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南山区村民自治现状的调研报告
——以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为案例
摘要:在西南山区的传统农村,村级自治组织和家族在相互冲突并逐渐走向融合的过程中,同时作用于当地的村民自治,但二者对于村民自治的作用都仅局限于在法制和家族道德共同框架下对村庄进行管理,都没有突显出其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带领村民通过集体经营性收入为村民切实谋福利的作用。村集体经济的缺失,使得村民自治内容单一,自治方向模糊,自治的运作基础薄弱,故“弱村组织”和“弱家族”的“两弱”现象典型地存在于西南山区的农村当中,严重制约了当地村民自治的水平。
关键词:西南山区 村级组织 家族 集体经济 创新
村民自治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逐渐突显,并日益加强。但村民自治的水平带有明显的区域性,深深受区域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与东部沿海地区正在崛起的明星示范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南山区村民自治水平低下,集体经济薄弱的传统落后农村风貌。西南山区的传统农村的村民自治呈现出:自治内容单一,方向模糊,运作基础薄弱的局面。本文将从农村群众自治的多元主体的角度,来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了自治主体的松散性和被动性,最终导致西南山区村民整体自治水平较低,并在此基础上尝试着找到针对所存在的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在西南山区实际存在的传统农村中,其自治受到来自村级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及家族势力三方力量的影响。在中国农村开始正式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在行政村设立村民自治委员会,自然村设立村民小组,且各项自治事宜都有相应地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进行规范的法制化道路上,国家的组织体系下的日常管理与自然村家族血缘脉络下的一套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共同在当地的自治中发挥着作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家族这三者力量实际上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但这三者并没有任何一方突显出来,并在村庄集体事务中占有支配性的地位,从而“弱村组织”“弱家族”的“两弱”现象典型地存在于西南山区的传统农村当中。现以西南地区云南省罗平县老厂村为例,分别阐述西南山区农村自治中各个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局限性,并探究是什么原因使其走入村民自治的盲区和误区,且尝试着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云南省罗平县老厂村位于罗平县的东北部,老厂村同时是老厂村委会和老厂乡人民政府的所在地。老厂村是全村委会下辖的七个自然村中规模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村。全村共有村民362户,1267人,人居耕地1.7亩,年人均收入为3801.5元。村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属高原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一年四季皆春秋。其土壤主要是山原红壤和黄壤土,经济作物主要为玉米、烤烟、油菜。且因为该村地处全乡最高山峰,海拔为2180米的老虎山脚下,虎山上清泉长流,水质甘甜,为老厂村内传统酒业的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优越条件。所以,村内形成了以种植业和酿酒业带动的养殖业共同发展的小型的混合农业经济模式。此外,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这一带地区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现已探明煤炭储量为15亿吨,且尚有铁、铜、大理石、硅石等规模储量。虽有天然的矿产资源,但因为开发不利,这些矿产资源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为当地带来任何实质上的效益。所以,该村基本上处于一个产业待开发的状态。在交通方面,从老厂村通往县城有两条公路,全程分别为84千米和58千米。
笔者在为期一个半月的农村调查中主要采用人类学的田野研究方法,具体采用田野研究方法中的访谈法和观察法展开调研。访谈的对象主要是村委会领导,如:村主任、村副主任,以及普通村民,访谈的对象中还包括一位曾在当地当任过副乡长的政府官员。而对于观察法的应用主要是在与人交谈中注意观察和总结。同时笔者也注重对文献法的运用,查看相关文献,对调研结果加以提升和总结。
一. “无作为”的村委会
西南地区总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建立于经济发展之上的社会管理模式也较为落伍。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是罗平县12个乡镇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公共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教育发展也较落后的乡镇之一。老厂乡下辖13个村委会,由于地理条件所限,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行政村的现象基本上不存在。所以,5—7个自然村组成一个行政村。笔者所在的调研村虽然作为全乡的政治、经济中心,但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政府规划的小集镇发展并不成熟,所以该地仍然大部分维持着传统的落后农村风貌。2011年云南省出台“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改为居民自治委员会”的规定,故原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民自治委员会改为罗平县老厂乡老厂居民自治委员会。但鉴于该调研村在实质上仍是农村,所以在本文中从村民自治而非居民自治的角度讨论该区域群众自治的状况。老厂村委会下辖7个自然村,九个村民小组,共3476人。村委会由村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四个干部,以及林业员、农科员、调解员、妇女主任、团委书记五个办事人员共同组成。村委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各个村委会每年有乡上财政划拨10000元的基础经费,再根据该村委会下辖的人口数,以每人2元的比例划拨另外一部分经费。老厂村委会下辖3476人,按每人2元的比例,故该村委会每年共有16952元的办事经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1)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治理的事务主要由两大块组成,首先是村内自治事务,简称“村务”,《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第二条),“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第八条)。其次是承接或曰“协助”做好政府下达的事务,简称“政务”,包括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相关工作。然而,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该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更偏向于宣传政府政策等“政务”性工作,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等“村务”性工作基本上很少涉及。全村委会范围内基本上没有以村委会的名义兴办的公共事业,因而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并且由于地缘关系,村民有纠纷需要调解都偏向于直接找村民小组,由此当地村民认为村委会处于一种“无作为”的状态,村民对于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的认同感不强。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村委会工作能力较弱,难以发展村级政治,无力兴办公共事业?
