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比较作为方法及其在自杀研究中的应用
刘燕舞
摘要:囿于与迪尔凯姆研究西方社会自杀现象完全不同的研究条件,要理解中国农村自杀现象乃至整个中国巨型社会,决定了研究者主要应以村庄作为基本的田野单位而展开。单个村庄如何代表整个中国社会一直困扰着中国学者一百多年。从学术脉络来看,从社区研究到类型比较,再从类型比较到区域研究乃至到区域比较研究的学术实践表明,村庄与区域之间可以是一条近似连续而非完全断裂的谱系。以村庄作为基础的区域比较研究可以尽可能地克服所谓代表性问题,从而尽可能地理解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在区域比较作为研究方法的关照下,本文尝试性地就南方区域农村、北方区域农村与中部区域农村的农民自杀现象的差异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社区研究、类型比较、区域研究、区域比较、自杀研究
我们发现,研究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所具备的研究条件与迪尔凯姆研究西方社会的自杀现象所具备的研究条件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现阶段,我们仍缺乏较大样本量的关于自杀的统计数据,即使现有的一些自杀率数字,也都是根据少数几个监测点的官方统计来大致估算的。其次,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囿于特定的意识形态,自杀在我国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甚至在这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我们的社会不应该因而也就不存在自杀现象,因此,我们更加无法获得这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的自杀率数字,哪怕是像现阶段的通过估算而获得都不可能。基于这两点原因,可以说,迪尔凯姆所有的正是我们当前没有的,而且也已经无法拥有。第三,在现有条件下,我们能够做到的便是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获得最近30年甚至更长时间段的所有自杀案例。从这一点来说,迪尔凯姆所没有的正是我们当前可以有的(刘燕舞,2010a)。然而,从一个一个村落中收集自杀数据时,就必定会面临所谓“代表性”的问题,即一个村落何以论证整个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的分析又如何操作化地展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区域比较”的研究方法来尽可能地克服这些困境。
一、社区研究到类型比较
中国的社会学在其早期主要以社区研究为其鲜明特色,并以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展开社区研究而形成独具中国气派的社会学中国学派。
上世纪30年代时,以
社区研究因其空间范围太小,随后便遭致其他学者关于“代表性”问题的诟病。因为社区研究针对的是小地方,而在大型的文明社会中,小地方无疑也是大社会的一个部分,但它们是不是可以被视为大社会的“缩影”?(王铭铭,1997:88)当然,费老在其早期研究中便有此学术自觉地去思考这一问题。因此,在社区研究之外,他还探索如何通过类型比较的办法来尽量克服小地方不能完全代表大社会的问题,并试图从类型比较上升到一定的模式研究,然后再上升到一定的区域,以此为基础再扩及理解整个中国社会。这在其早期的学术研究中,尤以《云南三村》为典型实践,他想通过对不同的经济结构类型的社区进行比较研究,然后形成某种相对较为固定的模式而逐步提升理解中国社会的研究单位(费孝通、张之毅,2006)。
显然,相较于单一村落的社区研究,类型比较的方法在代表性上已向前跨进了一大步,不过,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未能解决。中国社会之大,社会现象之复杂,即使对之进行分类也是无穷无尽的,因而很难说类型比较就能解决理解和认识中国的代表性困境。
二、类型比较到区域研究
如上所述,即使如费老所不断努力提升田野研究的单位以尽力克服代表性的困境,但社区研究的底色还是遭到了海外汉学界的质疑。其中,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1963)便指出,对于具有悠久历史文明的中国社会是否能够采取如马林诺夫斯基等人所采取的对原始部落的研究方法,也即单个的小村落能否表代表整个中国社会。在弗里德曼看来,如果人类学者对中国社会的独特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即使进行再多的社区调查也无法说明问题。因此,他认为社会人类学要想出现一个“中国时代”,首先就应该向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学习研究文明史和大型社会结构的方法,走出社区,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和更长的时间范围中探索社会运行的机制(王铭铭,1997:89)。
弗里德曼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对中国社会展开“区域研究”。因此,他利用旧的社会调查资料、史料和海外华人研究等资料,就中国东南沿海(主要是广东和福建)的宗族组织展开了分析,并建构了后来影响颇大的海外汉学研究中的宗族范式。在弗里德曼看来,之所以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比其他地区发达,是因为中国的东南区域属于一个远离国家权力中心的“边陲地带”(弗里德曼,2000)。作为对区域研究的尝试,受困于当时不能直接进入大陆从事田野作业,弗里德曼在香港的新界做了短期调查,他认为通过对这一处于英国殖民管制下的小区域的研究是可以回答中国东南地区的某些重要问题的(弗里德曼,2000)。从具体操作上来说,弗里德曼主要采取选择他自己认为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两相符合的某些东西组合起来构成复合的图景,并指出只有从事比他更有雄心的研究才能够显示出这一图景的范围(弗里德曼,2000:161)。
与此同时,施坚雅在四川盆地的研究亦从区域的角度展开。在施坚雅(1998)看来,对于中国社会的人类学研究,很多著作几乎都把注意力集中于村落,这在他看来除个别例外以外,几乎都歪曲了农村社会结构的本来面目,因此,他说,如果可以说农民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生活之中,那么这个社会不是村落而是基层市场社区,进而他将讨论的范围限定为基层市场区域。而在对晚清城市史的研究中,施坚雅(1991)更是将19世纪的中国划分为长江下游区(包括江、淮分水岭以南的江苏安徽两省、钱塘江和甬江流域)、岭南区(包括广东和广西两省)、东南区(包括福建及前述广东、浙江两省的剩余部分)、西北区(包括宁夏全部、甘肃和陕西两省的黄河流域)、长江中游区(包括湖南、湖北、江西、黔东及河南、广西的长江流域)、华北区(包括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及江、淮分水岭以北的苏皖地区)、长江上游区(包括四川大部及甘南和黔北)、云贵区(包括云南、贵州省大部分地区)以及满洲区(包括黑、吉、辽三省)共九大区域。
以区域为单位展开研究的另两位颇有影响的大家是
