与维持,这些社会资本为农民的生计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农村社区内“先赋” (亲缘和地缘)关系的功能(李小云、孙丽,2007) 。社会资本使得个人决策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在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增长方面有积极的影响(Dyer,1997;Rindfleisch and Heide,1997;Gabre-Madhin,2001) ,并对一个组织经营的成功或失败有着关键性作用(Anderson and Sarah.,2002) 。
现代社会是一个必须进行广泛合作与互动的社会,任何合作都离不开一定的关系的、伦理的基础,那么,社会资本对一个社会的合作形态与互动的性质、质量显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李金,2004) 。相对于其他经济组织而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需要依靠和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因为农民合作系统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社会网络结构属性的组织,其合作行为的达成更需要充分的信息和信任。有关社会资本的传统观点认为,网络闭合的积极作用在于促进一个规范的环境从而有利于个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科尔曼的“闭合网络”是指在一个人与人相互交往的网络中,任何人都逃不过其他人的注视(Coleman,1988) ,而农民之间交往的场域就是一种典型的闭合网络。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对促进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渗透下,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往往对能够产生更多有效社会资本的乡村公共空间更为依赖。
公共空间对合作行为的发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且合作行为量的大小与质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共空间本身所能产生出有效社会资本的多寡。
三、中国西北地区乡村公共空间的演化
自古以来,中国西北地区就是一个多民族文化交融、碰撞、分化组合的生态圈。一方面,在汉文化主导下所形成的诸如庙会、社火等公共空间早已成为农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富有西北少数民族风情的清真寺、赛马会等公共空间则成为一道独特而又亮丽的风景线。同时,由于西北地区人口从整体上讲相对于东部和中部地区较为稀薄和分散,交通状况及交通工具也较为落后,因而在其他地区常见的公共空间在西北地区较为少见,因此,在西北地区,类似于集市这种较大范围的公共空间在为农民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的交换、串联分散的人群、促进交流等方面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新中国建国后,国家权力逐渐延伸至基层村一级,使得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迅速成为农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空间,出现了行政型公共空间对内生型公共空间的挤压。但是,传统空间并没有因此消解,仍然是调节农民繁重劳动后生活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时,在集体生活下,乡村公共空间呈现出新的特点,农民集体劳作和生活的聚集地点也成为他们交往的公共空间,例如田埂、大坝、集体食堂、碾盘周围等。 “文革”时期,行政嵌入型和内生型公共空间均遭受了极大冲击。第一,乡村公共空间的平台遭受了破坏,比如,清真寺被占为他用,穆斯林无处做礼拜;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办公场所被造反派攻占,农村基层组织的政治功能陷于瘫痪。第二,严酷的政治斗争使农民的活动受到极大的限制,作为空间的主体——人,不能自由交往,直接导致乡村公共空间缺乏活力和生机,有的甚至暂时消亡。第三,农民生活日益艰难使他们对公共空间失去了往日的激情,更失去了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例如当时集市的萎缩和凋零。
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从集体束缚中解脱出来,农民为创造新生活而努力耕种的同时又希望拥有更多的交流机会来抒发积压多年的情感。因此,一些低迷或沉寂多年的传统乡村公共空间应声而起,热闹的集市、喧嚣的社火、人挤人的庙会、富有民族风的六月会、声势浩大的宗教活动、 个性鲜明的老年人协会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让人顿感目不暇接。 此外,重获新生的基层组织也顺利运转,成为联系村庄人员的一种最为重要的官方途径。但是,村级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所下达的命令,农民的内在需求却时常得不到体现。农民一方面很难自主利用村委会这种组织化的公共空间进行自愿交流,另一方面也主动疏离这种带有政治权力色彩的空间。