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探讨

     

    刘燕舞  王晓慧*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 湖北 武汉 430072;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是时代命题。本文指出,从微观角度来看,我们应从代际关系、夫妻关系和干群关系等角度协调农村社会关系;应强化法治干预与严控强势群体参与农村资源的分利,以规范农村社会行为;应从分类治理的角度出发,妥善应对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以农村教育作为切口,打破城乡二元教育区隔体制,促进农村社会公正;治理隐性环境污染,更加重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以应对农村社会风险。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则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加强,如协调农村经济分化后的贫富阶层关系、依靠法治保障规范农村社会行为、重拾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和加快城乡一体化或城乡统筹的步伐以促进农村社会公正等。

    关键词:农村社会管理;基本任务;群众路线

     

    The Basic Task of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for Strengthening and Innovating

    Liu Yan-wu  Wang Xiaon-hui

    (Department of Sociology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Marxism School in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Abstract: strengthening and innovating the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is the era proposition.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we should complete these tasks for reaching the goals. We need to harmonize the social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inter-generation relationship, couple relationship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wife. We also need to strengthen the law intervention and control strictly the powerful group who participates in the rural resource interest distribution for standardizing the rural social behaviour. For solving the rur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we need to govern them by classifications. Taking the rural education as sally port, to break the system of education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can promote the rural social justice. Governing the lat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the food safety in rural area can cope with the social danger in rural area. However, to maintain the rural social stability, we need to do some things on the macro level, for example, we need to harmon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or and the rich under the rural differentiation, standardize the rural social behaviour by law construction, solve the rural contradiction through the mass line working method and promote the rural social justice by urban-rural integration.

    Keywords: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basic task; mass line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此前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与战略意义,并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六大主要方面。事实上,正如整个国家现代化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农村的现代化是否成功一样,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点也在农村。因此,本文试图结合笔者近5年来在全国十余省市数十个村庄的驻村调查经验就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具体任务展开讨论和分析。

     

    1 协调农村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社会构成的基石,而当前农村社会关系存在系列失调情况,因此,需要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高度使农村社会关系能够协调运行。根据我们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农村的调查情况来看,从微观角度来说,当前农村主要存在三大社会关系失调情况,亟需改变。

    首先是失调的代际关系需要协调。传统的农村代际关系如费孝通所说,是一种反馈模式,也即亲代在其年轻时抚育子代,而子代则在亲代年老时给予赡养[1]。当然,这种代际关系的实质也是一种亲代对子代的宰制关系,子代之所以能够反馈亲代,其文化前提在于宗法制度。当前的农村代际关系较之传统时期而言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亲代与子代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宰制关系,然而,被宰制的对象并非传统时期的子代,而是新时期的亲代。这种代际关系状况的翻转使得亲代处于严重的劣势位置,他们不能再像在传统时期那样可以主宰家庭内部的财富分配,而子代因为摆脱了传统宗法制度的羁绊,反馈亲代已经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力。相反,在市场规则的影响下,子代已经越来越倾向于根据亲代所能做出的经济利益贡献而衡量自己是否与亲代做出交换以及交换的内容、数量和质量。随着亲代的身心机能的衰退,他们实际上更多地会成为子代客观上的“负担”。于是,原有的传统反馈模式,就开始向新的剥削模式转换,代际关系处于严重的失调状态之中[2]。伴随而来的是,亲代所需要的家庭养老保障、疾病治疗、基本生存以及精神慰藉等系列需求均无法获得满足,以致形成系列社会疾病,如农村老年人自杀潮的出现[3]。要想调节代际关系使之良性运行,可行的办法并非通过外力将之扭转回传统的状态。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养老金的比例和医疗报销比例,当能有效协调代际关系。我们的研究者在成都农村调查时发现,自从成渝城乡一体化加快后,由于老年人的医疗与社保得到了有效解决,原本作为“负担”的老年人逐渐转变成了新条件下的“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代际关系因之大大改善,从而走向协调运行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失调的夫妻关系需要协调。受打工经济的影响,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从积极角度来说,农民进城务工为国家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所形成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其中,家庭稳定性在不同地区农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即是一例。具体说来,首先,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婚姻和家庭从形式上来说就是不完整的,其稳定性自然受到影响。其次,外出务工的主体是中青年农民,其生理需求客观上更容易使得他们出轨从而造成对婚姻的不忠,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其三,有些夫妻外出务工后,形成一种“悬垂”状态,既未真正离婚,但又在事实上不存在夫妻关系,他们中的一方在务工地与其他男或女组建了有着实质意义上的家庭,但从户口和名义上与原配一直保持着正常的夫妻关系。这种悬垂的状态,有两种结果,即重新回归到实质与形式相匹配的完整家庭,或最终以离婚打破原有家庭从而构建新的家庭。显然,这种悬垂的状态对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明显影响。其四,在打工经济背景下,传统婚姻圈扩大,跨省市的婚姻普遍出现,但大部分农民仅靠务工收入无法支撑跨省市婚姻所需要的经济与心理成本,从而使得婚姻潜在地不稳定,如逃婚的出现,或闪婚后迅速闪离等等。夫妻关系是家庭结构稳定的横向基石,因此,任何造成婚姻的不稳定的因素均会使得夫妻关系处于失调状态,这种状况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有必要协调夫妻关系的良性运行。其办法是,加速推进城镇化,特别是小城镇建设,让农民能够就近务工,白天进入工厂,晚上回到家庭,从而保持家庭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的完整性。