除海外汉学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外,在国内学界的区域研究中,值得一提的是以乔志强、行龙和赵世瑜等先生为代表的对山陕区域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其中尤以关于这一区域的水利社会研究影响颇大。受年鉴学派的学术理论的影响,他们从费弗尔、布罗代尔、古贝尔、杜比等人那里吸取区域社会史研究的养料在国内展开十分有特色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在乔志强和行
三、区域研究到区域比较研究
从学术史脉络来看,如前所述,如何从单一的村庄社区研究逐渐过渡上升到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理解和研究,可以说成为整个20世纪以来直到现在的中国研究持久努力的论题。在这一方面,我所在的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同样做了诸多努力,这便是在区域研究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就不同的区域展开比较研究。
应该说,提出区域比较研究并不是十分难的一件事情,这在区域社会史中同样有所提及,而难处就在于如何将区域比较操作化。贺雪峰提出的办法是通过撰写村治模式的方案实现这一目标。他指出,村治模式就是指在乡村治理的语境下,村级治理中那种相对稳定的内在关系,是村庄应对外来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结构性关系,即由村庄内生性的因素、村庄内生性因素应对外来制度时的反应机制以及村庄内生性因素应对外来制度时产生的后果(贺雪峰,2006:44;2007a;2009b)。有了撰写村治模式的操作方案,剩下的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范围内将村治模式相同或相近的空间进行合并归类,这个空间范围可以小到一个具体的村庄,大到整个国家,在大与小之间则是区域的一条连续谱系。在具体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需要来确定自己所划分的区域范围(贺雪峰,2009b)。他还从更加具体的角度从结构与行动两维出发,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析性概念以作为辨别和判断区域的一个相对较为硬性的可操作化的指标(贺雪峰,2007b:105-121)。在这一框架下,贺雪峰将中国农村大体划分为三大区域,即南方农村、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并在此较大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结合田野调查的经验,又建构了关中(武功)、徽州(绩溪)、豫北(安阳)、晋南(夏县)、鄂中(荆门)等更小范围的区域(贺雪峰,2009b)。完成这些初步比较后,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就具体政策、制度或社会其他层面的事项展开研究以验证区域比较的方法是否可行。贺雪峰用来测试和检验这一方法的最出色的研究就是关于村级债务的形成机制分析,以区域为基础,他重点论述了以江西、福建为代表的宗族主导型农村地区、以山东、豫东、皖北、苏北等广大黄淮海区域为代表的小亲族主导型农村地区以及以湖北、辽宁、吉林等省为代表的原子化农村地区三大区域在村级债务形成上的机制差异(贺雪峰,2005:82-100;2009a:185-211)。
正是在贺雪峰的努力和带领下,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在后续的中国农村研究中均自觉地将区域比较作为一种方法努力践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在长期的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中,区域比较基本上作为一套潜在的调查方法在运用,也即我们在具体的田野调查中,在不同的区域展开时会不自觉地拿以往所经验过的区域经验来进行比较;第二,在具体的农村研究中运用区域比较的方法,这一方面的成果有贺雪峰(2009b)自己的博士论文《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陈柏峰(2008)的博士论文《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吕德文(2009a)的博士论文《治理钉子户》,宋丽娜(2011)的博士论文《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
区域比较研究作为一种方法关怀努力到现在,从学术探索的角度来说已殊为不易。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就目前所呈现的作品来看,区域比较研究的操作化程度还有待更进一步加深。具体来说,当前的区域比较研究的作品主要是从定性研究的角度在略带人文主义色彩的方法论的关怀下就所研究的问题展开阐释的,这种方式在我看来从学术研究提出假设的角度是完全可行并值得推进的,但从学术证伪的角度来看则仍显不足。因此,我认为区域比较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区域比较研究在自杀研究中的应用
前述我们已经述及从社区研究到类型比较到区域研究再到区域比较研究的学术发展脉络,就自杀现象而言,对其空间差异展开研究时,运用区域比较研究的方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其特点就在于,我们可以通过“自杀率”这一量化的指标无差等地将之操作化。然而,在确定区域比较研究作为自杀研究的必要方法后,我认为这一方法在自杀研究的应用中要解决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区域。因为区域比较研究的基础是区域,只有先确定了区域,才能在此基础上展开比较分析。
在确定区域的标准上,较为完善的学术资源可以借鉴的是,施坚雅对中国进行九大区域的划分,乔志强和行龙等人对华北区域的圈定,黄宗智和杜赞奇所做的华北区域的研究,黄宗智所做的长江三角洲的研究,以及历史学上的华南学派做的华南研究,包括海外汉学所做的华南研究,贺雪峰根据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的研究,以及地理学上对中国进行的区域划分。这些学术资源中,除施坚雅和乔志强等人以及地理学的区划外,其他学者所做的区域划分的基础几乎都是村落社区。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从这些学术资源中寻找共性,我认为有两点是值得提炼的,第一是对大区域的圈定,特别是对华北区域和华南区域的圈定,基本上没有太多根本性的争议;第二是以村庄作为基础来关照区域的划分。