第一,在一个多月的走访和调查中,笔者发现村委会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是当地农村自治发展受到局限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从村委会干部的选举来看,除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需要被提名之外,其他的干部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由于各个自然村的土地管理权是归属于村民小组的,村委会对各个自然村的土地等核心问题并不拥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村委会的工作与自然村村民的土地等核心利益问题并不直接挂钩,那么村民对于谁当村委会的主任或者书记并不是那么在意,自然而然,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随便选谁都无关紧要。并且对于大多数村民自身而言,因为家庭事务的繁杂而不愿意进入到村委会的工作体系中。由此,贿选的情况在村中基本上是没有发生过的。每到选举之际,村委会的人员到每家每户中发放选票,并当场填写选票,大多数人碍于熟人关系,都是直接选发放选票的熟人。这样很平和的选举过程,并不考虑当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导致村干部能力不足,对于村内事务的处理能力是局限的。再者,村委会缺乏高学历和年轻人才。在调查中发现,该村的村干部文凭基本上是初中和高中,原本有一名本科大学生村官,但因其今年考上某事业单位而辞职,故该村委会现在是没有大学生村官的。文凭并不能决定能力,但大多数文凭较高的人是有相对较高的工作能力的。基层社会的管理需要年轻的人才和年轻的思想。其实,该村委会相继有几名大学生村官加入过,由于对大学生没有工作年限的具体要求,当其有新的出路,考上更好的单位,他们都选择去更好的单位,没有人愿意继续留在这里。对他们而言,考村官是不得已之举,都是以村官为跳板来获取更好的职业。在当村官期间,除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外,他们的时间都是用来准备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的。尤其是对于回到家乡当村官的大学生来说就更难了。在当地村民眼里,读完大学回来当村官是丢脸的,在这个大多数人都认识彼此的社会里,左邻右舍的唾沫就是大学生村官准备参加其他考试的动力。他们选择当村官,用“卧薪尝胆”来形容最为恰当。这样的心态,这样的舆论环境,用心地工作,甚至用微薄的力量尝试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是不可能的。偏远传统的农村是留不住大学生的。
第二,村干部缺乏对村内事务处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当地村民自治工作被动展开的主要表现之一。当地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见子打子”的状态,即政府给他们安排什么,他们就做什么,缺乏对工作的计划性和自主性。村委会工作缺乏动力的首要原因要归结于当地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考核机制上。因为物质利益对人的驱使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对村委会干部的年终考核机制中发现,当地政府对村委会的考核机制是没有实际效用的。村干部的年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但是,在实际评定中是没有人不称职的。并且每个等级所对应的年终奖金的差额只有200元。在现在的家庭经济条件下,200元对于大多数人和正常人来说是起不到任何激励作用的。工作成绩影响不了工作收入,更不会因为好的工作效果而获得晋升的机会。再加上村民本身的素质还达不到完全自治的水准,尤其是近些年来大多数人呈现对集体利益漠视的状态,这就加深了基层自治的局限性。
第三,自然村落分散,独立性较强,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是造成西南山区村民自治中“村委会缺位”的重要原因。在2009年之前,老厂村委会下辖的七个自然村之间都没有一条较为规整,便于车辆行驶的水泥公路,基本上都是崎岖狭窄的泥土路。尤其是当地夏季多暴雨,冬季阴雨绵绵的气候特点,泥土公路长时间处于泥泞难行的状况,所以不管是村委会干部到各个自然村落实工作,还是村民有事需要到村委会寻求帮助都是比较不方便的事,这就加深了村委会干部工作的懒惰性,也让村民能不去找村委会,就尽量不去。然而,这样的交通条件也更加深了各个村的独立性,所以村民小组在当地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突显出来。截止到2012年8月中旬,也就是笔者调研期间,当地的路况已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但是,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之间都还需要时间,在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的条件下,逐渐找到他们各自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并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当然,这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鉴于西南山区普遍存在一个行政村下辖多个自然村,且村委会在实际的日常工作内容中“政