    再次是失调的干群关系需要协调。在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之外,干群关系是农村社会关系中又一重要类型。协调的干群关系应是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互动和谐的关系。然而,就我国农村而言,在取消农业税费以前,干群关系主要处于紧张状态,特别是在1990年代,乡村干部的主要任务被农民戏称为“要钱”和“要命”的“收粮派款,刮宫引产”之税费收缴与计划生育工作,使得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空前紧张。取消农业税费以及计划生育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使得空前紧张的干群关系得到前所未有的缓解,然而,新的失调状况重新出现,即干群关系由原来的紧张状态变成了“没有关系”或“关系很弱”。农民要找乡村干部办事很难,乡村干部则很少下乡,以致一些学者将这种关系状况下的乡镇政权形容为“悬浮型政权”[4]或“维持会”[5],乡村两级的治理责任亦因此而弱化。这种状况从取消农业税费后一直持续至今,以致积压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后果是,一些乡镇干部坦言,现在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均不愿意“深入”群众,因为一旦与农民接触,农民就会要求乡镇干部帮忙解决问题,而问题已经积累太多,部分问题甚至已严重超出乡村两级的治理能力范围,“与其下乡找麻烦,不如待在办公室斗地主”成为不少乡村干部的心理宣示。也因此,失调的干群关系进一步循环恶化。要改变当前干群关系失调的状况,关键仍在于要强调乡村两级的治理责任,让乡村两级组织有接触农民并解决农民问题的积极性。往深层次说,即是要加快转变基层政权与基层组织的职能,由原来的过于偏向管控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状态向逐渐偏向于为农民服务从而形成和谐的新的干群关系转换。要解决这一问题,从进一步的角度来看,我们不仅不能弱化乡村两级的治理能力,反而是要赋予和强化与其自身治理责任相匹配的治理能力。

     

    2 规范农村社会行为

    危害农村秩序的社会行为很多,但真正具有影响且严重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并非直接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相对而言,一些灰色行为的危害性更大。所谓灰色的社会行为,是指其程度构不成犯罪,甚至连比较严重的违法都算不上,但却对农村治安有明显消极影响的行为。

    从时间序列上来看,在上世纪八十年和九十年代初期,农村社会的封闭性还较强,农民流动相对较少。其时的灰色行为主要是指一些地方“混混”(即“地痞”“流氓”)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如偷鸡摸狗的行为经常发生,打架斗殴非常普遍,一些同村或跨村的混混群体甚至在利益分赃不均的时候经常相约团体火拼。此后,伴随着一轮又一轮的严打,农村社会治安转好。更关键之处还在于,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的开放性增强,农民流动明显加速,大部分混混均进城谋生。同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使得农村的利益容量大幅度增大,诸如偷鸡摸狗之类的蝇头小利已很难进入即使尚留守在农村的混混的法眼。然而,在取消农业税费以后,随着国家对农村大量的利益输送和资源注入,农村又开始变得活跃起来。与之前混混进城形成对比的是,此时则主要是混混下乡。但是,从危害农村秩序的社会行为方面来看,与之前1980年代时的显性特征不同,此时的混混下乡主要是嵌入在各种分利集团中参与利益分配,其隐秘性的特征更为明显。