其中,在华北近代农村社会史的研究中所圈定的华北区域大体包括山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以及内蒙古和陕西部分相邻地区,从地理范围上来看,大致就是人们通常所指的黄河中下游地区(乔志强、行龙,1995:81-82)。而在施坚雅(1991)所划分的华北区域中大致包括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及江、淮分水岭以北的苏皖地区。贺雪峰(2009b:5)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根据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所划分的北方区域大致包括了河南、陕西、河北、山东。综合起来看,三者的划分中重叠的部分包括了山东、河南、河北三省,而山西与陕西则属于部分重叠。进一步从具体的研究来看,杜赞奇和黄宗智等人所做的华北研究基本均在上述所划分的范围内。结合我自己近五年来在山东、河南、山西的调查经验,我认为北方区域应大致包括:河南、河北(包括现在的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陕西等地,而在具体认定上,因为我所区分的标准同样不是从地理学意义上来探讨的,因此,某些边缘相邻的地带如果在具体的研究中发现其社会文化结构基本相近的话,也可同样划入华北区域,如施坚雅所谓的苏北和皖北的部分地区,也即广义上的黄淮海平原在苏皖一带的区域。对于中部区域的划分,目前缺乏较大范围的相应的学术资源,以贺雪峰(2009b)所划分的来看,大致包括荆湖地区以及东三省等从村庄社会结构来说原子化比较突出的地方[②]。根据我自己目前所能掌握的田野经验,特别是关于自杀的田野经验,两湖平原的绝大部分地区应属中部农村的典型,甚至根据文献阅读的材料来看,皖南和皖中基本也可以划分到这一区域。对于南方区域,在施坚雅的分区体系中,大致就是其所谓的东南区域与岭南区域的所在地,也与弗里德曼所建构的宗族范式以及华南学派在广东、福建所做的系列研究所处的地理空间相对重叠。从社会文化结构来说,贺雪峰(2009b)将江西特别是赣南区域宗族色彩比较浓厚的地方划入南方农村。总体而言,南方区域的核心特色是其社会结构的宗族性色彩,不管现在变迁如何,宗族至少是这一区域的历史底色。同样,我结合自己关于自杀的田野经验,对南方区域的划分大致包括了广东、福建、广西、赣南、鄂东南、湘南、湘东北等范围。除上述三大区域外,还有中国的其他地区因我目前的田野经验所限,我无法做出哪怕是稍微粗犷一点的归类,因此,统统将其放入“剩余区域”。显然,“剩余区域”是“活动”的,而非“固定”的,随着各种学术研究的可能,“剩余区域”中既可能分出新的区域,也可能有部分地方能划入上述三大区域。据此,我们可以建构一个大致的区域划分模型,见下表1。
表1 :中国农村的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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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大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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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区域 |
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北京、天津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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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区域 |
除鄂东南、湘东北、湘南以外的两湖地区、皖中、皖南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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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 |
广东、广西、福建、鄂东南、湘东北、湘南等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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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区域 |
上述三大区域范围以外的所有地方。 |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个区域划分的基本框架仍然是“开放”的,因为目前的学术资源与现有研究条件的限制,决定了“剩余区域”的“开放性”,因此,也就同时意味着另外三大相对固定和相对封闭的区域的开放性。不过,就自杀研究而言,这个区域划分的基本框架已经足够我们理解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了,任何框架的确立都应服务于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框架只是手段,要解决的研究问题才是目的,手段能够应目的所需就说明两者的配置基本是合理的。以农民自杀现象为例,以年龄段为考察对象的话,在上述三大区域的范围内,其中北方区域基本呈现出老、中、青三结合且中年人自杀较为突出的状态,而在中部区域则主要以老年人的自杀为主,南方区域农村则主要以青年女性尤其是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为主。其中,我在前期的自杀研究中已经发表的关于中部区域农村自杀现象的文章以及南方区域农村自杀现象的文章均可初步佐证这些基本判断(刘燕舞,2009;2010b;刘燕舞、王晓慧,2010)。
区域确定后已经解决了区域比较研究在自杀研究中最基础的一个问题,那么,剩下来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展开比较。我们前文已经述及,从村庄社区到区域,中间并不完全是断层的,而是一条近似的连续谱系。因此,从方法论上来说,追求完全意义上的十分精确的区域比较研究在当前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所以,我认为在已经较为充分地讨论完区域比较所要具备的相关条件和因素后,就不应过于在方法层面纠缠。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并不只有追求代表性意义的实证主义一套传统,人文主义传统同样有其长处。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从“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简易模型里面能够抽离出搭便车理论的形式模型,那么,这种做法就是成功的,而且恐怕没有人会去质疑其代表性,但如果完全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一个小庙空间很小,三个和尚的数量也很少,与代表性可能完全无关。
因此,此处,我认为有必要借鉴上述既有学术资源的第二个方面,即以村庄为基础展开操作化。自杀研究因其特殊性,如我开篇所述材料收集的难处以及官方十分规范的统计数据阙如,因此有必要以村庄为单位(既可以是行政村,也可以是自然村)进行资料收集,通过质性访谈的方法尽可能收集长时段的自杀数据。在对村庄结构类型的把握上,就需要借助人文主义的方法论传统,对其进行相对抽象的理想类型划分,然后将相同类型的村庄合并形成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再展开区域比较研究,当然,在村庄的选择上从开始之初应有意识地在上述四大区域划分的框架下考虑。这种把握方式的实质是在人文主义关照下试图通过定性的形式尽量避免实证主义的尽管有数据上的代表性却可能造成很多变量之间的“假相关”现象的悖论。