务”多于“村务”,且工作效率较低的情况,从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对村委会干部的考核与激励及如何留住村委会的“新鲜血液”方面来试着解决村委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增强村民对村委会的“认同感”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进一步加强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只有这样不管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还是村民都会更加热心地去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去。道路条件得到改善,各个自然村的经济联系也会相应的加强,从而村落的独立、封闭会慢慢地被打破,村委会下辖的各自然村的村民对于“我们是一个村”的认同感就会逐步增强,从而村委会的形象就会在村民心中逐渐扩大,进而认同。此外,还应鼓励村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发展集体经济,一旦各个自然村的村民有共同的利益点,村民的凝聚力也就相应地增强,村民对村中事务的政治性参与热情也会提高。
第二,在上文对导致村委会工作效率较低的原因分析中,提及到乡镇一级政府对村委会的考核机制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村委会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就需要乡镇一级政府对村委会干部的考核是确实有效的。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并以文件的形式派发给各个村委会。在考核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照考核条款严格的对村委会工作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定。再者,要加大评定等级所对应的年终奖金的差额,以此来激励村委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要想办法留住大学生村官。因为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年限没有硬性的规定,所以很多大学生今天考上村官,明天有到更好的工作单位工作的机会就立马走人,这样,村委会就没有年轻的人才加入,导致其工作现代化程度不足等问题。针对此,应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年限进行硬性的规定,如“工作年限达三年以上者才可以辞职”。再者,可以通过为大学生村官提供进入公务员行列的机会,“工作年限达五年以上,工作成绩良好者可有机会成为公务员”,诸如此类,都可以使“年轻的血液”注入村委会,为村委会的发展提供人才。
二.“散漫”的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作为村委会在各个自然村的分设组织,并且由于各个自然村较为独立,联系较弱,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起着核心的带领作用。老厂村委会下辖九个村民小组,除两个较大的村即老厂村和新厂村内各自包含两个村民小组外,其他自然村中都只设立了一个村民小组。笔者以老厂村为具体调研点,对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调研。
老厂村内主要是张姓家族和刘姓家族,基本上一个家族就是一个村民小组。以张姓家族为主的居住在地理位置较高的村民被编排为第四村民小组,而以刘姓家族为主的居住在地势相对较低的村民被编排为第五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又有由这个小组的成员民主选举所产生的组长和副组长,由他们来对本社进行具体事物的管理。组长和副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里的会计并没有专门的办公地点,也不存在坐班制。因为都是邻居街坊,并基本上都有一定的亲戚关系,在这个基本上没有陌生人的乡村社会里,村民有事直接到组长或副组长家里反映,反映问题的同时话话家常。社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是对村中事务进行管理,负责执行村委会安排下来的具体工作,采集民意,向村委会反映民情。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村民小组对本村的集体土地进行管理。
虽然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委员会在各个自然村的分设组织,理应接受村委会的领导,但对于村民小组的职责、财务等具体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仅在《村组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该条规定了村民小组推选、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没有对村民小组具体职责、权力等的规定。并且,由于村民小组对村务的管理设计土地等核心问题,在现在土地逐渐市场化的进程中,村民个人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将会逐渐突显出来。