    在当前形势下,与混混下乡隐秘蚕食国家输送到农村的各种资源和利益并存的是,日益兴起的大规模赌博行为和高利贷行为对农民的利益危害更为直接。我们在全国十余省市农村数十个村庄驻村调查发现,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这两个问题的困扰。从南到北,自西至东,当我们从村中走过时,总能发现成群结队的赌博队伍。赌博与高利贷在农村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每一处赌场,有人在台上赌,有人则在台下等着放高利贷。一些农民赌博巨亏之后,无法返还高利贷,而能够放高利贷的通常又都是农村中的灰色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由此而形成的暴力斗殴甚至逼人自杀的事情时而上演。我们在湘北某村调查时便发现,一青年男子因赌博巨额亏损后无法还清高利贷,被一些灰黑势力团团围困在家中,最终,其在恐惧之中摆脱人们的视线后在自家卧室中吞服剧毒农药自杀身亡。

    针对当前农村社会行为方面的问题,亦应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规范。首先,对于混混下乡分食国家输送的利益资源来说,主要是要严控项目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对各环节的公开尤其必要,从而让这种隐秘性的蚕食农民利益显性化,以此来倒逼相关利益群体尽量退出分利过程。其次,对于赌博与高利贷行为,不能放任自流,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对于一些高利贷纠纷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该按照刑案处理,特别是对于一些因高利贷纠纷而自杀的,应该强化法制干预,严控民间“私了”的习惯,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3 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极为重要的任务,在当前矛盾多发期,探索如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显得尤为迫切。尽管农村社会矛盾的类型很多,但主要以“农民上访”作为表现形式呈现出来。

    针对农民上访而言,至少存在如下几种类型。一类是维权型上访。这类上访的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农民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但在基层无法获得有效化解,以致引起权益受损者向更上级寻求行政救济。应该说,当前农民上访的案例中,超过50%的情况均属于此种类型。学界研究的主流成果也集中于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如于建嵘[6]、应星[7]等学者的研究。第二类是治理型上访。这类上访的特征是,其产生并非单纯由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而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基层治理能力不足,无法或没有能力化解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所遭遇的困境而引起的。如我们在江汉平原调查农田水利状况时,由于水利常年欠账,一些地方的水系终端遭到破坏,依靠乡村两级力量无法解决排灌问题,以致每年都会有大批农民集体上访至县委和县政府,而县委和县政府最终迫于社会稳定压力,每年总以“放政治水”和“稳定水”的理由短暂化解问题,因之,这类上访的“求援”色彩也比较突出。第三类是谋利型上访。一些老上访户在与基层政权长期交道博弈之后,发现基层政权“稳定压力”的软肋,逐渐以上访为业谋生,甚至代理农民上访,以此牟利,田先红的研究比较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8]。第四类是利益释放型上访。这种类型与维权类型有很大差异,维权类型是农民权益确实受到损害,而利益释放则主要是有某些机会因素的刺激引起,让农民自我感觉利益受损而以上访为手段追逐利益的,而他们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利益遭到损害,如人民公社时期的民办教师在现时代要求参照现有公办教师享受相关待遇的上访。

    如何化解这些类型的农村社会矛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必要命题。以上述农民上访的诸种类型为例,治理农民上访并非没有章法,如国家出台的《信访条例》即是一种成文方案。但是,如何创新则与既有方案会有所区别。在我们看来,要想成功治理农民上访问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从而维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需要从分类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处理。所谓分类治理,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笼统看待。因此,对于农民上访,既不能一味强调农民上访的维权性质,也不能一味强调农民上访的谋利性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确实属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维权型上访,应该保护农民应有的权益。反之,如果确实属于谋利型上访,那么就不能充当“老好人”,不能“息事宁人”或“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最终应依靠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而不能走向“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误区,这种做法的消极后果就是使得利益释放型的农民上访增多。此外,对于治理型上访,本质上需要强化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和治理责任,就如写诗一样,“功夫在诗外”的逻辑同样适用于治理型上访的化解机理。

     

    4 促进农村社会公正

    影响农村社会公正的情况同样涉及方方面面,从宏观角度来说,如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户籍制度的区隔等等。但是,当前表现更为基础的问题却是城市中心主义对乡村的侵害所造成的系列不良后果。根据我们的调查,最突出的农村社会公正问题当属农村教育问题。因为教育是决定农村人向生攀升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