当然,为了避免人文主义在把握问题的质性上可能的先入为主的嫌疑,我认为可以做三项工作来加以克服。其一是,需要收集一定的样本量的数据,从而尝试从数据上进行论证。其二是,从现实经验和一手材料中形成基本质性感受且有了村庄基础以形成区域后,可以按照提出假设的形式或以探索性的假设性的方案就调查材料展开初步的区域比较讨论。其三是,根据二手数据材料对所提出的研究假设或结论进行证伪。经此几项工作后,我们就可以尽可能地完成从村庄到区域的转换,进而从区域的基础上更大范围内理解和认识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乃至尽可能地理解整个中国社会。
五、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
在本文中,按照前文所厘定的研究路径,接下来我准备根据我所收集到的数据就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做些初步的分析和讨论。
(一)数据收集
按照表1关于中国区域划分的范围,本文用于分析北方区域的数据选取了我在河北省某地与河南省某地调查时所收集的材料,南方区域的数据选取了我在鄂东南某地调查时所收集的农民自杀材料,而用于分析中部区域的数据则是我在江汉平原某地调查时所收集的。出于学术伦理的需要,我只好均用某地来指称我所调查的具体地点。
我在河南省某地的田野作业开始于2010年7月初,结束于2010年8月初。我在河北省某地的田野调查始于2011年4月初,结束于2011年5月初。我在鄂东南某地的田野作业时间始于2009年7月初,结束于2009年8月初。前述三地的田野调查时间均为1个月。我在江汉平原某地的田野调查始于2010年12月下旬,结束于2011年1月中旬,持续时间为20天。在资料收集方法上,我主要采用无结构式访谈法与半结构式访谈法的质性调查方法,前者利于深入理解各种自杀个案的发生机制,后者利于展开一定的简要的量化分析。其中,半结构式访谈法主要收集的数据包括自杀者的性别、年龄别、自杀的简要原因、自杀的时间、自杀的关联关系等。
我所收集的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80年至2009年。我在河南某地共调查了2个村,人口总规模为4846人,我在河北某地亦调查了2个村,人口总规模为2790人,因此,用于分析北方区域的情况的人口合计为7636人。我在鄂东南某地调查了1个村,同时,我还运用到了与我同时参加调查且就与我所调查村相邻的杨华和袁松两位博士所收集的另外2村的数据[③],3村人口总规模为6613人。我在江汉平原某地共调查了15个村庄,剔除掉2个相对数据欠完整的村庄后,本文所用的数据中共有13个村庄,其中,以行政村整村为单位收集的共5个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收集的共8个村[④],人口总规模为7159人。所有村庄的人口数均以2009年的户籍人口数据为准。
在本文中,我要运用到的分析指标主要包括3个,即自杀率、性别与年龄别。自杀率是我们用来分析农民自杀现象区域差异的分析单位,性别与年龄别则是我们要考察的重点内容。所谓自杀率,就是指自杀死亡人数占相应人口数的比例,在统计口径上我们沿用官方(如世卫组织和我国疾控中心所公布的数据)和学术界惯用的十万分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自杀率实际是指年均粗自杀率,因为我们无法收集到各村庄每一年的人口数据,因此,我们将2009年所收集的现有户籍人口数据作为恒定值计算,从理论上来说,现有人口数据比过去的数据肯定偏大,但实际情况是,2000年以来农村人口流出情况也比较普遍,因此,两厢抵充,可以尽可能降低误差,此外,由于我们按同样的方式处理三大区域调查点的数据,因而,在进行比较分析时,也就不存在问题。在年龄别的界定上,我们同样沿用官方和学界惯例,将15-34岁的年龄群体界定为青年群体,将35-59岁的年龄群体界定为中年群体,60岁及以上的则为老年群体。
(二)区域差异
我们以自杀率为分析单位,从总体情况、分性别与年龄别的情况以及时间分布情况等几个方面考察我们前文所说的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在南方区域、北方区域和中部区域是否存在。
先看总体情况,见表2。
表2:年均自杀率差异(198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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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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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区域 |
南方区域 |
中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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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死亡数(人) |
79 |
90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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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自杀率(1/10万) |
34.49 |
45.37 |
66.59 |
由表2,我们知道,三大区域中,年均自杀率最高的是中部区域,其次是南方区域,北方区域最低,中部区域几近北方区域的2倍。就表中的这些自杀率数字而言,我们可以与目前披露的比较权威的数据做些对照。费立鹏等人(2002:836)在国际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了他们根据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的数字进行矫正后的数据,他们所披露的时间跨度为1995年至1999年,在这段时间中,中国农村的年均自杀率为29.5/10万。而就本文的数据来说,北方区域的情况与之相对较为接近,但中部区域和南方区域的情况则均较之要高得多。当然,从样本量的角度来看,拿我们所收集的数据与费先生等人所披露的数据进行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此处仅是说明,与之相近的数据既然存在,那么,在本文的数据框架中,各区域的差异却如此明显就相对地有了比较的意义。
一般来说,自杀流行病学的研究都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按照全国数据平均的情况,将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描述成年龄结构上的马鞍型或东亚型,也即青年群体和老年群体的自杀率较高而中年人自杀率较低。事实上是否如此呢?当我们按照区域的情况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不一样的结果,见表3。