第一,村民小组虽然在西南山区的传统农村实际存在,并且作为带领村民进行自治的一个主体,承担了大量的村务,但是并没有法律或法规对这一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社内集体财务的兼管。在当地,政府要在当地进行征地活动,除要取得土地使用者即村民个人的同意外,就是要获得村民小组的同意。同意征地后,在后续的补偿款分配的过程中,村民小组代表村民集体与被征土地原来的使用者以2:3的比例掌管一部分补偿款。那么这一部分钱就意味着是村内的集体财产,理应用于村内公共事业的发展。但是在调研村中发现,虽然该自然村近年来被征地的情况较少,但也相继被征过几次,也就意味着该自然村是有一定数额的集体财产的。但是,村内基本上没有以社的名誉独自展开的公共事业。那么,这些集体收益到底实际上归属于谁?其实,这一问题存在的最大根源是没有任何一方力量对村民小组的财务进行监督。从村委会来说,虽然村民小组接受村委会的领导,村委会也例行对村民小组的查账工作,但大部分情况下是流于形式。再者,村民集体对社内财务的监督也是无力的。原因就在于很多村民对一些硬性规定甚至不了解。就如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很多村民不知道村内集体收益与个人收益各自的比重。在调查中一位年纪较大的刘姓村民这样说道:
“我从来都不知道社内的财务状况,其他村民基本上也不知道。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组长及副组长他们是有一部分灰色收入的,但这些灰色收入具体是从哪一部分集体的钱抽出来的,我们也无从得知。大家都会在私底下议论,但都没人向上面反映。对于征地补偿款问题,大多数被征地的人家会跟有关部门争一争,但也只是流于形式,大部分人拿上钱就可以了,也不会关心社内有多少比例的收益。”
村民只在私底下议论,并不会集体公开质疑社内的财务问题,也不会要求社内定期公开财务状况,更不会向上一级反应这些问题。就算是向上一级反应,也因为大多数村民对社内一些基本的问题不了解而难以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村民对村民小组的监督是基本上不存在的。而从社内领导人相互间的权力制衡来说,村民小组内只由组长、副组长和会计三人组成,由于组成人员的单薄,且村民小组内部并没有成部门化办公,所以互相间的权力制衡而形成的监督机制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任何一方力量对社的财务进行监管,社的财务基本上处于不明晰的状态。但是,也由于是在传统农村,土地市场化的现象并不突出,由此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尖锐,社内财务缺乏监督且不明朗化的问题并不显得特别棘手。但是,随着中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这样的冲突和矛盾将逐渐突显。
第二,村委会对于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绩效并不进行考核,无论他们做得好或不好,都没有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没有奖惩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基本上处于“无偿劳动”的状态,每个月只有30元的补贴,基于此,似乎村委会也没有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而也由于“无偿”的状态,就更增加了组长及副组长私吞集体财产的可能性。再加之,当上组长并不能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他们也就倾向于把主要的精力用于自己家庭增收致富上,而对于社内事务也就在不经意间就倦怠了很多。那为什么在这样的条件下,还有人愿意到社里工作呢?调研过程中第五村民小组的刘组长的说到:“大家既然选了我当组长,就说明我的能力还是比较可以的。他们既然选择了我,我又怎么可以不当呢?要我当组长,只是要我管理一下这几户人家,有什么事调解一下就行了,其他也没什么要干的。”从刘组长的一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们愿意接近无偿地为村里人办事基于两大原因:一是能够当上组长是村民对你为人处世及潜在能力的认可,这种认可使得即使没有薪金,组长在为大家办事的过程中也能得到极大的心理安慰和心理平衡;二是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当组长只是对村中事务进行管理,基本上不会涉及到带动村民搞发展,这样一来,组长的工作仅限于管理的层面,没有太多的事情要处理,即使无偿,组长本身也能够接受。
第三,在西南山区,实际存在的村民小组其实是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组织,但村民小组并未走上正规化和法制化的道路。村民小组以正式的名义采取不正式的工作程序对村中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村民小组没有专门的工作地点,但其要管理的村中事务又相对繁杂;村民要对组长、副组长进行选举,但是选举过程又相对邋遢和不正规,很多村里十多年来,组长和副组长没有更换过;村民小组基本上没有召开过集体会议,更不会向村民公开村民小组的财务状况;虽然作为村委会的分设组织,但没有具体的经费来源,组长和副组长每月只有50元的工资。