    然而,当前农村教育在城市中心主义的教育政策取向下,已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有悖农村社会公正的问题。首先,持续十余年的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政策的实施已造成了众多严重不良后果,严重影响教育公正,进而严重危害农村社会公正。这一政策实施有其客观必然性,如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践与农民生育观念的改变使得生源数量客观上减少,单一村落中个别年级的学生甚至出现缺失的现象。然而,布局调整的前提是向城市或城镇集中,在城市或城镇已有的教育基础上锦上添花,但对农村教育而言,却无异于釜底抽薪。其结果是,偏远村落的学生出现新的上学难和新的辍学现象。在一些地区,因布局调整而造成的新的上学难或辍学问题甚至稀释了其后实施的真正意义上的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善政。此外,对于那些没有辍学的孩子来说,却要承担新的上学成本,如住宿、餐饮、交通等,这实际上是将应该由布局调整政策本身所需要承担的成本转嫁到了农民身上。最严重者还在于,一些地区经过布局调整后,因为离新的上学点远,一些孩子需要乘车上学,以致出现一系列校车安全事故,多少孩子因此而丧生。这些有悖农村社会公正的所谓意外事故看起来属于非预料的意外结局,但是,这些“未预结局”(unintended consequences[9]的背后所隐含的理论问题表明,未预料到的意外并非没有结构性原因作为支撑,教育政策调整过猛以及后续配套措施不能跟进显然是最重要的制度性结构化原因。

    与之类似的是,导因于农民进城务工所带来的子女随迁进城接受教育的问题,也即学界普遍讨论的流动儿童教育或随迁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10]。这同样是一个与教育公平有关的学术话题,其背后的深层机理则反映了农村社会公正的实践困境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流动儿童或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后,在起点上仍然存在入学难的问题,在过程上仍无法获得与城市孩子一样的公平对待,在结果上仍将面临诸如升学、择业等难题。同时,在整个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其教育成本的高昂以及农村孩子的社会融入等系列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从根源上来看,当然涉及城乡二元教育体制问题,其宏观背景则与城乡二元结构本身特别是户籍限制所造成的教育区隔有关。

    因此,在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促进农村社会公正作为基本任务之一,其实践不妨从农村教育公平的改进入手。首先,对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所形成的问题,从上策来看,应摒弃长期的城市中心主义,将农村教育纳入整个国家教育框架中进行考虑,而非单纯从经济账的角度考虑教育资源的所谓优化配置,或者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以农村学生的失学或受到更加不公平的教育为代价,这样的结果显然也有违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的政策初衷;从中策来说,至少应紧急叫停某些地方不顾实际情况而实质上是借政策调整之名行甩教育包袱之实的行为,对于撤并后离重新集中的学校十分远距离从而使得上学有诸多不便的地方,应适当恢复农村教学点;从下策来看,至少应有专项财政补贴以化解农民实质性承担政策调整的成本的不合理窘况。其次,对于流动儿童或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来说,上策仍在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或城乡统筹发展;中策可从教育角度入手改革户籍制度,至少让户籍制度在教育领域的区隔作用消除,以促进教育公正,进而促进农村社会公正;下策则与前述针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实践相类似,同样应有专项财政补贴随迁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成本,以尽可能缩小与城市或城镇学生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最终实现教育领域的社会公正。

     

    5 应对农村社会风险

    著名社会学家贝克说,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各种风险无处不在[11]。当前我国农村社会风险问题最主要的是面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水旱灾害的侵蚀与劣质食品的倾销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已经比较严重,潜在地存在社会风险。一些常见的污染与破坏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如植被破坏、采石场的过度开发所引起的泥石流,便是巨大的社会风险。然而,一些不太引起人们注意的污染其实同样潜在地存在巨大社会风险,最突出者莫过于农村的农药污染。我们在农村调查发现,行走在田间地头或道路或水渠或池塘边缘时,农民打农药用完的农药瓶子、袋子等容器很少有经过处理的,一般都是在水源边上随意扔弃,而这些容器中均不同程度地仍存有残余农药,随着雨水的冲刷,便不断汇聚再次流入河道沟渠,甚或进入浅层地下水系。与之相关的社会风险是,一些地方的特殊疾病尤其是癌症的发生率越来越高。

    其次,水旱灾害的侵蚀越来越常态化。从质性的角度来看,特别严重的水旱灾害一般会影响到农民的日常生活,这种情况也容易被人们所重视。然而,还有一种水旱灾害正越来越常态化,但并未能充分引起人们的注意。这种水旱灾害主要严重影响到农民的日常生产,但对其日常生活影响不大。由于农田水利长期欠账,一些地方的基层水利体系几乎崩溃,田间四沟和大小河渠淤塞严重。由此而造成的后果是,只要下雨,由于水无法从沟渠中有效排出,就会形成涝灾,将农作物长时间泡在水里直至淹死,或者只要天不下雨,由于从大江大河提灌的水同样无法有效通过淤塞的河道沟渠到达田间,农作物就会因此而旱死[12]。农业生产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可能的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对农村社会,对全社会而言都是巨大风险。