直到目前为止,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再也没有重现建国初期时的强势主导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内生型公共空间的快速发展及其影响力的与日俱增。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深化,中国实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多级跳跃,社会快速发展引发了对劳动力需求的膨胀,加上政府对劳动力流动管制的放松,农民有了更多向外发展的时间与空间,导致村庄内人与人之间交往频次下降。在此大背景下的社会变迁,使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和内生型公共空间都有了一些新变化,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述说:
首先,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试图自我重建,但萎缩趋势仍未改变。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使得村庄“空心化” ,妇女、儿童、老年人成为村庄日常活动的主体,这种主体不足以支撑以村两委为代表的行政性公共空间发挥其权威;另一方面,以官方为主导的新的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例如具有西北特色的农家书屋以及全国正在推行的基层党团阵地建设,还有一些早些年成立的具有官方色彩的妇女组织)建设并没有对农民产生足够的吸引力。与数量较多的内生型公共空间相比,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显得更为单薄和无力。
其次,一些传统的内生型公共空间由于市场经济的渗透而有蜕变的趋势。以集市为例,有的乡村集市已经消解,有的则蜕变成新的公共空间——农产品专业市场,特别是在一些县城,这些规模更大、发展更为规范的专业市场已经成为农产品集散的主要中转站;另一些传统的内生型公共空间则反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发展迅猛,比如宗教信仰,在回民聚集地几乎每一个村庄都有或正在或将要修建清真寺。在汉民圈子内,以基督教为依托的公共空间在西北各地逐渐兴起。还有,当前非常时兴的活动广场不仅出现在城市,而且在乡村开始流行。在新生公共空间中,有些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导致它们有强烈的经济属性,例如农产品专业市场;有些则是为了满足农民精神上的追求或弥补村庄内外人与人之间交流空间的缺失所产生的失落感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例如基督教、老年人协会等。
四、依托于乡村公共空间的农民合作行为
对于公共空间类型的区分,除却上文所提到的从生成方式角度划分为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和内生型公共空间外,由于各学者的学术关怀不同,从而划分方式迥异。李华伟(2008)根据其研究侧重点将公共空间划分为城市公共空间和乡村公共空间;陈金泉等(2007)认为,公共空间可以按空间形态分类(例如点状和线状) ,也可以按功能作用和构成要素划分;李小云、孙丽(2007)则将其分为组织型公共空间、生活型公共空间、休闲型公共空间、事件型公共空间及项目型公共空间五种类型。为了便于深入分析本文所述问题,笔者试图从空间、时间和开放这三种维度重新划分公共空间的类型,并对各种空间类型下的农民合作行为进行分析。
第一,公共空间的空间维度指公共空间的参与主体的地理范围大小。这个维度可以划分为大范围和小范围。按照本文讨论的具体要求,大范围对应的是县级,小范围大多限于乡(镇)和村级。 第二,公共空间的时间维度是指公共空间中主体人员聚集的频次。如果在某个空间中主体人员能经常无障碍地交往而不受时间的限制,本文称之为高频接触公共空间,反之则称之为低频接触公共空间。 对于高频和低频的区分从个体感知上来考量, 如果某种空间不能经常满足主体人员的交往需求,使他们处于“饥渴”状态,那么,这种公共空间就是低频接触空间,相反就是高频接触空间。第三,公共空间的开放维度是指公共空间对主体人员进入和退出的限制程度。如果某个空间大多被同一类人(比如从事同一职业)所占据,或事实上只有特定人群进入,那么,可以说这种空间是半开放空间;各色人等均可随意出入的空间则为全开放空间。
以下讨论首先将乡村公共空间划分为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和内生型公共空间,其次从空间、时间和开放三种维度对两类公共空间进行分析。 历经近三年的田野调查, 笔者对相关问题有了一个清晰而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
1.村两委——小范围、低频接触、半开放公共空间。村两委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共空间,一般用于传达县乡政府的命令,选举村干部,讨论和处理村务,是村中最具权威的行政性空间。但是,由于农业税取消,村委会的收粮、收税等行政性任务消失,村民大会的召开次数大大减少,因此,很少聚会的农民缺少了一种集体归属感(陈丽琴,2009) 。一方面,归属感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人们合作意愿的下降;另一方面,村民大会召开次数的降低也减少了众多农民之间本不多的一起交流的机会,毕竟,在当前农村,农民私下走动的频率已大不如从前了。