表3:年均自杀率的年龄别差异(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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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年龄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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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 |
中年人 |
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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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区域 |
44.68 |
34.66 |
9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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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 |
78.14 |
15.97 |
15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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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区域 |
31.78 |
25.04 |
556.46 |
相比较而言,我们很难说表3的数据体现出的是两头高的情况,因为一个非常客观的情况就是,老年人口的绝对数字较之于青年人和中年人来说要低得多,因此,客观上,计算出的自杀率会表现出老年人的情况偏高。但是,如果我们将之放在各区域之间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对于青年人的自杀来说,南方区域表现得最为突出,而对于中年人的自杀来说,则北方区域的情况更为突出,对于老年人的自杀来说,中部区域的情况最为突出。一个可供进一步细致观察的数据就是各群体自杀死亡的绝对数字占该区域整体的自杀死亡数的比例。在农民的现实经验感受中,往往是绝对数字的出现更能刺激他们的神经,见表4。
表4:按年龄别自杀死亡占比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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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年龄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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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 |
中年人 |
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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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区域 |
35.44 |
35.44 |
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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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区域 |
62.22 |
10.00 |
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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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 |
16.78 |
11.89 |
71.33 |
从表4的数据基本可以看出,从年龄结构的分布来看,中部区域与南方区域基本呈相反的情况,而北方区域则介于南方区域与中部区域之间。同样,相比较而言,我们真正重点需要理解的是,为什么中部区域会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自杀死亡者是老年群体,南方区域会有近三分之二的自杀死亡者却是青年群体,而北方区域的自杀死亡者占比则接近各占三分之一但中年人的自杀却是三大区域中最突出的?结合表3和表4的情况,我们从形态上可以明晰的是,南方区域与中部区域都是一种集聚状态的分布,即分别朝向青年人或老年人集中,而北方区域基本呈离散的状态分布。
而从自杀率的性别分布情况来看,国内大部分研究一般均援引费立鹏等人的成果,认为农村女性的自杀率是男性的3倍。但实际情况同样要复杂些,见表5。
表5:按性别自杀率分布差异(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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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青年人 |
中年人 |
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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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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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区域 |
28.87 |
60.32 |
31.38 |
38.11 |
99.26 |
9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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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 |
18.82 |
142.15 |
10.48 |
21.62 |
139.95 |
16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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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区域 |
12.83 |
52.00 |
19.77 |
30.78 |
655.37 |
464.14 |
表5的数据揭示出,在北方区域中,青年女性的自杀率约为青年男性自杀率的2倍略多,而中年与老年群体自杀率分布的性别差异不明显;在南方区域中,青年女性的自杀率是青年男性的自杀率的约7.5倍,中年女性的自杀率约为中年男性自杀率的2倍,老年群体的自杀率差异并不十分明显;在中部区域,青年女性的自杀率约是男性的4倍,中年女性的自杀率约为中年男性的1.5倍,但老年男性的自杀率则比老年女性要高,当然,从倍数来看,老年群体的性别差异仍然并非十分明显。因此,总体来说,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是一个基本共性,但是,其中的差异大小则因区域而异。