很多问题都明显的存在于西南山区的大部分农村里,西南山区的农村要走上真正的自治之路,首先就要解决实际上作为带领村民自治主体的村民小组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一,应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制定村组法的实施细则或通过地方立法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村民小组的职责更加具体细化,理顺两者的关系,使之职责分明,既分工明确,又不相互交叉,避免管理上出现混乱,发生纠纷。村民小组应当享有决定本小组内部各项事物的管理权,享有同村民委员会同等的职权,仅是在涉及到全村“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时,应服从村委会的决定。除此之外,村委会不得以“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由,管理属于村民小组内部事物,甚至召开村民会议以多数人通过形成决议的形式,侵害村民小组集体利益,实际中出现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小组的职权,侵犯村民小组集体利益,即大集体侵害小集体利益的事时有发生。
第二,要由政府牵头,逐渐使村民小组的日常工作正规化和程序化。如,设立村民小组专门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工作程序,让村民有事想寻求村民小组的帮助时都能及时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再者,对于村中的财务问题,要使村财务逐渐公开、明朗化,强化村民对集体财务进行监督的意识,并通过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让村民知道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监督。在政府财政能负担的前提下,可以给村民小组划拨一部分工作经费,给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发工资,以当地物价水平为基准,至少要能维持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样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某些村民小组负责人私吞集体财务的情况。另外,可以由村委会展开对村民小组干部的考核和监督,以此来规范一下村民小组的行为。通过法制化和程序化,让村民的自治之路更为顺坦和科学。
三.拥有一定可塑性的“弱宗族”
大多数自然村都是一个或几个家族的聚居地,杂姓的户数很少,甚至在有些规模甚小的自然村,基本上没有外姓,这就显示出了西南山区的传统农村拥有着较为突出的宗族特点。例如在老厂村委会下辖的七个自然村中,新厂村以“申”姓为大姓,全村基本上所有的村民都姓“申”;歹都村以“王”姓为主;下厂村中“张”姓是绝对的大姓。所以血缘关系和宗族伦理形成了村内基本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乡约民俗之下的行为方式。而在调研村即老厂村中,全村共362户,“刘”姓有172户,占全村人口的42%;“张”姓有166户,占全村的40%。在此背景下,全村以家族为中心,被划分为两个村民小组。这两个家族长时间在同一地域上和平共处,据年长的人介绍,两个家族之间基本上没有过冲突,而其和谐的根源就在于这两个家族间的土地界限划分得很清楚,并且各自都严格的遵守着土地界限,所以两个家族间呈现出和谐共融的现象。
调研村内现在存在的家族,它保持着家族固有的一些特点,如对共同祖先的祭祀和对姓氏的尊崇,并保持着家族的团结性和向心力。但是像祠堂和家族长老对家族事务的终极裁判权,这些东西是不存在的。每到清明之际,除各个家庭对祖先进行祭祀之外,家族还要举行对共同先祖的祭祀活动,当地称之为“上公坟”。通过这种形式把家族人员聚集在一起,增强彼此的的团结性和对家族的认同感。此外,“家族圈子”嵌入人们日常生活,并典型的体现在家族之间互相协助的事例为红白喜事。家里有红白喜事,需要摆宴席,而在农村摆宴席都是自家人筹办的,那么就需要很多人手。这时候,要筹办宴席的人家在“社”这个范围内,在共同姓氏的圈子里去寻求帮助,村内人都是有求必应,除非是生病等特殊情况,要不然绝对不会拒绝。为什么不会拒绝?首先,左邻右舍都是同一家族的,拒绝帮同族人的举手之劳是要受到舆论谴责的,农村人不怕穷,不怕苦,最怕别人的唾沫腥子。其次,本村人很少有移居外地的情况,所以,亲戚故里关系就是他们人际关系的重要构架。一辈子总是有事需要别人帮忙的,尤其红白喜事是每家人都要经历的,你不帮忙别人,意味着你有事的时候别人也是不会帮忙的,谁都不会轻易地拒绝帮忙,因为谁都不想让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但是,本家族的人一般是不会请家族之外的人帮忙的。就比如,在调研村内,“刘”姓人士家里摆宴席,在帮忙筹办宴席的人中一般是不会出现“张”姓人士的。只有在近些年,村内几个厨艺较为精湛的人,在长期的合作下,慢慢形成一个专门在宴席中担当主厨的团队才会跨家族帮别人筹办宴席。这就是宗族在封闭中形成的强大的团结性。
然而,以家族为核心为家族成员谋福利的现象在调研村中基本上不存在。由于家庭间的经济水平基本上处于均衡的状态,特别富裕的家庭是没有的,所以家族内特别有权威,特别有话语权的人是不存在的。没有“能人治村”的现象,也没有家族企业的存在,所以“家族”的概念只存在于一些礼节性的场所和日常生活中的互帮互助。当地的家族处于一个“弱家族”的状态。