近些年,在政府大力推行的“一村一品”政策和相关农业项目的支持下,引导或直接带头成立合作社成为许多地方村两委的一件重要工作。由于村庄人口的流散,中年人和青年人相对较少,村两委又很难找到可供选择的合作者。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村两委作为一种外在空间嵌入村庄的同时并没有很好地融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村两委作为公共空间很难被大众所接纳,农民无法将其视作自由交流、谈天说地的地方,因此,这对于促进农民信任以达到合作的作用并不明显。村两委这种公共空间很难提供真正意义上合作社生成所必需的条件,由村两委领导成立的合作社大多本身就不具备发展的基础,违背农民意愿的被动合作行为使大部分合作社在建立之初就已经留下了失败的隐患。
2.村妇代会、村团支部——小范围、低频接触、半开放公共空间。村妇代会、团支部等社会组织空间也是笔者调研的对象。它们弥补了20世纪80年代基层政府全面退出农村公共生活所造成的活动空间真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们是村庄社会较为有力的“黏合剂” ,理应创造着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本。但遗憾的是,这些空间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则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任何活动,更不用说利用这些载体去串联目前原子化的农民了。由于缺乏活动经费,也缺少对妇女事业热心的干部,目前村妇代会往往只做一些基层政府交办的事务,例如组织妇女去卫生所接受妇科检查、向视察工作的领导汇报工作等,而在联系妇女、促进相互扶助交往等方面工作做得太少。理论上讲,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流动性更小,相互交往机会更多,共同行动的协调成本更低,她们之间合作行为的发生应该是比较容易的。然而,在调研过程中笔者没有看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以女性为主体或女性发起的合作社。
村团支部的主要成员为青年和刚刚中学毕业的学生,他们绝大多数都会外出打工,只在农忙和春节时回家,现实生活中村一级的基层团组织大多早已瘫痪,在调研中没有发现以村团支部为依托的合作社也在笔者意料之中。
(二)内生型公共空间
1.农产品批发市场——大范围、高频接触、半开放公共空间。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乡村公共空间的延伸,是改革进程中交易制度创新的产物,是适应与促进中国农业市场化和农产品区域流通发展的较好途径(李泽华,2002) ,它可以满足买卖各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要求,是解决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桥梁” (汪凤桂,2000) 。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达 4500 多个,承担了 70%以上的农副产品流通任务,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主体、多类型的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①。农产品批发市场不仅对于中国农产品的稳定供给意义重大,而且对农民合作行为的达成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更大范围联结了农业产业链上的相关人员,搭建了更为广阔的人际交流平台。这样的公共空间中的主体人员,不仅有接触到相当数量理想合作者的机会,而且容易形成合作。
F省C县某蔬菜批发市场上的农产品经营者,主要是本县的农业专业户和经纪人,也有部分外县甚至外省的商人。市场全天24小时营业,随时可以进行买卖,经营者“低头不见高头见” ,相互间非常熟悉。有的经营者以前就认识,其关系在市场的联系下可能会变得更为亲密。C 县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依托于该蔬菜批发市场成立,合作社最初的五名成员,有的早年在做农产品购销生意时相识,有的则是在市场中认识。其中的一位核心成员李某曾供职于县粮食局。当他得知国家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时,就想成立合作社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他将该想法告知在市场中相识的田某。田某做农产品购销十多年,一直单打独斗,规模总是不能扩大。田某认为,如果真想把这件事办起来,就必须拉入真正想合作的人,最好不是亲戚。他认为,亲戚间要讲“情面” ,单纯的利益关系更能明确权、责、利②。随后,他们二人拜访了在市场中做收购的一些朋友,这些人是他们在长期做生意的过程中认识的,彼此间对人品、能力和经营理念都非常了解。他们逐个进行深入交流,讨论怎样合作,利益如何协调,有什么约束条件,交流了多次后,最终连同另外三个人成立了合作社。目前,该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被评为“全省百强专业合作社” 。
2.宗教场所——小范围、高频接触、半开放公共空间。李华伟(2008)指出,教堂中的正式礼拜堂是信徒交流与表达信仰的空间,也是信徒之间交流的空间。黄剑波、刘琪(2009)认为,作为一个社群的基督教会本身就构成了一个乡村社会中日益稀缺的公共生活空间,并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中构成了社区互动和治理的组织基础和资源。当然,不仅教堂,各种宗教场所都可以为具有共同信仰的人提供心灵交流的场域,社会行动主体正是运用不同场所提供的各种“空间场景特性” ,来赋予其互动活动以具体的意义内涵,进而获得主体互动的一致行动力量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关联形式(曹海林,2005) 。