除从横向的角度考察三大区域农民自杀现象的差异外,我们再从纵向的角度考察各区域农民自杀的时间分布的差异。同样,我们结合对年龄别和性别来考察各区域自杀现象的时间分布情况。先见图1所示。

图1是三大区域农民总体年均自杀率按时间区间的分布变化曲线情况。由图1我们可以知道,三大区域的自杀率按时间分布的情况差异很大。从曲线的走势来看,南方区域与北方区域基本呈相反的走势,如果从形状来说,我们可以将南方区域的变化曲线近似地视作是“抛物线型”,而北方区域相应地近似于一条“倒抛物线型”。与这两大区域的曲线高低走势又不同的是,中部区域的曲线走势基本呈一直走高的态势,从形状上来说类似于“上坡型”。当然,从相似的角度来看,1980年代间,三大区域的自杀率都属于较低水平的,其显著变化则主要是发生于1995年以后的15年中。
那么,这些总体的曲线变化是由哪些部分的自杀率的变化影响而导致的?我们接着看表6的数据。
表6:分年代别、性别与年龄别自杀率分布的差异(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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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别 |
1980-1989 |
1990-1999 |
200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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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年龄别/性别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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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区域 |
青年 |
19.25 |
104.76 |
19.25 |
47.62 |
48.12 |
2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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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 |
43.45 |
15.24 |
43.45 |
30.49 |
36.21 |
3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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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 |
24.81 |
49.38 |
0.00 |
0.00 |
272.95 |
22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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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 |
青年 |
24.19 |
156.66 |
16.13 |
252.39 |
16.13 |
17.41 |
|
中年 |
10.48 |
32.43 |
20.96 |
32.43 |
0.00 |
0.00 |
|
|
老年 |
38.17 |
137.46 |
114.50 |
240.55 |
267.18 |
103.09 |
|
|
中部区域 |
青年 |
23.09 |
90.31 |
15.40 |
49.26 |
0.00 |
16.42 |
|
中年 |
25.42 |
27.70 |
8.47 |
64.64 |
25.42 |
0.00 |
|
|
老年 |
101.69 |
31.65 |
440.68 |
474.68 |
1423.73 |
886.08 |
|
由表6可知,在北方区域中,中年人的自杀率变化差异不是很明显,青年男性自杀率在2000年以前变化并不显著,而2000年以后却上升了一倍多,青年女性自杀率在这30年中一直成显著下降的趋势,其中,1990年代相较于1980年代下降了一半略多,而2000年以来的10年则较之于1990年代又下降了近一半,老年人的自杀率在1990年代时较之于1980年代有下降趋势,但是,2000年以后的10年中,老年人自杀率的上升态势无论是较之于1980年代还是1990年代,均出现了显著上升,从上升幅度来看,2000年以后的情况约是1980年代的10倍。因此,对于北方区域的倒抛物线型的变化来说,1990年代的低点当主要是由青年女性的自杀率的显著下降所造成的,而2000年以后的上升则主要是由老年人的自杀率的上升拉升的。在南方区域中,变化最为显著的就是青年女性自杀率的上升和下降,其中,1990年代时,青年女性自杀率较之1980年代上升了1.6倍,而在2000年以后,青年女性的自杀率却出现了十分显著的下降,其下降幅度高达近15倍,对于老年人来说,1990年代较之于1980年代是有较为显著的上升态势的,但2000年以后的情况与1990年代相比没有太显著的变化,但总体仍呈上升态势,中年人的自杀率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运行较为平稳,2000年以后亦出现了显著下降。所以,对于南方区域来说,其抛物线型的高点当主要由青年女性自杀率的急剧升高所造成,而2000年以后的低点也主要由青年女性的急剧下降所造成。对于中部区域的情况来说,老年人自杀率是一直呈上升态势的,2000年以后老年人的高自杀率表明,这一区域中的老年人自杀情况已严重恶化,青年女性自杀率则是一直呈下降态势的。因此,中部区域的上坡型曲线主要由老年人的变化所造成。总体来说,相同之处在于,三大区域中,青年女性自杀率在2000年以后均是显著下降的,这一点与景军教授等人(2010)运用卫生部、统计局和疾控中心的宏观数据的分析发现是一致的,他们亦指出,2000年以后中国农村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当然也就包括青年女性),但是,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年龄变量,他们无法观察到老年人自杀率的变化形势。而本文的数据发现,三大区域中,老年人的自杀率在2000年以后总体来说都是呈上升态势的。
(三)初步解释
在考察完上述这些差异后,我们简要做些初步的讨论。因为在本文中,我主要目的是要论证区域比较作为方法在自杀研究中的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相对来说,在对这些区域差异的具体讨论上,我不打算花过多的篇幅展开。
根据我们上文的比较分析,我们知道,接下来我们要解释的重点是,从横向来说,为什么南方区域青年女性的自杀率更为严重,北方区域的中年人自杀率相对更为突出,而中部区域却是老年人的自杀率更为严重?从纵向来说,南方区域青年女性自杀率为什么显著下降,中部区域老年人自杀率为什么显著上升,而北方区域则是青年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与老年人自杀率较为明显的上升同时出现?