    再次,劣质食品大量向农村倾销。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农村小卖部都是劣质食品的倾销地,这些食品的受众除成年农民外,更大的群体却是年幼的儿童。由于农民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知识缺乏,农民自身和农村儿童在小卖部购买食品时很少有注意生产日期的情况。事实上,倾销到农村的大多数劣质食品几乎都是过期食品。尽管没有关于农村儿童疾病的详细而又权威的历时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判断,一个质性感受是,近十余年来的农村儿童患牙齿疾病与肠胃疾病的比例远高于1980年代出生的儿童。其背后固然与众多因素有关,但劣质食品的侵害当属重要原因。

    应对农村社会风险,确保农村社会安全稳定,针对上述三大问题,当可分类应对。首先,对于环境破坏尤其是环境污染来说,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督察巡查,将环保工作的重心由单一的城市重心向城市与农村并重转变。特别是对于隐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可以在村级组织设置相应岗位,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清理。其次,对于水旱灾害来说,我们更应重视危害农民生产的灾害问题,这些灾害很多时候并非自然灾害,而是与人为因素有关,通过改造和人的努力是可以克服的。其三,对于劣质食品向农村的倾销,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市场的监管。同样,当前的食品监管尽管不如人意,但至少在城市还有“监管”的身影,而在农村则基本属于食品监管的“遗忘地带”,这一局面亟需改变。

     

    6 结语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最终的目的是要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使农村获得良善的社会秩序,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并非单独在农村社会稳定领域做单一事情。相反,能否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与前述五项基本任务的完成程度紧密相关。换句话说,农村社会关系能够得到和谐协调,农村社会行为能够得到良好规范,农村社会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农村社会公正能够得到保障促进,农村社会风险能够得到妥善应对,那么,农村社会稳定自然能够得到较好保持。

    但是,要使农村社会稳定既能得到保持,又能得以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仅从微观角度完成前述五项基本任务的具体问题仍然只能解决治标问题。农村社会高质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需要从宏观角度进行比较全面的顶层设计。

    首先,农村社会关系除了从微观角度协调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以及村落内外的干群关系外,更宏观的努力应在着力协调农村社会中快速分化的贫富阶层关系。当前的工作重点应是着力强调富裕阶层对农村社会的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他们投入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缓解其与普通阶层和贫困阶层的紧张关系。

    其次,农村社会行为的规范最终更应依靠农村法治建设的保障。农村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农民观念的剧烈嬗变,已经使得“送法下乡”[13]的社会基础在改变,以致出现一些学者所说的农村社会正在向“迎法下乡”转型[14]。我们近年来在农村调查发现,在迎法下乡成为普遍需求后,农村社会快速转型进一步加速深入,农民逐渐不满足于迎法下乡,而是需要有相应援助帮其运用法律来调节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最终关键在于党和政府应更加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包括农民上访在内的一切矛盾纠纷的化解,最终均需要调解和化解主体对矛盾纠纷事件加以甄别,能否正确甄别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良好效果,只能依靠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终目的是为群众服务。唯如此,方能从根本意义上逐渐妥善应对矛盾多发期的众多难题。

    第四,促进农村社会公正的关键仍在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户籍制度,加速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步伐。对农村而言,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构成了对农村社会最大的不公正,因此,除了从微观上努力改进有悖农村社会公正的具体问题外,变革城乡二元结构应成为宏观思路中的重中之重。

    第五,应对农村社会风险的关键在于将农村社会风险诸项问题纳入国家的整体考虑,因为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视频倾销,农村都是当前国家整体环境保护或食品安全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总之,能够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努力解决前述五大基本任务所面临的问题,那么,农村社会稳定自然能够获得保持,农村社会秩序也将获得善治局面,农村社会整体亦会因此而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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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刘燕舞.关于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困境的若干思考[J].古今农业,20112):18-30

    [1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53页。

    [14]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J].中国社会科学,20085:87-100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管理科学化的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AZD023)的部分成果。

    * 作者简介:刘燕舞,男,湖南平江人,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管理、农民自杀问题、乡村治理等领域的研究;王晓慧,女,教育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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