这种关联为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A省B县G村是一个移民村,该村居民由汉、回、藏三个民族的农民组成,汉民主要从事种植业,回民和藏民主要从事养殖业。 在回民居住较为集中的两个自然村中间的一块空地上建有一个清真寺,G村回民到清真寺步行不超过5分钟。一些年长的男性回民每天去清真寺做五次礼拜,农忙时大多数回民仍一天至少做一次礼拜,星期五的礼拜是人数最多的,许多年轻人也会参加,妇女则在家做礼拜。清真寺除了供回民做礼拜外,还是他们婚丧嫁娶的主要承办地点。一些比较富裕的回民,每年还在清真寺招待全村回民吃一次饭。因此,全村回民以清真寺为依托的交往机会非常多,交往频次非常高,形成了一个有着共同行为规范的群体。2007年,B县组织了一次合作社知识培训,G村回民马某有了成立合作社的想法。合作社的相关知识,政府的扶持政策,马某成立合作社的想法,在以清真寺为重要联系纽带的回民间传播很快。由于清真寺的人员囊括了全村回民,做礼拜的人相互之间又相当熟悉,因而有合作意愿的人很快结合在一起,而原先本没有合作意识的农民也开始萌发合作的念头。最终,由8位回民成立了合作社。大家商定,每人出资至少5万元,马某出资8万元,又把他的羊棚折价9万元,共投入17万元。如今,4年过去了,该合作社运行良好,加入合作社的人也越来越多。相比之下,G村由汉民成立的两个合作社早已停止了运营。
3.小卖部、活动广场、饭市——小范围、高频接触、开放公共空间。小卖部作为村中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的唯一场所,往往是农民在闲暇时乐于聚集的地方,不仅人多,而且信息丰富。因此,小卖部同样是笔者调研所需资料的主要来源。在交流中笔者得知,有时农民来小卖部也就是因为闲得无聊,不想一个人呆在家里看电视,就想找个人多的地方聊聊天,而且很多小卖部还为农民提供了诸如象棋、麻将、台球等娱乐休闲设施,使得小卖部的人气进一步上升。活动广场是近几年城镇和乡村兴起的一种集体活动空间,似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某某广场,总可以看到不少农民在活动广场一起跳舞、 聊天。 饭市作为一种常见的日常生活现象, 也是一种活跃的村落公共空间 (陈新民、王旭升,2009) ,目前仍存在于西北地区广大乡村。
小卖部、活动广场、饭市作为农民频繁交流的空间已经成为联系情感的重要纽带。但是,根据笔者现有的调研资料,无论是小卖部,还是饭市,或是活动场,都似乎对合作社的生成作用不大。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改革开放的浪潮把许多年轻人卷入了城市,使他们成为了农民工,随之而来的就是村庄“空心化” ,小卖部、活动广场、饭市作为小范围的公共空间,农民已经很难在其中找到合适的合作者;其次,这些小范围的公共空间以老年人和妇女多,真正“干事”的人很少有时间去那里休闲,其结果是,信息没有在需要它的人之间传播,信任也没有在需要它的人之间建立,所创造出的社会资本对合作行为的发生作用甚微。
五、公共空间三种维度与合作行为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及推定
以上述案例为基础,本节将从公共空间的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开放维度全面审视和思考各种维度对合作行为的影响。
(一)农民在大范围的公共空间更易于找到适宜的合伙人
对于农民群体来说,较近的社会距离比较容易建立信任感,由于农民精力所限,其近社会距离群体规模过小,导致他们找到适当的合作者的机会大大降低,从而他们之间真正的合作也较少发生(徐晓军,2004) 。随着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影响差序格局形成的各种指标的权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些影响人际关系的指标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经济利益;而有些则明显被淡化甚至被抛弃,比如传统伦理。 “差序格局的理性化、利益化”等修正的差序格局的出现(徐晓军,2009) ,对于“近亲繁殖”式的合作模式可能带来的合作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实实在在的经济成本,还包括农民之间无形的情感成本)大于其合作收益的看法在农民中已经较为普遍,个体之间相对固定的关系并不一定为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提供帮助,有时反而会产生负面作用(谢逢洁等,2011) 。当前农村社会中人际关系理性化的趋向越来越明显(贺雪峰,2000)的事实使得研究者认识到,只有横向网络才能培育强大的互惠规范,形成长期的、广泛的、稳定的合作(胡荣,2009) 。因此,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就需要更为广阔的空间视野。因此,有以下推定:
大范围公共空间相对于小范围公共空间来说,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合作信息、更多的可选合作伙伴,从而更有可能形成农民合作。