迪尔凯姆(1996)在讨论自杀现象时,其实也进行了类似于本文所说的区域比较,只不过本文所谓的区域在迪氏的视野里就是国家,因此,他用之于分析自杀的两个关键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仍有很大的启发。与迪尔凯姆按照这两个变量的强弱交叉分类从而建构成四种社会类型不同的是,我认为对于中国农村社会来说,社会整合强度较强的社会,其社会规范亦同样较强,同样,社会整合较弱的社会,其社会规范亦较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就是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程度均较为适中的社会。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均较强的社会,一般来说也就是传统性比较强的社会,宗族型社会大体如此,而这一社会类型主要分布于南方区域,既有的研究成果中有很多揭示这方面的关系的,如弗里德曼(2000)对中国东南的宗族研究,吕德文(2009b)对闽南宗族地区的圈子的研究,杨华(2010)对湘南宗族地区妇女的意义世界的研究等等。相对应的是,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均较弱的社会,往往也就是现代性较强的社会,本文所说的中部区域农村大体如此,这种社会类型中当缺乏强有力的正式制度规制时,往往各种强势群体容易出头,但弱势群体却不易生存,因而,从直观印象看,人们容易有礼崩乐坏、弱肉强食的观感,如申端锋(2007)基于对这一地区的伦理失范的研究指出的“伦理性危机”的现象,贺雪峰教授(2010)对这一地区的地权研究所发现的“怕饿死的就会饿死,不怕饿死的就不会饿死”的水利供给的困境现象,陈柏峰(2008)对这一地区的混混与地痞势力的研究所发现的“农村社会灰色化”的现象等等,不一而足。而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比较适中的就是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的,本文所说的北方区域基本如此。
在宗族性程度比较高的南方区域农村,其父权制仍残存较好,围绕父权制而形成的一套宗法体系制度尽管在人民公社时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均不同程度地有较大的暂时性的恢复。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在代际关系中,父辈(也即亲代)往往仍有较强的权威,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仍具有较强的权威,相反,年轻妇女的地位是比较低的。然而,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出生的两代妇女,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时,正是进入婚配年龄或结婚不久的过程中,她们的权利观念受长时期的妇女解放话语的影响在旧的体制解体后被加倍地释放出来,较之于他们的亲代,也即1930年代、1940年代和1950年代初期出生的人来说,她们(也包括与她们同时代的青年男性)观念上被解放的程度要深得多。可问题亦随之而来,在代际冲突中,亲代援引的是原有社会结构所赋予的一套父权制的话语,而子代援引的则是现代社会结构所需要的一套解放话语,同样,在夫妻冲突中,丈夫援引的是原有社会结构的一套夫权话语,而妻子援引的则是一套男女平权的权利话语。然而,整个社会结构转型并没有完成,相反,在旧体制解体后,被压制的原有体系短期内还得到了恢复(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宗族复兴就是典型表现,大建祠堂,大修族谱就是典型的形式),因此,结构中所带来的张力无法依靠观念来克服,如此一来,就出现了结构转型滞后,观念解放超前的局面,年轻妇女在这种张力下宁愿选择自杀以摆脱这种压抑的结构,这是1980年代和1990年代青年妇女自杀潮出现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种自杀的逻辑与1920年代和1930年代时期的城市青年妇女的自杀逻辑颇为一致,当时城市的青年妇女一方面仍面临着刚从形式上垮塌的强大的封建社会体制,另一方面却又深受五四话语的洗礼的深刻影响,在那种张力中,她们中一大批人同样选择了自杀以逃避这个压抑的结构。
理解了这一机制,我们就比较好理解各大区域中的自杀现象的差异及其变动。作为宗族性较强的南方区域农村,其结构转型严重滞后于观念解放,因而整个社会结构与文化规范都是有利于保护父辈与男性的,也因此,青年妇女的自杀就表现出特别严重的状况。结构转型程度稍快的北方区域农村,青年妇女的自杀仍较为严重,但相较于南方区域的农村而言则要轻微得多,同理,在结构转型基本完成的中部区域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的程度总体来说就是三大区域中最为轻微的。从变动的角度来看,1980年代以后,随着旧的体制的解体,新的市场体制进入农村且持续侵蚀,不仅继续改变着农民的观念,且也从根本上改变着农村的社会结构。因而,其表现就是,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程度越来越低,南方区域的宗族性程度不断降低,北方区域由适中往较低的方向转型,而中部区域则不断加深,结构转型与观念解放两者越来越契合接近,因而,青年妇女的自杀率也就越来越低,2000年以后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的退潮本质上与此关联甚密。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原有结构中的强者,在新的结构中就成为了弱者,老年人是弱者的典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以后,何以生存?