而该调研村内的家族又具有强大的可塑性,具体表现为家族与村民小组的相融。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小组,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一定是本家族成员,一定不会由杂姓人员担任的。家族的势力以合法的形式进入到村务的具体管理过程中。并且,组长或副组长在处理社内各种事务时,实质上是以血缘关系之上的亲戚之间不撕破脸面,维持家族情感和秩序为基础,同时也以家族情感和秩序维持他们在处理各种事务中的权威。具有合法性的村民小组与家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并共同对本村村民的自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二者互不排斥,相互融合所以村民小组的成立是国家向家族社会开的一道门,而这道门正是国家对带有家族特性,相对封闭的农村提供支援和帮助的一个入口。社内要发展除了有家族间的团结力进行支撑,更可以向国家寻求帮助。家族内的问题可以以“社”的名誉向村委会反应,甚至向正式的国家行政机构反应。调研村中的路多是比较狭窄,“户户通”的小径由泥土路向水泥路的转变多半是由村民自己实现的。几户有意愿改变自家门前道路状况的村民在内部首先达成共同意向,然后由村民小组出面来组织具体的资金筹集,施工方案、时间等具体事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社”会出面向相关的部门申请一部分资金,然后由各家出劳动力,共同整修道路。靠着村民总体收入水平提升,且是同一家族的亲近关系,“好说话”,且又有国家力量的介入,村中的道路条件有着很大的改善。这是家族社会的开放性,并不盲目的排挤外界的力量,只要有利于本家族的发展,且在不扰乱家族内本身的秩序情况下,家族是很乐于接收外部力量的。
农村正式组织与家族、宗族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动态关系。村民小组可以和家族共存,并良好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本村的发展。这个地区的宗族带有宗族的团结和严密性,但并没有宗族偏激和难以融合的一面。鉴于其封闭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可以充分的延展宗族的开放性,使宗族社会和国家充分的接触和合作,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逐渐走上法制化、科学的村民自治之路,从而使农村的政治、经济都有着突破性的发展。
四.集体经济缺失之下的“两弱”现象
上文从地理条件的特殊性,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组织层次、负责人的选举、工作程序,以及家族的封闭性和可塑性来对造成农村自治主体难以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突显其作用的原因进行分析,但归根结底,造成“弱村组织”和“弱家族”的“两弱现象”的根本性原因是当地集体经济发展十分薄弱。
管理项目 单位 数额
农村经营管理状况 农村集体资产情况:村集体总收入 万元 0.00
、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980.00
村集体经营收入 万元 0.00
农村财务管理:a.自行管理、b.委托管理 a
是否进行财务公开 是
是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 是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承包合同份数 份 360
土地承包面积 亩 1050.00
土地流转面积 亩 25.00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 个 0
已登记注册数 个 0
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人数 人 0
从表格中看来,当地没有建立集体产业,也没有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无法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取物质收益,所以村民对村组织的认同和拥护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村庄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的内容只能局限于对村庄日常事务的处理,造成村民自治内容单一;没有集体产业需要经营,村组织的工作没有计划性,只能听任上级安排,承接“政务”性工作,村民自治“见子打子”,方向模糊不清;没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紧靠政府提供的工作经费,村民没有资金自主对村庄基础设施进行修正或兴办公共事业,村民自治的运作没有经济基础;没有集体产业的存在,家族不能通过其成员进入集体产业的高级管理层而得到整体性福利,故家族的概念只存在于礼节性场合。
为了从根本上摆脱村民自治的困境,首要的就是逐步发展村集体经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整合村民分散的经济生活,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带来切实的物质利益,提高当地村民自治的水平,加强村民对村组织的认同感,从而增强村民在其自治过程中的主人公意识,进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五.简短的结束语
西南山区的农村自治要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在提升村级组织对村庄事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之上,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新把农民组织在一起,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继续弱化家族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充分挖掘其可塑性,与村级组织相互融合,走法制与道德相结合的农村群众自治的多元主体合作的道路,最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