(二)农民在高频接触的公共空间易于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从传统认识上看,农民合作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农户间的相互信任,即对“对方采取合作行为的信任” (黄珺等,2005) 。 “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的法则在当前社会对于解释人们如何产生信任仍然具有相当的现实说服力(费孝通,1998) , “远亲不如近邻”则是对该法则的生动描述。以前,受中国传统习俗的影响,农民通过节日、红白喜事等诸多活动可以经常见面,聊聊家长里短或简单寒暄几句,这是农民情感交流的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但是在当前,即使是在最为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农民的走动大多也只限于一些亲密的亲戚、朋友或有利害关系者之间。同时,与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红白喜事目前也逐渐功利化,诸如此类的种种改变导致了“人情”异化, “人情”这种原本嵌入村庄的交往机制开始脱离村庄成为完全个人化的利益工具(耿羽、王德福,2010) ,使农民交往意愿及频次下降进而不利于合作行为的发生。相比下之,以信仰或以经济利益为桥梁连接起来的农民则可以更为频繁、更为自然和更为坦诚地交往,从而建立更为紧密的互信关系,创造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本,也更有可能合作。因此,有以下推定:
高频接触公共空间相对于低频接触公共空间来讲,更能够促进农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陌生人到熟人的转变,创造更多的信任因子,从而更有可能促成农民合作。
(三)农民在半开放的公共空间中受到的约束更强
一般来讲,没有进入和退出限制的公共空间对主体人员的言行不能形成有效约束,人员流动性也过大,不利于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同话题的形成,进而对于合作行为的发生也影响较小。而具有一定进出限制的公共空间则不同,空间的主体人员大多或因共同的兴趣爱好、或因共同职业或共同目标等原因聚集在一起,共同话题也会更多,该类空间对人员的约束程度相对来说强于全开放空间。如果某人违背了共同行为规范,其后果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他不太可能再次自由进出这个社交圈,会被其他人冷落,被特定社会圈排斥在外会给社会人带来莫大的痛苦。第二,对其背叛行为所给予的惩罚措施可能使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遭遇诸多不便。仍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市场中都是经营农产品的商人,因此,信息交流及交换、资金的临时拆借和共同租车等行为在他们之间经常发生,一旦某人违背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就很难与他人再次合作,因为社会人倾向于“解除”与那些有坏声誉的个体的社会关系, 而建立或保留与那些有好声誉的个体的社会关系 (黄璜, 2010) 。因此,有以下推定:
半开放公共空间相对于全开放公共空间而言,更能给农民以约束,这种约束也许并不强烈,但至少会使农民在违背合作组织利益前有所顾忌。
综上分析,在三维划分法下,共有九种类型的公共空间。其中,大范围、高频接触、半开放的公开空间可以为农民提供最佳的交往场所,产生相对充分的社会资本,因此对促进合作行为发生最有利。与此相反,范围小、低频接触、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在人与人之间信任的达成、信息的传递、约束的内在化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则相当有限, 在这种空间下, 合作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相对较低。而其他七种公共空间对合作行为生成的影响则处于这两种极端的公共空间之间,对合作行为发生的影响大小取决于三种维度的动态平衡。此外,根据笔者对相关调研资料的分析,目前还不能确定这三种维度对合作行为发生影响的相对重要程度,这一点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六、总结
公共空间中的活动机制对公共空间的各种主体活动具有规范整合作用(曹海林,2005) ,因此,乡村公共空间在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以及合作组织成立后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通过实地调研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农民在大范围的公共空间更易于找到适宜的合伙人。例如,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个能联结较大范围农产品商人的空间,农民可以找到更多、更好的合作者。农民在高频接触的公共空间易于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农民通过无数次的交往便可以从陌生人变为半熟人,再发展成为熟人、朋友,从而建立信任。农民在半开放的公共空间中受到的约束更强。例如,清真寺能够对人产生一致性压力,从而使个人不敢轻易做出“出格”行为,否则他将会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处罚。因此,必须重视乡村公共空间的构建和发展。
基层社会的公共领域机制仅具有相对自主性。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农村自主性公共空间的生成有赖于市场、政府、社会彼此之间互逆与互动格局的形成,任何一种单向度的努力都不足以促成这种转变(吴新叶,2008) 。所以,在对公共空间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引导和农民参与都必不可少。其中,政府的引导更多的在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不是试图在其中主导其发展;更多的是让农民自主产生合作的社会资本,而不是直接产生这种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