旧的结构中有一套文化体系可以保障他们从子代那里无偿获取他们所需要的生存和生活资料,在旧的结构暂时被压制的人民公社时期,村社集体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这一功能,然而,在新的结构中,村社集体已经基本解体,国家在他们的养老保障上除少部分五保户外又是长期缺位的,老年人想回到原有的结构体制中依靠原有的宗法文化体系保障其生存和生活事实上已经没有了可能性,剩下的就只有让他们直接面对市场。可是,一个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有什么可以拿来在市场中出卖从而换取自己的生存和生活所需的?他们的出路,似乎只有两条,一条是饿死或病死,一条则是在自己还有能力自杀的时候自杀死亡,事实上,在中部区域的农村,小部分老年人选择第一条道路的悲惨境遇更加促使了更多的老年人选择第二条道路,是以,老年人的自杀潮得以在中部区域的农村较早出现且仍在持续,而南方区域农村和北方区域农村随着结构的松动向像中部区域那样的农村转型,老年人自杀潮正在抬头或加快,可以说,北方区域当前中年人自杀较突出的现象从而使得整个区域的自杀表现出离散的特征分布将不会持续太久。因此,不管横向的呈现,还是纵向的变化,一个十分有趣的发现是,我们可以回到图1再次观察三条曲线的走势,如果我们将之放在同一条坐标系中,那么,这三条曲线实际是可以连成一条曲线的,南方区域农村的下一条曲线就是当前北方区域农村的曲线所示,而北方区域农村的下一条曲线其实就是当前中部区域农村的曲线所示,显然,这不是巧合,而是整个社会结构转型的真切表现。限于篇幅,在本文中,我只能纲要性地就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做以上这些初步的讨论,但对于论证区域比较作为方法在自杀研究中应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来说,我想这应该已经足够了。
六、结语
中国社会是一个巨型社会,如何尽可能地理解这个巨型社会是整个中国社会科学二十世纪乃至本世纪以来一直孜孜以求地努力突破的地方。以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为例,自杀的各种特征分布均具有巨大的空间差异。导因于与迪尔凯姆研究西方社会自杀现象不一样的研究条件,中国农村的自杀数据收集的最佳方式只能是通过田野调查的办法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收集。如此一来,如何从村庄上升到对尽可能大范围的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的理解就会遭遇难以克服的方法困境。本文通过梳理既有学术资源并从中吸取共识性的学术养料的办法,提出运用区域比较研究的方法来研究和理解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问题。本文认为,从村庄到区域之间是一条近似连续而非完全断裂的谱系,因此,以村庄为基础,吸纳既有学术传统中关于区域划分的合理成分,是可以实现自杀研究中的区域比较的。在这些考量的基础上,本文划分出了南方区域、北方区域、中部区域和剩余区域四大既相对固定又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框架,并指出我们可以在这些区域的范围内以村庄为基础在较大样本量上建立关于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理论假设,然后再在这些区域范围内运用更大样本量和二手自杀数据对这些理论假设进行检验和论证,如此即可尽可能地理解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乃至尽可能地理解整个中国社会。基于这种研究方法路径的考虑,本文运用笔者所收集到的一手资料对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讨论,从而基本能够证明,区域比较作为研究方法在自杀研究中的应用既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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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贺雪峰,2010,《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①]“过密化”一词是《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的译法,而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则译作“内卷化”,其内涵可以用六个字概括“有增长无发展”。
[②] 之所以将“东三省”划入“中部”,这在地理学来看可能是缺乏常识的低级错误,然而,正因为我们划分区域时并不是严格按照地理区划的,而更多地是考虑文化与社会结构,因此,任何与地理学意义上的区分严格相悖实际上并不突兀,当然,地理划分本身也多少考虑了区域的人文情况,所以,如果在文化社会结构不是十分迥异的时候,我们基本上还是参照了地理划分的。
[③] 参加调查时,杨华和袁松均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博士生,我们均接受了同一套调查训练方法,调查时,我们每隔3天就抽出半天到1天的时间展开集体讨论,对彼此所收集的信息能够当场核对并重新回到现场进行矫正。同时,这三个村在1984年以前同属一个大队,因此,相关的情况在一些老村干部和现任村干部那里都相对较为熟悉,这为我们核对部分数据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他们的数据收集工作,我在这里表示感谢,当然,文责由我来负。
[④] 因为很偶然的因素,在江汉平原某地的调查获得了当地有关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因而,我们收集数据时十分顺利。江汉平原的田野工作,与我一同参加的还有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陈讯博士,特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